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1/D/1958/201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58/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一届会议(2014年7月7日至25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A.M.H. El Hojouj Jum’a等人(由律师Anne Scheltema Beduin和Liesbeth Zegvel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10年3月3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0年7月21日转递缔约国(未发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7月21日

事由:

一名在利比亚被捕并定罪的巴勒斯坦医师Ashraf El-Hojouj的家人(亦即提交人)所遭受的攻击和骚扰。

实质性问题:

缺乏有效的补救、虐待、人身安全权利、行动自由、任意干涉隐私和家庭生活、保护家庭、禁止歧视。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在第一百一十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958/2010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M.H. El Hojouj Jum’a等人(由律师Anne Scheltema Beduin和Liesbeth Zegvel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利比亚

来文日期:

2010年3月31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7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A.M.H. El Hojouj Jum’a先生等人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958/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到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如下:

意见

1. 来文的提交人是Ahmed Jum’a El Hojouj(下文称“第一提交人”),他的妻子Afaf El Hojouj(“第二提交人”)以及他们在利比亚出生的四个子女:Abeer(1974年出生,“第三提交人”),Darin(1978年出生,“第四提交人”),Amel(1980年出生,“第五提交人”),以及Eman(1984年出生,“第六提交人”)。上述提交人声称利比亚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5月16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El-Hojouj一家是一个无国籍的巴勒斯坦裔家庭,1962至1972年期间曾在埃及居住,后来,第一提交人Ahmed Jum’a El Hojouj受聘在塔胡纳担任数学教师,El-Hojouj一家遂于1972年在利比亚定居。他们在利比亚一直居住到2005年,在这一年里,他们在荷兰获得了难民身份,目前他们在荷兰居住。第一和第二提交人是Ashraf El-Hojouj的父母亲。Ashraf El-Hojouj是一名巴勒斯坦医师,1999年1月29日,他与作为同案被告人的五名保加利亚护士一起被逮捕,罪名是预谋杀人和给法塔赫儿科医院的393名儿童注射艾滋病毒/艾滋病而导致疫病流行。

2.2 来文提交人表示,Ashraf El Hojouj被捕以后,他们受到永久监视。他们经常被利比亚特工跟踪、恐吓、威胁、骚扰,并且被剥夺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利比亚特工(除了其他举动以外)指控他们――尽管并未正式指控――勾结美利坚合众国和以色列特工部门。提交人还强调如下事实:从1994年起,由于经济困难,利比亚当局开始压迫本国境内巴勒斯坦族群,威胁将这些族群的成员强制驱逐出境,并且煽动利比亚人对巴勒斯坦族群的敌视。来文提交人声称他们随后遭受歧视和敌视,而且尽管第一提交人于1972年被聘用为教师,从那时起就持有居留许可证,但是他们1995年以来办理居留许可证续期仍然困难重重。由于担心自己的护照被扣押,提交人决定委托巴勒斯坦大使管保管他们的护照。每当要求他们出示护照的时候,他们就会出示护照的复制件。来文提交人声称,要是不这样做,他们就会像利比亚境内的其他外国人遭遇的那样,他们的护照会被没收,而且无法离开利比亚。

2.3 来文提交人强调,由利比亚人民大会于1997年通过的一部法律――“《荣誉宪章》”――规定了集体责任的概念。 于是,一旦有人被逮捕,则其家庭成员就会被剥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且会被赶出他们的家,然后他们的家就会被拆除。根据这部法律,已被逮捕者的家庭成员可能被剥夺享受电、水和电话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得食品供给、社会福利或基本行政服务的权利。依照该法,“凡实施有可能被称为背叛或异端或贪渎的一切活动或行为,无论其采用何种形式,或者鼓励或庇护这样的个人或团体、活动或行为,或者为这样的个人或团体、活动或行为辩护”即为犯罪人。Ashraf El-Hojouj一审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属于一种背叛。对背叛的处罚也适用于被控犯有背叛行为者的家人。来文提交人补充说,他们的住宅于2004年5月被切断供电, 而利比亚当局蓄意采取了种种手段,目的是让他们一家永远心存恐惧,利比亚当局为此任命了一个特别刑事调查科。

