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8/D/2118/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Dec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18/2011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Rakesh Saxena (由律师Jeremy McBride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1年10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12月12日转发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6年11月3日

事由:

从加拿大引渡到泰国

程序性问题:

《公约》对本申诉不适用;证实申诉的程度

实质性问题:

对原引渡请求和移交令中未列的泰国境内犯罪的起诉

《公约》条款:

第九和第十三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和第三条

1.1 来文提交人是Rakesh Saxena, 印度国民,生于1952年7月13日。2009年,他被从加拿大引渡到泰国,面临合谋侵吞曼谷商业银行钱款的刑事指控。他称,被引渡到泰国后,加拿大同意泰国以另外两项罪名起诉他,从而允许以原引渡请求和移交令未列的指控起诉他,违反专门规则。提交人称,加拿大由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因此侵犯了《公约》第九和第十三条赋予他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5月19日对加拿大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发出临时措施,要求加拿大在委员会审查其来文期间不接受泰国的任何进一步请求,也就是不就经修改的移交令未列的罪行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做出决定,不发出临时措施请求。提交人于2009年10月29日被引渡到泰国。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称,他从1985年至1995年在泰国工作,担任曼谷商业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顾问,包括担任曼谷商业银行总裁的顾问一年。1996年,他结束顾问工作,搬到加拿大。

2.2 随后,由于议会辩论期间揭露出曼谷商业银行发放政治性贷款,所以泰国银行接管了曼谷商业银行。1996年6月4日,泰国银行向泰国总检察长提交了一份简要报告,指控曼谷商业银行总裁及其他人,包括提交人在内,合谋侵占该银行钱款。

2.3 1996年6月5日,泰国警方经济犯罪调查司对提交人发出逮捕令,指控他“与同伙合谋侵占财产”。泰国警方请加拿大当局在其提出正式外交引渡请求之前,根据1911年《联合王国与暹罗关于引渡逃犯的条约》逮捕提交人。

2.4 1996年7月7日,一名引渡法官根据《加拿大引渡法》第10条发出逮捕令,以在曼谷商业银行“合谋侵占钱款”为由逮捕提交人。随后,1996年7月25日,泰国经济犯罪调查司以违反《证券交易法》为由对提交人发出又一项逮捕令。1996年8月30日,泰国请求根据《刑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指控引渡提交人。这些指控事关1995年向城市贸易公司提供的贷款。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审查了泰国提交的引渡请求和证据,于2000年9月15日认定,有证据表明,“一个获得适当指示并合理行事的事实审判官,有可能根据提交人所受的犯罪指控对其定罪”。法院发出一项羁押令,以等候关于引渡请求的决定。

2.5 2003年11月18日对提交人发出移交令并且于2005年12月1日做出修改。由于有关时效期限已过,所以经修改的移交令不涵盖涉嫌触犯《刑法》的罪行。因此,移交令仅涉及以下事项:“以命令、建议、威胁或其他方式导致董事总经理触犯《证券交易法》第307、308、309、311、313和315条”。这种罪行可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巨额的罚款。

2.6 2006年至2009年,提交人对移交令提出抗辩,但被驳回。2009年5月15日,上诉法院驳回他对经修改的移交令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2009年10月2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许可申请,提交人立即被移交给泰国当局,并经后者安排飞往泰国。提交人于2009年3月中风,一直乘坐轮椅,并且自返回泰国以后一直拘押在曼谷还押候审监狱。

2.7 提交人对引渡他表示反对,主要理由是,一旦他返回泰国,将被控触犯引渡令未列的罪行,违反专门规则。作为证据,他提交了一封泰国致瑞士的信;该信请求就他涉嫌所犯的、有别于引渡请求中所列的罪行提供援助。他还提交了一份《曼谷邮报》上的报道;该报道称,泰国警方刑事诉讼司正在收集证据,打算追究他的其它罪行。他也提交了一份类似于本案的另一案件副本;该案被告在引渡后被控犯有引渡请求未列的罪行。在该案中,引渡条约的英文和泰文版本不同:前者禁止审判其他罪行,而后者只是禁止就这类罪行服刑。然而,加拿大一再驳回了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意见。2003年11月18日和2008年12月19日,加拿大司法部长表示:司法部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泰国不会遵守其对加拿大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上诉法院在确认移交令时采纳了司法部的意见。2009年10月29日,司法部高级法律顾问向提交人保证,只会以移交令所列罪行起诉他并且泰国当局已就此作出口头保证。

