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8/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March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一.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根据该条款编写。

2.本报告陈述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评价和委员会在其第一一八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自2012年7月举行第一一五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所使用的后续程序的所有现有资料见载于以下网址的表格: http://tbinternet . ohchr . org/Treaties/CCPR/Shared%2 0 Docu ments /1 _ Global/INT _ CCPR _ UCS _ 118 _ 25489 _ E . pdf 。

答复评估

答复/行动令人满意

A

答复大体令人满意

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

B1

已采取实质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并采取措施

答复/行动令人不满意

C1

已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C2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不与委员会合作

D1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2

经(多次)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

答复表明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第一零七届会议(2013年3月)

安哥拉

结论性意见:

CCPR/C/AGO/CO/1, 2013年3月27日通过

后续行动段落:

第7、第10和第23段

第一次答复:

2014年6月24日

委员会的评价:

第23段[A]。需要就第7段[C1]、第10段[B1][B2][C1][C1]和第23段[B1]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次答复:

2015年11月23日

委员会的评价:

第7段[B2]、第10段[B1][B2][C1][C1]以及第23段[A](先前评价见CCPR/C/112/2)和[B1]

第7段:缔约国应修订《监察员法》以确保其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或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人权授权且符合《巴黎原则》的新的国家人权机构。

后续行动问题:

[C1]: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修订《监察员法》以确保其充分符合《巴黎原则》,或缔约国是否打算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新的国家人权机构。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第一份后续行动报告(见CCPR/C/AGO/CO/1/Add.1, 第9和第11段)中提供了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符合《巴黎原则》的资料。它正在研究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也正在研究关于改变监察员地位的一项提案。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更改监察员地位的倡议的资料,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该倡议的进展和内容及其是否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重申其在这方面的要求。

第10段:缔约国应通过一项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和表现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收集数据,以确定问题的严重性、根源以及对妇女的影响。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法院和执法官员有效适用关于家庭暴力的2011年7月14日第25/11号法律。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施暴者进行起诉,如果施暴者被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其保护和预防措施,特别是通过增加收容所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康复。它应当就家庭暴力问题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负面影响向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后续行动问题 :

[B1]:(a) 委员会赞赏安哥拉通过立法措施,更好地保护妇女免遭暴力,包括打击家庭暴力的执行计划和规范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5/11号法的总统令。但是,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这类立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影响。

[B2]:(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资料,但要求就近三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以及调查、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的情况提供最新统计资料。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正在开展的旨在确认和分析助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文化、宗教和社会因素的研究的进展情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国家刑事调查局下设的家庭暴力部门的运作情况和影响。

[C1]:(c) 关于保护和预防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委员会2013年3月27日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保护妇女和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所采取的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请报告已设立收容所或计划设立的收容所数目,以及为改进受害者康复服务所采取的措施。

[C1]:(d) 关于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运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委员会2013年3月27日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开展的活动。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介绍UNITE举措以及在2013年3月27日后开展的任何其他活动。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缔约国指出,已经设立了一个多部门技术委员会,负责执行、评价和监测打击家庭暴力的执行计划。该委员会开展了多项活动和培训方案,还在电视和电台上举行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辩论。因此,该执行计划使人们打破沉默,谴责暴力案件。

(b) 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最新统计资料。2014年,国家刑事调查局下设的家庭暴力部门登记了3,076起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案件涉及身体和心理暴力以及抛弃家庭,受害者大多是妇女和儿童。

(c) 缔约国正在开展建设家庭咨询中心的几个项目,也在为家庭和法律顾问提供培训。已开放了八个收容所,一个收容所正在建设中。

(d) 关于提高认识运动,缔约国提到为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开展了若干运动,例如UNiTE举措和“零容忍”运动。

委员会的评价:

[B1]:(a)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执行立法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妇女免遭暴力的资料,但要求澄清在2013年3月27日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它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分配给多部门技术委员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及这些资源是否足以使该部门履行其职能。

[B2]:(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最新统计资料。然而,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关于过去三年中对家庭暴力犯罪人的调查、起诉和惩罚数量以及对受害者赔偿的统计数据,并提供关于确定和分析助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文化、宗教和社会因素的研究的资料。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国家刑事调查局下设的家庭暴力部门的运作情况和影响。

[C1]: (c)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收容所数目的资料,但要求提供在2013年3月27日结论性意见通过后设立的收容所的资料、关于正在建造的收容所的最新资料,以及关于为改善受害者康复服务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C1]:(d)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UNiTE和零容忍举措的资料,但再次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2013年3月27日之后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的进一步资料。

第23段:缔约国应当通过新的法令,为所有儿童和成人免费提供出生登记,并改进其官方出生登记制度。缔约国还应在社区内开展关于出生登记程序的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这样的活动。

后续行动问题:

