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7/D/2464/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64/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A.A.S.(由律师Helle Holm Thom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10月2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0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6年7月4日

事由:

遣返索马里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A.A.S.,系来自摩加迪沙的索马里国民,生于1986年。提交人在丹麦申请庇护被拒,之后可能会被遣返索马里。提交人说,丹麦若强行将他遣返索马里,将侵犯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4年10月7日,委员会依照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案件期间,暂不将其遣返索马里。缔约国同意了此项请求。

1.32016年1月29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驳回了缔约国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2年,当时五岁的提交人因索马里内战随家人离开该国,他们在也门居住至2011年9月,当时,提交人及其兄弟M.A.与名为Balatika的抵抗组织发生冲突,因此离开了也门前往希腊。该抵抗组织追杀索马里人,并反对也门当局。2011年10月2日,他们自土耳其乘船抵达希腊。提交人甫一抵达即遭逮捕,当局采集了他的指纹,出具了“一份文件”将他释放,要求他在一个月内离开希腊。2012年9月26日,提交人在希腊被捕入狱。他染上了结核病,住院接受了为期约八个月的治疗。2012年9月26日,即提交人被捕当天,他的兄弟离开希腊,进入丹麦并申请庇护。2013年3月20日,丹麦移民局依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向提交人的兄弟提供保护。

2.2提交人在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4日进入丹麦。他乘飞机从意大利前往哥本哈根,因持有假意大利护照在哥本哈根机场被捕,该护照显示的是提交人的照片,但以第三人的名义签发。提交人被拘押四天后释放。他于2013年8月29日提出庇护申请,理由是,若返回索马里,他担心那里的整体安全局势不佳。他也提到自己在摩加迪沙没有任何亲人。提交人同时表示,他的父亲曾告诉自己不能返回索马里,但没有解释原因。他后来了解到,他的家族逃离摩加迪沙是因为他们属于一个遭欺压的、名为Bagadi的少数部族。索马里内战期间,大部族欺压国内的少数部族。提交人有两位叔叔在索马里被杀,一位是飞行员,另一位是律师。由于针对Bagadi部族的持续族裔清洗,提交人所在的大家族决定逃离索马里,并在途中失散,他父母的这一家最后到了也门。

2.32014年3月19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提交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提出的居留申请。2014年9月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作出的决定。提交人的兄弟和他们居住在丹麦的姑姑均在审理程序中作证。尽管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陈述属实,但多数成员认定,提交人所依据的个人情况,包括语言能力、部族派别和社会关系网的缺失,无法作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准予居留的理由。即便考虑到提交人的家族因从属于前总统西亚德·巴雷而于1992年被迫离开索马里,也无法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上诉委员会多数成员强调,该事件发生年代久远,而提交人当时似乎也并非重要人物。他们也注意到,包括摩加迪沙在内的索马里整体局势,无法单独作为根据第7条准予居留的理由。因此,上诉委员会多数成员认定,提交人未能证明自己满足《外国人法》第7条列出的条件。提交人指出,他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说,强行将他遣返索马里,将会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因为如果被遣返,他就可能遭受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还声称,自己属于Bagadi小部族,因此应被视为《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特定社群的一员。他提到其姑姑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所做的陈述,即提交人的家族从索马里的原住村落逃至摩加迪沙,是因为在当地受到了占主导地位的Al-Hawiye部族的欺压。这一陈述与奥地利原籍国与庇护研究和文献中心2009年关于索马里部族的报告所提供的背景资料相符。该报告显示,Bagadi部族与Digil部族有关联,从属于Rahanweyn族群,在索马里受到政治压迫。

3.2提交人说,自己在索马里已无亲属。此外,他提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一篇有关索马里的报告,表示,在摩加迪沙,少数部族的成员和新来者,即“外来索马里人”,如果没有亲友关系网的支持,很难生存。他表示,他五岁时就逃离索马里,现在不知道如何在索马里生活。

3.3提交人还表示,若返回索马里,他将被视为境内流离失所人员。提交人提到丹麦移民局和Landinfo组织2013年1月的一份报告,补充称,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年轻人在摩加迪沙是最容易营养不良和缺乏医疗的群体。提交人就此表示,自己在希腊停留期间染上了结核病,接受了八个月的治疗,如果没有适当的后续护理,该病可能复发。他最后提出,如果回到摩加迪沙,他有可能被强行征入青年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4月7日,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提出有表面证据的理由。因此,本来文显然缺乏依据,应当视为不予受理。若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明将他遣返索马里会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

