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92/D/101/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February 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01/2019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Z.M. (由律师Boris Wijkström和Gabriella Tau代理)

据称受害人:Z.T.、T.T.和S.T.

所涉缔约国:瑞士

来文日期:2019年10月10日(首次提交)

意见通过日期:2023年1月25日

事由:驱逐至奥地利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申诉说明理由;《公约》权利的可诉性

实质性问题: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难民儿童提供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私人和家庭生活;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身心康复

《公约》条款:第3、第16、第22、第24、第37和第39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7条(e)项和(f)项

1.1来文提交人Z.M.,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82年6月10日。她称,她的子女Z.T.、T.T.和S.T.,分别生于2005年8月8日、2006年8月1日和2008年12月12日,均为俄罗斯联邦国民,如果瑞士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关于确立负责对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的成员国的判定标准和机制的(EU)604/2013号条例》(《都柏林第三条例》)将他们遣返奥地利,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第16、第22、第24、第37和第39条享有的权利。她还称,在庇护程序期间,她的子女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19年11月20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提交人及其子女的案件期间,在获得奥地利政府关于提交人及其子女在需要时将获得必要医疗服务(包括紧急治疗)的个案保证之前,不要将他们驱逐至奥地利。2019年11月2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在委员会审查提交人及其子女的案件期间,或根据情况,在获得奥地利政府关于必要医疗服务的个案保证之前,不会采取任何措施执行对他们的驱逐。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1年,提交人与前夫和子女离开车臣,在奥地利寻求庇护。他们是为了逃避拉姆赞·卡德罗夫政权对她前夫的迫害。

2.22013年12月2日,提交人及其家人抵达瑞士,再次申请庇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4年1月6日的决定中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并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第18条第1款(b)项下令将他们遣返奥地利。联邦行政法院在2014年4月17日裁决中宣布,提交人就遣返决定提出的上诉不予受理。

2.32014年6月13日,这一家人被遣返奥地利。提交人称,返回奥地利后,前夫经常殴打她,并指控她通奸。她称,虽然他的虐待行为并非针对子女,但他们多年来经常直接目睹其发生。提交人称,她没有在奥地利寻求警察保护,因为她担心警察会把子女从她身边带走,而且她担心前夫的反应。此外,他们生活在一个小山村,她不清楚是否存在任何面向暴力受害妇女的收容所或其他形式的保护。2018年5月,她的前夫猛烈殴打了她的脸。她带着子女逃走,躲到维也纳的朋友家中。在一次诊疗中,她告诉医生她跌在了床柱上。

2.4与此同时,她的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奥地利主管部门签署了全家自愿遣返车臣的协议。随后,他独自返回车臣,并继续威胁提交人,如果她返回车臣,将杀死她或根据伊斯兰教法以通奸罪对她进行惩罚。

2.52018年8月1日,奥地利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已由提交人前夫撤销的家庭庇护申请,指出提交人并未提交她自己的具体保护申请。法院指出,前一份家庭庇护申请涉及对提交人前夫实施政治迫害的指称,提交人仅提交了一份简短声明,表示她打算继续庇护申请程序,对于为何未能在上诉中提出详细论点,她提供的理由是“家庭问题”。因此,法院认为提交人没有及时提供必要资料,并下令将这一家人遣返俄罗斯联邦。

2.6随后,提交人向两名律师咨询,是否有可能以车臣当局不会防止她遭受性别暴力为由,对她的庇护申请进行重新审议。律师告诉她,她成功的机会很小。为避免被遣返车臣,提交人决定返回瑞士。

2.72018年10月31日,提交人及其子女在瑞士申请庇护,理由是车臣和俄罗斯联邦当局不会保护她,使她免受前夫及其家人甚至她自己家人实施的可能致命的暴力行为。此外,作为三个孩子的单身母亲,如果没有家庭支持,她无法在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方定居。因此,她将被迫返回车臣,在那里她面临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甚至死亡的风险,她的子女将被从她身边带走。

2.82018年12月20日,奥地利主管部门接受了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提出的将提交人带回的请求。2019年1月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驳回提交人的第二次庇护申请,并下令将这一家人遣返奥地利。2019年2月22日,在提交人提出上诉后,联邦行政法院撤销了遣返决定,理由是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考虑到该家庭的健康状况,侵犯了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法院命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重新作出决定。

