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146/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2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46/2012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Zhaslan Suleimenov(由哈萨克斯坦人权和法治国际局律师Anara Ibrae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1月1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2年4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3月21日

事由:

拘留期间对提交人施以酷刑和虐待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思想、良心或宗教自由;拘留条件

《公约》条款:

与《公约》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 来文提交人Zhaslan Suleimenov系哈萨克斯坦国民,出生于1976年。他声称哈萨克斯坦侵犯了他根据与《公约》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自己沦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9月30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陈述称,他身有残疾,需使用轮椅。2009年1月5日,他与三名同伴一道前往俄罗斯联邦皮亚季戈尔斯克市接受治疗。2009年1月8日,他们在纳利奇克附近遭特警逮捕,并被带往当地一所警察局,整晚被关押在那里。2009年1月9日,他们被转移至位于纳利奇克的反恐中心,就此行的目的接受讯问。他们之后被安置在一家旅店,事实上被拘禁了一个月之久,直至被遣返回哈萨克斯坦。

2.2 提交人多次被带到反恐警队接受审讯,而且在被遣返两周前,他及其同伴都在旅店受到了讯问。他们遭到俄罗斯情报机构官员的殴打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目的是让他们承认成立了恐怖主义团体。但他们没有被刑事立案,俄罗斯当局以违反入境规定为由决定把他们遣返回哈萨克斯坦。

2.3 提交人称,2009年2月4日,当局用巴士将他及陪同人员运送至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2009年2月5日,他们被移交给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阿特劳州的多名蒙面官员,这些人随即开始殴打他们,强行把他们的胳膊反拧到身后并给戴上手铐,出言辱骂,并威胁对他们处以漫长刑期。这些官员还把其冬天戴的帽子捂在提交人及其同伴的脸上,使他们难以呼吸,并指控他们是“恐怖分子”。

2.4 提交人还表示,他们一行人随后被转移至阿斯塔纳。当局在2009年2月5日至7日间把他们从阿特劳转移至阿斯塔纳。在此期间,提交人被关在一辆汽车里,后背紧抵冰冷的车窗,瘫痪的双腿遭殴打。他们一行人头上都被套上了袋子,不给食物,也不让上厕所。提交人还表示,手铐过紧导致他的双手出现淤伤,而且他的脸被毛线帽捂住,呼吸困难,导致多次昏厥。

2.5 2009年2月7日,提交人被转移至阿斯塔纳国家安全委员会。他被扔到地上,遭受拳打脚踢,之后被关在一个叫做“玻璃”的封闭铁箱内,在里面几乎窒息。极低的气温造成提交人被冻伤。他的左腿因遭受殴打出现了一个严重的开放性伤口,直至提交人提交来文时伤口仍未愈合。他因躺在冰冷的地面上导致肺部发炎,同时左大腿也出现骨髓炎。他要求获得医疗救助,但审前拘留设施的医务室不予理睬,他还不被准许使用自己的轮椅。

2.6 提交人声称,他于2009年2月7日在阿斯塔纳国家安全委员会调查部被审讯至午夜,目的是迫使他承认成立了一个恐怖主义团体。2009年2月8日凌晨2点,他被送回该委员会的审前拘留设施内。在没有法庭批准对其拘留的情况下,他在那里被非法拘留了四天。最终于2009年2月10日,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区第二法院批准拘留提交人。

2.7 2009年1月21日,提交人的兄弟因持有爆炸物而被另案逮捕,而且在两个月后也被指控成立一个恐怖主义团体。2009年2月7日,依据《刑法》第一编第233-2条(“成立或领导恐怖主义团体并参与该团体的活动”),提交人及其兄弟被刑事立案。2009年4月13日,根据《刑法》第一编第233-1条(“支持恐怖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动”),他们被加以新的刑事指控。直至2009年2月11日,提交人才被转移至阿斯塔纳的一处审前调查中心。为了使其认罪,他在一处地堡式的黑暗牢房里被拘留了两个半月,该牢房被用来监禁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

