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051/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51/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Jit Man Basnet和Top Bahadur Basnet(由律师Track Impunity Always-TRIAL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尼泊尔

来文日期:

2011年2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第97条作出决定,于2011年4月21日发给所涉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29日

事由:

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禁止酷刑和残忍的和不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尊重人的固有的人格尊严,在法律面前获得人格承认及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例证

《公约》条款:

第七、九、十和十六条本身;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051/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Jit Man Basnet和Top Bahadur Basnet(由律师Track Impunity Always-TRIAL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尼泊尔

来文日期:

2011年2月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Jit Man Basnet和Top Bahadur Basnet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第2051/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 来文提交人Jit Man Basnet和Top Bahadur Basnet, 尼泊尔国民,分别生于1975年12月17日和1981年10月27日。他们声称,缔约国侵犯了Jit Man Basnet根据《公约》第七、九、十和十六条本身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侵犯了Top Bahadur Basnet根据第七条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由于在全国普遍发生的武装冲突,缔约国当局2001年11月宣布处于紧急状态。《恐怖和破坏活动(防治和控制)条例》允许国家机构仅仅基于参与恐怖活动的怀疑逮捕人,宪法赋予的各种人权和自由被中止行使。在这种背景下,包括警察和尼泊尔皇家军队在内的冲突双方都犯下了暴行,强迫失踪成为普遍现象。2003年,加德满都尼泊尔皇家军队Bhairavnath营军营,也被称为Maharajgunj军营(该军营),变成被怀疑为毛主义者的人被羁押、严重虐待、施加酷刑、失踪及杀死的臭名昭著的地方。

2.2 Jit Man Basnet是一个新闻记者,是萨加玛塔时报(Sagarmatha Times)的创始人。他也作为加德满都一家法律公司的人权律师进行工作。Top Bahadur Basnet是他的堂兄弟。他们从小像一家人一样在同一个房子里生活。2004年2月4日,3个穿军服的人在他家门前向Jit Man Basnet走来。他们开始侮辱他,人们聚集围观他被逮捕。他被蒙上眼睛,被迫进入一辆军车。他被带到Bhairavnath营军营。他未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

2.3 他在军营的第一个晚上,军队人员审问Jit Man Basnet关于毛派活动和地点。因为他否认对这方面情况有任何了解,他们踢他,用竹棍和聚乙烯管打他,把他的头按到一个装满肮脏发臭的水的筒里,并威胁要杀死他。他断断续续地昏迷。在第一天晚上,他接到同事G.L.先生的电话,在警卫切断他的电话之前,他设法告诉那个人,他“情况危急”。2004年2月5日,G.L.先生将他被逮捕的信息告知Basnet的家人。由于家庭没有关于他被逮捕的更多信息,他们假设他已经被军队逮捕。TopBahadur Basnet走访了几个组织和当局,寻找他堂兄弟的下落,但没有成功。

2.4 在此后两天里,Jit Man Basnet又被审问,并遭受酷刑和虐待长达几个小时。有一次,R.B.上校威胁折磨死他,像发生在另一名记者身上的事情一样。他被羁押的258天的整个期间,他被关在不人道的羁押条件下,遭受了更多酷刑。他双手被铐在背后,眼睛被蒙住,日夜躺在地板上的薄床垫上。冬天温度低于零度,他被关押在一个顶上有洞的帐篷里,只给他一条薄毯子用于睡觉。食品质量很差,量很少。超过100名被羁押的人,只有一个厕所。此外,阻止他与外界、包括与他的家人和法定代理人发生任何联系。不允许被羁押的人之间说话。每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访问军营,都把他们转移和隐藏在军营的不同地方。

2.5 因为Jit Man Basnet被羁押被广为报道,2004年3月1日,律师B.L.先生自己主动向尼泊尔最高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状,要求当局披露羁押他的场所,并释放他。诉状指出,Basnet先生的亲戚不知道他被羁押在什么地方和逮捕他的原因。

2.6 2004年3月8日,TopBahadur Basnet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调查他的堂兄弟失踪的请求。

2.7 2004年3月11日,尼泊尔皇家军队告知最高法院,Jit Man Basnet被军事拘留。同一天,他被迫在假坦白书上签字,声明他是一个毛主义分子,参与了暴力活动和杀戮。声明还显示,他没有遭受酷刑。

