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6/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一.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根据该条款编写。

2.本报告叙述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第一一五届至第一一六届会议期间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分析和委员会第一一六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委员会自2006年7月第八十七届会议以来使用的后续程序标示信息见下表,并可查阅委员会网站。

3.为了对有关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开展评估,委员会采用了下述标准:

对 答复的 评 估

答复 / 行动的满意度

A

答复基本满意

答复 / 行动的部分满意度

B1

已采取实质性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并采取措施

答复 / 行动的不满意度

C1

已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C2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2

经 ( 多次 ) 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所采取的措施与委 员 会的建 议 相悖

E

答复 显 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 员 会的建 议 相悖

二.评估后续行动资料

第一〇四届会议(2012年3月)

多米尼加共和国

结论性意见:

CCPR/C/DOM/CO/ 5, 2012 年 3 月 27 日通过

所涉后续行动段落:

第 8 、第 11 和第 22 段

答复:

CCPR/C/DOM/CO/5/Add. 1, 2015 年 8 月 24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 8 段 [C2] 、第 11 段 [C1][B2][B2] 和第 22 段 [B2][B2][D1] 提交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大赦国际

第 8 段:缔约国应该向寻求庇护人员和难民提供有效的身份识别手段,以免他们无端遭到驱逐出境,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机会。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05 至 2014 年,处理了 2000 年以来收到的 99% 的申请。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未向难民提供任何身份识别手段。

委员会的评价

[C2]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要求缔约国说明在 2012 年 3 月 27 日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身份识别手段。需要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自当日起为了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免遭无端驱逐出境共向他们发放了多少份身份证件。

第 11 段: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适当和系统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并建立受害人的康复制度。缔约国尤其应该在全国各地为所有妇女提供求助司法的机会,增加庇护所或收容所,并配以适足的人力和物力。缔约国应该改进法律机构和警务人员在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培训。此外还应建立报告制度和此种行为的数据库,以便在这方面进行分析并采取适当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定期报告 (CCPR/C/DOM/5) 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

(a) 缔约国提及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利用的自 2015 年开始投入使用的 911 电话号码以及一个可随时从全国各地接通的热线。杀害妇女案件数量从 2011 年的 233 起降至 2013 年的 160 起。

(b) 全国共设有 3 个庇护所, 2 个“示范接待所”和 1 个“紧急接待所”。 2015 年新建了一个能接纳 45 人的示范接待所。受害者国家办事处在圣多明各设有一个照料中心。向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援助。 2012 年制定了一个性别暴力和性犯罪案件综合照料管理模型,以对照料服务进行标准化。

(c) 正在制订性别暴力问题国家统计制度。 2007 至 2012 年,为执法人员举行了一些培训,还举行了一些面向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活动。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a) 司法制度是取得进展的唯一领域。

(b) 在全国 31 个省中,只有 17 个机构提供家庭暴力和性犯罪受害者照料服务。只有 2 个庇护所,运作条件均不稳定。

(c) 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国家警察和司法机关需要更多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教育。该国没有全面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数据库。

委员会的评价

[C1] : (a) 关于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确保此种案件得到适当和系统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大量资料,包括关于 2011 至 2013 年杀害妇女案件数量下降的数据,但要求缔约国说明在 2012 年 3 月 27 日关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B2] : (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 911 电话号码和一条热线,并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缔约国的庇护所或收容所中现有接待能力及其是否足够满足需求,以及是否为这些机构提供了充足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在最近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以 增加庇护所或收容所数量并为它们提供充足的人力和物质资源。

[B2] : (c) 关于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进行培训及建立报告制度和数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 2012 年前开展的培训以及制订性别暴力问题国家统计制度的举措。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 2012 年 3 月 27 日之后向法律机构和警察部队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以及在设立国家统计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

第 22 段:缔约国应该放弃追溯适用 2004 年《普通移徙法》,保留出生时获得国籍的人员的多米尼加国籍。而且,缔约国应该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使其法律和程序与这些规范接轨。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

根据 2014 年《第 169/14 号法》,中央选举委员会正在对 1929 至 2007 年生于本国且利用登记之时未被承认的证件在多米尼加民事登记处进行登记的人的地位进行规范。

《第 169/14 号法》规定,这些因以前没有资格获得多米尼加国籍而被剥夺国籍的人现在可以重新登记为国民。证件应尽可能恢复。以欺诈手段发出的出生证明被排除在外。在父母犯有欺诈罪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将可获得出生证明;是否应向成年人发放身份证件将由法院裁定。

《宪法》限制没有证件的父母的子女获得国籍。与海地达成的双边协定规定,季节工的子女应在海地领事馆进行登记。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大赦国际

《第 169/14 号法》并未自动为 2010 年前曾获得多米尼加国籍的人自动恢复国籍。该法要求从未进行出生登记的人登记为外国人并开始一项复杂的程序,该程序最终可能使他们失去申请入籍的资格,而不是自动获得国籍。一些群体仍然处于无国籍状态。

公民和政治权利中心等

据报告,仍然存在暂停或拒绝发放出生证明、身份证件和选民证的情况。由于行政障碍和资源匮乏,有可能获得合法身份的人中,其申请得到处理的只占 8.3% 。

委员会的评价

[B2] : 委员会对宪法法院 2013 年发布的第 168-13 号判决表示遗憾,该判决使有外国血统的几代多米尼加人成为无国籍人。委员会欢迎《第 169/14 号法》所带来的一些改进,允许承认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父母在多米尼加领土所生的子女 ( 在 1929 至 2007 年进行了出生登记 ) 的公民身份。缔约国应说明《第 169/14 号法》在多大程度上未能补救第 168-13 号判决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该国收到的这方面的承认公民身份的申请的数量以及申请的结果,包括为确保符合条件且提出身份证件申请的所有人能够获得身份证件所采取的措施。