2.8 提交人被指控准备在俄罗斯联邦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他被控成立了一个jamaat(非法宗教团体),在其住处多次与相识者开会,并播放了有关处决俄罗斯军官、在高加索的军事行动和据称是当局虐待车臣平民的影片。当局还声称提交人曾指导与会者制造简易爆炸装置。调查显示,他下令购买了气动武器和弹药。他成为该团体的头目,向成员宣讲宗教和思想体系、军事和情报技能,以及如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寻找宗教题材的文献。他还被指控说服五名相识者前往俄罗斯联邦加入所谓“高加索圣战组织埃米尔”领导的非法武装团体;制定行程,将他们分成两组,通过不同的行程前往俄罗斯联邦,而且为了躲避电话监听购买了两张SIM卡,并禁止他们给家里打电话。

2.9 提交人就其于2009年2月7日首次受讯时遭到酷刑一事提起申诉。但他声称,九个月后,阿斯塔纳国家安全委员会调查部于2009年11月20日发函告知提交人,该部门拒绝就其酷刑申诉进行刑事立案,检察官办公室维持了这一决定。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提交人及其姑妈数次向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申诉,声称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纯属捏造,他受到了虐待,而且对他的逮捕和拘留是非法的。鉴于自身健康状况不良,提交人还多次要求住院接受治疗,但这些要求都没有得到准许。

2.10 2009年11月30日,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区第二法院判处提交人及其兄弟八年有期徒刑。2009年12月11日,他向阿斯塔纳市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09年12月23日补充上诉。2010年2月12日,阿斯塔纳市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提交人的姑妈于2010年2月24日提交了撤销原判上诉,但遭到驳回,理由是她不是提交人的法律代理人。提交人本人未能提交撤销原判上诉,也没有成功申请监察复审。

2.11 提交人声称自己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他未能提交撤销原判上诉的缘由是他没有即时收到阿斯塔纳法院2010年2月12日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420-1条第3款规定,可在收到上诉法院判决15日内提起撤销原判的上诉。但15日期限一过,他就于2010年2月27日被转移至位于哈萨克斯坦另一个州的一所监狱,无法亲自准备和提交撤销原判上诉。此外,鉴于他本人对法律不了解,国家指派的律师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他无法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准备这一上诉。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执法人员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对他施加了酷刑和虐待。他称自己被单独监禁,亲属不得探视。提交人还表示,他在目前被关押的监狱设施内也正在遭受虐待。他的姑妈于2011年9月12日为此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申诉。

3.2 提交人还主张,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他以自己身有残疾、健康状况不良和需要特别援助为由多次要求将拘留转为软禁,但法院未予理睬,而是一再延长拘留他的时间。2009年4月2日,法院以法证检验结果延迟从而导致诉讼无法如期完成为由,把对他的拘留时间延长了三个月。尽管他对这一判决提出了质疑,但阿斯塔纳市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维持了这一判决,并且未就对其实施逮捕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当局拖延了审前调查,导致他被审前拘留了11个月,其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受到侵犯。

3.3 提交人还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十条的行为。他遭受了虐待,而且有关医疗救助的要求一再被拒绝。拘留条件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他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

3.4 提交人声称其依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他提出,法院没有遵守无偏倚和手段平等原则。另外,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官员逮捕他后即将其作为罪犯对待,侵犯了他享有的无罪推定权。当局还不允许他充分自辩。由于他的律师未能有效为其辩护,提交人拒绝了该律师的法律服务,并要求法院另外指派一名律师。

3.5 提交人还主张他依据《公约》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被判决犯有成立恐怖主义团体罪的依据是他被发现持有宗教文本和其他文件。他声称这些物品是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官员栽赃到他的寓所里。另外,在他被转移至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的过程中,官员们饮酒吃猪肉,并招呼他加入。他们出言辱骂提交人及其信奉的宗教。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2年6月26日和2012年11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依据若干理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4.2 首先,缔约国主张,依据属时原则,委员会从一开始就不应审理本案。缔约国依据《任择议定书》应承担的义务自2009年9月30日生效,而提交人所提交的指控内容发生在该日期之前。

