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Fatima rizvanović和Ruvejda Rizvanović(由律师代理,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失踪亲属,Mensud Rizvanović

缔约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来文日期:

2010年9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的第97条的决定,2009年11月18日、2009年11月24日,2009年12月29日和2010年6月1日转交给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4年3月21日

事由:

强迫失踪和有效补救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自由和人身安全,有权受到人道的待遇和尊严,承认法律人格,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程序问题:

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第6、9、10和16条,结合第2条第3款阅读;第7条,单独阅读,并结合第2条第3款阅读;第26条和第2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第110届会议)

关于

第1997/2010号* 来文

提交人:

Fatima rizvanović和Ruvejda Rizvanović(由律师代理,始终跟踪有罪不罚现象(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失踪亲属,Mensud Rizvanović

缔约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来文日期:

2010年9月1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Fatima Rizvanović和Ruvejda Rizvanović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给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97/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到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

通过下列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来文的提交人是1929年8月28日出生的波斯尼亚国民Fatima Rizvanović和1952年8月18日出生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民Ruvejda Rizvanović。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Mensud Rizvanović提出来文(Fatima Rizvanović之子、Ruvejda Rizvanović之夫)。后者是1992年7月发生的强迫失踪事件的受害者,其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在Mensud Rizvanović强迫失踪事件发生时,他在Rizvanovići做邮递员。他有两个子女。两位提交人声称,针对Mensud Rizvanović发生了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7、9、10和16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的行为。他们还声称,他们本身就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下称波黑)违反第7条(单独并结合《公约》第2条第3款和第2条第1款及第26条一道理解)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的代理机构是穷追未受惩罚者非政府组织。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2年3月宣布独立后,爆发了武装冲突。当地主要的冲突方是大部分由波什尼亚克人组成并忠于中央当局的Armija Republike Bosne i Hercegovine(ARBiH)、Vojska Republike Srpske(VRS)和大部分由克族人组成的Republike vijeće Hrvatsko obrane。

2.21992年7月20日,斯普斯卡共和国军部队和准军事团体包围了Rizvanovići村,逮捕了许多平民,包括Mensud Rizvanović。他当时和妻儿在家。这一事件发生在该地区遭受的“族裔清洗行动”的大背景下。据目击者说,Mensud Rizvanović和其他人一起被带到学校。随后被送往Keraterm集中营。据报,Mensud rizvanović和其他人在Keraterm营地生活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而且经常遭到殴打和虐待。目击者最后一次见到Mensud rizvanović是在他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据称是和其他人一起被警卫带往不明地点从事强迫劳动。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

2.31995年12月武装冲突结束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以下称为《代顿协定》)生效。

2.4在Mensud Rizvanović失踪18年多以来,波黑当局没有进行过当然、迅速、公正、彻底、独立和有效的调查。尽管有证据表明,那些负责逮捕Mensud rizvanović并迫使其失踪的人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军军队成员,但没有人因犯有这些罪行被传唤、起诉或定罪,从而助长了持续不断的有罪不罚现象。

2.5Ruvejda rizvanović的丈夫被捕4天之后,她和她的子女被斯普斯卡共和国军士兵带到了Trnopolje集中营,然后又被带到了特拉夫尼克,在那里停留了两个星期。他们从那里到了Posusje。1992年8月25日,Ruvejda rizvanović的姐夫(或妹夫)把她和她的子女带到了奥地利Sierning。在那段时间,Rizvanović Ruvejda一直无从知晓Fatima Rizvanović出了什么事。他们最后在Sierning碰面。

2.6Fatima和Ruvejda Rizvanović一起提起诉讼,寻找Mensud Rizvanović。他们向Sierning市报告了这起强迫失踪事件;他们每个月都去找红十字会Sierning办公室;通过奥地利红十字会和萨格勒布被禁人士和难民办事处发出信函和追查请求;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总部和波斯尼亚的一家杂志社发出了信息,后者向波斯尼亚散发了信息。在回到Rizvanovići后,向下列机构报告了Mensud Rizvanović强迫失踪事件:在波黑的国际组织(即国际失踪人员委员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处理失踪人员问题的实体(如澳大利亚红十字会、失踪人口联邦委员会、失踪人员研究所、斯普斯卡共和国追查失踪人员行动小组)。Fatima和Mensud rizvanović的子女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了DNA样本,以便于识别遗骸。在红十字委员会的数据库中,Mensud Rizvanović仍列在下落不明者之类。

