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253/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53/2013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P.J.(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3年6月10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6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3月16日

事由: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言论自由;法律面前平等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 来文提交人是A.P.J,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81年10月23日。他诉称,丹麦将他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他由律师Marianne Volund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1.2 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于2013年6月12日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发出临时措施请求。

1.3 提交人于2013年6月10日被驱逐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被一直押送到德黑兰机场。伊朗当局在收到提交人的过期伊朗护照和提交人的伊朗国籍证明副本后,接受提交人返回本国。

事实背景

2.1 提交人和他的父母是库尔德族人和逊尼派穆斯林。提交人的父母逃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来到伊拉克,他在伊拉克拉马迪的Al-Tash营地出生。提交人11岁时,他们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在Sare Pole Zahab居住,提交人上了大约四年学。提交人说,他不会用波斯语或库尔德语阅读或书写。他声称,他不是任何库尔德组织的成员,但他的兄弟是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的一个积极成员。

2.2 提交人声称,在2008年,他开始帮助一位朋友A.M.,此人分销从伊拉克走私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药物。A.M.与他取得联系,因为提交人的家庭在边界的一个村庄拥有土地,而且,他们的身份证允许他们进入该镇而不受检查。提交人帮助运送药品大约15次。然而,他最后两次运送药品时,发现他的朋友也运送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的政治材料。

2.3 伊朗当局2008年10月22日搜查了提交人的住所,要找他。他不在家,正在拜访住在同镇的一个朋友。为避免被捕,提交人躲藏在表弟的车库内。提交人藏匿时,他的弟弟来访并告诉他,他们的父亲被情报部门逮捕。听到这个消息后,提交人决定离开本国,并在一名偷运者的帮助下去了土耳其。他声称,他贿赂了当局官员,让他们在护照上盖章,而不将他登入电脑系统。提交人指出,在前往丹麦的途中,他曾在希腊、德国和意大利被捕,在这些国家,他的指纹被采集。他还称,偷运者告诉他,不要告诉丹麦当局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真正日期,即他护照上显现的日期。他声称,他遵循了偷运者的指示,因为他担心生命安全,也因为他们在土耳其时他的护照就被偷运者拿走了。

2.4 提交人指出,在他离开后,他的父亲被审问了几次,有一次还被带到警察局询问提交人的下落。他还指出,他的兄弟告诉他,在他离开大约一个月后,当局还询问过提交人的下落;他还被告知,就在当局于2008年10月搜查提交人的住所前,他的朋友A.M.被逮捕了。提交人还称,他的兄弟还建议他不要回国,因为他有被逮捕的风险。

2.5 提交人2009年3月9日抵达丹麦。由于他是文盲,无法提交书面庇护申请。警方于2009年3月9日、5月26日和6月11日与他进行了面谈。2009年11月11日,他与丹麦移民局进行了面谈。提交人称,在丹麦期间,他参加了在伊朗大使馆门前举行的几次反对伊朗当局的示威活动,尤其是在2012年和2013年,包括在2012年5月和6月进行的绝食。他指出,在YouTube上有可公开访问的信息,也有一个Facebook公共群,他在上面贴载了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海报。此外,在绝食期间,他在一部影片中批评了伊朗政权,影片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放映了。虽然他的批评被从影片中剪除,而且该部影片已成为亲政府的宣传资料,但提交人称,由于电影导演是亲政府的,有可能导演将整部影片提供给了伊朗当局,包括提交人批评政府的访谈。

2.62009年11月25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提交人就这一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010年4月28日,该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上诉。该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供了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虚假日期这一事实削弱了他的诚信。它指出,提交人还提供了关于他的朋友A.M.被捕日期的相互矛盾信息。此外,该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从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那里非法走私货物和材料的陈述没有说服力,因为他应该知道偷运这些传单的危险却仍同意继续这样做,尽管他已向丹麦当局明确表示,他从未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该委员会还认为,鉴于提交人的朋友A.M.被捕是他庇护申请的一个关键要素,在A.M.被拘留后,提交人却并未寻求获得关于他的处境的更多信息,包括他是否被判刑,这“很奇怪”。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库尔德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般处境本身并不能构成申请庇护的正当理由。

