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0/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2014年3月10日至3月28日,第一一〇届会议)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1. 本文是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1条第3款所述“特别报告员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后续活动”规定提交的报告。

2.报告列出了第一〇九至一一〇届会议期间,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悉的资料,以及一一〇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所作的分析和通过的决定。下文表格所列资料概要阐述了2006年7月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所履行的后续行动进程。

对答复的评价

对答复/行动满意

A

对答复基本满意

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

B1

已采取实质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并采取措施

对答复/行动不满意

C1

已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C2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2

经(多次)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

荷兰

结论性意见:

CCPR/C/NLD/CO/4,2009年7月28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7、第9和第23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0年7月28日;收到:2011年9月16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7段[ C1]、第9段B2]和第23段[B2]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信函的答复;于2013年7月31日收悉

第7段: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这方面(安乐死和辅助自杀,CCPR/CO/72/NET, 第5段)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承认生命权的规定复审这一立法。

后续行动问题:

委员会认为第7段的建议未得到落实。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没有提供有关落实第7段的资料。

委员会的评价:

[D1]: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在委员会提出建议后进行了立法复审。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9段:缔约国应确保处理庇护申请的程序包括彻底和适当的评估,允许有适当时间提供证据。缔约国必须在各种情况下都确保不驱回原则得到尊重。

后续行动问题:

需要就以下问题提供补充资料:

(a)为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机会通过出示证据来充分证明自己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

(b)过去五年收到的庇护申请份数和基于“不驱回”原则驳回的份数。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2010年7月1日,新的八日程序取代了以前的48小时程序。关于为确保寻求庇护者有机会通过充分证明自己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在普通庇护程序前采用了一个休息准备期,使寻求庇护者有了比以前更多的时间,收集并提交证明其庇护申请的有关资料。在此期间,寻求庇护者咨询其法律顾问和荷兰难民事务理事会。寻求庇护者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其他手段收集能够帮助证明其申请的资料。在程序中的第二次面谈期间,寻求庇护者有充分机会提出申请和任何相关证据。甚至寻求庇护者在申请被驳回后收集的证据,也将在针对驳回的上诉期间得到考虑。

过去五年收到的庇护申请份数(四舍五入):2007年:9,730;2008年:15,280;2009年:16,170;2010年:15,150;2011年:超过14,500。过去五年在一审获得批准的庇护申请份数:2007年:52%;2008年:48%;2009年:44%;2010年:44%;2011年:44%。

委员会的评价:

[B1] :缔约国在执行第9段所载建议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还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休息准备期的长度。

第23段: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切实改善拘押场所的条件,以达到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

后续行动问题:

需要就以下问题提供补充资料:

(a)“Schoonmaken Terreinen”的后续项目执行情况和时间表;对Bon Futuro监狱的卫生设施进行大修和该监狱的日常活动情况;Bonaire还押候审监狱对成年和青年嫌犯提供教育的情况;

(b)提供最新资料,说明Bon Futuro监狱和Bonaire还押候审监狱所采取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对这些措施的评价。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在Bonaire还押候审监狱,开展了日常活动,并采取了初步步骤,最初通过为期两年的试点,为成年罪犯和少年犯提供教育。

在Sentro di Detenshon i Korekshon Korsou监狱(SDKK监狱,即以前的Bon Futuro监狱),“Schoonmaken Terreinen”项目已完成。

在发生了一名囚犯枪击另两名囚犯的事件后,监狱于2011年9月13日后实施了安全措施,限制一切囚犯活动。因此,囚犯在其监狱分区外的活动很少。最近对这些新安全措施进行了评估,并决定逐步恢复各项活动,但形式和场所均有别于以往。新旧活动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监狱内不同分区的囚犯将不得互相来往。其目的明确,即预防囚犯参与的事件。

关于SDKK监狱所采取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已实施和继续实施的变化旨在改善囚犯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拘留条件。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改善囚犯的实际拘留条件以及遵守国际标准,有必要确立一个条件框架。SDKK监狱正在确保这一框架得到落实。它包括改造监狱内的卫生设施(厕所和淋浴设施),尽一切努力确保食物烹饪得到并及时发放,改进单独囚禁区,并提供一处新建筑,供囚犯从事劳动。只有用水项目未最终完成。SDKK监狱力争在2014年12月前完成所有项目,正在与一个荷兰专家小组密切合作,以实现这一目标。荷兰司法部和库拉索的司法部共同承担了实施和监测该计划的责任。方案的方针、规划和正在进行的工作接受两个部和SDKK监狱的定期评估。

