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5/D/2222/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222/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艾哈迈德·胡达贝尔奇诺夫(Ahmet Hudaybergenov)(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2年12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事由:

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剥夺自由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良心自由;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剥夺自由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

第2222/201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hmet Hudaybergenov (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3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10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代表Ahmet Hudaybergenov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222/2012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Ahmet Hudaybergenov, 生于1990年,土库曼斯坦国民。他声称,土库曼斯坦侵犯了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尽管提交人并未具体援引《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似乎也提出了该条款下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1日对土库曼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1.2 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请委员会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寻求缔约国保证在委员会处理来文之前不对他进行第二轮刑事起诉。委员会于2012年12月7日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不接受这一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称他是一名耶和华见证人。他作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被刑事定罪,除此之外,他从未被指控犯有任何其他刑事或行政罪行。

2.2 2008年10月1日,军需部征召他入伍服义务兵役。他遵照传票要求去见了军需部代表并向他们解释说,作为耶和华见证人,他的宗教信仰不允许他服兵役。

2.3 2010年9月4日,提交人在土库曼纳巴德市场被警察不作说明就加以逮捕。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先将提交人的头用力往墙上撞,然后将他带到土库曼纳巴德第2警察局。随后他被带到缉毒处,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他在那里被拘留了9天。

2.4 2010年9月20日,提交人在土库曼纳巴德市法院受审。提交人解释说,作为耶和华见证人他的宗教信仰不容许他“拿起武器或学习打仗”,但他愿意履行替代服务。法院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因其拒服兵役判处他18个月监禁,并在普通监狱服刑。提交人认为,土库曼纳巴德市法院2010年9月20日的判决达到了他须在提出申诉之前用尽所有合理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提交人没有就其定罪向土库曼斯坦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5 提交人定罪后被关入土库曼纳巴德的一个拘留所,在那里拘押了18天。他因为宗教信仰四次被看守殴打。2010年10月8日,提交人被转移到赛义迪镇的LBK-12监狱。他在一个光秃秃的水泥牢房里被关了9天。看守拒绝让他使用厕所。两名看守用警棍打他。提交人被转移到一个普通监狱牢房后,又多次遭到殴打。

2.6 2012年3月20提交人从监狱中被释放,由于监禁他的条件恶劣,他必须要动手术摘除剧烈运动导致曲张的静脉。提交人说,他面临被再次征召服兵役,并作为一个因良心拒服兵役者再度被监禁的前景。

2.7 提交人坚持认为,关于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称,国内法院从未对一个因良心拒服兵役者做出过任何有利的判决。因此,就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权利而言,他已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司法系统被认为不起应有的作用和缺乏独立性,提交人认为,提出上诉将是徒劳的,并且对于本案来说完全起不到任何效果。

2.8 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第七条,提交人坚持认为无法获得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提到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土库曼斯坦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独立且有效的申诉机制用于对酷刑指控进行公正和全面的调查,特别是对囚犯和待审拘留犯作出的指控。

2.9提交人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提交过上诉。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因其宗教信仰对其实施的监禁本身构成了《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 提交人又说,拘留时他受到的虐待和LBK-12监狱的监禁条件也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除其他外,他还提到土库曼斯坦独立律师协会2010年2月的报告,其中指出,LBK-12监狱坐落在一个沙漠中,冬季气温可降到零下20摄氏度,夏季气温可高达50摄氏度。该监狱人满为患,患有肺结核和皮肤病的囚犯与健康囚犯关在一起。尽管提交人并未具体援引《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也似乎提出了该条款下的问题。

3.3 提交人还说,因其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而对他进行的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他指出,他多次告知土库曼斯坦当局,他愿意通过从事真正的替代兵役服务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然而,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提供任何从事替代兵役服务的可能。

