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9/464/20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7 Febr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64/2011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举行的第四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K.H. (由Niels-Erik Hansen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1年2月7日(首次提交)

决定日期:

2012年11月23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到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

-

实质性问题:

回到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危险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64/2011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K.H.(由Niels-Erik Hansen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1年2月7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11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由Niels-Erik Hansen 代表K.H.并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64/2011号来文,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申诉人K.H系阿富汗公民,生于1975年7月26日,目前定居丹麦。他声称丹麦将他送回阿富汗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Niels-Erik Hansen律师代理。

1.22011年6月15日和2012年6月8日,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代表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以前的第108条)决定不提出临时措施请求。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普什图族人,逊尼派穆斯林信徒。他以前居住在阿富汗Nangarhar 省Chaparhar地区 Kala Sheikh 村。他结了两次婚,与第二个妻子生了5个孩子。他不识字,从未参加过任何政治或宗教党派,也没有参加过示威游行。但是他的父亲和哥哥以前在政府部门工作,一直干到圣战者组织掌握政权开始与伊斯兰党部队打仗为止。他声称他的一个兄弟在圣战者组织当政时被拘押,以后再也没人见过。他的籍贯所在村子也与恐怖主义活动有牵连。

2.2申诉人及其家人受到塔利班的威胁。大约在2006或2007年左右,他的房子被导弹击中,父亲和哥哥被打死了。塔利班指控他们家是政府的间谍。他被迫逃离家乡,去了省会贾拉拉巴德。2010年初,他在干一个修公路的项目时,塔利班的人来拘捕了他和当时跟他在一起的其他人。他被绑起来,受到棍棒和枪托殴打。因为他父亲和哥哥以前与伊斯兰党的问题,塔利班知道他们这个姓氏,所以他对塔利班用了假名。他同意今后与塔利班合作,因为也别无选择。他被绑在一棵树上,三根肋骨被打断。他担心再被塔利班发现,就没再回去工作。

2.3后来,他在贾拉拉巴德做了一个砌砖工人。有一天,他在结束工作时遇到了爆炸事件。后来,他和四名同事被警方拘留,冤枉他参加了贾拉拉巴德的恐怖主义爆炸袭击事件。他被关了两天,每天审讯三次。一天后另外四名同事获释。他还接着被关,因为他讲普什图语,而且他的村子出了不少塔利班成员。他在被拘押期间再次受到虐待和用木头及枪托的踢打。他的双手和一条腿受了伤。在他妻子叔父的帮助下,他贿赂了警察,晚上从监狱中逃走。警察告诉他离开阿富汗,否则就会遭到谋杀。他们担心他会把行贿的事告诉别人。后来,他开一辆小轿车到了巴基斯坦的白沙瓦。他先在巴基斯坦待了两周,然后坐货车和卡车去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土耳其、希腊和意大利。他出发时有一本巴基斯坦护照,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被没收了。

2.4申诉人于2010年7月25日来到丹麦,他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第二天申请了庇护。他不认字,自己填不了庇护申请表。他声称是从塔利班和阿富汗当局那里逃出来的。他先被塔利班拘留,然后被当局逮捕,并被诬告参加了恐怖主义爆炸袭击案;他在被拘押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几根肋骨被打断。他还说,酷刑在阿富汗非常普遍,当局无法保护老百姓免受塔利班的暴力侵害。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因为他因涉嫌贾拉拉巴德的一次爆炸事件而被当局逮捕,被迫与塔利班合作,又是在行贿后逃出监狱的。如果再次被抓,他会受到酷刑并被打死。如果被塔利班抓到,也是一样,因为塔利班仍然认为他是政府的间谍。申诉人不知道自己家人的下落,也提供不出原籍国颁发的公民证。

2.52010年10月28日,丹麦移民局驳回其庇护申请,称申请庇护者没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评估其申请并做出决定。但是,他的叙述很模糊,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自相矛盾,例如他被阿富汗当局关押的背景及他后来逃离监狱的情况。对这一决定,申诉人向难民申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

