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D/412/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12/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A.A.(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09年9月30日(初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事由:

在丹麦被拘留时受虐待;未调查此种虐待;申诉人被驱逐至伊拉克;被驱逐至伊拉克后面临酷刑或虐待危险

实质性问题:

被拘留时受虐待;未调查此种虐待;被驱逐至伊拉克后面临酷刑或虐待危险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和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所涉《公约》条款:

第2条;第3条,第1款;第12条;以及第16条,第1款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12/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A.(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09年9月30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1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A.A.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12/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申诉人是A.A,系伊拉克国民,生于1963年12月27日。2009年9月2日他被从丹麦驱逐至伊拉克。申诉人称,他作为一名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9月2日在丹麦被拘留,包括单独监禁,违反了《公约》第16条和第2条。他还声称是缔约国违反第12条的受害者,因为未对指称的违反《公约》第16条和第2条进行适当的调查。此外,他还声称将其驱逐构成丹麦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因为可以预见,他返回后将遭受酷刑,因为2005年他在伊拉克曾遭受酷刑和虐待并受到已被处的九名其他犯人的家属的威胁。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申诉人请求委员会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让其返回丹麦,从而可以根据《公约》第12条进行审查,以便能够在丹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委员会于2010年2月26日将申诉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决定不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申诉人称他曾有九名朋友为萨达姆·侯赛因的情报机构工作,并在其宫殿任职。在1995年探访其中一人时,他被拘留,因为事实证明这些朋友是共产党员。为了让其承认也属于共产党,申诉人受到酷刑。他的所有九名朋友均被处决,申诉人因隐瞒有关他们的信息被判处7年监禁。在头两年的监禁期间,他受到严刑拷打,包括踢裆和用电线殴打。申诉人在2002年2月获释后,开始担心这九名被处决者家庭成员的报复,他们威胁申诉人的家庭,因为他们认为他要为他们的死亡负责。2002年11月,申诉人的住房被情报机构搜查,当申诉人逃跑时,其腿部被枪击中。

2.22002年12月27日,申诉人抵达丹麦,并提交了一份庇护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其因政治原因在伊拉克被监禁7年,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到酷刑并受到已被处决的九名朋友家庭的威胁。2004年6月1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因为萨达姆政权已不存在,指出对这些家庭的恐惧属私人性质,申诉人可以在伊拉克的另一地点居住。2008年1月22日,申诉人依据被处决的九名朋友家庭威胁的相同事实和资料要求重审此案的请求遭到拒绝。

2.32009年8月31日,依据大赦国际医疗小组关于其以往酷刑的一份报告提出重审其庇护案件的第二次尝试遭到了拒绝。在2009年2月12日的报告中,对其酷刑进行了详细说明。该报告的结论是,申诉人显示出酷刑的明显物理痕迹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许多症状。在拒绝其请求重审庇护案件的第二次尝试后,申诉人已无进一步补救办法。

2.4在申诉人的第一次庇护申请遭到丹麦难民委员会的拒绝后,在2004-2009年期间,他被执行“激励措施”,目的是引发自愿返回伊拉克,其中包括终止津贴,发给食品盒而非餐费,在庇护中心之间转移,并经常向移民警察报告。在同一时期(2004-2009年),申诉人的健康状况恶化,分别得到2004年4月13日、2009年2月12日、2009年7月6日和2009年9月7日的精神及医疗报告确认。

2.52009年5月13日,缔约国与伊拉克政府签署了一份关于遣返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谅解备忘录,重点是自愿返回,但也覆盖强制遣返。2009年6月18日,申诉人被羁押于Ellebaek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机构。在Ellebaek拘留中心羁押期间,申诉人曾两次经历其他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在半夜被唤醒并被强制带上飞往巴格达的航班,从而引起申诉人对在伊拉克遭受的酷刑经历的恐惧和痛苦回忆。

2.62009年8月5日,医学博士IngeGenefke和医学博士Bent Sørensen提交了一份申诉和一份关于调查丹麦警方的请求,声称拘留申诉人违反《公约》第16条第1款和第12条,以及若申诉人被驱逐至伊拉克,则违反第3条第1款。他们声称,尽管申诉人是酷刑的受害者,但从2009年6月18日起将其拘留,对申诉人的不人道待遇违反第16条。他们要求当局根据《公约》第12条对申诉人的拘留进行调查。警方将申诉转交国家检察官,检察官将其转交移民局。