[B2] : 关于《第 169/14 号法》,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

( 一 ) 无法 根据 《第 169/14 号法》 第 3 条获得出生证明的成年人获得身份证件的标准;

( 二 ) 准予未在 1929 至 2007 年进行登记的个人归化入籍的标准;

( 三 ) 为处理未在 1929 至 2007 年进行登记的没有合法身份的移徙者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 四 ) 为处理无法在 1929 至 2007 年进行登记或被阻止这么做从而成为无国籍 的人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 D1] : 没有收到关于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可能性以及通过必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使缔约国的法律和程序完全符合这些规范的建议的答复。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 : 2016 年 3 月 30 日

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

冰岛

结论性意见 :

CCPR/C/ISL/CO/ 5, 2012 年 7 月 24 日通过

所涉后续行动段落 :

第 7 和 第 15 段

答复 :

CCPR/C/ISL/CO/5/Add. 1, 2015 年 7 月 14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7 段 [B2] 和第 15 段 [C1][B1] 提交补充资料

第 7 段: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两性平等中心,迅速通过平等工资标准,并继续处理男女之间持续和明显的工资差距问题,保证同工同酬。还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特别是在外交、司法部门和学术界。

缔约国答复概要

议会通过了两性平等问题四年 期行动 计划。冰岛致力于在 2022 年前缩小两性工资差距。 2011 年 12 月设立了两性工资平等问题执行委员会,以监督和协调旨在减少工资歧视的措施。

2012 年 10 月公布了两性工资 平等行动 计划。任命了一个工作队,监督计划中所列措施的执行工作。

财政和经济事务部正在审查关于工资制度的数据。政府计划对冰岛所有公司的收入差距进行全面审计。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最近开展的工资调查表明,两性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已达 20% 。

缔约国并未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司法部门取得了一些进展,被任命为法官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

委员会的评价

[B2]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建议的努力,包括于 2012 年 10 月通过了两性工资 平等行动 计划。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 一 ) 两性工资平等问题执行委员会在制定行动计划和减少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

( 二 ) 两性 工资平等行动计划及其行动队的影响;

( 三 ) 金融 和经济事务部和政府对冰岛公司进行的审计的调查结果;

( 四 ) 缔约国 采取措施提高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 ( 特别是在外交、司法部门和学术界 ) 的努力。

第 15 段: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有效和迅速地调查所有性虐待儿童案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确立由政府协调的措施, 以 预防性虐待儿童现象。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性虐儿童和预防的教育成为教师和其他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培训学院以及卫生专业人员、律师和警官培训学 院 课程的正式部分。

缔约国答复概要

警察学院从 2012 至 2015 年开设了关于调查和起诉性虐待儿童案件的课程。

2012 年启动了一项三年期项目 , 以 提高人们对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情感暴力和身体暴力的认识。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为评价儿童性虐待情况而设立的协商小组列出了 15 项紧急优先措施和 12 项应于 1 年内实施的措施;这些建议得到了部分执行。仅有 2013 年的资金得到 了 保证。

有必要改善为虐待儿童案件提供支助的儿童之家。

与 15 至 18 岁 儿童进行面谈的是警察,而不是儿童之家的专业人员。

教育主管部委与各高校已开始进行对话,探讨将有关暴力问题的教育纳入教学的方式。

政府的提高认识运动未来的资金和支持尚不确定。

委员会的评价

[C1]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确保有效和迅速地调查所有性虐待儿童案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补充说明:

(a) 可用的申诉机制;

(b) 过去 3 年中收到的申诉数量;

(c) 过去 3 年中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定罪和宣告无罪的数量。

[B1] : 委员会注意到为警察部队开展的关于调查和起诉性虐待儿童行为的培训,并欢迎缔约国努力开展关于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教育。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补充说明缔约国使关于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教育成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学课程的正式和常设内容的计划,以及为确保这些活动获得充足经费所采取的措施。还需要说明为评价儿童性虐待情况而设立的协商小组的情况、正在以何 种方式执行该小组的建议以及缔约国自 2015 年 7 月以来在制定旨在防止儿童性虐待现象的政府协调措施方面采取的步骤。

建议采取的行动 : 应发函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次定期报告 : 2018 年 7 月 27 日

第一〇九届会议(2013年10月)

吉布提

结论性意见 :

CCPR/C/DJI/CO/ 1, 2013 年 10 月 29 日通过

所涉后续行动段落 :

第 10 、 第 11 和 第 12 段

第一次答复 :

CCPR/C/DJI/CO/1/Add. 1, 2015 年 1 月 15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10 段 [D1] 、第 11 段 [C2][D1][B2] 和第 12 段 [D1] 提交补充资料

第二次答复 :

CCPR/C/DJI/CO/1/Add. 2, 2015 年 11 月 8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10 段 [C1][C1][C1] 、第 11 段 [C2][B2] [B2] 和第 12 段 [D1][C1][C2] 提交补充资料

第 10 段:缔约国应加强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对家庭暴力 包括婚内强奸进行 具体定罪 。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和追究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缔约国还应确保执法人员接受了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应培训并确保设有足够的 资源充足的 庇护所。缔约国应进一步组织提高男女认识的运动,宣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她们享有人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后续问题

[D1] : 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新资料,也未对大多数建议 作出 回应。委员会认为建议未得到执行,因此重申该项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所提供的资料 (CCPR/C/DJI/1) 。

