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2/D/2086/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86/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Aïcha Dehimi和Noura Ayache(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Philippe 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hraoui Ayache(提交人的儿子以及弟兄)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1年6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1年8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即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事由:

强迫失踪

实质性问题:

生存权、禁止酷刑和残忍或非人道待遇、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人本身固有的尊严、承认法律人格、有效救济权、非法侵扰家庭以及家庭生活权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2086/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ïcha Dehimi和Noura Ayache(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Philippe Grant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hraoui Ayache(提交人的儿子以及弟兄)和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1年6月27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4年10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Aïcha Dehimi和Noura Ayache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086/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2011年6月27日来文提交人为Aïcha Dehimi, 生于1942年,及其女儿Noura Ayache, 生于1976年,二人皆为阿尔及利亚国籍。提交人以其个人名义及她们的儿子与弟兄Sahraoui Ayache的名义提交来文,后者生于1970年3月18日,曾是君士坦丁的蔬菜商。提交人申诉称,Sahraoui Ayache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为的受害人,她们本人也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七条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的Philippe Grant代理。

1.2 2011年8月1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给予提交人请求的保护措施,要求该缔约国不得针对提交人及其家庭成员援引其国内法律,尤其是2006年2月27日有关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2011年10月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不将来文可受理性和案情进行分开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4年8月12日上午9时,Sahraoui Ayache在君士坦丁的家中被一队穿着制服的军人和身着便装的军事安全官员逮捕,他们在君士坦丁省两名军人遭到谋杀后展开了大规模的行动。安全部门的成员们进入Sahraoui Ayache所在居住区的各家各户,强迫所有男人立即离开屋内,他们连穿衣服或穿鞋的时间都没有。Sahraoui Ayache的父亲目睹了儿子、男性邻居以及住在同小区的其他家庭成员被带走。这些人被集中到室外,其中几人,包括Sahraoui Ayache在内,被转移进卡车送往无名拘留场所。提交人表示,安全部门从未出示逮捕令,也未对逮捕Sahraoui Ayache给出任何合理解释。

2.2 提交人表示,Sahraoui Ayache及其他一同遭到逮捕的17人的拘留条件极其恶劣:他们18人挤在一间四平米的牢房,因为没地方只能一直站着,并忍受着八月的酷热。他们中大多数人一天内就死了。尸体被裹在被子里带走,装进军方的卡车里。在此期间活下来的人很少,提交人指出,虽然她们不是很确定,但Sahraoui Ayache很可能就死在这一时期。在逮捕发生几个月后,一名军人自行来访,向他们保证Sahraoui Ayache还活着,关在市里的一间军事监狱,但她们无法确认该消息是否属实。直到那时候也没人知道他或他的尸体遭受了什么。

2.3 在Sahraoui Ayache遭到逮捕以后的几个星期里,其家人联系了阿尔及利亚当局,以了解他的情况。提交人造访了君士坦丁各个警察局和宪兵队,询问他们是否关押了Sahraoui Ayache, 无果。她们甚至去了君士坦丁医院的停尸房,但没从存放在那里的犯人尸体中找到Sahraoui Ayache。1994年10月15日,失踪人的母亲写信给第五军区司令Mansourah, 希望获知儿子是否被关押在那里,信被退回,也从未被拆封。

2.4 Aïcha Dehimi还尝试了各种行政与司法手段以获知Sahraoui Ayache的情况。1994年12月18日,她写信给君士坦丁省省长,但未获得回音。1995年2月19日,她寄信给政府检察官。1995年5月22日,她通过君士坦丁法院向政府检察官提出申请,该申请已被法院记录在案,1995年7月23日,她被国家安全总局告知关于其子失踪的调查无果。1996年5月21日,她再次寄信给政府检察官。1996年11月30日,她被警察告知,综合各种信息,其子并非被警方逮捕,而是由军事安全部门逮捕。1998年9月14日,提交人向君士坦丁省当局申诉,案件交由君士坦丁检察长负责,他于1998年9月19日责成刑事调查队了解该起失踪案。1998年11月7日,Aïcha Dehimi被刑警告知调查无果,其部门从未传唤过Sahraoui Ayache。2000年5月初及2000年7月中旬,她再次写信给政府检察官、检察长、司法部以及共和国总统,都未获得回音。