[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为所有儿童和成人免费进行出生登记和免费发放身份证的第80/13号总统令和第309/1号行政令,希望该举措将延续到2016年12月31日以后。

[B1]: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 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开展的关于出生登记程序的提高认识运动;

(b) 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的用于改善官方出生登记制度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答复说,为了实现第80/13号总统令和第309/13号行政令的目标,它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分发传单和制作关于民事登记的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在纳米比亚、南非和赞比亚领事馆的登记人数已增加到5,000, 并在领事使团内组织了具体的登记活动。

总共开设了19个新的登记服务处,并制定了一个关于出生登记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处理方案。持有出生证的安哥拉人增加了10%以上。

委员会的评价:

[A]:见先前评价,CCPR/C/112/2。

[B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再次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的措施。缔约国还应说明19个新的登记服务处的设立时间。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3月28日

中国澳门

结论性意见:

CCPR/C/CHN-MAC/CO/1, 2013年3月27日通过

后续行动段落:

第7、第11和第17段

第一次答复:

2014年4月5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7段[C1]、第11段[C1]和第17段[B2]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次答复:

2016年2月1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7段[E]、第11段[B2]和第17段[B2]提供补充资料

第7段:中国澳门应考虑采取一切准备措施,以期作为优先事项,依照《公约》的规定,引入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它应充分考虑到委员会第25(1996)号一般性意见,制定一项明确和全面的行动计划,并为过渡到基于普遍和平等选举权的选举制度规定时间表,以确保所有公民能够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考虑采取步骤,撤回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所作的保留。

后续行动问题:

[C1]:建议未得到落实。委员会重申该建议。

中国澳门答复概要:

中国澳门通知委员会,它对委员会关于撤回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所作保留的建议,没有补充答复。它重申了在对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包括再次强调委员会的建议不符合中国澳门的现行政治制度(见CCPR/C/CHN-MAC/CO/1/Add.1, 第1段)。

委员会的评价:

[E]: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澳门没有考虑采取行动执行这些建议,包括为实行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和时间表,也没有考虑采取步骤撤销对第二十五条(乙)项所作的保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1段: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促请中国澳门作为优先事项,与中国大陆进行谈判,以期就违法者从澳门移交大陆的问题达成牢靠的协议。中国澳门应确保该协议符合其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下承担的义务。

后续行动问题:

[C1]:中国澳门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其当前的立场,以及它与中国大陆就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协助安排举行谈判的结果。该建议未得到落实。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中国澳门与中国大陆关于移交违法者问题的谈判情况。

中国澳门答复概要:

中国澳门告知委员会,政府已向立法议会提交了一项关于刑事事项区域间司法协助的法律草案,它规定了一般合作原则和法律程序,包括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员、刑事事项诉讼转移和刑事事项上的其他司法合作。该法律草案还确定了中国澳门与中国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刑事事项协助的法律依据。

中国澳门政府与中国代表团就移交逃犯的安排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基本共识。当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双方将签署安排。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澳门提供的资料,但要求提供关于刑事事项区域间协助的法律草案现状的资料。关于中国澳门与中国大陆之间移交逃犯的谈判,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提供的关于移交逃犯安排的资料,但要求提供关于安排内容的具体资料,包括该安排是否符合《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以及中国澳门预计完成谈判并签署该安排的时间。

第17段:中国澳门应加强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使其不受虐待和剥削,并建立负担得起的有效机制,确保追究虐待工人的雇主或招聘机构的责任。

后续行动问题:

[B2]: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 中国澳门是否以及如何向非居民雇员和雇主提供免费或负担得起的法律咨询,告知他们适用的权利、义务和保护;

(b) 关于非居民雇员遭遇违反劳动法事件的统计资料,特别是没有正式合同、招聘机构乱收费以及向本地雇员支付较低工资的情况,并说明中国澳门对这类事件的调查和追究情况;

(c) 非居民雇员向劳工事务局提起申诉的统计资料,以及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政府机构采取的后续行动;

(d) 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管,以及中国澳门为确保职业介绍所不剥削非居民雇员所采取的措施。

中国澳门答复概要:

(a) 中国澳门指出,劳工事务局一直为本地雇员、非居民雇员和雇主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告知他们自己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劳工事务局还提供了“互动语音应答系统”和“劳动关系法咨询服务热线”,便于公众通过电话查询。

中国澳门还举例说明了劳工事务局如何使用各种媒体以及专门的网页和电子邮箱,以促进公众对劳动法某些规定的了解并解答问题。

(b) 中国澳门提供了涵盖2010年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统计资料,说明开设档案的数量、涉及的雇员人数和涉及劳资纠纷的索赔结果,还提供了具体资料,说明违反与非居民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职业介绍所对非居民雇员收费的情况(见中国澳门第二次后续行动回复,第4-5页)。它还提供了统计资料,说明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雇主未支付工资的案件(同上,第6-7页)。