4.2缔约国介绍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和管辖范围。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被视为符合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给予和撤销难民地位程序最低标准的指令(2005年/85/EC)第39条规定的法院。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但是外国人可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普通法院有权裁决任何有关公共权力机关权限的事项。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普通法院对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审查仅限于涉及法律问题的决定,上诉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不受审查。

4.3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如果某外国人的情况符合《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可向其发放居留证。《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纳入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内容,因此原则上难民有获得居留证的合法权利。外国人提出申请的,如其返回原籍国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遭受酷刑或其他严重虐待或惩罚,即对其签发居留证。《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与《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内容非常相似。根据第7条的解释性注脚,移民当局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必须遵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和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实际上,当有具体和针对个人的因素能够证明寻求庇护者返回原籍国将有被判处死刑或遭受虐待的真实危险时,难民上诉委员会通常会认为签发居留证的条件已经满足。另外,依照《外国人法》第31条第1款,不得将外国人遣返回其有可能被处以死刑或遭受严重虐待的国家,或者不保护该外国人防止其被送至此类国家的国家(不驱回原则)。此为绝对义务,所有外国人受其保护。

4.4对所有案件,上诉委员会均免费指派一名律师,所有案件材料和文件在听审之前都会送交律师。审理程序均为口头进行,寻求庇护者、其律师和口译员等人员出席。听审过程中允许寻求庇护者发言和回答问题。律师和丹麦移民局的代表进行完总结陈词之后,寻求庇护者可作最后陈述。上诉委员会通常会在听审结束后立即将决定送交寻求庇护者,听审主席会简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缔约国指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根据对相关案件进行单独和专门评估作出的,评估寻求庇护者就申请理由所做的陈述时,会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其原籍国的背景资料。寻求庇护者必须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使当局能够判断其是否符合《外国人法》第7条的规定,因此,证明自己符合庇护条件是寻求庇护者的责任。

4.5上诉委员会掌握的信息包括寻求庇护者自己向警方和丹麦移民局提供的证词。上述信息见于有关寻求庇护者入境或申请庇护的警方报告、丹麦移民局庇护筛查面谈报告、寻求庇护者用母语或其掌握的外语填写的家庭信息表,以及丹麦移民局进行的其他面谈的报告。该委员会也可听取证人的证词。若寻求庇护者的陈述前后连贯一致,该委员会通常会认定这些陈述属实,而如果寻求庇护者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前后说法自相矛盾,该委员会将寻求澄清。但是,如果寻求庇护者对请求庇护理由的关键部分所做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其可信度可能会被削弱。如果对寻求庇护者讲述的内容存在怀疑,该委员会将始终评估应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不作出不利判断的原则。此外,该委员会从各种渠道获得背景情况报告,包括丹麦难民理事会、其他国家政府、难民署,以及大赦国际和人权观察等组织。

4.6缔约国回顾了本来文所依据的事实,并且提及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9月4日的决定。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递交委员会的来文并未提供有关其境况的具体新信息。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作出此案件最新决定之日时,已经掌握了提交人引述的所有背景报告,并已在评估案情时加以考虑。关于提交人就其于1992年离开索马里的原因所做的陈述,上诉委员会接受为事实,但认为他的个人情况并不能够作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其庇护或保护的正当理由。该委员会还认定,提交人现在返回索马里,不会面临遭到迫害的风险(这种风险构成寻求庇护的理由)。缔约国就此表示,评估外国人返回原籍国是否面临迫害或虐待危险而需向其提供庇护,所依据的是作出决定时掌握的信息。

4.7根据当前已掌握的背景资料,在摩加迪沙目前的局势下,每一个返回该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人,并不被认为仅因身处该地区就极有可能遭到违反《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规定的虐待。

4.8对于提交人如果现在返回索马里,即有可能因部族派别而遭受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一说法,缔约国与难民上诉委员会持同样态度,认为并不属实。根据已掌握的背景资料,摩加迪沙的部族派别问题相较之前已经淡化,在那里,不会有人仅因自己所属的部族就会面临遭受袭击或迫害的风险。提交人表示,他属于Bagadi小部族,因此回到摩加迪沙将没有部族为其提供保护,对此缔约国认为,这一点无法左右评估结果。已掌握的相同背景资料显示,个人是否能受到保护,已不再取决于其部族派别。

