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602/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02/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Z.H.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A.H. 和他们的三名未成年子女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5年2月15日 (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5年4月2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3月27日

事由:

遣返阿尔巴尼亚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行动自由权;隐私和家庭不受任意和非法干涉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是否符合属事理由和属地理由

《公约》条款:

第六、第十二和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和第三条

1.1 来文提交人Z.H.为阿尔巴尼亚国民,生于1976年,他代表自己、他的妻子A.H.(阿尔巴尼亚国民,生于1987年)以及他们的3名未成年子女(分别生于2005、2010和2013年)提交来文。这家人的庇护申请被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5年2月25日驳回,他们现在面临被遣返的危险。提交人称,丹麦将他们遣返阿尔巴尼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第十二和第十七条的行为。《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 2015年4月29日,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发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一家最初居住在阿尔巴尼亚西北部。提交人一家1992年卷入了一起土地纠纷,纠纷导致四个家族间持续的世仇,造成了8人死亡、多次伤害事件和杀害未遂事件。提交人声称,他两次遭到袭击:2004年3月7日,一身份不明者枪击他和他堂兄P.H.;2008年6月17日,提交人及其妻子在驾车时,一身份不明者向它们的汽车开枪,之后,提交人怀孕5个月的妻子流产。

2.2 提交人称,2012年12月,Hi.家的一名成员向他发出警告称,H.家欠Hi.家一条人命,之后,他离开了阿尔巴尼亚。警告是由一名世仇冲突调解人转达的。Hi.家相信P.H.于2002年谋杀了N.Hi.,认为他没有受到足够的处罚,因为P.H.只被拘留了18个月后就被无罪释放了。

2.3 提交人2013年1月28日在没有妻子和子女陪同的情况下抵达丹麦,并于2013年1月29日提出了庇护申请。

2.4 2013年2月27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

2.5 2013年3月9日,提交人怀孕8个月的妻子和他们的两名子女抵达丹麦。2013年3月14日,他们提出了庇护申请。2013年11月1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

2.6 2014年6月1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拒绝向提交人及其家庭提供庇护的决定,理由如下。第一,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不可信,因为提交人及其妻子对于决定离开阿尔巴尼亚的时间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提交人说是2012年12月,而他妻子说是2012年11月。第二,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遭到直接袭击或威胁。第三,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冲突现已不存在,因为最近的一次与冲突有关的杀害事件发生于1997和2002年,现在情况已不太紧张,对世仇负有责任者已受到相应的处罚。第四,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世仇是私事,提交人可以向阿尔巴尼亚当局寻求保护。

2.7 2014年6月27日,提交人请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启诉讼程序,理由如下。第一,他和妻子关于离开阿尔巴尼亚的日期的解释被误解了。移民主管部门本应考虑到,由于文化原因,阿尔巴尼亚家庭一般不向妇女说明家族世仇的全部细节,她妻子智力低下,不能恰当说明各个事件的顺序。第二,2004和2008年的袭击事件与家族世仇直接相关,他收到了直接的威胁,对其离开阿尔巴尼亚的决定产生了影响,这些威胁表明,提交人将面临生命危险,他在阿尔巴尼亚将面临遭到迫害和可能遭到杀害的风险。第三,有明显迹象表明,世仇尚未停止,例如,由于新的家族家庭成员已经成年,可以继续进行仇杀,在阿尔巴尼亚,这种仇杀往往是长期的。与世仇有关的最近的暴力事件发生于2014年8月16日,提交人的侄子A.H.遭到谋杀未遂,已向警方报案,但袭击者仍身份不明。这名侄子已22岁,其年龄使其足以被视为仇杀的目标。应结合时间因素考虑冲突的激烈程度,包括谋杀、袭击、绑架、酷刑和强迫卖淫事件的次数及这些事件给提交人家庭的生活造成的后果,即持续不断的恐惧和孤立。第四,阿尔巴尼亚警方无法确保对提交人及其家庭进行保护,这不仅是因为腐败现象普遍存在,还因为警察因不愿使自己的家庭陷入危险而不愿卷入世仇。由于警方将这一冲突视为家庭宿仇,提交人认为寻求警方保护是不明智的。