委员会的评价:

[B2] :应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缔约国在为Bonaire还押候审监狱的成年罪犯和少年犯提供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b)计划于2014年完工的Sentro di Detenshon i Korekshon Korsou监狱卫生系统大修的进展。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一封信函,通告缔约国终止后续行动程序。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下次定期报告:2014年7月31日

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

阿根廷

结论性意见:

CCPR/C/ARG/CO/4,2010年3月2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7、第18和第25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0年11月4日;收到:2011年5月24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7段[B2]、第18段[B2]和第25段[B2]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信函的答复;于2013年8月7日、2013年8月15日和2013年10月16日收悉

第17段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结束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并确保遵守第十条规定的要求。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措施遵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当停止在警所拘押被告的做法。检察长的职能应当涵盖全国范围。缔约国也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狱中和拘留所中发生的一切伤害和死亡均得到应有的调查,并确保遵守法院关闭某些监狱和拘留所的命令。

后续行动问题: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以下资料:

(a)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有关监狱过度拥挤以及确保遵守《公约》第十条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特别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联邦和省级每家监狱的囚室数量、面积和每间囚室关押犯人的确切数目。

(b)执行法庭命令,强制关闭某些监狱和拘留中心;

(c)关于使囚犯获得律师和医生服务的法律义务;

(d)警方关押期间必须进行音像录制;

(e)这些要求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关于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数近年来以有所减少。例如,2010年,缔约国共有30,400人被剥夺自由;这一数字在2012年降至28,895人。此外,自2010年以来,拘留系统共增加了多容纳2,448人的能力。

为了减少审前羁押人数,缔约国提及司法部第1587号决议(2008年6月17日),该决议按照《刑法典》第10条和第24,660号法律监管家庭居留和电子监控。此外,2011年8月25日第14,296号法对《刑事执行法》进行了修订,起到了减少缔约国被剥夺自由者人数的作用。

关于获取医疗服务,监狱管理局卫生保健司培训处发布了体现《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建议的创伤病例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已分发至所有医疗单位。该司还为医生组织了一些培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参加了培训。

没有提供关于附加问题的任何资料。

委员会的评价:

[B2] :关于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应提供最新资料说明为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状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供关于联邦和省级每家监狱的囚室数量、面积和每间囚室关押犯人的确切数目的最新数据。

[D1] :没有提供有关以下问题的资料:

(a)执行法庭命令,强制关闭某些监狱和拘留中心;

(b)关于使囚犯获得律师和医生服务的法律义务;

(c)警方关押期间必须进行音像录制;

(d)这些要求的执行情况。

因此,本建议未得到落实,仍需提供资料。

第18段: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类做法。它应监督、调查并酌情起诉和惩处对酷刑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并对受害者作出赔偿。对有关事实的法律定性必须兼顾其严重性和相关的国际标准。

后续行动问题 :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以下资料:

(a)应请缔约国提供第168号法令复印件以及关于其中所提的“政治当局”的资料,根据后续行动报告中提供的资料,该政治当局独揽了对暴力死亡、酷刑、残酷或不人道待遇或其他形式的虐待案件的调查权和惩戒行动权。该当局有哪些权力?它针对多少案件采取了行动?其干预产生了什么结果?

(b)委员会应请缔约国提供一份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最高法院、检察署和公设辩护处数据库中的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案件的资料汇总;

(c)委员会应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通过立法草案建立独立的国家机制以预防酷刑方面的进展。委员会还应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相应的区域性法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缔约国通报委员会,根据2013年5月14日第1481/13号决议,单独囚禁现在仅作为例外措施使用,并有时限和保障手段。此外,移送被拘留者的决定现已得到规范,必须当即告知有关法官和被拘留者(根据2010年10月16日第1938号决议、2011年8月25日第14,296号法和2013年4月26日第1268号决议)。

第114/13号决议规定了一份培训监狱官员的新课程。

(a)缔约国提供了168/11号法令的副本。该法令第1条规定,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司法和安全部刑事政策和司法调查副部级机构下属的检查和管制局负责准备、处理和裁定有关可能的腐败、酷刑、骚扰、胁迫案件以及构成监狱管理局严重不当行为的案件的一切行政诉讼。

最近于2013年3月5日发布了一项法令,扩大了检查和管制局的权力,并通过了新的程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倾诉、提出证据以及得到公正裁定的权利是新法令的中心内容。自该法令生效以来,已就酷刑、虐待等案件发布了重要决定。缔约国提及三宗案件。

此外,2012年10月16日,布宜诺斯艾利斯省人权事务部在内部设立了一个防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问题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设计、协调和推动行动和政策,预防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b)没有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

(c)2012年11月,众议院批准了一项关于设立独立的防止酷刑国家机制的法案。

委员会的评价:

[B2] :报告说明了执行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但还应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检查和管制局采取行动的案件数量?其介入的结果如何?