4.9提交人的家族在1992年离开索马里之前因部族派别而被视为支持前总统西亚德·巴雷,这一事实不足以使上诉委员会得出不同结论,而提交人声称报复性杀害仍在发生,这也不能改变结论。提交人家族与前总统西亚德·巴雷及其支持者的反对者们之间发生的冲突年代久远,而且提交人本人并未卷入家族之前的冲突,这意味着他并非与冲突相关的重要人物。2014年9月4日,提交人在难民上诉委员会进行听审时表示,他的父亲从未跟自己讲过家族在索马里卷入的冲突,包括其家族与前总统西亚德·巴雷的密切关系。提交人还表示,他对索马里没有深切了解,包括该国的政治局势。

4.10对于提交人所陈述的包括在索马里没有亲友关系、不了解索马里社会和传统风俗等个人情况,缔约国认为这一点本身并不能作为给予庇护的正当理由。

4.11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若返回索马里将被视为境内流离失所人员的陈述并不属实。从丹麦移民局2014年1月28日所做的面谈报告和提交人2014年9月4日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所做陈述等案件详情来看,提交人在摩加迪沙出生,并在那里长到五岁。提交人家族从原来生活的村落逃至摩加迪沙这一情况,与评估提交人是否会被视为境内流离失所人员无关。

4.12对于提交人表示因其仅接受了为期八个月的结核病治疗,所以应被视为属于索马里极为弱势群体,缔约国认为这一情况不能左右评估结果。缔约国就此强调,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提交人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的希腊医疗证明。应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要求,该医疗证明于2014年7月25日被翻译为丹麦语。该证明显示,提交人在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住院接受结核病治疗,而且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全面充分的结核病治疗。此外,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审理期间,耶灵收容中心的卫生部门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了一份医疗证明。该证明显示,提交人在丹麦逗留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急性结核病的症状。

4.13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若回到索马里将有可能被强行征入青年党的说法不属实。根据已掌握的背景资料,摩加迪沙已经没有强行征入青年党的现象了。资料进一步显示,“摩加迪沙的青年党征募仅是个例,而且此类征募都是自愿的”。

4.14缔约国最后表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合议机构难民上诉委员会依据提交人在律师协助下有机会口头和书面陈述自己观点的程序,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了决定。上诉委员会对本来文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审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6年1月25日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作了评论,在其中重申依据初次提交所列的因由,他的来文是可受理的,而且缔约国未能证明为何应认定本来文明显缺乏根据。

5.2对于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提交人提到难民署对举证标准的立场,即决策者需要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提交人证词的真实性来决定是否存在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的“合理可能”。后来,其他国际组织也采取了相同的立场,最近采取这一立场的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人进一步提到难民署的立场,即尽管担心受到迫害必须有充分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确实遭受过迫害。

5.3提交人提到难民署《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评估其个人经历的累积性影响。委员会的决定存在缺陷、程序不当,因为他的担心其实具有充分的依据,即下列累积性因素:他的家族在过去卷入冲突、他的部族派别、他在索马里没有亲友关系、境内流离失所的风险、健康问题和被强制征入青年党的风险。

5.4提交人引述了欧洲人权法院对Sufi和Elmi诉联合王国案的判决书,该法院裁定:

鉴于人道主义危机及其给个体和传统部族结构造成的压力,在实践中,本法院不认为回返者回到没有亲属的地方能够得到庇护或支持[……]。如果回返者没有亲属,或者无法安全抵达有亲属存在的地方,那么本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回返者不得不在[境内流离失所者]定居点或难民营寻求庇护的合理可能。

此外,法院认为:

近年来没有在索马里生活过的索马里人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按规则行事”,也就有可能在经过青年党控制区域或在此类区域定居时引起青年党的注意。本法院认为,离开索马里足够久而“西化”的索马里人所面临的此类风险更大,因为外国口音之类的特征是无法掩饰的。

欧洲人权法院之后在K.A.B.诉瑞典案决定中认定,现有的国家资料并未显示当地局势已严重到如此程度,即只要身处摩加迪沙就真的有可能遭受到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待遇,尽管如此,该法院也强调,必须将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纳入评估。欧洲人权法院在R.H.诉瑞典案中就摩加迪沙局势所做的最新决定维持了其在K.A.B.诉瑞典案中的观点,强调摩加迪沙的整体安全局势仍然严峻和脆弱,并强调了将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纳入评估的重要性。