2.5 1996年以及2000年6月26日,Aïcha Dehimi还曾向国家人权观察站提出申诉,后者表示没有失踪人的信息。2004年9月20日,Ayache一家受到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取代了国家人权观察站)的接待,但并未获知Sahraoui Ayache的境况如何。

2.6 自从儿子失踪后,Aïcha Dehimi及其丈夫数度被阿尔及利亚当局传唤,交流其子的失踪问题。传唤时,他们回答了若干笼统的问题,但并未能进一步获知失踪人的消息。

2.7 面对阿尔及利亚当局的不作为以及不透明的做法,Aïcha Dehimi及其丈夫决定完成有关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要求的步骤。《宪章》要求失踪人家庭证明失踪人已死亡,以领取补偿金。2006年5月17日,Aïcha Dehimi申请“国难特事特办”失踪证明,君士坦丁宪兵队于2006年5月17日发放了该证明。该证明允许提交人申请判定其失踪的儿子已经死亡。2006年6月28日,君士坦丁法院判定Sahraoui Ayache死于1994年8月12日,但未提及死亡的具体情形。Sahraoui Ayache的父母各自获得960,00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申诉

3.1 提交人申诉称,Sahraoui Ayache是一起强迫失踪案的受害人,是缔约国违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2款i项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的受害人,因为其失踪是在缔约国军方履行职责即逮捕他之后,而1996年11月30日的警方通知也证实了这一点。

3.2 提交人强调,Sahraoui Ayache可能在拘留期间甚至有可能在第一晚就去世了,如同大部分其他遭到拘留的人一样。她们认为,缔约国应当对关押于不明场所的失踪人负责,因为缔约国有责任确保所有在押人员的生存权。缔约国无法提供遭其管制的个人的准确一致信息,说明其未在拘留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该被拘留人,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提交人认为,如果缔约国无法确凿证明失踪人仍然存活,那么委员会只能认定其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3.3 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判例,提交人坚持主张强迫失踪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因为Sahraoui Ayache被突然带走并失踪,导致其无法与家人和外界获得联系,使其遭受了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提交人坚持认为强迫失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侵犯了多种人权,不应当仅仅视其为秘密拘留。提交人指出秘密拘留本身就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但委员会不应只停留在该层面,提交人回顾说,Sahraoui Ayache的拘留条件极其恶劣,导致了多人死亡。她们认为这种拘留条件构成了不人道待遇,已经不只是违反了《公约》第十条,而且还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4 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判例,提交人认为她们自己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Sahraoui Ayache的失踪及其遭遇充满了不确定性,让她们长期焦虑、饱受折磨。提交人表示,当局否认逮捕Sahraoui Ayache(后者的父亲是目击人),不作为且让责任人未受任何处罚,执行第06-01号法令,在未澄清失踪问题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下,迫使提交人承认她们的儿子、兄长已经死亡以获得补偿金,这些行为也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损害了提交人的权益。

3.5 此外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对Sahraoui Ayache的逮捕与秘密拘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缔约国也对此一直矢口否认,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至5款。事实上,失踪人遭到逮捕时并无逮捕令,也未告知逮捕原因或受到何种指控。失踪人从未接受过任何正式审判,无法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另外,并未对失踪人的非法逮捕与拘禁给予其受益者补偿。

3.6 在提交人看来,Sahraoui Ayache还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人,在押期间他未受到人道的、尊重人本身固有尊严的待遇。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其中委员会认定强迫失踪违反了《公约》第十条。提交人还回顾了Sahraoui Ayache的拘留条件,并由此断定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条确保的被拘留人的权利。