4.3 提交人称,截至申诉提交之日,酷刑仍在持续,并且指控国家安全委员会阿特劳州的多名警察对其实施酷刑,缔约国对此进行了审查,不能予以证实。因此,应宣布本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4.4 其次,提交人未能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于2009年1月9日在俄罗斯联邦纳利奇克被拘留。他被引渡回哈萨克斯坦,在该国他因犯下多重罪行而受到通缉,包括操纵一个恐怖主义组织和从事非法武装活动。提交人于2009年2月7日被正式起诉,并被审前收押。2009年4月2日,其拘留时间被延长至2009年5月7日。2009年4月13日,提交人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包括鼓吹恐怖主义或公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动。检察官办公室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将其案件提交至法院。与此同时,因其他被告C.H.、A.B.、G.R.、B.E.和S.M.配合调查,故依据《刑法》第65条第2款撤销对他们的所有指控。

4.5 提交人没有遭到酷刑或被强迫认罪。C.H.、A.B.、G.R.、B.E.和S.M.是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提供证据的,而且审讯过程用录像记录了下来。2009年11月30日,提交人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并在一所高戒备监狱服刑。

4.6 提交人于2009年6月23日、7月14日和10月21日就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向检察官办公室提起申诉。他提交的前两份申诉没有提及任何自己受到虐待的指控。检察官办公室依法把上述所有申诉提交至法院。另外,阿斯塔纳市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于2010年2月12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没有按监察复审程序向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7 缔约国还表示,提交人的姑妈S.M.M代表提交人向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一份申诉。检察长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8月24日拒绝了向最高法院提起监察复审请求。提交人本人从未提出该请求。

4.8 关于提交人所指控的医疗救助缺位,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每次提出要求都会得到医疗帮助。提交人虽然使用轮椅,但健康状况被评估为“良好”。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提交人向不同的政府机构提交了19份申诉。他在这些申诉中对自己遭刑事起诉的多个方面以及法院判决持有异议。但提交人从未就拘留条件提出过申诉。

4.9 提交人目前被关押在位于阿特巴萨尔的第166/4号监狱,并在狱中因各种违反监狱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两次处分。

4.10 提交人认为,自己如果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就会受到威胁,对此,缔约国表示,这种说法纯属捏造,是为了规避委员会提出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一切可用国内补救办法,应宣布他所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

4.11 关于案情,缔约国表示,检察官办公室依法把提交人的申诉转交至法院。法院在听审期间审查了这些申诉,并认为这些申诉“没有根据”。

4.12 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签发了第7号指令,要求法院必须让检察官肩负起对“调查方式不合法”指控进行审查的职责。由于对提交人的判决是在这一指令通过之前宣布的,因此该文书并不适用于提交人提出的指控。

4.13 如前所述,提交人还申诉没有获得医疗救助,并声称截至申诉提交之日,该状况一直持续。提交人于2010年2月27日入狱当天被登记为残疾人士。他于2010年3月27日被带至第162/2号中心诊所,并接受了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交人在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被送至第156/15号国家医院。该院医生讨论了动手术的问题,但最终决定手术没有必要,而且施行了也“起不到效果”。

4.14 缔约国还否认了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该国《宪法》明令禁止酷刑。《哈萨克斯坦刑法》第141-1条也禁止酷刑。被判犯有此罪的人会被处以五至十年监禁。另外,检察长办公室2010年2月2日通过一份指令,要求必须对酷刑指控展开调查。当此类指控被坐实时,检察官办公室必须提起刑事指控。由此近年来酷刑申诉的数量出现增加。

4.15 另外,当局着手改善拘留条件,按照国际标准建造新的拘留中心。医疗护理和法律服务的普及程度也相应得到提高。提交人获得了他所需要的全面医疗服务,并且可以会见律师。

