联 合 国

CR PD/C/SWE/CO/1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Ma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瑞典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分别在2014年3月31日和4月1日举行的第123次和第124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的初次报告(CRPD/C/SWE/1),在2014年4月11日举行的第14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瑞典根据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PD/C/SWE/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赞扬缔约国由许多相关政府部委代表组成的代表团的实力。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瑞典取得的若干成绩。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语言法》,瑞典手语享有与五种国家少数民族语言平等的地位,委员会欢迎这一重要步骤。委员会赞扬瑞典的包容性教育制度,其中有1.5%的儿童由家庭决定在普通学校以外接受教育。除了2011年生效的新《教育法》以外,还规定了就有关特殊支持的裁决向教育问题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权利,说明所提供的保障措施有所进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一项新的法律将拒绝给予合理便利定为歧视。委员会赞扬瑞典确保投票保密的制度,赞扬瑞典政府制定新的法律,为残疾选民提供多选择灵活援助制度,该法律将于2015年生效。委员会还赞扬代表团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将在2018年选举期间试行完全无障碍电子投票的筹备情况与计划。委员会欣然获悉,缔约国已将残疾政策观念纳入了国际合作工作,并为残疾人运动的代表参加最近一届《公约》缔约国会议和大会关于残疾人与发展的高级别会议提供资助。委员会还注意到,有22个国家机构在瑞典残疾政策协调局(Handisam)的协调领导下,开始在各自的领域落实《公约》,并监测年度进展。瑞典还确保包括有心理社交和智力残障人士在内的所有残疾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四条)

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设立的用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指标系统仅仅基于与残疾政策绝对相关的领域,并未广泛覆盖《公约》所载所有权利领域,也缺乏一些指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这一报告制度在市镇一级为自愿,但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未提出这方面的保留。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指标系统,确保指标覆盖《公约》所有领域,并制定措施,鼓励各市镇监测《公约》的执行。

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公约》尚未纳入瑞典法律,因此是由当局和法院对其进行解释。《公约》条款无法作为法院裁决的准则,因为这些条款尚未明确纳入国家法律条文。就执行《公约》而言,在缔约国与市镇遵循的政策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一关切问题在缔约国与委员关于HM诉瑞典的第3/2011号个人来文的正式往来函件中已有所提及。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将《公约》适当纳入瑞典法律,以便将其作为瑞典法律适用。

B.具体权利(第五至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将拒绝给予合理便利定为歧视的新的法案不包括雇佣人数低于10人的组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概念未被视为应普遍适用于缔约国的法律框架,不同级别的政府当局不受这一法律义务的约束。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与《公约》第五条的条款充分统一,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社会所有部门、公共和职业机构依照所有人享有平等机遇的原则提供合理便利,没有任何豁免情况。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制定合理便利的法律定义并将其纳入所有相关成文法,使之能够在包括司法和行政领域在内的政府所有领域适用。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用于处理交叉歧视案件,例如处理残疾与性别或族裔歧视相结合案件的制度需进一步发展。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当前用于处理交叉歧视问题的架构的适当性。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几乎没有资料表明残疾妇女是否因为其性别受到歧视,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受歧视的程度与残疾男子与男孩相比如何。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关于残疾人的研究、政策和行动计划没有纳入性别观念。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使性别观念和残疾问题渗透入该国的法律和政策、调查和计划、执行、评估和监测活动及相关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和具体措施,防止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残疾儿童遭受暴力的比率高于其他儿童,从事儿童工作者缺乏相关认识。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暴力侵害残疾儿童问题的研究,并收集这方面的数据及开展统计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战略和举措,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者进行宣传与培训,并提高广大公众的认识。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青年人中患有心理疾病、精神问题和精神失常者的比率较高;学校在提供卫生服务方面资源不足;要获得学校的精神病专家和社会心理学支持需等待很长时间。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为学校卫生服务提供的资源,确保儿童能够及时接触和获得适当的社会心理学和心理卫生支持及精神卫生保健服务。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残疾儿童不能系统性参与涉及其生活的决策,缺乏就关乎他们的事项表达意见的机会。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现有保障并制定进一步保障措施,以保护残疾儿童参与关乎其自身所有事项的磋商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普通大众缺乏有关不同残疾种类、相关因素及与残疾相关的合理便利需求的相关知识,尤其是教育系统和决策者缺乏这类知识。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战略,提高公众对不同类型残疾的认识,不仅强化残疾人的正面形象,并且树立残疾男子和妇女是拥有尊严、独立和有能力的个体的形象,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人权,从而消除公共生活当中存在的社会文化歧视障碍。委员会还建议与残疾人组织开展磋商,以制定具体方案,提高公共部门雇员的认识。

2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公务员和私人行为者缺乏对《公约》内容的宣传,尤其是已纳入人权法的新的概念,如合理便利和基于残疾的歧视等概念。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公务员和私人行为者推出定期、常规和持续的国家宣传活动及其他培训课程,使他们能够熟悉《公约》的一般内容和近来纳入人权法的具体条款。

无障碍性(第九条)

2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关建筑无障碍性的规则没有得到遵守,委员会注意到,公共采购程序未用于充分促进无障碍性。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市镇和地方当局宣传无障碍性原则,从而根据《公约》第九条,使相关地方和区域法律,如建筑和规划法规相统一;确保拥有监测、评估和保障建筑完全无障碍性的必要资金和指导;并酌情将残疾人的合理便利需求纳入市镇规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公共采购协议中系统地纳入无障碍性的要求。

2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国家、地区、县议会及市镇出版的公开资料,包括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极少以无障碍形式发表。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关于公共部门责任的监管框架进行补充,以无障碍形式介绍其信息和所载内容。