2.62011年1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否决了申诉人的体检申请,驳回他的庇护申请,并根据《外国人法》第33条第1和第2款下令将其遣返。委员会接受了申诉人关于与塔利班有过节的说法。但是,委员会指出,申诉人能在阿富汗与塔利班相安无事地至少生活了一年,用了一个假名,而导致他一根肋骨骨折的殴打就实质和程度上而言与他的请求无关。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对自己的原籍地提供了自相矛盾的信息,他关于自己因涉嫌恐怖主义而被当局拘押并受到严重虐待的说法与地点、拘押和逃跑情况并不相符。因此,他的说法不可信,申诉人如果返回阿富汗,不可能面临迫害或虐待风险。尽管他重申了体检请求,但委员会拒绝了他的庇护请求,也没有下令进行任何体检,虽然体检有可能显示出酷刑的后果。

2.7申诉人称,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充分评估他返回阿富汗后可能遭遇的酷刑风险。他声称有受到阿富汗当局或塔利班迫害和酷刑的人身风险,从而违反《公约》第3条。

3.2申诉人主张,尽管难民上诉委员会接受了他的说法,即他被塔利班拘捕,甚至一根肋骨被打断,但委员会并不认为这项事实与庇护裁决有什么关系。缔约国甚至都不考虑阿富汗当局能否保护他不受塔利班的暴力侵害。委员会在评估申诉人对当局暴力行动的指控时,把重点主要放在他的说法中一些前后不一的地方,而这些并不足以驳回他的申请,这些前后不一之处也是因翻译问题造成的。此外,尽管提供了医学证据,他也要求做一步的专门医学检查,但委员会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也没有下令进行检查。因此,缔约国 未能考虑到申诉人提交的医学材料,又拒绝了他进行进一步医学检查的请求,从而违反了《公约》第3条。

3.3申诉人称,缔约国也没有在阿富汗人权状况的整体形势下考虑和评估他的指控,特别是考虑到该国普遍存在酷刑做法,法律体系崩溃,阿富汗当局和塔利班都有暴力侵害老百姓的行为。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1年12月15日,缔约国提交了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要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明显没有根据,或宣布申诉并未表明有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4.2缔约国介绍了关于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庇护 程序。2010年8月23日,申诉人称他被拘押了两次,一次是被塔利班,另一次是被阿富汗当局。当局指控他组织了贾拉拉巴德的一次爆炸事件。他妻子的叔叔向当局行贿,让他逃了出来。警方还在找他,如果他再次被捕,很可能会被当局处死。关于塔利班,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在Chaparhar受到塔利班的威胁,因为塔利班认为他们是政府的间谍。大约三四年以前,申诉人的房子被导弹击中,他的父亲和哥哥在这次事件中死亡。

4.32010年9月2日,移民局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他说,大约六个月以前,他在离开所工作的大楼时,在贾拉拉巴德机场附件发生了爆炸事件,所以他先在楼里待了一会儿,然后才离开。但这时警察来了,拘留了他和另外四名同事。他们被带到贾拉拉巴德的一个区警察局,和其它人关到同一间拘留室里。他被拘押了两天。在这期间,他每天被审讯三次,并受到警察的暴力行为,包括用枪托殴打和用脚踢。他的同事获释了,但他还被拘押,因为他是Chaparhar村的,这个村出了许多恐怖分子。他交了一大笔贿赂后获释。但当局让他离开这个国家。他还跟移民局说,以前他在帮着修一条新公路时,塔利班人有个晚上来拘押了他和另外七个人,把他绑到一棵树上,拿木头和枪托打他。第二天上午,镇上的居民来到他和其他人离开的地方,他们才被释放。他应询问回答说,此外他没有再被拘押过,跟阿富汗也没有其它任何问题。他还指出,他在三四年以前参加过反对塔利班的示威活动。

4.42010年10月21日,申诉人再次接受移民主管部门的面谈。他先说从未被阿富汗当局拘留或逮捕过,也没有被当局通缉。后来他又说,他在入境丹麦前六个月曾因节日活动被警方拘留。对于以前的说法,他说他以为人们是问他在纳吉布拉总统而不是卡尔扎伊总统当权时他是否有过问题。面谈时他还说,贾拉拉巴德的爆炸发生时他正在一个大楼外工作,然后开始朝警察所在的相反方向跑,因为警察在开枪,自己有可能被击中。移民当局指出这个说法与他以前的说法不符,他说自己是在楼外边。移民当局问他,为什么当时没有要求警方与他在建筑工地的老板联系,以佐证他的说法,他说他没有真正的老板,只有一个工程师时不时来监督一下工程,付他工资。移民当局又问他,接受贿赂的警察是否规定了开释他的条件,他说没有。移民当局拿出他以前的说法向他质疑时,他说他妻子的叔叔告诉他走,但警方也想让他离开阿富汗。关于他称家人被塔利班通缉的说法,他说,鉴于他父亲和哥哥的工作职位,塔利班觉得他们是政府的间谍。

