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BIH/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第308次和309次会议分别在2017年3月27和28日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初次报告(CRPD/C/BIH/1)。委员会在2017年4月6日举行的第32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根据委员会报告指南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CRPD/C/BIH/Q/1)作出的书面答复(CRPD/C/BIH/Q/1/Add.1)。

3. 委员会对审议报告期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并称赞缔约国派遣了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大使和常驻代表为首的阵容强大的代表团。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残疾问题的政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2008年5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6-2021年提高残疾人地位的新战略。

5. 委员会欢迎:

缔约国在2016年支助残疾人协会,并打算在今后几年中增加这类支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残疾妇女问题的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举行,并设立了两性平等机构;

在2011和2016年期间,对新招聘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更多的财政奖励(从150,000马尔卡增加到19,245,551马尔卡)。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与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的磋商程序不够透明,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尤其是在地方一级,缔约国没有为这类组织提供编列明确的财政支助和能力建设。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正式和透明的机制,定期与残疾人组织磋商,包括所有实体和各州代表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聋哑人和心理和/或智力残疾患者的组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这些组织提供充足和定期的资金。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所有实体和各州,没有与《公约》相符的基于人权的残疾概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铭记《公约》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努力修订现行立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对于残疾问题,采纳统一的基于人权的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定期协商审查其现行法律和法律草案。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系统地适用和执行反歧视立法,而且没有对基于残疾的歧视作出明确定义,特别是就《禁止歧视法》第2条规定有效和适用制裁;

与战争中的平民受害者和残疾退伍军人相比,非因战争造成残障的残疾人享有不同的法定权利;

根据造成残疾的原因和/或残疾的起因对同一类残疾作出不同评估的做法仍然存在;

没有对合理便利作出规定,包括制裁;

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打击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和使用诸如“临时特别措施”或“特别需要”等概念的情况,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教育方面和有关少数族裔群体的案件中尤其如此。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立法,纳入因为残疾而歧视的定义,明确包括基于残疾的各种歧视形式,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并拨出资金用于有效落实;

制定和实施一视同仁评估所有残疾人损害程度的统一标准、评估程序和应享待遇,而无论受损害的起因是什么;

通过并适用合理便利概念,包括有效制裁,确保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即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

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有效和适当的补救以及逐步制裁。

残疾妇女(第六条)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有关《2013-2017年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全面两性平等政策或战略;

在地方一级,也没有与残疾妇女组织广泛协商,这些组织也没有参与;

缺乏适足和透明的供资,在就业方面没有针对残疾妇女的需求采取措施;

事实上,关于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几乎没有任何记录”。

13. 参照关于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问题的第3(2016)号一般性意见,并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的战略,确保根据《公约》在法律上规定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受到充分保护和享有权利,并将残疾观念纳入所有两性平等的政策和方案,包括与就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消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面临的多重交叉歧视,特别是在获得司法保护、免受暴力和虐待、享受教育、保健和就业机会方面更为如此;

确保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在协商下有效参与政治和决策进程。

残疾儿童(第七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没有明确禁止在家庭和替代照料以及日托机构中体罚儿童问题,尤其是残疾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普遍和公平享有儿童早期识别和干预服务。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明确普遍禁止对儿童体罚,并特别关注养育院的残疾儿童;

在地方一级,与各残疾儿童父母的组织合作,为残疾儿童提供充分的儿童早期干预和发展服务。

提高认识(第八条)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地方和全国的宣传活动、公共和私营媒体人员的提高认识方案和培训方案以及是否已经以手语提供《公约》案文。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译成手语,并就如何反映残疾人问题为公共和私营媒体组织有关培训方案,消除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和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和定期步骤,提高国家和地方两级议会成员和政府官员对这些事项的认识,并更新建筑师培训课程中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无障碍(第九条)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无障碍环境问题,在所有各级都没有制定全面的战略,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包括有效的制裁,而且据报告,大多数公共建筑物和机构,特别是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援助和/或服务以及公共交通都不符合无障碍要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以无障碍的方式向残疾人提供电子大众媒体服务。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无障碍战略和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预算、有效的监测机制和清除障碍的基准,对不达标情况规定可强制执行和切实有效的制裁;