2.7 提交人2010年8月请求重新开启他的庇护申请程序并于2012年8月向难民上诉委员会寄发了进一步资料。他指出,他无法适当陈述他的庇护案件,因为由于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的事件和在来丹麦的旅途中遭受的来自偷运者的威胁,他在与移民局面谈期间处于压力之下并且“精神不安”。因此,他最后在陈述中弄混了细节和日期。提交人还向委员会提供了一张传票,该传票命令他2008年11月19日在地区法院第六分庭审理他的“案件”之际出庭。提交人重申了关于如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的风险的指称,并补充说,由于他参加了2012年5月举行的旨在批评伊朗政权并抗议丹麦移民处境的绝食,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风险增加了,特别是鉴于抗议照片已在Facebook上广泛传播。提交人还指出,参加绝食的人士被伊朗当局列入黑名单,他们的家属受到伊朗情报部的骚扰。

2.82013年3月2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提交人提出的重启他的庇护诉讼的请求,因为它认为,提交人未提交任何新的实质性资料。它指出,提交人提交的传票没有什么证据分量,因为该传票是在2008年11月10日送达的,即在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后。委员会回顾说,在提交人被丹麦移民当局问及,伊朗当局在他离境后是否向他发出了传票,他作了否定答复。此外,鉴于传票日期是2008年,他未解释他是如何获得传票的,也未解释为什么他以前未向缔约国当局提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他在被丹麦警方面谈时精神状态的说法不能改变对他的诚信评估,因为他在庇护程序中所作的陈述是不可信的、不连贯的和不一致的。关于绝食,委员会表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任何迫害风险的可能性,因为他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他向新闻界发表了任何声明或任何与此类事件相关的其他声明,而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他在返回时面临风险。此外,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关于绝食者的家属遭到伊朗情报部骚扰的指控。

申诉

3.1 提交人称,将他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会使他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公约》第七条。他称,伊朗当局知道他在丹麦进行的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活动,因为有关此类活动的资料,包括绝食,可在YouTube和Facebook上查阅。伊朗当局若尚不知道提交人的Facebook账号,那么,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们就很可能获得这个账号。此外,众所周知,伊朗当局拍摄大使馆前的示威游行并监视互联网。因此,他认为,由于他参加了伊朗驻丹麦大使馆前的几次示威活动,如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虐待或酷刑风险。

3.2 提交人还称,由于他没有有效护照,他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将面临第七条遭违反的更多风险。他声称,返回时没有护照或任何有效旅行证件的伊朗人被逮捕并被带到位于德黑兰机场的一个特别法庭。法庭评估有关人员的背景、出国日期、非法离境原因以及与任何组织或团体的联系以及其他情况。考虑到这一程序适用于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护照上没有离境签证的人,而且鉴于提交人的库尔德血统背景,在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进行过非法活动(从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偷运材料到本国),而且,他在丹麦期间参与过反对政府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活动,提交人说,他将面临更多受迫害的危险。

3.3 提交人称,如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缔约国还将违反《公约》第十九条,他将无法对库尔德政党表示同情并自由表达意见,这将侵犯他的言论自由权利。此外,提交人还担心,鉴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库尔德人的处境并考虑到他对库尔德人组织的政治支持,他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免遭歧视的生活权利也将被侵犯。

缔约国的意见

4.12013年12月12日,缔约国提交了它对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认为,来文佐证不足,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他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约》就可能受到违反的任何情况。

4.2 缔约国讲述了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和运作情况以及适用于庇护诉讼的法律。该委员会分析庇护申请人是否有充分理由担心若返回原籍国会遭受具体的个人迫害或面临这种迫害的风险,同时考虑到寻求庇护者离开原籍国前的迫害情况信息。委员会认为,如果有具体的个人因素,使庇护寻求者在返回时很可能会面临真正的死亡风险或遭受酷刑或虐待,就满足了颁发居留许可证的条件(《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

4.3 缔约国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没有就《公约》第七条据称被违反的情况提出一个表面有理的依据,因为他没有充分证明在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会面临任何风险或危险,因此,他根据这一条款提出的指控应被视为没有根据。关于他根据第十九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提到提交人的以下陈述:缔约国有义务不驱逐面临被剥夺权利的人,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这又包括表示同情和表达库尔德政党观点的可能性。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对他的说法详细说明,他的言论自由如何已被或会被驱逐出境所侵犯。因此,由于缺乏佐证,这些指控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提及提交人的以下陈述:由于他被驱逐出境,他作为一个库尔德人不受歧视地生活的权利被侵犯。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进一步阐明这种说法。它请求,由于缺乏佐证,这一指控应被视为不可受理。