缔约国打算于 2015 年提交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进行定罪的法律草案、加强打击暴力行为的政策、为主管机构开展培训并制订一项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方案。

委员会的评价

[C1] : (a) 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打算提交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进行定罪的法律草案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该法案的具体资料,包括该法案的内容、该法案是否界定了婚内强奸、该举措的进展、预期通过日期以及民间社会是否参与了该法案的起草工作 。

[C1] : (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方案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社会和心理援助的打算,并要求缔约国具体说明该举措的内容和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补充说明以预防为特别重点的加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公开政策的打算以及为保证彻底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件所采取的措施。

[C1] :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开打算为有关主管机构开展培训并以预防为特别重点加强打击暴力的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补充说明这些举措的内容和进展,包括设想的培训次数、日期和受众。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受害者可用的庇护所以及采取了 哪些 措施开展提高男女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给享有人权带来的不良影响的认识的运动。

第 11 段: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和追究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一旦判罪,即按罪责予以相称的惩处,并给予受害者充分赔偿。缔约国应设立一个独立的机制,履行对执法人员不规行为的调查。为此,缔约国还应确保通过将 1999 年《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列入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继续对执法人 员开展有关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培训。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阐明 有多少执法人员接受过培训以及此类培训的影响效果。

后续问题

[C2] : (a)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否认持续出现的关于虐待被拘留者的报道,且未采取措施执行有关调查、起诉和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建议。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D1] : (b)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该项建议 作出 回应,也没有设立独立机制调查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指称。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司法警察指南,并为警察、宪兵、海岸警卫队和预警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课程。委员会请缔约国补充说明未来开展培训的计划以及:

(a) 已经开展的其他培训或计划开展的培训及培训的时间安排和时长;

(b) 将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纳入所有培训方案;

(c) 受训执法人员数量和此类培训的效果。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和 (b) 缔约国重申了第一次后续行动报告 (CCPR/C/DJI/CO/1/Add.1) 所提供的资料,并拒绝接受关于拘留过程中存在酷刑和虐待的指称。

拘留场所对所有人权行为者开放。

国家人权委员会对设在 Gabode 的主要监狱和警察局进行年度监测查访。根据 2014 年 7 月通过的关于委员会职能履行的新法律,委员会可以接收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进行监测查访并提交改善拘留条件的建议。

(c) 缔约国承诺于 2015 年批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将其纳入执法人 员 培训。

委员会的评价

[C2] : (a)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继续否认有关虐待被拘留者的报道,且未采取措施执行有关调查、起诉和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 (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拘留场所对与缔约国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所有行为者开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规范国家人权委员会职能的新法律的新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

( 一 ) 收到的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 ( 包括有关拘留场所不人道待遇和酷刑的指控 ) 的数量;

( 二 ) 该委员会自 2013 年 10 月以来对拘留场所的查访次数;

( 三 ) 该 委员会 自 2013 年 10 月以来发布的改善拘留条件的建议。

缔约国还应说明该委员会是否负责对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指称进行调查,和 / 或是否设立了开展此类调查的机制。

[B2] :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于 2015 年 10 月国民议会会议期间审议批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审议的结果。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

( 一 ) 为 执法 人员,包括警察、宪兵、海岸警卫队和狱警开展的培训;

( 二 ) 将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纳入所有培训方案 的情况 ;

( 三 ) 受训执法人员数量和此类培训的效果。

第十二段:缔约国应:

(a) 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适当措施,并创造有益于行使表达自由权、和平结社自由权及和平集会自由权的环境;

(b) 修订该国立法,确保任何对新闻和传媒的限制严格遵循《公约》第十九条第 3 款规定。缔约国尤其应审查报刊登记要求,并废除针对诽谤罪及其类似的传媒 罪 名处以监禁的规定。缔约国应加快国家通信委员会投入运作的步伐,并按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表达自由问题 的 第 34 号一般性意见 (2011) 所作的深入阐述,采取上述符合第十九条第 3 款规定的一切措施;

(c) 释放违反《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监禁的记者,恢复原职并采取充分的司法补救并对之作出赔偿;

(d) 给予民间社会组织留出增强其活动的空间,并追究那些对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 维护 者和记者实施威胁、骚扰或恫吓行为的侵害者。

后续问题

[D1] : 缔约国并未提供新资料,未对委员会提出的大部分建议 作出 回应,也未采取措施执行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将于 2015 年实行改革,包括改革国家选举独立委员会;修订 1992 年通信法;加强与人权和自由有关的国家机制。

缔约国否认监禁记者的指称。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工会会员均受到保护。

委员会的评价

[D1] : (a) 缔约国没有就结论性意见第 12 (a) 段所载建议提供新资料。委员会重申这些建议。

[C1] : (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述改革举措,但要求缔约国说明这些改革是否将确保遵守结论性意见第 12 (b) 段所载建议。

[C2] : (c) 和 (d) 缔约国并未就结论性意见第 12 (c) 和 (d) 段所载建议提供新资料。委员会重申这些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 : 应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 : 2017 年 11 月 1 日

毛里塔尼亚

结论性意见 :

CCPR/C/MRT/CO/ 1, 2013 年 10 月 30 日通过

所涉后续行动段落 :

第 5 、第 14 、第 17 和第 19 段

第一次答复 :

2014 年 11 月 7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5 段 [B2] 、第 14 段 [C1][C2][B2][B1] [B2] 、第 17 段 [C1][B1][B1] 和第 19 段 [B2][B2] 提交补充资料

第二次答复 :