推动所有建筑物、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采用通用设计;

根据委员会关于无障碍问题(《公约》第九条)的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提供无障碍方面的信息和社会通信媒体,特别注意电子媒体;

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9、11.2和11.7之间的联系。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针对危急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协助残疾人的总体战略方案。根据其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特别关切缺乏以适当方式平等获得信息的问题。

21. 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以便有一个无障碍(例如通过热线、短信预警应用、手语和盲文综合手册等)和全面的紧急战略和危险局势计划,并要求所有公共服务与包括地方一级的残疾人代表组织协商,制订残疾人疏散计划。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现行监护制度违反《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透明和有效的补救办法,尤其是目前剥夺残疾人充分法律能力的做法。委员会对剥夺残疾人结婚和投票权表示严重关切。

2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使其立法与《公约》相符合,协助决策制度取代替代决策,尊重个人的自主性、意愿和喜好,并在各地为法律行为能力被剥夺的残疾人建立透明的补救措施。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具体的和可利用的措施以及透明的规程,在司法程序中没有根据程序和年龄提供便利,包括公证方面的服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喜好使其得以透明、无障碍和无歧视地获得司法救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适当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司法程序中使人们不受歧视地获得辅助技术,确保提供注册和合格的手语译员,残疾人可以使用盲文和其他替代形式。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做法可能使残疾人因残障而被剥夺自由,对智力和/或心理残疾的儿童和成年人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和强迫收容安置。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允许以残障为由剥夺残疾人自由的法律、以医疗为由对某种残疾强迫治疗和使用限制性、胁迫性措施,应向以残障为由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监察员提出建议,并建立了国家预防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机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制定了禁止使用强制性措施的规程,包括人身、机械和化学限制、过度使用抗精神病药治疗和长期单独隔离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的成年人和儿童。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见CAT/C/BIH/CO/2-5, 第8段),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和协调一致的办法来处理涉及酷刑受害者和平民战争受害者的案件。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非自愿入院或住院做法和强制进行医疗,特别是以残疾为由强制进行精神病治疗,提供足够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替代性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其有关酷刑和性暴力幸存者的现行立法,特别注意提供适当的赔偿和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并考虑修订目前适用的举证责任方式。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的措施在所有场合防止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遭受暴力侵犯以及防止残疾儿童遭受性暴力侵犯,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投诉肇事者的机制和法律补救办法表示关切。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订正对社会护理院和精神病院的监测和检查,防止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特别是那些仍然在其中生活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利用独立投诉机制,并向虐待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办法,例如补偿和充分赔偿,包括康复。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2. 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定监护人可以不经残疾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而授权采取医疗干预措施。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尊重残疾人自由、知情和事先同意医疗的权利,向缔约国的决策机制提供有效支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院所照管仍然普遍存在,缔约国没有脱院所化的全面战略;

由院所照料的残疾人数量仍然很多,缔约国尚未作出充分努力为发展支助服务提供资源,特别是当地社区为离开院所照管的个人协助提供的资源不足;

资源仍投资在翻修或扩大院所上,残疾人组织为在社区发展服务以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而采取的举措—和提供机会—没有得到充分支持。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战略,其中应有明确的有时限的措施,并分配足够的资金,使残疾人能切实脱离院所照管;

在法律上确保不再投资兴建新院所,对现有院所工作人员将提供关于《公约》的适当培训,并相应更新社会工作者学生现有课程;

协助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独立生活战略和计划,尤其是在地方一级,提供基于社区的无障碍服务。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提供辅助器具和设备方面,缔约国没有一个透明的和不歧视的制度。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以透明方式获取辅助器具和技术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确保基金有一个透明的支助个人移动服务的制度,包括人人都能获得适当的矫形、助盲技术和其他辅助器具以及对如何使用给以适当培训。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是否编制了标准化统一盲文代码,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加强对盲文以及现有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公开程序和公共生活事件中(司法系统除外)以及在有效利用电子媒体方面,为失聪者申请手语传译的程序。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共广播公司和电信运营商以诸如”易读宝“、闭路字幕和字幕等无障碍形式为所有残疾人提供资料,并采取有效的立法,确保充分认可各种手语和盲文。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残疾妇女、特别是心理和/或智力残疾妇女会因残障而与子女分离。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足够的资源,支助残疾儿童的家庭,使其家庭能够团聚在一起。这意味着提供足够的支助,使残疾儿童能够留在家里,包括通过促进寄养家庭服务,并支助残疾父母充分保留其对子女的责任。