2.8 提交人返回泰国后,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无关他被引渡的其他罪行致函加拿大司法部。尽管提交人的律师没有获得这些信函的全部内容,但是泰国当局显然请求加拿大对提交人所涉的16起案件放弃专门规则。2010年7月29日,加拿大司法部长同意了关于在提交人受指控的两起案件中放弃对提交人的拘留、起诉和惩罚适用专门规则的请求。然而,这一放弃未包括对提交人的其他一些指控。泰国法院请求加拿大确认它也同意了对这些案件放弃专门规则。但是,控方声称与缔约国当局讨论的事属机密。在泰国,提交人的保释申请一再遭到驳回。提交人称,他已用尽所有现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提交人指出,在本案中,加拿大由于同意放弃适用专门规则,从而导致侵犯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赋予他的权利。

3.2 提交人指出,为了使引渡符合《公约》第十三条,引渡必须合法、被引渡人必须有机会对这一行动提出异议并且有关决定可以复审。他认为,在本案中,必须合并考虑修改后的移交令和对放弃专门规则的同意;加拿大法院同意放弃专门规则,这就违反了该规则。因此他认为,对他的引渡不符合缔约国法律。

3.3 提交人还指出,即使认为加拿大移交他具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也应将引渡他的决定视为具有任意性。他就此指出,虽然缔约国曾一再保证他不会受到起诉,但是因为缔约国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所以这种保证失去了作用。提交人认为,由于缔约国一再向提交人保证其在同意授权移交时不会违反专门规则,所以剥夺了第十三条对任何引渡决定所规定的、他应享有的程序保障。提交人称,因放弃专门规则而导致他被起诉的那些罪行不受司法审查,并且他没有机会在加拿大法院就这些罪行提出质疑。

3.4 提交人还指出,如果缔约国的决定导致某人权利和自由在另一国受到侵犯,则也能够引发缔约国依《公约》所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在引渡案件中。他坚称,移交他和随后放弃专门规则,使他面临着比缔约国遵守引渡规则情况下更长的监禁期,而且这种后果是可预见的。提交人就此指出,如果定罪涉及无关的事实,则要求合并服刑的规则就不再适用了,正如放弃专门规则所涵盖罪行的情况那样。提交人还指出,引渡之后提出的新指控,使得他无法就受引渡的指控获得保释。他因此认为,缔约国使他处于被判处长期监禁的明显危险之中,而且以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所涉罪行对他施加任何监禁刑罚,将是任意性决定的结果,违反《公约》规定的程序保障。

3.5 提交人因此认为,缔约国以某种罪行将他引渡到泰国,然后又违反专门规则,同意以其他罪行起诉他,侵犯了《公约》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赋予他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2年6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 缔约国回顾说,专门规则是引渡伙伴之间的义务,因此引渡国可以合法放弃。泰国请求加拿大放弃专门规则,并不违反该规则;加拿大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也同样如此。

4.3 对提交人关于《公约》第十三条的指称,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承认了加拿大引渡他的程序符合《公约》的要求。他的申诉只提及他目前在泰国面临的其他刑事指控,而这些指控以前没有经过加拿大法院审查。缔约国表示,第十三条仅适用于驱逐程序,不适用于在提交人被引渡到泰国之后才发生的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一事。然而,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的说法,即加拿大法院对于他在泰国其他刑事指控的审查,属于《公约》承认的一项权利。