CCPR/C/MRT/CO/1/Add. 1, 2015 年 5 月 1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5 段 [B2] 、第 14 段 [B2][C1][B2][B1] [B1] 、第 17 段 [B2][B1][C1] 和第 19 段 [B1][B2] 提交补充资料

第 5 段:缔约国应在《政府公报》中系统发 布批准人权条约和公约的法律 以及这些文书的文本,包括《公约》的文本。还应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国家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公约》规定。

后续问题

[B2] :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情况说明:

(a) 在公报中发布批准人权条约和公约的法律 以及这些文书的文本的情况 ;

(b) 所采取的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的措施,包括举行的研讨会和培训;

(c) 法院审理中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2014 年 12 月,缔约国发布了已批准的 11 项人权条约的文本。

(b) 已举办了多次全国性研讨会。

(c) 法院审理中援引了《公约》。

委员会的评价

[B2]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政府公报》中发布批准人权条约和公约的法律 以及这些文书的文本。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举行的研讨会和法院审理中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但请缔约国说明这些措施是 不 是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实施的。委员会重申其后续行动建议,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的措施,特别是: (a) 所采取的 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的措施,包括举行的研讨会和培训; (b) 法院审理中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

第 14 段:缔约国应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 条的规定和相关国际标准,通过酷刑的定义并在《刑法》中明确将其定为刑事罪。还应确保对警察或安全部队成员的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调查由独立部门进行。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执法机构成员进行培训,以防止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此类罪行,确保在所有培训方案中列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还应确保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将实施者绳之以法,如判定有罪,确保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应保证对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进行定期访查,并在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之后设立国家防范机制。

后续问题

[C1] : (a)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执行关于有必要通过酷刑的定义并在《刑法》中明确将其定为刑事罪的建议。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防范和打击酷刑的法律草案的通过情况以及该法律草案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 条和有关国际标准。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2] : (b)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调查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及必须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的建议未被实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 (c) 关于执法人员培训,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补充说明所开展的培训方案,包括其次数。

[B1] : (d) 关于有必要保证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定期查访,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对愿意访问拘留场所的非政府组织施加了哪些条件。

[B2] : (e) 关于设立国家防范机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法律草案的通过情况和该机制是否在开展工作。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关于防范和打击酷刑的法案中的酷刑定义符合《禁止酷刑公约》。

(b) 在第 1272/2012 号案件中,国民警卫队 8 名成员因对 2 名被拘留者实施酷刑被刑事法院判处 1 至 4 年徒刑。关于酷刑的法案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c) 警方、司法部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办了培训班。

(d)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可获准不受限制地进入拘留场所。

(e) 关于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法案已于 2015 年 2 月获得部长理事会批准,将于议会 2015 年 5 月会议期间提交议会。

委员会的评价

[B2] : (a)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在通过关于酷刑的法律草案方面的进展以及该法的内容。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1] : (b)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委员会关于毛里塔尼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指控的酷刑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适当时处以刑罚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关于 第 1272/2012 号案件 , 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包括缔约国所述国民警卫队 8 名成员因对 2 名被拘留者实施酷刑被判处 1 至 4 年徒刑的案件的判决 日期 。

[B2] :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培训班的资料,但要求缔约国说明委员会关于毛里塔尼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以后该国采取的措施。特别要求补充说明培训班的次数、举行的日期以及参与者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1] : (d) 委员会欢迎关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国际和国内人权组织可获准不受限制地进入拘留场所的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这些组织已进行的查访,包括访问地点和日期。

[B1] : (e) 委员会对部长理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通过关于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法案表示欢迎。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该法案的内容以及在获得议会通过方面的进展。

第 17 段:缔约国应确保切实执行将奴役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保证对提起投诉的奴役受害者给予有效补救。还应展开调查,对责任者切实起诉和判刑,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最后,缔约国应加快审理未决案件;将按照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而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制订的路线图视为政府政策予以通过和执行;提高所有执法官员和广大民众包括农村地区民众的认识。

后续问题

[C1] : (a) 关于向奴役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起诉责任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 :

( 一 ) 2012 年以来法院对 26 起关于奴役问题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 二 ) 过去 3 年对犯有奴役罪者进行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案件数;

( 三 ) 设立奴役问题特别法庭的情况;

( 四 ) 有待法院审理的奴役案件数,以及为加快审理未决案件所采取的措施 。

(b) [B1]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消灭奴役路线图,并要求说明其实施情况 。

(c) [B1] : 委员会欢迎 地区劳动监察部门组织的提高认识运动,但要求补充说明针对广大民众 包括农村地区民众的提高认识运动。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 一 ) 共审理了 31 起关于奴役问题的案件。

( 二 ) 定罪的结果为徒刑、缓刑和向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

( 三 ) 设立审理奴役案件的法案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由部长理事会通过,计划将于 2015 年 4 月在议会通过。

( 四 ) 缔约国提及其关于 (a)( 一 ) 和 ( 二 ) 的答复。

(b) 缔约国对 2015 年 3 月通过的路线图进行了大量说明。

(c) 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支助受奴役影响者的提高认识运动。

委员会的评价

[B2] : (a) 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调查和起诉奴役案件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缔约国补充说明:

( 一 ) 31 起案件这一数字指的是自 2013 年 10 月以来已审结的起诉数量,还是包括有待法院审理的奴役案件;

( 二 ) 按定罪、宣布无罪和判处的具体刑罚的数量分列已审结的有关奴役问题的起诉。

( 三 ) 为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 四 ) 在根据议会正在审议的法案设立奴役问题特别法庭方面取得的进展 。

[B1] : (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消灭奴役路线图的大量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路线图所列项目的进展情况。

