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5/D/2221/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2221/2 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20151019日至116日)

提交人:

Mahmud Hudaybergenov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于2012年12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事由:

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2221/201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Mahmud Hudaybergenov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3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10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Mahmud Hudaybergenov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221/2012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1 来文提交人Mahmud Hudaybergenov,系土库曼斯坦人,生于1990年1月29日。他声称土库曼斯坦侵犯了他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应享有的权利,使其成为受害者。尽管提交人并未明确援引《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似乎也提到该条款之下的问题。《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5月1日对该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Shane H. Brady代理。

1.2 在他首次提交的来文中,提交人请求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查他的申诉之前,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立即释放他。2012年12月7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决定不同意这项请求。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称他自2003年以来一直是耶和华见证人教徒。2008年秋,他刚满18岁不久,缔约国军需部征召他服兵役。他称他做了书面和口头解释,告诉军需部他不能服兵役,其宗教信仰不允许他从事任何类型的军事活动,包括使用武器、穿军队制服与宣誓。据提交人提供的信息,军需部由于他的健康问题给了他6个月的延期。接下来他又被给予了几次延期,直到2011年初,他再次被征召服兵役。提交人称他再次向军需部做了口头和书面解释,讲明他不能服兵役是因为他是耶和华见证人教徒,而服兵役有悖他的信仰。他向军需部表示,他愿意服替代役。提交人进一步声称,除了目前出于良心拒绝服兵役受到指控,他以前从未被指控刑事或行政违法。

2.2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提交人因拒绝服兵役遭到指控。他的案件被转到达沙古兹地方法院。2011年8月9日,法院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判提交人逃避兵役罪,判24个月的监禁。法院称,提交人部分承认他有罪,因为他同意成为耶和华见证人教徒,并因此而认为“带武器或学打仗”是错误的。法院进一步称,根据医疗报告,提交人适合服兵役,并总结称,提交人拒服兵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提交人在法庭即被逮捕。

2.3 2011年9月28日,达沙古兹地方法院拒绝接受提交人母亲代表儿子提出的上诉。法院表示,她没有任何法律权威代表儿子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第2款,有权提出上诉的只有被定罪人或当事人本人、他/她的律师或他/她的法律代表、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律代表。法院认为提交人的母亲仅仅是证人。

2.4 提交人称,他被捕之后立即被拘留,关押在DZ-D/7的临时拘留设施内18天,在2011年8月28日,他被转到在赛义迪镇附近的LBK-12监狱。在他到达LBK-12监狱之后,立即对他进行了为期10天的隔离。提交人称,在此期间,他受到酷刑与虐待。

2.5 提交人称,关于他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提出的诉求,他已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该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法庭、上诉法庭和最高法庭,从来不支持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人。由于司法系统被认为无效且缺乏独立,提交人相信申请上诉对他的案件来说可能徒劳无用,完全无效。

2.6 关于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诉求,提交人说他无法获得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援引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土库曼斯坦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独立且有效的申诉机制来接收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特别是囚犯和审前被拘留者提出的指控,并就此开展公正和全面的调查。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因其宗教信仰对其实施的监禁本身构成了《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他进一步称,在被拘留期间受到的对待(相当于酷刑和虐待)与LBK-12监狱的监禁条件,也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的规定。他提到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上述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对土库曼斯坦狱警持续施加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压力表示关切,包括集体惩罚、把虐待当作“预防性”措施,实行单独监禁,通过狱警或囚犯实施性暴力和强奸。提交人还提到土库曼斯坦独立律师协会2010年2月的报告,其中指出,LBK-12监狱建在一个沙漠中,冬季气温可到零下20摄氏度,夏季可达50度。该监狱十分拥挤,患有肺结核和皮肤病的囚犯与健康的囚犯关在一起。尽管提交人并未明确援引《公约》第十条,但来文也似乎提出了该条款之下的问题。

3.3 提交人还说,因其宗教信仰和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而对他进行的刑事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他指出,他多次告知土库曼斯坦当局,他愿意通过服真正的替代性兵役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然而,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提供任何服替代性兵役的机会。

3.4 提交人请委员会指示缔约国:(a) 宣布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对他指控为无效,并清除其犯罪记录;(b) 对他因被定罪和监禁而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向其提供适当的补偿;以及(c) 对他的法律费用向其提供适当的金钱补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 2014年3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一份普通照会,其中载有它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报告称,除其他事项外,土库曼斯坦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了提交人的案件,没有发现可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理由。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所犯的刑事罪行是“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刑法》准确确定的”。它还指出,《宪法》第41条规定,“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位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全民征兵。另外,提交人“不符合《兵役义务和服役法》第18条规定的免服兵役人员的标准”。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4年5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没有质疑来文所述的任何事实。缔约国试图提出的唯一理由,就是它声称提交人之所以因出于良心拒服兵役遭到定罪和监禁,是因为他“不符合”《兵役义务和服役法》第18条规定的免服兵役的条件。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提交的意见表明缔约国完全无视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作出的承诺,以及委员会关于维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的判例。此外,缔约国没有质疑提交人的指控,即他遭到了执法警官和狱警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5.2 提交人总结说,对其进行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他重申了他的请求,要求缔约国进行补救(参见第3.4段)。

