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WA/CO/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November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博茨瓦纳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3815和3816次会议上审议了博茨瓦纳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于2021年11月1日举行的第382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对话之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a)《〈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法》,2017年;

(b)《打击人口贩运法》,2014年;

(c)《已婚人士财产法》,2014年;

(d)《法律援助法》,2013年;

(e)《就业(修正案)法》,2010年;

(f)国家社会保护框架,2020年;

(g)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7-2018年),2017年;

(h)博茨瓦纳结束性别暴力国家战略(2016-2020年)和性别与发展国家战略,2016年。

4.委员会还对2020年设立国家人权协调委员会、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议会于2021年通过经修订的残疾问题政策表示欢迎。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适用

5.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国内法中没有直接适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使成文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相一致,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内立法,特别是习惯法中仍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6.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继续评价和修订成文法和习惯法,以确保与《公约》保障的权利协调一致,并确保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的规定;

(b)加紧努力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包括广泛传播委员会的建议,向政府官员、正式法院和习惯法法院的检察官和法官以及律师提供关于《公约》的具体培训;

(c)考虑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确立了个人申诉机制。

保留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保留。关于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委员会回顾,对禁止酷刑的规定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第二条)。

8.回顾其先前建议,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保留。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监察员修正案法案》于2021年获得议会通过,目前正等待总统批准,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该法案将在适当时候颁布为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遴选监察员程序的信息,而且该机构只有4个办事处,要覆盖16个区(第二条)。

1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毫不拖延将《监察员修正案法案》颁布为法律,并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缔约国应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在全国各地执行任务,并确保监察员办公室与区域和国际人权系统合作。

不歧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宪法》第15(4)(b)-(d)条仍规定了不受歧视权的例外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博茨瓦纳高等法院2019年在LetsweletseMotshediemang诉总检察长一案中的裁决要求废除将同性关系定为犯罪的《刑法》第164条,但由于总检察长正在上诉,该裁决尚未得到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歧视妇女的习惯法和习俗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婚姻和家庭关系、继承、财产权以及男子对未婚妇女的法定监护权方面(第二至第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

12.参照并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立法,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领域基于包括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宗教、残疾、社会经济地位、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族裔和政治派别或其他地位在内的《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进行歧视,包括多重、直接和间接歧视;

(b)修订《宪法》第15条,使其符合《公约》第二至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c)废除《刑法》第164条;

(d)审查歧视妇女的习惯法和习俗,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e)制定和实施战略,打击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成见;

(f)采取具体步骤,例如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活动,处理污名化和歧视态度问题,并提高公众对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

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大幅增加,对妇女和儿童的有害传统习俗持续存在,包括童婚、一夫多妻制、守寡仪式和支付彩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婚内强奸和性暴力在国内立法中不是刑事犯罪,报案率低,申诉撤销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的保护和支持不足,包括在庇护所数量以及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的提供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足够的资料,说明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案件中的犯罪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第二至第三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

(a)加强法律和体制框架,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暴力侵害,包括明确将婚内强奸和性暴力定为犯罪,并确保全面有效地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2008年);

(b)采取具体步骤根除有害的传统习俗,包括通过系统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来改变社会态度、思维方式和成见;

(c)确保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案件,起诉犯罪人,如果定罪,予以适当的处罚,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以及保护和援助手段,包括利用全国各地的庇护所,并获得适当的医疗、心理和康复支持服务;

(d)为公众开展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关于《防止家庭暴力法》(2008年)的提高认识活动,并确保刑事法院和习惯法法院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接受适当培训,以有效处理此类案件。

死刑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废除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并重申其对继续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赦免问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赦免申请都没有成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用于确定这种申请成功与否的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准备宽大处理申请提供足够的时间,尽管上诉法院曾于2016年Gabaakanye诉国家一案中作出相关裁决;没有提前通知囚犯及其家人执行死刑的日期,被处决者的尸体也没有归还家人私葬。委员会注意到,对谋杀罪和叛国罪强制判处死刑,委员会重申,对任何罪行强制判处死刑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此外,委员会认为,叛国罪不属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最严重罪行(第六至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

16.参照并铭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及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修订《刑法》,使其严格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并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

(b)加大努力,将死刑犯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c)确保囚犯及其家人提前被告知执行死刑日期,并将尸体归还家人私葬;

(d)考虑启动旨在废除死刑的政治和立法进程,并开展公共宣传工作和运动,以促进实现这一目标,包括在全面介绍该问题所有方面,特别是在保障享有生命权方面取得进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就死刑问题进行公开辩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将酷刑列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独立、有效和便于利用的机制来接收和调查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a)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视察和监测剥夺自由场所;(b)收到的申诉数量、进行的调查、施加的处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康复措施和补救形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七和第十条)。