2.4 Ashraf El-Hojouj于1999年1月被捕后随即失踪,在此之后,提交人积极打探他的下落。他们多次向警方打听,报告他失踪,并向利比亚当局递送多封信函。他们提到检察署于1999年6月29日寄出的一封信,这封信严格禁止与五位保加利亚护士和Ashraf El-Hojouj案件中嫌疑人进行任何联系。提交人被禁止与他们的亲人联系,达十个月之久,也无从得知他的下落。提交人一家被告知Ashraf El Hojouj已被处以绞刑。

2.5 1999年11月30日,打击危害国家犯罪特命检察官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将第一提交人传唤到的黎波里。第一提交人抵达的黎波里后即被告知他的儿子Ashraf仍然在世,被羁押在的黎波里的雅迪达监狱。提交人一家获准在五名武装警卫严密监视下探视Ashraf。尽管如此,在一次探视过程中,Ashraf El Hojouj设法将一个笔记本交给第一提交人,Ashraf在笔记本中描述了他被羁押期间的种种遭遇。来文提交人在回家的路上遭到警察跟踪、逮捕和搜查。警察在第一提交人身上查获笔记本,警察马上指控他企图帮助儿子越狱,并且威胁要将他投入监牢。提交人一家的探视权利随后被限制为一个月探视一次,且须征得同意,并有至少五名武装警卫在场。

2.6 在Ashraf El-Hojouj被羁押并禁止与外界接触的时候,另外在第一提交人寻找儿子的下落过程中,据称第一提交人分别在1999年2月6日和1999年4月16日遭遇两次严重的车祸,第一提交人认为两次车祸都是利比亚当局蓄意造成的。第一提交人在两次车祸中多处受伤,必须住院治疗,几个星期无法行走。第二次车祸发生在1999年4月16日,当时第一提交人正在探望女儿Abeer El Hojouj(第三提交人)的途中,Abeer El Hojoujwho当时住在的黎波里Al-Qarnaj区的一个学生公寓。1999年4月16日这天深夜,J.A.M.中校由几名下属陪同,乘坐一辆军车出现在这个学生公寓的大门口,J.A.M.中校声称自己是Abeer El Hojouj(第三提交人)的亲戚,他命令公寓管理人带她来见他。公寓管理人没有照办。来文提交人提到,Ashraf El Hojouj后来告诉他们J.A.M.中校曾经威胁他说,如果他不在与针对他的指控有关的虚假供状上签字,J.A.M.中校就会绑架Abeer El Hojouj并且当着他的面对她施暴。

2.7 第二次住院结束后,第一提交人在上班途中,一辆载有一位乘客的红色汽车的驾驶者企图碾压第一提交人,第一提交人认为这起事件也是利比亚当局教唆的。

2.8 2001年,第一提交人担任数学教师的聘约被突然终止。他被迫向多个政府机关和部门报告, 包括向根据1994年“《整肃法》”设立的“净化委员会”报告。来文提交人指出,制定《整肃法》是为了打击黑市交易、贩毒和无神论。该法允许严格监视和控制个人的活动。

2.9 2004年8月,第一提交人遭到一只狗攻击,他声称有人故意放狗攻击他,他的手臂伤势严重。虽然有不少人目睹事件的发生,却没有人愿意驱车把他送到医院,他不得不徒步几个小时走到医院。当他终于走到医院的时候,却没有医生愿意对他施以救治,直到有一位巴勒斯坦医生给他作了必要的处理。

2.10 第二提交人Afaf El Hojouj在她工作的地方教育部秘书处多次受到工作人员骚扰,并且遭到工作人员的言辞和身体虐待。在回家的路上,她经常被人跟踪,还多次受到威胁。2003年10月18日,有一个人逼近她,朝她吼道“我为什么要让你呆在这间办公室?你儿子给利比亚儿童注射艾滋病毒/艾滋病,应该把你解雇!”第二提交人把自己反锁在办公室里,可是那个人在外面等着,当她打开办公室房门的时候,那个人朝她吐口水,并且辱骂和威胁她。那个人跟着她到了她的家,威胁说要杀害她和她的家人。第二提交人于2003年10月23日向警方报告了这些事件,请求警方给予保护,她还向教育部提出多次投诉。来文进一步声称,她向检察官和卡扎菲国际慈善和开发基金会提交多次投诉,但是仍然没有得到答复。