教育(第二十四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制定全面立法,就包容性教育采取有效战略,例如,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服务;

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提供与单独教育计划相关的标准性和规范化的透明规程,以及相关的沟通技术和模式,从而确保各级教育中残疾学生的无障碍环境。

缔约国没有提供可比数据说明主流教育中为残疾儿童提供专用资金的情况以及为残疾学生入学和提供便利采取了何种平权措施。

只在高等教育中为残疾学生提供了有限的无障碍环境。

4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第4(2016)号一般性评论意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8,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实现包容性教育,特别是:

通过并执行协调一致的战略,将包容性教育纳入教育系统的主流;

确保按照《公约》规定使学校环境无障碍,包括通过提供合理的便利、方便和改编材料和包容性课程;

拨出有效和充分的财政、物质和获得充分培训的人力资源,其中包括残疾人;

将包容性教育培训纳入未来教师的大学课程和在职教学人员的培训方案,并划拨充足的预算。

健康(第二十五条)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残疾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而且不平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保健服务,卫生专业人员没有得到关于残疾人权利的适当培训,而且医疗服务和保健设施无法进入。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和协调统一的措施,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并确保就残疾人的权利向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充分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求提供保健服务的部门在与其他人一样平等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保健服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仪器,方便进出,使残疾妇女能够使用这类设施,方便获得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地点尽可能离其住家不远。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有效保护残疾员工不受解雇和提供合理便利不足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数据说明残疾人在公职部门就业的情况。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包括使“合理便利”的定义和“通用设计”符合《公约》的规定,并就这些概念向公职部门和私营部门提供指导和培训,确保残疾问题不会成为不聘用的借口(如果所涉残疾人符合有关职业的要求,并且在提供合理便利后能够有效完成工作)。

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庇护工场的数量自2009年以来增加了一倍,而且没有数据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有效激励残疾人(包括残疾退伍军人)和其雇主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争取就业。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雇主中提倡残疾人(包括残疾退伍军人)有权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就业,并加强措施,支助所有残疾人在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有效过渡到正式就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现有财政支助(“福利”)基于歧视性标准。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残疾津贴规定,在所有各级政府统一法律规章,废除现行歧视性做法,因为其依据是造成残疾的原因,特别是根据与战争有关和无关的残疾或根据居住地来评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对于采取有效和透明的措施,提供无障碍选举资料和信息缔约国没有立法规定。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选举法和有关“中央选举委员会”议事规则,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选举进程,允许被剥夺法律能力的人投票、使人们不受阻碍地出入投票地点、建立安全可靠的机制以确保投票的秘密性,以及根据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2014)号一般性评论意见,确保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其他选举材料和信息。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规定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有权阅读已出版作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通过了2016-2021年促进教育、文化和体育设施无障碍的战略,迄今却难以认明取得了何种重大进展。

5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尽快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在所建议的行动计划基础上,就协调而言,更多地关注教育、文化和体育设施。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收集有关残疾人的数据是依据医疗办法,数据分散,无法有效传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人状况的适当分类数据。

57. 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开展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并收集、分析和传播分类数据,说明残疾人口的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族裔、残疾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和居住地,以及残疾人在社会中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提及残疾人时不得使用贬损语言。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认定的协调机制。此外,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2款所列规定使国家人权机构作为独立机制发挥作用。

59. 鉴于关于独立监测框架的指导方针和2016年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政府指定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协调中心,并建立独立监测框架,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后续行动

信息的传播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12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2款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落实第11段(平等和不歧视)和第29段(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政府和议会的成员、相关部委的官员、地方当局和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群体的成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2.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用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以无障碍格式(包括“易读宝”)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人权网站张贴这些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4月12日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报告程序,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日期至少一年之前准备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针对此类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