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ALB/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3年7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990次会议和第2991次会议上(CCPR/C/SR.2990和2991)审议了阿尔巴尼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ALB/2)。在2013年7月24日举行的第3003次会议(CCPR/C/SR.3003)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阿尔巴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重新与该缔约国高级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CCPR/ALB/Q/2/Add.1),该国代表团以口头答复对此作的补充以及向委员会提交的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儿童权利保护法》,2010年;

加大力度防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防止歧视法》(2010年)和《刑法》修正案(2013年);

《关于社会中两性平等的法律法》,2008年;

《关于反对家庭关系中暴力行为的措施的法律》,2006年。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所有核心人权条约(除少数例外)及其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1年通过的“2011-2015年促进两性平等和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国家战略”;

2008年通过的“打击贩卖儿童和保护被贩卖儿童的国家战略”;

“罗姆人和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家战略(2010-2015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较为有限,监察员办公室和防止歧视事务专员办公室之间缺乏明确分工,并且监察员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和执行工作有限(第二条)。

缔约国应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该办公室能够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有效和独立地执行其任务。缔约国还应确保加强两个办公室之间的协调以避免活动重叠,并加大努力对监察员所提建议做出认真和及时的反应。

7. 委员会欢迎公共管理职位中妇女比例有所增加,但关切地注意到议会中妇女比例依然较低。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各政党的普遍态度是不愿遵守在候选人名单中为妇女设置30%配额的规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有报告强调两性工资差异的情况,但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方面申诉的资料,人们对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认识程度较低,而且,劳动监察机构行使的监督职能较为有限(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加大努力,包括通过采用临时特别措施,实现女性在议会和政府、司法机构和公务部门最高职别上的公平代表权。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确保男女在议会中的公平代表权的现行措施的效力。

确保妇女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待遇,并为此加强劳动检查措施,查明和有效处理执法不足的原因,包括认识不足、普遍的社会态度以及受影响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权利而采取的各种立法和体制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成见和偏见普遍存在。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公职人员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负面言论感到特别关切(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成见和偏见,包括为此启动面向公众的宣传活动并为公职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社会歧视。缔约国应调查关于公职人员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性言论的指控,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今后再出现这类言论。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2011年1月示威活动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4名平民死亡和关于警察虐待示威者的报道)的调查尚未结束,受害者也没有得到赔偿(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结束2011年示威活动的调查工作,确保遵守国际调查标准,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如罪名成立,进行适当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刑法》加大对与族间血仇有关的罪行的严厉处罚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一现象持续存在,并且有报告称,执法不力、警方对这类案件的调查没有效果,并且定罪很有限。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一些家庭(包括儿童)因担心遭到报复而被迫闭门不出(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缩小法律与实践的差距。缔约国应有效地调查所有与世仇有关的罪行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如罪名成立,进行相应的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缔约国应加强努力,识别由于这种现象被迫闭门不出的家庭,并满足他们(特别是儿童)的需求。

1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刑法》中将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定为罪行,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关于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包括体罚)的报道持续不断。委员会特别感动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对关于家庭暴力的申诉调查不力,这又导致了肇事者实际上有罪不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定罪的案件很少,而且保护令缺少相关的后续行动,因而基本上是无效的。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的数量不足(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

采用全面方针,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

加强宣传措施,提高警察、司法机关、检察官、社区代表以及妇女和男子对家庭暴力问题严重程度及其对受害者生活的影响的认识;

鼓励以非暴力管教方式替代体罚;

确保警方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如罪名成立,对其进行适当处罚,并且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

采取措施就保护令采取后续行动,以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并保证违反保护令者受到惩罚;

确保有足够的配备充足资源的收容所。在这方面,建议缔约国推进其在对话期间所提出的打算,并增加对私营收容所的资金支助。

1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将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纳入了该国《刑法》,将酷刑和虐待行为定为罪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申诉涉及执法人员虐待被剥夺自由者,包括2012年罗姆人被强迫驱逐出家园背景下被拘留的罗姆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援引第八十六条的判例法,并且有报告称,这类案件的调查最终很少对肇事者进行定罪,也很少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严格执行禁止酷刑和虐待的法规。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执法人员得到有关防止和调查酷刑和虐待的培训,在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中纳入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缔约国应有效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被控肇事者,如罪名成立,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处罚,并应对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有以非正规方式进入缔约国者(包括未成年人)一概遭到拘留,直至被驱逐,缺少关于其中的寻求庇护者的信息以及将这些人移交庇护程序的做法,这使得需要国际援助的个人面临很高的驱回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过境接待设施中生活条件较差(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边境和国内严格执行初步甄别程序,以确保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并将他们移交庇护程序,不论他们是否通过非正规方式进入该国。缔约国不应依据进入该国的方式来拘留寻求庇护者。缔约国应改善过境接待设施的生活条件。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该国不再被认为是一个贩运中转国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很多被贩运的妇女和儿童仍来自于该国(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现行措施。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继续识别贩运受害者,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应为所有的贩运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保护,使其有安身之地并有机会指证责任人。缔约国还应为调查人口贩运案件投入充足资源,确定责任人、对其进行起诉并施以相应的处罚。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触犯法律儿童被捕后在警察局遭到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a)由专业法官主持的负责青少年案件的专设法庭;(b)此类儿童的长期改造方案;(c)被定罪儿童的教育设施(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有效调查关于儿童在警察局遭到虐待的所有指控。缔约国应改革少年司法系统,为此(a)建立由训练有素的法官主持的少年法庭;(b) 制定长期改造方案,以帮助这类儿童获释后融入社会;(c)确保将监禁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并为被监禁儿童提供教育设施。