2.8 2014年11月20日,提交人的一名堂兄弟在法国获得了辅助保护,理由是他是同一世仇的受害者,而且阿尔巴尼亚当局无法向他提供有效保护。根据欧洲联盟的法律,如果威胁源自非政府行为人并且国家无法或不愿提供有效保护,即可以给予辅助保护。提交人请难民上诉委员会将法国当局的决定和此类法律纳入考虑。

2.9 2015年2月2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重启庇护诉讼程序的请求。

2.10 定于2015年2月26日将提交人及其家人遣返阿尔巴尼亚。然而,在预期执行时间前12小时,遣返因不明原因被推迟。

2.11 提交人提交了3份文件,为他的申诉提供证据。第一份是日期为2013年1月9日的证明书,其中G.村村长和F.K.市市长证实,H.家族与其他家族存在冲突。自1992年以来,三人被杀,两人受伤,法院的有关判决中反映了这些情况的证据。虽然已经过了一些时间,但存在宿仇的家族间的关系并没有改善,因为在阿尔巴尼亚,习惯法非常严格,这意味着H.家族的成员仍然面临风险。

2.12 第二份文件是日期为2014年9月2日的检察官办公室的证明书的翻译文本,其中证实K.区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89和第278/4条就K.区2014年8月16日发生的事件中的意图造成轻伤和非法拥有火器问题启动了刑事诉讼(第344号),在该事件中,K.区G.村的居民A.H.腿部中了枪伤。

2.13 第三份文件是阿尔巴尼亚人权小组2014年12月26日向丹麦的一家难民组织Asylret提供的声明,其中称,在阿尔巴尼亚,世仇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世仇意味着一种社会责任,要实施谋杀以恢复以前的谋杀或道德侮辱所损害的声誉。虽然与世仇有关的谋杀事件的确切数量仍不得而知,但正在上升,这一问题的地域范围也不断扩大。H.家族陷入了世仇的循环之中。2014年9月2日,K.区一审检察官办公室登记了与2014年8月16日A.H.遭到伤害有关的第344号起诉案件。试图调和四个家族的所有努力均于2012年12月失败。这些家族间的关系紧张,不断威胁继续仇杀。这些情况迫使提交人于2013年逃往丹麦,因为他和他的家庭担心世仇危及生命安全。阿尔巴尼亚人权小组认为,虽然有关机构间开展了合作,但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步骤消除世仇。陷入世仇的家族得到的政府援助很少,或根本没有,在调解失败时,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警察往往因担心自己被卷入其中而不愿干涉世仇。国家当局的腐败和无动于衷使得这种现象很难消除,这种世仇还夺去了妇女和儿童的生命。虽然世仇往往发生于阿尔巴尼亚北部,但随着一些家族躲藏到其他地区范围也有所扩大。他们的北部方言泄露了身份,常常被发现和谋杀。寻求为亲属的死复仇的人不断搜寻复仇对象,直到找到为止;阿尔巴尼亚很小,所以很容易找到藏身者。关于H.一家,阿尔巴尼亚人权小组强调,能够保证这家人过上正常生活的唯一解决办法是在国外生活,因为阿尔巴尼亚的机构无法提供适当保护以确保他们在阿尔巴尼亚的人身安全。

申诉

3.1 提交人称,将他和家人遣返阿尔巴尼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六、第十二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

3.2 根据《公约》第六条,他声称,由于他在2013年1月到达丹麦以前所卷入的家族世仇,他如果被强行驱逐,将面临生命危险。他因世仇两次遭到暴力袭击,他声称,作为H.家族的男性成员,他面临被杀的风险。阿尔巴尼亚当局不能向他提供有效保护。

3.3 提交人指出,遣返将侵犯行动自由权,因为他家人因担心世仇的后果将被迫待在家中,生活在隔离状态下。此外,与曾在国外申请庇护的阿尔巴尼亚公民回国后的情况一样,法律将禁止他家人在5年内出国,这种情况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

3.4 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交人称,试图报复的行为将侵犯H.家人隐私和家庭不受干涉的权利,阿尔巴尼亚警方不能有效保护他们。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5年10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并指出,提交人关于他在阿尔巴尼亚有可能面临不可弥补伤害的申诉证据不足。出于同样的原因,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因显然没有根据而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提出的其他申诉因属地理由和属事理由而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回顾称,提交人的妻子和两名子女于2013年3月9日抵达丹麦,并于当日提出了庇护申请。2013年11月11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2014年6月1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及其家人的上诉。2015年2月2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重启此案的庇护诉讼。