4.52011年1月17日,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时,申诉人称他当时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已经走了约20分钟,就在机场附件,然后就遇上了爆炸。对于他以前的说法,他说爆炸发生时他正在离开大楼的路上,他赶紧跑开,警察让他停下,但他因为吓坏了还是接着跑。他还指出,他被拘押的原因是他讲普什图语,又是从Tora Bora来的。委员会拿出他先前的说法质疑,他表示Chaparhar 和Tora Bora离得很近。同样,他以前关于释放条件的前后不一的说法也受到质疑。他跟上诉委员会说,警方害怕他会把行贿的事告诉别人。出于这个原因,警方的头要求他离开这个国家。

4.6在庇护登记报告中,申诉人说,两年前他最靠下边的肋骨受了伤,需要做医学检查。除此以在2010年10月21日与移民局的面谈中,他说在丹麦他因胃部不适正在接受治疗。在2011年1月10日向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提交的申诉中,他的律师要求暂停相关程序,以便对申诉人检查是否有酷刑的迹象,并附上了一名医学顾问写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0月11日和12月13日的备忘录。在2011年1月17日委员会的听证中,申诉人重复了他的说法,对委员会说丹麦的医生无法对他的肋骨进行手术,因此他在吃止痛药。他还因为做噩梦而服用药物。

4.7关于本国立法,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对于外国人,只有当其属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条款范围之下的人,才能颁发居留许可。为此目的,该《公约》第1条A项已列入丹麦法律。尽管这一条并未将酷刑作为给予庇护的理由,但酷刑可视为迫害的一个要素。因此,如果认定寻求庇护者在来到缔约国以前遭受过酷刑,他由此产生的具体的担心有良好依据,则可以对其颁发居留许可。即使认为回国不会导致任何进一步迫害的风险,也会对其颁发居留许可。同样,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如果一名外国人在回到原籍国时面临受到死刑处罚或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则该名外国人在提出申请后可获得居留许可。在实践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果有具体和个体的因素使得相关人员很有可能面临现实的风险,则视为满足了上述条件。

4.8难民上诉委员会根据每个具体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对寻求庇护者有关庇护动机的说法,则根据所有相关证据加以评估,包括关于原籍国局势和状况的整体背景材料,具体说来,是否发生系统的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背景材料是通过不同来源获取的,包括其它政府编写的国别报告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及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4.9对于援引酷刑作为庇护的一个理由的案件,难民上诉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对寻求庇护者进行检查,看是否有酷刑的迹象。是否有必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决定由委员会听证之后作出,并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寻求庇护者关于酷刑说法的可信度。

4.10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有责任提出证据确凿的案件,以满足《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来文的要求。而在本申诉中,并未确定有实质性的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返回阿富汗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申诉明显没有依据,因此应宣布其不可受理。

4.11申诉人的目的是以委员会作为一个上诉机构,让委员会来重新评估他为支持其庇护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情况。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指出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对事实的认定给予充分重视。在本案中,申诉人有机会在律师的协助下以书面和口头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样,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审查。因此,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必须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给予充分重视。

4.12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申诉人主张的理由是,他没有证明他在返回阿富汗后有可能面临塔利班方面新的迫害的风险。他在申请程序中表示,所有工人都受到了塔利班的询问和搜查。因此,他并未受到针对个人的迫害。此外,他用了假名,事件发生后在阿富汗安然无恙地生活了至少一年。

4.13申诉人称受到阿富汗当局的酷刑,对此缔约国辩称,他受到阿富汗当局通缉的说法并不可信,因为他做了有根本性分歧的证辞,如他的原籍地、贾拉拉巴德爆炸发生时他身处何地、他被拘留的背景以及他获释的条件等。