4.16 提交人声称他遭受酷刑的指控没有得到有效调查,缔约国就此告知委员会称,他在刑事调查期间没有提交任何申诉。关于听审,缔约国表示法院于2009年10月1日听取了国家安全委员会调查人员T.A的证词。该调查人员作证称,提交人及证人从未遭受任何形式的压力或虐待。刑事调查记录明确显示,提交人及证人是在他们各自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讯问的。

4.17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还规定,若执法机构做出违法行为,须就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提供赔偿。

4.18 关于提交人就其审前拘留期限所提起的申诉,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称,根据进行各种法证检验的需要,提交人被拘留的时长是合理的。此外,依据该国《刑法》第233-1条第1款,提交人于2009年4月13日被指控了其他罪名。

4.19 缔约国审查了庭审记录,证实了提交人曾以健康问题为由要求把拘留转为软禁。拘留中心管理部门在接受法院问讯时表示,提交人一直在接受着一切必要的医疗救助。法庭记录还显示,提交人于2009年10月22日曾呼叫救护车出车至拘留中心。应请求抵达的医生认为没有必要把提交人送至医院。

4.20 另外,法庭记录显示,第166/1号医务室负责人在作为证人接受问讯时作证称,提交人抵达拘留中心后便接受了多名医生的检查。除了身有残疾外,提交人还被诊断出患有胃炎。此外,医生证实提交人患有褥疮,并对此进行了治疗。

4.21 2011年2月18日,一个特别医疗委员会拒绝释放提交人。提交人坚称他在监狱里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救助。该医疗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状况稳定,一直接受着必要的医疗护理。另外,提交人是因为犯下一起尤为严重的罪行而被指控和判刑的。此外,提交人在服刑期间因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而两次遭到处分。

4.22 根据适用的规则,提交人被准予了七次家属探视:三次长时间探视和四次短时间探视。他也收到了装有各种物品和物件的八个包裹。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可在《刑事执行法》第12条第5款规定的范围内奉行其宗教。提交人从未就监狱管理提交过任何申诉。

4.23 至于提交人出席上诉听审的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8条第2和第3款,法院有权裁量是否要求上诉人出席。如果上诉由检方提起,那么上诉人应出庭。法院在提交人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理了提交人2009年11月30日的上诉。

4.24 缔约国还表示,自2012年7月1日起,上诉人也拥有提交撤销原判上诉的机会。一般上诉是在判决生效前提起,而撤销原判上诉可在判决生效后提起。提交人必须在这两种上诉援用无遗之后,方可向最高法院提出监察复审要求。基于所有上述资料,缔约国认为在提交人的案件中,不存在违反《公约》条款的行为。

补充意见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5.1 提交人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2013年3月28日、2014年1月20日、6月4日和9月11日、2015年2月19日、3月20日、6月12日和12月1日,以及2016年1月15日、2月1日、4月11日和1月6日提交了补充资料。除其他外,他提出缔约国所主张的属时理由与本案无关,理由是违反《公约》条款的行为在2009年9月30日之后仍在持续,并直至来文提交之日。

5.2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解释称,他的姑妈向检察官办公室递交了监察复审要求,但遭驳回。提交人的兄弟和共同被告Z.K.递交了监察复审要求,遭到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驳回。

5.3 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指出,当局并没有针对他就酷刑问题提交的申诉展开调查,而是把这些申诉转交给了法院。法院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只是问讯了三位执法人员,他们否认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另外,在2009年9月17日的一次听审中,法庭拒绝采信提交人的一封申诉信。法官仅表示提交人应将其申诉交至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内安全局。

5.4 提交人表示,虽然缔约国持相反的说法,但他于2009年2月7日接受首次审讯期间提交了第一份酷刑申诉。副检察长仅对此份申诉回复称,未证实存在酷刑事实。缔约国当局多次不理睬有关殴打、食物不足和不能获得医疗救助的申诉。当局曾六次拒绝就其申诉启动刑事调查。

