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报告*
1. 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四款,委员会可以《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为基础编写后续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即依照上述条款编写。
2. 本报告列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到的信息、委员会的评价及其在第一一七届会议期间通过的相关决定。载有委员会自2006年7月第八十七届会议以来采用的后续程序所有现有相关信息的一览表见以下网站:http://tbinter 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INT%2fCCPR%2fUCS%2f117%2f25037&Lang=en。
对答复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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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行动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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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答复大体令人满意 |
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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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已采取实质行动,但仍需增补信息 |
B2 |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仍需增补信息和措施 |
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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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已收到答复,但所采取的行动并不能落实相关建议 |
C2 |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相关建议无关 |
未与委员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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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限期内未收到任何答复,或是未就一个或多个具体问题作出任何答复 |
D2 |
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任何答复 |
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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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
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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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DEU/CO/6, 2012年10月31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11、第14和第15段 |
第一次答复: |
CCPR/C/DEU/CO/6/Add.1, 2013年10月21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14段[A];第11段[B1]和第15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二次答复: |
CCPR/C/DEU/CO/6/Add.2, 2014年7月15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11段[A];第15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三次答复: |
CCPR/C/DEU/CO/6/Add.3和CCPR/C/DEU/CO/6/Add.3/Corr.1, 2016年1月12日 |
第15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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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段:缔约国应修订其《庇护程序法》,准予对向任何受《都柏林II》约束国家的遣送下达暂停执行令。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通告,2013年1月之后该国是否将继续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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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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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暂停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至2015年1月的决定。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并重申如若希腊接收条件依然困难,请缔约国继续暂停向该国遣送寻求庇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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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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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方面的情况依然未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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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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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暂停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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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段: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据《公约》全面执行关于老人院内采用人身约束措施的法律条款,包括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监督、调查并按相称程度惩戒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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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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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补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展开调查并对违反护理院采用人身约束措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人施以适当惩处的情况提供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增补下列信息: (a)为确保保育设施和护理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了解采用人身约束措施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培训在内;以及 (b)展开调查并对违反护理院采用人身约束措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人施以适当惩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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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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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缔约国充实了CCPR/C/DEU/Q/6/Add.1号文件(第74段)所载的信息。Werdenflser Weg和ReduFix两组织就如何避免使用戒具提供培训;“优质护理基金会”发布了一份题为“防止护理设施中的暴力行为”的报告,并建立了一个提供相关信息的网站。 (b)缔约国重申了CCPR/C/DEU/CO/6/Add.2号文件(第19段)所载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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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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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补的培训相关信息,请缔约国就已接受培训的人员数量以及已开展培训活动的设施数量增补信息。委员会重申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展开调查并对违反护理院所采用人身约束措施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人施以适当惩处的情况,并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使用戒具情况的相关检查活动是例行进行,还是仅根据具体的投诉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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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中止。请缔约国增补的信息应纳入其下一份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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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份定期报告:2018年10月31日 |
第一〇七届会议(2013年3月)
中国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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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CHN-HKG/CO/3, 2013年3月26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6、第21和第22段 |
第一次答复: |
CCPR/C/CHN-HKG/CO/3/Add.1, 2014年3月25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6段[C1]、第21段[C1]和第22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二次答复: |
CCPR/C/CHN-HKG/CO/3/Add.2, 2015年3月30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6段[C1]、第21段[C1][C2][C2]和第22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三次答复: |