[C1] : (c)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该国在委员会关于毛里塔尼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的措施。特别要求补充说明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及缔约国是否正在开展任何提高认识运动。

第 19 段: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改善监狱拘留条件,并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

后续问题

[B2] : (a)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数据,说明缔约国监狱设施数量、容量和关押囚犯人数。

[B2] : (b)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该国在委员会结论意见通过后为改善拘留条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共有 17 所监狱,总容量为 1, 830 名囚犯,现有囚犯人数为 1, 825 。 Nouakchott 市犯罪率的上升导致该市监狱过度拥挤。

(b) 缔约国提供大量资料,说明监狱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翻修 Aleg 监狱、 Nouadhibou 监狱以及 Dar-naim 监狱和 Nouakchott 中央监狱的公共卫生设施。

委员会的评价

[B1] : (a) 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为处理 Nouakchott 市拘留设施过度拥挤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每所拘留设施的容量及其中关押的囚犯人数。

[B2] : (b)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条件所采取的行动,但要求缔约国 说明自 委员会关于毛里塔尼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 : 应发函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次定期报告 : 2017 年 11 月 1 日

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

日本

结论性意见 :

CCPR/C/JPN/CO/ 6, 2014 年 7 月 23 日通过

所涉后续行动段落 :

第 13 、第 14 、第 16 和 第 18 段

第一次答复 :

2015 年 8 月 31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13 段 [E][B2] 、第 14 段 [B2] 、第 16 段 [B2][C2][C2] 和第 18 段 [C2][B2][B2][C2] 提交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

日本囚犯权利中心等

第 13 段:缔约国应:

(a) 适当考虑废除死刑,或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制为导致死亡的最严重犯罪;

(b) 确保死刑犯的待遇不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此应合理提前通知死刑犯及家属行刑日期,并避免对死刑犯实行单独监禁,最例外的情况除外,并且应严格限制监禁时间;

(c) 立即强化防止误判死刑的法律保障,为此应保障 被告 方 能够 全面接触所有起诉材料并确保酷刑或虐待逼供所获证词不得用作证据;

(d) 根据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 ( 见 CCPR/C/JPN/CO/5 , 第 17 段 ) ,建立强制性的、有效的死刑案件审查制度,规定要求重审或赦免具有中止效力,并保障死刑犯和律师之间有关要求重审的会面一律严格保密;

(e) 设立监测死刑犯精神健康状况的独立机制;

(f) 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缔约国重申了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 6, 第 103-106 段 ) 。

(b) 缔约国重申了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 6, 第 110-111 段 ) 。缔约国不打算改变死刑犯的待遇。

(c) 2015 年 3 月 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改革法案,推出一项新制度,披露关于检察官保存的证据的标题清单和其他类别信息。通过酷刑获得的证词决不被接受为证据。

(d) 缔约国重申了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提供的资料 ( CCPR/C/JPN/Q/6/ Add. 1, 第 126 段 ) 。缔约国认为不适合制定强制性的死刑案件审查制度。

(e) 缔约国重申了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Q/6/ Add. 1, 第 113 段和第 130-131 段 ) 和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 6, 第 113 段 ) 。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监测死刑犯精神健康状况的独立机制。

(f) 缔约国认为不适合废除死刑。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a) 与该项建议相悖,日本分别于 2014 年 8 月和 2015 年 6 月执行了 2 次死刑和 1 次死刑。

(c) 政府提出了一项法案,推出一项制度,要求检察官披露证据清单。该规则仅适用于法院执行“公判前整理手续”的案件。该法案中列入了对审问嫌疑人进行录音,但仅限于非专业法官审理的案件和由检察官办公室独立调查的案件。

委员会的评价 :

[E] : 关于与结论性意见第 13(a) 、 (b) 、 (d) 和 (e) 段有关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申了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表示不打算执行这些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 (c)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加强现有的披露框架,确保 被告 方 能够 全面获得所有起诉材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证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证词不得用作证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议一项改革法案,以推出一项新制度,“披露关于检察官保存的证据的标题和其他类别的信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

( 一 ) 在通过该法案方面的进展,包括关于民间社会参与审议的情况。

( 二 ) 计划以何种标准适用这项新制度,以及 新制度 是否将适用于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

( 三 ) 对审问嫌疑人进行录音是否列入了该法案,以及如何在死刑案件中适用该做法。

第 14 段: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确保:

(a) 所有关于日本军队战时对“慰安妇”的性奴役或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都得到有效、独立、公正的调查,犯罪者受到追究,定罪者受到惩处;

(b) 受害者和家属可以利用司法并获得充分赔偿;

(c) 披露所有可获得的证据;

(d) 就这一问题教育学生和大众,包括在教科书中充分提及此事;

(e) 缔约国公开道歉并正式承认对该问题负责;

(f) 谴责任何损害受害者名誉或否认事实的行为。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 6, 第 129-130 段 ) 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Q/6/Add. 1, 第 236-240 段 ) 。

(b) 缔约国重申关于亚洲妇女基金的资料。在大韩民国,获得或希望获得该基金赔偿的妇女遭到了骚扰且不再有资格获得大韩民国生活支助基金的支助 。

(d) 要求向学生讲授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人类造成了巨大痛苦。然而,叙述的内容由教科书出版商酌情决定。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a) 和 (b) 受害者针对日本向日本法院提出的所有诉讼均被驳回。自 2014 年 7 月委员会建议发布以来, 9 名受害者已去世。

(d) 2015 年 1 月 ,多种教科书删除了提及慰安妇的内容;在另一种教科书中,证人的证词 被以下 句子取代:“没有资料直接表明日本军事人员或当局实施了强迫驱逐”。 2014 年 12 月,外务省要求一家美国教科书公司修改关于“慰安妇”的说明。国家历史博物馆没有关于慰安妇的任何展品。

