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8/D/2317/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General

27 January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17/2013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Kayum Ortikov (由国际人权协会热心俱乐部Mutabar Tadjibayeva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2013年7月1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16年10月26日

事由: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任意逮捕和拘留;公正审判;获得有效补救权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的程度;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

实质性问题:酷刑;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任意逮捕-拘留;有效补救;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法律援助;公正审判-亲自出庭受审的权利

《公约》条款:第二、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是KayumOrtikov, 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出生于1969年。他声称,乌兹别克斯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虽然提交人没有具体援引,但本来文似乎也提出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涉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乌兹别克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国际人权协会热心俱乐部的律师Mutabar Tadjibayeva 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预备军官。2004年至2008年,他在塔什干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工作,担任保安。2008年5月,他通过塔什干的一个机构帮助11名来自家乡的男子与一个俄罗斯雇主签订工作合同。提交人没有从交易中获利,而是按照这些人的要求行事。在俄罗斯联邦工作了三个月后,这些人回到乌兹别克斯坦,但没有领到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其中7个人将提交人告到卡什卡达林斯基区域国家安全部(该部是区域检察官办公室)和内政部,要求提交人支付未支付的薪金。2008年9月10日,提交人向七名索赔人各支付了500美元;索赔人随后撤回了他们的指控。

2.22008年9月底,提交人被传唤到卡什卡达林斯基地区警察局,要求他对提出的投诉及后来投诉撤回提供解释。2008年12月25日,提交人被传唤到Chilanzar地区警察局,在那里他被指控贩运人口。提交人拒绝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签署各自的文件,反之写明他不同意这些指控。然后,提交人在没有完成任何程序性文件的情况下被投入位于警察大楼地下室的牢房。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人的兄弟申请保释,但被驳回。第二天,他的律师Allanazarov先生访问了提交人。在2008年12月29日,提交人被移交Chilanzar地区法院,法院批准对他拘留。提交人的律师没有及时获知审讯会。提交人由一名国家任命的律师代理,他的姓名不详,这个律师不熟悉他的案件,也没有在法庭上发言。提交人后来提出请求,要求见他的律师,但未被采纳;他们一直到2009年1月15日,审判的第一天才会了面。

2.32009年1月29日,Chilanzar地区法院判定提交人触犯《刑法》第135(2)(b)、(e)、(f)、(h)和(i)条所述的贩运人口罪,将他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审讯期间,据称受害人作证说,他们已经撤回了他们的指控,由于提交人已支付薪金,不再向他索赔。法院没考虑他们的证词。在回答提交人的律师关于这种不公平判决的原因的问题时,法官说,“上面”有指令,他无可奈何。

2.42009年某日(日期不详),据称受害者对2009年1月29日Chilanzar地方法院的判决向塔什干市法院提出上诉。受害者由提交人的律师Allanazarov先生代理。在上诉中,他们重申他们未向提交人提出索赔,他应该被宣判无罪。2009年3月3日,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原判。提交人没有参加诉讼,虽然他被带到法院大楼,在诉讼期间被关押在地下室。

2.52009年2月8日至9月7日, 提交人被关押在塔什干市警察局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违反了国家法律,据该法,被判罪者应在法院裁决通知拘留设施主管部门后最迟10天转交监狱。他声称,直到2009年8月初,他受到国家安全局人员和警察以及按这些人指示的被拘留者的严重酷刑。提交人被拳打和铁棍殴打;腹部、胸部和腿部被踢;被剥光衣服;被从脚踝吊起(“直升机姿势”);生殖器和身体其他部位被烧伤;其他形式的酷刑包括对生殖器和嘴唇以及在指尖插针进行电击。有一次,提交人被挂在墙上的网上,被剥光,用木棍打他的生殖器。在另一个场合,他的脖子被套上一个绞索,绳子的另一端从后面绑住他的生殖器,用这个姿势从天花板将他悬挂吊起来,双手被绑在一起。此外,他被剥光衣服,绑在铁床上长达10天,他的胳膊、腿、腹部和颈部绑在床上。他与感染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囚犯囚禁在同一个牢房里。此外,他受到心理压力,并受到酷刑到死亡和性暴力的威胁。由于遭到殴打,提交人的胸部瘀伤、头部和手指血肿,并一再失去知觉。他的生殖器和嘴唇由于燃烧和电击而严重受伤,右侧的两个肋骨被打断。提交人试图自杀两次:第一次试图咬断他左手腕的静脉,第二次试图用剃刀割断他喉咙的动脉和切割他的头,从冠部切到前额。据提交人称,施加酷刑的目的是要迫使提交人承认为联合王国从事间谍活动和提供其同事的资料。