3.7 提交人认为,秘密拘留使得Sahraoui Ayache未能享受到基本权利,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确保的承认其法律人格的权利。她们回顾委员会的判例认为,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出现时处于国家机构管控之下,而其亲属包括求助法院在内的潜在手段都遭阻拦,这种故意将个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等于是拒绝承认其法律人格。在此种情况下,失踪人事实上是被剥夺了行使个人权利、向外求助的能力,这是国家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当被解读为国家拒绝承认以上受害人的法律人格。

3.8 提交人申诉称,Sahraoui Ayache清晨在家中遭到执法机构逮捕时,后者并未出示搜查令,构成了对失踪人家庭以及家庭生活权的非法侵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3.9 总的来说,提交人认为,Sahraoui Ayache遭到阻碍、无法行使权利以获取针对其拘留的有效帮助,以及已申诉的对《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违法行为,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还申诉称,在Sahraoui Ayache遭遇未明的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及第六条第1款展开深入调查,告知其亲属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追诉强迫失踪的责任人。至于提交人,她们已经用尽所有国内办法以获知Sahraoui Ayache的情况,但缔约国却未给出任何结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面对非法拘留和强迫失踪的申诉,既不调查,也无作为,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侵犯了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权利。

3.10 提交人坚称,国内补救的办法全部无法使用或无效,这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数次采取非正式手段向安全部队索取关于Sahraoui Ayache的信息均未获得成功后,提交人数次向司法机关报告了他们的失踪,并请求细致地展开调查,未果。提交人的正式起诉全都毫无下文。

3.11 最后,提交人强调,自2006年2月关于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之日以来,已禁止追捕隶属于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的人员。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已宣布,该法令涉嫌鼓励责任人免受法律惩罚的政策,并侵犯了受害者寻求有效救助的权利。提交人坚持认为自己因此无法行使寻求有效救助的权利。

3.12 提交人请求委员会命令缔约国:(a)恢复Sahraoui Ayache的自由,如果他还活着;(b)立即对其失踪展开深入、高效的调查;(c)告知提交人及其家人调查结果;(d)追诉Sahraoui Ayache失踪案的责任人,由法庭传讯并予以惩治,以履行缔约国的国际承诺;(e)Sahraoui Ayache的受益人在前者失踪后承受了巨大的心理与物质伤害,应给予包含抚恤金、平反并恢复名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的合理补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1年10月4日,缔约国在“关于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有关的来文不予受理的背景备忘录”中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认为,来文系对所涉期间――1993年至1998年――强迫失踪案件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因此该来文应采用“综合办法”加以审议,并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更为广泛的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煽动“共和国家垮台”的恐怖主义。因此,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条和第91条)采取了预防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告知联合国秘书处,它已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

4.2 缔约国表示,在某些非正式团体泛滥的地方,民众很难将恐怖主义团体的行动和安全部队的行动加以区分,往往将强迫失踪事件归咎于安全部队。缔约国认为,相当数量的强迫失踪案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加以审视。实际上,来文所述期间阿尔及利亚境内发生的人口失踪涉及六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景是:亲属报案称其失踪,但其实当事人业已选择隐匿踪迹,以便加入武装团伙,他们要求其亲属谎称他们被安全部门逮捕,以此为一种“隐匿踪迹”的方式,躲避警察的“骚扰”。第二种情景是:报称在遭安全部门逮捕后失踪,其实他们是趁获释之机躲藏起来。第三种情景涉及遭武装团伙劫持失踪的人员,因为这些团伙成员的身份无法辨别,或因其窃取警察官员或士兵的制服或身份证件,造成被认为是武装部队或安全部门成员的假象。第四种情景是:报称已失踪,但当事人实际上系因个人问题或家庭纠纷而抛弃家人、甚至离境出国远走他乡。第五种情景是:据家人报称失踪但实际上是遭追缉的恐怖主义者,这些当事人在对立武装团伙之间因派系之战、理念争执或战争缴获品的争抢而被杀并被葬在灌木丛林下。缔约国所述及的第六种情景是:申报失踪,但实际上当事人仍凭借伪造身份证件网络所提供的虚假身份在阿尔及利亚境内或海外生活。