2.7在一群寻求庇护者与Ellebaek拘留中心工作人员之间发生骚乱之后,作为一种惩戒措施,申诉人于2009年8月9日至10日在Vestre监狱被单独监禁,在其被转回Ellebaek拘留中心后继续隔离了两天。在申诉人被隔离期间,其精神状况恶化。

2.82009年9月1日,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审查了申诉人基于人道理由的居留证申请,要求澄清Østergaard博士8月28日支持申诉人关于其单独监禁构成酷刑的医疗证明。然而,2009年9月2日,申诉人意外地被驱逐至伊拉克。

2.9申诉人的律师通过居住在丹麦的申诉人的妻子与申诉人联系。据申诉人的妻子称,申诉人隐居在伊拉克摩苏尔附近。她还称,申诉人在抵达巴格达后被拘留约27小时,并被迫定期向机场警察汇报情况,机场警察仍然拥有其原始证件。在其抵达后,申诉人受到了其被处决的九名朋友家庭的新威胁。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9月2日他作为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被拘留,在Ellebaek拘留中心等待被驱逐,其中包括在Vestre监狱单独监禁拘留两天,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第1款和第2条,因为它造成申诉人对其在伊拉克7年监禁的痛苦回忆,在那时,他经常遭受酷刑,并导致新的精神痛苦。

3.2他还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2条的受害者,因为对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6条和第2条未能进行适当的调查。申诉人坚称,此点得到以下事实的支持,即在缔约国收到最后的医疗报告之前,2009年9月2日他意外地被驱逐出丹麦。

3.3申诉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应被视为已经用尽,因为一份关于根据第12条进行调查的请求被送交警方,警方将其转交国家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将其转交移民局。然而,在调查开始前,申诉人被强行驱逐出境,使调查无法进行。

3.4此外,他声称将其驱逐构成丹麦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因为他曾于2005年在伊拉克遭受酷刑和虐待,他将面临1995年被处决的九名朋友的家庭的威胁。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0年8月26日,缔约国就申诉人的来文可否受理及案情提交了意见。在其意见中,缔约国认为应宣布申诉不予受理,或者未发生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

4.2缔约国回忆称,申诉人于2002年12月27日进入丹麦,并申请了庇护,称其从1995年直至2002年2月一直被关押在伊拉克,并遭受酷刑;当伊拉克当局搜查他时,他于2002年11月逃离了他的家;如果他返回其原籍国,他害怕报复,尤其是被处决的同室囚犯三个家庭的报复。

4.3丹麦移民局于2004年3月10日拒绝给予申诉者庇护,理由是遭受身体伤害本身并不能证明庇护有理,因为伊拉克前政权在伊拉克已不复存在,伊拉克前政权的反对者返回伊拉克后不会面临被迫害的危险。尽管它承认申诉人同室囚犯的家属可能寻找他,但这不能成为庇护的理由,因为在伊拉克没有任何旅行限制,因此如果申诉人不想在其家乡地区居住,他可以在伊拉克的其他地方居住。最后,丹麦移民局认为,伊拉克的局势虽然一般而言不安全,但并不能证明庇护有理。

4.4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因其与曾为共产党员的总统府安全组织的一些成员的友谊于1995年被前伊拉克当局监禁。在其被逮捕期间,情报部门试图使申诉人招供他也是共产党员。在一个特别法庭的审判期间,申诉人的朋友被判处死刑,随后被处决,而申诉人被判处7年监禁。申诉人在监狱期间曾遭受酷刑,这得到疤痕及永久性伤害证明。在他于2002年2月获释后,申诉人被置于监视之下。在情报部门对其家进行夜间搜查后,申诉人于2002年11月18日离开了巴格达。申诉人的配偶于2002年12月被捕,被关押了两个月。

4.5此外,被处决的朋友的家庭在萨达姆·侯赛因政权倒台后曾威胁申诉人。受威胁、包括死亡威胁的主要对象是申诉人的亲属,特别是其妹夫。这些家庭曾询问在申诉人的朋友被判处死刑的审讯过程中发生了什么。由于没有法院提供的证据,申诉人无法证明他与他们的死没有干系。申诉人担心如果他返回伊拉克会受到九名被处决者家属的报复。

