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259/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59/2013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Malika El Boathi(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NasseraDutou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Brahim El Boathi(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3年4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3年6月1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3月17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尊重人的固有尊严;承认法律人格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

1.1 来文提交人是Malika El Boathi, 系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儿子Brahim El Boathi, 生于1965年4月3日,亦为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声称其儿子遭强迫失踪是缔约国造成的,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交人认为,其本人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7条(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受害者。她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Nassera Dutour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Brahim El Boathi, 生于1965年4月3日,已婚,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他是Bouzareah军营的士兵。1994年1月17日,他从烈士广场乘坐公共汽车上班。他在位于阿尔及尔省Bab el Oued区Oued Koriche镇的一个警察防线被捕。他的家人再未见到过他。

2.2 1994年1月19日,Malika El Boathi(以下简称提交人)在其儿子失踪地点的警察局启动了寻找其儿子的程序,但未获成功。提交人到阿尔及尔Baïnem法院,受到检察官接待,并告知检察官她儿子已经失踪。检察官与阿尔及尔省的各警察局通了电话。在Oued Koriche警察局,检察官与警官A. Z.进行了交谈,该警官证实是他本人逮捕了Brahim El Boathi。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并携带检察官签名的一封信,提交人前往Oued Koriche警察局,在那里她见到了A. Z.。A. Z.发现她的身份后,对她表现出暴力迹象。检察官的信使其镇静下来,A. Z.承认他逮捕了Brahim El Boathi, 并称已将其打死。A. Z.拒绝提供提交人索要的死亡证明,称这不可能。

2.3 根据Baïnem法院检察官的建议,提交人再次到Oued Koriche警察局见A. Z.并要求看其儿子的死亡照片。A. Z.对提交人说,照片在中央警察局,并要求她第二天再来。第二天,到达Oed Koriche警察局之后,A. Z.向她展示了26张死者照片,全部都有酷刑痕迹,并命令提交人辨认其儿子。提交人在这些照片中没有认出她儿子。半个月后,A. Z.传唤提交人,将其儿子在El Alia公墓的坟墓号给她,她在该公墓为其儿子建造了一座坟墓。几天后,A. Z.告知提交人,埋在该坟墓中的人实际上并非其儿子。

2.4 提交人与Hammamet法院检察官联系,检察官传唤了她,告知其儿子的案件已经解决,没有提供更多细节,并称警方将向她解释其儿子死亡的事件。面对警方的沉默,提交人在其孙子陪同下回到Oued Koriche警察局,在那里她受到蒙面警察的侮辱并逃离。

2.5 2000年5月2日,阿尔及尔Abbane Ramdane法院拒绝签发失踪判决,这意味着当局含蓄承认Brahim El Boathi仍然活着。然而,在审判前后,提交人不断收到有关其儿子情况的矛盾信息。例如,1999年,她被传唤到第五区警察局,警察局长称,Brahim El Boathi没有死,但拒绝透露其拘留地点。2000年10月5日,Bab el Oued宪兵队中尉承认,Brahim El Boathi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失踪。Brahim El Boathi的妻子表示同意赔偿。此后,提交人以及Brahim El Boathi的妻子采取了多种非司法和司法程序,以获取关于失踪情况的资料。Brahim El Boathi的妻子在寻找丈夫期间一再受到警察和军事安保的恐吓和虐待。

2.6 关于非司法程序,妻子曾:(a) 发出寻人启事(2000年);(b) 向国家人权观察站发出申诉(2001年);(c) 致信失踪求救协会主席(2002年)。提交人曾:(a) 向司法部长提出申诉,随后她向将要访问阿尔及利亚的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转交此申诉(2002年);(b) 致信政府首脑(2003年);(c) 向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驳斥该机构进行的调查结果(2003年);(d) 向同一机构的主席提出申诉(2004);(e) 向共和国总统、政府首脑和司法部长及内政部长提出申诉(2006年);(f) 向El Achour宪兵队长提出申诉(2007年);(g) 向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内政部长、Blida省第一军区负责人和共和国总统人权顾问提出申诉(2007年);(h) 请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团团长干预(2007年);(i) 向司法部长和共和国总统提出新的干预请求(2009年)。一些主管机构确认收到了这些申诉,但仅将提交人提交法院或赔偿申请程序。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进行了一次调查,其结果受到提交人直截了当地驳斥。