2.8 尽管Basnet家人作出努力,但是他们收到的是关于Jit Man Basnet下落的相互矛盾的信息,不能确定他是否还活着,是否被关在Bhairavnath军营。TopBahadur Basnet见到了Bhairavnath军营指挥官、武警部队高级警司和尼泊尔皇家军队人权组代表。然而,他们威胁他,拒绝向他提供关于他的堂兄弟的下落和命运的信息。

2.9 2004年6月4日,作为人身保护令程序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命令国家人权委员会与尼泊尔皇家军和警方一起对被指控的逮捕和非法羁押Jit Man Basnet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报告。2004年7月,TopBahadur Basnet告诉国家人权委员会,他见到了原来被羁押在Bhairavnath营军营的人,其中两人告诉他,Jit Man Basnet在那些营房里,他胸前编号为97,这些人因为害怕报复拒绝在当局面前证实这一信息。

2.10 在2004年10月第一周,在一位军官朋友R.C.先生的帮助下,Top Bahadur Basnet设法进入了Bhairavnath营住地,见到了Jit Man Basnet。2004年10月18日,Jit Man Basnet被释放。一名军官告诉他,一直对他进行调查,但发现他无罪。他受到威胁,叫他不要透露关于军营的信息,强迫他签署了一份说明他被羁押了90天的文件,命令他每15天向在加德满都的军队报告一次。

2.11 由于羁押的条件恶劣,Jit Man Basnetd视力出现问题,健康脆弱。他表示,他在向军队报告第三次之后,停止向军队报告,因为担心再次被捕。2004年11月25日,他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请求书,要求对他的非法羁押进行赔偿。

2.12 2004年12月24日,在对他的名字保密的条件下,Jit Man Basnet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了关于他在Bhairavnath营军营被羁押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和一份被羁押者名单。然而,在国家人权委员会2005年1月发表了一份报告中,披露他是媒体上报道的一个失踪人案件的信息来源,披露了他的名字。随后,他几次收到死亡威胁。

2.13 2005年1月19日,国家人权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Jit Man Basnet在Bhairavnath军营被尼泊尔皇家军队非法羁押,遭受了酷刑。国家人权委员会指出,尽管警察和内政部拒绝承认此次逮捕,Jit Man Basnet在获释后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的陈述、照片及特里布文大学医学院的医疗报告支持这一结论。除其他外,国家人权委员会建议当局进行调查,确定和处罚责任人,并向他提供50,000卢比作为赔偿。然而,在提交来文之时,完全没有执行这些建议,也未支付赔偿。

2.14 2006年9月18日,Jit Man Basnet向最高法院呈交了控告尼泊尔皇家军队总司令、陆军参谋长、尼泊尔皇家军队法律处准将、尼泊尔皇家军队发言人、营指挥官及Bhairavnath营少校藐视法庭的诉状。他声称,在由律师B.L.先生启动的人身保护令程序中,他们否认他被关押在Bhairavnath军营和遭受酷刑,误导法院,构成藐视法庭。因此,提交人要求法庭对他们处以第2048(1991)号《最高法院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可能的最严厉处罚。2006年9月19日,最高法院联合登记处拒绝对提交人的诉状进行登记,因为诉状所述被告不都包含在原始人身保护令状中,诉状没有指明那些行为构成藐视法庭。2006年9月22日,提交人请求最高法院推翻联合登记处的决定。2006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

2.15 与此同时,2006年10月29日,Jit Man Basnet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发布职务执行令的请求,他声称曾被非法羁押和遭受了虐待和酷刑,要求法院命令政府建立一个高级别独立司法委员会,调查在Bhairavnath军营被羁押人员的失踪问题。2006年12月22日,R.J.K.中校代表Bhairavnath营告知最高法院,安全部队“依据主管当局依法下达的命令”,以提交人参与恐怖活动为由逮捕了提交人,对他进行了拘留。他还表示,Basnet先生没有遭受酷刑或虐待。2007年1月2日,陆军法律部在最高法院重复了这些信息。2009年3月3日,最高法院因为Basnett先生的律师在一次听讯中不到庭,驳回了关于职务执行令的请求。然而,提交人声称,在15次听讯中,律师只有1次未到庭。