CCPR/C/CHN-HKG/CO/3/Add.3, 2016年1月11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6段[C1]、第21段[C2][C2]和第22段[C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6段:中国香港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优先事项,依照《公约》的规定,在今后的所有选举中实行普遍的和平等的选举制度。它应充分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权以及平等获得公共服务权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就如何实行普遍的和平等的选举制度并确保所有公民在新的选举制度中能够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计划。还建议考虑采取步骤,撤回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所作的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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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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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尚未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就通过普选制度选出立法会的具体方法提供信息。委员会请中国香港增补信息,说明通过修正案以允许普选行政长官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似乎未采取任何旨在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所作保留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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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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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广泛的公共磋商后,中国香港政府向立法会递交了关于2017年以前开始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一揽子方法提案(2017年提案)。立法会于2015年6月18日否决了该动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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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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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尚未作出于2017年进行普选的安排。委员会重申如下建议:中国香港应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所作的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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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段:中国香港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工人无论其移民身份均能享有基本权利,并建立负担得起的有效机制,确保追究虐待工人的雇主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考虑废除“两周制”(即外籍家庭佣工必须在合同结束两周内离开香港)和留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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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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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a):委员会注意到,有报道称发生涉及外籍家庭佣工的伤人和严重侵犯人身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不保留相关判决结果的数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请中国香港就发生的所有形式据称雇主虐待事件提供最新数据,包括起诉、定罪和判刑结果的相关统计数据。 [C2](b):请中国香港增补信息,说明专为确保就虐待情事(尤其是虐待外籍家庭佣工情事)追究雇主责任而实行的现有机制,包括旨在为举报虐待情事提供便利和旨在保护雇员免因投诉而受罚的现有机制。 [C2](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任何步骤废除留宿要求。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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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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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中国香港重申了CCPR/C/CHN-HKG/Q/3/Add.1号文件(第15.1至第15.5段)所载的信息; (c)中国香港重申了CCPR/C/CHN-HKG/CO/3/Add.1号文件(第8段)所载信息:政府不会提议废除住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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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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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a)(b):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尚未提供信息说明发生的所有形式据称雇主虐待事件的情况,包括起诉、定罪和判刑结果的相关统计数据。委员会重申请中国香港提供信息,说明专为确保就虐待情事追究雇主责任而实行的现有机制,包括旨在为举报虐待情事提供便利和旨在保护雇员免因投诉而受罚的现有机制。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2](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尚未采取任何步骤废除留宿要求。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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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段:中国香港应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RD/C/CHN/CO/10-13,第31段)加大努力,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团体协作,改进少数族裔和有移民背景的非华语学生的中文教学质量。中国香港还应加大努力,鼓励将少数族裔学生纳入公立学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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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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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欢迎中国香港为将少数族裔纳入公立学校教育体系而付出的努力,并请中国香港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所采取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学习架构”,包括: (a)参与相关课程的非华语学生及其课上进展情况的相关统计数据; (b)针对“学习架构”的成效所进行的评价;以及 (c)教育局内部监测小组有关“学习架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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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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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重申了CCPR/C/CHN-HKG/CO/3/Add.1号文件(第12段)所载的信息:政府将继续监测进展情况并完善实施工作。中国香港的下一份定期报告将提供更多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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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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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中国香港未提供任何新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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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通知中国香港后续程序至此中止。请中国香港增补的信息应纳入其下一份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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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份定期报告:2018年3月30日 |
第一〇八届会议(2013年7月)
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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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CZE/CO/3, 2013年7月24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5、第8、第11和第13(a)段 |
第一次答复: |
CCPR/C/CZE/CO/3/Add.1, 2014年11月3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5段[B2]、第8段[A][B2][A][B2]、第11段[B2][C1][B2][C1]和第13(a)段[A]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二次答复: |
CCPR/C/CZE/CO/3/Add.2和CCPR/C/CZE/CO/3/Add.2/Corr.1, 2016年1月12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5段[B2]、第8段[A][B2][A][B2]和第11段[B1][C1][C1][B1]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5段: 缔约方应该授予公共维权员一个更充分地增进和保护人权或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这一目的的综合任务,以便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负有广泛人权任务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向它提供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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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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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应就《公共维权员法》修正案的实施情况以及该修正案是否符合《巴黎原则》增补信息。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公共维权员获得财政和人力资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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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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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重申了CCPR/C/CZE/CO/3/Add.1号文件(第2至第8段)所载的信息:目前正在议会讨论的《公共维权员法》修正案拓展了公共维权员的权限,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2014年,公共维权员办公室的预算是1.07亿捷克克朗;2015年拟划拨的预算大致持平。2014年,公共维权员办公室雇用了123位雇员;2015年约有130位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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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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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公共维权员法》修正案即将获得通过的信息以及有关公共维权员办公室资金和人力资源状况的信息。