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8/D/2107/201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Decem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

关于第2017/2011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Vyacheslav Berezhnoy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2009年9月26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1年9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2016年10月28日

事由:对少年的非法拘留和不公正审判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少年司法;监护人/监护;公正审判――法律援助、公正审判――不应有的拖延,被迫认罪

《公约》条款:第九条第1、2、3和第4款;第十条第2款(乙)项;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乙)、(丙)、(庚)项、第4和第5款;以及第二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Vyacheslav Berezhnoy,俄罗斯联邦公民,1979年出生。他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2、3和第4款;第十条第2款(乙)项;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乙)、(丙)、(庚)项、第4和第5款;以及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说,他1995年2月16日凌晨4时被警察逮捕,被带到萨拉托夫市一家当地警察局。他在被捕时没有被告知被捕理由,没有人向他解释他的权利,也没有人为他提供法律顾问。他声称,他在警察局约有10小时受到“身心压力”,被迫写下有关自己实施扒窃和入室行窃行为的供认书。写完供认书后,他作为嫌疑人受到审问,那之后才有了对他的正式拘留记录,其中将下午2时20分定为对他的拘留时间。

2.2提交人还说,在被非法拘留的10个小时期间,他完全无法接触律师或他的父母。他要求调查员安排他母亲到场,帮助他选择代理律师,但被告知不得探视。在整个调查期间,他是未成年人,但没有律师代理。直至法院即将开庭前,他才得到一名国家指定的律师。

2.3提交人还指出,后来继续进行的所有的审讯都没有律师或他的母亲在场。他认为这一点违反了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要求立即免费为未成年嫌疑人提供律师。他说,国家指定的律师P.N.女士只在审判开始前几天审查了案卷并签署了审查记录,他还在提交人接受审讯的所有记录上倒填日期和签字,但没有为他提供任何法律建议。他的律师是1996年3月20日指定的,在进行所有审讯时律师都不在场。

2.4提交人称,他从未被带见法官,以审查他的拘留案件。1995年2月28日,一名检察官发布了将他还押拘留的命令。1995年3月10日,同一检察官又在没有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将他的拘留期延长三个月。虽然国内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做出对被告少年进行拘留的决定时,应听取其意见,但上述两份命令都是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发布的。提交人还称,他没有收到拘留令,正因为如此,加上没有律师,所以他无法对命令提出上诉。

2.5提交人还说,第二份拘留令已于1995年5月18日过期,那之后他应被释放。然而,他并没有获释,而是仍被非法拘留九个多月,直至1996年3月5日萨拉托夫地区Krasnoarmeisk市法院开始审判。他声称,按照法律要求,应向他提供有关法院开始审判的命令,但他未收到该命令。他直到被带到法院才知道要受审,导致他未能为审判做准备。

2.6提交人说,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采用了“指控”的方式,法官在开始审理时亲自宣读了指控他的罪名,并以指控的方式对他进行讯问,这使他觉得在法庭上有两个指控方,即检察官和法官。结果是他不敢在庭上说出他被迫写下供认书的事实,只是确认了被宣读的罪名。庭审时他只有16岁,不知道如何表示反对意见。1996年3月25日,他因若干起扒窃和入室盗窃行为,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2.7提交人称,根据国内法,审判法官有权允许被判刑者在上诉期间获得探视,但法官拒绝他的父母去探视他,尽管他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他无法要求他的父母为他找一名律师或帮助他准备上诉,导致他错过了对判决提交上诉的最后期限。

2.8后来(未说明日期),提交人请求萨拉托夫地区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他的判决进行监督复审。两个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复审,并分别于2007年10月27日和2009年2月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两个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调查期间使用非法手段取得供词的论点,声称提交人在一审法院在其律师和法律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确认了自己的供词。最高法院还驳回了提交人关于自己受到非法审前拘留的申诉,声称“无法考虑”他的论点,“因为就被告而言,已宣布其有罪,他被拘留的时间已从刑期中扣除”。

申诉

3.1提交人说,因为他在没有正式逮捕令的情况下被拘留10小时,所以缔约国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在此期间,他被迫承认了他没有犯的罪行。

3.2提交人还声称,他在被捕后没有被告知被捕原因,他既没有收到拘留令,也没有被迅速带见法官,也无法对被拘留一事提出上诉,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2、3和第4款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还说,检察官未经听审对他签发拘留令,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说,法官在审判期间采用了指控方式,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他指出,他既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没有适当的手段在庭审前准备为自己辩护,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享有的权利遭到违反,因为他未被告知开庭日期、未被告知接触律师的权利,在审前程序阶段也没有人为他提供当然的律师。