2.72003年11月26日,Ruvejda Rizvanović从普里耶多尔市法院拿到了一项决定,宣布Mensud Rizvanović于1996年11月22日,即“敌对行动结束一年后的第一天”死亡。提交人称,他们非常不愿意在不确信Mensud Rizvanović命运和下落的情况下接受这一决定,但他们必须获得每月养恤金,市法院只有在出具死亡证明书的情况下才向失踪人员亲属提供社会津贴。提交人认为,这一令人痛苦的程序相当于将“强迫失踪”作为“直接死亡”来处理,尽管不能确定失踪者的命运和下落。2009年2月,普里耶多尔退伍军人和保护残疾人局行政事务处发布一项决定,给予两位提交人2007年10月1日领取每月养恤金的权利。养恤金是一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不能被视为对所遭受的侵权行为的适度赔偿。

2.82006年5月,Fatima Rizvanović向波黑宪法法院人权委员会提交了申请。法院将其与Izvor失踪人员亲属协会其他成员的申请合并在了一起。2007年7月16日,宪法法院通过了一项决定,结论是,该项集体行动的申请人被赦免了在普通法院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要求,因为“在波黑似乎没有强迫失踪问题专门机构有效运作”。法院还认定发生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第8条的行为,因为包括申请人Mensud Rizvanović在内的失踪亲属音信全无。法院命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有关当局在收到裁定至迟30日内毫不拖延地紧急……提供“关于在战争期间失踪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一切可获得和可用的资料”。宪法法院没有就赔偿问题通过任何决定,因为该法院认为这属于失踪人员法涉及财政支助问题的条款和设立失踪人员亲属支助基金的范畴。但是,提交人辩称,关于财政支助的规定尚未得到执行,而且基金仍未建立。

2.92008年3月,Fatima Rizvanović收到了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追踪被拘留者和失踪人员办公室2007年12月27日的一封信,其中通知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邦失踪人员委员会已将Mensud Rizvanović登记为失踪人员,并称,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追踪被拘留者和失踪人员办公室致力于尽快解决失踪人员问题。这是Fatima Rizvanović从有关当局收到的关于执行宪法法院裁定的最后一封信。宪法法院2007年7月16日裁定所规定的时限到期,法院或提交人没有收到关于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和下落的任何相关信息。

2.102009年5月13日,Fatima Rizvanović根据1992年5月20日至1996年6月19日期间战争活动所致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失赔偿权利法提出了赔偿请求。2010年9月23日,斯普斯卡共和国国家检察长办公室 驳回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它没有资格对其主张作出决定,其中未提及因从事军事服务和军事防务活动而遭受的损失。2010年9月28日,Fatima Rizvanović就有关裁定向斯普斯卡共和国司法部提出了上诉。在提出本申诉时尚未通过任何决定。

2.112010年7月19日,Fatima Rizvanović再次致函斯普斯卡共和国失踪人员工作队,寻求更多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执行宪法法院2007年7月16日的裁定。2010年7月23日,她收到一份答复称,有关信息应由失踪人员研究所提供。2011年4月13日,她联系了波黑宪法法院,指出2007年7月16日的裁定未得到落实并要求法院按照其议事规则第74.6条通过一项裁决。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时,法院仍没有答复。

2.122010年9月16日,Fatima Rizvanović收到失踪人员研究所的一封信,通知她,迄今为止无法确定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波黑检察官办公室已经处理了在普里耶多尔市若干乱葬坑挖掘尸体的要求,预计法院将颁布命令。研究所最后表示,在收到初步为认定她的儿子身份进行的DNA分析结果后,将告知她最后确定身份的程序,然后移交Mensud Rizvanović的遗体,以供埋葬。

2.13 提交人提及宪法法院的结论,其中指出,目前“将案件移交给波黑普通法院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在波黑没有强迫失踪问题专门机构有效运作。因此,宪法法院认为,Fatima Rizvanović和其他申请人“没有掌握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办法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按照《波黑宪法》第六条第4款,必须将2007年7月16日的裁决视为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提交人没有任何其他有效的补救办法。关于委员会的属时管辖权,来文者提到国家和国际司法管辖机构和人权机制的判例以及关于强迫失踪现象持续性或长期性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本案中,Mensud Rizvanović于1992年7月20日被任意剥夺了自由,自那时以来,侵犯其权利及提交人权利的行为一直在继续。