(e) 和 (f) 2014 年 10 月 ,首相抱怨称,世界各地正在流传着声称日本作为一个国家强迫对妇女进行性奴役的“不公正诽谤”。亚洲妇女基金网站上包含“许多妇女被迫随军作为慰安妇”这句话的一项声明被删除。在 2015 年 6 月的会谈中,日本政府要求大韩民国政府不要使用“性奴隶”一词。

诽谤日本军队性奴役受害者的网上仇恨言论非常猖獗。没有采取任何反对措施。

委员会的评价

[B2]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 2014 年 7 月 23 日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的措施,包括缔约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于 2015 年 12 月达成的协议 ( 其中日本首相据称作了道歉,且日本承诺支付 10 亿日元为前慰安妇提供支助 )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 ( a ) 调查所有案件并起诉和处罚肇事者; ( b ) 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充分赔偿; ( c ) 披露所有现有证据; ( d ) 谴责诽谤受害者或否认这些事件的企图; ( e ) 通过在教科书中提及该问题教育学生。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 16 段:根据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 ( 见 CCPR/C/JPN/CO/5 , 第 24 段 ) ,缔约国应严肃考虑以重在培养能力而非招募低薪劳工的新制度替代现有方案。同时,缔约国应增加现场检查的次数,建立独立的申诉机制并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劳工案件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缔约国答复概要

修订技术实习生培训方案的法案已于 2015 年 3 月提交国会。拟议的改变包括:设立强制性公共技能评价考试;设立一个技术实习生培训组织,监督各组织并进行现场检查;设立一个申诉联络点,对违规行为实行处罚并淘汰违规组织。

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关于调查涉嫌侵犯人权行为的案件的资料 (CCPR/C/JPN/ 6, 第 33 段 ) 。法务省进行现场检查。被认定实施了违规行为的组织可被禁止接收实 习 生长达五年。 2014 年共发布了 241 项违规通告。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法 务 省和厚生劳动省设立的有关审查技术实习生培训方案的联合专家小组于 2015 年 1 月发布了一份报告。

关于修订方案的法案不包括涵盖派遣国政府和派遣组织的处罚条款,也没有明确规定提高实习生工资。该法案将培训期从 3 年延长至 5 年,并增加了技术实习生的人数。

没有证据表明有关当局积极致力于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劳动标准检查干事人数不足。劳动标准检查办公室向检察官办公室移交的涉嫌对技术实习生实施非法行为的案件数量为: 2009 年 30 起, 2010 年 18 起, 2011 年 23 起, 2012 年 15 起, 2013 年 12 起。

缔约国未设立任何独立申诉机制。

委员会的评价

[B2] : 委员会欢迎 2015 年 3 月提交国会的法案中的拟议改变,并要求缔约国说明该法案的内容、在获得通过方面的进展以及民间社会参与该讨论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该法案是否为防止招募低薪劳工而规定了刑事处罚和实习生最低工资。

[C2] : 委员会承认劳动标准检查办公室、移民局和法 务 省进行现场检查的努力。委员会请缔约国说明自委员会通过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来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现场检查的次数。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最近 3 年进行的检查次数以及这些检查的结果。

[C2] :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设立独立申诉机制的建议。

第 18 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废除替代监禁制度或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的所有保障,为此应保证:

(a) 起诉前拘留期间适当考虑保释等替代拘留 措施 ;

(b) 保障所有嫌犯自逮捕之时即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且审问时辩护律师在场;

(c) 以法律措施严格规定审问时间和方法,问询应全程录 像 ;

(d) 独立于县公安局之外、有权及时、公正、有效地调查审问期间酷刑和虐待指控的申诉审查制度。

缔约国答复概要

废除替代监禁制度不切实际,因为替代设施比刑罚机构要多。

(a) 刑事调查期间不实施逮捕,只有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嫌疑人可能隐藏或销毁证据或逃跑时才对其进行羁押。羁押有严格时限。法务省决定不设立起诉前保释制度。

(b) 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CO/ 6, 第 137-142 段 ) 。 2015 年提交了一项法案,内容涉及确保嫌疑人被告知律师委派程序以及所有被拘留的嫌疑人均可利用国家委派的律师。法务省立法评议会表示关切的是,审问期间辩护律师在场可能会妨碍审问,因而不建议这么做。

(c) 2014 年 4 月至 2105 年 3 月,以下案件中进行录像的审问次数分别为:非专业法官审理的案件, 3, 800 次 ( 99.0% ) ;涉及因智力残疾而有沟通困难的个人的案件, 925 次 ( 99.2% ) ;涉及患有精神残疾等疾病的嫌疑人的案件, 2, 959 次 ( 99.3 % ) ;检察官发起调查的案件, 53 次 ( 100% ) 。 2014 年开始了一项试点方案,对嫌疑人可能被起诉的案件的审问进行录像。要求对所有审问进行录像的法案已于 2015 年提交国会。

(d) 缔约国重申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 (CCPR/C/JPN/Q/6/Add. 1, 第 182-183 段 ) 。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b) 律师在警察审问期间提出的协助嫌疑人的要求往往被以“没有法律依据” 为理由 而拒绝。

(c) 在执行审问的严格时限方面没有进展。录像仅适用于少数案件。

(d) 执法人员仍对嫌疑人使用武力逼供。

委员会的评价

[C2] : (a)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保证在起诉前拘留期间适当考虑保释等替代拘留 措施 。