4.3 缔约国提及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的裁决,并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提交人在阿尔巴尼亚卷入了四个家族之间的冲突,在其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但难民上诉委员会也注意到了他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到,例如,提交人称他家人在2012年12月收到威胁后决定离开该国,而他妻子称,他们在2012年11月她获得护照以后决定离开该国。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的家族要为冲突中最近杀害行为负责,而他叔叔的说法则正相反。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冲突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冲突的激烈程度也不足以构成给予庇护的理由。难民上诉委员会强调,世仇所涉各家族没有联系过提交人,在包括2004和2008年的袭击在内的袭击事件中也没有针对提交人进行袭击或具体威胁,关于他遭到其他家族追踪的说法只是他的假想。提交人称,其他家族的潜在犯罪人已经年满20岁并可以向他复仇,这不会改变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即提交人不是袭击或威胁的直接目标。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冲突激烈程度时强调,最近的杀害事件发生于1997和2002年,警察已经进行了调查,一些犯罪人因此被定罪并已服刑。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2004年曾在意大利逗留,但没有提出庇护申请,而他在2013年出国之前一直居住在阿尔巴尼亚。由于冲突具有私法性质,提交人及其家人如果收到具体威胁或遭到具体袭击,必须向阿尔巴尼亚当局寻求保护。瑞典移民局2013年6月14日关于阿尔巴尼亚世仇情况的报告指出,阿尔巴尼亚警方和检查机关设立了处理与世仇和血仇有关冲突的单独部门,阿尔巴尼亚内政部制定了打击世仇行动计划。因此,提交人可以向当局寻求帮助,也可以自愿前往阿尔巴尼亚其他地区定居。

4.4 鉴于上述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不接受提交人关于冲突程度的解释。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在要求家族冲突调解人提供陈述前暂停诉讼的请求,认为世仇社区的信函“已广泛流传”。关于提交人的妻子,难民上诉委员会强调称,她仅提及提交人寻求庇护的理由,而没有声称自己有寻求庇护的独立理由。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未能证明他们将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所述的个人遭到迫害的具体风险或他们将面临遭到虐待的真实风险。

4.5 2015年2月25日,难民上诉委员会依据2014年6月11日的裁决,拒绝重启提交人的案件的庇护诉讼程序。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它相信提交人关于事件实际顺序的陈述是真实的,但无法相信他关于与其他家族冲突的程度的说法。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即冲突具有私法性质,提交人必须就此向地方当局寻求保护。难民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他家族的成员已经很久没有联系或威胁提交人本人,当局对作为冲突一部分的杀害事件进行了调查,对犯罪者进行了定罪,提交人以前逗留意大利期间没有提出庇护申请,而是返回并居住在阿尔巴尼亚。提交人是其家族留在阿尔巴尼亚的唯一男性成员这一事实不会改变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2014年8月16日企图杀害提交人侄子的行为与提交人的案件没有联系,Asylret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的信函和事件本身似乎都是为此伪造出来的。出于同一原因,难民上诉委员会不看重阿尔巴尼亚人权小组支持提交人申请的信函。难民上诉委员会不同意提交人关于他有资格获得欧洲联盟法律所规定的辅助保护的论点,因为这些关于辅助保护的规则不属于丹麦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及其家人未能证明他们一旦被强行遣返阿尔巴尼亚将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意义上的受到迫害或虐待的真实风险。

4.6 缔约国详细说明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任务和组成情况、审理的诉讼以及所作裁决的法律依据。

4.7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和家人一旦被遣返阿尔巴尼亚将面临生命危险。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并因此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则缔约国认为该申诉没有根据。