4.6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04年6月11日的决定中认为,申诉人被拘留和2002年11月对其住宅搜查,并不能成为2004年给予其庇护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侯赛因政权在伊拉克已不复存在。

4.7即使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家庭受到被处决朋友家属的威胁属实,它仍然重申这是一个私法问题,不足以作为庇护的理由。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可以在巴格达以外的地方居住。最后,委员会认为,伊拉克的总体局势本身并不能作为庇护的理由。在这方面,它认为现有背景资料显示,伊拉克人可以在整个国家自由流动。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不符合发放居留证的条件,而且假定申诉人返回其原籍国会有被判处死刑或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险是毫无根据的。委员会维持2004年3月10日丹麦移民局的原判,并根据《外国人法》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责令申诉人立即离开丹麦。

4.82004年7月8日,申诉人表示,他并不想自愿离开或被协助返回伊拉克。因此,对他执行了激励措施,其形式是停止现金福利,转移到一个遣返中心,执行每周向警方报告两次的任务。

4.92005年6月29日,申诉人基于人道理由向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申请居留证。申诉人附加了2004年4月13日从一名精神科医生得到的支持性意见,其中似乎表明,自2003年11月以来,由于中等至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他接受过治疗,他患有酷刑后的心理后遗症并正在接受治疗。2005年8月29日,该部驳回了申诉人基于人道理由的居留证申请,因为它认为,对于最终适当批准该申请不存在此种力度的人道主义考虑。在这方面,它指出,即使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根据该部的做法,此种疾病也不足以成为基于人道主义签发居留证的理由。

4.102007年3月14日,丹麦难民委员会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申庇护诉讼。2008年1月22日,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重审庇护诉讼的请求。除了重申其2004年6月11日否定决定的背后原因之外,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因其没有采取的行动和纯粹根据对死者家属假设的行动继续受到追查不太可能。

4.112009年1月20日,Leif Bork Hansen神父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审申诉人的庇护案件,提到大赦国际医疗小组即将在丹麦进行审查。2009年2月21日,该请求得到2009年2月12日医疗小组报告的补充。通过2009年2月21日的信函,申诉人再次以人道主义为由申请居留证。信中附上了医疗小组的报告,其中似乎表明申诉人因在伊拉克所受酷刑而遭受明显的生理和心理影响,他有许多与创伤后应激障碍类似的症状。2009年4月30日,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驳回了申诉人关于重审基于人道理由的居留证申请的请求。

4.12根据2009年5月13日丹麦与伊拉克之间的谅解备忘录,2009年5月和6月国家警察局请求丹麦驻巴格达大使馆为再次接收目的向伊拉克当局提交若干案件,包括申诉人的案件。然而,伊拉克当局认为申诉人的身份证件系伪造,无法辨认他是伊拉克国民。于是决定将申诉人带至一个将于2009年8月抵达丹麦的伊拉克代表团,以评估其伊拉克国籍。

4.132009年6月18日,申诉人被剥夺自由并被转移到Ellebaek被拘留寻求庇护者机构,以将其驱逐出境。2009年6月19日申诉人被带到Hillerød区法院,法院认为剥夺自由合法并确定了其拘留至2009年7月16日的时限。法院认为“低于剥夺自由的干预措施无法确保其出席身份识别听证会和落实其返回伊拉克”。2009年6月23日丹麦东部高等法院维持了Hillerød区法院的原判。剥夺自由的时间随后被定期延长,直至2009年9月2日申诉人返回。

4.14申诉人的律师通过2009年7月16日的信函,再次请求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重审基于人道理由的居留证申请,提交了Avnstrup中心的一份医疗记录,申诉人于2009年1月16日在该中心接受了疝气治疗。该部通过2009年7月29日的信函,再次拒绝重审申诉人关于基于人道理由的居留证申请案件,因为疝气和2型糖尿病并不被视为可以基于人道理由发放居留证的十分严重的身体疾病。申诉人的律师通过2009年8月4日的信函向该部提交了进一步的医疗信息,该部认为这封信是又一次请求重审基于人道理由的居留证申请。2009年8月6日,该部拒绝了申诉人关于重新审查的请求,提到了其先前于2009年4月30日和7月29日所作的决定。

4.15Genefke女士和Sørensen先生通过2009年8月5日的信函向北海陆地警方投诉丹麦当局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6条。Genefke女士和Sørensen先生提到《公约》第12条,请求警方立案调查。警方将此信转交给了地区公共检察官。

