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5/D/2052/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2052/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五届会议(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Suyunbai Akmatov, 代表丧子Turdubek Akmatov(由开放社会公正倡议的Rupert Skilbeck及Nurdin Chydyev代理)

据称受害人:

Turdubek Akmatov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4月7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1年4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事由:

提交人之子据称遭到拘留和酷刑致死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一百一十五届会议上

通过的

关于第2052/2011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Suyunbai Akmatov, 代表丧子Turdubek Akmatov(由开放社会公正倡议的Rupert Skilbeck及Nurdin Chydyev代理)

据称受害人:

Turdubek Akmatov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4月7日(初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5年10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Suyunbai Akmatov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052/201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材料,

通过以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

1. 提交人Suyunbai Akmatov系吉尔吉斯斯坦公民,代表丧子Turdubek Akmatov提交本来文,后者同系吉尔吉斯斯坦公民,生于1972年,卒于2005年。提交人声称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了其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5年5月3日上午9时10分许,一名警察来到Akmatov一家住处,此人后被确认为N.T.警官。该名警官告知Turdubek Akmatov, 他已被传唤到位于Mirza-Aki村的警局。当天上午9时30分起,Akmatov先生在该警局被拘留约有10小时,期间没有受到指控。拘留时间在警局当值警官M.E.最初的证词中得到证实。

2.2 提交人称,在其子被拘留的10个小时内,六名警官就Mirza-Aki村发生的一起所谓盗窃案对其进行了审问。审问期间,受害人遭到警官毒打,警官击打了他的头部和身体。M.E.警官目击了N.T.警官踢踹Akmatov先生的腰部和肋部,并曾要求其停止殴打。M.E.警官随后离开警局,后于下午3时许返回。他再次目击N.T.警官殴打Akmatov先生,后者早已瘫倒在地。

2.3 下午5时至6时,Turdubek Akmatov仍被拘留,有人同提交人联系,此人后被确认为Z.T.警官。该警官通知他,其子正在Mirza-Aki警局就对其提出的盗窃指控作证。

2.4 当天晚上7时30分许,Turdubek Akmatov获释,随即回家。他告诉家人,他在审讯期间遭到以Z.T.为首的六名警官殴打。此后不久,他瘫倒在地,血从口、耳和鼻涌出。他于当晚晚些时候死亡。

2.5 2005年5月4日,乌兹根地区间检察院下令尸检,尸检于当天进行。尸检显示,Akmatov先生头部、胸部和手指有多处挫伤、划伤和擦伤。尸检还显示脑部、肺部、肾脏和脾脏受过重伤。尸检明确指出,伤处可能系“坚硬钝器”所致。检查人员认定,直接死因系脑膜和小脑组织下层大出血,伤处由坚硬钝器在“死前不久”所致。

2.6 提交人称,虽然存在以上物证,并且受害人家人多次要求开展调查,但警方和检方仍未开展彻底和公正的刑事调查。2005年5月4日,警方前往Akmatov一家住处,带头的正是受害人声称为殴打主谋的Z.T.警官,此后警方等了21天才正式启动调查。2005年5月6日,提交人请求乌兹根地区间检察院和乌兹根区区长调查其子死因。2005年5月25日,他向吉尔吉斯斯坦总统申诉,指出他已“向各级反映此事”,但执法机关仍未起诉和惩处应对其子死亡负责的肇事者。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过失杀人调查应于两个月内结束,但一名检察官却决定于2005年7月18日将调查时间延长三个月。

2.7 2005年8月4日,提交人向内务部提起申诉,要求对据信参与对其子实施酷刑的警官采取措施。2005年8月10日,内务部发布报告回复提交人的申诉,并建议结束对涉案警官的调查,因为“对Mirza-Aki警区警员的问询结果认定,不可能出现殴打以及导致T. Akmatov身体伤害的情况”,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理由或解释。

2.8 2005年8月22日,奧什区域检察院又将调查时间延长了四个月,并下令再次进行法医检查。2005年9月23日,法医复查的补充结论证实了第一次检查认定的伤情,但不排除受害人摔下楼梯受伤的可能。2005年9月24日,乌兹根地区检察院决定暂停调查,因为它无法确定肇事者。