4.4 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无权审议提交人根据第十九和二十六条提出的指控,因为这意味着对《公约》的域外适用,原因在于这种侵权不会在丹麦或在丹麦当局有效控制下的任何领土上发生,而是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发生。缔约国引述欧洲人权法院的若干裁决,该法院就《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第2条(生命权)和第3条(禁止酷刑)适用了域外效力,因为这些条款极其重要。然而,缔约国指出,该法院还指出,“亦不得要求只有当有关国家全面有效履行《公约》所列每项权利和自由时,实施驱逐的缔约国才可将外籍人遣回”。缔约国认为,同样推理可适用于本案。它回顾指出,《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a)项规定,委员会有权审议受缔约国管辖并宣称由于该缔约国侵犯了《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自己成为受害者的个人的来文。尽管委员会曾多次裁定,缔约国将个人驱逐到其他国家显见得将造成他们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下的生命权或免受酷刑权受到侵犯,但委员会从未对被驱逐者担心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会在接收国受到违反所提出的申诉进行过实质审理。将担心其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会被另一缔约国侵犯的人引渡、递解出境、驱逐或遣返并不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不可弥补的损害”是委员会通过其判例确立的标准。因此,缔约国请求,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d)项(与议事规则第96条(a)项和《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一并解读),以属地理由和属事理由,宣布来文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4.5 关于来文案情,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证实,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关于第七条,缔约国指出,它在该条下的义务在《外国人法》第7(2)条中得到反映,该条规定,如果有关外国人在原籍国面临遭受死刑或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将向其发放居留证。缔约国回顾指出,提交人指称,如被遣返本国,他将面临《公约》第七条遭违反的风险,因为他曾参与从伊拉克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偷运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的政治材料和药品,并在丹麦参加了一些反对政府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示威,包括一次绝食,这些情况已通过Facebook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放映的一部影片得到广泛传播。提交人还担心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4.6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和彻底的审查。它认为,申诉人试图将人权事务委员会当成一个上诉机构,对其庇护申请的事实情节进行重新评估。缔约国认为,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对该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给予相当的重视,因为上诉委员会能更好地评估提交人案件的事实。缔约国回顾说,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诚信已被他在庇护程序期间提供的相互矛盾信息所削弱,特别是关于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日期和他的朋友A.M.被捕的日期的说法。此外,上诉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曾说,他并不认为自己是政治活跃分子,而且,他是持自己的真实护照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

4.7 缔约国提出,难民上诉委员会2010年4月28日和2013年3月27日的决定是根据国内法律对提交人的申诉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彻底审查后作出的。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要求重新审理他的案件时提供的传票不具任何证据效力,在这方面,缔约国与上诉委员会的意见一致,因为他没有解释为什么如此之迟才在诉讼程序中提交该文件。此外,关于传票日期(2008年11月10日)晚于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及在他被问及是否收到任何传票时为何没有向上诉委员会提到该文件,他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缔约国还强调,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由于他参加了2012年5月在丹麦进行的绝食,他很有可能会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迫害。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提交人在新闻界的曝光度,或者,他在一定程度上引人注目,因为在上诉委员会获得的任何绝食照片中他都并不显眼。

4.8 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已列入所有相关信息,它认为,提交人没有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供任何补充资料或证据以充分证明其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可能会被侵犯的可能性。提交人对委员会的陈述说,他曾就参与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示威活动和2012年5月举行的绝食活动被一名电影导演采访,并且在伊朗电视台播放了该影片,缔约国就此指出,提交人在庇护程序期间从未提到过采访,该信息完全基于他的陈述,而且,他没有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说明他为何未向丹麦当局提及采访。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些信息不能被视为事实。