5.5考虑到提交人年仅五岁便与家人逃离索马里、在摩加迪沙没有亲友和缺乏在索马里生活的经验等已被接受的事实,他有充分的理由担心遭到迫害。另外,提交人由于缺乏对索马里文化和传统的了解,特别容易被青年党强征和可能遭受暴力及虐待。

5.6提交人指出,他是Bagadi部族成员,该部族属于Rahanweyne部族,与Digil和Mirifle族系有关联,其血统可追溯至Saab族系。上述部族在摩加迪沙所有地区均为少数派别,Saab族系讲Maay-tiri语,该方言有别于其他族系使用的Maxaa-tiri方言。提交人主张,缺乏社会关系和部族保护,加之不同于他人的方言和文化理解,无疑会让他面临着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危险。提交人提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引用过的若干资料来源,即:

尽管在青年党控制期间,摩加迪沙的部族体系瓦解,但部族政治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索马里社会。2011年8月青年党撤出摩加迪沙后,过渡联邦政府[……]并未填补其留下的权力真空。相反,以部族为基础的政治局面再次出现,有权势的人员以及民兵填补了真空,而这些人通常来自主要部族。部族争斗显而易见,很多已经被编入索马里国家武装部队的民兵仍然继续效忠本部族的领导人和团体。在索马里,部族认同对获得保护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得不到部族的保护,平民便更容易受到歧视和/或有针对性的践踏人权行为的侵害[……]从国外回到索马里的人极易受到伤害,除非他们所在部族和家族关系势力强大,以及有经济谋生手段可以立足。曾离开索马里的人,特别是那些曾在西方国家生活的人,往往被视为外国人,可能还被认为怀有西方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本身就会提高他们受到迫害的危险[…]除非获得经济资源和得到城内有权势的人员或社会关系的支持,不然回到索马里的人不可能取得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平。

5.7此外,提交人认为,部族派别尽管对在摩加迪沙获得保护而言已不再重要,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当权者而言,对某些部族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源自摩加迪沙的Hawiye族群的成员来说,部族问题并不重要,但对Darod等索马里其他部族成员和境内流离失所人员而言,部族保护仍然至关重要。关于摩加迪沙各区的部族分布情况,提交人回顾称:

摩加迪沙很多街区据称属于某一部族、有时是其所属武装民兵的势力范围,其他部族的成员若身处这些地区,可能会陷入危险,依具体情况而定。有关部族为争夺各区控制权而关系紧张的报告持续不断,部族民兵是造成不安全局势的另一缘由。

5.8提交人提到挪威寻求庇护者组织的一篇报告,该报告列出了在摩加迪沙获得部族保护所必须满足的三个标准:(a)是占主导地位部族的成员;(b)是摩加迪沙人;和(c)拥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提交人就此回顾称,自己属于一个在摩加迪沙没有势力的明显不同的部族、五岁以后就没有在摩加迪沙生活过,在当地也没有亲属。

5.9提交人最后表示,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及其累积性影响,他已经证实自己在索马里有面临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实危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申诉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认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中接受审查。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内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应因表面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不可受理。但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解释了其指控所依据的事实,同时也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

6.5委员会据此认为,来文提出了有关《公约》第七条的问题,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危险,例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的真实危险,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驱逐、驱赶或以其他方式遣送出境。委员会还指出,危险必须针对有关个人,而且设定了较高的要求,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危险。因此,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都必须加以考虑,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7.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应对缔约国当局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确定此种危险是否存在,但确定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明显存在错误或司法不公的情况除外。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有充分理由担心返回索马里会遭到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原因是以下累积性因素:(a)他的家族过去曾卷入索马里冲突;(b)他的家族属于Bagadi少数部族;(c)他在索马里没有亲友关系;(d)面临沦为境内流离失所人员的危险;(e)他的健康问题;(f)面临被强行征入青年党的危险。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拒绝其庇护申请的决定,未能评估他的个人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对他返回索马里遭受违背《公约》第七条待遇的危险的累积性影响。