2.9 2006年4月20日,检察院要求挖掘遗体,并安排一个专家委员会进行法医检查。2006年8月12日,专家一致认为伤处大多由坚硬钝器所致,但不排除受害人跌落的可能。2006年12月27日,副检察长撤销了暂停调查的命令,将调查时间延至2007年2月19日,并将本案送交区域检察院。同样在2007年2月19日,检察院首席调查员再次暂停本案。2007年3月1日,律师请求案件调查主管对2005年5月3日当值警官M.E.问询。问询于2007年4月22日进行,期间M.E.表示见到多名警官对受害人实施酷刑。2007年5月16日,调查时间延至2007年6月23日。

2.10 2007年6月21日,检察院调查员再次问询M.E.,后者撤回了此前的证词。2007年6月23日,就在最新的延期期满当天,调查又被暂停。2007年6月15日,检察院在受理了家庭律师提出的请求后,授权一名独立法医专家前往案发地,复查此前尸检和法医检查的结果。2007年10月11日,该名专家发布报告,其中指出了此前报告遗漏的挫伤情况,并排除了跌落致死的可能。

2.11 2008年2月28日,检察长办公室基于以上矛盾之处,再次推翻暂停调查的决定。2008年3月12日,检察长下令进行第四次法医复查,这次由一个高级专家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进行。在其报告中,这些专家确认了最新独立法医专家的结论。2008年4月,家庭律师向检察长办公室提起申诉,提出以下要求:对涉案警官提出刑事指控;羁押涉案警官;将本刑事案件送交法院供其审议案情。本案再次送交检察长办公室,随后移交内务部调查司。

2.12 2008年8月30日,检察长办公室再次下令停止对涉案警官提起刑事诉讼,指出官方法医检查结论与专家结论之间的矛盾之处使得无法“对本案作出有效合法的裁决”。2008年11月17日,检察长再次推翻关于终止该刑事案件的决定,并将其再次送交检方作进一步调查。2009年1月12日,调查司的当地分部再次暂停调查;2009年5月25日,检察长办公室再次推翻关于暂停调查的决定,并将本案发回区域检察院作进一步调查,同时将调查时间延长一个月。2009年7月8日,当地检察机关再次暂停调查,因为肇事者未被确定。

2.13 2011年1月4日,家庭律师向奥什市法院提起申诉,详细说明了受害人遭受酷刑的证据、警方事件描述的前后出入以及调查的不足之处。他要求法院根据案情送审本案。2011年1月11日,法院驳回律师的申诉。法院还裁定,涉及调查的所有裁决仅由调查员作出,法院无法干涉。2011年1月20日,律师向奥什区域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推翻奥什市法院的裁决并下令调查员送审本案。2011年2月15日,奥什区域法院以奥什市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

2.14 提交人称,在其四处努力要求认真调查期间,警方试图向其行贿,并对其进行恐吓以迫使其撤诉。特别要指出,2005年6月29日与地区警局局长Z.T.会面询问案情发展期间,提交人遭到后者袭击,致使左手食指被向后掰弯,两条筋腱被拉伤。

申诉

3.1 提交人声称,涉案警官在其子被拘留控制于警方场所期间,对其施以致命伤害,继而任意剥夺其生命。其子进入警方场所时身体尚且健康;但他离开警局立即回家后却已受到了致命伤害,最后因伤致死。

3.2 提交人提及委员会最近的判例,即“在任何形式下的羁押中死亡都应视为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初步证据”,除非可以“通过彻底、迅速和公正地进行调查”来辩驳这种推测。

3.3 他称,缔约国未就受害人到底如何受到此种致命伤害提出任何合理的其他解释或证据。一些证人的证词有力表明,殴打系警官所为,因此提交人提出缔约国对其子生命遭到任意剥夺负有责任,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3.4 提交人还称,涉案警官在其子身处警局期间实施的待遇构成酷刑,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5 提交人还指称,缔约国未能提供充分的保障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生命并保护其免受酷刑,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也未能防止警方非法居留提交人之子,未能在拘留期间安排受害人会见律师。

3.6 提交人最后称,缔约国未能进行独立、公正、彻底、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未能进行此类调查,继而也未能作出充分补救,因为缔约国实际上禁止受害人家人提起民事诉讼来为所受伤害争取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在其2011年9月6日的一封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陈述了其对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警方于2005年5月4日惊闻Turdubek Akmatov死亡。当地警署和乌兹根区分别派遣了调查员和检察官,并下令进行尸检。

4.2 尸检结果显示,Akmatov先生死于脑膜和小脑组织下层大出血。尸体上也发现几处大块挫伤、擦伤和划伤,均由钝力所致。尸检还显示耳部出血、嘴唇挫伤和手腕挫伤,均可能由拳击或穿鞋脚踢所致。