4.9 缔约国的结论是,考虑到他以前曾表示过他不是政治活跃分子,提交人并未充分证明他在丹麦参与示威和绝食是深度政治兴趣之反映的可能性。因此,它认为,提交人并未作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反对者而被曝光,所以,他在原籍国不会面临任何风险。缔约国还重申,《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被违反的说法未得到充分佐证。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2月6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提交人指出,当他在2013年6月10日被从丹麦驱逐抵达德黑兰机场时,他先被护照局讯问,然后又被警方讯问。他被问及去了哪里,与谁接触,以及在国外是否参与了政治活动。他声称,他被特别问及是否参加了“丹麦绝食”,以及他是否知道谁参加了绝食。他否认了一切。他表示,在被驱逐出境前,他曾经自伤,以试图逃避驱逐,而且,一到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就被问及受伤情况。提交人还称,他被问及为何在护照过期前没有申请护照延期,而且,他在伊拉克出生造成了“一些问题”,因为有人商量是否应把他驱逐到伊拉克。在讯问后,他被拘留了三天,然后被释放。警方扣留了他的护照,他被告知,他应返回护照局,以接受进一步询问,并领回护照。

5.22013年10月,按照指示,提交人去了位于德黑兰的护照局。他被要求填写问卷,问题类似于他到达时被问到的问题。他还被要求说明他是如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并说明谁曾帮助他出国。他被拘留了48个小时,护照没有归还给他,他被告知当局正在分析他的情况,所以他不能离境。他被指示呆在克尔曼沙阿地区。提交人还称,在讯问期间情报官员在场。讯问后,他回到了他巴布里村祖父母家,他在那里藏身并寻找离境方法,因为他担心当局会发现他在与电影导演的采访中批评政府。

5.3 提交人还指出,在影片中被采访的其他伊朗寻求庇护者以参与影片为由在丹麦获得了难民地位。

缔约国提交的进一步材料

6.12014年6月24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进一步意见。缔约国引述提交人的指称(他接受电影导演的采访会增加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的风险以及在相似情况下,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参与同一部影片采访的另一名寻求庇护者给予了难民地位)。缔约国表示,另一名寻求庇护者的情况与提交人的情况非常不同。例如,该寻求庇护者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在丹麦政治上都很活跃,这不同于提交人,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该寻求庇护者一直在丹麦参加各种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他某种程度上批评了伊朗政权。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绝大多数人都重视该寻求庇护者为上述影片接受了采访这一事实,并认为该影片已在伊朗电视台播放是事实,它是作为政府的宣传片播放的。因此,委员会认为,该寻求庇护者已充分证实了以下可能性:如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风险,因为该影片可能已转交伊朗当局。考虑到该寻求庇护者的背景以及他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一事实,委员会认为,如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该寻求庇护者将面临迫害危险。

6.2 缔约国还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对申请人庇护理由进行的具体和个别评估,是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有关国家的一般情况和该案具体细节的了解。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怀疑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0年4月28日和2013年3月27日的决定中所作的评估,在这些决定中,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生命危险,或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此外,缔约国指出,从提交人的律师提供的资料来看,他被遣返以来似乎也并未遭受酷刑或虐待。

6.3 因此,缔约国重申,来文应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它显然是没有根据的。它还重申,提交人根据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指控因属地理由和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它就应宣布来文未充分佐证案情实质,因为提交人没有证明有充分理由可据相信,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构成违反《公约》第七、十九和二十六条。

提交人提供的进一步评论

7.12014年8月5日,提交人的律师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进一步评论。律师通报人权事务委员会说,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向提交人提到的接受影片采访的另一个寻求庇护者提供难民身份的案件中,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了该寻求庇护者的初步申请,因为它并不认为,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上活跃。难民上诉委员会还驳回了同一名寻求庇护者2008年10月10日和2012年3月1日提交的要求重审案件的两次请求;只是在第三次以在丹麦的政治活动为由提出请求后,难民上诉委员会才给予该寻求庇护者难民地位。律师表示,在第三次请求中,该寻求庇护者没有提供关于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活动的新资料,而且,在2013年11月18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他仅被问及他在丹麦的政治活动。因此,律师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依据的是庇护者在丹麦的政治活动,而不是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活动,这与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所说的不同。律师进一步指出,看来很明显的是,在上述案件的难民上诉委员会裁决中,该寻求庇护者获得难民地位的主要原因是他在影片中的采访,而不是他在丹麦的其他活动,包括他作为绝食者发言人的角色。