5.5 提交人还指出,他自2009年1月9日便在事实上被拘留,但直到2010年2月27日才在医疗主管部门登记,2010年4月5日才得到正式诊断。这证明他在超过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提交人病情严重,但当局只给他开了止痛剂。提交人没有向狱医抱怨仅仅是因为他无法独立走动。

5.6 缔约国提出,针对酷刑罪行的调查数量出现增加,提交人就此指出大多数此类调查没有以起诉告终。例如在2012年,立案的28个案件中,仅有五例送交法院审理。

5.7 提交人还表示,在针对他的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他被分别指派了四名律师。这四名律师毫无用处,也没有对他进行适当辩护。例如,他第二位律师Z.H.在政府向她支付薪酬的情况下仍然向提交人索要1,000美元的服务费。提交人在被收押在审前拘留中心的十个月期间,仅被律师探视了两次。

5.8 法院没有根据他的健康状况考虑予以保释。提交人多次提出这一申请,但法院置之不理,仅在2009年9月8日对此事回应称,提交人在拘留设施内正在接受一切适当的医疗护理。

5.9 缔约国也没有对提交人申诉的酷刑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法院于2009年10月1日对阿斯塔纳国家安全委员会高级调查人员T.A.进行了问讯。该调查人员作证称,提交人、其他被告和证人从未遭受过酷刑或任何形式的胁迫。按照国际标准的要求,缔约国不能在调查酷刑申诉时走过场,而是必须尽全力展开全面和有效的调查。

5.10 提交人在2009年2月7日被提起指控,并在三个月后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法院最初裁决将他拘留候审以及随后裁决延长拘留期限,都只是基于其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法院没有考虑提交人案件的其他所有情况,包括他的健康状况。

5.11 提交人在被监禁期间曾多次被罚以单独拘押。监狱管理部门解释称,禁止他与其他犯人接触是因为如果允许他这么做,他就会散布“恐怖主义”观点。提交人目前被关押在第166/18号监狱医务室的单独禁闭室。

5.12 缔约国屡屡侵犯提交人的宗教自由。他因定期祷告受到威胁,并被胁迫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提交人在监狱的登记身份为基于宗教而实施犯罪的犯人。提交人在2009年12月23日提交的上诉书附件中就其宗教自由遭侵犯情况做出了申诉。

5.13 缔约国还表示提交人未能用尽一切可用国内补救办法,具体而言,他没有提交撤销原判上诉,也没有在之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监察上诉。提交人于2011年1月14日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但就撤销原判上诉做出规定的法律条款直到2012年7月1日方才生效。但提交人指出,他的姑妈代表他本人提交了撤销原判上诉。他本人无法提交撤销原判上诉,原因是他只有15天的时间提交该上诉,但上诉法院没有提供2010年2月27日的裁决副本。与此同时,提交人被送往监禁地,无法亲自准备撤销原判上诉。

5.14 提交人就监察上诉程序指出,他的兄弟及共同被告Z.K.向最高法院提起监察上诉,但遭驳回。总体而言,监察上诉程序不能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的姑妈代表提交人向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了监察上诉,检察官办公室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8月24日两次予以回复,拒绝准予向最高法院提起监察上诉。

5.15 提交人还主张,他在第162/4号监狱服刑期间受到了恶劣对待。例如在2011年9月6日清晨5点,一名看守E.S.与两名士兵一起闯入提交人所在的牢房,对他大喊大叫并对牢房进行搜查。在搜查一无所获之后,E.S.扬言要把提交人关入单独禁闭室。2011年9月8日,该监狱的副典狱长A.M.以及其他狱警来到提交人的牢房,对他出言辱骂,并说他“冒充残疾人”,把他推下床,想表明他可以行走,并把他猛撞到墙上,还拿走了他的物品,包括一个电水壶和小型取暖器。

