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338/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338/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J.K.(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1月28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2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3月28日

事由:

酷刑、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遣返阿富汗;宗教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M.J.K.是阿富汗国民,生于1986年3月21日。他称丹麦将他遣返阿富汗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他由Niels-Erik Hansen律师代理。

1.22014年1月29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将提交人遣返阿富汗 。

1.32014年10月1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接受了缔约国对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生于逊尼派穆斯林家庭,是阿富汗马扎里沙里夫市的塔吉克少数民族人。他从未参加过阿富汗的政治或宗教组织,也未以其他方式涉足政治活动。出国前,他和母亲及兄弟同住,并与合伙人M.在马扎里沙里夫市的一个市场共同拥有一家商铺。提交人表示,他和配偶P.原是邻居,他们于2007年开始交往。但他了解到她已被许诺给一个有权势的人A.K.,此人身为警察局长,还是马扎里沙里夫市长的朋友。因此,提交人让他的母亲去请求P.的家人,允许他迎娶P.,以防她嫁给A.K.。由于P.是什叶派穆斯林,而提交人是逊尼派穆斯林,并因为她已被许诺给A.K., 因此P.的家人两次予以拒绝。提交人因此和P.发生了性关系,以迫使P.的家人允许他们结婚。几天或几周后,A.K.袭击了提交人,并且威胁说如果他再向P.提出结婚就杀死他。

2.2大约于2008年3月,提交人和P.决定离开阿富汗。提交人前往喀布尔,几天后P.在喀布尔与他会合。之后他们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一到那里,提交人就试图与他的兄弟联系,但是后者的电话没有接通,所以他又联系了M.,M.告诉提交人,他的兄弟已被A.K.逮捕并受到暴力恐吓。一个月后,提交人打电话给他的合伙人,得知他的兄弟在做出找到提交人的承诺后已被释放。但合伙人不知道提交人兄弟的去向。提交人还获悉,P.的父亲去商铺找他,扬言要杀死他,并在商店留下了一份对提交人的逮捕令,指控他强奸并绑架P.。随后,提交人和P.来到土耳其。提交人到那里后就给M.打电话,后者告诉他,因担心A.K.还会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提交人的母亲和兄弟已经逃离阿富汗,到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08年9月左右,提交人和P.去了希腊,并在那里由毛拉主持结了婚。他们在希腊待了大约三年。由于希腊的居住条件恶劣,P.前往意大利,他们约定她先去,而一旦提交人有足够的钱支付蛇头,提交人就会去意大利与她会合。四个月后,由于没有妻子的消息,不知其下落,提交人前往丹麦,于2011年12月16日非法入境。

2.3提交人进入丹麦后提出庇护申请。提交人在其庇护申请中表示,他害怕如果返回阿富汗,他将因强奸和绑架他的配偶P.的指控被处决或判处无期徒刑。他还担心,因为女方家庭拒绝了其结婚请求,提交人与其妻子离开了阿富汗,因此会被妻子的家人杀害或遭受暴力,造成他无法弥补的伤害。2012年3月23日他的请求被丹麦移民局驳回。他就该裁决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该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判决维持丹麦移民局的决定。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庇护诉讼期间所述缺乏逻辑,前后矛盾。例如,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提到关于在阿富汗何时知道P.已被许配给A.K.、何时遭到A.K.袭击以及何时与P.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时,其陈述前后不一致。委员会因此未将这些陈述视为事实。委员会也拒绝考虑提交人呈递的逮捕令,因为对从M.处获取这一文件的方式的表述也前后矛盾。提交人关于他第一次接受丹麦当局谈话时身体状况不佳的陈述并未使委员会改变其评估意见,他被勒令在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七天内离开丹麦。

2.4提交人于2013年10月1日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他的案件。他表示,自从2012年2月以来,自己学习了基督教,他已皈依基督教并已于2013年9月15日受洗。 他称曾在丹麦帮助宣讲基督教福音,因此,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他将因为其信仰而受到起诉。作为这类活动的一个实例,提交人提到他参加过哥本哈根圆塔附近的一次活动,活动的照片已在互联网上贴出,YouTube上也能看到,还有波斯语的活动内容介绍。2013年10月30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委员会认为没有重新启动其庇护诉讼程序的依据。委员会重申了其在2013年1月31日的裁决中提出的论点,认为提交人提出的新的庇护理由,不能作为修改委员会之前对其庇护申请评估意见的正当理由,因为没有资料表明提交人在洗礼前后参与了教会活动,委员会并指出,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即将被遣返阿富汗之前决定皈依基督教。它还指出,提交人未能证明在哥本哈根圆塔举办活动的照片已经引起阿富汗当局的注意。此外,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这些照片中的出现十分有限,因为他只是站在后面。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这些照片在YouTube上被浏览的次数有限。