[B2] : (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2015 年 3 月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法案,内容涉及确保嫌疑人被告知律师委派程序以及所有被拘留的嫌疑人均可利用国家委派的律师。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在该法案方面的进展,包括该法案是否完全符合委员会关于保障所有嫌犯自逮捕之时即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辩护律师的立场,以期确保所有审问期间辩护律师在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民间社会参与讨论该法案的情况。

[B2] : (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似乎并未采取措施对审问时间和方法设置严格时限。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要求对审问进行录像的法案的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关于该法案的进展、民间社会参与讨论的情况以及该法案规定的录像条件。委员会希望了解该法案是否将适用于所有审问。

[C2] : (d)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审查机制。

建议采取的行动 : 应发函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

下次定期报告 : 2018 年 7 月 31 日

爱尔兰

结论性意见 :

CCPR/C/IRL/CO/ 4, 2014 年 7 月 23 日通过

所涉后续行动段落 :

第 10 、第 11 和第 15 段

答复 :

2015 年 7 月 20 日收到

委员会的评价 :

需要就第 10 段 [B2][C2][B2] 、第 11 段 [C1][C1] [C2] 和第 15 段 [B1][B1][C1][B2] 提交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

爱尔兰公民自由理事会

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

爱尔兰刑事改革信托基金

为马格达林受害者讨回公道组织研究中心

收养权利联盟

耻骨联合切开术幸存者组织

由于非政府组织提交了大量材料,本报告仅概述了其中一些材料。

第 10 段: 缔约国应迅速、独立和彻底调查马格达林洗衣店、儿童养育院和母子之家等机构内的所有虐待指控,起诉肇事者并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惩罚,确保所有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复原、康复和满意措施 。

缔约国答复概要

爱尔兰政府未提议对马格达林洗衣店进行专门的查问或调查。

补救计划的申请者无须证明他们遭受过虐待,只须证明他们曾被接收并在相关机构中工作。迄今为止, 790 份申请中,已对 90% 作出决定,而且 541 名申请者已收到一次性补偿金。此外,妇女有权每周从国家获得追加补偿金并免费获得各种医疗服务。预计将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之前最终完成必要的行政安排。将为生活在国外的妇女作出规定。

截至 2015 年 4 月,在收到的 1 6, 633 份申请中,已最终确定了 1 6, 623 份的补救计划。共有 1 5, 554 份申请获得了平均达 6 2, 235 欧元的赔偿额。前居民也有权获得免费咨询和心理治疗。

截至 2015 年 3 月,儿童虐待调查委员会报告 ( Ryan 报告 ) 的 99 项建议中有 94 项已得到落实或正在落实。

2015 年 2 月根据政府令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调查母婴之家和一些相关事项,对与此类机构居民有关的做法和程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法定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将提供给相关当局,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刑事调查和 / 或起诉。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爱尔兰公民自由理事会

应对马格达林洗衣店和耻骨联合切开术的做法进行与母婴之家同样的独立法定调查。

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

为查明马格达林洗衣店牵连到国家的情况等事实而设立的部门间委员会在其报告 ( McAleese 报告 ) 中认定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

为马格达林受害者讨回公道组织研究中心

报名参加补救计划的妇女尚未得到所建议的全面保健和社区照料。生活在国外的马格达林幸存者只收到了返回爱尔兰使用其医疗卡的邀请。尚未设立协助马格达林幸存者的专门单位。

截至 2013 年 6 月,至少有 115 名妇女依然生活在负责洗衣店的宗教团体的照料下,没有权利使用律师服务。

未被马格达林洗衣店正式接收的人被排除在补救计划之外。

委员会的评价

[B2] : 关于对所有侵犯人权指控的调查,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委员会调查母婴之家和某些相关事项,并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调查的进展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对关于马格达林洗衣店和儿童收 容机构实施虐待的所有指控设立此类法定调查,并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进行独立和彻底的调查。

[C2] : 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起诉和惩治肇事者的新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起诉肇事者并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惩罚。

[B2] : 委员会欢迎为马格达林洗衣店和儿童收容机构的受害者设立的赔偿计划。然而,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补充说明:

(a) 生活在国外的受害者使用赔偿计划的情况;

(b) 获得马格林达幸存者资格必须放弃对国家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要求;

(c) 未被马格达林洗衣店正式接收但被迫在那里工作的受害者的状况,包括这些受害者利用补救计划的情况;

(d) 仍然生活在负责洗衣房的宗教团体的照料之下的妇女的状况及她们根据法律规定或作为补救计划一部分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确保受害者获得他们有权获得的全面的复原、康复和满意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情况,说明对母婴之家受害者的补救。

第 11 段:缔约国应对耻骨联合切开术案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起诉和惩治肇事者,包括医务人员,并向耻骨联合切开术的幸存者为其所遭受的伤害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逐案地提供公正和充分的赔偿与康复。促进选择优惠方案的受害者得到司法补救,其中包括允许其对该计划所提供的金额提出质疑。

缔约国答复概要

卫生部委托编写了关于耻骨联合切开 术做法 的独立报告 ( Walsh 报告和 Murphy 报告 ) 。外科耻骨联合切开术赔偿计划于 2014 年 11 月启动。可用资金总计 3, 400 万欧元,申请者可获得金额为 5 0, 000 、 10 0, 000 或 15 0, 000 欧元。

已共接受 576 名申请者。截至 2015 年 5 月,已提出 206 项赔偿提议,其中 1 项被拒绝; 12 项正在等待答复。还接受了缺少证明文件的申请,条件是在申 请是在 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并且其中包含对缺少文件 作出 的书面解释。正在寻找此类资料以推进申请。