2.92019年5月24日,提交人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交了来自其子女的医生的三份医疗报告。报告显示,这些儿童的健康状况极其严重,令人关切。他们都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存在严重的应激反应,为此正在接受密切精神监测和心理治疗。报告指出,这些儿童的疾病与长期家庭暴力的创伤有关,由于他们多次在瑞士与奥地利之间颠沛流离,而且处境长期不稳定,导致他们的情况恶化。2018年11月,Z.T.实施自残,割伤了手腕和小臂。她封闭自己,精神状态令人担忧。T.T.的精神状态正在恶化,面临患严重抑郁症的风险。S.T.有大小便失禁、癫痫和社交退缩问题。他2019年1月28日至2月6日住院接受封闭精神治疗,面临认知能力下降、能力逐渐丧失、学业失败和其他心理健康问题的风险。医生说,改善这些儿童健康状况的重要条件是生活在稳定条件以及安全和可预测的环境中,搬家的可能性对这些儿童的健康和福祉构成直接威胁。主治医生告知日内瓦儿童保护机构,这三名儿童的健康和福祉面临迫在眉睫的风险。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同样严重,相关信息也已提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据她的医生说,被遣返奥地利可能会导致她出现代偿失调反应,丧失养育子女的能力,并面临自杀风险。

2.102019年6月4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再次驳回了该家庭的庇护申请,下令将该家庭移交给奥地利,并指出这并不是为了减轻该家庭的痛苦,而是因为奥地利拥有医疗设施,可以让他们的疾病得到适当治疗。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在本案中,没有理由适用《都柏林第三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主权条款。关于自杀风险,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在瑞士驳回庇护申请并下达驱逐令后,一些人可能会出现自杀倾向,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通过提及自杀风险迫使主管部门重新考虑其决定是不对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强调,自杀企图或自杀倾向本身并不妨碍驱逐的执行,包括其可执行程度,应仅考虑具体的危害行为。此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补充说,提交人及其子女在奥地利可以看医生,必要时还可以继续治疗,那里拥有必要的医疗基础设施,他们的医生有责任为他们离开瑞士尽可能作好准备。

2.112019年6月18日,提交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将她和子女遣返奥地利将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提交人特别提到欧洲法院对C.K.、H.F.、A.S.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如果(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将患有特别严重的精神或身体疾病的寻求庇护者移交会造成其健康状况显著和永久恶化的真实和经证实的风险,则这种移交将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称,无论奥地利的接待条件如何,驱逐她和子女本身将使他们的健康、发展和家庭生活面临直接危险。提交人还称,他们面临被“连锁推回”车臣的风险,没有任何具体迹象表明他们的申请在奥地利能够得到重新审议。

2.122019年9月17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认为可以推定奥地利将遵守其区域和国际人权义务。法院指出,奥地利主管部门将对提交人的新庇护申请进行审议,但据提交人称,法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在已有两次庇护申请失败后是有可能的。此外,法院还认为,如果该家庭返回奥地利,他们面临的医疗风险没有达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门槛。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的子女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她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因为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中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驱逐措施没有违背这些儿童的最大利益。法院本应考虑的要素包括:在医疗上他们需要留在瑞士,以便有稳定的环境,可不间断接受精神治疗;这些儿童及其母亲被遣返奥地利可能导致他们病情恶化;这些儿童与其医生的治疗纽带会破裂;在瑞士庇护程序持续的12个月期间,这些儿童开始感到安定下来,并与朋友、老师和邻居建立了社会关系,将他们逐出这一环境会产生不良后果;他们如果被遣返奥地利将面临不确定性,包括在获得医疗、新的庇护程序以及可能被推回车臣的风险方面都有不确定性。此外,关于在奥地利可以得到治疗的结论并没有回应提交人的说法,即在他们的情况下,搬家本身会给他们造成损害。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考虑到欧洲法院在C.K.、H.F.、A.S.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案中确立的标准。提交人指出,《都柏林第三条例》本身规定,在适用该条例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3.2此外,提交人认为,将其子女遣返奥地利将违背他们的最大利益,并将导致实质性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驱逐无关没有任何公共利益考量,特别是考虑到有无可辩驳的医学证据表明,将这些儿童遣返奥地利将造成极其有害的影响。提交人提到了其子女的医疗报告以及遣返将对他们的健康造成的风险(见上文第2.9段)。她还提到了日内瓦大学医院L.L.医生提交联邦行政法院的医疗报告,其中指出,从医学角度来看,将这一家人遣返奥地利是不可取的,提交人已经“耗尽了精神资源”,可以预见她可能会采取“绝望的行为”,需要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如果她没有自杀的话),并导致她的子女被安置在照料机构,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精神痛苦。提交人指出,她没有就奥地利存在医疗基础设施这一事实向瑞士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但在该国接受医疗护理本身即构成又一次背井离乡,对她的三名子女而言特别如此,因为需要与新治疗师建立新的信任纽带,在瑞士完成的所有工作都要重来。