委员会重申请缔约国就该修正案的内容及其获得通过方面的进展情况提供最新信息,并就预算和员额配置是否充足提供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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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段:缔约国应该加紧努力,通过以下方式打击对罗姆人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行为: (a)制定明确的标准并为反对种族主义的提高认识运动调拨充分的资源,以便在学校中间针对青年,而且通过媒体和政治舞台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多样性的容忍; (b)积极行动起来,通过象征性行为,促进对罗姆人文化和历史的尊重,例如将设在Lety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罗姆人集中营遗址上的养猪场搬离; (c)加紧努力,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受到培训,能够侦查出于仇恨和种族动机的犯罪; (d)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防止种族主义攻击,并确保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受到彻底调查和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处以适当的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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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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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缔约国应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就“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运动”以及由欧洲经济区和挪威赞助、计划于2014年至2016年开展的项目的影响增补相关信息。 [B2](b):缔约国应提交信息,说明促进对罗姆人历史和文化的尊重的罗姆人融入战略的进展情况,以及为确保将Lety集中营遗址上的养猪场搬离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A](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机构举措,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侦查出于仇恨和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缔约国应就所开展的培训及其频率提供进一步信息。 [B2](d):委员会注意到围绕极端主义进行的培训、为侦查极端主义相关罪行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于2013年生效的第45/2013号《犯罪受害人法》。但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针对犯罪人的调查、起诉和制裁最新相关统计信息;防止种族主义攻击方面的更多信息;与仇恨和种族有关的罪行受害人获得适当赔偿情况的相关信息。委员会重申其有关定罪后判刑以及赔偿受害人方面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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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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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2015年2月,捷克政府批准了“罗姆人融入战略(2014年至2020年)”。该战略的实施处于初期阶段。该战略有四个基本目标:保护罗姆人的文化遗产,并支持研究活动;支持使用罗姆语言;永久怀念罗姆大屠杀的受害者,保住一个向罗姆大屠杀受害者致敬的庄严之地;为传播有关罗姆少数民族、文化与现状、传统以及见解的公正信息创造条件。 缔约国重申CCPR/C/CZE/CO/3/Add.1号文件(第14段)所载有关罗姆人融入问题的信息。 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部长将鼓励与专家、罗姆民间社会和罗姆大屠杀幸存者进行对话。将与罗姆文化博物馆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协作,发布罗姆大屠杀的相关信息。正如CCPR/C/CZE/CO/3/Add.1号文件(第15段)所述,会作出努力,将位于罗姆集中营遗址附近的养猪场搬离。 (c)正如CCPR/C/CZE/CO/3/Add.1号文件(第16段)当中已经指出的那样,司法学院提供有关极端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培训。2014年,该学院围绕与极端主义有关的主题组织了15场研讨会,其中2场专门讨论打击极端主义工作。2015年,组织了2场有关极端主义的研讨会。9个活动中共有402人参与。其他活动尚待举行。 还对警察进行了打击极端主义方面的培训(见CCPR/C/CZE/CO/3/Add.1, 第17段)。2014年培训了175人。 诸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组织也在教育方面进行协作。 (d)2014年,有5,100多万捷克克朗用于在170多个城市开展的265个预防犯罪项目。缔约国具体提到了2个旨在提高安全性和保持公共秩序的项目:“预防犯罪协理员”(见CCPR/C/CZE/Q/3/Add.1, 第27段)和“住房管理员-防范性执法官”。缔约国就受害者赔偿问题提供了统计信息,但上述统计信息未按罪行类型分类,而缔约国表示没有可能提供更详尽的信息。 有关个案判决和损失赔偿的信息未集中存档。缔约国就2起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案件提供了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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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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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此前就所采取的措施提供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就“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运动”以及欧洲经济区和挪威所赞助项目的影响提供相关信息。 [B2](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旨在鼓励罗姆人融入社会和鼓励欣赏罗姆人历史和文化的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落实上述计划的进展情况以及上述计划的供资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委员会重申其如下建议:Lety罗姆人集中营遗址的养猪场应该搬离。 [A](c):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培训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使其能够侦查出于仇恨和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 [B2](d):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尤其是未能提供调查、起诉和惩处极端主义或仇恨犯罪实施者以及向此类罪行受害者提供赔偿方面的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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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段:缔约国应该: (a)考虑针对过去曾经被强迫绝育及其诉求已经失效的受害者建立一个赔偿机制; (b)确保向被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使她们能够考虑向法庭提出诉求; (c)对可能的胁迫性绝育的实施者提起刑事诉讼; (d)监督《特定保健服务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取得在保健机构寻求绝育的妇女,特别是罗姆人妇女的充分和知情同意方面遵守所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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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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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出台非法绝育受害者赔偿问题特别法律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C1](b):缔约国似乎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确保向被强迫绝育的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咨询。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新的法律援助综合制度提供相关信息。 [B2](c):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针对涉嫌实施非法绝育者提起的58起刑事案件未能定罪。委员会请缔约国就2013年8月以来针对涉嫌实施非法绝育者提起的刑事案件数量和定罪数量提供最新的统计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d):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确保在实施绝育手术前按照相关程序获得妇女的充分、知情同意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对所实施的绝育手术进行监测的情况以及监测的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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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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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于2015年9月就非法绝育受害者赔偿议案进行了辩论,最终驳回了该议案。被强迫绝育受害者的主要补救措施是保护人权诉讼。受害者可藉该诉讼争取获得金钱和非金钱形式的损失赔偿。获得金钱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若原告对诉讼时限已过不负有责任,法院可能会允许提起已丧失时效的诉求。最高法院于2011年和2014年准予2起遭非法绝育者原本会因适用诉讼时效而利益受损的案件得到解决。 (b)新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正在建立过程中(见CCPR/C/CZE/CO/3/Add.1, 第31段)。 (c)遭非法绝育者的所有案件均已得到妥善复审。诉讼随着终审判决下达而结案。 (d)缔约国重申了CCPR/C/CZE/CO/3/Add.1号文件(第31段)所载的信息。 鉴于绝育手术相关同意书必须保留在病人的病历当中,当局可以很容易监测医生是否履行了提供信息和获得同意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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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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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a):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非法绝育受害者赔偿议案已遭驳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补救提供的信息,包括未适用诉讼时效的2起案件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适用诉讼时效的标准;提出不适用诉讼时效要求的绝育案件的数量;未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数量。 [C1](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处在新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过程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任何相关进展提供最新信息,并就新制度获得通过的预计时间表提供信息。 [C1](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针对可能曾胁迫他人绝育者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1](d):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确保在绝育手术前获得知情同意的程序提供信息,但是请缔约国增补信息,说明核查病人病历以确保相关同意表已经签署并已纳入病人病案的频率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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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函中体现委员会的评价。 下一份定期报告:2018年7月26日 |