2.7 关于司法程序,El Boathi家庭自Brahim El Boathi失踪之日起就请求进行调查,Brahim El Boathi的妻子于1995年2月20日和1999年9月26日被Bab El Oued警方传唤。在2000年5月2日Bab El Oued法院和阿尔及尔起诉庭对申诉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提交人于2003年10月1日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了申诉,并于2006年6月14日向阿尔及尔法院检察官提出了申诉。提交人还于2007年10月31日向阿尔及尔省Baïnem法院院长提出了申诉,并于2009年1月28日向Hussein Dey的检察官提出了干预请求。

2.8 提交人多次被警察和宪兵以及Cheraga和Bab el Oued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传唤。她收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当局有时称安全部门正在寻找她儿子,而其他主管机构的说法则相反。有些机构甚至没有收到其申诉。Cheraga法院的检察官于2011年下令Oued Koriche警方进行调查,警方称曾寻找过Brahim El Boathi, 但他从未被安全部门逮捕。

2.9 2007年12月,Brahim El Boathi案件也被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她儿子遭被强迫失踪是缔约国造成的。提交人认为,自1994年1月17日以来她儿子被强迫失踪(a) 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b) 对提交人及其家属而言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3.2 提交人认为,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各国不采取违反《公约》的措施之消极义务。因此,缔约国通过第06-01号法令采取了一项立法措施,剥夺了《公约》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对侵犯人权有效补救的权利。提交人声称,她和她儿子是这一立法规定的受害者,在本案中实际上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

3.3 提交人回顾称,司法和行政当局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没有任何结果或进行实际调查,提交人声称,根据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其儿子Brahim El Boathi免遭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在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时,她还指出,对指称的侵权行为不进行调查本身即可单独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仅仅否认安全机构参与并不意味着遵守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声称,她儿子被剥夺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有效补救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

3.4 尽管有意味着当局间接承认Brahim El Boathi仍然活着的决定,但提交人指出,关于其儿子自1994年被捕以来的情况相互矛盾的信息及其长期失踪似乎证实Brahim El Boathi已经失去生命。提交人认为,隔离拘留更是构成侵犯生命权的风险,因为被拘留者和监狱看守不受任何控制。考虑到委员会的判例在强迫失踪方面的演变,以及委员会承认在受害者死亡没有被确定的某些情况下,国家对侵犯生命权负有责任,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其儿子生命权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

3.5 提交人回顾其儿子失踪的情况,即完全缺乏关于他被拘留、监禁和健康状况的信息,以及与家人和外界没有联系,指出Brahim El Boathi受到某种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她还回顾,长期任意拘留会增加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在提到委员会的判例时,提交人还强调,Brahim El Boathi失踪引起的焦虑、不安和苦恼以及自那时以来收到的矛盾信息对家属构成某种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声称,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七条负有责任,对她及其家属而言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负有责任。

3.6 提交人回顾,Brahim El Boathi被隔离拘留,无法接触律师,没有被告知其被逮捕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他的拘留在拘禁登记册没有被提及,没有关于其下落或命运的任何官方记录,提交人称其儿子被剥夺了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调查没有所要求的切实有效的特点。提交人声称,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九条负有责任。

3.7 鉴于强迫失踪往往伴随着侵犯被剥夺自由者的最基本权利,提交人认为,由于失踪和缺乏认真的调查,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缔约国对违反《公约》第十条负有责任。