4.4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主张,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他没有说自己在泰国受到的审判有任何不公正,因此不能认为他受到的拘留是任意性的。提交人根据第九条提出的唯一申诉是,由于缔约国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因此如果他在泰国受到其他指控的定罪,就使他面临更长期的羁押。缔约国认为,当它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时,提交人已经到了泰国,不再受其管辖或在其有效控制之下。此外,因若干刑事指控定罪所致的公正审判和潜在监禁,不是委员会将一国可能发生的人权侵犯行为归咎于另一国时考虑的那种“不可弥补的伤害”。缔约国还认为,在提交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得到保证并且获有将得到良好待遇的外交保证的情况下,缔约国同意以新的指控起诉他,不等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缔约国就此指出,第九条第一款不适用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情况,即使这可能导致在另一国的额外刑事指控和定罪。因专门规则被同意放弃而面临额外刑事指控、公平审判和定罪后可能更长的监禁,并不构成第九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任意拘留,也不构成《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的任意驱逐。缔约国指出,即使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提交人的指控也毫无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2012年8月9日的评论中说,他是根据缔约国移交泰国的最初指控被判定有罪的。他指出,缔约国在2012年6月28日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涉及到与他首次来文中所援引的两起案件不同的另一案件。提交人指出,泰国在获悉加拿大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之前,就于2011年3月29日开始了Somprasong互通(Somprasong)案和Zilar国际服务有限公司案的刑事诉讼,以避免这些案件根据泰国法律分别于2011年7月3日和2011年5月7日失去时效。

5.2 提交人指出,专门规则只在缔约国引渡程序的执行阶段发挥作用,而且同意引渡与放弃专门规则所涉的罪行都是产生于同一类情节。

5.3 他还指出,缔约国关于第十三条不适用于本案的3个理由没有根据。他认为,第十三条受到违反,源于缔约国采用经修改的移交令与随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这两者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尽管缔约国一再保证提交人只会因其被移交的犯罪而受审。提交人还称,缔约国在Somprasong案中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但没有征求或收到他关于新罪行的任何声明,从而违反了《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

5.4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关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行动不引发第九条所载责任的意见毫无根据,因为这种同意直接使他面临被判处更长期监禁的危险,尽管缔约国保证不会违反专门规则。

5.5 对于缔约国认为他根据《公约》第九条和第十三条提出的意见没有根据的说法,提交人认为,放弃专门规则就取消了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保障。他辩称,对有关罪行的监禁判决是源于违反程序保障的任意决定。

5.6 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应认为来文毫无理由。

5.7 综上所述,提交人请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认定《公约》第九条和十三条遭到违反;宣布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向他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并确保他不会在泰国因经修改的移交令未列的事项受到起诉。

5.8 2013年2月12日,提交人指出,对于他提交初次评论时正在审理之中的Zilar案,缔约国拒绝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尽管有缔约国的这一拒绝,但是曼谷南部刑事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将Zilar案与已经被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Somprasong案合并。合并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预计于2013年4月进行。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缔约国在2013年5月6日的补充意见中答复了提交人新的指称。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称,2012年6月28日,加拿大同意对Somprasong案放弃专门规则,并且仍在考虑是否同意对Zilar案放弃专门规则。缔约国还注意到:提交人称,2011年3月29日,泰国在收到加拿大的同意之前就对这两起案件提起刑事诉讼,以避免这些案件失去泰国法律规定的时效。缔约国称,根据加拿大和泰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专门规则仅禁止拘留或审判;而在获准放弃专门规则之前提出刑事指控,并不构成对专门规则的违反。

6.2 缔约国认为,只要提交人没有因请求放弃专门规则所涉的罪行被拘押或审判,根据1911年《联合王国与暹罗关于引渡逃犯的条约》,就不存在违反专门规则的行为,因为提出指控是根本不受禁止的。缔约国指出,许多国家为刑事指控规定了时效,而且正如本案那样,如果获准放弃专门规则,则可在时效期之外起诉。

6.3 关于提交人涉及Zilar案的申诉,缔约国说,在获悉加拿大拒绝放弃专门规则后,泰国总检察长撤消诉讼,从而曼谷刑事法院驳回了案件。

6.4 缔约国还指出,《引渡示范条约》在加拿大或国际上没有法律地位,《示范条约》第14条没有规定被请求国有义务从被告取得声明。相反,该条款是要求作为请求国的泰国提供提交人做出的任何声明。缔约国还指出,与引渡提交人有关的文书是1911年联合王国和暹罗之间的引渡条约。