2.62009年5月4日,提交人的律师能够第一次在他被拘留期间探访他。之前,提交人的家人和律师访问的要求未被采纳。当天,提交人的家人才了解到他遭受了酷刑。2009年5月24和25日,检察长办公室的官员在收到提交人妻子关于提交人遭到虐待的电报后访问了拘留设施。在他的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之后,提交人被迫向总检察长写了一份说明,说他没有受到酷刑。

2.72009年5月19日,提交人妻子前往第64/1号拘留设施,请求与提交人会面。该设施的副主任向她示出了一份由提交人写的便条,其中说提交人拒绝见他的家人。2009年9月7日,提交人被转移到Navoi的第64/29号监狱。提交人妻子终于在2009年10月8日第一次探望他。据她说,他很瘦,他的身上疤痕累累,他已不想活了。

2.82010年2月2日,提交人因违反监狱作息时间而受到斥责。 2010年4月5日,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访问监狱之后,监狱人员查问提交人向该组织提供了什么信息。他们用橡胶棍打提交人的脚底,斥责他违反监狱作息时间,并将他单独监禁五天。提交人声称,这些行动旨在驱使他自杀。

2.9从2009年5月4日起, 提交人的家人向下列单位提出了许多申诉,涉及提交人受到虐待,没有将他从拘留所转移到监狱,当局拒绝允许家人和律师访问他:检察长办公室、惩罚实施总局、塔什干市警察局、国家安全局、最高法院、监察员、部长内阁、司法部和议会等。国家机构给家属的答复简单说明,提交人的判决符合法律,理由充足。但没有处理关于酷刑的指控。

2.10提交人妻子还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法院、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和政府提出了几项申诉,质疑法院有关提交人的判决,认为是非法和毫无根据的。2009年6月22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了她的申诉,理由是法院依法行事,正确确定了有关事实并正确判定了罪行,以及判处了适当刑罚。塔什干市法院和最高法院先后于10和2009年12月10日和28日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她的申诉。

2.112011年5月4日,提交人根据法院的裁决获得假释。2012年3月,假释到期。2012年8月5日,提交人抵达基辅,并申请难民身份。2012年10月2日至23日,提交人在基辅的一家公立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慢性前列腺炎和右精索静脉曲张。2013年8月27日至9月6日,提交人由于精神状态的恶化(精神病性精神压力症状和脑功能障碍)在同一所医院接受治疗。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在塔什干的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中遭到酷刑,由于他与外界没有接触,因此他无法利用任何补救办法。他声称在这方面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公约》第二条一并解读)。

3.2提交人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理由是:在没有适当逮捕令的情况下,2008年12月25日至29日将他拘留于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中,2009年2月8日至5月4日他在第64/1号拘留设施中被单独关押以及将他关押在审前拘留设施长达数月,而没有在审前拘留设施部门收到最后法院判决后10天内将他转移到监狱,这就违反国家法律。

3.3.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在2009年5月4日之前,他的家人和律师无法前往审前拘留设施中探视他的指称似乎也提出了《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涉的问题。