3.5提交人称,虽然他是未成年人,但他没有立即受到审判,而是被关押了一年多,这一点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他声称,他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问讯,未被告知他可以不指证自己,这一点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3.6提交人称,法院没有考虑他的年龄,这一点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4款。他还声称,他根据第十四条第5款享有的上诉权受到侵犯,因为在对他宣布判决后没有为他提供咨询律师的机会,导致他无法对判决提出上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2年6月25日和8月17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首先于1995年2月16日凌晨3时被抓,理由是他涉嫌扒窃和入室盗窃,主要是盗窃“Garantia”商店。另外有几个人与提交人一道被逮捕。警方于当天展开刑事调查,调查记录载有提交人对盗窃“Garantia”商店以及在1995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期间所犯其他罪行的供词。

4.21995年2月16日,提交人被适时告知他的权利和对他的指控,载有提交人签字的相关文件可确认这一点。首次审讯后,提交人因涉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苏俄)《刑法》第144条第2款所述若干罪行,被正式逮捕。

4.3根据苏俄《刑事诉讼法》第393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逮捕未成年人。从警察的报告中可以看出,之所以拘留提交人和其他共同被告,是因为如果他们不被拘留,或能够逃避调查,就很有可能犯下其他罪行。提交人的父母被口头告知他被逮捕。

4.41995年2月18日,地区间检察官发布命令,提交人被拘留,等待审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法院发布命令的情况下可逮捕个人。然而,该规定在1995年尚未执行,缔约国当时仍适用苏俄《刑事诉讼法》条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法院、调查员或检察官均可决定实施拘留。这类决定的副本必须提供给所涉个人。记录显示,检察官的决定有提交人及其律师P.N.女士的签字。

4.5记录显示,1995年2月24日提交人被正式起诉及受到调查员问讯时,律师P.N.女士在场。记录还显示,提交人在1995年3月27日接受审讯时,该律师也在场。1995年4月8日,提交人的母亲B.O.被指定为他的法律代表,向她作了有关她的程序性权利的解释。

4.61995年4月11日向提交人宣读了对他的最后诉状,P.N.女士及提交人的母亲都在场。他再次承认自己有罪,没有提出任何受到虐待的申诉。1995年4月13日至14日,提交人被告知对他的调查已结束,为他提供了研究其刑事案件材料的时间。记录显示,提交人和他的律师研究了案件材料,他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投诉。总体而言,记录没有证实提交人关于他在调查期间受到虐待以及不准他接触律师及其父母的指称。

4.7这一刑事案件于1995年4月27日转交Krasnoarmeisk 市法院。提交人没有提出涉及他研究案件材料的能力的任何申诉。1996年3月5日,法院作出决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延长对提交人的拘留。法院在1996年3月25日计算提交人的最后刑期时,考虑了提交人被审前拘留的时间。对审判笔录的分析未显示出提交人所述法院采取的“指控”方式。

4.8关于所称审判期间违反程序的行为,缔约国指出,法官有权在审理期间提问。此外,询问证人的顺序是由法院决定的。审判记录表明,提交人再次承认自己有罪,并交代了犯罪细节。提交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受到虐待的申诉。1996年3月27日向提交人提供了1996年3月25日法院判决的副本,其中载有提交人可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的信息。尽管如此,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申诉或意见。

4.9缔约国还说,2007年4月16日对1996年3月25日的判决作了修改,使之符合新通过的法律。例如,取消了“重复”犯罪的说法,因为偷盗“Kluchevskoe”商店行为只发生了一次。结果是提交人被重新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1个月。

4.10缔约国还称,提交人没有对1996年3月25日的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因此,不能视为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虽然提交人后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几次上诉,但这些请求属于监督复审请求,其范围有一定限制。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将来文视为不可受理。

4.11此外,根据上述提交的资料,缔约国称,提交人关于他作为少年在《公约》第二十四条下享有的权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2年8月30日、9月3日和9月29日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并没有否认他的母亲是在1995年4月8日,即调查结束后首次获准与他见面。提交人说,他是在1995年2月16日第一次提出见他母亲的要求。

5.2提交人称,他开始被拘留时被逼供,遭到酷刑和其他虐待。警察击打他的腹部,用厚书打他的头,并威胁说要把他和被控强奸和其他暴力罪行的人关在一起。提交人最早于2007和2008年就这种待遇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但一直未收到答复。