4.14申诉人称,他证辞中的不一致之处是翻译原因所致,对此缔约国指出,在警方与移民当局与申诉人的面谈中,为申诉人提供了他的母语普什图语的译入和译出翻译。缔约国还指出,在向申诉人宣讲了2010年8月23日的庇护登记后,申诉人确认了自己的证辞,并签署了报告,其间并未提到任何有关警方面谈时语言的问题。在移民局进行面谈以后,相关文件由译员翻译,然后由申诉人审核,他有问题的话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提出意见。但是他没提出任何语言的问题。同样,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期间,申诉人由律师代理,也没有对证辞的翻译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4.15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按申诉人的要求对申诉人进行酷刑迹象检查,因为他的证辞是不可信的。移民当局接受了申诉人的指控,即他因为与塔利班的冲突而遭受了暴力,导致一根肋骨骨折,但移民局的结论是,他没有面临被塔利班迫害的威胁,因此没有受到塔利班新的迫害的风险。相反,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认定申诉人关于受到阿富汗当局拘捕和暴力行为的指控为事实。

4.16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各种新的细节,包括一份据称是阿富汗当地一家报纸文章的影印件,其中有一条说明,宣称因恐怖主义通缉申诉人。缔约国指出,在庇护程序期间没有提交这份文件。缔约国还说,这份影印件并未对本案提供重要证据,对于为何在这么晚的阶段才提供这篇文章也没有可信的解释。应委员会的要求,对这篇文件做了翻译,可以看出这篇文章是登在2010年7月15日的“The Nangarhar”日报上的从文章中可以看出,Nangarhar省的安全警察向公众通报,Nangarhar省Chaparhar地区居民K.R.的儿子K.H. 因涉嫌在路边安放炸药而与两位朋友一起被安全部队逮捕。但这些人一天后即逃走。两名朋友被再次逮捕。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既没有可能确定这份文件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其中的信息。但是,即使认定这份文件是真实的,它看来也没有证实申诉人在庇护程序期间一些证辞的可信度,因为文章中提供的信息与申诉人的说法存在一些差别,如人名、其居住地、其它被捕者被捕和获释的背景情况、拘押和文章发布的所谓日期等。

4.17假定委员会认定申诉可以受理,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证实将其送回阿富汗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缔约国进一步表示,《公约》第3条第1款要求相关人员在要返回的国家必须面临可以预见的、真实和针对其本人的酷刑风险,而且评估风险的根据要不仅限于理论或怀疑,虽然不一定要满足可能性极高的要求。 一国之内一贯存在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事实本身不是确定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2年2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主张,缔约国除了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外,还违反了第3条第2款,因为缔约国拒绝了申诉人的医学检查请求,从而未能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便评估其关于酷刑的指控,然后再做出最终决定。

5.2申诉人同意缔约国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5.3他强调指出,他担心自己面临受塔利班和阿富汗当局迫害的风险,特别是担心受到阿富汗当局的迫害,因为他在被塔利班拘捕期间被迫同意与塔利班合作,阿富汗警方可能知道这一点。如果返回阿富汗,他可能受到当局的酷刑,以迫使他承认与塔利班合作。

5.4丹麦当局在评估他的说法的可信度时,以他在庇护程序开始时给出的有分歧的证辞为依据。但是,在庇护申请者第一次面谈期间经常会出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害怕说实话,而且也没有安全感。但是,申诉人告诉了移民当局他遭受酷刑的情况,甚至提交了医学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说法。他重申说,他证辞中的前后矛盾是因为翻译不当造成的,在他的案件中,这个问题尤其突出,因为他不识字,不能讲话,也不能确认翻译是否准确地传达了他希望向当局表达的信息。他的律师也无法核实翻译的准确性,因为律师也不懂普什图语。因此没有办法来核实在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中记载的翻译是否准确。

5.5他没法提交关于身体遭受酷刑证据的适当的医学报告,原因是他花不起这个钱。但是,他向当局提供了一名医师出具的两份医学“备忘录”。虽然这些备忘录与酷刑痕迹无关,但这些文件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有理由按其要求作进一步医学检查。而且,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期间,他解释说,自己有三根肋骨骨折,并展示了当局对他双手和一条腿施暴的其它后果。申诉人进一步辩称,鉴于有明显的证据显示在阿富汗一贯存在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如果丹麦当局怀疑他说法的真实性,当局应当下令按他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医学检查。他进一步辩称,他在2011年1月10日会见了他的律师,当天律师提交了暂时中止程序进行医学检查的请求。2011年1月17日,在委员会听证开始时,又口头重申了这一请求。但是在听证期间并没有作出决定,后来委员会决定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也没有下令进行医学检查。