中国澳门重申其在对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见CCPR/C/CHN-MAC/CO/1/Add.1, 第3段),涉及以下事项:监管与非居民雇员签订的劳工合同、保护非居民雇员和本地雇员以及同酬原则(同上,第5-6段)、人力资源办公室在批准就业许可申请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就业许可期间拖欠非居民雇员工资的雇主面临的惩罚(同上,第3段和第7段)。

(c) 中国澳门提供了2010年至2015年11月期间劳工事务局收到的非居民雇员申诉的统计资料(见中国澳门第二次后续行动答复,第7页),并详细阐述了其在对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答复(见CCPR/C/CHN-MAC/CO/1/Add.1, 第7段)中提供的关于劳工事务局如何处理非居民雇员申诉卷宗的资料。

(d) 中国澳门详细阐述了其在对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答复(见CCPR/C/CHN-MAC/CO/1/Add.1, 第4段)中提供的关于监管职业介绍所的资料。它指出,根据第32/94/M号法令,招募机构必须持有执照,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劳工事务局可以撤销招募机构的执照。它阐述了该法令中针对职业介绍所的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规定。中国澳门指出,《法令》第16条(c)项禁止职业介绍所充当中介,也禁止其支付工雇员的报酬,倘若出现这种行为,可就所涉及的每位雇员对职业介绍所处以澳门币10,000元到30,000元罚款。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赞赏中国澳门努力提供关于保护移徙工人权利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要求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改善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所述各种措施协助的雇员人数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统计资料,但要求提供关于每一类案件的资料,说明自结论意见通过以来的案件或申诉数量,以及中国澳门调查和解决此类案件的情况,并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确保职业介绍所不剥削非居民雇员而采取的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传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3月30日

第一零九届会议(2013年10月)

莫桑比克

结论性意见:

CCPR/C/MOZ/CO/1, 2013年10月30日通过

后续行动段落:

第13、第14和第15段

第一次答复:

2015年11月24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3段[B2][C1]、第14段[B1][B2][B2][C1][D]和第15段[C1][C1][D]提交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莫桑比克人权联盟、第五条倡议组织、莫桑比克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公民社会学习和培训中心、公民权促进和研究中心、人权与环境组织、民主和发展研究中心、莫桑比克保护性少数群体协会、莫桑比克律师协会、人权中心协会、妇女论坛和管理发展研究所

第13段: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确保在其管辖下任何人免遭任意逮捕或拘留,确保被拘留者享有所有法律保障。缔约国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充分获知他们的权利,使其能够切实行获得有效司法补救和赔偿的权利,还应确保对责任人施加适当制裁。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其在初次报告(见CCPR/C/MOZ/1, 第112段) 中提供的关于警察培训的资料,以及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见CCPR/C/MOZ/Q/1/Add.2, 第53-56段)中提供的关于法律援助和代理研究所及其任务的资料。它指出,当发生违规行为时,会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该研究所定期向被拘留者提供法律援助,但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仍然是一个问题。

司法部、宪法和宗教事务部、国家监狱署、国家人权和公民局以及法律援助和代理研究所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拘留设施中开展了民事和法律教育方案。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2013年9月,宪法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判决,引入了与任意拘留有关的重大变化。新的《刑法》于2015年6月开始生效;其中载有禁止任意逮捕的规定。

缔约国加强了对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权培训。

公民仍被任意逮捕和拘留,例如,因为他们无法支付法院费用。现行立法未对非法拘留规定明确的赔偿框架。大部分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没有及时、充分地了解他们的权利,甚至不知道对他们的指控。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注意到公民社会所指出的宪法委员会第4/CC/2013号判决和《刑法》的颁布。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自2013年10月30日结论性意见(CCPR/C/MOZ/CO/1)通过以来,这些措施所带来的与任意逮捕和拘留相关的任何新保护措施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C1]:委员会注意到在拘留设施中开展的民事和法律教育方案以及向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这些课程的数量和内容以及受过培训的人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承认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仍是一个问题,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能获得律师援助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对任意逮捕或拘留展开的调查,对责任人的起诉和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4段: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按照《公约》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立对拘留场所定期进行独立监测的制度,缓解过度拥挤现象,并改善拘留条件,包括改善少年犯的拘留条件。在这方面,缔约国不仅应考虑建造新的监狱设施,还应考虑采用保释、软禁等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以及缓刑、假释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处罚。缔约国应迅速调查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起诉责任人并为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遵守在拘留设施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原则,并立即释放服满刑期的犯人。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答复说,2013年12月,关于设立国家监狱事务局的第3/2013号法律通过第63和第64号法令得以强化,第63和第64号法令批准了国家监狱事务局的组织法、工作人员条例和内部条例。