3.4 他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a)宣布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对他的指控不成立并清除其犯罪记录;(b)对他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向其提供适当的金钱补偿;和(c)对他的法律费用向其提供适当的金钱补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 缔约国在2014年3月17日的普通照会中通知委员会,除其他外,“土库曼斯坦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了”提交人的案件,“没有发现可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理由”。提交人所犯的刑事罪行是“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刑法》准确确定的”。缔约国还指出,《宪法》第41条规定,“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征兵。另外,提交人不符合《征兵和兵役法》第18条规定的免服兵役者的标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4年5月14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中没有质疑来文所述的事实。缔约国提供的唯一理由是,提交人之所以因良心拒服兵役而受到定罪和监禁,是因为他不符合《征兵和兵役法》第18条规定的免服兵役的条件。这表明缔约国完全无视它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作出的承诺,以及委员会关于维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者的判例。此外,缔约国没有质疑提交人的指控,即他遭到了狱警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5.2 提交人请委员会得出结论,即对其进行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他还重申缔约国应对其提供补偿的要求(见以上3.4段)。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确认,同一事项并未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3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提交人必须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以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些补救办法似乎对本案有效,而且事实上提交人可以利用。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坚称关于其根据《公约》第七、第十和第十八条的诉求,缔约国中不存在他能利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3月17日声称,土库曼斯坦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了提交人的案件,没有发现可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理由,而且它没有辩驳提交人的观点。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审议来文。

6.4 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而言,提交人在诉求中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提出的问题得到了充分证实,它宣布这些诉求可以受理,并着手开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说法,即2010年9月4日他被捕时,警察用力将他的头往墙上撞,他被判刑后遭关押18天并四次遭到殴打。提交人还称,2010年10月8日,他被带到LBK-12监狱之后又遭殴打,而且在整个监禁期间这种殴打经常不断。缔约国并没有反驳这些指控,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7.3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LBK-12监狱条件恶劣的指控,包括他被关在一个光秃秃的水泥牢房里达9天,而且看守不准他使用厕所。委员会还注意到如下指控,在提交人从单独关押转到普通监狱之后,他忍受了严酷的气候条件,夏天暴晒,冬天挨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而且指控与酷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相符。委员会回顾指出,不得迫使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除剥夺自由处罚以外的任何痛苦和限制:除其他外,必须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对待他们。在案卷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关押提交人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应享有的受到人道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待遇的权利。

7.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说法,即由于该国没有替代义务兵役的措施,所以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他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而受到刑事起诉,并且随后遭到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即提交人所犯刑事罪行是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刑法》准确确定的,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位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征兵。

7.5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该意见认为,第十八条第1款所载各项自由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如《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述,即便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克减这一条款。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判例,即,尽管《公约》并未明确提及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就使用致命武力的义务可能会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形成严重冲突而论,这种权利来源于第十八条。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存在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之中。任何个人若无法在义务兵役与个人宗教或信仰之间作出调和,则可被免除该兵役。不得以强迫方式损害这项权利。一个国家若愿意,可要求拒服兵役者从事不属于军事范畴、不在军方指挥下的替代兵役的民事役务。替代服役不得带有惩罚性质,而且必须可真正为社区提供服务,并符合对人权的尊重。

7.6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的行为源于他的宗教信仰,而对提交人进行定罪和判决构成了对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侵犯,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打压因其良心或信仰而不可能使用武器的个人拒服义务兵役的行为,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委员会还回顾其依据《公约》第四十条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时所表达的关切,即缔约国于2010年9月25日修订的《征兵和兵役法》不承认个人有权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也没有规定任何服替代兵役的办法,它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审查其法律,以期提供服替代服兵役的办法。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它要求缔约国必须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补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清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且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今后发生类似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权利。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之后,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附录

委员会委员岩泽雄司、阿尼娅·赛贝特-福尔、尤瓦尔·沙尼和康斯坦丁·瓦尔泽拉什维利的联合意见(认同)

我们认同委员会的结论,即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应享有的权利,但所依据的理由与委员会大多数委员不同。我们将坚持我们的理由,尽管我们觉得并不一定有必要在今后的来文中加以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