申诉

3.1对来文可受理性的属时管辖权,提交人提出,尽管该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前,强迫失踪本身构成持续违反若干人权。就提交人而言,在《议定书》生效以后,关于Mensud Rizvanović失踪原因和情况以及波黑当局所进行的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不明的情况仍在继续。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出,波黑当局一直没有进行当然、迅速、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一直没有起诉和惩罚对Mensud Rizvanović被任意剥夺自由、虐待和强迫失踪应负责任者,缔约国也未能执行宪法法院2007年7月的裁定,对于Mensud Rizvanović而言,这一切违反了《公约》第6、7、9、10和16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

3.2提交人认为,应由缔约国披露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他们提及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执行这些任务的主要责任在于疑似乱葬坑所在辖区的当局。提交人还辩称,缔约国有义务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强迫失踪、酷刑或被任意杀害行为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进行调查的义务也适用于杀害或不归于缔约国、影响享有人权的其他行为。在这些案件中,调查义务来源于各国有义务保护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使其免遭可能阻碍他们享受人权的个人或团体所实施的行为。

3.3关于第6条,来文者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表明,缔约国负有首要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的生命。对于强迫失踪案件,缔约国有义务进行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本案中未能这样做,等于侵犯了Mensud Rizvanović的生命权,违反了《公约》第6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Mensud rizvanović被非法拘留,1992年7月20日以来一直下落不明。尽管提交人多次作出努力,但一直没有进行当然、迅速、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受害人的命运和下落仍然不明。

3.4提交人还提出,Mensud rizvanović在未被起诉的情况下被斯普斯卡共和国军士兵非法拘留,他被无限期关押,而与外界失去联系,同时一再遭受虐待和强迫劳动。在这方面,提交人认为,Mensud Rizvanović最后一次出现在Keraterm营地,看守他的是曾经实施若干其他酷刑和任意杀害行为的人员,仅凭这一事实就足以表明他按照《公约》第7条应享受的权利很有可能遭受侵犯。提交人还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强迫失踪本身就构成一种酷刑, 但缔约国尚未对此进行任何调查,以查明、起诉、审判和惩处那些对有关案件应负责任者。提交人认为,就Mensud Rizvanović而言,这违反了《公约》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

3.5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关于Rizvanović Mensud被逮捕和斯普斯卡共和国军成员移交到Keraterm营地的情况,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提交人还指出,在任何正式登记册和在法庭上对Mensud Rizvanović被拘留的合法性提起的诉讼中,没有任何拘留记录。因为缔约国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也没有作出努力,以澄清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9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

3.6Mensud Rizvanović被关押在Keraterm营地,没有可能对外联系。提交者提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判例,其中Keraterm的条件堪称非人道和有辱人格。他们还回忆称,目击者曾看到Mensud rizvanović受到虐待。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指出,强迫失踪本身即违反了《公约》第10条。他们认为,缔约国没有调查受害者在被拘留期间所遭受的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对于Mensud Rizvanović而言,这违反了《公约》第10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

3.7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表明,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出现是在缔约国当局手中,而且如果亲属为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所作的努力遭到蓄意拒绝,则强迫失踪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的法律权利。提交人为了解Mensud Rizvanović的下落和获得可能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作的不懈努力在当事人失踪以来一直受到阻碍。提交人因此认为,就Mensud Rizvanović而言,缔约国应对持续违反《公约》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的行为负责。

3.8提交人还声称,他们本身就是波黑违反《公约》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的受害者,因为他们遭受了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痛苦:(a) Mensud rizvanović的失踪;(b) 宣布他死亡的事实上的要求,以便获得养恤金;(c) 他的命运和下落的持续不确定性;(d) 不进行调查和确保有效的补救;(e) 对其案件缺乏关注,例如,使用信函模板答复他们一再提出的请求提供信息的要求,但至今仍没有答案;(f) 不执行失踪人员问题法的各种规定,包括关于设立失踪人员亲属支助基金的规定;(g) 缔约国没有执行波黑宪法法院的判决。因此,提交人认为,他们是单独违反《公约》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行为的受害者。