5.16 提交人重申,他遭到酷刑逼供,他的共同被告也遭到酷刑,目的是让他们说出对提交人不利的信息。被告们被胁迫给出这样的信息之后就成为了证人。但即便作为证人,他们也在听审中承认曾被强迫提供对提交人不利的证词。其中一位证人G.R.出庭作证时称,执法人员将他“倒吊,对他施以电刑,并把螺丝刀插入他的耳朵里”,他因此被迫供认。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缔约国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5月8日、8月5日和12月31日、2015年1月28日、5月6日、7月31日和12月29日以及2016年1月12日、3月11日、8月19日和11月25日重申了其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6.2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的兄弟及共同被告确实提交了监察复审要求,但提交人被指控了其他罪名,他的案件不可等同视之。

6.3 缔约国还表示,正如初次意见所述,提交人获得了一切必要的医疗护理。他提出的酷刑申诉得到了调查,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虐待提交人或证人的行为。

6.4 缔约国表示,打击经济犯罪和腐败部于2011年9月23日收到了来自提交人的一份申诉。提交人声称,2011年9月8日,巴甫洛达尔州第162/4号监狱副典狱长A.M.和一名狱警K.A.进入提交人的牢房进行搜查,在此期间“对提交人进行了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双重虐待”。K.A.就此据称发生的事件接受了问讯。他证实确实搜查了提交人所在的牢房,并找到了“违禁物品”;没有对提交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压力。当局因此不予启动刑事调查。

6.5 2014年5月11日,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和国家防范机制的代表们探视了提交人。提交人当时被关押在第166/18号监狱,接受了检查,结果认定他受到了适当的医疗护理。2014年4月21日,提交人变得暴躁激烈,拒绝回到自己的牢房。被指派照顾他的护士P.U.提交了申诉,称提交人对她进行了辱骂。第166/18号监狱的管理方提交了说明,这些文件显示提交人从未受到过胁迫,人身也未受到过威胁或虐待。

6.6 提交人于2014年8月申请提前释放。2014年9月26日,阿克莫拉州刑事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

6.7 缔约国还表示,2014年6月和9月,监狱部门和私人诊所均对提交人进行了身体检查。提交人曾多次拒绝接受健康检查或治疗,例如2013年4月2日至13日、2014年5月8日至14日以及2015年12月15日。

6.8 鉴于提交人基于自身的宗教信仰实施犯罪,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官员与他进行了两场“预防性质的”对话。这些对话是在监狱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提交人“施压”的指控毫无根据。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本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认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中接受审查。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交撤销原判上诉,也没有向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提请监察复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姑妈代表提交人递交了两份监察复审要求,但分别在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8月24日被检察官办公室驳回。此外,委员会还认为,针对业已生效且由法官酌处的法院判决向法院院长提出监察复审的要求,这构成一项例外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证明就本案情节而论此类请求理当可提供有效的补救。然而,缔约国未说明,在涉及酷刑和公平审理的案件中,是否有过向最高法院院长成功提出复审请求以及有多少起复审请求获得成功的案例。关于撤销原判上诉,委员会注意到该程序自2012年7月1日起方才生效,即在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后生效。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对本来文进行审议。

7.4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提交人的申诉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委员会表示,基于属时理由不得审议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涉嫌违反《公约》的行为,除非被申诉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生效之日以后,或者持续产生后果,而这些后果本身构成了违反《公约》的行为或确定了先前的侵权行为。委员会鉴于此注意到,所有据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均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因此,委员会基于属时理由不得审议提交人所提交申诉的此部分内容。

7.5 关于提交人根据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所提交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主张,截至申诉提交之日,他向委员会初次提交的材料所述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提交人声称他持续遭受酷刑,而且他提出的申诉从未得到当局的充分应对。另外,检察长办公室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和2011年8月24日(即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拒绝向最高法院提请监察复审,也拒绝核查提交人的酷刑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属时理由并不妨碍其根据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审议本来文。