5.6尽管缔约国接受申诉人关于塔利班施暴行为的说法,但缔约国并未解释说明为何根据庇护法这一事实与确定他返回阿富汗后将面临的真实的人身风险无关,并局限于否认这一可能性。而且,当局承认申诉人受到塔利班的某种暴力行为,却未能评估政府是否能够保护申诉人不受塔利班的可能的报复。申诉人回顾说,风险并不一定要满足可能性极高的要求。 同样,申诉人辩称,缔约国并未充分说明哪些自相矛盾的说法他关于受到阿富汗当局酷刑的指控不具可信度的。

5.7对于庇护程序,申诉人指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无法向更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委员会三名委员中有一人是丹麦司法部的工作人员,这就使委员会的公正和独立性打上了问号。申诉人进一步主张,移民当局在评估审议庇护申请时并不一定符合《公约》第3条中规定的标准。

5.8 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期间,移民局官员和上诉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让更多问题旨在显示申诉人证辞自相矛盾而且申诉人没有信誉。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的方式让申诉人觉得就是要在听证结束时就他的申请作出决定的那一批人对他提出质疑。

5.9 尽管如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机构,但委员会并不受缔约国机构认定的事实所限,而是可以按《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总体案情自行评估事实。

5.10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接受他受到塔利班严重暴力侵害的说法。但是,缔约国当局没有评估施暴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酷刑。而且,本来进行医学检查能够更详细说明他关于受到阿富汗当局酷刑的指控,却又不让他提供这一证据。他进一步指出,就阿富汗的人权状况而言,始终存在塔利班暴力行为的现象,政府当局无法保护平民不受塔利班的暴力行为。

5.11对于当局对他关于受阿富汗当局拘押和酷刑说法的评估,申诉人辩称,当局认定他的说法自相矛盾的理由并不适用,因为这些理由主要是说他关于自己在贾拉拉巴德爆炸事件后受到拘留的说法自相矛盾。此外,缔约国在评估时没有考虑到主要的非政府组织报告说阿富汗警方有酷刑做法这一事实。

5.12申诉人称,他是Tora Bora人,这个地区出了很多塔利班成员,而且他讲普什图语。如果回国的话,这两点就足以让当局审问他。再加上他被迫向塔利班承诺提供帮助,而且喀布尔的警方可能也知道他从监狱里逃出一事,这些就会使他面临酷刑的风险。

5.13对于与申诉一起提交的新闻报道影印件,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可以自由地根据本案的总体信息评估事实,可以审议在缔约国程序中并未提交的证据。他进一步解释说,他没有向当局提交,是因为他是在2011年5月后才收到这份文件的。他还强调说,这篇文章证实阿富汗当局了解他以前被拘押和逃出监狱一事,这表明他如果返回阿富汗将面临真实和针对其本人的风险。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6.12012年4月11日,缔约国就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所提评论提交了进一步材料。

6.2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充分考虑到了申诉人关于与塔利班冲突的说法,委员会在决定中也指出,申诉人本人声称他用了假名字,所有工人普遍受到讯问和搜查,而且他在阿富汗住了一年,期间没有遇到麻烦。

6.3难民上诉委员会有义务提出事实,做出客观正确的决定。委员会要视案情在口头听证时向寻求庇护者提问,以充分了解事实。但这并不损害其公正性和专业性。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和他的律师都没有说过委员会的一名委员以令人不快的方式对申诉人提问。在结束听证时,也曾经问申诉人是否还有别的话要说,他也没说。

6.4 不能将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明确援引《公约》一事视为未能在决定中列入委员会的义务。

6.5 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审查庇护申请时考虑了其在作决定时获得的所有事实和背景情况。

6.6 缔约国辩称,因塔利班施暴造成多少根肋骨骨折并不影响根据庇护法对申诉人自称所受攻击的具体评估。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一项申诉所载的任何要求之前,委员会必须依据《公约》第22条确定申诉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认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只有在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现有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审议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