3.9提交人还认为,让战争平民受害者而不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军老兵承担具体的程序负担,使他们能够获得非金钱的损害赔偿,这是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6条的行为。根据这一声明,提交人认为,以Mensud Rizvanović是战争平民受害者为由,拒绝他们根据1992年5月20日至1996年6月19日期间战争活动所致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失赔偿权利法提出的非金钱损失赔偿要求,并非来源于有关法律规定,而是来源于斯普斯卡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他们认为这种解释相当于歧视,侵犯了他们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和对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缔约国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1年4月提出了意见。关于一般框架,该缔约国提出,在战后时期,自1996年以来,公民向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法院提出了很多非金钱损失赔偿请求。法院发布了大量终审判决,命令在短期内无歧视地支付赔偿金。为避免破坏斯普斯卡共和国预算承诺的实现及其运作,2004年7月15日通过了斯普斯卡共和国国内债务认定和解决方式法,其中规定将通过发行“14年期”斯普斯卡共和国债券来解决战争期间引发的金钱和非金钱损失。在做出裁定后,将在9至14年内分10次付款。缔约国还指出,为有效地应对这些损失,斯普斯卡共和国通过了一项金钱和非金钱赔偿问题特别法,以减轻斯普斯卡共和国的法院涉及战争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争取受害方同意司法外解决。

4.2关于提交人的情况,缔约国提出,Fatima Rizvanović于2009年5月13日向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赔偿请求。缔约国进一步指出,1992年5月20日至1996年6月19日期间战争活动所致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失赔偿权利法第8条第2款规定,对于2001年6月19日收到其请求书、其损失由军方为保卫国家而服役的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所涉人员,有权法外解决在战争期间引发的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失。缔约国认为,因为Mensud rizvanović是作为战争平民受害者而不是军事人员失踪的,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司法管辖权进行法外解决,对Fatima Rizvanović进行赔偿,曾以书面形式向她通报这一情况。缔约国认为,Fatima rizvanović应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寻求赔偿。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作出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1年5月12日提出了评论意见,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关于强迫失踪问题的第9(2010)号一般性意见称之为一种持续的犯罪。他们认为,缔约国的意见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即Mensud Rizvanović仍然是作为“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登记的,并通知委员会说,通过失踪人员问题国际委员会建立的在线查询工具没有发现匹配者。因此,追查进程仍未结束,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负责。

5.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意见并未对他们提出的主张进行质疑,也没有提及为确定应负责任者而正在进行的任何调查或者为确定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和下落而采取的措施。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其中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考虑了提交人的指控。他们认为,缔约国的沉默只能证实,波黑当局当前并未履行调查、审判和惩办那些应对强迫失踪行为负责者的义务。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失踪人员研究所并没有联系他们,认为沉默是缔约国当局和失踪人员亲属之间缺乏沟通的另一种表现。

5.3提交人再次要求了解肇事者的身份、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和下落,以及搜寻进展和结果。他们还要求随时了解缔约国主管当局所采取的所有诉讼步骤。在这方面,提交人提到了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关于了解强迫失踪真相权的第10(2010)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确定了受害者的亲属作为其了解真相的权利的参与问题(第3段)。

5.4提交人提出,对他们的案件必须结合战争罪有罪不罚的总体局势来解读。许多障碍在是实际存在的,例如检控资源有限,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缺乏证人保护。提交人还认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警察缺乏调查意愿和检察官没有利用现有证据来源。

5.5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的意见仅提及对Fatima rizvanović 2009年5月19日提交的非金钱补偿要求问题的意见。他们表示,在提交本来文时,她2010年9月28日对斯普斯卡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的裁定提出的上诉仍在处理中。

5.6提交人认为,斯普斯卡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的信确认,在享受获得有效补救权利方面存在不利于战争平民受害者的歧视。在其呈件中,缔约国没有质疑这种歧视的存在,也没有就提交人没有得到补救和赔偿问题提出任何评论。提交人认为,这种沉默证明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论点。

5.7提交人通知委员会,2011年3月22日,宪法法院答复了Fatima rizvanović提出的要求,即通过一项关于法院2007年7月16日的裁定未得到执行的裁决。在该信中,法院指出,2009年3月27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执行宪法法院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裁决的通报,因此,法院2007年7月16日的裁定被认为已获执行。提交人称,他们等了两年才获得裁定信息,该裁定获得通过并不反映现实情况,因为养恤基金仍然没有建立,对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和下落也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提交人认为,该裁定反映出宪法法院的裁定未得到执行的系统性问题,进一步彰显出波黑当局的冷漠。