7.5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其国内决策者认为,提交人现在回到索马里,不会面临可作为庇护或受保护理由的迫害危险。尤其是,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提交人作为申请依据的个人情况,包括语言能力、部族派别和社会关系网的缺失,无法作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准予居留的理由。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即便考虑到提交人的家族因从属于前总统西亚德·巴雷而于1992年被迫离开索马里,也无法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该事件发生年代久远,而提交人当时似乎也并非重要人物。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包括摩加迪沙在内的索马里整体局势,无法单独作为根据第7条准予居留的理由。

7.6另一方面,委员会也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申请庇护原因所做的以下陈述属实:(a)1992年,当时五岁的他与家人因索马里内战离开该国;(b)他是Bagadi部族成员;(c)他与家人在也门生活至2011年,在摩加迪沙或索马里的其他地方都没有亲属。缔约国移民当局认定,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并不能够作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其庇护的正当理由,并且索马里当前局势并没有严重到如此程度,即但凡有人返回摩加迪沙和周边地区,就可认为,该人会仅仅因为身处这一地区而有遭受侵害的真实危险,侵害程度构成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目前公共领域关于索马里人权状况的报告以及各当事方引述的报告均表明,对少数部族的虐待和歧视非常普遍,部族民兵和青年党一直在索马里全国施行严重的侵害行为,从国外回到索马里的人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除非他们有强有力的部族和家庭关系予以支撑,而自西方国家返回的索马里人往往被视为外国人,带着西方的观点、目的和意图。

7.7根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委员会目前得到的资料和索马里侵犯人权行为记录,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移民当局在评估提交人若被强制遣返索马里是否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所述的待遇时,没有对提交人个人情况的累积性影响给予充分重视,这些影响让他处于尤为弱势的境地。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情况不同于因索马里整体局势而在海外寻求庇护的其他索马里人,原因是他五岁便离开原籍国,在索马里已无亲友,索马里语的读写能力有限,属于少数部族,并在近期患过结核病。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在没有根据提交人上述个人情况的累积性影响进一步审议其案件的情况下,将使提交人面临遭受《公约》第七条 所述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实危险,尤其是考虑到缔约国移民当局已对他的兄弟提供庇护。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如果缔约国把提交人遣返索马里,将会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

9.《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着手复核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同时考虑到《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和委员会的本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重新审议提交人庇护请求的期间不将其驱逐。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将其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并广为散发。

附件

委员会委员尤瓦尔·沙尼、岩泽雄司和康斯坦丁·瓦尔泽拉什维利的联合意见(反对意见)

1.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我们无法同意委员会多数委员的结论,即丹麦如果决定遣返提交人,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所承担的义务。

2.在本意见第7.3段中,委员会回顾称,“应对缔约国当局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确定此种危险是否存在,但确定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明显存在错误或司法不公的情况除外”。尽管如此,委员会多数委员不认可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事实性结论,即提交人未能证明有理由获得庇护,因为他的个人情况并不会使他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这些委员在第7.7段中表示:

缔约国移民当局在评估提交人若被强制遣返回索马里是否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所述的待遇时,没有对提交人个人情况的累积性影响给予充分重视,这些影响让他处于尤为弱势的境地。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情况不同于因索马里整体局势而在海外寻求庇护的其他索马里人,原因是他五岁便离开原籍国,在索马里已无亲友,索马里语的读写能力有限,属于少数部族,并在近期患过结核病。

3.我们进行了一项看上去独立的风险评估,认为委员会多数委员未能适当适用其自行认定的“显然具有任意性”这一标准,也违背了长期以来的传统,即委员会不应充当“有权重新评估事实结论的第四审级”。

4.在过去很多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机关驱逐个人的决定违反《公约》的案件中,委员会试图将国内决策过程的不足作为裁定依据,例如未恰当考虑可用证据或提交人根据《公约》享有的特定权利、执行国内审查程序时存在严重的程序性缺陷,或缔约国未能提供合理正当的决定依据。但在本案中并未发现国内决策程序存在不足。

5.丹麦当局的结论是通过程序上完善、且在我们看来远超过委员会行事能力的严肃调查进程得出的,但多数委员似乎就是不认同丹麦当局的风险评估。但我们认为,卷宗里的信息,包括造成提交人家族离开索马里的事件已年代久远、提交人属于索马里一个小部族、他说索马里语和理解该语言的能力和摩加迪沙不断好转的安全局势,能够支持以下结论:丹麦当局所作的风险评估没有明显的任意性,也不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