6.5 虽然提交人是以若干不同方式提出指称的,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申诉是,在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期间,缔约国一再告诉他本案不会违反专门规则;但缔约国后来同意放弃专门规则,言而无信。缔约国强调说,专门规则可以被合法地放弃,而且加拿大即使可能向提交人确认了在本案中不会违反专门规则,但是从来没有说过它会不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缔约国因此认为,提交人关于加拿大法院既然知道专门规则会被违反就不应批准引渡他的说法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这种违反行为。

6.6 对于提交人称加拿大违反《公约》第九条,“尽管反复明确保证不会违反专门规则”,但却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使他在泰国面临可以预见的长期监禁的风险,缔约国重申,由于没有违反专门规则,所以就没有违反第九条。因此,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提交人的来文与《公约》条款不相容而不可受理,或者证据不足。

6.7 即使委员会确定提交人的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也根据同样的理由认为其毫无根据。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进一步评论

7.1 2013年7月21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补充意见做出进一步评论。提交人在重申他的论点时补充说,关于他被移交的问题,必须与后来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问题合并考虑。因为后者违反了第十三条为驱逐案所规定的程序保障。

7.2 提交人认为,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是违反第十三条的后果:由于他被移交,再加上缔约国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所以他受到的监禁比起他仅因缔约国同意引渡的事项而受审所获的期限更长。

7.3 提交人补充说,缔约国能够预见泰国不会遵守特别规则,并且他向行政部门以及与关于移交他到泰国的决定的各种司法程序中提出这一问题。加拿大法院认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提交人还辩称,在没有提出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本不会因额外的指控而移交他。

7.4 提交人还指出,Zilar案确实于2013年4月1日被驳回,但泰国总检察长撤回了诉讼并不是“在得知加拿大拒绝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之时,而是被拒绝至少7个月之后。他补充说,Somprasong案中被指控的罪行是于2010年9月12日,而不是2011年7月7日超过时效。提交人对缔约国的以下主张提出反驳:(a)称泰国提出的犯罪指控不违反专门规则;(b)称提交人没有因引渡未涉的其他事项被拘押或审判;以及(c)如果获得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实际上就可在时效之外提起诉讼。他指出,缔约国对Somprasong案同意在所指控罪行时效期限之外放弃专门规则,导致泰国违反专门规则,并导致追究时效已过的指控。这是缔约国先前拒绝做的事情,因为缔约国当时修改了移交令以不再提及时效期已过的犯罪。

7.5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得出结论说,提出指控就有效地阻止了时效到期,因为这等于审判程序开始;这就意味着,当提交人于2010年3月因银星投资公司和特别通卡112J案受到指控时,泰国就违反了专门规则。提交人补充说,他在2011年3月29日被曼谷南部刑事法院以Somprasong案下令拘押,但该案时效期已过。所以,提交人是因为引渡未涉的罪行受审的,是因为在Somprasong案中被指控的罪行被拘押的,是违反专门规则的。

7.6 关于缔约国辩称《引渡示范条约》第14条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范,而只是国际良好做法概要的观点,提交人说,他援引《示范条约》只是强调说,缔约国在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之前未能做出任何努力保护他的利益。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本来意识到时效期在起诉他的程序中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时效期使得无法追究原引渡请求中的一些指控。提交人称,如果曾经就Somprasong案关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请求一事征求过他的意见,他本会提醒缔约国注意该案中指控的时效限制并且因此放弃专门规则是不妥当的。

7.7 提交人重申,在本案中违反第十三条以及因此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的起因是,泰国在有关3起案件中对他提起诉讼以明显试图逃避适用的时效之后,缔约国却同意了放弃专门规则。通过对提交人提起诉讼并批准拘押他,泰国违反了专门规则。这种违约行为不能因缔约国随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而视为得到纠正。

7.8 提交人强调说,他并不声称被引渡人应在移交令未列的事项上享有豁免。但是,他认为,缔约国由于无视其给予该人的保证,即不会因移交令未列的事项受到指控,所以违反了《公约》。虽然提出引渡请求的理由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从而使提交人能够就审判一项可引渡罪行的要求而质疑其证据质量,但是对于同意了放弃专门规则的事项来说,进行这种审查是不可能的。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 2014年2月12日,缔约国评论了提交人2013年7月21日的意见,即他在泰国是因为与引渡无关的Somprasong案受到拘押,并且该案的时效在加拿大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前就已经过期。缔约国回顾说,专门规则作为引渡伙伴之间的义务,可以由被引渡国合法地放弃。因此缔约国认为,泰国请求加拿大放弃与加拿大同意放弃专门规则,都不违反该规则。