7.2 提交人的律师进一步重申,提交人也可被视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在丹麦都有参与了政治活动,因为他参与从伊拉克将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的材料偷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且在丹麦期间,他参加了示威游行和反对伊朗政权的一次绝食,在此期间他的照片被拍摄了下来并通过他的Facebook专栏传播。此外,像其他绝食者一样,提交人为上述影片接受了采访,在影片中他使用了真实姓名,并批评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律师进一步重申,在采访后,提交人获悉,该影片是伊朗政权的宣传资料,已在伊朗电视台上播放,绝食者批评政府的部分已被剪辑掉。律师表示,提交人担心,鉴于电影导演支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他可能向伊朗当局提供了这部电影的完整版本。律师还重申,对参与影片的其他寻求庇护者,难民上诉委员会将参与这部影片视为一个风险因素,并给予其中至少两人难民身份。此外,律师指出,提交人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来未受到酷刑或虐待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将来不会遭受酷刑和虐待。

7.3 律师还通知委员会,2014年2月以来,她无法与提交人交流。在失去联系之前,提交人已告知她,他被伊朗当局讯问了两次,他的护照仍被没收,而且不允许他离开克尔曼沙阿地区。律师称,这可能意味着,提交人仍被伊朗当局调查,因此,她认为,仍有风险的是,他们会找到上述采访影片。律师进一步指出,截至2014年2月,提交人仍然藏匿在巴布里村他祖父母的房子里,但她不知道他是否还在那里,他是否离境或已经被捕。

委员会须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查明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中接受审查。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用尽可以使用的所有有效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在缔约国没有在这方面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8.4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反对来文关于提交人以下指称的可受理性:提交人指称,由于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因为这些指称未得到佐证。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公约》第十九条下的言论自由将受到侵犯,因为他不能对库尔德政党表示同情并自由表达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考虑到该国库尔德人的情况并考虑到他对库尔德组织的政治支持,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侵犯他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不受歧视地自由生活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资料或证据,说明缔约国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公约》第十九和二十六条下的权利已被或会被侵犯,会造成《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弥补的伤害。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的情况下,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和二十六条提出的指控与《公约》条款不相符,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8.5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没有充分佐证为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委员会还注意到,据提交人说,将他遣返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侵犯他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在这方面,他认为,由于他在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前的非法活动,即从伊拉克偷运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的材料;由于他在丹麦期间参加了反对伊朗政权的几次抗议,包括一次绝食和影片采访,他在采访中批评了伊朗当局;而且,由于他是一名失败的寻求庇护者并在没有护照或任何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被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以,他在那里仍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风险。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已充分佐证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指控。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第12段,其中提到,如果有重大理由可据以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遣返、驱逐出境或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员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为提供充分理由以证明存在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规定了高门槛。因此,必须考虑所有有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9.3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应对缔约国的评估给予相当重视,通常应由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能够确定这种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者构成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

9.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没有考虑到他被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因为他是库尔德族并在他离开本国前进行过非法活动,即将伊朗库尔德斯坦民主党的材料偷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而且因为他在丹麦的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政治活动,特别是他参加2012年5月举行的反政府示威和绝食。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和彻底的审查,并且在审查基础上认为,提交人不可信,因为他提供了关于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自相矛盾的信息,而且,他在丹麦期间的活动不会使他在返回后面临风险,因为他没有证明在新闻界曝光或在任何程度上引人注目,他在国内当局获得的任何绝食照片中似乎并不突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委员会必须相当重视国内当局(特别是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因为它能更好地评估提交人案件的事实。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指出丹麦移民局或上诉委员会决策程序中的任何程序不当。他也没有证实,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决定明显不合理或具有任意性。

9.5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称,他在与电影导演的采访中批评了伊朗当局,这将加重他所面临的风险,因为该电影导演支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因此,可能已向当局提供了该影片的完整版本,提交人在其中说明了自己的身份并表达了反政府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给予在影片中露面的其他寻求庇护者难民地位,这种参与被上诉委员会视为裁决这些案件的一个关键要素。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在庇护诉讼期间从未提到过这一采访;这一信息完全基于他的陈述;他没有提供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说明为什么他没有向缔约国当局提及此事。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关于参与影片的其他寻求庇护者的决定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这些申请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了完整评估,这些情况与提交人的情况不同。因此,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上诉委员会的事实结论,但他未能证明,这些结论具有任意性或明显错误,或等同于司法不公。

9.6 有鉴于此,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材料显示,因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人将面临个人的和真实的有违《公约》第七条待遇的风险。

10.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将提交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未侵犯他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