2.5 2013年12月9日,提交人的新律师使其庇护案得以重新审理。该律师除了提交圣路加教堂颁发的洗礼证明之外,还提交了国际长老会伊朗教会的一位牧师2013年11月10日的证词,称提交人在洗礼前三个月就定期参加教堂礼拜和圣经学习。提交人的律师还提供了签署于2013年11月26日的另一份证书,在该证书中提交人曾被关押的拘留中心的牧师表示,提交人于2013年10月起每周四参加那里举行的弥撒。拘留中心的牧师还表示,由于提交人皈依了基督教,因此受到穆斯林被羁押者的“大量骚扰”。提交人的律师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在接受洗礼时,并不知道他以后会被羁押以便将其遣返阿富汗。还提交了一份提交人的一位丹麦朋友签署于2012年2月的证词。证词表示,提交人和其朋友自2012年初以来多次讨论过基督教。最后,提交人说他担心在返回阿富汗时被迫服兵役。

2.6 2014年1月1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再次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委员会认为,他对自己将被强迫服兵役的担心不能让他因此获得难民身份。委员会还认为,尽管提交了洗礼证明和牧师的证词,但提交人未能证实其皈依基督教是真诚的。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之前从未对宗教信仰表示过兴趣,尽管他能说会道,但未能向委员会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接受洗礼皈依基督教的理由。此外,提交人直到即将被遣返回国时,才告知丹麦当局他对这一宗教的兴趣。在此背景下,并考虑到提交人在最初的庇护诉讼期间有诚信问题,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未能符合《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获得居留许可的条件。

2.7提交人还辩称,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无法进行法律复核,因此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都已援用无遗。

申诉

3.1提交人称,将其驱逐出境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皈依基督教被视为违反伊斯兰教的基本教规,叛教是犯罪行为,可处以死刑,因此将其驱逐回阿富汗会使他面临遭受迫害、酷刑甚至杀害的危险。

3.2提交人提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2013年8月6日《关于阿富汗寻求庇护者的国际保护需求资格的评估指南》,根据此指南,下列群体在阿富汗需要国际保护:与政府和国际社会有关联的、或被视为支持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人;作战适龄男子和男童;被视为与塔利班对伊斯兰原则、准则和价值观的解释背道而驰的个人;少数族群成员。他解释说,由于他到过欧洲,如被驱逐,他肯定会被视为违反了伊斯兰教规,并支持政府和/或国际社会,而这种看法将会因为他皈依基督教而得到加强。他进一步称,鉴于他的年龄,他还面临被迫为政府或塔利班去打仗的危险,并声称在阿富汗经常有年轻男子遭受性侵的报道。此外,他说在阿富汗已没有亲人,他是马扎里沙里夫的塔吉克人,属于少数族裔群体,如被遣返,将遭受迫害。

3.3此外,提交人还称,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其庇护申请,并拒绝了准备出庭为其皈依基督教真实性作证的证人,这违反了缔约国在《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下的义务。关于《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人还指出,委员会拒绝他的诉求,侵犯了其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

3.4提交人还指出,作为一名寻求庇护者,他不能对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6日的裁决提出上诉,而丹麦的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对诸如委员会这样的行政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他认为这种情况等同于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歧视在丹麦的寻求庇护者。

3.5提交人还指出,他皈依基督教构成了新的庇护理由,丹麦移民局本应予以重新考虑,而不是仅由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该委员会在其2013年10月30日的裁决中已拒绝基于新的理由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因此,他认为他享有公正听证的权利遭到侵犯,这是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4年7月29日, 缔约国提交了有关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来文,因为他没有证明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是由于他可能被驱逐到阿富汗造成。

4.2缔约国介绍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和运作以及适用于庇护程序的相关立法,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分析了庇护申请人如果被遣返回原籍国,是否可能担心受到特定的人身迫害或面临危险,同时考虑到寻求庇护者在离开原籍国之前遭受迫害的所有资料(《外国人法》第7(1)节)。此外,缔约国还指出,如果外国人被遣返回原籍国后面临遭受死刑判决或酷刑或虐待危险,可能会向其发放居留许可证。缔约国还表示,如果存在特定的和个人的因素,使寻求庇护者一旦被遣返回国后有可能面临死亡或受到酷刑或虐待的切实危险的话,委员会就认为符合签发居留许可的条件(《外国人法》第7(2)节)。

4.3缔约国指出,关于来文受理问题,由于提交人没能证明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他将面临风险或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因此未能就所指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供可用于受理目的的初步证据;因此,他依据这些规定提出的指控应被视为无事实根据。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法,第十四条第1款不适用于与缔约国驱逐外国人有关的诉讼,《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是第十三条。因此,缔约国指出,应宣布这一诉求因属物理由不可受理。