5.3提交人还称,虽然他要求见自己的母亲,让母亲帮他挑选一名律师,但没有获准选择律师。提交人指出,他当时只有15岁,不理解向他提出的许多问题,有人不断要求他承认他没有犯的罪行。他还指出,从1995年2月16日凌晨3时至下午2时20分,他被非法拘留,没有收到为他委派律师P.N.女士的命令;后来的委派令很可能是伪造的,因为该命令没有登记号码或律师的签字。他声称,该律师是在调查结束后在所有文件上签的字,该律师从来没有为他作过代理。提交人还称,该律师是调查人员为他的案件指派的,他没有机会与他的母亲协商,选择其他律师。

5.4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否认他的拘留令是由检察官而非法官发出这一事实。缔约国称,记录表明提交人被告知了他的权利,审讯记录上有他的签字。但提交人指出,那些签字不像他的笔迹,许多记录没有说明时间或日期。他还否认缔约国关于如果他愿意,也可对逮捕提出申诉的说法。首先,他没有法律援助,所以无法这样做;其次,他没有收到裁决,所以也无法提出申诉。他声称,他的案件未得到快速裁决,这一点违反了第十条第2款(乙)项。

5.5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没有否认他被非法拘留10个多月后才接受审判的事实。第一份拘留令批准将他拘留两个月,直至1995年4月18日。从那一天起直到他受审,他一直被非法拘留,因为既没有拘留令,也没有检察官或法院发布的决定。

5.6提交人称,在他的判决下达之后,他没有任何手段或机会提交上诉请求。他是被带到法院后才得知对他进行首次庭审的。在听讯前他也没有机会与律师或父母协商。缔约国称,记录并未显示提交人要求对判决提起上诉,他的律师在判决后也没有要求会见提交人。提交人称,由于他年龄还小,他不知道如何提出或起草对判决的上诉。

5.7关于他的判决在2007年4月16日接受复审一事,提交人指出,新的判决没有考虑他所称受到侵犯的任何一条。那是一项正式裁决,旨在使先前的判决符合俄罗斯联邦新的《刑事诉讼法》,他的刑期仅减少了一个月。

双方提供的补充意见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3年3月28日,缔约国重申了以前的意见。缔约国补充说,该刑事案件的记录载有提交人1995年2月16日所作供词。与此同时,他被告知他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1条之下的权利,该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其配偶或亲属提供不利于该人的证词。提交人的父母也被告知提交人被逮捕一事。

6.2刑事案件的记录中没有提交人要求另找律师的要求。1995年4月8日,提交人的母亲被指派为他的法律代表。根据苏俄《刑事诉讼法》第92条,拘留令是以决定形式发布的,其中阐明了决定的理由。根据苏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调查员可在检察官批准下作出这类决定。

6.3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记录显示提交人就他被拘留一事或就他的拘留条件或所称遭受的虐待提出申诉。此外,在提交人被定罪之后,向他提供了有关提出上诉的解释,但他没有提出上诉。

6.4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首次提交申诉是2008年12月18日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监督复审程序提交的。提交人在申诉中指出,他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他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及他被警方强迫供认他没有犯的罪行。2009年2月9日和5月29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些申诉。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1995年他被初次定罪16年后向委员会提交了这些申诉,此前他因犯下另一桩不相关的罪行被判刑。

6.5缔约国说,提交人所称一些文件、签字和其他记录可能是伪造的说法并非事实。记录所载所有必要的证据都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要求汇编的。

6.6缔约国还说,在2007年8月9日和12月13日向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的申诉中,提交人没有提及他在被拘留期间受到酷刑和虐待,而是质疑1998年对另一桩无关罪行定罪的合法性。提交人没有提到1995年对他下发的判决的任何问题。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7.1提交人提交了一封信,他母亲在信中否认被立即告知她儿子被捕一事。提交人称,他的母亲在他被捕几天后才被告知情况,但他没有提供确切日期。他声称,他的母亲去警察局几次(未说明日期),但调查官R.S.女士不准她与提交人见面。提交人还声称,他的母亲希望聘请私人律师,但被告知她的儿子已有一名律师。

7.2提交人说,作为他的法律代表,他的母亲直到1995年4月8日才获准参加刑事案件,那时调查已近乎结束。他还说,确认他已完成对他的刑事案件研究并表示他没有评论的签字是伪造的。缔约国声称1995年4月13日至14日给提交人时间研究案件材料,但所称记录没有说明提交人研究案卷的时间。