第一〇九届会议(2013年10月)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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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BOL/CO/3, 2013年10月29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12、第13和第14段 |
第一次答复: |
CCPR/C/BOL/CO/3/Add.1, 2015年2月13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12段[C2][D1][C2][C2]、第13段[C2][D1][D1][B2]和第14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二次答复: |
2015年9月29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12段[C1][C2][C2][C1]、第13段[D1][B2][C2][B1]和第14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12段:缔约国应当: (a)积极调查有关时期的侵犯人权问题,以查明和起诉责任人,并相应地惩罚他们; (b)确保武装部队充分配合调查,并及时移交其掌握的所有资料; (c)修改关于索赔所针对行为的证据标准,以免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建立一个上诉和申诉审查机制;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确保受害者收到裁定给他们的全部赔偿额; (d)如《第2640号法令》所规定的那样,保证人民能够有效享有充分的补救权利,包括心理照料和咨询,并且尊重历史记忆。应特别关注性别平等问题和地位弱势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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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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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a):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新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提议设立的真相委员会的情况、其设立获得通过方面的进展情况、针对1964年至1982年间事实政权下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所进行的调查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以及民间社会参与起草该法案的情况。缔约国还应提供信息,说明自2013年以来在查明1964年至1982年间事实政权下实施的侵犯人权情事责任人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起诉和惩处的情况,包括对Teoponte和Estrada案件展开调查的计划。关于Teoponte一案,请缔约国就2014年6月发现的可能系万人坑址的地区提供信息,并说明那里是否已开始挖掘工作。 [D1](b):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可获得军事档案中所载的信息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司法令采取的措施;为确保武装部队在提供所掌握的资料方面更加合作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2](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旨在修改索赔所针对行为的证据标准、建立申请的上诉和复审机制以及提供所需资源以确保受害者收到裁定给他们的全部赔偿额的行动。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2](d):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信息来说明为向1964年至1982年间事实政权下实施的侵犯人权情事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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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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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议设立的真相委员会相关法案草案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众议院审议(见CCPR/C/BOL/3和CCPR/C/BOL/CO/3/Add.1)。 关于Teoponte一案,于2015年9月进行了勘察,以对条件进行评估并开始挖掘工作。挖掘将以此次勘察的结果为基础。 关于Estrada一案,于2011年对证人进行了访谈并开展了挖掘工作,无果。 (b)缔约国重申了CCPR/C/BOL/Q/3/Add.1号文件(第54和第58段)所载的信息。 (c)缔约国重申了CCPR/C/BOL/Q/3/Add.1号文件(第52和第59段)和CCPR/C/BOL/CO/3/Add.1号文件所载的信息。 (d)缔约国援引《第2640号法令》(2004年),其中规定用于赔偿的财政资源将以如下方式提供: (一)20%来自国库;以及 (二)80%来自私人和国际捐款。《第238号法令》(2012年)已授权划拨上述20%。尽管司法部作出了努力,但还是没能获得私人和国际捐款。《第2640号法令》没有规定支付余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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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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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Teoponte一案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就Estrada一案、设立真相委员会以及调查和起诉过去的侵犯人权情事提供新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并重申此前提出的请缔约国增补信息的要求。 [C2](b)(c):缔约国未提供新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d):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通过《第2640号法令》(2004年)建立的进程集齐用于赔偿的总额。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向1964年至1982年间事实政权下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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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段:缔约国应修改军事刑法的现行规则,使军事法院不再管辖人权侵犯案。它也应修订刑法,包括一个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和4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受指控的酷刑或虐待行为立即得到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以及相称于罪行严重性的惩罚、并且受害者获得适足的补偿和保护。缔约国应加快采取必要措施,以设立关于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并确保为该机制提供足够的资源,使之能够有效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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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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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答复与委员会的建议不相关,且委员会的建议尚未落实。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D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增补任何信息。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纳入一个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和第4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酷刑定义。 [D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来确保:所有据称发生的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均得到及时的调查;酷刑或虐待行为实施者遭到起诉,并被施以罪有应得的惩处;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救和保护。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并请缔约国就过去两年间对酷刑或虐待行为实施者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数量提供信息。 [B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防止酷刑局,但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防止酷刑局的结构;该局在调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权限范围;为确保该局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而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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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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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提供任何信息。 (b)一部修订《刑法》的法律草案现正在辩论过程中。有关酷刑定义的条款草案符合《禁止酷刑公约》。 (c)未提供任何信息。 (d)缔约国就防止酷刑局的结构、权限范围、独立性和自主权提供了信息。该局是一个权力下放的机构,并作为这种机构,拥有行政、财政、司法和技术上的自主权。该局是司法诉讼中的当然原告,负责跟进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相关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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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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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a):缔约国未就为修改军事刑法细则所采取的措施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2](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刑法》修正案提供的信息,并请缔约国就进展情况以及民间社会在该进程中的参与情况提供更多信息。 [C2](c):委员会注意到,除防止酷刑局的相关信息外,缔约国未就为确保所有据称发生的酷刑或虐待行为得到及时调查、实施者遭到起诉和惩处、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而采取的措施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1](d):就防止酷刑局而言,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并请缔约国提供以下信息: (一)首席行政主管的提名; (二)防止酷刑局是否建立一个负责接收和调查酷刑控诉的独立机制; (三)防止酷刑局是否曾经或有计划作为当然原告参与,以及该局曾跟进的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以及 (四)为防止酷刑局划拨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及上述资源是否足以使该局得以履行其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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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段:缔约国应加快审理2008年在潘多省和苏克雷城发生的种族暴力事件,以杜绝普遍的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还应当对所有受害人给予充分的补救,包括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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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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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潘多省和苏克雷城案件提供的信息,并请缔约国就上述诉讼提供最新信息。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给予所有受害人充分的补救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卫生和体育部在《全国精神健康计划(2009-2015年)》之下实施的项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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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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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重申了CCPR/C/BOL/CO/3/Add.1号文件所载的信息。 两名被告被判处两年监禁,后获司法赦免。 缔约国就《全国精神健康计划(2009-2015年)》提供了大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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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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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潘多省和苏克雷城案件以及《全国精神健康计划(2009-2015年)》提供的信息,但请缔约国增补以下信息: (一)继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结论性意见(CCPR/C/BOL/CO/3)后缔约国所采取的行动;以及 (二)为给予所有受害人充分的经济赔偿而采取的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函中体现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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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份定期报告:2018年11月1日 |
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
美利坚合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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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USA/CO/4, 2014年3月26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5、第10、第21和第22段 |
第一次答复: |
2015年4月1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5段[B2][C1][C1][B1]、第10段[C1][C1]、第21段[B2][C2]和第22段[B2][C1][C1][D1][C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二次答复: |
2015年10月12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5段[B2][D1][D1][C2]、第10段[C2][C2]、第21段[B2][C1][B1]和第22段[B1][B1][D1][B2][D1]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5段: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非法杀人、酷刑或其他虐待、非法拘留或强迫失踪案件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和惩治行为人、特别是指挥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应当确定那些为显然非法的行为提供合法借口的人员的责任。缔约国还应考虑将“指挥责任”理论充分纳入刑法,并将参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有关中情局秘密拘留方案的报告解密并公之于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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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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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就执法官员近期遭起诉以及来自美国黑水公司的四名承包人因其在伊拉克犯下的罪行被定罪所提供的信息,请缔约国就担任指挥职位的美国政府工作人员因在国际行动中或作为美国拘押和审讯方案的组成内容而犯下的罪行被调查、起诉或定罪的情况提供信息。委员会还对有报告称目前和曾经关押于关塔那摩的人员被剥夺了就遭美国拘押期间发生的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情事寻求司法补救的能力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b):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了确定为明显非法行为提供合法借口者的责任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行动将国际法下罪行的指挥责任理论纳入其刑法。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1](d):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解密并公布了参议院情报委员会500多页的中情局秘密拘留方案相关报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还有6,000多页仍属机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部尽管可以阅读报告全文,却不打算重启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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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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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缔约国将继续针对所有关于在国际行动期间犯下罪行的可信指称展开调查,并起诉此类罪行的责任人。 缔约国就2015年3月提交上一份后续报告以来对非法杀人、不合理地使用武力和虐待被拘留人员等行为的定罪情况提供了详细信息。缔约国还就为弥补警察的不当行为模式或不当做法而达成的、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提供了详细信息。缔约国提供了在国家层面以赔偿形式为侵权行为受害人提供切实补救的实例。 (c)未提供任何信息。 (d)司法部在参议院情报委员会的机密报告中未发现任何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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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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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非法杀人、不合理地使用武力和虐待被拘留人员问题提供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担任指挥职位的美国政府工作人员因在国际行动中或作为缔约国拘押和审讯方案的组成内容而犯下的罪行被调查、起诉或定罪的情况提供更多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有报告称目前和曾经关押于关塔那摩的人员被剥夺了就遭美国拘押期间发生的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情事寻求司法补救的能力提供更多信息。 [D1](b):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采取何种措施来确定为明显非法行为提供合法借口者的责任提供更多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D1](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采取何种行动将国际法下罪行的指挥责任理论纳入其刑法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2](d):缔约国未就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关于中情局秘密拘留方案的报告增补信息,也未就司法部重启调查的计划增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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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有效保护生命权的义务,特别是应当: (a)继续努力有效遏制枪支暴力,包括继续实行要求对所有私人火器转让进行背景核查的立法,防止被确认为系联邦法所禁止的个人拥有武器,并确保严格执行1996年《家庭暴力罪犯枪支禁令》(拉丁堡修正案); (b)审查“不退让”法,消除影响深远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为自卫使用致命武器时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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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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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a):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裁定支持一项禁止家庭暴力实施者拥有枪支的联邦法律,请缔约国就审议缔约国报告以来所采取的新措施提供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b):就“不退让”法而言,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实行联邦制度,但委员会请缔约国就采取何种措施落实相关建议提供信息。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不退让”法所提供的豁免权在某些领域有所扩展。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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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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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现任政府支持推出旨在减少枪支暴力事件发生率的法律法规,并敦促国会考虑相关立法提案。 (b)美国民权委员会尚未完成2013年5月针对多部州法律下的“不退让”规定启动的审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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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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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支持推出旨在减少枪支暴力事件发生率的法律法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委员会审议缔约国2015年3月的后续报告以来,缔约国似乎未采取任何措施。