3.4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在审判前未能与律师见面;因为尽管事实上受害者已经撤回了他们的指控,并在庭审上证实他们没有对提交人提出索赔,他仍被判有罪;并因为法院根据《刑法》第135(2)(b)、(e)、(f)、(h)和(i)条规定判他有罪,但没有提出任何解释。提交人声称,他从未被判定犯有贩运人口罪,而且也不是重犯(第135(2)(e)条);他没有与他人事先达成协议,并且在俄罗斯联邦安排受害者就业的招聘机构的所有人从未被指控或被传唤到庭作为证人(第135(2)(f)条);他没有跨境转移受害者或违反他们的意愿强迫他们留在国外(第135(2)(h)条);他没有使用假证件,或没收或销毁受害者的身份证件(第135(2)(i)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缔约国在2013年12月3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了意见,认为来文不可受理。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在国内一级提出《公约》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所涉的问题,也没有就判刑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还说,提交人向国内当局提出的申诉根据的是国内法的规定,而不是《公约》的条款。据缔约国称,为了受理目的,提交的材料是无根据的,提交人的所有论点都提到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以及对国家法律的解释。提交人没有提供理由说明为什么国内当局和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审评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并构成拒绝司法。事实上,提交人要求委员会作为司法机构,并根据国家法律考虑他的来文,委员会无法做到这一点。缔约国说,提交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上述意见,来文应被认为不可受理。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在2014年3月3日的一封信中,提交人评论了缔约国的意见。他认为,他于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4日被单独监禁,无法与律师接触。由于这一原因以及由于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到酷刑和受到的威胁,他没有机会向国家当局提出申诉。然而,他的家人在发现他遭受酷刑后立即提出申诉。提交人称,缔约国有义务对酷刑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即使所称受害者没有提出正式指控。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意见

6.12014年3月21日,缔约国提供了补充意见,指出提交人关于他的非法拘留和酷刑的指控已经得到彻底审查。

6.2缔约国叙述了提交人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并指出,提交人是根据受害者提出的指控被判罪的,他的罪行是根据受害者和证人的证词所进行的调查、对质记录和其他客观证据确立的,法院根据《刑法》第135(2)(b)、(e)、(f)、(h)和(i)正确判定了的行为。2011年5月4日,提交人Navoi地区的Karman地方法院的决定假释提交人。

6.3缔约国澄清了提交人关于在2008年12月25日至29日被非法拘留的指控,称他被告知他涉嫌触犯《刑法》第168(2)条(欺诈)和153(3)(贩运人口)。在2008年12月26日,根据塔什干Chilanzar地区警察局的一名高级调查员发布的法令将他逮捕。向提交人提出了相关文件供查阅和签署。提交人的亲属及时获悉逮捕情况。2008年12月27日,根据《刑法》第135(2)(b)、(e)、(f)、(h)和(i)条提交人被起诉,同时Chilanzar地区法院颁布了一项裁决,授权拘留提交人。在审讯期间,提交人由一名国家任命的律师代理,因为他选择的律师缺席。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报告所述期间被拘留在警察的审前拘留设施是依法进行的。

6.4缔约国指出,在2009年5月8日提交人兄弟提出关于对被拘留提交人遭受酷刑的控诉之后,执行惩罚总局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任何指控虐待的证据。

6.5针对提交人关于拘留设施管理局不允许其家人和律师探视的指控,特别是就2009年5月19日提交人妻子要求的访问而言,缔约国提到了关于刑事诉讼期间拘留的法律,根据该法,对受审前拘留的人的探访可负责相应刑事调查的官员或机构批准。缔约国称,拘留设施管理局无权核准访问。

6.6就提交人关于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答复说,提交人在拘留设施进行了体检,在拘留期间没有要求医疗援助。当提交人被转移到第64/29号监狱时,一名外科医生、一名全科医生、一名精神科医生和一名牙医对他进行了检查。他的身体没有发现疤痕或灼伤。2010年2月25日和5月25日进行的体格检查未发现提交人的健康状况有恶化。

6.7缔约国澄清说,提交人在2010年2月11日因屡次违反监狱规则而受到斥责,例如工作空间未能保持整洁、衣服不愿保持干净和穿制服以及就这些事情一再与官员吵架。由于提交人继续违反规则,尽管遭到谴责,2010年4月15日,他被单独监禁五天。缔约国还认为,与提交人所称的相反,2010年4月10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区域代表团的代表没有访问第64/29号监狱,提交人没有在该日或任何其他日期受到任何非法对待。

6.8根据上述资料,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申诉证据不足。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提供的补充评论