2.11 有一次,第三提交人Abeer El Hojouj正在参加考试,几名受J.A.M.中校(参见第2.7段)指使的特工试图疏散考场里的人,他们吼道房间里有一个“艾滋病人”。第三提交人被威胁她将永远无法通过考试,这些特工还煽动教师和同学对她的敌视。

2.12 来文进一步表示,作为其兄长Ashraf的律师,第四提交人Darin El-Hojouj多次受到攻击和威胁。2000年4月4日,在她下班步行回家的时候,有两个人驾驶一辆军车跟踪并且企图杀害她。2000年4月16日,第四提交人正在她在塔胡纳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时候,有两名亮明秘密警察身份的男子进入她的事务所,威胁她说除非她停止调查她哥哥的案件,否则她就会“成为下一个受害人”。2000年4月25日,第四提交人步行前往法院的时候,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的驾驶人企图碾压她。她还曾经被一名大学考官禁止参加一次人权法口试,理由是她是“那个将艾滋病毒/艾滋病带到利比亚的人”的妹妹。她后来受到的骚扰迫使她迁居的黎波里。她迁入她姐姐Abeer El Hojouj(第三提交人)在Al-Qarnaj区的那座学生公寓。第三提交人和第四提交人仍然经常受到住在这座公寓的同学骚扰,迫使她们呆在宿舍里,躲避外界干扰。

2.13 第五提交人Amel El-Hojouj当时在位于塔胡纳的纳赛尔大学学习英文。她声称自己受到几名革命委员会成员骚扰,这些人认为,作为Ashraf El-Hojouj的妹妹,她无权在纳赛尔大学学习。有两年时间,这些人对她的教师施压,让她无法通过考试。Amel El-Hojouj最终被大学开除。后来她在塔胡纳购物中心的一家照相馆找到工作。有一天她正在馆里工作的时候,一辆卡车突然冲进来。有人把她从瓦砾堆中抢救出来,她昏迷了七个小时。发现她就是Ashraf El-Hojouj的妹妹以后,塔胡纳医院当班的医生都不给她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一家人最终迁到的黎波里,Amel El-Hojouj在那儿得到医疗救治。可是,由于延误救治,她的膝部受到永久伤害。

2.14 第六提交人Eman El-Hojouj当时正在位于塔胡纳的纳赛尔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数学系求学。来文称她也受到恐吓,而且革命委员会对教师施压,使她几门功课不及格。她在校园中受到羞辱和骚扰,导致她患上心理疾病,这促使她的父母给她转学到的黎波里的法塔赫大学(物理学院)。她也和姐姐们一起住在位于的黎波里Al-Qarnaj区的学生公寓。即使她学习成绩出色,这所大学的院长(也是革命委员会的成员)仍然使她在几门功课的考试中不及格。法院对Ashraf El-Hojouj一案作出裁决后,就在Eman El-Hojouj预定毕业日期前夕,她被这所大学开除。

2.15 来文提交人表示,在审判Ashraf El-Hojouj期间,他们承受了极大压力。在班加西刑事法院于2004年5月6日对Ashraf El-Hojouj作出死刑判决后, 第一和第二提交人开始绝食抗议,以期引起全世界媒体的关注。J.A.M.中校(参见第2.7段)及其手下纠集了一大群暴民(约三百人),包围提交人居住的公寓,对这家人施以恐吓,逼迫他们搬走。来文进一步表示,这伙暴民纵火,向提交人一家投掷石块并威胁要杀害他们。利比亚当局还切断了提交人一家的供水、供电和电话线路,使他们的生活状况令人无法忍受。提交人一家向相关当局投诉,但是毫无效果。按照提交人的说法,这些报复举动都是根据“《荣誉宪章》”实施的。在此期间,除经常受到秘密警察攻击外,他们还经常在街道上受到总是包围他们寓所的暴民攻击。提交人一家不得不关闭公寓的窗户和护窗板,轮流在寓所最保险的房间里睡觉。他们得一大早就离开公寓购买生活必需品。

