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125/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25/2011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Dmitry Tyan(由其妻Irina Khan和哈萨克斯坦人权和法治国际局的Anara Ibraye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Dmitry Tyan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4月1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1年12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3月16日

事由:

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任意逮捕和拘留;拘留条件;公平审判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基于属时理由的可受理性

实质性问题:

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任意逮捕和拘留;公平审判;法律援助;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提交人是Dmitry Tyan, 哈萨克斯坦公民,生于1972年,目前在哈萨克斯坦科斯塔奈地区的UK-161/2惩戒设施中服刑。他声称哈萨克斯坦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所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在哈萨克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8年10月22日下午5时许,提交人(阿斯塔纳一建筑公司的业主)及其妻被警方召到在阿斯塔纳的内政部。他们是作为他们的熟人、同为阿斯塔纳商人的Y的妻子和三名未成年子女被谋杀案的证人被传讯。询问持续到晚上10时30分。此后,提交人被带到阿拉木图区内政部,一直被询问到凌晨1时30分。询问期间,五名警察殴打和威胁他,逼迫他承认有罪,并提供对他的熟人E不利的证词,后者是该案的主要嫌疑人。2008年10月23日凌晨2时30分,提交人被允许离开。

2.2 2008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提交人和其妻向在阿斯塔纳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调查部报告了警方的虐待行为,其中指出了对他施加酷刑的五名警官中两人的姓名。 直接从那里,提交人被前一天审讯他的警察带去做指纹识别和DNA检测。那天晚上,为了安全,一名警官留在提交人的公寓。

2.3 2008年10月24日下午7时左右,由于在受害者家的浴室里发现他的指纹,而且据说他欠了Y的钱,提交人被作为嫌疑人受到询问。约晚上9时,他被送往在阿斯塔纳内政部的一个临时拘留设施。2008年10月24日至27日,提交人在他的妻子已为他雇用的律师N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到多次审讯。警官O每天访问提交人数次,威胁他并殴打他的耳部和头部。2008年10月25日,警方通知提交人,他的律师和妻子已经抛弃了他。同一天,警察猛击他的胸部,并让他贴墙站了四小时。有几次,他被锁在一个所谓的“玻璃杯”里,50平方厘米的空间,他不能坐下,没有食物和水,也不让上厕所。警方不理睬提交人要求检查身体的请求。2008年10月30日,进行了第一次体检,当时提交人身上已没有印记留下。2008年10月30日至11月21日期间,提交人每天都被检查身体,当时他已经没有受到虐待了。

2.4 2008年10月25日,提交人被迫撰写供词,提供对E不利的证据。2008年10月26日,法院批准拘留提交人10天。2008年10月27日,提交人被迫在当值律师A在场的情况下写第二份供词。2008年11月2日,当提交人的妻子雇用的一名新律师G来探望他时,他撤回了这两个供词,并拒绝了A的服务。

2.5 2008年11月3日,提交人被指控谋杀Y女士及其子女。鉴于指控的严重性,调查人员而不是法庭将提交人的拘留期共延长至2008年12月28日。其后,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和2009年1月16日作出延长拘留的决定。提交人对关于拘留他的每个决定都提出了上诉,要求保释。法院驳回了上诉,说提交人有可能影响该案的证人或潜逃以躲避调查或审判。

2.6 2008年11月25日,在被转至司法部的审前拘留所后,提交人在没有他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又写了两份供词。2008年11月27日,他写了一份声明,拒绝他的四名律师中三人,即K、S和N的服务,并要求将其转回警察临时拘留所。2008年12月6日,提交人会见他的律师,并写了一份声明,确认他希望他们为他辩护。2008年12月12日,提交人在他的律师K在场的情况下,撤回了他在2008年11月25日所写的两份供词。

2.7 2008年12月29日,内政部作出决定,不对被指称虐待提交人的警察刑事立案。2009年2月9日,阿斯塔纳检察院下令进行进一步调查,特别是因为调查人员没有查明和询问一些证人,也没有采取其他一些(未指明的)行动以核实提出的诉称。2009年3月16日,经过进一步调查,内务部拒绝刑事立案。2009年3月16日的决定完全就是2008年12月29日决定的复制品。2009年5月27日,提交人在日期不详的某一天提交检察总署的上诉被驳回。2010年1月21日,针对提交人的妻子2009年12月30日的信函,检察总署指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了关于对提交人使用非法调查手段的指控,但不能证实这一指控。

2.8 2008年10月24日至12月30日,提交人被拘押在警方的临时拘留设施内,尽管按法律规定,他应被送到司法部的审前拘留所。他被移送至一个审前拘留设施,从2008年11月25日至27日,然后从2008年12月30日至审前拘留结束一直呆在那里。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3月10日,他被单独监禁。此时不允许他接收妻子寄来的包裹。