2.16 2010年3月6日,Jit Man Basnet向和平与重建部提出了与他被尼泊尔皇家军队非法逮捕和羁押相关的赔偿要求。在提交来文之时,他还没有收到任何赔偿。

2.17 提交人声称,他们已经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尽管他们作出努力,缔约国没有进行调查,没有人因为Jit Man Basnet被任意羁押、强迫失踪和遭受酷刑被处罚。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不能被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认为,他们没有试图向警方提交初步案情报告,因为那个程序只限于1992年《政府案件法》附表1所列罪行,强迫失踪和酷刑不包括在内。最高法院2007年命令政府将强迫失踪定为罪行,但是在这方面没有采取行动。由于现有立法中存在的关于强迫失踪和酷刑的漏洞,几乎不可能对这些罪行的犯罪人进行起诉和处罚。

申诉

3.1 提交人指出,Jit Man Basnet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缔约国侵犯了他依据第七、九、十和十六条本身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就Top Bahadur Basnet而言,他依据第七条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3.2 Jit Man Basnet遭受了强迫失踪,被缔约国官员任意剥夺了自由,在2004年2月4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单独监禁在Bhairavnath军营,因而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他的强迫失踪和单独监禁本身是违反第七条的行为。此外,在羁押期间,他还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在缔约国系统地侵犯被怀疑为毛主义者的人权、特别是在Bhairavnath军营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总背景下,审议这些违反情况。

3.3 当局在没有提出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逮捕了Jit Man Basnet。对他的羁押没有任何官方记录或登记,不允许他的亲属和律师与他会面。从来没有法官或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任何其他官员提审他,他也无法在法庭提起诉讼,对羁押他的合法性提出转移。这些事实构成对第九条的违反。

3.4 Jit Man Basnet的单独监禁和强迫失踪及他所遭受的条件本身构成对《公约》第十条的违反。

3.5 Jit Man Basnet被单独监禁9个月以上,将他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在这方面,提交人指出,为了阻止他获得任何形式的保护或获得可能的补救,每次国家人权委员会代表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访问Bhairavnath军营,都将他转移和隐藏在军营的不同地方。因此,缔约国对侵犯他根据第十六条享有的权利负责。

3.6 缔约国未对Jit Man Basnet的被任意羁押、强迫失踪、遭受酷刑和虐待进行依据职权、及时、公正、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对此负责的人没有受到处罚。现有的法律框架不是有效的,它实质上使受害者及其亲属得不到补救,进一步助长了有罪不罚状况。实际上,在强迫失踪案件上使用人身保护令是虚幻的。据说,法院对安全部队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裁决没有得到遵守。此外,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成功与否依赖于安全部队承认寻找的人被他们扣押。只有在这时,甚至才能要求军事当局解释为什么继续羁押这个人。在这种案件上的一个核心困难是,政府官员不是被视为“证人”,而是不受任何法律规定约束说实话。

3.7 就TopBahadur Basnet的权利而言,由于堂兄弟被任意逮捕和随后强迫失踪,以及对此没有进行调查,他遭受深切的痛苦和忧虑。此外,在寻找他的堂兄弟的过程中,他多次遭受恐吓和骚扰。缔约国未能充分防止这些事件的发生,在这些事件发生时,没有进行调查。此外,他的堂兄弟不在,TopBahadur Basnet不得不接管作为Basnet家庭之主的责任,供养他的堂兄弟的4个姐妹和父亲。结果,他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商业活动,借大量的钱。他现在仍然忍受着遭受的严重困境的心理后果。然而,他没有因为遭受的物质和心理损害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得到任何康复措施。因此,他声称,这些事实构成对《公约》第七条连同第二条第3款的违反。