3.3提交人还指出,遣返措施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9条承担的义务。提交人的子女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这种经历使他们受到创伤,构成《公约》第39条意义上的一种“忽视”和“虐待”。医疗报告的结论将遣返风险明确确定为对这些儿童发展的直接威胁,以及可能加剧其心理疾病并妨碍其康复的压力因素。因此,缔约国有责任采取适当、积极的措施,确保这些儿童康复,包括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的主权条款承担责任,就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作出决定。出于同样的理由,提交人认为,将其子女遣返奥地利还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24条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还提请注意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认为,如果遣返会侵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4条所载的康复权,包括会加重提交人的病情并造成自杀风险,则不应执行遣返。在这一情况下,负面影响包括Z.M.和Z.T.的自杀风险,T.T.的严重抑郁症,以及S.T.的严重发育和人格障碍。

3.5将这一家人遣返奥地利将构成《公约》第16条意义上的对儿童家庭生活的任意干涉,因为这将使提交人面临更大的自杀或自残风险,因此可能导致其子女被安置在照料机构或寄养家庭中。这样做具有“任意性”,因为缔约国没有适当评估所涉利益。

3.6提交人认为,将他们遣返奥地利还违反了《公约》第37条,因为这会使这些儿童再次遭受创伤。

3.7此外,提交人认为,应根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承担的为寻求庇护儿童提供适当保护的积极义务来解释上述权利。鉴于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极端脆弱性,各国负有照料和尽职的特殊义务。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4.1提交人在2019年11月14日的补充意见中提交了针对计划遣返奥地利而开具的家庭成员医疗报告。提交人的2019年11月14日医疗报告指出,除了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之外,她还有严重的精神压力,并面临自杀风险。其子女的精神痛苦也加剧了这种压力。S.T.也提到,如果被遣返的话,他将会自杀。从医学角度来看,遣返提交人是完全不可取的。

4.2S.T.的2019年11月7日医疗报告和Z.T.的2019年11月8日医疗报告指出,他们如果被强行遣返奥地利,预计会出现心理代偿失调,并面临自残甚至自杀的真实风险。报告指出,主管部门必须作出安排,在他们抵达奥地利后立即提供精神支助,以预防这种行为,并确保医疗护理的连续性。报告指出,驱逐将违背他们作为儿童的基本需求,他们需要可预测、稳定的环境。S.T.的报告指出,不应让他再次背井离乡,因为他很难适应新的环境。此外,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将她的健康状况告知奥地利主管部门,因为在关于将她带回奥地利的要求中没有提到这一点。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5.1缔约国在2020年6月23日的意见中认为,《公约》第3、第16、第22、第24、第37和第39条没有为任何主观权利提供依据,因此并不直接适用。此外,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来文的部分内容不可受理,因为在关于违反《公约》第16、第22、第24、第37和第39条的指称中,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庇护申请中没有对任何违反《公约》这些条款的行为提出指称。

5.2缔约国还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明显没有根据或没有说明充分的理由。缔约国认为,瑞士主管部门在庇护程序期间关注这一家庭全体成员的健康状况,尽管下令将提交人及其子女移交给奥地利,奥地利无疑可向他们提供与瑞士相同的保护和帮助,但瑞士主管部门仍努力收集所有相关信息。