8.2 缔约国重申,《公约》第十三条只适用于通过引渡从加拿大驱逐提交人的情况以及他仍在加拿大时决定引渡他的法律程序。第十三条不适用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问题。缔约国指出,它同意泰国按照公平审判原则以新的指控起诉提交人,并不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赋予他的免受任意拘留的权利。

8.3 缔约国进一步反驳提交人的如下说法,即:泰国法院是根据2011年3月29日的逮捕令拘押他的,尽管加拿大直至2012年6月28日才同意对Somprasong案放弃专门规则。缔约国指出,泰国当局在2009年10月29日,当提交人最初被交还泰国时就通知缔约国,说他将面监城市贸易公司案的指控,并且根据法院命令不得保释他。据泰国当局称,由于提交人已经在押,不需要就Somprasong, 特别通卡112J案或银星投资公司案发出新的拘留令,因为已经有了拘留他的命令。缔约国认为,泰国当局遵守了专门规则。

8.4 缔约国承认其没有关于泰国刑法的专门知识,而且就所获提交人案件资料的准确性来说,它依赖于泰国当局的诚信。缔约国还指出,就拘押提交人的依据来说,泰国刑法的复杂性问题不在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

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9.1 提交人在2014年6月10日的意见中指出:缔约国没有质疑(a)提交人不仅向行政部门,而且还在关于将他移交泰国的决定的各种司法程序中提出了泰国很可能不遵守专门规则的问题,并且法院认为这不是可能发生的事情;(b)在不要求提供重大额外证据的情况下,本来不能以新的指控移交提交人。

9.2 提交人还称,缔约国没有对他的以下意见提出异议,即:与缔约国2013年5月6日的进一步评论相反,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并不允许在法定时效之外起诉。2011年3月29日,在检察官要求曼谷南部刑事法院接受对提交人的指控之前,Somprasong案中所指控的罪行就已经相当失去时效,因为适用于这些罪行的时效于2010年9月,也就是实施涉嫌犯罪的最后日期已满15年。此外,2012年1月23日,在缔约国同意对Somprasong案放弃专门规则之前,曼谷南部刑事法院批准了检方推迟审理的请求。因此,对提交人提起刑事诉讼是违反专门规则和引渡条约的。提交人辩称,在2012年6月28日开始审理之后,缔约国才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从而认同了泰国违反专门规则并继续进行时效已过的诉讼。

9.3 提交人还重申,司法部长从未试图征求他关于泰国申请对Somprasong, 特殊通卡112J案和银星投资公司案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一事的任何意见。提交人认为,由于缔约国在引渡他到泰国之前一再保证专门规则将得到遵守,所以这一疏忽是个失误。因此,缔约国似乎不了解泰国关于放弃专门规则的请求所涉全部罪行的性质。

9.4 提交人还指出,司法部长及其官员在2010年7月29日和2012年6月28日缔约国致泰国的两封信中正当地表示关切说,新的引渡请求将拖延现有的引渡请求,使城市贸易公司案中的其余指控超过时效。事实上,如果在2009年10月29日没有移交提交人,其余的指控将在2010年7月超过时效。提交人认为:这证明了他的意见,即违反《公约》第十三条并因此违反第九条的行为在于,缔约国事实上充分了解泰国已经宣布将针对引渡请求未列的罪行起诉他。