3.8 提交人回顾,阿尔及利亚当局从未提供关于Brahim El Boathi命运的明确信息,他们拘留他却不承认,提交人称,缔约国将Brahim El Boathi作为一个物品对待,他的尊严和法律人格受到侵犯。提交人声称,阿尔及利亚当局没有给予其儿子法律保护,剥夺了其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因此对违反《公约》第十六条负有责任。

3.9 提交人请委员会命令缔约国:(a) 认定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阿尔及利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对提交人及其家属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b) 找到Brahim El Boathi;(c) 将这一强迫失踪的肇事者提交主管民事当局起诉;(d) 如果Brahim El Boathi还活着,对所遭受的损失向他及其家属提供充足、有效和迅速的赔偿,包括与本案的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补偿、彻底全面康复和保证不再发生。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15年5月4日,缔约国对受理1993年至1998年期间提交的所有来文提出了质疑,提交了其参考备忘录副本。

4.2 缔约国认为,对1993年至1998年间强迫失踪案件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的来文应采用“综合办法”加以审议。它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煽动“共和国家垮台”的恐怖主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条和第91条采取了保障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将宣布紧急状通知联合国秘书处。

4.3 缔约国强调,在某些非正式定居点激增的地区,平民很难区分恐怖主义的行动和安全部队的行动,往往将强迫失踪事件归咎于保安部队。缔约国认为,大量强迫失踪案件必须从这一角度加以审视。实际上,来文所述期间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人口失踪涉及六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亲属报案称其失踪,但其实当事人业已选择隐匿踪迹,以便加入武装团伙,他们要求其亲属谎称他们被安全部门逮捕,以此作为一种“隐匿踪迹”的方式,躲避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况是,报称在被安全部门逮捕后失踪,其实他们是趁获释之机躲藏起来。第三种情况涉及遭武装团伙劫持失踪的人员,因为这些团伙成员的身份无法辨别,或因其窃取警察官员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造成被认为是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成员的假象。第四种情况是,报称已失踪,但当事人实际上系因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而抛弃家人,甚至离境出国远走他乡。第五种情况是,据家人报称失踪但实际上是遭追缉的恐怖主义分子,这些当事人在对立武装团伙之间因派系之战、理念争执或战争缴获品的争抢而被杀并被葬在丛林中。缔约国所提到的第六种情况是,申报失踪,但实际上当事人仍凭借伪造身份证件网络所提供的虚假身份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海外生活。

4.4 缔约国还指出,考虑到通常所述失踪情况涵盖多种复杂情况,在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公民表决之后,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决定对“处理失踪者悲剧案件”采取支助政策。失踪人员问题以一种综合性方式处置,兼顾那些在“民族悲剧”时期失踪的所有人员,为所有受害人提供支助,协助他们走出苦难,而且所有失踪受害人及其受益者都有权得到补救。缔约国强调,这是对国家普遍赞同的阿尔及利亚国家状况的具体回应。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实施条款以及后来《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中有关处理失踪者问题的文本实施情况的统计数据表明85%以上的受害者父母或其受益者表示赞同。

4.5 缔约国然后强调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文本的性质、原则和内容。远非陈词滥调和简单判断所说的《宪章》是查明真相和实现正义的障碍,《宪章》是处理和结束危机的国家内部机制,已提交人民批准,并经公民投票通过。为评估实施《宪章》的影响,缔约国首先阐述了阿尔及利亚危机的起源和主要特点。《宪章》是在震撼国家的政治安全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这场危机被称为“大混乱”,这是一种历史-宗教观念,指的是先知去世后伊斯兰教界的深刻不和。《宪章》的序言指出,“大混乱”企图“使阿尔及利亚的演进偏离其自然航道”,是“旨在质疑民族国家本身的罪恶攻击”,造成真正的“民族悲剧”,使人民付出了“可怕和沉重的血的代价”,因为“野蛮的恐怖主义”采取的行动“违背伊斯兰教真正的价值观和穆斯林的和平、宽容及团结传统”。《法令》及其四项实施令旨在应对这种“大混乱”,并通过政治、法律和社会经济措施防止此类事件重演。实施令为任何犯有恐怖主义罪行和依法按异见分子论处的人规定了终止刑事诉讼以及减刑或赦免等法律措施,但实施大屠杀、强奸或制造公共场所爆炸袭击的主犯或从犯不在赦免之列。该法令还规定了司法宣布死亡的程序,使受益人可作为“民族悲剧”的受害者获得补偿,此外,还推出了社会经济措施,包括协助所有被视为“民族悲剧”受害者的人再就业和支付赔偿。最后,法令规定了政治措施,例如,禁止任何过去操纵宗教造成“民族悲剧”的人从事政治活动,并规定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为保护人员和财产、捍卫国家及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不提出任何个人或集体起诉。