(b)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件数,开展的调查和起诉,被判定刑事罪行的人数、判决的刑罚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办法。

第25段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逼迁并酌情保护土著人民的社区公有财产。缔约国在这方面应加倍努力执行方案,为土著社区公有财产进行法律地籍测量。缔约国也应调查和惩处对上述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后续行动问题:

需要就以下问题提供补充资料:

(a)根据第26/160号法案,在规定的四年内不得采取驱逐土著社区措施的现行计划;

(b)在最近五年里针对违反第26/160号法案的政府官员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资料说明按照计划对土著社区的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的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惩罚情况。因此相关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25段)。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

2009年11月,第26,554号法令将关于传统占有的土地的拥有和所有权的第26,160号法令延长至2013年11月23日。行政部门正在评估一项旨在延长上述法律并开展技术、法律和地籍测量的法案。

缔约国澄清说,一些驱逐的原因是那些社区已不符合第26,160号法所规定的要求。

国家土著事务研究所通过相关方案保障土著社区诉诸司法的机会,为它们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法律援助,也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和法律援助起诉妨碍适用现行法律框架的官员。

委员会的评价:

[B2] :仍有必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在最近五年里针对违反第26,160号法案的政府官员采取的措施;

(b)为确保及时和公正地调查强行驱逐期间发生的针对土著人民的暴力和恐吓行为而采取的行动;

(c)在通过旨在延长第26,160号和第26,554号法令的法案方面的进展,以及关于技术、法律和地籍测量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一封信函,通告缔约国终止后续行动程序。所要求的资料将列入报告前问题单。

下次定期报告2014年3月30日

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

爱沙尼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EST/CO/3,2010年7月27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5和第6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1年7月27日;收到:2011年8月10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5段[B2]和第6段[B2]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1年11月29日信函的答复;于2012年1月20日收悉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5段[B2]和第6段[B2]提供补充资料

第三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信函的答复;于2013年7月30日收悉

第5段:缔约国应该授予大法官更大的权力,以更充分地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或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这一目标,在这方面,应充分遵守《巴黎原则》并考虑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国家预防机制的要求。

后续行动问题:

一旦作出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决定,需提供最新资料加以说明。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缔约国未提供关于第5段执行情况的资料。

委员会的评价:

[D1] :未提供关于第5段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6段: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确保《性别平等法》和《平等待遇法》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男女之间同工同酬原则的有效执行;

(b)开展提高意识运动,消除劳动力市场和人民中的性别偏见:

(c)确保向司法总监和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交申诉制度的有效性,说明各自的作用;

(d)加强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办公室的效力,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

(e)按《性别平等法》的设想,建立性别平等理事会。

后续行动问题:

需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申请挪威金融机制供资的方案的进展情况,以及社会事务部关于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的谈判(一旦完成)结果。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2012年10月30日,挪威批准了“2009-2014年挪威金融机制”供资的性别平等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框架中的方案。将为由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事务专员实施的项目投入700,000欧元。

为了实施专员规划的活动,增加了工作人员,包括1名性别平等问题专家、1名高级律师、1名项目协调员、1名律师、1名媒体顾问和1名秘书。该项目从2013年3月25日开始,直至2015年年底。

社会事务部计划于2013年结束关于设立性别平等理事会的谈判。

委员会的评价 :

[B2] :仍需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挪威供资的项目及其效果。缔约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关于设立性别平等理事会的谈判的结果。

建议采取的行动鉴于缔约方提交了第三次答复,应发出一封信函,通告缔约国终止后续行动程序(依据CCPR/C/108/2,第26段)。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下次定期报告2015年7月30日

第一〇三届会议(2011年10月-11月)

挪威

结论性意见:

CCPR/C/NOR/CO/6,2011年11月2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5、第10和第12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2年11月2日;收到:2012年11月19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5段[B2]、第10段[B2]和第12段[B2]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3年4月3日信函的答复;于2013年6月27日收悉