4.4缔约国表示,关于提交人声称《公约》第十八条遭到违反的情况,提交人没有解释在其案件中该条款如何受到了违反,并认为他未能提供可用于受理目的的初步证据。关于《公约》第二十六条,缔约国认为,不论庇护申请者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或其他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如何,提交人在缔约国境内所受待遇与他人并无二致。由于提交人没有详细说明这一部分的申诉,他未能就《公约》的这一条款规定提供可用于受理目的的初步证据。

4.5关于来文的是非曲直,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明将他遣返阿富汗会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为。关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缔约国表示,其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反映在《外国人法》第7(2)节中,这项条款规定,外国人不论男女如果被遣返回原籍国后面临遭受死刑判决或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可以向其发放居留许可证。缔约国回顾说,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的裁决,提交人就其庇护理由特别是与他的配偶的关系以及促使他离开阿富汗的情况陈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能证明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他将面临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驳回其庇护申请。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在接受丹麦移民局谈话时并未提及对基督教或宗教感兴趣,在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也未提到。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被拘留即将被驱逐的前一天只是提出重新审理其案件的要求,也正是在那时他才提到他已经皈依基督教,并提供了一份洗礼证书。缔约国还指出,这一做法与提交人关于自2012年初以来就一直对基督教感兴趣的说法前后矛盾。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直到2013年10月30日被告知其重新审理案件的请求已被驳回时,才提供了牧师们证明他参与教会活动的证词。

4.6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审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试图将委员会当成一个受理上诉的机构,利用委员会使其庇护申请的事实情节得到重新评估。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应该相当认真地评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能较好地评估提交人案件中的事实。缔约国回顾说,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经过全面评估,没有理由认定提交人皈依基督教是真实的。缔约国还表示,该评估符合联合国难民专员办事处的指南,因为已考虑到提交人关于其宗教信仰的陈述和该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委员会此前认为提交人缺乏诚信的事实。

4.7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和2014年1月16日的裁决是在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情况下并根据国内立法做出的。关于提交人的指控,即证明他改变宗教信仰是真实事实的关键证词被委员会不公平地予以拒绝,缔约国认为,在审查提交人案件时,提交人提供了一份书面陈述,委员会已经予以适当考虑,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再让提交人的朋友向委员会作证。

4.8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委员会已将所有相关信息纳入其裁决,并指出,提交人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其它资料,说明其《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犯。关于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担心被迫服兵役的问题,缔约国表示,阿富汗并非强制服兵役,因为阿富汗军队由志愿者组成。此外,关于提交人声称担心被塔利班强迫招募的指控,缔约国表示,根据已有的背景资料,特别是丹麦移民局的一份报告,没有证据表明塔利班强行招募年轻人,大多数人是自愿加入塔利班的。  缔约国还表示,提交人声明他是马扎里沙里夫塔吉克族青年,这本身不能构成庇护理由。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任何依据针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这些问题的评估提出异议。

4.9关于提交人声称他属于联合国难民专员办事处2013年8月6日指南中认定的几个弱势群体,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会面临危险, 缔约国指出,难民专员办事处同一份文件也表明,提交人如果被遣返将不会面临危险。例如,联合国难民署专员办事处指出,关于被视为支持国际社会的人士,这尤其针对的是地方领导人、宗教领袖和参与公共领域的妇女。缔约国指出,就应征年龄的男子和男童来说,在政府不行使控制的地区和受到亲政府力量与非政府军之间冲突影响的地区,这些男孩和男童确实面临危险。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根据联合国难民专员办事处同一份指南,在这些地区被视为违反塔利班伊斯兰价值观的人士可能受到攻击,塔利班针对的是音乐家、电影制作人、体育运动人士和参加过被认为是违反伊斯兰教原则、规范和价值观的事件的人员。最后,关于提交人称如果被遣返阿富汗,少数民族人士将面临危险,缔约国认为,指南表明,所针对的少数民族群体包括Kuchis、Hazaras和Jat族裔成员。考虑到提交人是塔吉克人,而塔吉克裔占人口总数的60%, 他是一名身体健康的年轻人,他在庇护诉讼中指出,他从未涉足政治活动、他从未在阿富汗被捕过,而且他不是一个名人,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改变难民上诉委员会做出的评估,特别是现有的背景材料不允许其认定被遣返阿富汗的回返者仅仅因为在西方国家居住过几年,就面临其《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的危险。因此,缔约国完全信赖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3年1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和2014年1月16日的裁决中所作的评估。

4.10关于提交人所称如果被遣返阿富汗,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将遭到侵犯,缔约国重申了涉及其他指控的意见,提及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4年1月16日的裁决中提到的调查结果,即提交人并非诚意皈依基督教。