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2](b):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完成2013年启动的“不退让”法律审查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就美国民权委员会审查活动的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并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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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段:缔约国应加快所指定被拘留者的移交工作,包括向也门移交,并加快对关塔那摩湾被拘留者的定期审查进程,确保要么对其进行审判,要么将其立即释放,并关闭关塔那摩湾设施。缔约国应终止不经指控或审判的行政拘留制度,确保通过刑事司法系统而不是军事委员会来处理关塔那摩和阿富汗军事设施中被拘留者的刑事案件,并确保为这些被拘留者提供《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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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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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加快对关塔那摩湾其余在押人员的审查和移交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按照目前的进度,所有在押人员的审查听证会直至2020年才能完成。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关塔那摩在押人员的移交和审查工作以及被关在那里的人员的拘押状态提供最新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C2](b):委员会注意到,继续有人在未经指控或审判的情况下被行政拘留在关塔那摩湾,很多情况下拘留超过十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计划继续由军事委员会起诉关塔那摩被拘留人员,与委员会的建议背道而驰。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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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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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塔那摩湾的被拘留人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对其遭拘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自缔约国于2015年3月提交第一份后续报告以来,又有8名关塔那摩被拘留人员被移交。此外,自2015年3月以来,定期审查委员会举行了8次听证,从而使听证总数上升到22次。留在关塔那摩的114名被拘留人员中,有54人现为指定移交人员;其余的60人中,有10人面临着正式指控,正在等待判决或等待服刑,其余的50人依然符合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条件。 2015年6月,国务卿宣布新任命一位国务院关停关塔那摩特使。该特使将领导正在开展的外交接触活动,以便及时关停关塔那摩的拘押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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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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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留在关塔那摩湾的被拘留人员的审查和移交工作提供的最新信息,但委员会仍对上述审查的进度感到关切。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就采取何种措施加快对被拘留人员的听证和移交提供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b):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提供的有关被拘留人员有可能就其遭拘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有人在未经正式指控或审判情况下遭行政拘留的问题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关塔那摩被拘留人员继续由军事委员会起诉的问题提供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1](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推进关停关塔那摩湾设施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新任命一位国务院关停关塔那摩特使。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该举措的进展情况提供最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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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段: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美国境内外开展的监控活动符合其根据《公约》、包括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应采取措施,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与通信受直接监控者的国籍或所在地无关; (b)确保对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权利的干涉得到法律授权,这些法律应当:(一)可以公开查询;(二)包含确保为特定合法目的收集、获得和使用通信数据的条文;(三)足够准确,并详细说明允许此类干涉的确切情况、授权程序、可监控人员的类别、监控期限、使用和储存所收集数据的程序;(四)提供有效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c)改革对监控活动的现行监督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包括规定司法部门可介入监控措施的授权或监测,并考虑规定强大和独立的监督授权,以防止滥用权力; (d)避免强制第三方保留数据; (e)确保滥用权力情况下受影响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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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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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其监控活动符合第十七条而采取的行政措施,请缔约国就为确保通过法律提供上述保障而采取的立法措施提供信息。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无法妥善保护第十七条所保障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对隐私权的干涉须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 [C1](c):自2014年3月以来,似乎未采取任何措施使司法部门介入监控措施的授权和监测工作,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来规定强大和独立的监督授权。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C1](d):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停止强制第三方保留数据的做法。 [D1](e):未就滥用权力情况下受影响者获得补救的问题提供任何信息。 [C2](f):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委员会就美国境外进行的监控行为提供信息的要求作出答复,请缔约国就此提供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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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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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缔约国于2015年6月颁布了《美国自由法案》,对其监控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并提高透明度。 该法案规定,《外国情报监视法》或外国情报监控法院涉及对法律进行重大或新颖解读的意见书应予解密,若意见书解密不可行,则应将其摘要解密。该法案扩大了政府向公众汇报的义务,并要求司法部监察长和情报部门监察长对利用《外国情报监视法》所授予的权限要求出具有形材料的情况和成效进行审查,包括对“最小化程序”进行审查。 (e)缔约国重申CCPR/C/USA/4号文件所载信息。权益受到侵害者可以相关信息系非法获得或监控行为与授权令不符为由,要求不予采信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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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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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a)(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15年《美国自由法案》,并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该法案在确保对隐私权的干涉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方面的实施情况和成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确保缔约国在境内外的监控活动符合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 [B1](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称,《美国自由法案》规定由外国情报监控法院在监控措施的授权和监督方面进行司法介入,且该法案要求司法部监察长和情报部门监察长审查该法案所授予权限的使用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就2015年《美国自由法案》的适用情况提供信息。 [D1](d):缔约国未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停止强制第三方保留数据的做法。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2](e):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滥用权力情况下受影响者获得补救问题提供的信息,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结合近期通过的2015年《美国自由法案》,详细说明所述的各种途径。 [D1](f):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美国境外的监控活动提供信息,并重申请缔约国就此提供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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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函中体现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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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份定期报告:2019年3月28日 |
拉脱维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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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LVA/CO/3, 2014年3月25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15、第19和第20段 |
第一次答复: |