第5段:缔约国应确保目前对该国家人权机构的改组能有效地使其转型。以便赋予它以人权事务方面的广泛授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新的机构充分遵守《巴黎原则》。

后续行动问题:

仍有必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部际工作组关于新建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形式的决定;

(b)新机构的明确职责、目标、活动和监督机制。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尚未就新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形式、明确职责、目标、活动和监督机制做出决定。外交部在部际工作组的协助下审查了国家人权机构可能的改变,并编写了一份协商文件,概述了这方面的一些选择。已向有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分发了该文件,供普遍审议,答复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9月17日。关于新的国家机制的形式和职责的决定将以这一进程为依据。

委员会的评价: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设立新的国家人权机构与各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协商进程,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外交部与各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协商进程的结果;

(b)外交部就新的国家人权机构将采取何种形式做出的决定;

(c)新机构的明确职责、目标、活动和监督机制。

第10段: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结束不当的使用强制和约束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在经过全面的专业医疗评估,确定对病人强制和约束的量以后再作出关于使用强制和约束的决定。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对精神保健机构的监督和报告制度,以防止虐待。

后续行动问题:

需要采取更多行动:

(a)减少对精神病患者使用强制手段;

(b)加强精神保健机构的监督和报告系统。

需要提供关于精神保健系统内使用强制手段,包括电击治疗的数据。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缔约国提及增强精神卫生服务自愿性国家战略(2012-2015年),这是政府对该领域主要挑战的应对办法:减少强制(强迫入院、强制手段和强迫治疗/用药),缩小使用强制手段的地域差异,并确保国家数据库准确报告每项强制性决定。

报告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实行了一套广泛的措施,使该部门各级均承担义务。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卫生与护理部已设定了一个目标,要求医院在2013年将强迫入院和强迫治疗的数量减少5%。

卫生与护理部认为这些正在实施的措施目前足以应对委员会指出的挑战,同时意识到,针对挪威精神保健机构使用强迫手段的战略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关于精神保健机构使用强制手段的数据,2011年,精神病院共接收8,300人,其中5,600人被迫入院。强迫入院的情况因医院和区域不同而异。尚不确定哪些因素造成了这样的变化,但可能的一个合理解释是疾病在国内人口中的分布可能有所差异以及组织和实施精神病治疗的方式不同。

挪威法律不允许在没有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电击治疗。仅有的有限例外情况是当认为电击治疗是救生所必须的手段时。国家专业人员电击治疗使用指导方针有望于2014年发布。截止到目前,没有关于电击治疗使用情况的国家统计数据。按照计划,2014年将建立一个这类治疗使用情况的登记册。

委员会的评价:

[B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增强精神卫生服务自愿性国家战略(2012-2015年)框架内采取的措施,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结束对精神病患者不正当地使用强制和约束手段的国家战略的效果;

(b)国家战略设想的加强对精神保健机构的监督和报告制度的措施及其效果;

(c)使用强制和约束手段前的程序以及为确保这类决定以彻底和专业的治疗评估为依据而采取的步骤;

(d)在实施国家专业人员电击治疗使用指导方针和建立此类治疗使用情况登记册方面的进展。

第12段:缔约国应严格限制对少年犯的审前羁押,并尽量采取除审前羁押以外的措施。

后续行动问题:

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对儿童进行审前羁押“绝对必要”的准确标准;

(b)为确保系统地将儿童与成人分开羁押而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实施“绝对必要”标准旨在明确限制对儿童使用警方拘留和审前羁押。《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儿童进行警方拘留和审前羁押被视为合理;但其使用门槛非常高。这取决于刑事调查的需要,包括防止嫌疑人篡改证据或逃避起诉以及防止嫌疑人伤害自己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这是一项绝对要求,不存在其他做法或替代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在该案的主要审理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如法院裁定将拘留的被诉人还押候审,则应同时确定拘留的具体时限。如果被诉人是儿童,这一时限应尽可能短,不超过两周,法院指令可延长该时限,每次最长两周。

关于为确保系统地将儿童与成人分开羁押而采取的措施,缔约国提及它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的保留。

委员会的评价:

[A]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答复基本满意。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送一封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次报告:2016年11月2日。

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

亚美尼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ARM/CO/2,2012年7月25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2、第14和第21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3年7月24日;收到:2013年8月8日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赫尔辛基公民大会—瓦纳佐尔