5.3关于提交人有关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称,缔约国澄清说,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联邦行政法院确实在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就其2019年9月17日裁决给出了理由。法院认为,奥地利将和瑞士一样,履行根据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对提交人表达的担忧进行审议,特别是对她在其家庭离开该国之前未提出的新指称进行审议。法院指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奥地利主管部门不会在存在威胁的情况下提供充分保护,法院还提到,提交人的前夫已不在奥地利。法院参考了所有与这些儿童的医疗状况和照料需求有关的文件。法院明确指出,他们的治疗不应中断,并保证不会中断。法院强调,奥地利拥有与瑞士类似的照料和支助机构,可以继续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社会照料。联邦行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虽然当事人对返回奥地利的忧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没有理由怀疑他们在该国能够获得适当照料和帮助,这些儿童的治疗师应当为他们返回奥地利尽可能作好准备。最后,法院认为,提交人及其子女并未面临受到国际法所禁止待遇的风险,奥地利将为这些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环境,法院再次强调,没有理由认为奥地利不会适当考虑他们的照料需求。缔约国还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9年6月4日决定中指出,在2013年首次申请庇护时,S.T.已经患有癫痫症,但这并没有妨碍将他遣返奥地利。缔约国补充称,奥地利拥有充分的医疗基础设施,根据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供的信息,S.T.在该国接受过治疗。

5.4缔约国指出,瑞士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据的不是一般推理,而是在考虑到这些儿童利益的情况下,对该家庭的具体状况所作的审议。关于创造可预测、稳定的话环境的需求,缔约国指出,这一家人在奥地利度过的时间比在瑞士长得多(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8年10月底)。因此,创造有利于这些儿童健康发展的环境在奥地利是有可能的,而提交人是自愿离开该国的,并且是在其前夫返回车臣之后才离开的。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表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其决定中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奥地利没有或不会以适当程序处理他们的庇护申请。

5.5缔约国指出,《都柏林第三条例》并未赋予申请人选择其庇护申请希望在哪个成员国得到审议的权利,因为这一决定应完全由《条例》缔约国根据《条例》所规定的标准作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5.6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称,将她的家庭遣返奥地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行为,因为这将使她面临高度自杀风险,有可能损害她心理状态的稳定性和养育子女的能力。缔约国承认,这种遣返将改变提交人及其子女的生活。然而,这并不改变都柏林程序的结果,特别是因为他们在2018年10月自愿决定从奥地利搬到瑞士,从而破坏了他们自己的习惯和稳定。奥地利可酌情采取任何儿童保护措施。缔约国认为,将儿童与母亲分开并安置在照料机构的情况纯属假设。

5.7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也没有根据,因为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解释瑞士主管部门如何没有遵守该条款。这些儿童在寻求难民地位的程序中完全没有缺乏协助。

5.8关于违反第37条的指称,缔约国认为,主管部门已确保这一家人在瑞士逗留期间得到医疗和心理治疗。缔约国认为,这些儿童如果返回奥地利,并不会再次遭受创伤,因为他们的父亲已不在该国。此外,将向奥地利主管部门通报这些儿童及其母亲的关切,并将按照法律要求向他们转达医疗信息。瑞士提供的保护并不比奥地利更好。此外,从物质和心理角度来看,遣返不会带来足以构成国际法所规定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及其子女将被遣返到一个他们了解的国家,而且该国拥有能够向他们提供必要护理的医疗设施。

5.9关于违反《公约》第24和第39条的指称,缔约国指出,瑞士将这些儿童移交奥地利完全没有剥夺他们利用适当措施的机会。提交人称,被遣返奥地利可能成为压力因素,可导致他们的健康状况恶化,缔约国对此表示,在评估他们可否被移交时,将考虑到他们的心理状况,而且瑞士主管部门将向奥地利主管部门转交确保医疗连续性所需的资料。如果他们被移交给奥地利,将获得类似的护理,他们在瑞士的主治医生和治疗师能够帮助这一家人克服或缓解他们对被移交给奥地利可能产生的任何焦虑,并以最佳方式为他们作好移交准备。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援引的A.N.诉瑞士案与提交人及其子女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没有声称在原籍国或在移民过程中可能遭受过酷刑。此外,如果返回奥地利,他们不会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