生命权(第十条)

29.委员会对缔约国包括残疾男孩和女孩在内的残疾人自杀率日益上升深表关切。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现和处理包括男孩和女孩在内的残疾人自杀的问题。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3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有关缔约国如何减少风险以及如何准备在发生灾难时向残疾人提供必要支助的资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确保减少灾难的措施完全无障碍,可包容残疾人,并采取措施,确保做好在发生灾难时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助的准备。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3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完全废除了宣布无行为能力的做法,但表示关切的是,指定代理人的做法是一种替代决策形式。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以协助决策取代替代决策,以及提供一系列广泛措施,这些措施应尊重个人的自主权、意愿和喜好且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包括尊重个人自行就其治疗作出和收回知情同意、诉诸司法、投票、结婚和工作的权利。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3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瑞典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有心理社会残疾,被认为对其本人或他人造成危险,可违背其意愿将其关入医疗机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法律还允许在医疗机构或社区内进行强制精神病治疗。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确保不因为实际或被认为的残疾状况,违背任何人的意愿将其关入医疗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心理健康服务都要在相关人员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需要较高水平支助的智力和心理社交残疾者分配更多的财政资源,从而确保有充分的社区门诊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支助。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7.委员会对报告的使用电休克疗法及可能将这种疗法作为强制治疗的案件数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类治疗更多用于妇女。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医疗机构对社会心理残疾者使用未经其同意的治疗方法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为医务专业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类似机构提供有关防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培训。

39. 委员会对瑞典儿童问题监察员报告的精神病护理场所对残疾男孩和女孩使用强迫和非自愿治疗方法,尤其对使用绑带束缚和隔离的方法表示关切。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落实儿童问题监察员就精神病护理场所残疾男孩和女孩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41.委员会对有关女性残疾者遭受暴力程度的报告表示关切,还表示关切的是,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庇护场所比例较低。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查明对残疾女孩、男孩和妇女的暴力与虐待行为;提供必要的支助;在为从事卫生和医疗保健的工作人员、学校、警察部队和司法机构提供的国家培训课程中讨论这一问题。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4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自2010年对“基本需要”和“其他个人需要”的解释进行修订以来,由国家提供资金对一些人进行的个人援助被取消,仍然接受援助的人得到的资金被大幅度削减,削减的理由未知或非常牵强。委员会还对根据瑞典《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所作的正面裁决未得到执行的案件数量表示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个人援助方案提供充足和公平的财政援助,确保个人能够在社区中独立生活。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社会服务机构可在原籍国的要求下,拒绝伴侣一方患有残疾的家庭跨国收养子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国家收养制度框架下,有残疾者的家庭受到更多调查,由地方当局和社会服务机构评估其充当家长的能力。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收养程序中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学校可以组织问题和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招收某些残疾学生。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需要大量支助的儿童无法上学,因为缺乏这类支助。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保障,将所有残疾儿童纳入主流教育系统,并确保他们获得所需的支助。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残疾人的就业趋势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近来的趋势不甚明朗,但残疾人的总体失业率高于普通大众。个人援助支持及公共就业服务提供的支助取得了富有希望的成果;但是,因为保险计划发生变化,自2008年以来登记的失业残疾人数增加了100%,这一数字十分令人震惊。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就就业状况和收入而言,残疾妇女与残疾男子相比仍存在明显的性别差距。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FunkA Inquiry(FundA-utredning)提交的报告为基础,改善残疾人获得工作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支助措施,包括提供就业方面的个人援助、工作场所技术援助、降低社会费用、为雇主提供资金支持、康复和职业培训,并制定缩小两性就业和薪酬差距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劳动力市场使用“能力减少或受限制的人”一词用于描述残疾者所导致的影响,并根据不歧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在选举期间的所有阶段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和适当便利,以帮助其行使投票权的情况,此外,申请或担任公职的残疾人数量很低。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大众媒体,以无障碍形式提供选民教育,以无障碍的模式提供有关选举的资料,选举活动可完全无障碍参与,选举投票站提供支持服务,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设立适合残疾人需要、为投票援助提供便利的机制,并为投票站事务员提供接待选民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所有当选担任公共职位的残疾人提供一切所需支助,包括个人助理。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3.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签署或批准《关于方便盲人、视障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表示关切,该条约有利于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出版资料。

5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尽快签署、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委员会对有关残疾人的数据分类程度较低表示遗憾。委员会提醒指出,要想了解缔约国内受到不同程度脆弱性影响的特定残疾人群体的状况;根据其状况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这类资料不可或缺。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分析和发布数据,按照性别、年龄和残疾状况分类;促进这方面的能力建设;制定考虑性别因素的指标,以支持制定法律、政策,并强化制度,监测和报告落实《公约》不同条款取得的进展。

5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关影响包括土著群体在内的残疾女孩、男孩和妇女事项的数据极少。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包括土著群体在内的残疾女孩、男孩和妇女的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针对包容残疾人的国际发展框架制定了主流和“双轨”方针。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会员国、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共享良好做法。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基于残疾人权利的视角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关于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机制,用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协调的责任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而非负责人权和歧视问题的部委承担。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监测机制,有效履行《公约》所载义务。

后续工作和宣传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通讯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相关职业团体,如教育、医疗和法律职业团体成员以及转发给媒体,以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64.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邀请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国家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以手语和无障碍的形式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及向残疾人本身及其家人进行宣传,并将本结论性意见放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

下次报告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在其中纳入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简化的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委员会至少在既定缔约国提交报告/合并报告日期一年之前编写问题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作为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