第12段:缔约国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调查程序,确保追究经查明对在2008年3月1日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负责的执法人员包括指挥人员的责任,并使他们受到恰当惩治。缔约国还应当确保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受害者得到恰当赔偿并接受恰当医治,获得心理康复。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2008年3月1日和2日,有关部门进行了刑事立案,调查埃里温2008年3月1日和2日发生的事件。为了查明10人死亡的原委,开展了广泛调查。调查结果均已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公开。

就这些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步调查发现,在事件期间以及防止“大规模动乱”过程中,示威者和军队都使用了各类武器,包括“KS-23”式卡宾枪。关于事件中使用的毒气弹,专家审查的结论是其发射武器无法确定。

警察部队的4名“士官”被控违反武器操作规则,并因此疏忽造成了三人死亡以及另外三人严重程度不等的身份伤害。

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统已发出了加快调查的指示。在这方面,已在特别调查署召开了一次会议,并规划了新的行动。调查组补充了新调查员,初步调查正在进行中。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

缔约国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特别调查署调查了2008年3月1日发生的过度使用武力并造成至少10人死亡的案件,于2011年12月了一份报告。之后再未采取任何行动,尽管民间社会组织多次提出这样的要求。

委员会的评价:

[C1] :缔约国提及,远在委员会通过关于亚美尼亚的结论性意见之前,该国即开展了调查。缔约国并未提及结论性意见通过以后采取的任何措施。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为受害者提供赔偿以及适当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应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2012年7月25日关于亚美尼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的措施;

(b)对在2008年3月1日事件期间过度使用武力负有责任者实施的惩处;

(c)为保障2008年3月1日事件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并有机会得到适当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所采取的措施。

第14段: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系统,受理关于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还应当确保起诉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惩治任何酷刑行为或施用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做法。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保护人权国家战略行动计划”已于2013年6月20日提交审议。“行动计划”第36段设想设立一个独立机制,受理关于监禁场所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因此,司法部将于2014年以前向政府提出建议。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缔约国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监察员办公室仅接收和分析申诉,并不进行调查。此外,监察员办公室因缺少资金而被迫削减活动。

最近的酷刑或虐待案件没有提出起诉。

委员会的评价:

[C1] :委员会欢迎为设立独立机制受理被剥夺自由场所的虐待和酷刑申诉而采取的行动,但认为,建议尚未得到落实。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希望何时设立该独立机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1段:缔约国应当修改国内法规,以便确保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还应当考虑在法官合议机制之外建立一个负责法官任命和晋升以及纪律规定的适用的独立机构。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亚美尼亚共和国2012-2016年法律和司法改革战略方案”附件一规定,有必要:

•改进程序,通过资格考试方可进入法官候选人名单;

•实施客观的法官考绩和晋升标准和程序;

•实施更有效的法官自我管理模式;

•通过确保纪律程序的客观性、公平性、高效性和公开性,改革要求法官承担纪律责任的程序和理由。

缔约国提及《宪法》第94、第95和第97条以及《司法法》第11条。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虽然通过了“2012-2016年法律和司法改革战略方案”,但在修订法律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性方面没有取得进展。

委员会的评价 :

[C1] :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共和国2012-2016年法律和司法改革战略方案”,但认为所采取的行动没有落实有关修订国内法律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 :

应发送一封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次定期报告2016年7月27日

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

立陶宛

结论性意见:

CCPR/C/LTU/CO/3,2012年7月24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8、第9和第12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3年7月24日;收到:2013年7月31日

第8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会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对该国立法采取歧视性解释或适用方式来迫害这些人。缔约国应推行普遍提高认识的运动以及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防止鄙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不良心态。该国应考虑颁布一项针对此问题的行动计划。最后,委员会提醒地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保障上述每一位男女都享有所有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缔约国为执行不歧视政策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2012-2014年促进不歧视机构间行动计划”,以及同非政府组织共同实施的“进步”方案的项目。

“机构间行动计划”的目的是确保落实教育措施,以促进不歧视和平等机会,提高法律意识、互相理解和宽容,以及向社会宣传缔约国国内各种表现的歧视及其对社会某些群体在平等条件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可能性的不利影响。在“机构间行动计划”框架内实施的措施包括为检察官、公务员、工会代表和其他目标群体举行的关于平等机会和不歧视相关事宜的培训和研讨会。

关于改变性别,《民法典》规定了改变性别的权利。2012年7月20日提交了一套法律草案,旨在简化改变性别的程序。现行法律已规定了实施该变性别的权利的主要条件。

委员会的 评价 :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2-2014年促进不歧视机构间行动计划”,但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