7.12015年8月19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提交人答复了缔约国关于执行惩罚的总局进行的调查的论点,即该调查没有查出对被拘留的提交人有任何虐待的迹象,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能提供调查的任何细节。同样,缔约国没有提交导致他被定罪的涉及刑事调查的任何程序性文件。

7.2提交人重申他以前的说法,由于他被单独监禁,不可能利用补救措施。提交人评论了缔约国关于他在转移到第64/29号监狱后,对他进行体检的医生未发现他身上有任何酷刑的迹象说法,提交人称,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在他提出酷刑指控后才对他进行独立的体检。

7.3提交人还说,2008年12月25日至29日,他被警方拘留,授权将他逮捕适当程序文件未备妥。针对缔约国关于将他拘留在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中是合法的这一说法,提交人认为,根据《刑事执行法》第54条,被定罪的人在审前拘留设施在收到法院最后判决后10天内必须转移到监狱。提交人到2009年9月7日一直被关在审前拘留设施,虽然上诉法院宣判他案件的最后判决日是2009年3月3日。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2015年12月11日,缔约国就提交人的评论提交了补充资料。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都有律师代表。2008年12月25日,提交人被告知他涉嫌犯有刑事罪行;同一天他作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一名调查员审问,当时律师在场。2008年12月26日,他根据高级调查员颁发的法令被捕;他和律师签署了该文件,表示他们知悉该法令的内容。提交人的拘留是在2008年12月27日由法庭批准的,律师当时在场。

8.2提交人聘请的律师于2009年2月9日就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在2009年2月27日,即预定开庭的日期,律师撤回了上诉。因此,提交人没有参加受害者启动的随后的法院审讯会。

8.3案件中的受害人提出上诉,要求提交人减轻处罚。他们的上诉2009年3月3日被驳回。提交人律师提出的撤销上诉于2009年5月11日被驳回,提交人妻子按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09年12月10日被驳回。

8.4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交的医疗文件没有提供详细的医疗评估。他们只反映了提交人自己关于肋骨断裂、下背和阴囊疼痛的陈述,疼痛是在他从监狱释放后逐渐出现的。

8.5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九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9.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指称:他在2008年12月25日至29日被Chilanzar地区警察局非法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指称他在审判前无法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一般性意见,即提交人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他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收到的材料支持缔约国的立场,即提交人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关于最初拘留期间指控和关于与他选择的律师接触方面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申诉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9.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根据《刑法》第135(2)(b)、(e)、(f)、(h)和(i)条对他判刑违反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公平审判权的指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相应论点,即提交人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法院作出决定之前撤回了上诉。由于提交人没有充分解释他未能完成上诉程序的原因,以及由于没有提供关于代表提交人提出的上诉法律程序的性质及其与上诉程序的关系的资料,委员会不能够认为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而言,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申诉的这一部分也不可受理。

9.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他在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中受到的待遇的申诉,他的指称称,他的家属和律师在他被拘留在该设施期间未获准探访他,以及未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及时将他从审前拘留设施转押到监狱。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家属一再向包括塔什干市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内的各个国家当局提出这些问题,但都没有结果。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由于他及家属受到威胁,他本人不能就在拘留期间的虐待提出申诉。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交人在拘留期间可以获得的任何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审议提交人根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第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这部分申诉的案情。

9.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和根据《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其他申诉,证据充分,符合受理要求,并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