2.16 2004年夏季,对Ashraf El-Hojouj的刑事审判作出第一项裁决以后几个星期,第一和第二提交人被责令向特种部队的一座军营报道。预料到自己会在那里被羁押,酷刑折磨,甚至会被处决,他们拒绝服从这项命令,而是联系设在的黎波里的国际救济组织和欧洲各国使馆,他们认为正是这项举动导致利比亚当局撤回了上述命令。有一位友人提醒第一和第二提交人他们居住的公寓大楼里的所有其他房客正在被疏散,他们不久就会遭到杀害。第一和第二提交人于2004年秋季离开公寓大楼,搬到的黎波里,他们遗留下所有个人物品,其中包括许多重要文件,例如提交人与巴勒斯坦使馆和几个国际组织之间的通信。在的黎波里,一家人设法租到一处公寓。他们使用化名,尽量避免与外界接触,保持隐姓埋名和不引人注意的状态。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帮助他们支付房租。可是,过了两个月,他们再次被利比亚特工认出并追踪,特工开始散布新的流言,宣称他们为美利坚合众国和以色列特工部门效力。这家人的处境再次恶化,他们又一次为自己的安全和生命感到担心。

2.17 2005年5月19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决定提交人符合难民资格。 2005年12月13日,来文提交人以受邀难民身份抵达荷兰。

2.18 关于用尽国内救济问题,来文提交人辩称他们曾经接洽所有相关的当局。当第二提交人在工作场所遭到攻击的时候,来文提交人曾经向警察局报案,随后又向塔胡纳教育秘书,司法和安全部长以及卡扎菲国际慈善和开发基金会寄送投诉函。 但是,上述机构均未答复他们的投诉或是根据投诉采取行动。关于其他事件的类似报告和投诉也遭遇类似的结果。来文提交人补充说,当他们向当局正式报告的时候,当局从未向他们出具他们的投诉或佐证文件的副本。他们还补充说,他们不得不仓促离开寓所,因此无法带走一些重要的文件和通信。由于他们以新的身份离开塔胡纳前往的黎波里,他们也宁愿不随身携带任何有可能使他们被认出的文件。

2.19 来文提交人还说,他们可用的补救办法不起作用,没有任何合理的救助希望,而且这些补救办法仍然不起作用。 他们补充说,即使他们曾经有机会向法院提出申诉,他们也不会得到公证的审讯。由于害怕遭到报复,没有律师愿意担任他们的代理人,这是因为涉案的行为都是官方当局蓄意造成或者教唆的。来文提交人还记得他们受到威胁和监视。最后,他们强调他们联系了驻利比亚的几个外交代表机构,提醒它们关注他们的处境。来文提交人在被认定为难民之后逃离利比亚,当时对他们的侵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上述事实不过是阻碍他们用尽国内救济的另一个障碍罢了。

申诉

3.1 来文提交人说,他们所受的待遇是有人蓄意让他们遭受的,以便因Ashraf El-Hojouj涉嫌犯下的行为而惩罚他们,其目的是恐吓(作为Ashraf El-Hojouj近亲属的)他们,逼迫他们离开。根据来文提交人的说法,他们每天在肉体和心理上遭受的攻击,以及骚扰、迫害和羞辱,违反《公约》第七条,达到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程度。他们记得,经常有人向他们投掷石块,他们还经常遭到侮辱和羞辱。他们补充说,对他们适用“《荣誉宪章》”属于一种集体惩罚,他们表示这种集体惩罚也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

3.2 来文提交人还强调下列事实给他们造成的悲痛和焦虑:从Ashraf El-Hojouj于1999年1月29日被逮捕到1999年11月30日这段他被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期间,他们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加之常年累月无法确知他的命运和下落,包括他们被告知他已被处以绞刑和他们应当停止寻找他的假消息。从1999年12月起,来文提交人获准探视Ashraf。但是,他们说,2004年5月6日,他们获悉,经过一场明目张胆的不公正审判,Ashraf将被判处死刑,这加重了他们的绝望情绪。另外,2005年6月7日,的黎波里刑事法院宣告被指控以酷刑折磨Ashraf El-Hojouj的嫌疑人无罪开释。2006年12月19日,他们逃离利比亚一年之后,对Ashraf El-Hojouj判处的死刑被确认。来文提交人表示,他们的儿子和兄长Ashraf El-Hojouj的遭遇还导致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