3.8 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一)将对Jit Man Basnet实施任意剥夺自由、酷刑和强迫失踪的犯罪者交主管民事当局进行起诉、判决和处罚,并公开传播采取这些措施取得的结果;(二)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让有初步证据证明参与了对Jit Man Basnet的犯罪的所有军队官员暂时脱离军队;(三)确保涉嫌犯有这些罪行的人不能通过对投诉人、证人及其家人或他们的辩护律师或其他参与调查的人员施加压力、采取恐吓行为或报复,影响调查进程;(四)确保提交人得到综合赔偿和立即、公正和适足的补偿;以及(五)确保赔偿措施包括物质和道德损害赔偿,以及恢复原状、康复、补偿和保障不重犯的措施。尤其是,他们要求缔约国举行公共仪式在主管当局和提交人在场的情况下,承认其国际责任,向提交人正式道歉;缔约国在加德满都命名一条街道或建造一座纪念碑或纪念牌,纪念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强迫失踪的所有受害者,包括具体提及Jit Man Basnet案件,以此完全恢复他的名誉。缔约国还应通过它的专业机构,立即为提交人提供免费的医疗和心理服务,并在必要时给予他们免费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获得有效适足的补救。为保障不重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刑法中强迫失踪和酷刑及以不同形式参与这些犯罪的行为构成独立存在的罪行,并在考虑它们的极端严重性的情况下对这种罪行处以适当的处罚。最后,缔约国应尽快为军队、安全部队和司法机构所有成员制订关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教育方案。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通过2011年6月24日普通照会,基于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对来文可受理性提出异议。

4.2 至于Top Bahadur Basnet, 没有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他的权利的记录。来文并没有明确提出他的哪项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被侵犯了以及他在这方面采取了什么步骤。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不能受理一个抽象的来文。因此,应宣布对关于他的权利的申诉不予受理。

4.3 至于Jit Man Basnet, 他于2004年10月18日被安全部队释放,安然无恙。此外,他的名字作为强迫失踪受害者出现在和平与重建部的记录中。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他有权获得5万卢比的赔偿。缔约国已经批准了1.2亿卢比,为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第2066(2009)号《关于救济、赔偿和资金援助程序》第5条规定,一个被绑架或失踪的人,或他或她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有关区行政办公室获得2.5万卢比的金钱救济。如果提交人尚未收到5万卢比作为临时赔偿,他仍然可以要求得到这笔赔偿金。

4.4 2007年尼泊尔《临时宪法》第33条第(Q)和(S)款和《全面和平协议》第5.2.5条规定建立过渡性司法机制,譬如,一个高级别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调查在武装冲突期间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社会创造和解环境。为此,政府向议会提交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案》和《强迫失踪(罪行与惩罚)法案》。这些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独立、公正和自主的委员会,对关于在1996年2月13日至2006年11月21日期间发生的失踪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彻底和可信的调查。在缔约国提交意见之时,法案正在等待议会立法委员会的批准。缔约国认为,在此背景下,鉴于尼泊尔正在真诚地努力建立这些过渡性司法机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被不合理的拖延。因此,提交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5. 2012年1月11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这两个法案在议会立法委员会处于最后阶段,鉴于尼泊尔真诚地承诺并已采取步骤建立过渡性司法机制,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要求委员会不审议来文。

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发表的评论

6.1 2012年3月9日,提交人拒绝了缔约国的意见。他们坚持认为,他们的来文对TopBahadur Basnet依据《公约》第七条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提供了明确的指控。来文详细叙述了他为了寻找Jit Man Basnet的下落和确保他的释放在私人机构和当局所作努力。尽管他自己的人身安全面临风险,他与军队的高级官员接触和会面,其中包括一些参与了他堂兄弟的强迫失踪和施加酷刑的官员,譬如,Bhairavnath军营指挥官R.B.上校和武警部队高级警司S.K.B.先生。缔约国没有发现关于侵犯TopBahadur Basnet人权的记录,并不意味着他的权利没有遭受侵犯。他已充分证实了他与Jit Man Basnet的亲近关系,详细解释了他为寻找他的堂兄弟所作努力、当局对他要求获得关于Jit Man Basnet的命运和下落的信息的冷漠、以及对他的心理健康的影响。

6.2 缔约国对与Jit Man Basnet的权利有关的指控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关信息。他获释的事实并不能撤消缔约国在侵犯他的权利上的责任。

6.3 国家人权委员会建议的5万卢比作为对Jit Man Basnet遭受的侵害的赔偿,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金额,不足以涵盖他遭受的物质和心理伤害,不能视为在《公约》第二条第3款含义之内的有效国内补救。此外,对于这种性质的侵犯人权行为,单纯的金钱赔偿不是足够的补救。在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上的赔偿应包括恢复原状、康复、补偿和保障不重犯。