4.162009年8月9日,在Ellebaek机构申诉人所处的牢房发生剧烈动乱。工作人员确认申诉人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动乱参与者。在此种背景下,他被暂时禁止与其他被拘留者交往。由于Ellebaek机构没有足够的地方安置所有因参与骚乱而被禁止交往的被拘留者,申诉人被置于Vestre监狱,直至第二天。申诉人被暂时禁止交往于2009年8月13日终止。

4.17关于《公约》第3条,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有责任为来文受理目的建立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并提出一个有关案情可争议的案件。它还认为,申诉人“必须证实他/她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是本人的和现实的”。

4.18关于评估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伊拉克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提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处理酷刑问题的三项决定。缔约国称,以往的酷刑事件只是审查申诉人若被送回其原籍国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要素之一。它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必须考虑酷刑是否最近发生,以及是否在与有关国家的主流政治现实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中指控违反《公约》第3条的部分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毫无根据。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的这一部分可以受理,缔约国认为,不能证实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若返回伊拉克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4.19关于《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缔约国指出,Ellebaek机构作出了对申诉人暂时禁止交往的决定。从2009年8月9日下午8:30时至2009年8月13日下午4:20时他被禁止交往。缔约国认为,暂时禁止囚犯交往的决定可以向司法部监狱和感化司上诉,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曾就Ellebaek机构的决定向该司提出上诉。因此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因为未用尽现有的有效补救措施。缔约国驳回申诉人的申诉,即根据第1条(结合第2条)其被暂时禁止交往构成“酷刑”或根据第16条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在提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判例时称,“单独监禁”一般不属于酷刑的定义,根据《判决执行法案》暂时禁止交往并不构成酷刑,因为它只在必要时适用,如在防止逃跑、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时适用。

4.20缔约国认为,《公约》第16条不涉及全面禁止交往。政府承认,禁止交往在特殊情况下可导致“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然而,鉴于对申诉人参与2009年8月9日在Ellebaek机构爆发的暴力骚乱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申诉人接受了一名心理学家的询问并在被禁止交往期间继续接受治疗,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只是在一个短暂时期被暂时禁止交往,并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违反《公约》第16条。此外,缔约国质疑Østergaard博士2009年8月28日和9月7日的医疗证明支持申诉人声称暂时禁止交往构成酷刑,因为该医生不是申诉人的主治医生。此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被暂时禁止交往前已获悉对其背景的解释,因此他保持沉着冷静。缔约国还称,对申诉人接受预约探访的权利并没有任何限制,他的牢房配有电视,他可以在户外单独运动一小时。对申诉人在Vestre监狱停留期间实施的唯一的限制是不允许其与牢房中的其他囚犯交往及与其他人一起在户外运动。对其在Ellebaek机构被禁止交往采用了类似的方法。

4.21在其关于《公约》第12条的意见中,缔约国承认,该条也适用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判例说明了对酷刑或虐待行为进行调查的义务的范围,认为哥本哈根监狱的一名精神科顾问在2009年7月6日对申诉人进行了评估,没有迹象显示其健康状况在暂时禁止交往期间严重恶化,以致有合理的理由担心禁止交往构成《公约》所指的不人道待遇。截至2009年7月6日,申诉人接受了氯普噻吨(chlorprothixene)治疗,在其被暂时禁止交往期间他也得到了这种治疗。精神科顾问还建议,若要对申诉人长期拘留,可考虑用抗抑郁药治疗。

4.22缔约国承认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其有责任展开调查,无论怀疑的起因如何。然而,在本案中,Sørensen先生和Genefke女士在申诉人被暂时禁止交往前提交的申诉并不构成这种合理的理由。Sørensen先生和Genefke女士提供的“资料”并不包含缔约国认为可以说明有责任根据《公约》第12条立案调查的有关申诉人被剥夺自由期间情况的这种新信息,包括申诉人健康的信息。缔约国称,“资料”仅包含要求丹麦当局根据第12条立案调查的请求,但是除了提及申诉人曾遭受酷刑因而如果被监禁将有增加幻觉重现的风险外,没有提出任何相关支持论据。此外,缔约国称,申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声称他在Ellebaek机构被拘留期间受到任何虐待,包括在他被暂时禁止交往时。缔约国特别注意到,申诉人在Ellebaek机构接受审讯时明确表示,他不想抱怨任何员工的行为。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被暂时禁止交往时受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23缔约国得出的结论是,在本案中没有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和案情的评论