3.3 来文提交人还提到他们受到的死亡威胁,他们所遭受的歧视、恐吓、强迫失去工作,而且受到骚扰,并据此声称他们受《公约》第九条保护的人身安全权利遭到侵犯。 来文提交人还说,缔约国没有履行采取合理而且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们免受攻击的积极义务,致使他们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遭受严重威胁。缔约国并未有效地调查和适当地处置上述攻击事件,因此缔约国没有履行其根据《公约》第九条向来文提交人承担的义务。

3.4 关于《公约》第十二条,来文提交人指出从1995年起他们办理在利比亚的居留许可证时经历了种种困难,使他们无法离开利比亚,因为居留许可正是签发出境签证的前提。他们补充说他们被迫离开塔胡纳,在的黎波里躲藏起来。最终,他们被迫全家逃离利比亚。他们因此表示缔约国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3.5 来文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并结合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理解该条款,强调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利比亚对外国人和移徙工人的普遍歧视。他们补充说,由于利比亚当局心存歧视,加之来文提交人具有不同的族裔和国籍,利比亚当局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并未保证他们免受歧视,并未保证他们享有法律面前平等待遇和平等保护的权利,反而基于他们的国籍和族裔对他们进行歧视。 来文提交人重申,由于他们是外国人,具有不同于利比亚当地人的国籍,所以他们遭到专门迫害。

3.6 关于《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来文提交人表示,缔约国当局并未尊重他们享受家庭生活、隐私、荣誉和名誉的权利,而且并未保障他们免受攻击。他们忆及:他们经常受到骚扰、监视、威胁和恐吓;他们的住宅被大约三百人包围;他们的供水、供电和电话线路被切断。另外,他们声称当局散布有关他们的虚假传言,故意试图败坏他们的荣誉和名声,意图挑起公众对他们一家的憎恶。他们还强调如下事实: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提交人被她们所在的大学禁止就读并且开除,从而导致丧失收入和个人发展的前途。最后,他们认为,他们享有的家庭团聚的权利受到侵犯,这是因为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他们无法获知Ashraf El-Hojouj的命运,此后他们又被告知有关他的命运的虚假消息,他们被禁止定期探视他,最终他们被迫离开利比亚,将他们的儿子和兄长Ashraf El-Hojouj留在利比亚。基于上述理由,来文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

3.7 最后,来文提交人认为,利比亚当局并未有效且适当地调查他们提出的指控,他们还被剥夺了针对他们所受虐待提出投诉的权利,因此当局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再者,当局没有及时而公正地调查他们提出的投诉。

缔约国缺乏合作

4. 2010年7月21日,2011年6月28日,2011年11月2日,2012年5月10日,缔约国被要求就来文可否受理及其案情发表它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关于提交人的请求可否受理及/或请求的案情,缔约国并未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委员会回顾到,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相关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解释或声明,清楚地说明来文涉及的事项,并指出该缔约国为补救该种事态采取了(如有)怎样的措施。如果缔约国未作答复,对于来文提交人的指控中已被妥善证明的部分,委员会必须给予应有重视。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来文可否受理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的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件并未根据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接受审查之中。

5.3 关于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结合《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理解)以及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请求,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没有证明根据他们所指称的种族或国籍,抑或根据其他理由,给予他们的待遇,与受缔约国管辖的其他人所受待遇有何差异。委员会因此断定来文提交人并未证明这项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告来文的这一部分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5.4 委员会进而提到来文提交人指称缔约国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二条享有的行动自由权利,但是除提及他们自1995年以来办理居留许可证时所遭遇的种种困难外,委员会还认为,就来文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并未证明缔约国如何实际干涉他们的行动自由,或者妨碍他们在缔约国境内移徙,或者妨碍他们离开缔约国,特别是看起来他们搬到的黎波里,最终能够在2005年离开利比亚前往荷兰,并在荷兰获得难民身份。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也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关于他们在缔约国境内选择居所的自由,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已经充分证明他们声称的情况,即他们被迫离开塔胡纳,搬到的黎波里;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符合受理条件。

5.5 关于用尽国内救济问题,委员会重申了其关切,即尽管已向缔约国发出三份催复通知,但尚未收到任何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者来文案情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本来文。