5.10缔约国补充称,不存在违反提交人所援引条款的行为,理由与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论点中所述理由相同。这些儿童由于其经历而受到了特别关注。他们在奥地利生活了四年,没有理由相信他们无法接受必要治疗或得不到适当帮助。从瑞士遣返似乎不会使他们感到背井离乡,阻碍他们的发展,或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6.1提交人在2021年2月23日就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中指出,2020年5月29日,她向日内瓦州初审法院提出了“婚姻结合保护措施”的申请,正式与前夫分居。她启动这一程序的目的是申请单方面离婚。提交人提供了大量医学证据,证明除了移民身份造成的压力以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该家庭所有成员都造成了严重伤害。2020年9月23日,提交人向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在分居和离婚程序进行期间保护她和她的子女。法院第二分庭采取了以下保护措施:(a) 将子女的单独监护权授予提交人;(b) 取消前夫探望子女的权利,以便在他返回瑞士的情况下保护他们;(c) 鉴于提交人极端脆弱,并且其子女的医疗状况复杂,作出教育援助监护安排,帮助提交人为其子女提供必要帮助。

6.2提交人指出,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最近启动了一项补充程序,为S.T.选择和指定一名教育工作者,S.T.是她最小的孩子,面临的健康和教育问题最为严重。她解释说,这名教育工作者作为监护人,负责向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教育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跟上正规学校课程,而不会因为自己的特殊需求而落后。

6.3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了其子女的书面陈述,证明他们已经很好地融入:他们表示,他们交到了好朋友,很喜欢和他们在一起,他们喜欢学校,非常想留在瑞士。他们还表示,他们一直担心被驱逐到奥地利,那里与家庭暴力的创伤相关联,他们还担心父亲会回来找他们,将他们与母亲分开,或将他们带回2011年即已离开并且不再熟悉的车臣。提交人还提交了学校档案,档案显示这些儿童成绩优异,特别是Z.T.和T.T.,老师赞赏他们的努力和兴趣。Z.T.和T.T.正处于青春期,S.T.很快也将进入青春期。他们正处于人生的关键时刻,正在构建自己的身份,必须获得和巩固成年生活所需的技能和经验。

6.4提交人称,正如医学教育办公室Le Lignon门诊的医生所解释的那样,始终面临被驱逐至奥地利的威胁是她的子女的主要焦虑根源和成长障碍。医生注意到他们融入瑞士社会的努力和意愿,但同时指出,“对可能被遣返的恐惧始终存在,导致他们无法处理所经历的创伤,无法前进。这些儿童的心理情感发展面临极大的危险。”

6.5此外,提交人驳斥了缔约国的论点,即她在根据《公约》第16、第22、第37和第39条提出的申诉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还称,她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了这些实质性申诉。

6.6关于她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提交人认为,她在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中称,由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脆弱,将她驱逐至奥地利将严重危害她的子女的福祉。因为她面临无法再适当照顾他们的真实风险,包括代偿失调和自杀的风险,这将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包括她的子女可能会被安置在寄养家庭中。这些情况中的每一种显然都会造成《公约》第16条意义上的对其子女家庭生活的干涉。

6.7提交人还称,就她根据第37条提出的申诉而言,她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提到了她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虽然她承认,她仅明确援引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条,没有具体提到《公约》第37条,但这两项文书都载有与《公约》关于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相同的措辞。她指出,她向国内主管部门指称,是移交本身,而非奥地利的条件,会给她的家庭带来灾难性后果,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他们的精神健康有可能永久严重恶化,而且若干家庭成员面临自杀风险。

6.8提交人重申,她的子女目睹她长期遭受他们父亲的殴打,这构成了《公约》第39条意义上的“忽视、剥削或虐待”。正如所述,这导致这些儿童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持续的精神治疗。因此,缔约国根据《公约》负有促进他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积极义务,并应承担《都柏林第三条例》主权条款所规定的处理其庇护申请的责任。提交人认为,她在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中提出的所有证据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的是,她的子女在医疗方面需要稳定作为康复的先决条件,这一需求是经过客观证实的,此外,他们仍然需要在缔约国提供的安全环境中接受精神治疗。