4.3 2005年5月25日,乌兹根检察院调查员对提交人之子致死启动刑事调查。调查多次延期和暂停,因为无法确定一名或多名指称的犯罪肇事者。调查于2009年7月8日最后一次暂停。

4.4 缔约国称,Akmatov先生于下午3时被带至警局,此前警方接到其邻居多次报案称其盗走了邻居的房门。缔约国还称,在对Akmatov先生进行了“预防性工作”后,他在一份陈述上签了字,警方于下午7时将其释放,他于晚上9时45分返回住处。

4.5 缔约国还称,在调查Akmatov先生死因期间,一些警官接受了问询。他们证实,Akmatov先生于2005年5月3日上午9时被带至警局,并且当天获释,未在警方羁押期间遭到任何殴打。

4.6 缔约国还称,B.B.、Y.S.和G.B.等其他证人作证称,他们于2005年5月3日见到Akmatov先生离开警局,当时未见任何“明显可见的身体伤痕”。

4.7 缔约国指出,当局问询了60多名证人,进行了四次法医检查,还特地挖掘了遗体,但未能确定“涉嫌实施犯罪”的任何人。调查未能取得任何证据证明Akmatov先生受过警官殴打。

4.8 缔约国称,对Akmatov先生死因的调查“流于表面”,未能妥善记录证据,因此在调查的前四个月中无法确定肇事者,这也是为什么要在2005年9月24日暂停调查的原因。

4.9 2005年9月5日,一次尸检证实死因系脑部受到钝伤,但不能排除创伤不系“跌倒”所致的可能。尽管如此,调查员无法查明Akmatov先生是否的确跌倒以及事发地点。

4.10 2005年6月29日,当地警局局长Z.T.在Mirza-Aki附近与提交人发生“口角”,当时Z.T.“扭伤”提交人手指,造成“身体伤害”。2005年7月18日,奥什区域检察院对此事启动刑事调查。调查于2006年6月30日中断。

4.11 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律师于某日请求奥什市法院对死因重启调查。该请求于2011年1月11日被奥什市法院驳回,上诉于2011年2月15日再次被奥什区域法院驳回。缔约国还称,律师并未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就此裁决提起上诉。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在其2011年11月10日和2012年4月6日的信函中,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作出回应,称委员会应认定本来文可予受理。他提到了委员会在Akhad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及其他案件中的判例,认为监督复审程序本身是酌情启动的。

5.2 提交人重申其关于违反《公约》的立场。他称,其子受伤不可能由警方羁押期间酷刑以外的任何原因所致,酷刑正是其子最后死亡的原因。鉴于缔约国未对2005年5月3日发生的事件提出任何合理解释,事实非常清楚。2008年3月19日最后的法医复查证实,受害人受伤系坚硬钝器击打所致,“接触”时间就在“死前数小时”。

5.3 提交人还对缔约国关于Turdubek Akmatov于2005年5月3日下午3时许被带至警局的陈述表示异议。缔约国在其陈述中自相矛盾,称Akmatov于上午9时被带至警局,而这与Akmatov一家的证词一致。

5.4 他还称,缔约国未提供保障措施来保护其子生命。受害人未被提供律师,拘留情况未作登记,未被获准接受医生检查。以上失职情况为对其子施以酷刑并最终致死创造了条件。

5.5 提交人重申其关于缔约国未能进行有效调查并对酷刑作出补救的立场。尽管Akmatov先生一家四处努力要求认真调查Turdubek死因,但仍然一直得不到赔偿。缔约国从未切实尝试认定刑事责任,这使得无法从法律角度提出民事索赔。

5.6 提交人请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上述各项条款;设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Turdubek遭受酷刑致死的确切情况;敦促缔约国向受害人家人支付赔偿金;最后,敦促缔约国采取保障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1 2012年2月3日,缔约国重申其立场,称Turdubek Akmatov于下午3时许而不是上午9时许被拘留。证人N.T.和Y.S.两位警官证实了这一说法。Y.S.警官作证称,Akmatov先生在羁押期间未遭殴打,离开警局时“情况正常”,“身体可见部位没有受伤”。诚然,M.E.警官起初作证称目击Akmatov先生遭到殴打,但后来撤回证词,称当时为受害人父亲Suyunbai Akmatov所迫。M.E.警官还作证称案发当天自己甚至未在警局。