妇女接受赔偿前可在任何时 候 选择退出,收到赔偿时必须同意终止任何法律诉讼。对此没有上诉权。

在高级法院最近的一起案件中,在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获得 20 0, 000 欧元赔偿。在另一起案件中,索赔被驳回。妇女们无法确定法院案件的结果。

妇女们有权获得各种服务、独立的临床评估和咨询、辅导及物理治疗。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爱尔兰公民自由理事会

补救计划要求提供大量证据。该计划要求妇女放弃提出进一步法律诉讼的所有权利。

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

补救计划限制了幸存者获得有效补救办法的机会。实施的时间限制使妇女极难寻求独立的咨询意见。计划要求的举证标准高于高等法院适用的标准。

耻骨联合切开术幸存者组织

申请者有为期 20 天的申请期,这对居住在爱尔兰以外的妇女构成重大障碍。该计划支付的赔偿金是法院批准金额的 20% 。

援引诉讼时效使幸存者败诉。国家赔偿机构曾要求医生对幸存者的索赔要求提出抗辩。

幸存者很难利用该计划所述的许多服务。

委员会的评价

[C1]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委托编写 Walsh 报告和 Murphy 报告,但要求缔约国说明在委员会关于调查耻骨联合切开 术案件 的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起诉和惩治肇事者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1]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外科耻骨联合切开 术赔偿 计划,但要求缔约国补充说明该计划的范围和要求,包括:

(a) 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评估标准;

(b) 对参与者提出的放弃寻求该计划外赔偿的所有权利和应享待遇的要求以及该计划规定没有上诉权的情况;

(c) 对申请者实施的时间限制 ( 20 天 ) ,该限制可能妨碍申请者在做出决定时寻求独立咨询意见并可能会影响到居住在爱尔兰以外的妇女;

(d) 该计划规定的要求赔偿所需的举证标准。

[C2] :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促进选择优惠方案的受害者得到司法补救,其中包括允许其对该计划所提供金额提出质疑。

第 15 段:缔约国应根据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 并经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957 年 7 月 31 日第 663 C (XXIV) 号决议和 1977 年 5 月 13 日第 2076 (LXII) 号决议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作为紧急事项改进拘留者的居住条件和待遇,解决过分拥挤状况和“倒便桶”的做法。缔约国还应该确定一个将在押犯和已决犯、少年犯和成年犯人以及被拘留移民和已决犯完全隔离的明确的时间范围。缔约国还应刻不容缓地履行所有申诉类别的新申诉模式,并确保其独立运作。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截至 2015 年 6 月,与 2011 年 2 月的峰值相比,囚犯人数已减少 18% 。 Mountjoy 监狱已消除过分拥挤现象。在 Cork 和 Limeric k, 减少收监和采用有计划的释放方案已使得囚犯人数减少了 25% 。 Cork 的一个可容纳 310 名囚犯的新监狱应在 2015 年之前投入使用。预计将于 2018 年完成对 Limerick 监狱的重建。

(b) 2010 至 2015 年,倒 便桶的囚犯人数减少 了 71% 。 目前倒便桶的囚犯 ( 8% 的囚犯 ) 在 Cork 、 Limerick 和 Portlaoise 的监狱。 Cork 的新监狱将结束这 一做法。 Limerick 监狱的重建计划正在加速制订。正在考虑备选办法,在 Portlaoise 消除这种做法。

(c) 爱尔兰监狱管理局依法有义务根据可利用的容纳能力,尽量减少混合关押还押犯和已判刑囚犯的现象。

(d) 缔约国重申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所提供的关于新的申诉机制的资料 ( CCPR/C/IRL/Q/4/Add. 1, 第 81-86 段 ) 。完备的申诉模式将在爱尔兰监狱管理局战略计划 ( 2012-2015 年 ) 的时间框架内实施。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

(a) 缔约国在其后续行动报告中,将其监狱人数与 2011 年的峰值进行对比,而不是与监狱的容纳能力相对比。监狱监察员指出,在本报告编写之时, 15 所监狱中有 5 所持续存在过度拥挤现象 ( 占用率从 102% 至 132% 不等 ) 。

(b) Limerick 的工作被推迟到 2018 年。

(c) 没有为隔离囚犯设定期限。

(d) 并未赋予监狱监察员直接进一步调查、开始新调查或无需进一步调查推翻总督的调查结果 的权力 。最严重的申诉没有任何上诉机制。

爱尔兰刑事改革信托基金

(a) 监狱监察员年度报告中将女子监狱中过度拥挤的现象称为“严重关切事项” 。

(b) 只有 55% 的囚犯被关押在有冲水式马桶的单人牢房或可随时私下使用厕所设施。

(c) 囚犯并不总是隔离开的。

(d) 没有充分独立的申诉机制,也没有囚犯问题监察员。

委员会的评价

[B1] : (a)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处理监狱过度拥挤和监狱生活条件问题的努力,并要求缔约国说明这些举措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

(a) 各拘留设施的囚犯人数及设施的容量;

(b) 在 Mountjoy 、 Cork 和 Limerick 的拘留设施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处理过度拥挤问题。

[B1] : (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处理倒便桶做法的努力,并要求缔约国说明这些举措的进展情况,特别是 在 Cork 、 Limerick 和 Portlaoise 的拘留设施的进展。

[C1] : (c)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爱尔兰应确定一个将在押犯和已决犯、少年犯和成年犯人以及被拘留移民和已决犯完全隔离的明确的时间范围。

[B2] : (d)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 2015 年全面实施申诉机制,并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实施情况,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该机制的独立运作以及在新的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

建议采取的行动 : 应发函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

下次定期报告 :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