4.11有关不允许提交人的朋友在提交人2014年1月16日听证会上向难民上诉委员会作证,因而违背了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指控,缔约国表示,根据《外国人法》第54(1)节,委员会决定对证人的询问一般不允许证人出庭,目的是证实寻求庇护者的诚信。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委员会考虑了提交人朋友的书面证词。针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应将该案件移交丹麦移民局而不是自行决定的说法,缔约国表示,当发现新的材料时,难民上诉委员会作为裁定上诉的权力机关,会就新的材料是否会导致不同的裁定做出评估。这种做法符合国内立法和实践,并不违反两级裁审原则。2013年10月30日驳回重新审理此案的裁决是基于当时提交人提供的材料,材料并未包括他在洗礼前后参与教会活动的任何证据。而当难民上诉委员会收到此类材料时,重新审理了该案件,并于2014年1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小组由不同于2013年10月30日做出裁决的成员组成。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4年9月12日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他指出,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庇护申请的庇护诉讼,缔约国处理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有两种策略:请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提交来文的六个月内暂停审理该案件,或是于六个月之后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其对可否受理来文和案情的意见。在第一种情况下,难民上诉委员会通常允许重新审理寻求庇护者的案件,他或她获得庇护。在第二种情况下,缔约国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诉讼程序没有任何瑕疵,并要求人权事务委员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提交人还指出,作为新近的事态发展,缔约国不仅要求委员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或没有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解除委员会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提交人认为,缔约国的这些要求已经成为置案情于不顾的“标准”操作。

5.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其2014年7月29日的意见中,没有提供任何新的材料能够证明其裁决正确,因此没有理由解除针对提交人一案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相反,正像缔约国提供的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6日裁决的译本所反映的那样,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提交人没有真的皈依基督教,而在提交人看来,这说明还有少数五名委员会成员并不同意这一观点,而是认为提交人皈依基督教是真诚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拒绝采纳他朋友的证词一事显得愈发严重,因为他的证词可能会对提交人有利。他进一步指出,针对他朋友的证词被拒绝一事,缔约国没有提出质疑,但没有就此拒绝做法提供任何法律依据。

5.3提交人还提供了一份新的由牧师在2014年9月11日所做的证词,证实提交人自2013年底以来一直是哥本哈根使徒教会的成员。该证词还显示,提交人一直参加每周举行的英语和波斯语的圣经教学活动,为期约10个月,并于2014年7月27日至31日参加了有关圣经的波斯语夏令营。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他可以利用的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已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6.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问题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第12段,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造成《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遣送出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回顾其判例:应当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或评价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此种风险是否存在,除非认定缔约国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执法不公。

6.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庇护诉讼中,提交人提出的证词前后颠倒并且不一致、难民上诉委员会全面而彻底地审查了他提交的证据、他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对其庇护申请的事实情况进行重新评估,而且他未能就据称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可予受理的目的证实案件表面上证据确凿。

6.6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的任何不当之处,也没有指出缔约国当局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或者有何风险因素缔约国未予适当考虑。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但他未能证明这些结论具有任意性或存在明显错误,或等同于司法不公。

6.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最初的庇护申请依据的理由是他害怕遭到阿富汗当局和私人(其配偶的家人和A.K.)的迫害,迫害的原因(指控他强奸和绑架其妻子)被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因为他未能证实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他将面临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在2013年10月1日,提交人请求难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审理其案件,理由是他皈依了基督教,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3年10月30日驳回这一请求,因为他没有充分说明他为什么在被驱逐回阿富汗之前决定皈依基督教。委员会还注意到,2013年12月9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重审提交人的案件,给他机会证明自己新的说法和为此提交新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2014年1月1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新指控,认为提交人皈依基督教不真诚,因为他在最初的庇护诉求于2013年1月31日被否决之后才提及他对宗教的兴趣。此外,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决定受洗。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主要依赖于他在基督教教会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是在其最初的庇护申请被驳回之后才开始的。因此,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6.8委员会又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诉求,即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及其程序构成对寻求庇护者的歧视,因为行政机构的所有其他裁决可以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向法院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提交人同向其当局申请庇护的其他人一样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提供进一步论点证实其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其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提出充分理由,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一部分来文不予受理。

6.9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是唯一最终裁决,没有向国家法庭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上诉委员会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因此重审此案的请求应由丹麦移民局的决定,而非该委员会,同时应考虑到后者已经驳回提交人因其皈依基督教而要求重审此案的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上诉委员会拒绝接受其朋友的证词,没有提供任何法律理由,因此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其判例,即与驱逐外国人有关的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第1款所指的确定“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畴,而应适用《公约》第十三条。此外,后一项条款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了《公约》第十四条赋予权利的一些保护,但不包括向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的这一部分因属物理由而不可受理。委员会还认为,即使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十三条,其关于这一问题的申诉并未得到充分证实。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