CCPR/C/LVA/CO/3/Add.1, 2015年11月24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15段[B2][B2][C1]、第19段[B1][B2][B2]和第20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15段: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第十条确保对囚犯的保障措施; (b)采取更多步骤,改善警方、还押和监狱设施的物质条件,包括空间条件; (c)提供充分的监管人员,以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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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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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缔约国重申CCPR/C/LVA/3号文件(第275、第288、第305、第325和第327段)所载的信息。 缔约国援引2014年1月通过的第25号条例。该条例旨在确保所有被定罪者和还押人员均可获得免费医疗。 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分开关押,其关押设施的安保措施更加严格。这些囚犯参与某些社交活动。 根据第283号条例(2015年),官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后,方能采取特别措施。服终身监禁刑期的囚犯只有在被视为可能造成危险时,方允许对其使用手铐和脚镣。 (b)缔约国详细阐述了CCPR/C/LVA/3号文件(第311段)和CCPR/C/LVA/Q/3/ Add.1号文件(第126至第128段)所载的有关物质条件的信息。2015年1月,拉脱维亚开始了修缮十来个警局拘押设施的进程。 于2014年重修或重建了10所监狱和1所青少年惩教设施。监狱的物质条件正在不断改善。 缔约国重申了CCPR/C/LVA/Q/3/Add.1号文件(第129段)所载的信息。 (c)若狱警认为某囚犯遭受了暴力,则必须向监狱的医务部门报告。监狱长将展开调查,若有法律依据,将启动刑事诉讼。 在监狱内增设了视频监控摄像头,用以监控走廊和公共区域。2014年,在里加中央监狱增设了安保视频摄像头。 2014年间,有21名狱警接受了培训,包括有关防范暴力风险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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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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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包括2015年6月通过的旨在减少使用戒具的第283号条例的相关信息。但是,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使用戒具情况的频率和所适用的标准提供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自2014年3月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缔约国为根据《公约》第十条确保囚犯有保障采取了何种措施。 [B2](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修缮警局和青少年拘押设施以及监狱提供的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具体信息,说明继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缔约国采取了何种措施来改善空间和物质设施,包括修缮的性质以及所涉及的拘押空间数量。 [C1](c):委员会对缔约国未就采取了何种措施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供信息感到遗憾,请缔约国提供上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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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段:缔约国应: (a)加强战略,打击种族动机的罪行,制止在政界和媒体中使用种族主义言论; (b)落实旨在打击种族动机罪行的刑法条款,对犯罪者给予适当的处罚,为仇恨犯罪的报告程序提供便利; (c)将基于性取向或性身份煽动暴力行为的做法界定为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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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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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于2014年6月通过了一份资讯报告,其中要求对《刑法》作出几项修正,范围涵盖诸如网上仇恨犯罪和国家官员出于仇恨的行为等问题。于2014年9月对《刑法》第48和第78条作出了修正。 关于媒体中的种族主义言论问题,缔约国重申了CCPR/C/LVA/3号文件(第470段)所载的某些信息。 于2014年9月对《广告法》的条文进行了修正,就该法的监督工作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广告法》禁止鼓吹暴力和宣扬战争,还规定不得煽动以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其他信仰、民族出身、社会出身、经济地位或其他因素为由的歧视。此外,文化部于2014年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制定媒体政策指导准则。政府还主办旨在打击歧视和促进宽容的项目,其中包括称为“不同的人们”的方案。 (b)2014年,针对据称犯下的《刑法》第78条(煽动民族、族裔或种族仇恨或敌意)之下罪行提起了89项刑事诉讼。 最高法院2014年的一项裁定确定,利用自动数据库煽动种族仇恨者可判定第78条之下罪名成立,即使其行为并未导致某一具体人员受到伤害。 (c)于2014年9月对《刑法》第150条(煽动社会仇恨和敌意)作出了修正,将煽动出于性别、年龄、残疾或任何其他因素的仇恨并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对第150条的解释范围很广,足以将性取向涵盖其中。若涉及使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则量刑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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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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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修正法律和制定战略。但是,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上述措施的影响以及为反对政治生活中使用种族主义言论采取了何种措施提供信息。 [B2](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刑法》第78条实施情况提供的信息,但请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出于种族动机犯罪行为的相关控告、起诉、判刑和判予赔偿的数量增补统计数据,并就此类犯罪行为的动机以及为协助举报此类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措施提供信息。 [B2](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刑法》第150条作出修正,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将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煽动暴力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请缔约国就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实施的罪行适用第150条的情况提供信息,并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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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段: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向拉脱维亚语作为教学语言过渡对少数民族产生的负面影响,弥补某些专题缺乏教科书以及非拉脱维亚教师缺乏拉脱维亚语的高质量教材与培训的问题。缔约国还应进一步采取步骤,支持在少数民族学校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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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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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重申CCPR/C/LVA/Q/3/Add.1号文件(第166段)和CCPR/C/LVA/3号文件(第565段)所载的信息。 拉脱维亚语言署致力于既为教师又为学生提供用于教授和学习拉脱维亚语的各种初级材料。自2015年开始,上述材料还将涵盖其他语言能力水平。 2014至2015学年约有56,400名学生入读了采用少数民族教学课程的教育机构。所有采用少数民族教学课程的教育机构均必须教授一门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学必修科目。少数民族学校的学生有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通过终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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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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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语言和职业发展课程以及教学材料提供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拉脱维亚语言署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各种拉脱维亚语初级教学材料的举措,但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该国自委员会通过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以来采取的步骤,包括按照所提及的每个方案培训的人数。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支持教授少数民族语言采取了何种措施。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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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函中体现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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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份定期报告:2020年3月28日 |
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
斯里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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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LKA/CO/5, 2014年10月27日 |
所涉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
第5、第14、第15和第21段 |
第一次答复: |
2015年10月16日和2016年6月7日 |
委员会的评价: |
第5段[B1][B2][B1]、第14段[C1][B1]、第15段[B2][B2]和第21段[B2]需增补相关信息 |