(a)确保不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原因针对有关个人对该国立法进行歧视性解释或适用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b)为抵制鄙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不良心态所开展的具体培训及其举行频率;

(c)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问题的提高认识活动。

还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在“进步”方案框架内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第9段: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因反恐措施涉嫌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调查此事,并将侵权者绳之以法。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缔约国重申其此前关于第01-2-00016-10号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问题的答复(CCPR/C/LTU/Q/3/Add.1,第39段),该案件涉及可能的在境内运送并监禁美利坚合众国中央情报局拘留的个人,在发现未实施刑事犯罪后,调查于2011年1月14日结束。

缔约国没有收到任何可以构成重新开始审前调查依据的理由充分或有价值的资料或数据。

委员会的评价 :

[C2] :缔约国重申其此前的答复,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重申这些建议。

第12段: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CPR/CO/80/LTU, 第13段),建议缔约国执法体制废除就行政罪设立的拘留规定。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取代监禁方式服刑的其它各类监管法,包括假释、调解、社区服务和缓刑等。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关于行政拘留,《行政罪行法》草案已于2011年9月19日提交议会。该法草案中有一项建议,即不再作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拘留和撤职。

关于监外教养办法,缔约国提及《缓刑法》(2012年7月1日生效),该法为促进更频繁地适用替代处罚办法提供了条件。议会还通过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处罚法典》等法律的修正案,规定了更宽松的缓刑条件。

惩戒所的假释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大幅修改。惩戒所犯有轻罪的罪犯可更早地获得假释。

虽然新的惩戒所假释程序2012年7月1日才开始生效,但已经可以观察到适用假释的积极成果:2012年下半年,689名罪犯获得了假释,比2012年上半年多35%,比2011年下半年多27%。2012年,共有1,198名罪犯获得假释,比2011年多7%。

委员会的评价:

[C1] :关于行政拘留,建议尚未落实。委员会重申该建议。

[B2] :关于监外教养措施,委员会欢迎获得假释人数最近有所增加的现象,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近三年来获得假释的被判犯有行政罪的罪犯人数;

(b)确保使用监外教养办法的现有措施;

(c)不同的监外教养形式的资格标准。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送一封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7月27日

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和11月)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结论性意见:

CCPR/C/BIH/CO/2,2012年10月31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6、第7和第12段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3年10月31日;收到:2013年11月15日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反对有罪不罚协会

第6段: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1,第8段),即缔约国应通过一种选举制度,保障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均平等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修订《宪法》和《选举法》,取消歧视某些族群公民不许他们参加选举的条款。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为引进相关的宪法和立法修正案,部长会议于2010年3月4日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并任命一个工作组,起草修正案。尽管作出这些努力,仍未就拟议的宪法修正案达成协议。

委员会的评价:

[C2] :缔约国重复了在委员会通过2012年10月31日的结论性意见(CCPR/C/BIH/CO/2)之前,缔约国 2010年11月17日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提出的论据。因此,委员会重申其意见。

第7段:缔约国应加快起诉战争罪案件。缔约国也应继续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心理支持,特别是在审理期间。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各实体司法机构强力推进统一关于战争罪判例的工作,不要按照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过时的《刑法》起诉战争罪,因为这部法律不承认某些罪行为反人类罪。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高级司法和检察理事会与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处理战争罪案件的计划以及包括证人支助和保护措施在内的适当指示。然而,实施这些措施所需的资金尚未到位。

(a)关于有必要加快起诉战争犯罪案件,部长会议已批准增加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的人数,并已公布三个职位。

布尔奇科区正在大力加速处理战争罪案件,并为此制订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布尔奇科区司法机构间的《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为实施名为“在波黑布尔奇科特地区和莫斯塔尔建立证人及受害者支助系统”的项目内容提供了依据。

(b)关于有必要向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心理支助,布尔奇科特地区警察局雇用了一名心理医生。2010年以来,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性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已取得了进展。受害者能够得到心理医生的支助;易受伤害证人和受威胁证人能够得到警员的支助。

(c)关于旨在统一战争罪判例的努力,监督机关已与各司法机关召开多次会议。此外,还举办了关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该区域的战争罪案件中适用刑事立法与实质性立法的判例法”的国际会议。

应参照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对马克托夫和达米亚诺维奇案作出的判决来看待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刑法》,该判决指出,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这些案件本应根据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刑法》进行起诉,该法较为宽大,规定的惩处较轻,可以防止追溯性适用更为严格的法律。