2.9 2008年10月24日至2009年1月6日,提交人的律师探访他的请求曾多次被拒绝。当他们设法与提交人见面时,他们也只有几分钟时间,而且是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

2.10 自2008年10月22日第一次遭遇警察,提交人一直坚持他有2008年10月21日晚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据说那是谋杀发生的时间。这个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得到九个证人和他家座机和移动电话记录的证实然而,警察只是到了2009年1月才开始检查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2.11 2009年3月2日,提交人的刑事案件被送交法院。提交人称审判期间他的权利多次受到侵犯。除其他外,提交人称,四份撤回的供词被法庭作为证据;主审法官不允许提交人提及警方的酷刑,而当他提及时,法官请陪审团不要考虑这些信息;不允许他的律师U在法庭上代表他;而且法院没有考虑到提交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而是把不可受理的证据作为其裁决的依据,这些证据的收集违反了程序规范,并且不足以证明他有罪。提交人还称,法院违反了“平等武装”原则,因为不允许他和他的律师提出任何证据。在法院听证期间,法官驳回了辩方提出的190个问题,并驳回了辩方52项请求。提交人邀请的专家被法院作为证人而不是专家听取,他们的专家意见未受到考虑。提交人还声称,他只收到审判笔录的副本而不是原件,有些笔录缺失,而且是后来经多次申述后才向他提供,此外他的律师要求多三天的时间准备答辩,也被拒绝。第二位主审法官N不公正,因为他的儿子是一名财经警察,负责调查提交人的案件。同一法官还于2008年12月30日和2009年1月26日审查了提交人提出的对审前拘留令的上诉。提交人要求调离该法官的请求被拒绝。提交人还声称,主审法官对辩方和陪审团施加了压力,主审法官没有采取行动防止来自受害者家属的威胁,陪审团由哈萨克族的八名妇女和两名男子组成,而提交者是一名韩裔。

2.12 关于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评估,提交人提出许多问题。除其他外,他声称,犯罪现场协议在第二天被重写,在收集证据方面出现了技术上的错误,专家们得出不正确的结论,特别是关于他的指纹留在受害者家浴室里的日期,以及在一块布上发现的DNA和四份供词中的笔迹。他还指称,在法庭上没有出示有关他欠Y钱的任何证据,据说这是犯罪动机。

2.13 2009年6月16日,阿斯塔纳市法院判处提交人25年徒刑并没收财产。提交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驳回上诉。尽管提出书面请求,提交人还是被拒绝出席上诉法庭听审的可能,只能由其律师代理。在上诉中,提交人提出在调查和收集证据阶段违反诉讼程序,N法官缺乏独立性,以及审判法院未能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查,即提交人撰写四份供词时的情况,警方对他施加的压力,特别是限制他收取包裹的权利和得到律师探视的权利。上诉法院对他的案件只审理了两小时,在没有审查他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就驳回了他的上诉。2009年11月16日,提交人在监督复审程序下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没有通知提交人或其律师听证的日期,而是在2010年1月5日决定不对上诉进行监督复审。2011年9月5日,提交人在监督复审程序下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另一上诉。2011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将其刑期减少1年,至24年。在日期不详的某一天,提交人再次在监督复审程序下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于2015年12月9日被驳回。在2014年7月3日的《新刑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之后,提交人在一个日期不详的某一天向科斯塔奈市第二法院提交了复审其刑期的请求。2015年11月18日,科斯塔奈市第二法院将刑期减至19年监禁。

2.14 提交人投诉了卡拉干达AK-159/7区的拘留条件,2010年8月26日至2010年9月18日他被关押在那里。除其他抱怨外,他提到睡觉的地方人满为患(一个房间八、九十人)、潮湿、室内温度低、缺乏自然光、人造灯光不足、通风不足。他声称,囚犯必须清理污水,他的信件受到审查。 他还称,在他目前服刑的科斯塔奈地区UK-161/2惩戒所,囚犯没有工作和活动的可能。

申述

3.1 提交人声称,由于受到警方酷刑,以及对他的指控缺乏有效调查和缺乏有效补救措施,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2 他声称,由于法院在批准拘留时没有证明需要拘留他,以及由调查人员而不是法院批准2008年11月3日对他的拘留,他根据《公约》第九条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3 提交人还声称,限制他的妻子和律师探访,在审前拘留期间限制他收取妻子发送的包裹,在审前拘留设施中受到单独监禁和AK-159/7区和惩戒设施UK-161/2的拘留条件,这些都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所享有的权利。