7.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见前文第3.4和3.5段)。但是,鉴于卷宗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了可受理之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控。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7.7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了可受理之目的,已充分证实了根据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以及第十条所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首先审议提交人关于其多次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控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09年2月7日首次接受正式审讯期间和整个庭审过程中都报告了他遭到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及其姑妈向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呈交了腿部伤口等有关酷刑的具体证据,表明提交人受到了执法人员的恶劣对待,但有关酷刑的申诉从未得到充分调查。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尤其是鉴于缔约国无法解释被控多次出现的虐待行为,应当对提交人的控诉予以应有的重视。

8.3 关于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调查提交人提出的酷刑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受《公约》第七条保护的权利等人权遭到侵犯时,刑事调查及其后的起诉是必要补救。委员会特别指出提交人所提多项控诉中的两个情节。首先,提交人控诉在2009年2月7日接受首次审讯时遭酷刑逼供,为此提交了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控诉自己遭到殴打,并且不准使用自己的轮椅。提交人声称他立即提交了申诉。当局于2009年3月20日给出的回复副本显示,他们只是驳回了提交人的指控,并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或展开正式调查。2009年4月10日,检察官办公室再次回复了一封内容类似的信函,在没有提供任何解释的情况下驳回了提交人的指控。另外,2009年4月23日,国家安全委员会调查部驳回了提交人关于调查酷刑控诉的要求,仍然没有提供任何细节或解释驳回理由。最后,该委员会阿斯塔纳调查部于2009年11月20日发函,驳回了提交人关于调查其酷刑申诉的要求。

8.4 其次,正如缔约国所承认,多份提交人的申诉被呈交法院以供其审议指控,例如提交人分别于2009年9月25日和2009年10月21日提交的申诉。委员会忆及,一经提出申诉指控存在违背第七条规定的虐待行为,缔约国必须迅速公正地予以调查。但是,法院并没有针对提交人的酷刑申诉展开迅速公正的调查,而只是问讯了一名调查人员,该人员否认对提交人有任何不当行为。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本人及其姑妈多次提交了可核查的申诉,但现有卷宗材料并不能证明缔约国对上述酷刑指控进行了迅速或公正的调查。在没有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根据本案案情认定,其掌握的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8.5 最后,委员会必须裁定提交人所受待遇和据称被拘留期间没有充分的医疗救助是否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享有权利的侵犯。提交人还申诉称,法院建筑、拘留中心和监狱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行环境,而且他多次不被允许就医。

8.6 缔约国对这些指控进行了反驳,指出按照提交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了医疗护理,而且拘留中心和监狱都配备了治疗残疾人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设施。记录显示,提交人是残疾人,因此需要特殊的医疗关注。另外,他使用卫生间和淋浴时需要协助,也需要治疗一直未愈的褥疮等长期健康问题。

8.7 委员会就此指出缔约国有义务遵守关于拘留的特定最低标准,其中包括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第24条规则,为患病囚犯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从提交人的陈述来看,审前拘留设施、监狱以及他受审后被关入的医疗设施显然都不适合只能靠轮椅活动的残疾人的需求。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声称他被独自关在牢房里,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活动可做,这使得他身上出现多处褥疮。提交人无法自行活动,即便最基本的需求也得不到持续的协助。委员会还指出,虽然监狱的医疗专业人士对他进行了几次身体检查,但他未能获得与自身状况相当的医治,而且一直忍受着没有专业医疗护理和缺少所需药品的痛苦。委员会根据掌握的资料认为,在这种条件下监禁提交人,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得到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之待遇的权利。

9.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侵犯提交人根据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以及第十条第1款所享权利的行为。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受侵犯的个人做出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a)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b)向提交人提供适足赔偿;(c)根据其残疾和健康状况,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医疗护理和救助,包括允许提交人就诊私人医生和护士,让他们为其进行检查和救治。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侵权行为确实已发生时,提供有效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将其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并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