9.5 提交人因此重申,当泰国已经在所有3起案件中对他提起诉讼以试图规避这些案件所适用的时效之后,缔约国才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泰国违反专门规则的行为不能因缔约国随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而视为得到“弥补”,因为这种同意不符合缔约国先前一再给予提交人的保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查可否受理问题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1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在是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上反驳来文。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对2005年12月1日修订的2003年11月18日移交令提出了若干未成功的质疑;上诉法庭驳回了他对移交令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了他对该裁决提出上诉的请求,然后提交人被移交泰国。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10.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关于违反第十三条行为的指称应当不可受理,因为加拿大的引渡程序符合《公约》的要求,而且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并不违反专门规则或缔约国对提交人所做的在本案件中将遵守专门规则的声明。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没有证实他的指称,即加拿大法院对泰国提出的额外刑事指控进行审查之事是《公约》承认的一项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如果根本以没有任意性的证据而在另一国被定罪并判处监禁,不构成《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任意拘留,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从属地理由和属事理由两方面来说都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尽管在引渡程序方面保证提交人在被移交泰国后不会面临新的指控,却没有要求提交人就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请求一事表达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的目的,提交人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三条提出的申诉具有充分证据。委员会因此认为可以受理这些申诉,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1.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11.2 委员会面前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提交人被引渡到泰国之后按原引渡请求和移交令中未列的两项指控罪行受到起诉,因此加拿大的同意是否侵犯了《公约》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赋予提交人的权利。

11.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当他被引渡到泰国,在泰国对据称超过时效的3起案件中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之后,加拿大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从而违反了《公约》第十三条。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他的指称,由于缔约国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有关程序与引渡程序密切相关,所以他应该受益于《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障。提交人尤其声称:在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程序中,他没有获得《公约》第十三条的程序保障,因为加拿大没有就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一事征求他的意见;有关罪行已经超过时效;对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理由而没有进行司法审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不能认为缔约国随后同意了放弃专门规则就“弥补”了泰国违反专门规则的行为,因为这种同意不符合缔约国向他反复做出的保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第十三条仅限于驱逐程序,但是不适用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一事,因为可以根据相关双边引渡协定合法地同意放弃这一规则。

11.4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九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由于加拿大在没有征求他的意见或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将他移交并随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所以他受到拘留和监禁的时间比缔约国不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和如果引渡规则得到遵守要长得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在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时候,提交人已经身在泰国,不再受加拿大管辖。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说法,提交人将享有公正审判,而根据若干指控被刑事定罪后的潜在监禁,不在委员会所解释的将一国潜在侵犯权利的责任归咎于另一国的“不可弥补的伤害”的概念之内。

11.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加拿大的引渡程序期间利用了《公约》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全部程序保障,他于2009年10月被引渡到泰国,并且在加拿大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时正被关押在监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同意放弃专门规则是符合现行有效的1911年引渡条约的,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这项协议使得能够对提交人以不同于将其从加拿大引渡到泰国所依据的指控进行起诉。委员会回顾到:根据其判例,引渡属于《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内。

11.6 委员会注意到:在引渡程序期间,提交人表示关切说,他可能受到与移交无涉的其他犯罪的指控、起诉和审判,但是缔约国司法和行政当局向他保证专门规则将得到遵守。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引渡的主管当局是法院,但是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是司法部,未经司法审查,并且没有其他正当程序保障。

11.7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泰国当局在提交人于2009年10月被实际移交之前就表示打算对提交人提出新的刑事指控,但是一直等到提交人被引渡后才发起新的刑事诉讼,而且在他抵达泰国后不久就提出了放弃专门规则的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鉴于提交人自1996年以来一直受到拘留和调查,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关于其他犯罪的指控没有成为2003年和2005年最初或经修改的引渡令内容。

1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否认如果知道提交人将受到引渡令发出之前犯有的、移交令未列的其他罪行指控,就不会同意放弃专门规则。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一再强调保证不会违反专门规则,即除了被引渡的罪行之外,他不会在泰国因其他罪行受审,但缔约国还是同意放弃了该规则。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得到机会质疑关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决定,从而剥夺了他按照《公约》第十三条应得的正当程序保障,因此作为这一程序的结果,提交人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拘留和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泰国请求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过程中,提交人仍在加拿大的管辖之下。

12. 因此,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是,缔约国剥夺了提交人对放弃专门规则的请求一事发表意见的可能性,并封杀了提交人寻求法院审查这一请求的可能性,因此侵犯了《公约》第十三条赋予他的权利。鉴于委员会对第十三条所涉问题的认定,所以不再进一步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

13.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为《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修订和更正其引渡法,包括关于同意放弃专门规则的程序,完全遵守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委员会本《意见》所承担的义务。

14.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以正式语文公布和广泛宣传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