4.6 缔约国称,除了为所有“民族悲剧”的受害者建立赔偿基金之外,享有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一致认为,开启民族和解进程是治愈所蒙受创伤的唯一途径。缔约国坚定认为颁布《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体现了避免法庭对抗、传媒论战和政治清算的意愿。因此,缔约国认为,指控的有关国家悲剧时期的事实已被《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所催生的国内整体解决机制所涵盖。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5年7月16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提交的意见是不适当的,因为它们是针对另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而且是过时的,因为这些意见的日期是2009年7月。提交人强调指出,缔约国的意见根本没有提到来文可否受理、案件的具体特点或受害者家属提出的上诉,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不认真并蔑视这一程序。

5.3 提交人回顾任何上诉均未导致开展尽职调查或刑事起诉,阿尔及利亚当局没有提供任何明确证据表明已经进行有效寻找,以找到Brahim El Boathi并确定对其失踪负有责任的人,提交人的结论是,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委员会必须认为申诉可以受理。

5.4 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即《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不得反对个人提交个人来文,并回顾称,《宪章》条款并不以任何方式代表对失踪者案件的适当处理,这种处理必须以尊重查明真相、伸张正义和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为前提。

委员会的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项的要求,确信同一问题目前未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曾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报告。然而,委员会认为,人权理事会的公约外程序和机制负责公开审查或报告某具体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状况或世界各地普遍侵犯人权行径的任务,在总体上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a)项含义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审查Brahim El Boathi案件并不因这条规定而使来文不可受理。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到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参考备忘录,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就据称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酷刑的行为展开彻底调查,还有义务起诉、审判和惩治责任人。提交人就其儿子失踪多次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系。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对Brahim El Boathi案件进行了调查。但是提交人驳斥了调查,鉴于缔约国完全没有提供资料,委员会对提交人的质疑给予重视。委员会还注意到,Cheraga法院下令进行警察调查;然而,鉴于逮捕并处决Brahim El Boathi的官员A. Z.所属的Oued Koriche警察进行了调查,委员会不能将该程序视为公正。因此,提交人所述的事实表明,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这一失踪进行深入、严格和公正的调查。此外,缔约国在其回复Brahim El Boathi案件的意见中没有提供任何可得出结论认为已提供有效和可用补救措施的具体解释内容。除此之外,第06-01号法令仍在适用,尽管委员会曾建议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见CCPR/C/DZA/CO/,第7段、第8段和第13段)。因此,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并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对她和Brahim El Boathi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委员会回顾,规定缔约国一般性义务的《公约》第二条本身不得成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来文某项主张的理由。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单独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实,不存在受理障碍。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来文关于指控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条第3款的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到以前曾转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的关于其他来文的集体和一般性意见,以确认其立场,即这些案件已经在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忆及,缔约国不得针对援引《公约》条款或已向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员援引《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条款。《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切每个人的命运,并以尊重固有人格尊严的方式对待每个人。若不依照委员会的建议加以修改,第06-01号法令在本案中将会助长有罪不罚现象,因此,不能认为这一法令在当前状况下与《公约》条款一致。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回复提交人关于案情的指控。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其判例,举证责任不应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具备同等取证能力,且必要信息往往只掌握在缔约国手中。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若缔约国不就此作出解释,则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应给予这些指控应有的重视。