6.9提交人还称,她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有充分的理由,并提到了向缔约国主管部门提交的医学证据和论点。此外,她称,州法院的裁决和日内瓦儿童保护机构的决定证实了她的申诉,即驱逐至奥地利将为其子女的家庭生活带来真实风险,这些机构明确承认,提交人极端脆弱,在抚养子女方面需要立即得到专业援助。她指出,州机关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在许多方面与提交给瑞士移民事务主管部门的证据是相同的。

6.10提交人还称,她已为她根据《公约》第37和第39条提出的申诉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并提及她为用尽与这些条款有关的国内补救办法所提出的论点。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提交人在2022年1月14日的补充意见中称,2021年11月16日,日内瓦州初审法院第二分庭确认了先前作为临时措施批准的所有保护措施。法院在未举行庭审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决,因为案卷中关于提交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及其对她和子女的精神健康所造成的巨大影响的证据是无可争议,是压倒性的。

7.2提交人指出,2021年6月9日,特殊教育工作者开始与S.T和该家庭所有成员接触,因为她认为,鉴于家庭心理和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需要采取全面方法。这位教育工作者在六个月阶段报告中指出,她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这一家人,特别是S.T.投入和合作,最终与他们建立了建设性的关系。她注意到S.T.在健康和社会融入方面有一些改善,包括不再那么孤立,也不再有大小便失禁的问题。她还注意到Z.T.和T.T的一些改善。但关于S.T.,她表示:“S.T.的焦虑问题仍然一直非常严重,导致他无法以平静和自发的方式成长。充满创伤的过去和不确定的未来仍然影响着这个小男孩的日常生活。像收到邮件这样简单而平凡的事仍是他的主要焦虑来源,因为他担心随时有可能被遣返奥地利或原籍国。”2021年1月13日,儿童保护机构将这名教育工作者的任期延长了六个月。

7.3由于她一家人仍然需要专业支持,这位教育工作者联系了另一个专门为移民提供帮助和应对跨文化挑战的组织,以便为提交人及其子女申请家庭和个人心理治疗。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其家庭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是一个持续和长期的过程,不能突然中断,否则会危及其子女的发展,并使迄今取得的进展出现逆转。她称,将他们驱逐至奥地利将妨碍她子女的康复,而根据《公约》第39条(单独解读以及与《公约》第22条所规定的义务一并解读),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她子女的康复。

7.4提交人在2022年9月28日的补充意见中提到特别教育工作者2022年6月15日的报告,其中提到了Pluriels协会自2022年5月5日以来向家庭提供的心理治疗。专家指出,提交人及其子女对她的密切监测和每日家访表示赞赏,他们现在已与她建立了建设性关系。她认为,需要由儿童保护机构延长她的任期,以确保和维持Pluriels组织提供的心理治疗。她在报告中还指出,这些儿童的父亲似乎已返回奥地利,提交人获悉,他想到瑞士来把子女带回奥地利,无论他们是否愿意。

7.5此外,提交人还提交了日内瓦州儿童保护机构2022年9月23日致社会福利机构的一封信函,信中请社会福利机构“尽一切努力让这个家庭有机会获得更合适的住房,因为这些儿童迫切需要一个温馨的空间,使他们终于能够重建生活”。儿童保护机构表示,“这个家庭的经历过于痛苦”,“这些儿童正在努力从所经历的可怕事件的后果中恢复”。儿童保护机构表示对这三名儿童的心理发展非常关切。儿童保护机构指出,“这个家庭居住在集体之家,房间破旧狭小,就我们所知,那里还有各种卫生和安全问题,这加剧了这些儿童经历的创伤,他们由于缺乏足够安全的生活空间而无法健康成长”。

7.6提交人最后指出,如果这些儿童通过定期多学科干预措施(教育和心理治疗)进行的长期康复进程不会受到中断或干扰,这对这些儿童及其正常发展是最好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在根据《公约》第16、第22、第24、第37和第39条提出的申诉中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国内程序中没有明确或实质性地提出与据称违反《公约》第22条有关的向寻求庇护儿童提供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特别是关于将其子女作为寻求庇护儿童来保护的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不可受理。

