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5/D/1895/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95/2009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S.R.(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K.(他的妻子)、N.U.R.(他的女儿)、S.B.R.(他的女儿)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比利时

来文日期:

2009年7月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9年8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5年11月2日

事由:

遣返回卢旺达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缺乏合作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禁止歧视、男子和妇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家人获得保护的权利、儿童获得保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895/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S.R.(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K.(他的妻子)、N.U.R.(他的女儿)、S.B.R.(他的女儿)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比利时

来文日期:

2009年7月9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11月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S.R.等人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95/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S.R.于2009年7月9日提交本来文(并于2009年8月10日提交了补充资料),他是卢旺达国民,胡图族人,1978年出生于布卡武(刚果民主共和国)。他还代表他的妻子A.B.K.(第二提交人)以及女儿N.U.R.和S.B.R.(分别出生于2007年2月28日和2008年4月8日)提交本来文。他声称自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人。《公约》于1983年7月21日对比利时生效,《任择议定书》于1994年8月17日对缔约国生效。

事实背景

2.1 2006年9月,提交人当时为基加利律师公会的成员,他被要求为两名被指控犯有种族灭绝罪的胡图族人进行辩护。在来文提交人接受该案之前,该案最初的辩护律师是Banda先生,但已遭不明身份人员杀害。他于2006年11月6日、8日和10日代表被告出席法院的三次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受害者家属威胁来文提交人,其中包括死亡威胁,指责他为种族灭绝实施者辩护和寻求释放,并发誓要杀死他。在2006年11月8日的听证会举行之际,来文提交人收到死亡威胁,有人在他家中留了一张便条,上面写着:“如果你不放弃两名被告的案件,就会有生命危险,就像你的同行Banda那样”。来文提交人的妻子A.B.K.收到了同样的便条。同日,提交人的手机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一位自称是安全官员的人建议他“放弃这件案子,否则自己和家人都会有生命危险”。

2.2 2006年11月9日,也就是此次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提交人前往Nyamirambo警察局报告这些威胁。在场的一位警官安慰提交人说,这些威胁仅仅是恐吓而已。之后该名警官又询问提交人为何要为“罪犯”辩护,从而招致生命危险。

2.3 2006年11月10日,提交人参加了进一步的听证会。他回家后又发现一张便条,并再次接到了电话。2006年11月11日,他再次前往警察局,但警官们要求他放弃他正在辩护的案件。那时他便知道,他无法指望从当局获得任何帮助。

2.4 2006年11月18日,提交人接到一个电话,有人告知他其父已遭到武装人员杀害。据报告,两名围着头巾的男子到提交人的家中找他,由于没有找到他,就杀害了他的父亲。他怀有身孕的妻子据称在袭击期间遭到踢打,并听到武装人员说稍后还会再来。此次袭击发生之后,受害者的家属(高级军官)仍在寻找提交人和他的妻子,于是,提交人和妻子前往居住于Butamwa的叔叔那里避难,在那儿躲避了一个星期。在叔叔的帮助下,他们离开卢旺达前往比利时。

2.5 2006年11月25日,提交人和妻子离开卢旺达。在一名蛇头的帮助下,于第二天到达布鲁塞尔,并于2006年11月27日在布鲁塞尔提出首次庇护申请。2007年8月20日,难民和无国籍人问题主任专员办公室注意到提交人对重要内容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因而拒绝了他的申请。该办公室指出,在重大家庭纪念日和活动、他的委托人的案件审理细节以及他前往比利时的具体情况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该办公室还注意到他与妻子陈述的情况存在差异,包括与他受到的威胁有关的情况。该办公室发现了其他可疑的因素,特别是:提交人以律师身份参与的听证的次数和日期;对他发出死亡威胁的匿名电话的次数;以及杀害在他之前办理该案的律师的凶手的相关情况。提交人曾经告诉移民办公室,遇害的律师是被自己的妻子杀死的,但后来又告知难民和无国籍人问题主任专员办公室,该律师是被身份不明者杀害的。

2.6 2008年4月28日,外国人诉讼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拒绝给予他辅助保护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陈述中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而难民和无国籍人问题主任专员办公室之前也曾提出同样的疑问,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提交人的连续陈述中存在不一致之处,其数量和性质使得无法认定他所依据的事实与他实际经历的事件相符”。

2.7 2008年6月19日,提交人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并很快被移民办公室驳回。提交人基于一项新的证据(盖卡卡法庭的传票)提交了第三次庇护申请,根据2008年9月29日的一项裁定,该申请被驳回,该裁定同时还附有一份命令,其中要求提交人及其家人在2009年7月16日之前离开比利时领土。2009年1月13日,外国人诉讼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关于撤销原判和中止该命令的申请,理由是他没有参加2008年12月23日的听证会。2009年2月24日,国家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对外国人诉讼委员会所作裁定的上诉,理由是该项申请显然不可受理,因为国家委员会无权下令中止或执行由外国人诉讼委员会等争议法庭作出的裁决。

2.8 2008年5月5日和2009年1月28日,提交人向移民办公室(联邦家庭事务公共服务处)提交了两份申请,要求使其地位合法化。这两份申请分别于2008年6月6日和2009年6月9日被宣布不可受理。

2.9 在其2008年6月6日的裁决中,移民办公室驳回了提交人的居留证申请,因为提交人及其妻子在关于基本信息的陈述中存在主要和明显的不一致之处,削弱了其陈述的可信度,这些基本信息包括:他们在卢旺达的共同居住地、第一次见面的日期和提交人的家庭人员构成、提交人的母亲的死亡日期等重大事件。移民办公室还在其裁定中指出,尽管提交人在尚古古法院参加了三次听证会,但却说不出审理其辩护案件的法官的姓名。