7.3缔约国主张,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它显然没有根据。但是,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论点引起实质性问题,应根据案情可以处理。据此,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没有障碍,从而宣布来文可以受理。鉴于缔约国和申诉人均对来文的案情提出的评论,因此委员会接下来立即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第22条第4款,结合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全部信息,审议了本申诉。

8.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回阿富汗是否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承担的义务,即不将个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将面临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

8.3申诉人称他回国后很可能被监禁并遭受酷刑,对此,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返回原籍国后其本人会面临受到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按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回顾指出,作出这一论断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相关个人在其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以预见的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事实本向并不构成断定某一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后有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必须举证出其它根据,显示相关人员个人面临风险。反过来说,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具体情况下的某一个人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评估酷刑风险的根据不能仅限于理论或怀疑。尽管风险并不一定要满足可能性极高的要求,但委员会回顾指出,通常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有依据的案件,证实他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说,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规定,委员会对缔约国机构证实的事实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同时有权考虑到具体案情自由评估每个案件的事实。

8.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在一个修建公路项目中务工时被塔利班拘押,塔利班对他施加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导致他至少有一根肋骨骨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回国后不会有受到塔利班报复的风险,因为他不是受到个人迫害,他用了假名字,而且他曾经在阿富汗没有麻烦地生活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关于受到阿富汗当局酷刑的指控没有可信度,因为他对原籍地、被拘押和从监狱逃亡一事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是,移民局面谈和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是在提供普什图语译入和译出服务的翻译协助下进行的,申诉人没有就语言问题提出过意见。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提出了要求,但委员会认为,既然申诉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专门医学检查。

8.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反对缔约国对他返回阿富汗后将面临风险的评估。申诉人称,他有受到塔利班和阿富汗当局迫害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解释说明为何关于他受到塔利班暴力行为的这个没有受到质疑的指控根据庇护法与案件无关,而且当局也未能评估阿富汗当局能否保护他免受塔利班可能的报复行为。关于他对阿富汗当局施暴的说法,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评估他说法可信度的根据是他在庇护程序期间作出的前后不一的说法,而他说法的前后不一是因语言翻译不足所致,他自己不识字,所以不能加以检查。申诉人还称,尽管他要求难民上诉委员会进行专门医学检查,以核实他是否有受酷刑的痕迹,并向委员会展示了其双手和一只腿(脚)上的酷刑痕迹,但委员会驳回了他的庇护请求,也没有下令进行检查。

8.7委员会指出,对于申诉人被塔利班拘押并受到暴力导致他至少一根肋骨骨折一事没有争议。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关于受塔利班迫害的指控主要与其父亲和哥哥的活动有关,他的父亲和哥哥在2006或2007年左右遇害,没有关于对他们家其他成员包括申诉人持续迫害的说法,对他的拘押和虐待与人身迫害无关。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在这一事件发生后,申诉人能够在阿富汗没有任何进一步麻烦地生活了至少一年,期间不也需要特别的保护。据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他的主张,即如果将他送回阿富汗,他将面临受到塔利班酷刑的真实和针对其个人的风险。

8.8委员会注意到,在与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面谈时,申诉人因为不识字,对原籍地、被阿富汗警方拘捕背景、从监狱逃亡情况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说法;面谈时有翻译提供普什图语译入和译出服务;在委员会听证期间,申诉人在提问后试图澄清他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于2011年1月10日并在2011年1月17日委员会的听证期间均要求进行专门的医学检查,并辩称他自己没有钱,付不起检查费用。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指控说,他向委员会展示了他的双手和一条腿(脚)上受阿富汗当局暴力留下的痕迹,对此缔约国并未提出质疑。委员会认为,尽管应由申诉人提出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以要求庇护,但这一要求并不排除缔约国应作出充分努力,以确定是否有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返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向缔约国提供了充分的材料,以支持其关于受到过酷刑的说法,包括两份医学备忘录,以争取通过专门医学检查等办法来对其主张作进一步调查。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在驳回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同时没有努力对其诉求作进一步调查,也没有下令进行医学检查,因此未能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回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申诉人遣返回其原籍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9.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送回阿富汗将违反《公约》第3条。

10.按照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