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19/D/2473/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73/2014号来文的意见*, **

来文提交人:

A.H.S.(由Tage Gottsche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4年10月2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0月2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的通过日期:

2017年3月28日

事由:

不驱回、任意逮捕和拘留

程序性问题:

证实索赔主张

实质性问题:

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

《公约》条款:

第七条和第九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 来文提交人A.H.S.来自加沙,无国籍,生于1982年。他有被从丹麦驱逐回加沙的风险。他说,如果丹麦将其遣返,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享有的权利。他由律师代理。

1.22014年10月29日,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不批准提交人关于对他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加沙大学任教。2008年6月30日,他被与哈马斯有联系的工作人员解雇,据称是因为指导了对哈马斯有看法的学生。提交人自己从未在政治上隶属任何派别,但他是法塔赫的同情者。2010年,他收到传票,要他前往所住城市保安处。他没有去,并离开家几天。回来后,他被哈马斯袭击,不得不因头部受伤住院治疗。他被哈马斯从医院带走关进监狱达两个星期,在此期间,他遭受毒打、被吊起、双脚被殴打等折磨。后来他被释放,条件是必须予以合作并提供有关法塔赫的信息。大约一个月后,提交人在蛇头帮助下前往埃及。两个多月后,他又在蛇头的帮助下返回家中。2011年12月,他前往埃及,并于2011年12月10日在该国境内与一名出生于巴勒斯坦的丹麦公民结婚。2012年2月,他再次前往加沙申请丹麦签证。2012年4月25日,他抵达丹麦。2012年10月2日,他以家庭团聚为由获得居留许可。2013年1月4日,提交人与妻子分居。2013年1月25日,他申请庇护。2013年3月4日,他的居留许可被撤销。

2.2提交人称,他要求庇护的原因是害怕被哈马斯拘留和对他施以酷刑,因为他逃走并且没有按照拘留释放时所同意的那样向他们提供情报,他还害怕由于与其岳父有矛盾而被妻子的家人所害,他们在哈马斯身居高位。2013年12月6日,丹麦移民局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2014年6月19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确认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认为其所述事实缺乏一致性和可信度。除了其他理由之外,该委员会指出,尽管提交人称因为向学生提供指导而受到哈马斯搜寻,但提交人在被解雇后的两年内并没有与哈马斯发生冲突。提交人多次出入加沙。他在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信息不足以构成给予庇护的理由,并且他声称妻子家人要对其进行袭击也不可信。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他将面临人身迫害或非人道待遇或处罚的危险,而这应是批准其居留许可的正当理由。

2.3在上诉过程中,提交人声称加沙的人权状况本身就构成应该提供国际保护的正当理由。但鉴于本案事实,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就加沙局势采取一般立场。

2.4提交人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无法在国内法院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进行质疑。

申诉

3.提交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加沙,他将面临哈马斯攻击的风险,他的生命将受到他妻子家人的威胁,这是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4月29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就来文的受理和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在其意见中称,由于提交人未能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证明基本的事实,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他没有提供实质性的理由来证明,如果他返回加沙,他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提交人未能以任何方式证明他面临违反《公约》第九条的待遇的危险。

4.2缔约国称,即便认为来文可予受理,提交人所陈述的事实也并不表明《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受到了违反。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说,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必须是个人风险,提交人必须提供实质性的理由证明的确存在着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危险。

4.3 缔约国详细说明了《外国人法》规定的庇护程序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和运作情况。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关于他在大学工作期间与哈马斯发生冲突的证言以及他与妻子的家人之间冲突的陈述均是捏造的。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几个关键问题上的言论前后不一、含糊不清、颠三倒四,并不可信,并且反复阐述。缔约国称,提交人看起来是一个非常低调的个人,他和其家人从未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他也没有给出一个连贯的、符合逻辑的解释说明他声称被哈马斯迫害的原因。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理由来解释他与妻子家庭的冲突。

4.4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为什么在加沙目前的情况下,如果将他遣返就违反《公约》第七条。他也没有提及任何具体的背景情况。缔约国还否认提交人有关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审视加沙局势的指控,并认为,委员会全面收集了寻求庇护者原籍国局势的背景概况资料,并不断予以更新。缔约国在分析了加沙局势之后对委员会的结论表示同意,即当前的局势本身不能构成给予居留许可的理由。

4.5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来说明为何将其遣返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

4.6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没有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其目前状况的新的具体细节,他的来文仅仅反映了他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其诚信评估意见的不同看法。他没有指出决策过程中存在任何违规情况或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到的风险因素。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实际上是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以对其主张的事实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8月27日,提交人提交了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提交人辩称,他已根据《公约》第七和第九条提出了有初步证据的案件,一方面,他害怕遭到哈马斯的迫害,因为他以前遭受过迫害和监禁,另一方面,由于他与岳父发生冲突,其岳父有亲属在哈马斯担任高级职位。他还重申了自己关于缔约国未能评估加沙总体局势的诉求,指出自从他到丹麦后,那里的局势严重恶化。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15年9月1日,缔约国就其2014年4月29日的意见表示,没有补充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诉求,即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有效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依《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可予受理提出质疑,理由是提交人没有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证实其初步证据。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由于他以前遭到迫害和监禁以及和其岳父发生冲突,他害怕遭到哈马斯的迫害,因此他已证实了其案件表面上证据确凿。

7.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问题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第12段,其中提到,“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造成《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遣送出境”。委员会还表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风险,而且应设定较高门槛,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应当重视缔约国进行的评估,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或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能够确定这种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者构成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

7.6委员会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认真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并考虑到他个人和家庭的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或其家人从未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理由说明他与其妻子家庭的冲突,他对一些关键问题的说明前后不一,含糊不清,而且他未能连贯而有逻辑地叙述为什么他说遭到哈马斯的迫害。根据与提交人亲自面谈,难民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他对大学任职期间与哈马斯发生冲突的陈述是编造的,关于妻子家人会攻击他的说法不可信,提交人如返回加沙他本人也没有切实遭受哈马斯迫害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它已经根据不断更新的国家背景资料,审查了加沙的整体局势,并未发现有迹象显示提交人如被遣返加沙将面临风险。提交人没有说明为什么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明显不合理或具有任意性。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诉求,即将其强行驱逐等于违反《公约》第七条,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为该来文不可受理。出于同样的原因,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诉求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