5.3 2014年10月22日,提交人补充说,他于2013年8月9日刑满获释。他提交委员会一份署名陈述,重申他的案件事实,并补充说,他被拘禁在达沙古兹的DZ-D/7临时拘留设施18天以后,2011年8月28日被转到赛义迪市的LBK-12监狱。他称,他一到LBK-12监狱就立即被单独监禁了10天。2011年9月,监狱囚犯工作设施的主任R.B.少校用脚踢他的胸膛,好几次扇他耳光,并用手掌击打他耳朵周围部位。提交人称,接下来的一个月他左耳一直疼痛。他还说,R. B. 上校常常用电线击抽他的背部,有一次,R.B.上校从早上开始打他,一直持续到午饭时间。 提交人还声称,拘禁条件非常恶劣,窗户上没有玻璃;因此冬天酷寒,夏季酷热。而且,冬天不许使用室内淋浴,因此他被迫在冰冷的室外使用淋浴设施。最后,他称自从被拘禁以来,他一直在忍受肾脏疼痛。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并未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3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自己的判例,即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国内司法补救措施,才能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种补救措施在有关案件中似乎是行之有效的,而且已经事实上向他们提供。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来文说:对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提出的诉求,缔约国没有提供可付诸实施的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3月17日宣称,提交人的案件已经“经有关执法机构仔细审议,并没有发现可就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的理由”,提交人所称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观点,缔约国也未提出异议。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本案来说,《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4 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而言,提交人在诉求中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第1款提出的问题得到了充分证实,它宣布这些诉求可以受理,并着手开始审查案情。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他在到达LBK-12监狱之后遭到狱警虐待,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它注意到,提交人详细描述了他是如何遭到虐待的,以及施虐者的身份。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至少有两次身体的不同部位被殴打,包括脸部和头部;他的胸部曾被人用脚踢;背部经常被人用电线抽打。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缔约国缺乏用来调查酷刑和虐待申诉的合理机制。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也没有在这些方面提供任何信息。鉴于此,委员会决定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7.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关于LBK-12监狱恶劣条件的申诉,包括他刚进监狱就被隔离10天,他在酷热的夏天和酷寒的冬天被置于严酷的气候条件下,以及他在酷寒的冬天被迫使用室外淋浴设施。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指控都没有受到缔约国的驳斥,而它们与酷刑委员会最近针对缔约国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中的裁定相符。委员会回顾指出,不得迫使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除剥夺自由处罚以外的任何痛苦和限制:除其他外,必须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对待他们。在卷宗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必须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条件下关押提交人侵犯了对其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享有的应被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之待遇的权利。

7.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申诉他之所以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是因为缔约国没有替代义务兵役的办法,这导致他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并进而受到刑事起诉和随后的监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法,即提交人所犯刑事罪行是“根据土库曼斯坦的《刑法》准确确定的”,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保护土库曼斯坦是每位公民的神圣义务”,男性公民必须参加全民征兵。

7.5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认为,第十八条第1款所载各项自由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如《公约》第四条第2款所述,即便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不得克减这一条款。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判例,主要内容是,尽管《公约》并未明确提及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但从第十八条就可以衍生出这种权利,因为不得不参与使用致命武力,可能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形成严重冲突。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存在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之中。任何个人若无法在义务兵役与个人宗教或信仰之间进行调和,则有权免服义务兵役。不得强行损害这项权利。一个国家如若愿意,可强制拒服兵役者从事不属军事范畴且不在军方指挥下替代兵役的民事服务。替代役不得带有惩罚性质,而且必须可真正为社区提供服务,并与尊重人权相符。

7.6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的行为源于他的宗教信仰,且随后对提交人进行定罪和判决构成了对其思想、良心、宗教自由的侵犯,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回顾指出,因出于良心或宗教不得使用武器者拒绝应征服义务兵役而对其实施打压,这违背《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它之前在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期间表达了其关切,即缔约国于2010年9月25日修订的《兵役义务和服役法》不承认个人有权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也没有规定任何服替代兵役的办法。它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审查其法律,以期提供服替代兵役的办法。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所获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还有义务清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并且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今后发生类似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之后,即予以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附录

委员会委员岩泽雄司、阿尼娅·赛贝特-福尔、尤瓦尔·沙尼和康斯坦丁·瓦尔泽拉什维利的联合意见(同意)

我们赞同委员会的结论,即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但所依据的理由不同。我们仍然保留我们的推论,尽管处理今后的来文时我们可能不需要重复我们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