5.6 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被宣告不予受理的部分外,委员会宣布可以受理来文的其余部分,因为这些部分看上去是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提出相关问题。

审议来文的案情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来文。

6.2 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学, 指出不能由来文提交人单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能够平等地取得证据,而且往往是只有缔约国才掌握相关的信息。《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含有如下意思:缔约国有义务本着真诚,调查声称缔约国及其代表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缔约国所能取得的信息。倘若来文提交人已经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收集证据以便支持他们的主张,而且进一步查明案情取决于仅由缔约国掌握的资料,纵使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相反证据或者解释,委员会仍然可以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已经得到证实。

6.3 在本案中,委员会已经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声称从他们的儿子和兄长Ashraf El-Hojouj于1999年1月被逮捕直到1999年11月30日,他们对他的命运和下落茫然无知;他们被告知他已被处以绞刑的虚假消息,而此时他正被当局羁押并且禁止与外界接触。委员会认定由于他们的儿子和兄长Ashraf El-Hojouj被羁押并禁止与外界接触,以及由于有关他被处决的虚假消息,所造成的悲痛和焦虑,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6.4 关于根据《公约》第九条可能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已经注意到来文提交人的如下指控:由于他们的近亲属Ashraf El-Hojouj被逮捕和审判,他们遭受了极度的压力、恐吓、威胁和攻击,特别是根据1997年的“《荣誉宪章》”给予他们这样的待遇,这部法律实际上准许对那些被认定犯有“集体罪行”的人予以集体处罚,委员会先前曾经说该法引起人们对《公约》若干条款――包括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的关切。 委员会已经特别注意到来文提交人描述的多起事件,这些事件的目的是使他们一家永远心存恐惧。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试图驳斥上述指控的答复,委员会只能断定这些事件是缔约国当局蓄意教唆的,或者至少是缔约国当局默许的。

6.5 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人们在公共领域中所受的死亡威胁,而且在广义上保障个人免受政府或私人行为者对于生命或身体完整的可以预见的威胁。 缔约国必须既采取前瞻性措施来防止今后发生伤害,又采取追溯性措施,例如实施刑事法律,以应对以往发生的伤害。 鉴于多次发生危害来文提交人安全的攻击事件,可是缔约国既没有防止也没有调查这些攻击事件,因此委员会断定缔约国侵犯了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所享有的权利。

6.6 委员会曾经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声称在2004年秋季,由于害怕遭到杀害,他们一家被迫离开自己在塔胡纳的住所,逃到的黎波里并躲藏起来。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据来驳斥上述说法,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6.7 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提出的指控,考虑到他们每天遭受骚扰、监视和恐吓;明显蓄意败坏他们的名誉和名声,煽动公众对他们的敌视;以及根据“《荣誉宪章》”针对他们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故意中断他们的私人住所的供电、供水和电话线路(第2.3段和第2.15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提交人辩称针对他们采取上述措施是由于他们与Ashraf El-Hojouj的家庭纽带。委员会断定提请它审理的材料揭示出对来文提交人的隐私、家庭和家的各种非法干涉,以及对他们的名誉和名声的非法攻击,以上行为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七条。

6.8 鉴于以上所述,委员会不会单独地审议来文提交人以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根据提出的指控。

6.9 来文提交人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该条款使缔约国承担如下义务,即确保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所有人得到有效的补救。委员会重视缔约国确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解决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委员会述及它的第31项(2004年)一般性意见,指出缔约国没有调查关于侵犯权利的指控,这种不作为本身就可能引起违反《公约》。在本案中,尽管来文提交人曾经向相关当局报告多次事件,但是相关当局均未调查他们提出的投诉,包括第二提交人向警方、塔胡纳教育秘书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长提出的投诉(第2.18段)。委员会因此断定提请它审理的事实揭示出缔约国侵犯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段)享有的权益(结合《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理解)。

7.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提请它审理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以及(结合《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理解)《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8. 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来文提交人有效的补救,对他们提出的指控进行彻底、深入的调查;起诉侵犯来文提交人权利的责任人;并给予来文提交人适当的救助,包括赔偿。进而要求缔约国采取行动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害行为。

9.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