2015年上半年,记录了惩教设施中的四十项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导致了8份来文、25次纪律程序和7人被解雇。

在2014年12月通过的新《刑法》中,规定了监禁的替代办法,但其执行取决于《刑事诉讼法》和《惩戒执行法》的批准。随着建设更多的监狱和引入监禁的替代办法,预计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将得到缓解。

缔约国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确定国家人权委员会为监测机制。因此,拘留场所的情况已有很大改善。

缔约国没有任何个人刑满后继续被拘留的记录。所有记录的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莫桑比克于2014年7月1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充分满足成为一个有效国家预防机制的条件,因为其进入警察拘留设施的机会受到限制。

2014年12月的《刑法》中提出了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和非监禁处罚。

拘留条件有所改善,但过度拥挤仍是一个问题。建设新监狱的项目尚未得到充分执行。

监狱中提供的食物量增加了,卫生设施和用水有所改善,但许多被拘留者遭到长期审前拘留。

关于拘留期间死亡案件的调查没有显著变化。

关于成人犯和少年犯分开关押的情况没有显著变化。

委员会的评价:

[B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指定国家人权委员会为国家预防机制。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完全独立地对缔约国的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察局进行定期和突击访问。

[B2]:委员会欢迎通过新的立法和措施来改善拘留条件并缓解过度拥挤的状况,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内容和影响,包括:

(a) 目前过度拥挤的程度,按设施分列;

(b) 关于拘留替代措施的新立法的内容,以及为执行这些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c) 建设新监狱设施的计划,以及在执行这些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

[B2]:委员会欢迎提供关于违纪的记录资料,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所犯罪行的类型和实施的惩罚。它重申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对拘留期间死亡案件的调查情况,起诉责任人并为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的努力。

[C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其没有个人刑满后仍被拘留的记录,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防止和补救这种拘留而采取的措施。

[D]: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少年犯与成人犯分开关押的资料,并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5段: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继续增加受过专业培训的合格司法人员的人数;继续努力减少诉讼程序中的拖延情况,简化并公开诉讼费用的计算程序,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为了维护正义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确保社区法院制度的运作方式符合第十四条和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24段,并且这些机构作出的裁决不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表示,司法机构经历了重大改革,包括制定法律和体制框架,扩大司法网络以及设立和启用高级上诉法院。这些进展将减轻其他法院在执行判决方面的负担。区域行政法院也已扩大。国家人权委员会已投入运作(见CCPR/C/MOZ/Q/1/Add.2, 第53-56段),并建立了冲突调解和仲裁中心。

已修订了《诉讼费用法》,以改善法庭程序。

缔约国重申其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 (见CCPR/C/MOZ/Q/1/Add.2, 第54段和第55段)中提供的关于法律代理事务以及设立法律援助和代理研究所的资料。该机构在所有11个省份设有办事处。2010-2014年期间,该机构使462,059名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受益于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有计划增加对新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但没有计划增加他们的人数。该国只有288名现任法官和374名检察官。该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唯一培训中心每年平均培训60名新生。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非政府组织从权利所有人处收到许多关于司法系统质量差的投诉。

尽管2014年11月通过了一项法令,修改了《国家诉讼费用法》的三项条款,但诉讼费用仍是一个问题。计算诉讼费用的过程仍不清楚。此外,诉讼费用与法官和检察官的薪酬挂钩,所以法官倾向于拒绝承认贫穷证并要求支付费用,这样做对他们自己有利。这就形成了一种趋势,对拥有资源的个人判刑,因为无罪释放的人不必支付法庭费用。

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改善社区法院的运作,而社区法院是侵犯人权行为的来源,特别是可能侵犯妇女权利和助长歧视的裁决,以及有时涉及体罚和财产焚烧或驱逐出社区的判决。

大部分社区法院没有适当设施,其政治依赖性令人担忧。

委员会的评价:

[C1]:委员会确认收到关于旨在改革司法制度的措施的资料,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2013年10月30日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CCPR/C/MOZ/CO/1)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增加司法人员人数的措施。

[C1]:委员会注意到如民间社会所指出,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修订《国家诉讼费用法》的第67/2014号法令,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a) 该法令的内容,包括诉讼费用计算方式的变化和系统性改革计划,旨在处理滥用行为,简化程序并增强透明度;以及(b) 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确保提供法律援助而采取的步骤。

[D]: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社区法院的情况,以及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确保这些法院的运作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落实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增加司法机构成员人数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在这方面的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11月1日

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

海地

结论性意见:

CCPR/C/HTI/CO/1, 2014年10月27日通过

后续行动段落:

第7、第10、第19和第20段

第一次答复:

2016年2月4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7段[C1]、第10段[B2]、第19段[C1]和第20段[B2]提供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由Défenseurs Plus协调的海地人权组织联盟