4.3 缔约国强调,鉴于通常所述失踪情况涵盖多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在就《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公民表决之后,阿尔及利亚立法机构主张就失踪人员问题采取一种综合性的处置方针,从而可兼顾到那些在“国难”时期失踪的人员,为所有受害人提供支助,协助他们走出苦难,而且所有失踪受害人及其受益者均有权得到救济。据内务部统计,所报失踪案件有8,023起;已审查案件6,774起;获准赔偿案件5,704起;驳回案件934起;另有136起案件尚待审核。向所涉受害人共支付371,459,390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第纳尔)赔偿金,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赔偿金,总额为1,320,824,683第纳尔。

4.4 该缔约国还辩称,一切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缔约国强调,区分简单地求助于政治或行政主管机构、通过咨询或调解机构诉诸非抗辩性的救济和通过主管法庭审理诉诸抗辩性的救济极其重要。该缔约国注意到,从提交人的申诉中可以看出,她已向政治和行政机构投寄了书面信函、恳请咨询或调解机构出面,并向检控部门代表(检察长和政府检察官)提出申诉,但严格地说,他们还尚未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将官司一打到底,一切现行的上诉救济还未用尽。上述所有主管机构中,仅检控部门代表依法批准立案展开初步调查并将该案转交给一名调查法官办理。依据阿尔及利亚法律制度,应由检察机构接受投诉,并按需要确立刑事诉讼案。然而,为了保护受害人及其受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授权后者就所受伤害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诉。就本案而论,应该由受害人,而不是确立诉讼案的检控方,向调查法官提出此问题。本案并未诉诸《刑事诉讼法》第72条和第73条所确立的这项救济,然而,依据此规定,即使检察部门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受害人亦能提出刑事起诉,并迫使调查法官启动调查程序。

4.5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声称,就《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举行的公民表决及其执行――尤其是第06-01号法令第45条――令人难以认为失踪者家庭可诉诸阿尔及利亚所设的任何有效、有助且可诉诸的国内救济。据此,提交人认为,鉴于各主管法庭就适用上述法令可能采取的立场和理解,他们没有必要就此诉诸相关的法庭。然而,提交人不能援引该法令并以法令的执行为由不提起他可采用的法律诉讼。该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即,个人主观认为或臆测救济系徒劳无益之举,并不能免除当事人履行用尽一切国内救济的要求。

4.6 缔约国随后又提到了《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文件的性质、原则和内容。该缔约国坚称,根据已成为国际和平权的“和平不可剥夺原则”,委员会应支持和巩固和平并鼓励民族和解,以期加强受国内危机影响的国家的能力。缔约国通过《宪章》系为其致力于实现民族和解努力的一部分,《宪章》的实施法令为任何犯有恐怖主义罪行和以民间争端立法论处的人规定了终止刑事诉讼以及减刑或赦免等法律措施,但实施大屠杀、强奸或制造公共场所爆炸的主犯或从犯不在此列。该法令还规定了正式宣布推定死亡的程序,以协助处置失踪问题,使受益人就“国难”受害人获得补偿。此外,还推出了社会经济措施,包括协助所有被视为“国难”受害人的人再就业和获得赔偿。最后,法令规定了政治措施,例如禁止任何过去操纵宗教造成“国难”的人从事政治活动,并规定不受理任何针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为保护人员和财产、捍卫国家及其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所提出的个人或集体诉讼。

4.7 该缔约国声称,除了为所有“国难”受害人设立赔偿基金外,赢得主权的阿尔及利亚人民一致认为,民族和解进程是愈合所受创伤的唯一通途。缔约国坚定认为《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体现了避免法庭上的对峙、传媒上的喧嚣和处处政治清算局面的愿望。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于《宪章》所列国内综合解决机制的范畴。