5.1在其于2 010年11月22日所作的评论中,申诉人的律师回顾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5.2根据《公约》第12条,申诉人反对缔约国的指控,即申诉人在其被禁止交往期间“似乎感到满意并保持沉着冷静”。他还驳斥缔约国的说法,即Sørensen先生和Genefke女士在申诉人被暂时禁止交往之前于2009年8月5日提交的申诉并不构成根据《公约》第12条立案调查的合理理由。所提及的两名专家被视为酷刑问题的著名专家,他们代表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申诉指称因以前发生的酷刑所导致幻觉重现及其精神健康状况恶化的危险应被视为进一步调查的一个合理的理由。此外,申诉人指出,2009年8月5日的申诉是针对2009年6月18日的拘留条件,不仅仅是惩罚性的为期四天的禁止交往,以及剥夺自由是对前酷刑受害者的一种形式的酷刑或虐待。此外,由于申诉人被关押在一个惩罚性牢房,对其健康状况甚至更加糟糕,这应被视为根据《公约》第12条进行调查的一个额外的理由,一如两位专家代表申诉人所请求的那样。除2009年7月6日的一份精神科报告和申诉人接受氯普噻吨治疗以抑制其在拘留期间的焦虑情绪外,律师认为缔约国没有令人信服地说明在其被拘留前和被拘留期间对其作为一名前酷刑受害者进行医疗检查的频率和类型。申诉人称,缔约国对其健康状况从来没有做过检查,只是在2009年8月28日医生个人主动检查得出结论认为其健康状况已严重恶化。此外,申诉人认为,该证明被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于2009年9月1日拒绝作为新证据,因为Østergaard博士“没有签署”该医疗证明。尽管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要求在2009年9月8日之前提交一份新的和Østergaard博士签署的医疗证明,但缔约国于2009年9月2日将申诉人驱逐至伊拉克。

5.3此外,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拒绝对其健康状况开展调查,对申诉人因先前在伊拉克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造成的痛苦以及在丹麦违反《公约》第2和16条以及第12条的拘留和使用惩罚性牢房所造成的新痛苦仍然没有基本的了解。申诉人驳斥缔约国声称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指称他在Ellebaek机构被拘留期间曾受到任何虐待,申诉人认为,其律师于2009年8月5日以他的名义提交了要求调查的请求,然后发送了若干信件和电子邮件。此外,他认为缔约国声称申诉人在审讯时指称的陈述即“他并不想抱怨任何员工的行为”不能被视为他撤回Sørensen先生和Genefke女士于2009年8月5日提交的申诉的证据。最后,申诉人对可能抱怨个别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与控告决定启用惩罚性牢房并将申诉人转移到用于普通刑事犯的Vestre监狱加以区分。申诉人认为,不人道待遇首先是决定拘留申诉人并将其转移到Vestre监狱的惩罚性牢房所引起的。

5.4关于涉嫌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认为将其驱逐始于2009年8月25日,当时国家警察询问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上诉委员会和移民局是否警方可以进行驱逐。申诉人声称,违反《公约》第3条发生在2009年9月2日进行驱逐时。他还认为,他被驱逐至伊拉克而没有对以前发生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所导致的其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他补充说,驱逐出境是在无视大赦国际医疗小组2009年2月12日的报告以及2009年8月28日的医疗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的。他的结论是,在向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提交一份新的和签署的医疗证明的7天期限届满前他被驱逐,突出说明了所指称的明显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申诉人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依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未曾而且也未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已查明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来文;在确定补救办法的实行被无理地拖延或对指称的受害人不可能带来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关于声称违反第2条和第16条的申诉可受理表示质疑,理由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就Ellebaek机构关于暂时禁止交往的决定向监狱和感化部提出上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请求对申诉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因为未用尽一切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它处理的主题事项不是唯一涉及暂时禁止交往时的拘留,而是涉及截至2009年6月18日的整个时期的拘留。委员会注意到,Hillerød区法院在2009年6月19日和丹麦东部高等法院在2009年6月23日维持了申诉人在Ellebaek机构的拘留。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不排除对申诉进行审议。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关于声称违反第12条的申诉可受理表示质疑,理由是以申诉人的名义提交的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并未提出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此并不意味着缔约国有责任进行调查。委员会认为,根据第12条的指控提出了必须审议案情而非可否受理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的这一部分可予受理。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关于违反第3条的申诉可受理表示质疑,理由是申诉人未能为受理来文的目的建立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然而,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提出了必须审议案情而非可否受理的实质性问题。委员会认为,申诉中有关第3条的部分可予受理。