第7段:为了有效打击妨碍海地实现法治进步的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应继续对杜瓦利埃案件进行调查,并将在该总统任期内犯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赔偿。缔约国应落实国家真相和公正委员会就1991年至1994年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问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对任何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缔约国答复概要:

关于杜瓦利埃案件,缔约国解释称,太子港一审法院的调查法官通过2012年1月30日的命令,将杜瓦利埃先生案件中的贪污罪指控转交给了轻罪法院,并驳回了危害人类罪指控。在该裁决之后,民事当事方提出上诉,2014年2月20日,上诉法院维持关于金融犯罪指控的原判,并宣布对杜瓦利埃先生的危害人类罪指控可受理,并指定了一名法官重审该案。

然后,民事当事方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让指定法官回避的要求。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的该上诉仍然未决,但杜瓦利埃先生已于2014年10月4日去世。所有涉案人员都受到询问。当事法官援引调查的保密性,没有透露关于调查进展的任何资料。

关于拉博托事件的诉讼,最高上诉法院已搁置了关于该案的判决。缔约国指出,它充分意识到有必要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然而,由于时间久远,而且当前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司法手段薄弱,所以该案件的审理面临困难。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正在进行法律制度改革,政府希望在改革进程达到一定成熟度后,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缔约国集中精力建立机制,防止再次发生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自让-克洛德·杜瓦利埃去世以来,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海地应为法官提供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查,加快进程,最终为受害者提供法律、物质、心理和保护方面的支助。

没有遵循国家真相和公正委员会的建议,对1991年至1994年期间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审判。仍然缺乏打击严重侵权行为有罪不罚现象的决心。

委员会的评价:

[C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显示,自让-克洛德·杜瓦利埃去世以来,未启动任何调查。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具体资料,说明为将杜瓦利埃担任总统期间犯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责任人绳之以法以及向受害者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赔偿而启动的调查和作出的努力,以及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这方面的进展。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正在进行的法律制度改革,包括任何旨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确保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有效刑事诉讼的改革的时限和内容。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国家真相和公正委员会就1991年至1994年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问题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0段:缔约国应作为当务之急,调查治安部队涉嫌的枪杀案,并确保及时和有效地调查这些案件,起诉应负责任者,一旦定罪,则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处相称的刑罚,并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应确保国家警察监察总局能独立开展调查,并定期维护关于治安部队犯下杀人罪和非法使用火器行为的统计数据,涵盖开展的调查、提出的起诉、规定的刑罚和给予的赔偿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为治安部队提供人权培训,以减少火器造成的杀人事件和严重伤害。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提出,海地国家警察监察总局已大幅增加了对执法人员的调查数量。缔约国提供了统计资料,说明在2013年至2015年7月期间处理和转交检察官的涉及警察人员的案件数量。

政府继续在警察学院以及警察监察总局开展的培训期间为执法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海地国家警察监察总局对警方不当行为案件进行了一些调查,有些案件的调查报告已公布。但是,大多数案件最后被判处纪律处分,而非刑事制裁。

对警察不当行为的调查不够透明。海地国家警察监察总局不是独立于警方之外的机构。这严重阻碍了将滥用职权的警官绳之以法,导致无法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已经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培训,因此可以确认海地已执行了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建议。但是,海地应加强在这方面的努力。有关人权的培训班并非定期举行。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但要求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2014年10月27日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所采取的措施,包括:(a) 最新统计资料,说明收到的对执法和安全部队成员的举报数量,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调查、起诉、定罪和对受害者的赔偿;以及(b)警察监察总局开展的培训,包括关于培训内容、受训人数以及培训是否涉及《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国家警察监察总局能够对警察不当行为独立开展调查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9段: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保护人权维护者和新闻工作者,使他们能够在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开展活动。缔约国应优先调查对这些人的人身和尊严发起攻击的所有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提出,司法和公共安全部长已要求太子港一审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和海地国家警察总局局长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权维护者的人身安全,包括律师马里奥·约瑟夫(Mario Joseph)的人身安全,他声称是媒体威胁的受害者。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期间,没有对治安部队的举报记录,也没有对政治当局威胁、骚扰或恐吓人权维护者、新闻记者和反对派成员的举报记录。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未采取具体措施来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但是,自从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的报告,政府对这些人员的针对性攻击已减少。

已经启动了一些调查,特别是对2014年2月Dorsainvil夫妇遭暗杀的案件,但调查无果。应对暗杀负责任者尚未被审判或判刑,受害者的家属未得到任何形式的支助。

一些政府的同情者继续口头攻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例如,在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夜间Kiskeya广播电台遭到武装袭击之前,总统马尔泰利口头辱骂了记者莉莉安·皮埃尔·保罗。