4.8 缔约国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所述的事实与情况与先前来文提交人所述内容极为相似,与该国在2009年3月3日的增编备忘录中指出的情况一致,并考虑到发生这些事情所处的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注意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所有救济;注意缔约国的有关机构已经建立了一种全面的内部解决机制,以便通过符合《联合国宪章》以及随后的条约和公约中的原则的旨在实现和平与民族和解的措施,处理和解决这些来文中所提到的案件;判定上述来文是不可受理的;要求提交人利用适当的救济手段。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

5.1 2011年10月4日,缔约国向委员会转发了另一份备忘录,其中质疑从2009年初起向委员会提交的一系列“个人”来文属于滥用提交程序,意图让委员会受理其并不知晓缘由与背景的重大历史问题。缔约国指出,上述“个人”来文并未提及失踪发生的总体背景。缔约国注意到,他们的控告仅针对安全部队的行动,却从未提及那些以伪装方式作案以栽赃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伙。

5.2 缔约国指出,在就可否受理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将不会就上述来文的案情发表意见。它还表示,所有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均有义务首先解决先决问题,然后再审议案情。缔约国称,决定对本案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一并同时审议――除了并非在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之外――严重损害了从其一般性质及其固有的特殊性对提交的来文进行适当的审议。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缔约国指出,涉及委员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程序的章节与涉及审理来文案情的章节是分开的,因此,这些问题可分开审议。关于用尽国内救济问题,缔约国强调,提交人所提交的申诉和关于提供信息的请求,无一是利用阿尔及利亚司法主管机构允许审议案件的渠道提出。

5.3 缔约国在回顾委员会关于有义务用尽国内救济的判例时强调指出,仅怀疑是否有胜诉前景或对拖延担心,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救济的义务。至于颁布《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是否有可能阻碍这方面的上诉,缔约国答复称,提交人迄今未采取任何步骤提出指控供审查,使阿尔及利亚当局无法就《宪章》适用范围和限度阐明立场。此外,根据所述法令,唯一不可受理的诉讼是就符合武装部队履行共和国核心职责,即保护人员和财产、守卫国家和维护国家机构职责的行动对“共和国任何国防或安全部队成员”提出的指控。另一方面,对于被证明在上述职责范围以外采取的可归于国防或安全部队行动的任何指控,均可由相关法庭进行调查。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作出的评论

6.1 2012年3月12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做出评论,并提供了关于案情的补充论证。

6.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承认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职能。这是一般性质的职能,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能不必听从缔约国的意见。特别是委员会审议具体案件是否妥当绝非由缔约国确定。应由委员会决定何时审议来文。提交人认为,缔约国采取的国内综合解决机制不应与人权事务委员会相冲突,不应构成来文不可受理的理由。就本案而言,所采取的立法措施本身即构成违反《公约》所载的权利,一如委员会先前所述。

6.3 提交人回顾,1992年2月9日阿尔及利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这并不影响个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紧急状态期间只允许减损《公约》的某些条款,但不影响行使《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6.4 提交人还提及缔约国的下述论点,即:用尽国内救济的要求意味着,提交人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及其后诸项条款,诉诸刑事司法诉讼程序,向调查法官提出申诉。提交人指出,诉诸诉讼程序必须缴纳由调查法官自行决定的保证金或“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她们认为该程序对当事人构成了财政威胁,且当事人无法获得任何保证能最终起诉责任人。提交人认为鉴于本案属于严重犯罪,应由主管机构主动处理。提交人援引了委员会的相关判例。

6.5 提交人重申,在Sahrouai Ayache遭到逮捕后,她们曾向安全部队询问其情况,未果。Aïcha Dehimi还通知了君士坦丁政府检察官、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权机构,以期展开详查。但上述机构均未就本案展开调查。因此,不能指责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救济,因为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开展必要调查的义务。

6.6 提交人还指出,第06-01号法令第45条规定禁止针对阿尔及利亚国防和安全部门成员提出个人或集体诉讼。提交人由此推断,第06-01号法令排除了针对安全部队内战期间罪行进行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可能性,由此阿尔及利亚司法机关不得不拒绝受理相关诉讼。