6.2 缔约国称,其他几位警官都见过Turdubek Akmatov, 并作证称他没有任何受伤,“不用他人帮助”便可行走。提交人关于这些警官迫于压力的断言没有证据支持,因为相关问询均由检察院的调查员进行。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的律师并未寻求对奥什市法院2011年1月11日命令和奥什区域法院2011年2月15日命令开展监督复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请求对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进行监察复审构成特别补救,但这取决于受理法院的酌处权,且缔约国必须证明此种请求在案件案情中很有可能促成有效补救。然而,缔约国尚未证明在涉及有效调查酷刑申诉的案件中请求最高法院开展监督复审程序的做法有过多大成效。有鉴于此,委员会裁定,《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禁止其审议本来文。

7.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了可受理之目的,已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所提出申诉。委员会宣布申诉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其子被羁押前身心健康,是由警方羁押期间所受虐待和酷刑致死,羁押期间未被安排会见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进行的多次尸检和检查提出了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受害人头部、胸部和手指受到多处挫伤、划伤和擦伤。相关检查还显示脑部、肺部、肾脏和脾脏遭到“坚硬钝器”所致重伤。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对警方羁押期间酷刑的指控没有进行充分调查,而且提交人之子死于酷刑。尽管M.E.警官作证称至少见到其中一名警官即N.T.于2005年5月3日在警局殴打受害人,而且尽管受害人死前不久曾指认Z.T.为所控犯罪的主要肇事者,缔约国仍未确定任何肇事者。尽管缔约国声称其调查机关已经问询了60多名证人并进行了四次法医检查,但它承认:调查的最初阶段流于表面;调查本身持续超过四年;证据未作妥善正确记录;调查最终中断。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其子生命遭到任意剥夺,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及关于生命权的委员会第6(1982)号一般性意见及其判例,即缔约国逮捕和拘留某人,即承担了关照其生命的责任,刑事调查和后续起诉都是诸如《公约》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受到侵犯时必须采取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即如调查显示某些《公约》权利遭到侵犯,例如第六条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虽然将违反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手段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但缔约国有责任竭诚并以迅速和彻底的方式调查对缔约国及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提出的所有控诉。

8.5 委员会还回顾指出,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事实问题方面的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在获取证据方面未必享有平等机会,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掌握相关资料。

8.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未能解释Turdubek Akmatov在警方长时间羁押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缔约国仅仅指出涉案警官对受害人进行了“预防性工作”,但未对此项“工作”的内容作出详细解释。缔约国并未提供涉及受害人的审问、审讯或陈述记录。不仅如此,缔约国称“60多名证人”为此接受了问询,但却没有提供警官及其他证人的陈述的副本。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Akmatov先生的登记记录,没有记录他在2005年5月3日的10小时拘留期间的行踪。

8.7 鉴于缔约国不能依据进行不力且没有结论的调查来驳斥提交人关于其子系羁押期间被殴致死的控诉,结合符合提交人对事件描述的法医专家意见所载材料,缔约国对任意剥夺Turdubek Akmatov生命负有责任,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8.8 委员会考虑到了这一事实,即进行的尸检和法医检查的结果与其他证据相符,表明提交人之子受过酷刑行为。委员会认为,结合本案案情,鉴于缔约国不能依据进行不力且没有结论的调查来驳斥提交人关于其子在警方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控诉,应充分重视提交人提出的控诉。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受害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

8.9 关于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以缔约国未能履行义务认真调查受害人死因和酷刑控诉以及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为由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指出其一贯的判例,即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都是诸如《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所保护的人权受到侵犯时必须采取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并未迅速和有效地调查酷刑控诉及此后死亡事件,而且不顾一些自证其罪的证人证词,仍未确定嫌疑犯。委员会为此指出,例如尽管Z.T.警官遭到了严重控诉,但从未受到指控。鉴于缔约国并未合理解释各阶段刑事调查结果存在的出入,以及为何被控诉的肇事者在遭到详细控诉后始终无一人受到指控或起诉,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能认真调查提交人之子死亡的案情以及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控诉,继而拒绝向提交人之子提供有效补救,即侵犯了其根据第二条第3款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9. 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本身以及与之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该条规定,缔约国要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了其他事项以外,对提交人之子死亡的确切情况开展新的、迅速的、公正的、有效的和彻底的调查,起诉肇事者,并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和适当的抵偿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包括为独立于任何相关刑事诉讼而获得民事赔偿消除障碍。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缔约国也已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