7.3提交人还说,他之所以很晚才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及委员会提交申诉,是因为他被判刑时(1995年)只有15岁,此外,他没有任何法律背景。他之前没接触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直到2006年,监狱从那时开始为囚犯提供“法律部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应依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查明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中接受审查。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提交人延迟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论点。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08年12月18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监督复审请求,后来于2009年向委员会提交了来文。根据国内法,提出监督复审请求没有时限。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没有固定时限;仅仅延迟提交来文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提交权。因此,委员会不认为本案中的提交延误构成滥用提交权。

8.4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列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声称提交人没有在1995年发布判决后提出上诉,只是在2008年12月1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监督复审的请求。委员会还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于2009年2月9日和5月29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被剥夺了与父母联系和讨论提出上诉一事的机会,除了调查员为他委派的律师P.N.女士之外,他没有机会自己选择律师。鉴于提交人的年龄以及他当时的弱势地位,并注意到提交人说他无法查阅庭审记录,没有充分的法律代表,也无法接触他的父母,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获得了足够准备上诉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审议本来文。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庭审法官的指控态度涉及《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庚)项的指控。然而,因为案卷里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出于可否受理目的,未能为这部分指控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8.6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关于《公约》第九条第1、2、3和第4款;第十条第2款(乙)项;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丙)项、第4和第5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的指控有充分证据。委员会因此决定来文可予以受理,并进入对案情的审议。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参照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回顾,依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还回顾,“迅速”一词的确切意思因客观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差异,但拖延时间不应超过被捕之日起的几天。委员会认为,48小时通常足以转移有关人员并准备好司法听证;凡延迟超过48小时的,必须绝对属于例外且在当时情况下具有正当理由。对少年犯案件应适用特别严格的“迅速”标准,例如24小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自己在1995年2月16日被逮捕,后根据检察官1995年2月18日的决定被正式执行审前拘留,直到数月之后法院开庭才被带见法官,这些指控没有引起争议。委员会回顾,正当行使司法权就意味着要由一个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机构行使司法权,检察官不能被视为第九条第3款所指的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因此认为,上述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在1995年5月18日至法院1996年3月5日开始庭审期间被非法拘留,缔约国未予驳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提交人在此期间的下落的信息。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第九条第4款和委员会的长期判例规定,被拘留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拘留的合法性作出决定。如果没有继续拘留的合法理由,则法官必须作出释放被拘留者的命令。在本案中,提交人不仅没有在接到第一份拘留令后被带见法官,而且不允许他就拘留他的合法性向法院提出起诉,这直接违反《公约》第九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的非法拘留违反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九条第4款之下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2款(乙)项提出的申诉。

9.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7(1989)号一般性意见、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应当尽快在公正审理中对少年被告进行审判。第十条第2款(乙)项强化了第九条第3款中有关少年的要求,即应加快对被审前拘留者的审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1995年2月16日被逮捕,他的案件直到1996年3月25日才得到裁决。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刑事调查结束后,1995年4月27将案件移交给 Krasnoarmeisk市法院。那之后过了近一年,案件才得到最后裁决。鉴于缔约国没有对被拘留少年案件长时间延迟裁决作出任何相关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第十条第2款(乙)项之下享有的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由于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规定享有的获得迅速裁决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及上述相同原因,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9.5关于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要求见他的母亲,使她能够帮助他选择一名律师。委员会还注意到,鉴于提交人的年龄很小,他的母亲本可帮助他找到一名律师,但他的母亲直到1995年4月8日调查快结束时才被指定为他的法律代表。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规定被告应有充分时间和手段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该条是公正审判和适用“权利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基本保障。考虑到提交人当时的年龄和脆弱性,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获得充足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的辩护,或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所以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9.6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丙)项的情况,因此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在第十四条第5款之下的申诉。

9.7关于提交人所称他根据第十四条第4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指控,委员会回顾了《公约》第二十四条,还回顾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少年需要受到特别保护。委员会已经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为少年提供适当援助的重要性,包括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之提供援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的父母被“口头”告知提交人被捕一事,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母亲是在1995年4月8日才被指定为他的法律代表,那时提交人已被捕近两个月。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因为提交人年幼,导致他处于弱势地位,他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法律代表如果能够不受阻碍地与他接触,本来可在整个刑事诉讼期间保护他的权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受到快速审判的权利,以及有充足时间和手段准备辩护的权利。考虑到双方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未针对提交人的年龄采取任何特殊措施,委员会认为,与《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一同解读,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第十四条第4款之下的权利。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现已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和第4款、第十条第2款(乙)项、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丙)项以及第十四条第4款(与《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补救。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为 Vyacheslav Berezhnoy 提供适足的赔偿,包括报销法院罚款、法律费用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出现类似侵犯少年犯权利的行为。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缔约国内广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