6.7 至于缔约国称其有权要求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事由分开审议的论点,提交人引述了议事规则第97条第2款,该款允许工作组或特别报告员鉴于案情的特殊性要求仅就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一份书面答复。因此,做出这类决定的权利既不在提交人,也不在所涉缔约国,决定可否受理是唯独专属工作组或特别报告员的特权。提交人指出,按要求,缔约国应“一并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是非曲直提交解释或陈述”。

6.8 最后,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就案情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委员会必须根据现有信息做出决定,而提交人的指控在未遭缔约国反对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成立。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7.1 委员会指出,特别报告员关于同时审议可否受理和案情的决定(见上文第1.2段)意味着委员会不会将这两个事项分别审议。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必须确定同一事项未处于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中。

7.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救济,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和第73条以民事当事人身份,将这一事项提交调查法官受理。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已经致函政治和行政机关,向检查机构的代表(政府检察官)提出了申诉,但是并没有实际采取法律行动,并没有利用所有现有的救济办法将法律行动进行到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表示曾数次向君士坦丁法院提交申诉,但上述部门并未针对其申诉展开详查。最后,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第06-01号法令第46条规定,任何人凡只要就第45条所列行动提出诉讼即会遭受惩罚。

7.4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主管机构注意的侵犯人权行为展开深入调查,特别是强迫失踪或侵害生命权,而且还有责任对这些侵权责任人进行起诉、审判和惩罚。Sahraoui Ayache的家人曾数次向主管机关报告当事人的失踪问题,虽然这是一起关于强迫失踪的严重案件,但是缔约国并未进行任何深入严密的调查。此外,缔约国仍未展示出任何证据,以证实该国确有行之有效的救济,另外,委员会曾建议应使第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条款,而该法令却至今仍在适用。委员会认为就本案所控如此严重罪行的伤害提出诉讼不可替代本应由政府检察官提出的起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并不妨碍来文的可受理性。

7.5 委员会认为,为让来文获得受理,提交人只需用尽与所指称侵权行为有关的救济手段,就本案而言,提交人只需竭尽有关强迫失踪的救济。

7.6 委员会认定,提交人就其依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上述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规定提出的指控证据充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就任意非法拘留其儿子、弟兄向缔约国有关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因此对违反第九条第5款的申诉不予受理。综上,委员会就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申诉,审议来文案情。

案情审议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缔约国曾就此类申诉的提交人所作的严重指控提出过一般性总体意见。缔约国一直坚持认为,就1993至1998年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提出指控公职人员或代表国家机构行事人员罪责的来文,必须从当时政府不得不对付恐怖主义这段时期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和安全环境的背景加以审视。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指出缔约国不得凭借《促进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规定来迫害任何援用《公约》条款或已向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切所有个人的命运,对所有个人给予尊重其天赋人格尊严之待遇。第06-01号法令未依照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显然纵容了有罪不罚现象,因此,按目前的现状,不可被视为与《公约》相符的法规。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对提交人的申诉做出回应,并提及一起案例,按照该案例,举证的责任不应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鉴于提交人和缔约国双方获取证据的渠道并非总是相同,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一方才能获得相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隐含地表示,缔约国有义务对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在缔约国没有对此提供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要这些指控证据充足,即应给予提交人所提指控应有分量的考虑。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确认Sahraoui Ayache于1994年8月12日在家中遭到安全部队拘捕,并从此失踪。它还注意到,提交人认为,由于恶劣的拘留条件,与Sahraoui Ayache一同遭到拘捕的人中有大部分在拘留第一夜就已身亡。提交人不排除Sahraoui Ayache也于该晚去世的可能性。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驳斥提交人所提指控的证据。此外,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人身自由、拒绝承认剥夺其自由或隐瞒失踪人员的命运等行为将当事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并使其生命受到长期、严重的威胁,对此,缔约国应负有责任。就眼下案情而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其已尽到保护Sahraoui Ayache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未履行保护Sahraoui Ayache生命的义务,违背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5 委员会确认,遭无限期拘禁并与外界失去联系所造成的痛苦程度之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的第20(199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秘密羁押。它注意到,就本案而言,Sahraoui Ayache于1994年8月12日遭军方逮捕后,再无关于其境遇的任何消息。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控诉失踪人及其他一同遭到逮捕的人在羁押第一夜身处极度恶劣的拘留环境中,导致多人丧生。由于缔约国未能对此予以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定,Sahraoui Ayache的失踪以及第一夜的羁押环境,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节。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Sahraoui Ayache失踪及其生死不明对提交人造成的不安和痛苦。委员会认为,有鉴于眼下所掌握的事实,提交人已成为违反《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的行为的受害者。