7.4 委员会回顾,虽然《公约》没有一项条款明确使用“强迫失踪”的说法,但强迫失踪构成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的独特的综合系列行为。

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儿子于1994年1月17日在烈士广场乘坐公共汽车时最后一次被人看见,自那天以来提交人及其家人一直没有其消息。委员会注意到,在Oued Koriche警察局,Z.A.警官告诉阿尔及尔Baïnem法院检察官,是他逮捕了Brahim El Boathi, 并且在提交人面前确认他逮捕并处决了她儿子。委员会还注意到许多有关Brahim El Boathi命运的矛盾信息,包括2000年5月2日拒绝发布失踪判决的决定,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仍认为他当时还活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用于澄清提交人获得的关于Brahim El Boathi命运的矛盾信息,也没有确认他被拘留的地点或他可能死亡的日期和情况。委员会回顾,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人员的命运,这相当于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使其生命不断面临严重危险,对这种情况国家负有责任。另外,鉴于A. Z.警官的陈述以及Brahim El Boathi已失踪多年,后者尽管没有遗体,但很可能被A. Z.警官草率处决或在拘留期间去世。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表明它已履行保护Brahim El Boath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Brahim El Boathi生命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7.6 委员会认识到无限期拘留与外界失去联系所蒙受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制订禁止单独监禁的规定。在本案中它注意到,提交人和Brahim El Boathi的家属从未有任何关于Brahim El Boathi下落或拘留地点的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1994年1月17日失踪并在2000年5月2日仍被认为活着的Brahim El Boathi至少在这一时期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监禁。在缔约国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这一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

7.7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再另行审议申诉人提出的违反《公约》第十条的主张。

7.8 委员会还注意到Brahim El Boathi失踪对提交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焦虑和苦恼。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对他们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单独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7.9 关于指称违反第九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Brahim El Boathi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逮捕,没有对其定罪,也没有移交司法部门使其有机会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应当对申诉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九条。

7.10 委员会认为,蓄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构成剥夺其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受害者的亲属为行使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而做出的努力受到系统阻碍。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Brahim El Boathi的命运和下落没有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尽管提交人提出了许多这样的请求。委员会的结论是,二十三年来Brahim El Boathi的强迫失踪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剥夺其人格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1 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根据该条款,缔约国必须确保根据《公约》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个人能够获得切实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它重视各缔约国设立对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申诉进行审查的适当司法和行政机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缔约国若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其本身即可单独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在本案中,Brahim El Boathi家属曾就后者失踪一事与主管当局、特别是阿尔及尔法院的检察官联系,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失踪进行深入、严格和公正的调查,提交人只收到模糊和矛盾的信息。此外,在颁布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后,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有关司法诉讼的可能性,继续阻止了Brahim El Boathi、提交人及其家属诉诸有效法律补救办法,因为该法令禁止诉诸法律补救措施查明强迫失踪这类最严重的犯罪(见CCPR/C/DZA/CO/3, 第7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一并解读)、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对提交人及其家属而言则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与第七条一并阅读)。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对Brahim El Boath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它还认为,对提交人及其家属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a)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承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必须做到:(a) 对Brahim El Boathi失踪进行彻底、严谨和公正的调查,并向提交人及其家属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 若Brahim El Boathi仍然被单独监禁,则立即将其释放;(c) 若Brahim El Boathi已经去世,则将其遗体归还其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罚侵权行为的责任人;(e) 对提交人以及Brahim El Boathi(如果他还活着)遭受的侵权行为向其提供充分赔偿;以及(f) 为提交人及其家属提供令人满意的适当措施。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令,但缔约国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将来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尤其是再次审查第06-01号法令,以便在缔约国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0. 铭记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以及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