4.8 缔约国相信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和2015年2月25日所作的评估,其中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认可提交人对冲突的范围和激烈程度的评估,认为提交人在冲突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其他家族既没有联系他,也没有对他实施袭击或具体的威胁。最近的杀害事件发生于1997和2002年。警方调查了与冲突有关的杀害事件,犯罪人已被定罪。提交人2004年抵达意大利后并没有提出庇护申请,而是返回了阿尔巴尼亚。提交人担心在阿尔巴尼亚遭到袭击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假想。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在意大利提出庇护申请与现在的情况相矛盾。此外,提交人与其妻子对他们离开阿尔巴尼亚的原因的陈述不一致。提交人称是由于2012年12月收到的威胁,其妻子称是由于2012年11月当局签发了护照。这些不一致之处没有得到充分的解释,影响了提交人的可信度。没有证明提交人2004和2008年遭到的袭击以及其侄子2014年遭到谋杀未遂与提交人所述的冲突有关。提交人关于阿尔巴尼亚当局无法保护他免遭世仇伤害的陈述与关于阿尔巴尼亚的背景资料相矛盾。提交人的唐兄弟在法国获得庇护并不意味着提交人也会获得庇护,这需要由难民上诉委员会进行单独评估。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义务核实提交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是否进行核实的决定必须基于对文件性质和内容等因素的全面评估,同时要考虑到这种核查是否可以形成对证据的不同评估、提交材料的时间和情况并根据关于该国情况的现有一般背景资料判定寻求庇护者陈述的可信度。由于丹麦作出的退出欧洲联盟关于辅助保护的法律的决定,这项法律不是丹麦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其适用不属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4.9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交本来文,表达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其庇护申诉的评估。然而,他们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有任何不当之处,也没有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必须适当重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难民上诉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他如果返回阿尔巴尼亚有可能遭到迫害或虐待因而有理由获得庇护。因此,将提交人及其家人遣返阿尔巴尼亚不构成侵犯《公约》第六条。

4.10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因属地理由和属事理由而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要求在域外适用丹麦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由于阿尔巴尼亚不在丹麦的领土和管辖范围内,委员会对有关丹麦的据称侵犯行为没有管辖权。如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所述,《公约》第二条规定,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在实施驱赶的国家或者有关人士可能最终被赶往的国家之中确实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驱逐担心根据《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另一缔约国侵犯的人不会造成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不可弥补伤害。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他家人如返回阿尔巴尼亚将在5年内被禁止出国的说法没有得到证实,包括没有提及阿尔巴尼亚的主管当局。

提交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5.1 2016年1月10日,提交人详尽地重申了他的申诉。他认为,强行遣返阿尔巴尼亚将对他和家人构成直接的生命威胁,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由于在阿尔巴尼亚未得到解决的世仇所构成的威胁,他们一直害怕遭到杀害。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关于他的庇护申请证据不足的说法。委员会虽然承认他的家庭卷入了阿尔巴尼亚四个家族间的世仇,但拒绝了他家庭的庇护申请,对于提交人及其妻子的陈述中关于离开阿尔巴尼亚的日期的细微出入给予决定性权重,并认为2004和2008年的袭击与世仇没有关联。提交人指出,事实表明这些袭击与冲突有关,这证明了提交人在世仇中的重要角色,他和家人如果返回阿尔巴尼亚,将面临生命危险。以下情况能够证明这种威胁:提交人的堂兄弟在法国获得了辅助保护;阿尔巴尼亚一些组织和其他国家关于阿尔巴尼亚当局不能保护世仇受害者的报告;提交人侄子2014年遭到谋杀未遂;Hi.家族2012年威胁称提交人的家族仍欠着几条人命。

5.2 此外,提交人试图找到留在阿尔巴尼亚的解决办法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几名正式调解人进行调解以解决冲突的努力均告失败。在调解过程中,他的家庭遭到了来自Hi.家族的威胁,他们那时决定要离开阿尔巴尼亚。难民上诉委员会称他侄子2014年遭到谋杀未遂的事件和证明文件是为了支持他的庇护案件而捏造的,提交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根据。他声称,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是有效的正式文件,鼓励难民上诉委员会联系阿尔巴尼亚当局核实这些文件。2015年8月17日,提交人就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他提供的文件一事向难民上诉委员会和丹麦监察员提出了申诉,这些文件记录了世仇及其对家人生命的威胁以及警方无法保护他们免遭迫害的情况。提交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无法就其裁定向国内法院进行上诉。