2.10 在其2009年6月9日的裁决中,移民办公室将盖卡卡法院的传票视作一个新的证据,但认为其仅在支持可信和连贯的陈述方面具有证据价值,但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在之前的程序中曾指出陈述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因此,移民办公室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将他及其家人遣送回卢旺达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他坚持主张,由于在离开原籍国之前收到过死亡威胁,所以如果被遣送回卢旺达,他和家人将面临真实和迫在眉睫的酷刑或死亡风险。

3.2 关于第十六条,提交人坚持主张,缔约国拒绝给予他及其家人难民身份和居留证,意味着否认他们享有的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他进一步声称,他、他的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构成一个家庭,而缔约国未向他们提供保护,这违反了第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提交人辩称,他和家人在申请庇护和合法身份期间遭到歧视。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4.1 2014年9月3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2014年9月1日,由于被一位比利时国民收养,他根据1980年12月15日关于外国人入境、临时和永久居留以及驱逐的法案向移民办公室提出欧洲联盟公民家庭成员居留证申请。

4.2 他还指出,2014年4月28日,移民办公室驳回了一项类似的申请,理由是他未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处境符合获得居留权的要求。因此,签发了一项命令要求他在裁决作出之后30天内离开该国。

4.3 2014年12月5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于2014年10月11日离开比利时前往瑞士,并于2014年10月13日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2014年11月18日,瑞士联邦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并下令由卢塞恩州将其移交“负有责任的都柏林国家”――比利时。12月4日,提交人遭到拘留,以将其遣送回比利时。

4.4 提交人重申,如果被遣送回比利时,他将即刻面临真实的死亡风险,因为比利时当局与卢旺达当局“勾结”行事,会不惜一切代价将他遣返回卢旺达,在那里他会面临酷刑或死亡风险。

4.5 2015年7月22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在瑞士居住了三个月,其中包括他在提出庇护申请以及该申请被联邦移民局2014年11月18日的裁决驳回之后遭到拘留的两个月。提交人指出,在瑞士的庇护程序中,他强调了比利时而不是卢旺达对他进行迫害的原因。2014年12月15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提交人未能证明比利时当局不具备评估其保护申请的能力。法院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比利时仍然是负责根据《都柏林规则》评估其庇护申请的国家。

4.6 提交人指出,2014年12月18日,他被瑞士遣送回比利时,并在那里遭到短期拘留,之后受到三个月的电子监视。

4.7 提交人补充说,自从回到比利时以来,他一直没有有效的居留证。他回顾指出,由于与一位比利时国民确立了父子关系(通过收养)而提出的居留证申请仍然没有结果(见上文第4.1段)。另外,他指出,将他从布鲁塞尔律师公会法国分部除名的做法是不公正的。2012年11月19日,尼韦尔刑事法院缺席判处他8个月监禁,并处以550欧元罚款,理由是他在没有在布鲁塞尔律师公会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欺诈性地公开使用律师头衔。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和比利时上诉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2日和2014年6月4日驳回了他对尼韦尔刑事法院所作裁定提起的上诉。

4.8 2015年8月12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进一步的资料,大致内容是他因被一位比利时国民收养而获得比利时的居留证,有效期为2015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

4.9 尽管如此,提交人仍希望委员会能够审议他的来文,原因是他的前妻A.B.K.(第二提交人,二人于2012年5月3日离婚)以及两个未成年的女儿N.U.R.和S.B.R.没有获得居留证,尽管两个孩子均在比利时出生。

缔约国缺乏合作

5. 2009年8月18日、2010年5月6日、2010年8月9日、2010年11月12日和2014年10月24日,缔约国被要求提交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至今仍未收到这些资料。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的诉求可否受理或实质内容提供任何资料。它回顾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所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鉴于缔约国没有答复,只要提交人的指控证据充足,则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指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遵循《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确认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 关于用尽国内救济办法问题,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尽管向缔约国寄发了四份提醒函,但仍未收到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的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审议本来文。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实他的主张,即第二条第1款遭到违反。此外,委员会认为,总体而言,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出于受理目的,提交人关于其庇护申请遭到拒绝的背后据称存在歧视性意图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关于根据第三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论据证实这项指控。最后,根据提出的事实,提交人同样未能充分证实其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出的主张。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第三、第十六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来文的这部分不可受理。

6.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但认为提交人又一次没能说明缔约国以何种方式对他的家人实施了任意或非法干预,或者如果他和家人被遣返回卢旺达,则缔约国将对这种干预负责。关于第二十四条,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他的指控,没能证明缔约国已经违反或将会违反保护他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来文的这部分也不可受理。

6.6 关于提交人担心如果被遣返回卢旺达将会遭受有悖于《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指出,他已经获得了比利时的居留证(有效期为2015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因此,比利时不太可能将他遣返回卢旺达。

6.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与A.B.K.(首次来文的共同提交人)的婚姻关系自2012年5月3日办理离婚以来便已解除。关于提交人两个未成年的女儿N.U.R.(7岁)和S.B.R.(8岁),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们有被遣返的风险,所以这种风险没有超出可能性或者理论上的可能性的范畴,必须将其视作一种假设。因此,无论是主要提交人,还是A.B.K.,抑或是她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目前都无法要求获得《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意义上的难民身份。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本来文不可受理;

应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