18.参照并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通过一个关于酷刑的监管框架,包括在《刑法》中将酷刑列为刑事犯罪,反映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受到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c)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能利用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保证迅速、有效和直接接触负责处理此类申诉的机构,包括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及其处理此类申诉的能力;

(d)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对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检查和监测,并确保在没有事先通知和无监督的情况下对所有此类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测和检查;

(e)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安保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人权方面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在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包括《伊斯坦布尔规程》涵盖的材料;

(f)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体罚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25条和《儿童法》第90条将体罚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监狱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将体罚作为监狱中的一种纪律措施,采取鞭笞的形式,就其性质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七条)。

20.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在司法中明确禁止体罚,并废除其立法中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处罚的条款。

人身自由和安全

21.委员会认可为改善监狱条件所采取的措施,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信息称,目前监狱占用率为9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审前拘留人数或审前拘留平均时间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和证据法》第133条规定了过长时间的审前拘留,而且有报告称,有人被审前拘留的时间非常长,超过了定罪后可能判处的刑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宣布不适合在审判中申辩的被拘留者受到无限期拘留(第九至第十条)。

22.参照并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确保拘留场所的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增加使用包括保释在内的非监禁替代措施,按照《公约》的规定,确保审前拘留是基于个人情况的例外、合理和必要措施,时间尽可能短,并进行定期审查;

(c)审查被宣布不适合在审判中申辩的被拘留者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以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无限期拘留。

司法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确保其司法机构和检察署的独立性。委员会欢迎为应对司法和行政人员短缺和减少待决案件积压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目前司法和检察人员的数量可能不足以保证全国各地诉诸司法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明确信息,说明被视为公务员的检察官的任期保障,以及对检察署的问责程度(第二和第十四条)。

24.缔约国应:

(a)加强措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招聘必要的司法、检察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并更多地使用流动司法系统;

(b)加大努力,进一步减少待决案件的积压,提高司法和检察工作的效率;

(c)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晋升、纪律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a)为经济和商业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现象十分普遍;(b)《打击人口贩运法》(2014年)执行不力;(c) 对贩运罪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非常低;(d)对贩运者处罚较轻;(e)受害者识别率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放牛行业中存在强迫劳动和童工现象,尤其影响到桑族儿童(第七至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26.参照并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有效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包括通过执行和全面实施《打击人口贩运法》(2014年);

(b)确保所有贩运人口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并处以适当刑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c)加倍努力识别贩运受害者,并确保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获得庇护所和充分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的机会;

(d)向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所有接待设施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提供的适当的培训,包括关于识别和转介贩运受害者的标准和程序的培训;

(e)加大努力消除强迫劳动和一切形式的童工,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包括增加劳动检查。

公正审判权

27.委员会欢迎博茨瓦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并非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习惯法法院法》第32条没有明确保障在习惯法法院的法律代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习惯法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决应以《刑法》为依据,但没有向传统酋长和部落管理人员提供关于《刑法》的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针对习惯法法院裁决向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提出的上诉数量的资料(第二至第三条和第十四条)。

28.参照并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扩大博茨瓦纳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以保证在所有刑事案件中为没有足够财力支付费用的人提供法律代表,特别是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

(b)确保习惯法系统及其法院以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24段的方式运作,特别是保障法律代表;

(c)向传统酋长和部落管理人员,特别是习惯法法院法官提供关于《刑法》、《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

(d)向民众宣传请求将案件从习惯法法院移交民事和刑事法院的权利以及对习惯法法院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以及防止无国籍状态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起草《难民(承认和管控)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a)有报告称,在没有进行必要的个人评估的情况下,驱逐了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人;(b)有报告称,缔约国拒绝向寻求庇护者发放身份证件,他们有可能因没有证件而被逮捕和驱逐出境;(c)有报告称,大多数不成功的庇护申请仅仅是基于“第一庇护国”或“安全第三国”的概念而被驳回的;(d)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被强制和长期拘留在弗朗西斯敦中心,难民必须居住在杜奎难民营,无法进入营地外的劳动力市场;(e)关于公民身份的现行立法没有为防止无国籍状态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因为现行立法没有保障在博茨瓦纳出生的儿童或可能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弃儿获得博茨瓦纳国籍(第二条、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30.缔约国应:

(a)确保《难民(承认和管控)法案》完全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在起草过程的所有阶段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和接触;