迄今为止,司法当局没有对人权维护者提出的举报采取任何后续行动。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并要求进一步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在2014年10月27日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为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显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期间没有对执法人员提出举报的记录。但是,它还注意到,如非政府组织所指出,人权维护者的举报仍未得到解决。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调查攻击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生命和尊严的所有案件,包括2014年2月Dorsainvil夫妇遭暗杀事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0段: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必要步骤,组织原定于2011年举行的立法选举和市选举,以确保公民有效行使其依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应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表示,2015年1月23日,在该国主要政治势力达成共识后,设立了临时选举委员会。2015年3月13日,发布了一项选举令。2015年5月14日,公布了立法选举核准候选人名单。

为组织选举规划了3,800万美元的预算。2015年8月9日,举行了第一轮立法选举。2015年9月28日公布了结果。

总统在2015年3月3日的一项命令中,授权所有持有过期选民卡的人投票,以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选举。此外,还允许各政党平等参加选举。

出于公共安全的理由,采取了措施增加所有城市的警务人员,特别是在敏感地区。选举当天采取了特殊措施。

尚未进行总统选举、第二轮立法选举、以及因违规行为而取消选举的地区要重新举行的第一轮立法选举。这些选举定于2015年10月25日举行,选举期于2015年12月27日结束,如有必要将举行第二轮总统选举。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选举进程于2015年开始,目前仍在进行中。2015年举行的市选举和立法选举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据报涉嫌舞弊。

尽管已宣布了选举日历(定期修订),但截至2016年9月20日,尚未举行地方选举和总统选举。根据新的选举日历,计划举行地方选举、三分之一参议院议员选举、总统选举以及因大规模舞弊和严重违规行为而在2015年10月25日取消选举的地区再次举行的选举。

没有用于规范临时选举委员会的组织法。海地《宪法》授权的常设选举委员会尚未成立。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注意到,已经举行了市选举和第一轮立法选举并采取了其他步骤,但是计划于2015年10月和12月举行的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尚未举行。委员会要求进一步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总统选举、第二轮立法选举、重新举行第一轮立法选举的情况,以及阻碍某些地区进行第一轮立法选举的具体原因。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处理最近选举中报告的暴力和选举违规行为,以及缔约国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防止今后的选举中出现选举违规行为和暴力行为。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设立宪法授权的常设选举委员会的计划。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传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10月31日

第一一三届会议(2015年3月)

克罗地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HRV/CO/3,2015年3月31日通过

后续行动段落:

第11、第13和第23段

第一次答复:

2016年4月20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1段[C1][B2]、第13段[B2][B1]和第23段[B2][C2]提供补充资料

第11段:缔约国应加快起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案件,确保以非歧视性方式起诉所有此类案件,不论犯罪者的族裔。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对此类侵犯行为的适当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a)委员会的关切选择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塞族人,对此缔约国指出,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按照犯罪者或受害者国籍分列的战争罪行统计数据。自1991年以来,已对3,553人启动了诉讼程序,其中2,002人被起诉,589人被定罪,642人的一审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之中。起诉战争罪以清晰客观的标准为依据,完全遵循立法框架确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立法框架设立了四个专门的战争罪分庭。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关于为确保统一适用起诉战争罪的标准而向国家律师提供的具体准则的资料(见CCPR/C/HRV/3, 第159段)。它还详细阐述了司法部通过的战略,涉及某些当局在调查和起诉1991-1995年期间犯下的战争罪行时的义务(同上,第142段)。该战略确定了优先事项、能力和今后的活动。

(b)关于为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问题,已经向战争中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特殊保护,而且《克罗地亚共和国独立战争武装侵略期间性暴力受害者权利法》确保了其他形式的照料 。住房照料得到保障,房屋正在建造中。

缔约国重申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即根据《保护军人和平民残疾人法》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对独立战争期间克罗地亚武装部队成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法》提供赔偿(见CCPR/C/HRV/3, 第157段)。

委员会的评价:

[C1]:(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起诉战争罪案件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2015年3月31日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加快起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案件,并确保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起诉。委员会还要求澄清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调查和起诉的统计资料,以及“指定日期”具体是指哪天。委员会特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提出或终结的起诉数量。

[B2]:(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克罗地亚共和国独立战争武装侵略期间性暴力受害者权利法》。但是,它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其他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适当的赔偿,包括关于住房照料和分配给战争罪受害者的住房的建造情况。

第13段: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见CCPR/C/HRV/CO/2,第6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快在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和回返方面的努力。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指出,在2015年底,有238名流离失所者、140名难民和51名回返者,共计429人。其中,323人受益于组织提供的宿舍。

关于前租赁权所有人的住房照料问题,在截至2015年的4,375份申请中,有1,077项申请在2015年得到解决,其中236项申请得到积极解决。2015年,国家重建和住房保障局将121个前租赁权所有人的家庭移至国家特殊关注地区内外的住房单位中。