缔约国的进一步呈件

6.12011年8月4日和17日,缔约国提供了进一步资料,以回应提交人的意见。斯普斯卡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认为,它没有能力处理提交人的赔偿请求,因为只有该办公室只负责代表和保护斯普斯卡共和国涉及民事的财产利益。对刑事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是检察官办公室。因此,总检察长办公室认为,之所以做出驳回提交人的申请的裁定是因为缺乏管辖权。此外,考虑到战争期间所致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失赔偿权利法并不是唯一的相关立法,提交人也可通过其他程序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就有关裁定的歧视性充分证实其请求。

6.2缔约国辩称,已作出重大努力,改进追查失踪人员的工作,特别是通过了2004年失踪人员法,斯普斯卡共和国政府建立了一个追踪失踪人员行动小组。

6.3缔约国还认为,在确定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方面已经取得许多成功。在战争期间,近30 000人失踪,其中2万多人已被挖掘出来,超过18 000人的身份已经确认。失踪人员研究所自成立以来,已采取措施,以便更快和更有效地进行搜寻,包括通过设立区域办事处和组织单位。在提交本文件时,在普里耶多尔市,已挖掘出超过769具尸体,其他的仍有待挖掘,另有800人仍然失踪,包括Mensud Rizvanović。

6.4缔约国认为,为避免更多的创伤,通常不会把挖掘情况和DNA检测结果通知亲属。然而,缔约国指出,2010年9月16日,他们告诉Fatima Rizvanović,将在普里耶多尔市地区进行挖掘,如果通过DNA分析初步确定了她的儿子的身份,他们将通知她。

提交人的进一步评论

7.12011年9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意见,其中认为缔约国的答复没有提供任何新资料,说明Rizvanović Mensud强迫失踪的情况,而且它也没有处理他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因此,提交人重申其以前的呈件。

7.2提交人还通知委员会,2011年4月1日,斯普斯卡共和国司法部发布了一项裁定,驳回了Fatima Rizvanović就斯普斯卡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就她提出的非金钱损失赔偿要求的裁定所提出的上诉,并请她去找普通法院。提交人称,由于Rizvanović Mensud是平民,现有的法律框架不允许他的亲属获得与退伍军人亲属同样的非金钱损失赔偿。此外,他们认为一般法院的惯常做法是驳回对战争期间遭受的非金钱损害的赔偿要求,因为它采用主观三年和客观五年的法定时效。因此,提交人争辩说,他们不能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查来文中所声称的任何主张以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是否可以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予以受理。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确信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救济办法。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既然符合所有受理标准,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议,并着手对案情进行审查。

审议案情

9.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提交人声称,自1992年7月20日Mensud Rizvanović被非法逮捕以来,他在斯普斯卡共和国军手中成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尽管他们作出了许多努力,缔约国一直没有进行迅速、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以澄清其命运和下落,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如果缔约国不调查侵权指控(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和强迫失踪),并将某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本身就可能单独违反了《公约》。

9.3提交人没有声称缔约国对其亲属的强迫失踪负直接责任。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鉴于在冲突期间发生的30 000宗强迫失踪案例,总体而言,它已作出相当大的努力。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法院已认定,缔约国当局负责调查提交人亲属的失踪案件(见上文第2.8段);为处理强迫失踪和其他战争罪案件,已建立国内机制(见上文第4.2段);从一些身份不明的尸体上提取的DNA样本已与Fatima和Mensud Rizvanović子女的DNA样本进行比对。

9.5委员会忆及其判例,其中表明,根据调查强迫失踪指控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义务,不是结果义务,而是手段义务,对其进行解释时不能为缔约国当局规定一项不可能的或不相称的责任。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和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调查Mensud Rizvanović被任意剥夺自由、虐待和强迫失踪的行为,也未将那些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宪法法院从未就2007年7月16日的裁定是否得到执行征求提交人的意见;他们不了解宪法法院曾通过2009年3月27日的裁定,内称裁定已被执行;就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和下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失踪人员亲属支助基金仍未建立。最后,委员会注意到,亲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获得的有限的资料是在他们提出要求或拖延很长时间后才获得,缔约国对此并不否认。委员会认为,关于强迫失踪案件的调查情况必须迅速提供给亲属。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事实表明,就提交人及其失踪亲属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3款(结合第6、7、9款一道理解)的行为。