8.7 关于违反第九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Sahraoui Ayache于1994年8月12日遭到军方逮捕时,后者并未出示逮捕令;他也未曾被司法部门判罪或出庭,从而无法向司法部门质疑拘留的合法性;虽然当局证实其失踪发生在“国难大背景下”,但却未向其亲属提供任何关于其遭遇的官方信息。由于缔约国未能就此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

8.8 关于依据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者,除丧失人身自由之外,不得遭受任何苦难或制约,而且必须给予他们人道的待遇并尊重他们人的尊严。根据申诉,Sahraoui Ayache遭到秘密羁押,拘留环境导致多人于一夜间丧生,而缔约国未就此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因此委员会认定其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

8.9 关于违反第十六条的指控,委员会重申了委员会的既有案例,据此,蓄意将某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只要人们最后一次见到受害者是在国家主管机构的手中,而且只要他或她的亲属为争取可能的救济办法,包括司法救济(《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所作的努力遭到蓄意阻碍,即可被视为构成拒绝承认当事人的法律人格的行为。就本案而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就提交人数次请求却无法知晓Sahraoui Ayache下落的指控给出任何解释。委员会得出结论,Sahraoui Ayache在二十年前遭遇强迫失踪,使其丧失了法律对他的保护,并被剥夺了承认其法律人格的权利,系为违反《公约》第十六条的行为。

8.10 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供材料说明或解释为何军人会在无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于清早进入Sahraoui Ayache家中。委员会就此得出结论,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条件下进入Sahraoui Ayache家中构成非法侵扰家庭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8.11 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约》确认之权利如遭受侵害,均获得有效之救济。委员会颇为重视缔约国是否设立处置侵权申诉的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制。委员会提及其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阐明如果缔约国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其本身即可单独构成一项违反《公约》的行为。就本案而言,Sahraoui Ayache的家人曾数次向主管机关报告了当事人的失踪问题,尤其通知了君士坦丁法院检察官,但所有手段都被证明徒劳无功,缔约国并未就失踪问题进行任何深入严密的调查。此外,关于落实《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禁止行使诉诸司法诉讼程序的权利,Sahraoui Ayache及其家属仍无法诉诸任何有效的法律救济,因为上述法令禁止诉诸法律救济揭露诸如强迫失踪这类最严酷罪行。发放给Sahraoui Ayache父母的补偿金不能抵消对其失踪案不加调查的行为(见第2.7段)。鉴于已掌握的事实,委员会认定,对Sahraoui Ayache而言,存在着违反与《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以及对提交人而言,存在着违反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的行为。

9.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下列情况:就Sahraoui Ayache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与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之规定。它还注意到,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以及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之规定。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具体如下:(a)就Sahraoui Ayache失踪一事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向提交人提供调查的详细结果;(c)如Sahraoui Ayache仍被秘密拘押,应立即予以释放;(d)若Sahraoui Ayache已亡故,应将其遗体交还家属;(e)追究、审判和惩处侵害行为的责任者;(f)在已有补偿金的基础上,向提交人就其所遭受的侵害行为提供适当赔偿,如果Sahraoui Ayache依然生还,向其提供适当赔偿;(g)给与提交人适当的道歉措施。缔约国尽管颁布了第06-01号法令,但还应该确保不会阻碍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人行使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此外,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