布尔奇科区适用了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刑法》,作为犯罪时有效的法律。然而,这并不影响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起诉,因为这类罪行不属于当地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在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共和国以及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的区域合作有关的待决问题已得到了解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战争罪检察官办公室已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起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肇事者合作议定书》。2013年6月3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检察官办公室与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也签署了类似协定。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a)关于有必要加快起诉战争罪案件,虽然在过去一年取得一些进展,但全国各地的检察官办公室仍未能切实处理所有未结案的战争罪案件。缔约国仍正在进行的战争罪相关调查超过1,000起。

高级司法和检察理事会需要补充人力资源。

(b)在审理期间为战争罪的证人和受害者提供的心理支助仍然不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提供了一些支助,但有关负责人员并未接受过充分培训,无法以专业方式提供支助。

《证人保护方案法》草案仍有待众议院审议。

(c)关于旨在统一战争罪判例的努力,也已经作出裁决,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对“马克图夫和达姆亚诺维奇案”作出的判决能够对缔约国法院2003年以来已裁定的战争罪案件产生影响。

委员会的评价:

[B2] :关于有必要加快起诉战争罪案件,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

(a)实施布尔奇科区司法机构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对起诉战争罪产生的影响;

(b)《战争罪国家处理战略》对积压未结案的战争相关案件的影响;

(c)为进一步增加检察官以及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人数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B2] :关于有必要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支助,虽然报告说明了为落实委员会意见而采取的一些地方性措施,但应提供补充材料,说明:

(a)缔约国在实践中如何保障性暴力受害者能获得充分的心理支助,特别是在布尔奇科区以外的地区;

(b)为负责心理支助的人员提供的培训。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统一战争罪判例,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监督机关与司法机关所举行会议的内容和频率。委员会指出,根据国际标准,关于未被界定为危害人类罪的罪行,不应根据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刑法典》提起战争罪指控。

第12段:缔约国应废除在失踪案件中要求赔偿权利取决于家属愿意宣布家庭成员死亡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赔偿或其它形式的纠正充分体现侵权行为和所造成伤害的严重性。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

联邦防卫和解放战争退伍军人及残疾退伍军人事务部将在《退伍军人及家属权利法》修正案的框架内,讨论人权委员会的第12项建议,以期通过修订该法第21条第4款落实这项建议。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缔约国当局尚未就这一专题开展任何专门评估,也未与失踪人员家属协会进行磋商。

反对有罪不罚协会代表起草的修正案已交送联邦议会人权委员会。目前仍在对《联邦社会保护法》的这一修正案进行分析。

委员会的评价:

[C1]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采取的行动并未落实其意见。因此,委员会重申这些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次定期报告:2016年10月31日

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和11月)

德国

结论性意见:

CCPR/C/DEU /CO/6, 2012年10月31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1、第14和第15段

第一次答复:

2013年10月31日预期;2013年10月21日收悉

第11段:缔约国应修订其《庇护程序法》,准予对向任何受《都柏林第二规则》约束国家的遣送下达暂停执行令。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通告,2013年之后该国是否将继续延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在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1年12月13日2011/95/EU号指令的框架内,主要对《庇护程序法》第34a节进行了修订,现在内容如下:

(1)如果外籍人即将被驱逐至安全第三国(第26a节)或负责处理庇护申请的国家(第27a节),一经确定可进行驱逐,联邦办公室应马上下令进行驱逐。如该外籍人已根据欧洲联盟的法律条款或国际公约在负责进行庇护诉讼的另一国提交其庇护申请,或如他已经在联邦办公室作出决定之前撤回了庇护申请,以上规定同样适用。无需提前发出驱逐警告或告知最后期限。

(2)根据《行政法院程序法》第80(5)节,对驱逐令提出异议的动议必须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一周内提交。在及时提交这一动议的情况下,在法院作出裁决前,不得进行驱逐。

这一法律改革的目的是保障有关个人及时主张对于根据《都柏林规则》进行转送的所有异议,并在转送之前能在法院诉讼中请求法律审查。该项改革于2013年9月6日生效。

关于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内政部于2012年11月28日决定,将再暂停一年,直至2014年1月。

委员会的评价:

[A] :关于有必要修订《庇护程序法》准予对向任何受《都柏林第二规则》约束国家的遣送下达暂停执行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庇护法》第34a节第2分节的修订,并对缔约国的答复基本满意。