第5段:缔约国应当: (a)废除《宪法》第18号修正案; (b)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以透明和公正的程序任命司法机构和其他独立机构成员; (c)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保护司法机构成员免受包括来自缔约国行政和/或立法机构的不正当影响、诱惑、压力、威胁或干扰。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有关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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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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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宪法》第19项修正案于2015年5月获得批准。该修正案对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施加了限制,设立了国家采购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和审计服务委员会,并加强了各独立委员会。该修正案明确承认了知情权。 (b)宪法委员会负责就九个独立委员会的任命事宜向总统、各位主席以及体现斯里兰卡社会多元性的各位委员提出建议。 (c)第19项修正案强化了司法系统以及司法服务委员会的独立性。《宪法》第111C条规定,干预司法系统属犯罪行为。凡经高等法院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审判认定干预司法罪名成立者,可处以最高一年监禁或/及罚款,并可被取消选举人资格最高达七年――既取消投票资格,又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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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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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了第19项修正案,但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该国是否废除了第18项修正案引进的所有有争议的条款,尤其是有关司法系统成员的解职或任命问题的条款。 [B2](b):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限制总统的自由裁量权和提高各独立机构成员任命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任命和解职的标准,尤其是司法系统成员的任命和解职标准。 [B1](c):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加强司法系统独立性而采取的行动,请缔约国提供以下信息: (一)司法服务委员会的职责和授权; (二)第19项修正案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 (三)针对2013年1月首席大法官遭弹劾事件采取的后续行动。该事件所发生的情势令人对该国是否奉行正当程序和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产生严重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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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迅速、透明和公正的方式,大力调查所有有关非法使用武力和侵犯生命权的指控,目的在于对责任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并向受害者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补救。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执行汲取教训与和解委员会关于通过独立的调查机制,对有关严重侵犯国际法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必要性的建议。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调查所有有关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 (b)关于在穆图尔和亭可马里镇发生的屠杀,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件,应考虑允许证人在安全和秘密地点通过视频连接作证,以便利调查并适当顾及保护证人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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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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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已在其首次独立日演讲中,承认自本国独立以来曾发生悲剧事件,并强调了康复、团结与和解的必要性。 针对因据称从事恐怖活动而被捕关入拘留营者的刑事诉讼正在加速进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被关押者家人有接触上述在押人员的机会。 缔约国就拟予采取的措施提供了信息,其中包括按照国际标准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设立一个“真相、正义、和解与不再重演委员会”和一个失踪人员事务办公室。 于2015年3月着手对亭可马里一案进行调查。已传讯所有可以找到的证人并记录其证词。已正式传讯现居海外的证人到地方法院的调查工作中作证。已针对斯里兰卡警方特种部队的13名成员提起刑事诉讼,且亭可马里地方法官正在进行审前非简易程序调查。迄今为止已呈交了25位证人的证词,有8位证人(其中包括2位在该事件中幸存但负伤的男孩)据信居住在海外,但在其已知地址联系不上。关于反饥饿行动组织17名救援人员死亡事件,自2015年1月以来,刑侦局已讯问并记录了18名军方人员的陈述。2015年12月,刑侦局又记录了32名军人的陈述,其中包括事件发生之日被派往穆图尔增援的第一突击队的指挥官。 2015年的第4号《协助和保护罪行受害人与证人法》为证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中包括机场到机场的安保措施,以及从斯里兰卡境内某个经认可的“偏远地点”通过音频-视频连线作证而不必亲自出庭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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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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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a):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落实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权利以及为保证侵权情事不再重演而设想的计划,但请缔约国就上述计划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情况或设想的实施时间表提供最新信息。委员会重申其相关建议。 [B1](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亭可马里案和反饥饿行动组织案以及就视频连线作证提供的信息,但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使海外证人得以从斯里兰卡境外的安全、秘密地点通过视频连线作证采取了何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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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段:缔约国应当: (a)迅速调查、起诉和惩罚实施强迫失踪者,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确定失踪人员的下落; (b)确保家庭了解失踪人员所在地点或身份的权利,包括确保对有关失踪人员的指控进行调查的总统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给予充分的法律权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使其能够以独立、及时和有效的方式开展业务,确保适当的证人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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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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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有意尽早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失踪人员相关控诉总统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已提交给总统,很快将与乌达拉伽马(Udalagama)委员会的报告一并递交议会。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移交给政府的5,750起案件中,截至2015年9月有1,688起已经理清。已采取步骤处理其余的案件。工作组计划于2015年11月9日至18日访问斯里兰卡。政府已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建立法定机制,其中包括一个负责解决失踪人员相关关切问题的失踪人员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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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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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理清强迫失踪案件而采取的举措,但请缔约国增补以下信息:(a) 任何新发现的上一次冲突中发生的失踪人员或强迫失踪案件;(b) 对犯罪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案件数量;以及(c) 工作组2015年访问的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该国针对帕拉纳伽马(Paranagama)委员会和乌达拉伽马委员会的报告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B2](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设立失踪人员事务办公室,请缔约国就这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缔约国为以透明、公正的方式确保家人有权了解失踪人员下落,以及为确保妥善保护证人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该国为确保给予失踪人员相关控诉总统调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以充分的法律权限和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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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段:缔约国应停止任何构成对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人的恫吓和骚扰的措施,确保对这一权利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缔约国应大力调查所有威胁和攻击新闻记者、律师、神职人员、政治活动分子、非政府组织成员和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对犯罪者追究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能够自由地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应保护这些个人或组织不因提供这类信息而遭到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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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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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已采取行动取消对网站和媒体机构的限制,对新闻网站施加的一切限制已于2015年1月撤销。缔约国还撤销了对新闻记者(包括外国新闻记者)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走访和报道问题的限制,并已采取行动邀请流亡记者归国。正在对据称记者遭谋杀或失踪的案件进行调查。记者Prageeth Ekmaligoda失踪一案的几名嫌疑人已被逮捕,Lasantha Wickrematunge遭暗杀一案的调查工作也已经重启,并坚决承诺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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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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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取消对网站和媒体的限制,但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所收到的控告数量,以及缔约国采取了何种行动调查记者、律师、神职人员、政治活动人士、非政府组织成员和人权维护者遭受骚扰和攻击的案件,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并向受害人提供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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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函中体现委员会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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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份定期报告:201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