8.3另一方面,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庇护程序中实质上提出了与《公约》第16、第24、第37和第39条有关的申诉,《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并不妨碍受理这些申诉。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公约》第3、第16、第22、第24、第37和第39条没有为可成为向委员会所提申诉主题的主观权利提供依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确认所有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互依存,同等重要,使所有儿童能够尽量发展自己的心智和体格方面的能力、个性和天赋。委员会还回顾说,《公约》所载的所有儿童权利都必须被视为可予审理的权利,缔约国负有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和便利补救的积极义务。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第3条所载的儿童最大利益是一个三重概念,同时包括实质性权利、解释性原则和议事规则。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声称因缔约国侵犯《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载的任何权利而受害的个人或群体可以亲自或由他人代理,提交指控该缔约国的来文。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a)项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可对个人来文程序中可能援引的侵犯权利的内容加以限制。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过去曾在个人来文机制下就据称违反本来文所援引条款的行为作出裁决。

8.5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明显没有根据或没有充分说明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她根据《公约》第24和第39条提出的申诉提供充分的证据,委员会还认为,这些申诉的内容无论如何都包含在她根据《公约》第37条(a)项提出的申诉之内。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如果他们被遣返奥地利,她的子女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因为她面临代偿失调和自杀的风险,这有可能导致她的子女被安置在寄养家庭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为她的申诉充分说明理由,因为提交人提出的她与子女分离以及他们被安置在照料设施或寄养家庭的可能性似乎只是假设,主治医生可以帮助他们为返回作好准备,以避免这种可能性。委员会宣布,根据第16、第24和第39条提出的申诉的理由不充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不予受理。

8.6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为她根据《公约》第3和第37条(a)项提出的申诉提供了充分的理由:(a) 缔约国在审议提交人子女的庇护申请时没有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b) 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遣返奥地利将构成对这些儿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他们精神健康非常脆弱,并且正在瑞士接受治疗(精神和心理治疗)。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将他们遣返奥地利将侵犯其子女根据《公约》第37条(a)项享有的权利,由于他们的父亲在奥地利对提交人实施的家庭暴力以及他们在奥地利和瑞士寻求庇护的经历已使他们受到创伤,遣返将使他们再次遭受创伤,并且面临精神健康恶化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在瑞士主管部门驳回提交人一家的初次庇护申请之后,他们在2014年已被遣返奥地利一次。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前夫返回车臣后于2018年离开奥地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缔约国在审议其子女2018年10月31日根据《都柏林第三条例》提交的庇护申请时,没有考虑到他们的最大利益,违反了《公约》第3条。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瑞士主管部门决定将他们一家人遣返奥地利时,没有考虑到:(a) 这些儿童的需要,即按照主治医生的建议,在稳定环境中成长并持续接受精神和心理治疗(见上文第2.9段);(b) 提交人的子女和她本人面临因遣返而精神健康状况恶化的风险,包括自杀风险;(c) 将这些儿童逐出他们已开始感到安定的环境的后果;(d) 他们如被遣返奥地利将面临的不确定性,包括以下方面的不确定性:(i) 获得必要医疗;(ii) 利用新的庇护程序,以免被“连锁推回”车臣,据提交人称,车臣当局不会保护她,以防遭受前夫及其家人甚至她自己家人实施的可能致命的暴力行为。

9.3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9月17日裁决中认定:(a) 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奥地利可审议提交人在庇护申请中提出的任何新指称,如果提交人的前夫发出威胁,还可向这一家人提供充分保护,尽管值得注意的是,他已不在奥地利;(b) 奥地利主管部门能够向这一家人持续提供必要的医疗。

9.4委员会回顾说,一方面,各国不得将儿童遣返至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对该儿童产生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的国家,这些风险包括但绝不局限于《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37条所设想的那些伤害,另一方面,无论对《公约》所保障的这些权利的严重侵犯行为是否由非国家行为者作出,或这种侵犯行为是出于直接的目的,或是由任何行动或不行动造成的间接后果,都必须适用不推回义务。必须采取对年龄和性别敏感的方式对这种严重侵害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应根据预防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接受国是否有能力防止儿童遭受此类风险,缔约国应避免驱逐儿童。

9.5委员会回顾说,在作出驱逐儿童的决定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此类决定应确保在具有适当保障措施的程序中儿童是安全的,能够获得适当照料,并享有权利。委员会还回顾说,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能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