关于所谓的虚假购买、归还房产和未经批准的投资案件,缔约国提及《关于国家特殊关注地区法修正案法》第5条,该条款允许与根据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回返和照料方案以合理、适当和适度的方式收回楼房的所有者达成和解。该国提出,2015年,在未经授权投资案件中,已根据该法案与4个不动产所有者达成和解。计划2016年将有6个案件结案。

缔约国重申其在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关于重建程序和区域合作的资料(见CCPR/C/HRV/3,第201段),以及关于执行区域住房方案的资料(同上,第215段)。它指出,2015年在科雷尼察向28个前租赁权所有人的家庭提供了住房照料,在克宁有两栋公寓楼于2015年11月开始建造,格利纳的老年人住房已于2015年9月开始重建,101套规划公寓中的54套已被购买,为前租赁权所有人和住在组织提供的宿舍的人员提供住房照料。缔约国补充道,计划在2016年购买剩余的43套公寓,并于2015年签署了在本科瓦茨建造一栋公寓楼的赠款协议。

关于住在组织提供的宿舍里的人员,国家重建和住房管理局优先为他们提供住房照料,并积极筹备关闭所有组织提供的宿舍设施。“Strmica”设施已于2015年关闭,其他设施受益人数已减少。由于Dumace定居点的入住证签发过程漫长,马拉·戈里察地区流离失所者的安置被延迟。

预计将在2016年格利纳和克宁区域住房计划的建筑项目完成后,关闭所有组织提供的宿舍设施。

委员会的评价:

[B2]:(a)委员会欢迎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克罗地亚目前的回返者人数。但是,它还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便利难民、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和回返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B1]:(b)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加快为前租赁权所有人提供适足住房,并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重建项目的最新资料。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已获得住房照料的申请者人数,包括将于2016年结案的6个案件的最新情况。缔约国还应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闭组织提供的设施和完成建设项目的情况。

第23段:缔约国应保障《公约》第十九条所载和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中详细阐述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缔约国还应该考虑撤销诽谤罪,只对最严重的案件适用刑法,牢记在此类案件中监禁决不是一种合适的惩罚。此外,缔约国应调查袭击记者和媒体事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缔约国指出,克罗地亚《宪法》保障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并讨论了诽谤的法律框架。

2015年《刑法修正案法》界定了三项损害荣誉和名誉的刑事罪:侮辱、严重诽谤和诽谤。该法案引入了一些修正,如更明确地界定了法院可以宣布为公共利益而发表诽谤言论的被告人无罪的先决条件。没有详细定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如果涉及记者,有关社会事件的资料或调查性新闻符合公众利益,因此只有在不存在公共利益或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严重诽谤才是非法的。2011年《刑法》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法》对损害荣誉和名誉的刑事罪只规定了将罚款作为刑事制裁。

(b)在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监督下,对恐吓和袭击记者的案件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只要已找到犯罪人,主管法院就做出了判决。

委员会的评价:

[B2]:(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澄清2011年《刑法》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法》对损害荣誉和名誉的刑事罪都只规定将罚款作为刑事制裁。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考虑撤销诽谤罪。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根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法》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媒体和记者发布的信息时。

[C2]:(b)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2015年3月31日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调查袭击记者和媒体的事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包括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判处刑罚的具体案例。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传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20年4月2日

塞浦路斯

结论性意见:

CCPR/C/CYP/CO/4,2015年3月31日通过

后续行动段落:

第5、第10和第23段

第一次答复:

2016年4月29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5段[B2]、第10段[C1]和第23段[C1][C2]提供补充资料

第5段: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政专员(监察员)办公室缺乏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来履行其广泛的任务,无法任命工作人员,缺乏财政自主权。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办公室没有说土耳其语的工作人员,编写的报告也没有用土耳其语公布(第二条)。

缔约国应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确保监察员具备在完全独立的基础上有效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财力和技术资源及人员。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承认,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监察员办公室缺乏财政和人力资源,缔约国重申了其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见CCPR/C/CYP/Q/4/Add.1, 第4段和第5段)。

它还重申了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以下资料(见CCPR/C/CYP/Q/4/Add.1, 第4段),即监察员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并具备任命工作人员的能力。在这方面,缔约国澄清说,根据塞浦路斯《宪法》第122条,监察员、司法机构和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被视为“公务员”,由公务员委员会委任、晋升和解职,因此受到《公务员法》(L.1/1990,修订版)的规定的管辖。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关于认证的资料(见CCPR/C/CYP/Q/4/Add.1, 第4段)。此外,监察员办公室于2015年7月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要求被认证为“巴黎原则”下的国家人权机构。监察员已获悉,小组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至20日举行的届会期间审议了这份申请,并建议授予监察员办公室B类地位。