5.3 2016年12月4日,提交人称,他的子女认为丹麦是他们唯一的家,因为他两个大孩子已不记得在阿尔巴尼亚的生活,而最小的孩子生于丹麦。几名子女均已进入了学校和幼儿园并融入了那里的生活。他们讲流利的丹麦语,是优秀学生。在阿尔巴尼亚,他们无法上学,为了确保安全,他们将被迫躲藏在隔离环境中。这将侵犯他们的基本人权。

5.4 提交人及其家庭现居住在丹麦。对他们的遣返比预定时间推迟了12小时。提交人补充说,阿尔巴尼亚检察长A.L.一家因遭到威胁而被迫离开阿尔巴尼亚。他附上了一份相关的报纸文章。提交人称,这证实了阿尔巴尼亚当局无法保护阿尔巴尼亚国民。提交人及其家人害怕回到阿尔巴尼亚,由于这一原因以及缔约国当局对他们的案件的长期处理,他们正在接受心理和家庭辅导。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中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的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他可以利用的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他和家人被强行遣返阿尔巴尼亚,他们享有的《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保护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因为他们将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闭门不出、生活在隔离条件下而且将被禁止在五年内出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因属地理由和属事理由而不可受理,因为这两条不可域外适用,因此缔约国对其领土和管辖范围外由另一国家实施的侵犯行为不负有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申诉证据不足,包括没有提及阿尔巴尼亚的主管当局。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证据,说明一旦将他们遣返阿尔巴尼亚,缔约国会或将会侵犯他和家人根据《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造成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伤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和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第二条,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

6.5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理由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然而,委员会认为,为了可受理的目的,提交人充分详细地说明了他和家人一旦被遣返阿尔巴尼亚可能面临安全方面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似乎涉及《公约》第六条所述问题,因而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H.家族从1992年开始卷入与阿尔巴尼亚其他三个家族的持续的暴力世仇,作为该家族的一名男性成员,他如被强行遣返阿尔巴尼亚将面临迫害和死亡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相信提交人关于在阿尔巴尼亚卷入涉及四个家族的冲突的陈述是真实的,但无法相信他关于冲突的程度以及冲突对他个人构成威胁的说法。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的妻子没有寻求庇护的单独理由。

7.3 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及,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风险,且对提供确凿理由证明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规定了较高门槛。因此,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7.4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应当十分重视缔约国进行的评估,通常应由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能够确定这种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者等同于明显的错误或审判不公。

7.5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当局没有评估他和家人如被遣返阿尔巴尼亚可能面临的生命危险。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阿尔巴尼亚与世仇犯罪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CCPR/C/ALB/CO/2,第10段),但指出,缔约国的主管机构在彻底审查提交人及其家庭的庇护申请后认为,提交人及其家庭不是世仇的直接目标,提交人2004和2008年遭到的袭击和他侄子2014年遭到的袭击未必与世仇有关,缔约国的主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他们没有证实如果被驱逐会面临遭到不可弥补伤害的具体和针对个人的风险。能够确定的是,缔约国质疑的袭击事件涉及个人行为,提交人并未声称他曾联系阿尔巴尼亚当局要求保护他免遭冲突所涉其他家庭的伤害,档案中没有任何文件表明他今后为何不这样做。主管机构认为,冲突是过去的事了,已经不再激烈,因为最近的杀害事件发生于2002年,犯罪人也遭到了起诉和处罚,而已经很久没有人联系提交人本人了。另一方面,缔约国主管机构指出,提交人及其妻子关于离开阿尔巴尼亚的日期和原因的陈述不一致,这削弱了其申诉的可信度。提交人称是由于收到了冲突所涉的一个家族的威胁,其妻子称促使他们出国的是她获得了护照。此外,似乎相互矛盾的是,考虑到持续世仇的情况,提交人在2004年访问意大利时没有迁居该国也没有向该国寻求庇护。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主管机构关于其庇护申请的事实结论,但未能证明拒绝向他提供《外国人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的决定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等同于审判不公。此外,提交人未能指出丹麦移民局或难民上诉委员会决策程序中的任何程序不当之处。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它掌握的资料表明将提交人及其家人遣返阿尔巴尼亚的决定具有任意性或等同于审判不公。因此,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如果继续将提交人及其家人强行遣返阿尔巴尼亚,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将提交人及其家人遣返阿尔巴尼亚不会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六条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