3.4 提交人称,在司法诉讼期间,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乙)项、(丙)项、(丁)项和(庚)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3.5 提交人最后称,由于他没有出席上诉听证,且因为上诉法院没有审查他的案件的事实就在正式裁决中驳回了他的上诉,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所享有的由高一级法院审查其定罪和刑期的权利受到侵犯。

3.6 提交人寻求有效调查他关于酷刑的指控并处罚应负责任者;修改法院裁决,从证据中免除用酷刑手段从他那里获取的四份供词;对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给予全面、充分的赔偿,包括补偿和康复。

缔约国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2年2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缔约国说,内政部对警察虐待提交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但不能证实提交人的指控。检察院维持了内政部不进行刑事立案的决定。调查的结果是内政部于2009年3月16日决定不对警察刑事立案审查。审判法院对调查材料和结果进行了审议。

4.2 缔约国还认为,自2008年10月24日提交人被捕以来,一直准许他的律师探访他,且所有的调查行动均在他们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随后也进行了体检。法院根据国家法律批准和延长对提交人的拘留。

4.3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写了四份供词,在其中提供了对E不利的证据,并说他目睹了E如何袭击Y。根据2008年12月18日第2388/1号专家结论,对提交人四份供词中笔迹的分析,没有揭示出作者在写供词时精神状态或身体状态不正常。缔约国认为,警察临时拘留所的负责人表示,在拘留中没有对提交人施加压力,也没有限制他的律师探访。法庭认定证据以合法方式取得,并认为其可受理。法院作出裁决不仅依据提交人的供词,而且依据调查中收集到的证据,其中有在受害者家浴室和他们的车上找到的提交人的指纹,在受害者家院子里发现的香烟上他的DNA, E的陈述以及他欠Y的债。提交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仅得到他的亲属和他妻子的一个朋友的确认。作者的手机电话记录显示,2008年10月21日下午7时后没有电话。

4.4 缔约国否认在提交人案件的调查或司法诉讼期间侵犯了提交人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4月20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缔约国说提交人提出的虐待指控得到了调查,对此提交人答复说,尽管国内法律规定,应由负责机构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对酷刑指控刑事立案的决定,但在他的案子中,作出决定是在他提出投诉的两个多月后。调查由警方进行,警方不是一个独立机构,因为被指称的肇事者是警察。与缔约国的陈述相反,审判法院没有研究调查的材料和结果,审判法院的主审法官还要求陪审团不要考虑提交人关于遭受酷刑的诉称。

5.2 法院没有分析拘留提交人的理由。调查人员批准拘留他两个月的决定未经法院审查。

5.3 对提交人写的四份供词进行研究的专家只分析了供词的文字,没有使用作者笔迹的自由取样。根据提交人聘请的专家K, 自由取样在确定一个人写有关文字时心理或身体状态是否受到扰乱方面必不可少。

5.4 缔约国提到的作为法院裁决依据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提交人参与犯罪。浴室中的指纹是2008年8月提交人帮助安装镜子时留下的,DNA测试无最后结果,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文件来证实提交人欠Y的债。判决基于的是假设。缔约国没有提到家里座机的电话记录,它可以证实提交人不在犯罪现场。

5.5 提交人进一步驳斥了缔约国的意见,重复他最初的论点,并坚持认为,如呈文所述,他的申述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

各方的补充呈文

6.缔约国在2016年6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确认了其以前的意见,坚持认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二、三和五条,应认定提交人的诉称因证据不足而不可受理。

7.提交人在2016年7月3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重申了他的初次呈文中的主要论点。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称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委员会认为已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案件中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9月30日《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生效之前。委员会注意到,基于属时原则,它不可审查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的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除非被指控的违反行为在该日期之后继续,或继续产生影响,而影响本身就构成对《公约》的违反,或构成对先前违反行为的肯定。有鉴于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关于其审前拘留的非法性的诉称,以及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关于他在2009年1月至3月被单独监禁,限制他的妻子和律师探访和限制他收到妻子包裹的诉称。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这些问题的国内诉讼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完成,因此根据属时原则认定它们不可受理。关于提交人诉称的其余部分,委员会注意到,它们是2009年9月30日之后在国内法院和机构提出的,属于上诉和监督程序范围内,且其被驳回的方式就可以证实指称的侵权行为。因此,委员会认为,基于属时原则它们可以受理。

8.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关于2010年8月至9月期间他在AK-159/7监狱和自2010年9月起在UK-161/2监狱的拘留条件的诉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他所进行的国内诉讼,也没有提供材料证明他关于监狱拘留条件的指控。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这一部分诉称,就可受理性而言证据不足。