9.6委员会还注意到,向提交人提供的社会津贴取决于他们是否承认他们的失踪亲属已经死亡,尽管其命运和下落有不确定性。委员会认为,在调查仍在进行之时迫使失踪人员亲属要求宣布失踪人员死亡,以便有资格获得补偿,使获得赔偿依赖于一种有害的进程,并构成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就提交人而言,违反了《公约》第7条(结合第2条第3款一道理解)。

9.7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将不分别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结合第10条和第16条一道理解)提出的指控。

9.8关于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6款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1992年5月20日至1996年6月19日期间战争活动所致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失赔偿权利法及其后修正案并不排除平民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排除情况是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是有歧视性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上述法律之所以对平民及其亲属不适用,是因为该法第8条第2款,其中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在为保卫国家而服役的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述,即提交人可以利用其他程序行使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们关于法律及其解释具有歧视性的说法。在没有收到任何进一步信息之前,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的资料无法认定存在提交人按照《公约》第26条和第2条第1款应享权利遭到了侵犯。

9.委员会还确认,根据Ruvejda Rizvanović最近提供的资料,Fatima Rizvanović于2013年5月19日去世,没有享受到了解真相、伸张正义和获得因她的儿子强迫失踪而应享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10.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及其失踪的亲属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3款以及第6条、第7条、第9条的规定;就提交人而言,违反了第7条(单独理解)。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 Ruvejda Rizvanović和她的家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其中包括:(a)按《2004年失踪人士法》的要求,继续努力查明Mensud Rizvanović的命运或下落;(b)按照《处置战争罪国家战略》的要求,继续努力将造成该人失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在2015年底前结案;(c)确保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尤其是必须确保向失踪人员亲属提供对强迫失踪指控的调查情况,并向强迫失踪受害者亲属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和赔偿措施,而不要求他们取得市法院证明受害者死亡的裁定。

12.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有违反《公约》的情况,同时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保证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确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切实可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有关材料,介绍根据本意见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所有三种正式语文广泛传播。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成员Gerald L. Neuman的个人意见,委员会成员Anja Seibert-Fohr进行附和(表示同意)

我谨分别回答大多数人为自保不予回应的两个问题。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违反了针对违反《公约》第10和16条的行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的义务。我将处理这些索偿要求,认定,他们没有充足的理由,因法律原因,作出解释是有益的。

a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道待遇的第 21(1992) 号一般性意见,第 2 段 (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 A/47/40 ) , 附件六, B 节。

b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 31(2004) 号一般性意见,第 8 段 (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九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第一卷 ( A/59/40 (Vol. I) ) , 附件三。

首先,作为一般事项:

委员会往往认为,国家当局所实施的强迫失踪行为导致违反第10条,该条保障被剥夺自由的人受到人道的待遇。但国家根据第10条应尽的义务涉及根据自身的权力进行拘留的条件,而不是被他人非法剥夺自由的形式。a在这方面,第10条不同于第7条,其中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私人或实体不对在其权力之下的其他人施以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b如果失踪行为不是归于国家,那么强迫失踪案件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该国违反了根据第10条应尽的义务。

同样,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国家当局所实施的强迫失踪行为,可能在适当的事实情况下违反第16条的规定,其中保证人人有权被承认法律人格。很难想象并非国家代理人的行为者,在没有国家勾结的情况下行事,本身不被该国承认是法律人格的受害者。如果失踪行为不是归于国家,那么在缔约国境内发生强迫失踪案件并不意味着该国已经违反了第16条。

就本案而言,提交人没有声称Mensud Rizvanović的强迫失踪归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而是反对该国的武装部队。他们似乎只是这样假设,因为他所遭受的暴行可以被描述为强迫失踪,第10条和第16条被违反,由此产生了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的附加义务。我本来想说,这一推理是错误的。如果没有更多的依据将缔约国与失踪案件联系起来,我认为,提交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说法,即缔约国违反了第2条第3款以及第10条或第16条。

[提出时有英文本。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