9.6委员会还回顾说,应由国家机构审查事实和证据并解释和执行国内法律,除非国家机构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的作用不是代替国家机构解释国内法以及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要确保这些机构的评估不具有任意性、不构成司法不公,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应根据《公约》适用和解释《都柏林第三条例》。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在决定将这一家人遣返奥地利时,主管部门考虑到了提交人及其子女在奥地利居住的时间(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8年10月底)远长于在瑞士居住时间(瑞士主管部门决定驳回他们的庇护申请时约12个月)的事实,而且奥地利为这些儿童提供了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环境,他们如返回则将再次享有这种环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理由反驳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可根据她的家庭暴力指称提交一份新的庇护申请供奥地利主管部门审议,以避免被遣返车臣。

9.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9月17日裁决中确实考虑到了提交人提交的所有医疗报告,并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奥地利拥有与瑞士类似的照料和支助机构,能够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社会照料,因此这家人的治疗不太可能中断。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没有就奥地利存在适当医疗基础设施这一事实向瑞士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但医生认为遣返本身是不可取的,鉴于这些儿童脆弱的精神健康、目睹家庭暴力而遭受的创伤以及在奥地利和瑞士寻求庇护的经历,这样做将构成对这些儿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主管部门认为,虽然遣返会给提交人及其子女带来焦虑和更多压力,但并不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因为他们将被遣返到一个他们了解的国家,该国拥有能够向他们提供必要照料的医疗设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家人在奥地利生活已有四年多,但并未报告过任何与其居留有关的儿童健康事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主管部门认为这些儿童不会再次受到创伤,因为作出驱逐决定时,他们的父亲已不在奥地利,而且奥地利主管部门会事先了解这些儿童的关切。关于这些儿童的父亲可能已返回奥地利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这一家人的庇护申请时,缔约国主管部门认为,如果他发出威胁,奥地利主管部门能够保护这一家人。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还认为,这些儿童在瑞士的治疗师能够以最佳方式为他们返回奥地利作好准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9年6月4日决定中指出,在2013年提出第一次庇护申请时,S.T.已经患有癫痫症,但这并未妨碍他被遣返奥地利,随后他在奥地利接受了治疗。

9.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9年6月4日决定中考虑到了这一家人的自杀风险,并认定,在该案的特殊情况下,这种风险不足以证明有理由修改遣返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遣返措施的对象威胁要自杀这一事实并不要求缔约国不执行所设想的措施,前提是该国采取具体措施防止这种威胁成为现实。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a) 在评估提交人及其子女被移交的能力时,将考虑到他们的心理状况;(b) 根据法律规定,瑞士主管部门将向奥地利主管部门转交关于治疗的必要资料,以便在奥地利确保其连续性;(c) 主治医生可协助提交人及其子女为移交作好准备,协助他们消除可能出现的焦虑和压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遣返执行程序似乎考虑到了遣返措施所涉人员的健康状况,并有规定执行遣返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们的健康。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为预计于2019年11月遣返奥地利而开具的医疗报告(见上文第4.2段)建议,主管部门应作出安排,在这一家人抵达奥地利后立即向其提供心理帮助,以防止自残行为,并确保医疗护理的连续性。报告还指出,负责提供医疗协助的公司随后将根据现有资料和可能需要的任何澄清,评估这一家人是否适合移交。

9.9此外,委员会回顾说,不推回原则并不赋予仅因原籍国和庇护国之间可能存在医疗服务差异而留在一国的权利,也不赋予在庇护国继续接受治疗的权利,除非这种治疗对儿童的生活和适当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在遣返国无法获得。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案卷资料并未表明,这些儿童发展和康复所需的医疗在奥地利无法获得、不易获得或不足。

9.10委员会认为,无法从案卷资料中得出结论认为,瑞士主管部门的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司法不公,或认为提交人子女的最大利益不是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

9.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及其子女遣返奥地利并不构成侵犯《公约》第3条和第37条(a)项所载权利的行为。委员会相信,缔约国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这一家人在移交期间,以及在抵达奥地利后在该国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继续接受治疗。

10.委员会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不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37条(a)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