6.4 在提交人提交评论之时,未来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失踪委员会的建立是不确定的。此外,法案草案包括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犯罪人的大赦条款,其中包括强迫失踪罪行。虽然非司法机构的事实调查进程对于确定真实情况是至关重要,但是它绝不能取代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和补救,刑事司法系统是进行直接刑事调查和处罚的更合适的途径。提交人指出,在这方面,委员会将不是司法机构,只有权向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内的有关机构提建议。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审议可受理性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遵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要求,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侵犯Top Bahadur Basnet权利的申诉写得很抽象,没有明确地提及他的哪项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遭受了侵犯。然而,委员会注意到,Top Bahadur Basnet声称,因为他不得不经历与指控的他的堂兄弟Jit Man Basnet的非法监禁、强迫失踪和遭受酷刑有关的事件,他依据《公约》第七条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认为,TopBahadur Basnet为了可受理性的目的,已经充分证实了他的申诉。

7.4 关于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提交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应在根据2007年《临时宪法》和2006年《全面和平协定》将建立的过渡司法机制之内处理Jit Man Basnet案件;Jit Man Basnet作为一个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可以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为他被非法羁押和遭受酷刑要求5万卢比赔偿。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2002年3月8日,Top Bahadur Basnet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调查他的堂兄弟失踪的请求;Jit Man Basnet获释之后本人提出对他指控的非法羁押、失踪和酷刑进行调查的请求;自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10年已经过去了,调查尚未得出任何结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泛泛方式在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上提出异议。然而,它没有向委员会解释,哪些具体的补救措施能够充分和有效地满足每个提交人提出的要求。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法,在发生严重违反的情况下,司法补救是必需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将要建立的过渡性司法机构不是司法机构,并认为与Jit Man Basnet案件相关的调查已被无理拖延。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审议来文的障碍。

7.5 鉴于上述情况,没有其他妨碍受理的障碍,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根据《公约》第七、九、十和十六条本身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对Jit Man Basnet的申诉进行审议;以及根据《公约》第七条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对Top Bahadur Basnet的申诉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被反驳的陈述:Jit Man Basnet于2004年2月4日被穿军服的人逮捕,被带到Bhairavnath营军营,在那里被单独监禁,不能与家人、律师或外界任何其他人联系,直至2004年10月第一周;在这期间,当局拒绝告知他的家人他被关在Bhairavnath军营或其他地方。此外,当局没有与国家人权委员会进行的关于Jit Man Basnet的命运和下落的调查合作。因此,委员会认为,Jit Man Basnet被剥夺自由,此后当局拒绝承认此事并隐藏关于他的命运,构成强迫失踪。

8.3 委员会确认无限期关押且不能与外界联系造成的痛苦程度。它回顾其第20号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的一般性意见(1992年),在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规定禁止单独监禁。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件上,在2004年2月4日至10月第一周期间,Jit Man Basnet一直被单独监禁,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被施以酷刑、特别是在他被羁押的第一天审讯时被施以酷刑的陈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其反应仅限于承认Jit Man Basnet于2004年10月18日被从安全部队的羁押中释放,安然无恙。然而,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指控的具体监禁情况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反驳关于酷刑的指控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发现。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监禁Jit Man Basnet且不允许他与家人和外界发生任何联系,并对他施以酷刑,构成对他依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8.4 委员会注意到,TopBahadur Basnet遭受由于他的堂兄弟Jit Man Basnet从被捕之时直到2004年10月第一周的失踪所造成的悲痛和忧虑。2004年10月第一周,他设法进入了Bhairavnath军营,确认他的堂兄弟还活着。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期间,TopBahadur Basnet接管了作为Basnet家庭之主的责任,供养他堂兄弟的4个姐妹和父亲。两位提交人因为像一家人一样在同一个房子里长大,不仅有正式家庭联系,而且关系非常密切。委员会也注意到,Jit Man Basnet失踪后不久,TopBahadur Basnet为了寻找自己的堂兄弟的下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调查要求,自己去到一些当局和私人机构;他从当局得到的是关于他堂兄弟的命运和下落的相互矛盾的信息,当局正式否认羁押了Jit Man Basnet。在本案件特别情况中,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也显示,对于Top Bahadur Basnet, 也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5 关于指控的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04年2月4日,Jit Man Basnet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逮捕,在尼泊尔皇家军队的Bhairavnath军营里被单独监禁,从来没有法官或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任何其他官员提审他;他也无法在法院提起诉讼,对羁押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陈述。因此,在没有从缔约国得到任何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Jit Man Basnet的羁押构成侵犯他依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