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缺少讲土耳其语的工作人员,缔约国答复称,《公务员法》(L.1/1990,修订版)要求会讲希腊语。只有在报告涉及土族塞人社区的问题时,才会被译为土耳其文。最后,缔约国提到,网站已经更新,所有相关资料都有土耳其文、希腊文和英文版本。

委员会的评价:

[B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认证监察员办公室和更新网站而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11月,监察员办公室被认证小组委员会授予B级资格(见http://nhri.ohchr.org/EN/AboutUs/ICCAccreditation/Documents/SCA%20FINAL%20REPORT%20-%20NOVEMBER%202015-English.pdf, 第7-10页)。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允许监督员有权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人员中包含讲土耳其语的人,委员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处理缺乏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具体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在这方面的建议。

第10段:缔约国应向失踪人员委员会继续提供支助,并立即采取步骤,有效、透明、独立和公正地对希族和土族社区所有悬而未决的失踪者案件开展调查。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的亲属获得适当补救,包括适足的赔偿和精神康复,并确保酌情起诉和惩罚犯罪人。

缔约国答复概要:

塞浦路斯是失踪人员委员会方案的主要捐助方(在欧洲联盟的集体捐助之外)。缔约国重申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见CCPR/C/CYP/Q/4/Add.1,第38段和第39段),这些资料说明了为支持失踪人员委员会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该委员会确定失踪人员的方式,然后该委员会通知总检察长,并由总检察长调查每起案件(同上,第40段)。

缔约国答复称,声称对希族塞人失踪者的调查优先于对土族塞人失踪者的调查的报告是毫无根据的。它通报说,根据失踪人员委员会最新发布的数据,在该委员会2,001名失踪者的官方名单中,1,428人的下落尚未确定,其中包括1,073个希族塞人和355个土族塞人,该数据清楚地表明,不存在偏向希族塞人失踪者的歧视行为。

至于受害者家属,政府继续向希族塞人失踪者的家属支付失踪者的薪金和/或养恤金。一旦确定了失踪者的下落,也会向家属发放了一笔津贴作为丧葬费。

委员会的评价:

[C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要求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CCPR/C/CYP/CO/4)后为以下目的采取的措施:(a)支持失踪人员委员会;(b)以有效、透明、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调查希族和土族社区失踪者案件;以及(c)确保受害者的亲属获得适当补救,包括适足的赔偿和精神康复,并酌情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3段: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消除土族塞人和其他少数群体面临的经济、语言和文化障碍。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加大力度使土族塞人担任公务员和进入司法机关,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考虑放宽对担任公务员的语言要求。缔约国还应考虑在利马索尔建立一所土耳其语学校。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答复说,由于土族塞人社区于1963年撤出参与国家机构,所以《宪法》中关于土族塞人参与国家机构的条款已暂停实行。但是,缔约国提到相关职位仍保持空缺,以便土族塞人重新担任(例如共和国副总统、议会副议长、国会议员),而且鉴于语言要求已放宽并采取了措施促进有意向的人参与,所以他们可以自由参与公务员职位的聘任程序。

缔约国指出,警察不属于公务员,而是属于安全部队,因此受到各社区不同规定的管辖。

尽管教育和文化部正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障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但自2007年以来,在Agios Antonios小学上学的土族塞人学生人数减少了51%。尽管如此,在2014-2015学年,讲土耳其语的教师和口译人员仍然充足,还在学校额外安置了两名教学助理。

缔约国还提到了成人教育中心为罗姆儿童组织的免费特别课程,在2013-2014学年和2014-2015学年教授历史和其文化遗产的其他内容。自2016年1月起,该学校参与了一个欧洲资助的方案,名为“学校作为欧洲学习社区:成功的全民教育行动”。

最后,缔约国详细阐述了在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以下资料(见CCPR/C/CYP/Q/4/Add.1,第196段),即由教育和文化部充分实施的“优先教育领域”方案已被“学校和社会融合行动”方案所取代,后者在语言和数学方面为学生提供额外的支持措施,为所有班级提供教学助理以及额外的课外活动。教育和文化部还为学校安排了一名学校心理学家,提供额外的心理援助。

(b)缔约国重申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见CCPR/C/CYP/Q/4/Add.1,第194段),即尽管部长会议原则上决定在利马索尔建立一所学校,以土耳其语作为教学语言,但2005年对土族塞人父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父母倾向于让子女在其所在地区的公立学校上学。

委员会的评价:

[C1]:(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放宽担任公务员的语言要求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是否提升了土族塞人对公务员制度的参与度,并提供额外资料,说明AgiosAntonios小学土族塞人学生急剧减少的原因。

[C2]:(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在利马索尔建立土耳其语学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自2005年以来是否开展了其他调查。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传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