16. 委员会对不人道的拘留条件(包括拘留设施过度拥挤和卫生状况差)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即便新建成的实施也不符合国际标准(第十条)。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不人道拘留条件的关切(CCPR/CO/82/ALB, 第16段),并促请缔约国改善在押候审者和已被定罪者的拘留条件。缔约国应确保新设施符合国际标准,为这些设施的建造和运行划拨充足资源。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任意拘留频发,个人被捕后常常得不到会见律师的机会,警方关于释放被捕者的决定可能受贿赂所左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院在裁定刑事案件时不当拖延;初审法院不能及时给出它做出裁定的依据,这损害了受损害方上诉的权利;听证会常常是不公开的;向上诉法院转交文件常常出现拖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贫困者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不起作用(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九条,为此应:

采取措施避免任意剥夺自由,并确保任意拘留的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确保个人被捕后能立即会见律师,以及打击腐败。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维护公平审判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紧急改善司法系统的运作,包括增加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合格司法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关于高效案件管理技巧的培训;

确保对长期拖延的案件给予适当赔偿;

确保在为了实现公正有必要时,相关个人能够真正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系统内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遴选法官,特别是司法机关最高级别的法官的程序高度政治化且非常冗长(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改革司法机关,包括司法委员会,并确保依据能力和独立性标准遴选法官。缔约国应严厉打击腐败,包括为此制定程序,由独立机构审查腐败法官并对其进行适当处罚。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记者因开展工作而受到骚扰和袭击,还有资料表明,缔约国为了恐吓媒体机构而对它们进行起诉(第十九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2/ALB, 第19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一切形式的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缔约国还应对报告的袭击或暴力侵害记者事件展开有效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防止并避免为了恐吓媒体组织而对它们进行起诉。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和希腊当局在确定来自阿尔巴尼亚的502名罗姆街头儿童的下落方面缺少合作,这些儿童因乞讨被希腊警方逮捕后失踪,据称希腊的一家儿童收容机构从1998-2002年收容了这些儿童(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与希腊当局加强合作,以查明这些儿童失踪的真相并确定他们的下落。同时,缔约国应接纳监察员和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这项工作。

2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减少国内收容院儿童人数而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儿童父母,特别是生活贫困的父母仍将其子女送往收容机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情况包括:收容机构的生活条件较差;据报道一些儿童遭到了性虐待;其他儿童被迫乞讨;很多儿童在离开收容机构后无家可归(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在应对收容机构中的儿童状况时采用整体性方针,为此,缔约国应:

与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局紧密合作,制定一项旨在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支助和防止机构收容儿童的家庭政策;

加强鼓励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式替代场所的措施;

定期监测所有儿童收容机构并改善它们的生活条件,还包括为此划拨适当资源;

确保为所有需要社会服务的儿童提供相关服务,防止他们遭到一切形式的剥削。同时,缔约国应调查关于性虐待和经济虐待的指控,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帮助儿童受害者康复;

增加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培训,以为他们的成年生活做好准备并防止他们无家可归。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歧视残疾人的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往往较低,雪上加霜的是,残疾津贴发放不及时,并且有报告称在拘留所中,残疾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残疾人行使选举权施加了法律限制(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歧视残疾人的所有立法,即2012年实施的《盲人地位法》修正案和《下肢瘫痪和四肢瘫痪残疾人地位法》修正案。缔约国应修订立法,确保该国不歧视患有精神、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个人,包括不因不相称的或与选举能力没有客观合理关系的理由而拒绝赋予他们选举权。缔约国任何时候都应确保及时全额发放残疾津贴并制定适当政策,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通过了“罗姆人和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家战略(2010-2015年)”,罗姆少数群体在获得住房、就业、教育、社会服务和参加政治生活等方面仍面临歧视(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与监察员、防止歧视事务专员、民间社会组织和罗姆社区进行协商,以:

有效落实“罗姆人和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家战略(2010-2015年)”,为此划拨适当的专项资源并确保所有与罗姆人相关的方案之间的充分联系;

将罗姆社区纳入住房计划,并作为优先事项为2012年被强行逐出家园的罗姆人提供适当的永久住房;

执行监察员关于罗姆少数群体的建议,特别是与罗姆儿童的教育有关的建议;

避免阻碍罗姆人现有的谋生之道,促进多种就业机会,包括为此加强并扩大公共部门的临时特别措施和职业培训;

确保所有罗姆人均持有身份证,以为他们行使选举权提供便利。

24.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案文、它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地征求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5.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以上第9和第13段中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7月26日提交的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委员会的所有建议以及整个《公约》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