审议案情

10.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10.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2009年2月至8月在塔什干的第64/1号警察预审拘留设施遭到酷刑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兄弟在2009年5月8日提出申诉后,执行惩罚的总局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任何有关虐待指控的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医疗文件表示有若干受伤处,但没有具体说明其来源和原因。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执行惩罚总局进行的调查的具体细节。缔约国也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文件,证明它关于提交人入监和出监时的健康状态的陈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受到长时间的单独监禁(近三个月),缔约国没有对这点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本身即可构成一种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特别是当法律当局没有规定单独拘留期间的长短时,单独拘留实际上是无限期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家属至少提交了12份关于提交人被拘留期间遭到的待遇的申诉(附于初次提交的来文),包括向检察长办公室、塔什干市警察局、国家安全局和最高法院提出,但没有向申诉人提供关于当局对申诉采取的任何调查步骤的资料。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提交人关于他在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中遭受的多次酷刑行为的指控的具体性,以及缔约国未能提供适当的书面证据反驳这些指控,并考虑到提交人在违反国内法要求的情况下,被长时间拘留在审前设施中的具体情况,缔约国又没有对此进行解释, 而且缔约国未能对提交人的酷刑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委员会因此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10.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2009年2月8日至2009年9月7日他被关押在警察审前拘留设施中,而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事执行法》第54条,被定罪的人最迟必须在拘留所收到法院的最后判决之后10天内,从审前拘留设施转移到监狱。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对这项指称的澄清,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被拘留在第64/1号审前设施中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10.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从2009年2月8日起在第64/1号审前拘留设施被长期单独拘留的申诉,并还注意到,他的律师直至2009年5月4日才第一次访问他,他妻子在2009年10月8日,他被转移到监狱后才见到他。缔约国没有驳斥提交人的指称,但辩称提交人拒绝接受他家人的探视。鉴于缔约国对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没有作出充分反应,委员会不能认为,提交人据报拒绝接受家属探视的证据具有很大的证据价值。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声称提交人拒绝接受他的律师的探访。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的人,除了丧失人身自由之外,不得遭受任何苦难或制约,而且必须给予人道待遇并尊重他们的尊严。 委员会还注意到,单独监禁与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尊严的义务不符。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长期单独监禁,无法与外界联系,也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1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提交人依《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12.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a)对提交人的酷刑指称展开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 起诉和惩罚对提交人实施酷刑者;(c) 向提交人就遭受的侵犯提供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3.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附件

[原文:法文]

奥利维耶·德弗鲁维尔的个人意见

1.依《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可否受理问题

1.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第9.3和9.4段)不可受理,而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然而,除了只部分阅读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之外,委员会所作区别似乎是人为的。

2.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实上委员会在第9.5段列举的三种情况都得到满足,即:(a)提交人本人不能上诉,因为他被拘留单独监禁(2009年2月至5月),或因为担心他或他的家属会遭到报复;(b)另一方面,他的亲属已经行使了若干补救办法,特别是向塔什干市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c)缔约国没有说明提交人或其亲属本应还可以采取的其他补救办法。

3.关于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上诉,应当指出,“提交人妻子还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最高法院、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和政府提出了几项申诉,质疑法院有关提交人的判决,认为是非法和毫无根据的。2009年6月22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了她的申诉,理由是法院依法行事,正确确定了有关事实并正确判定了罪行,以及判处了适当刑罚。塔什干市法院和最高法院先后于2009年12月10日和28日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她的申诉”(第2.10段)。

4.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涉及审判的初步阶段和审判本身。为了受理的目,这些申诉本应被视为一个整体,以对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平性提出质疑,而不是像委员会在其意见第9.3和9.4段中所作的分成两个阶段。这些申诉无论如何都值得委员会根据案情审议,如果这样做,委员会很可能得出结论,认为存在多个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情况。

2.单独拘留

5.提交人被Chilanzar地区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之后,于2009年2月8日至5月4日在第64/1号审前拘留中心被单独监禁。委员会正确地认为,这种单独监禁本身就构成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的情况,即使不考虑提交人在这段监禁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另一方面,委员会认为违反第九条是只是因为拘留不符合国内法,但没有考虑到提交人的单独申诉,即指称侵犯第九条,也是因为他遭到单独拘留(第3.2段)。何况,委员会已经承认,单独拘留本身就可能违反了第九条。但是,委员会处理这一申诉的案件涉及审前剥夺自由。在本案中,提交人在被判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单独拘留。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推断没有违反第九条的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外的单独拘留属于第九条第1款第二句含义内的任意拘留,也构成侵犯第九条第1款第一句确认的安全权的情况。

6.此外,将某人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所有单独监禁都违反了第十六条,因为构成剥夺受害人的法律人格在任何地方获得承认的权利。诚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申诉。然而,我认为,鉴于所涉权利的重要性及其绝对不可侵犯的性质,委员会应主动提出这一申诉并认定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