8.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法官N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因为他的儿子参与了对提交人的财务案件调查,还因为同一法官于2008年12月30日和2009年1月26日审查了提交人提出的对审前拘留令的上诉。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法官的偏见和他未履行公正和独立的责任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或解释。提交人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文件来证明他的诉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其他诉称,如主审法官对辩方和陪审团施加压力,法官未能确保免遭受害者家属的威胁,陪审团的组成不合法等,均属于泛泛之谈,就可受理性而言证据不足。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这一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8.7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提出的诉称,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一些拖延,但提交人及其律师确实收到了审判笔录并能对其作出评论。提交人没有充分说明具体不许他和他的律师查阅哪些文件和证人陈述,或者他认为这如何影响了诉讼的结果。提交人也没有解释他和他的律师为何需要多出三天的时间来准备诉状。由于卷宗中缺少其他有关资料或解释,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就可受理性而言,该诉称没有充分的证据。

8.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由于不允许他的第三名律师U在法庭上代表他,审判法院违反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所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它从卷宗里的材料得知,据审判法庭所说,让第三名律师进入辩方团队,将延长诉讼程序,因为所提律师在整个下一周都要参加另一审判,因此无法研究提交者一案的材料。由于审判已经持续一个月,法院决定拒绝提交人的请求。在这方面,考虑到提交人没有表明第三名律师对其辩护的重要性,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这项诉称没有充分证据,并宣布其不可受理。

8.9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述,即由于他和他的律师都没有出席2010年1月5日最高法院的监督复审听证,所以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监督上诉和法院裁决的案文,也没有具体说明听证的性质和特点或指出是否有检察官出席了有关听证。在卷宗里没有任何其他信息或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提出的诉称,并认定其不可受理。

8.10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提出的与审判期间审查证据和证人有关的指称。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不同意法庭上辩方邀请的专家的地位和他们的结论的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根据卷宗里的资料注意到,法官正在适用国内法来确定证人和有关证据的地位。委员会回顾,一般来说,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来审查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或适用国内立法,除非可以证明这种评价或适用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以其他形式违反了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其收到的材料不允许它断定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对证人的询问达到任意评估证据的地步,或者相当于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一部分来文证据不足和不可受理。

8.11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他其余的诉称,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问题,以及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丁)项和(庚)项及第五款提出的诉称的其他部分,委员会遂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分别涉及2008年10月22日、2008年10月25日至27日他被警察作为证人和嫌疑人询问时发生的事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从2008年10月23日上午起他就一直受到警察的监视,所以他在遭受殴打后不能去看医学专家接受检查。委员会还从它收到的现有材料中注意到,2008年10月24日和30日,提交人得到医学专家的检查,他们在他身上没有发现任何印记,也没有收到提交人的任何投诉。提交人并没有质疑这些医学专家的独立性。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对他投诉2008年10月22日警察施加酷刑的调查没有成效。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2月9日,阿斯塔纳检察院撤销了内政部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不对被指称施加酷刑虐待提交人的警察人员进行刑事调查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检察院提出的理由包括调查人员未能查明和询问提交人提到的一些可能的证人。2009年3月16日,在进一步调查后,内务部再次拒绝刑事立案。但委员会注意到,内政部2009年3月16日的决定与2008年12月29日的决定一模一样,没有载有任何资料说明采取了更多的调查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当局的论点,即审判法院审议了提交人的酷刑指控和调查结果。但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明其论点。委员会从收到的资料中注意到,审判法庭不仅没有审议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而且阻止提交人在陪审团面前谈论这些指控。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定,由于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缺乏有效调查,因此违反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9.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剥夺他参加2009年11月10日上诉法庭听证会的权利的诉称。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经请求亲自出庭,法院遵循国内法拒绝了他的书面请求。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由四名律师代表他出席上诉听证,其中至少两名律师在对他的刑事诉讼全过程中一直代表他。然而,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适用于本案,因为按照上诉程序,法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对有罪或无罪的问题进行重新评估。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规定,被告有权出席受审,只有在为了适当司法,或被告虽事先充分了解庭审的情况,却拒绝行使本人出庭权时,才可允许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庭审。因此,在缺乏缔约国适当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其面前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诉称。

9.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诉称,即审判法院把他被逼迫写出的供词作为证据。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法院审理的证据是以合法方式获得,并被法院接受为可以受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卷宗上的资料表明,审判法院并没有审议警察获得这四份供词的手段。卷宗里没有任何资料表明法院已经考虑到,提交人在写供词时,是在拘留所设施内受到警察的控制,他一经与自己的律师交谈,就撤回了这些供词。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庚)项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面前的资料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和《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丁)项和(庚)项所享有的权利。

11.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除其他外,有义务:(a) 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一经证实,即起诉、审判和惩罚应对施加酷刑虐待提交人负责的人;(b) 复审法院对提交人一案的判决,排除性质未得到法院适当核实的供词;和(c) 为提交人所遭受的侵权向其提供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将来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在缔约国内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