[B1] :就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委员会欢迎内政部决定将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延长至2014年1月,但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说明缔约国在2014年1月之后是否将继续延长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若不再延长,则说明不再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的依据。

第14段: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定罪后的防范性拘留作为最后采取的办法,并创造与罪犯服刑拘禁条件有区别的对被拘留者羁押条件,并且只是为了让他们得到恢复并与社会重新融合。缔约国应将一切法律保障列入正在审议的议案,以维护被拘留者的权利,包括定期就他们的状况进行心理评估,从而可最终达到将之释放或缩短对他们的拘留期。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根据<联邦法>执行防范性拘留法律中的距离要求法》于2013年6月1日生效,该法引入了以自由为导向、以治疗为基础的新的防范性拘留理念,这一理念执行了所谓的“距离要求”(对防范性拘留者和服刑罪犯实行差别待遇)。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遭到防范性拘留的个人对公众的威胁,以实现尽早终止剥夺自由。除了审查实施防范性拘留对于实现其目的是否仍有必要,法院现在还将审查把人置于防范性拘留是否属于失当,因为肇事者在服刑期间并未得到充分的治疗办法。如果是这种情况,防范性拘留必须缓期执行,也就意味着必须释放有关个人。

此外,法庭还将通过进行定期司法审查,确定是否继续进行防范性拘留,从而审查是否为被防范拘留者提供了充分的治疗办法。司法审查每年进行一次,在防范性拘留达10年之后,每9个月审查一次。

在地方一级,各州已修订其法律。此外,正在建设关押被防范拘留者的新设施,并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扩大居住区域并提高居住空间条件。它们将适合执行以治疗为基础,以自由为导向的防范性拘留。

委员会的评价:

[A]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答复基本满意。

第15段: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据《公约》全面执行关于老人院内采用人身约束措施的法律条款,包括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监督、调查并按相称程度惩戒责任者。

缔约国答复的概要:

所谓的“Werdenfelser方法”是一种程序性方法,旨在避免使用人身束缚和涉及剥夺自由的措施。该方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在司法诉讼框架内彻查并与所有相关个人讨论替代人身束缚措施的以照料为基础的措施。

“ReduFix”(2004至2006年)和“ReduFix做法”(2007至2009年)已证明,如果照料人员得到专门培训,同时提供替代办法,并进行准确记录的话,就有可能减少人身束缚的使用或缩短使用时间,且并不会增加跌倒致伤的次数。已举办了这方面的培训。

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正在支持一个名为“关于防止虐待脆弱老人或残疾人事件和提供支助的信息和建议”的项目,该项目旨在提高公众对虐待和忽视脆弱老人或残疾人这一问题的意识。

在联邦教育和研究部支助下汇编的《关于在老年人专业照料领域中防止限制自由措施的指导方针》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日渐被专业照料人员所采用。

由于《老年护理法》于2003年8月1日生效,对照料老年人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德国各地首次得到了统一规范。课堂上讨论了照料设施中的人身束缚问题。

照料设施中的人身束缚问题还将成为痴呆症患者联盟的主要议题之一,后者是联邦政府人口战略的一部分。

为亲属和监护人编写了题为“还有其他办法!”的手册,以使他们了解涉及剥夺自由的措施的风险,并为他们提供这类措施的替代办法。

与萨尔州应用科学大学健康研究和技术学院以及萨尔州照料协会合作,将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对寄宿照料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18天的区一级的培训,以及在2014年再增加10天在残疾人照料设施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对于法律框架条件的认识,传授有关涉及剥夺自由的措施的风险和后果的知识,探讨替代性措施、确定根源的办法、可能的技术支助措施以及向亲属提供建议和消息的方法。

有关监督活动,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部门(MDK)每年对缔约国内所有经认证的寄宿或非寄宿照料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部门还审查限制自由的措施是否配有必要的批准或同意。

在萨克森,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部门在去年进行的4,779次检查中发现了14起违规。照料之家监察员提出了18起申诉。如果有关设施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照料之家监察员将向刑事诉讼主管机构转交其调查结果。

自从《黑森州援助和照料服务法》(HGBP)于2012年3月21日生效后,黑森州对磋商和控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批准的涉及剥夺自由的措施必须限定为必要行为,而且必须进行记录,同时附上法院的批准记录,必须写明命令采取该措施的负责人的姓名。

委员会的评价:

[B2] :委员会注意到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部门在萨克森发现的违规事件,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对违反关于老人院内采用人身束缚措施的法律条款的责任者实施的调查和适当惩处。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送一封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