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02/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
M.M.(由律师ImmacolataIglioRezzonico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士 |
来文日期: |
2019年10月23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将一名15岁时随父母来瑞士的乌克兰国民(现已成年)驱逐至乌克兰,其父母寻求庇护失败 |
程序性问题: |
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 |
《公约》条款: |
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第22条、第24条、第29条、第39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6条、第7条(g)项 |
1.来文提交人是M.M.,乌克兰国民,生于1999年6月19日。他声称,将他驱逐到乌克兰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第22条、第24条、第29条、第39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自2017年7月24日起对缔约国生效。
2.2015年1月,居住在乌克兰马里乌波尔的提交人与父母一同离开祖国抵达瑞士。2015年1月20日,提交人及其父母向瑞士提出庇护申请。提交人告诉瑞士主管部门,如被送回乌克兰,他将因宗教信仰(耶和华见证人教)――他说以前在学校受到过威胁和殴打――以及乌克兰目前的冲突局势而面临危险。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在2017年6月30日的决定中驳回了提交人及其父母的庇护申请,并下令将他们驱逐出瑞士。2017年7月28日,提交人及其父母就该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4月12日的裁决中维持了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的决定。
3.2019年10月24日,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通过其来文工作组行事,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即在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暂停将其驱逐至乌克兰的请求。
4.2019年12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并请委员会将申诉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缔约国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g)项,来文应被视为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因为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2017年6月30日决定涉及的来文中提到的所有事实,都发生在2017年7月24日――《任择议定书》对瑞士生效之日――之前。缔约国还指出,在2017年6月30日,即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作出决定之日,提交人已成年。
5.2020年5月19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表示不同意缔约国关于将申诉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的请求。他认为,来文基于属时理由可予受理,因为指称的侵权行为在《任择议定书》生效后仍在继续。他指出,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是在2019年4月12日,即《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做出的。
6.2021年10月25日,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行事,决定同意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的请求。
7.2022年5月2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该来文。缔约国称,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已于2022年4月27日准予提交人临时入境。缔约国指出,《联邦外国人和融合法》(RS 142.20――2005年12月16日《联邦外国人和融合法》)第11章对临时入境身份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83条第4款,若将外国人遣返或驱逐回原籍国或来源国会使其处于实际危险之中,例如战争、内战、普遍暴力或需要治疗等情况,则按理说不得强制要求执行驱逐令。缔约国指出,尽管有此规定,尽管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定期核实所涉外国人是否符合临时入境的条件,但只有在原籍国发生根本性的政治变化,即持久的政权变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临时入境者面临的风险时,才能撤销这一身份。如临时入境身份被撤销,外国国民可通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上诉。
8.2022年7月13日,提交人指出,在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2022年4月27日作出予以临时入境的决定时,提交人已通过与一名瑞士公民结婚而获得了长期居留证。提交人声称,无论如何,予以临时入境的决定并不能抹去缔约国在庇护程序中侵犯了他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事实。因此,提交人要求继续处理本来文。
9.在2023年1月25日举行的会议上,委员会认为既然提交人不再有被驱逐回乌克兰的危险,来文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6条,停止审议第102/2019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