(b)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平和有效的庇护程序,包括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对拒绝庇护的决定具有暂停效力,并提供充分的保障,防止任意拘留、驱逐和推回;

(c)确保仅作为最后手段对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并制定替代措施,以取代拘留儿童和有子女家庭的做法;

(d)及时为寻求庇护者发放和更新身份证件,以防止他们被任意拘留和驱逐出境;

(e)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关于公民身份的立法按照国际标准为防止无国籍状态提供充分的保障;

(f)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撤销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留。

监控和隐私权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安全和情报机构加强了对在线活动的监测,并侵入性地使用情报方法,包括作为COVID-19紧急状态措施的一部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防止国家当局在监视和拦截活动中任意干涉隐私权的监督机制和足够的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32.缔约国应确保:

(a)所有类型的监控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包括在线监控、拦截通信、获取通信数据和检索数据,都受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以及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的适当立法管辖;

(b)监控和拦截活动是在司法授权和有效独立的监督机制下进行的,受影响者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有获得有效补救的适当途径。

表达自由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规定可能不适当地限制表达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机会。这些规定包括《国家安全法》、《煽动法》、《媒体从业者法》(2008年)、《网络犯罪及相关犯罪法》、《刑法》第90-91条、第93条和第192-199条以及COVID-19疫情期间颁布的《紧急权力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诽谤在缔约国继续被定为刑事犯罪,国内立法中没有保护开展工作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具体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府对政治反对派成员、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批评政府的其他人施加不当压力、逮捕、酷刑和攻击,这可能会对公民空间产生寒蝉效应(第十九条)。

34.缔约国应:

(a)修订可能不适当地限制表达自由权的国家立法,包括上述法律,以期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

(b)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严格要求;

(c)考虑将诽谤非刑罪化,无论是何种情况,只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诉诸刑法,铭记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指出,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的适当处罚;

(d)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调查所有针对他们的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案件,起诉和处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和平集会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秩序法》要求举行集会必须有警方许可证,而且有报告称,这一要求实际上被用来拒绝批准和平集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当局驱散抗议活动时过度使用武力,并任意拘留和逮捕行使和平集会权的抗议者(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一条)。

36.铭记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使所有关于和平集会的法律和做法,特别是《公共秩序法》,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施加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所载的严格要求。缔约国还应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任意逮捕和拘留和平抗议者的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执法人员在和平集会期间使用武力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少数群体和土著社区的权利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群体和土著社区在获得包括医疗保健和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享有对其传统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行使其语言权利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a)卡拉哈里中部禁猎区的前居民,特别是巴萨瓦人和巴喀拉哈迪人,如果不是RoySesana等人诉总检察长案的申诉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进入该保留地;(b)为了接受小学教育,偏远地区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特别是巴萨瓦儿童,被安置在离家庭很远的宿舍里,有报告称,这些宿舍不安全,有时没有水或电;(c)广播、私营印刷媒体和私营广播电台被禁止使用英语和塞茨瓦纳语以外的语言;(d)《通信管理局法》(2012年)中没有关于地方社区广播的规定,有报告称,地方社区广播电台的广播许可证申请被拒绝;(e)根据《宪法》,不会说英语的少数群体成员没有资格被选入国民议会(第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38.参照并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确保少数群体和土著社区的权利,特别是与他们的传统土地、自然资源和语言权利有关的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促进、保护和承认,包括通过制定和颁布专门的立法,以期保障他们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权利;

(b)确保在历来由少数群体和土著社区使用、占有或拥有的土地上进行任何开发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前,始终切实适用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c)确保不限制卡拉哈里中部禁猎区的现居民和前居民,包括不是Roy Sesana等人诉总检察长案的申诉人的此类人员返回和留在该保留地;

(d)审查为了提供教育的目的将偏远地区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安置在宿舍的做法,并找到合适的替代办法;

(e)确保土著社区能够用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促进他们的文化,包括在广播、私营印刷媒体和私营广播电台。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进行了立法修订,但目前关于酋长院的任命规则并不能保证非茨瓦纳族的部落得到公平代表,特别是:(a)宪法仍给予茨瓦纳族部落优先地位,事实上自动任命其酋长进入酋长院;(b)根据2008年《酋长身份法》,只有少数非茨瓦纳族的部落得到承认(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40.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废除在酋长院任命和部落代表性方面的任何歧视性因素,并确保非茨瓦纳族的部落得到公平代表。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1.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4年11月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2段(人身自由和安全)、第26段(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和第30段(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以及防止无国籍状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3.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7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9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