8.6 关于根据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得受到剥夺自由导致的艰难或约束之外的任何艰难或约束,必须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待遇和尊重的他们的尊严。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Jit Man Basnet长时间被铐在背后,蒙上眼睛,被关押在在冬季天气里不足以保暖的顶上有洞的帐篷里;超过100名被羁押者,只有一个厕所;食物质量很差且量小。鉴于他被单独监禁、遭受的待遇和羁押的恶劣条件,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8.7 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它建立的法理,根据此法理,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被看到时是在国家当局手中,同时如果他或她的亲戚获得可能的有效的补救、包括司法补救(见《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遭到系统的阻碍,故意将一个人长时间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可能构成拒绝承认一个人在法律前的人格。在本案件上,当局对Jit Man Basnet实行单独监禁达8个月左右,尽管他的家人做出努力,当局拒绝向他们提供有关他的下落的信息,正式否认他被关押在一个军事设施里。此外,每次国家人权委员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访问他们,当局都将包括Jit Man Basnet在内的被羁押者转移和隐藏在军营的不同地方,上述陈述未遭到反驳。因此,委员会认为,Jit Man Basnet的强迫失踪、在这一期间被剥夺法律的保护,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8 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行使《公约》所承认的获得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它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根据国内法解决涉嫌侵权情况。委员会提及它的关于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在本案件上,委员会注意到,Jit Man Basnet在被羁押期间和被释放之后,没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补救。在他被羁押期间,TopBahadur Basnet也与包括Bhairavnath军营当局在内的几个当局机构接触,以寻找他的堂兄弟,这些机构威胁他,拒绝向他提供关于他堂兄弟的下落和命运的信息。尽管提交人做出努力,国家人权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建议进行调查,在Jit Man Basnet被捕几乎10年之后,缔约国没有为了说明他被羁押的有关情况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而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给予Jit Man Basnet5万卢比作为赔偿,不构成与施加的严重侵害相称的补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显示:就Jit Man Basnet而言,《公约》第二条第3款连同第七、九、十和十六条遭到了违反;就TopBahadur Basne而言,《公约》第二条第3款连同第七条遭到了违反。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显示,就Jit Man Basnet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九、十(第1款)和十六条;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连同与其一并解读的第七、九、十(第1款)和十六条;就TopBahadur Basne而言,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连同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一)对Jit Man Basnet被羁押有关的事实和在Bhairavnath军营遭受的待遇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起诉、审判并惩处犯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二)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三)为提交人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适足赔偿;(四)确保向提交人提供必要的适足的心理康复和医疗;以及(五)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其立法允许对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刑事诉讼。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了委员会有权裁定是否有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定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公布本《意见》,并广为散发。

附件

[原文:英文]

委员会委员尤瓦尔·沙尼的个人意见(部分赞同,部分反对意见)

1. 我同意大多数委员关于第一个提交人Jit Man Basnet的所有结论,但是我无法同意关于第二提交人TopBahadur Basnet的申诉部分可予受理的结论。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委员会必须断定该个人已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在案卷中没有文件表明,第二提交人在提交来文之前,试图采取过任何步骤获得国内补救,或者甚至提醒缔约国他认为自己是侵犯人权的受害者。实际上,第二提交人未驳斥缔约国关于没有采取这样的步骤的声称。

2. 多数委员认为,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解释,哪些具体的补救措施能够充分和有效地满足每个提交人提出的要求”。这个意见符合委员会的一般方法,缔约国声称没有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必须“说明来文提交人未用尽的可以运用的有效补救办法”。我仍然认为,应确认这个方法的一个例外,即提交人完全没有采取任何步骤要求补救,或者甚至没有提请国家当局注意他关于受害者身份的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在提交人没有对他未采取这样的步骤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我难以确认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已给予缔约国纠正违反的合理机会。因此,我认为,根据手头案件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不能断定在第二个提交人的申诉上已经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