6.6委员会认为受理没有进一步障碍,宣布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对案情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7.1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监禁

7.2委员会需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在Ellebaek机构监禁申诉人――一名前酷刑受害者,是否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违反《公约》第2条和第16条。

7.3委员会认为,在拘留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作为最后的手段时,其持续时间应当是有限的,应当确保在抵达拘留设施时的医疗检查,在庇护诉讼期间发现酷刑或创伤的迹象时应当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独立保健专家负责医疗和心理后续工作。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总体拘留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对初始拘留及其延期均进行了司法覆核。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Ellebaek机构被拘留大约三个星期后于2009年7月6日接受了精神科检查,并得到了药物治疗。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拘留申诉人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和第2条。

禁止交往

7.4关于来文提交人被“禁止交往”拘留是否构成单独违反第16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鉴于对申诉人参与2009年8月9日在Ellebaek机构爆发的暴力骚乱情况的整体评估,根据《判决执行法案》在有限的时间内适用暂时禁止交往是必要的,与防止暴力行为的合法目标相称,并不违反第16条。委员会认为在确定是否违反《公约》第16条时,对单独监禁的具体情况、措施的严格性、其持续时间、追求的目标及其对有关人员的影响都必须予以考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被禁止交往未超过四天;在此期间他得到了其女友、其律师、一名心理学家和一名医生的探视,在其牢房里有电视。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被禁止交往并不构成单独违反《公约》第16条。

关于第12条的申诉

7.5委员会注意到,律师指称违反《公约》第12条,因为在Sørensen先生和Genefke女士于2009年8月5日提交报告后缔约国未进行调查,此外,因为在对拘留申诉人构成违反《公约》的申诉进行任何审查之前申诉人已被驱逐出缔约国的领土。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Sørensen先生和Genefke女士在申诉人被拘留期间在其被禁止交往前提交的申诉,并不构成根据《公约》第12条立案调查的合理理由,因为除一般提及拘留对申诉人健康的负面影响外,未提到酷刑或其他虐待的任何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断言,申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声称他在被拘留期间受到任何虐待。

7.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12条内容和范围的判例,根据这些判例,凡有理由相信有施用酷刑的行为时,国家主管当局有义务依据权职进行调查。然而,在本案中,鉴于申诉人作为前酷刑受害者的特殊脆弱性,除一般指控其被拘留违反《公约》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并未指控他遭受过酷刑或虐待行为。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判例,即第12条规定的调查必须设法确定被指控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确定可能参与其中的任何人的身份。在本案的情况下,纯粹的拘留事实被指控构成违反《公约》,委员会认为,这样的调查没有合理的目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其面前的事实并不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2条。

关于第13条的申诉

7.7委员会需处理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至伊拉克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诺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不得将该人驱逐或推回至该国。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个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7.8委员会在评估危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情况。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判定某一个人返回该国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提出更多的理由,以表明有关个人本人有危险。相反,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他或她的具体情况下可能不会遭受酷刑。

7.9委员会回顾称,这样判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返回该国是否本人会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和真实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其关于实施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根据超越纯粹理论或怀疑的理由进行评估”,但“危险不必满足极有可能发生的标准”,危险必须是本人的和现在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先前的决定中判定酷刑的危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本人的。委员会还回顾称,按照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的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但同时它不受这些结果的约束,而是具有《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权力根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7.10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申诉人若返回其国家是否存在本人面临酷刑的危险时,缔约国承认并考虑到申诉人曾在过去遭受酷刑的事实,包括处理过该问题的难民上诉委员会的所有三项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2009年申诉人认为,仅根据来自其1995年被处决的朋友家庭的威胁,他将面临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回顾称,第3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是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一个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不得将该人强行遣返至该国。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有这样的危险。

7.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伊拉克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他被移送至该国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8.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9月2日对申诉人作为一个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拘留不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和第2条,《公约》第12条规定的其权利未受到侵犯,缔约国将其移送至伊拉克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