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488/20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488/2012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L.M.(由律师Johanne Doyon和Philippe Larochell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2年1月10日(首次提交日期)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1日

事由:

被遣返回卢旺达

程序性问题:

未能证实申诉;不符合属事理由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申诉人L.M.先生是卢旺达国民。他在加拿大申请庇护遭拒。在提交来文时,他正面临被强制遣返回卢旺达的问题。他声称,加拿大将他驱逐回卢旺达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2年1月11日和12日,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不将申诉人驱逐回卢旺达。2012年1月23日,申诉人的一名律师告知委员会,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缔约国已将申诉人遣返回卢旺达。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与加拿大公民结婚,是五个孩子的父亲,而他们都是加拿大公民。在提交申诉时,他已在加拿大生活近19年。他和家人于1992年12月逃离卢旺达,在西班牙临时避难。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申诉人被确认为难民,并因此于1993年3月向加拿大驻马德里大使馆申请居留签证。他获得了永久居留签证,并于1993年8月抵达加拿大。

2.21995年,根据前《移民法》第27条向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长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加拿大不应接纳申诉人。该报告被提交至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进行分析。1996年7月11日,委员会决定,鉴于不应接纳申诉人进入加拿大,应该将其驱逐出境;部长认为,申诉人曾犯有煽动谋杀、仇恨和灭绝种族罪以及危害人类罪,并就卢旺达的一件重要事项提供了虚假证词。1998年11月6日,委员会的移民上诉司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2.3申诉人向联邦法院提交了对移民上诉司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2001年5月10日,移民上诉司驳回了对关于煽动谋杀、仇恨和灭绝种族的指控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但接受了对关于危害人类罪以及就重要事项提供虚假证词的指控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申诉人随后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9月8日,联邦上诉法院同意审查所有指控,从而撤回了对申诉人的递解令。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

2.4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着手处理此案后,2011年11月24日,公民身份和移民部长代表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15条第(2)款(b)项,因其过去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申诉人不应在加拿大逗留。 12月22日,申诉人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将部长代表的决定提交司法审查。

2.52011年12月2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确认将申诉人递解出境的决定,并将日期安排在2012年1月12日。申诉人要求边境服务局推迟遣返,使他有合理的时间来寻求合法进入另一个国家。2012年1月4日,申诉人向联邦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请求准许对边境服务局将其递解出境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在没有得到边境服务局答复的情况下,申诉人在同一天请求联邦法院暂缓将其递解出境,直到法院就申请准许对部长代表和边境服务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做出最终裁决为止。

2.62012年1月11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愿书。由于不能就执行递解令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援用无遗。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将他遣返回卢旺达违反了《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他在那里面临真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为他被视为卢旺达政府的政治反对者和国家的敌人。

3.2申诉人提交了大量文件以支持他的申诉,其中包括在发生种族灭绝后就职的民族团结政府前总理T于2012年1月9日的一封信。信中指出,申诉人返回卢旺达等于被判处死刑,因为任何否认种族灭绝的人都不可能在卢旺达得到公正的判决。在2012年1月3日的一份宣誓书中,在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担任辩护律师的M女士指出,像申诉人这样的公众人物无疑将在卢旺达面临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她进一步表示,由于担心遭到报复,无人敢在那里为他辩护。申诉人还援引了2012年1月3日的一封信,参与该法庭工作的P先生在信中说,鉴于卢旺达目前的情况,将申诉人这样的卢旺达难民和政治反对者遣返回国将严重侵犯其基本权利。

3.3申诉人提到,在2011年11月24日部长代表的决定中,代表承认卢旺达当局在追查申诉人。据申诉人称,这意味着他在抵达卢旺达后一定会被逮捕。

3.4申诉人称,国内法院将他遣返回卢旺达的裁决是任意的。他特别批评称,部长代表基于卢旺达提供的书面外交保证而作出决定,却忽视了卢旺达也曾向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多个国家作出这种保证,但却因不可靠而被拒绝。因此,代表在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曾经有过不兑现这种保证的情况之前,应该审查非政府组织报告中所载的证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2年2月28日,缔约国称并未将申诉人遣返到一个可能使他遭受酷刑的地方。缔约国认真履行《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并在考虑是否应当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时善意行事。但是,在对案卷进行详细审查之后,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将在卢旺达面临遭受酷刑的重大风险。缔约国附上卢旺达于2009年3月27日和12月24日提供的外交保证副本。缔约国还注意到,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不具有约束力。

4.22012年7月2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它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没有提供事实依据。关于申诉的案情,缔约国质疑其关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说法。

4.3缔约国称,1992年11月22日,申诉人在担任全国发展与民主共和运动吉塞尼省副主席时发表了一次讲话,在讲话中呼吁灭绝图西族人。在申诉人演讲前几个月,一群图西族人在吉塞尼被屠杀。在发表讲话后,卢旺达当局对他发出逮捕令。不久之后,他与家人逃离该国并在西班牙避难。1993年,加拿大驻马德里大使馆给予他难民身份。

4.41995年1月13日,卢旺达检察官办公室签发新的逮捕令,修改了最初的逮捕令。新的逮捕令指出,申诉人煽动全国发展与民主共和运动的支持者和胡图族人杀害图西族人并将尸体扔进尼亚巴隆哥河,因共谋实施灭绝种族罪而被当局通缉。

4.5缔约国随后审查了与遣返申诉人有关的内部程序,提到部长代表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决定。部长代表认为,由于申诉人过去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不应允许其留在加拿大,如果他被遣返回卢旺达,不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还指出,部长代表基于卢旺达的人权状况和政府的持续进展作出了决定。关于遭受迫害的风险,部长代表强调,没有合理的可能性表明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卢旺达,将受到迫害,因为:(1) 卢旺达当局积极追捕对涉嫌参与种族灭绝者进行威胁的人;(2) 由于在2007年废除了死刑,而且卢旺达政府承诺不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因此申诉人不会受到比终身监禁更严厉的惩罚;(3) 卢旺达政府已承诺将他关押在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狱中,监狱条件已有所改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正在监测74,000名囚犯的情况,以确保监狱条件可以接受;(4) 申诉人的身份引人瞩目,受到媒体的密集报道;(5) 没有人道主义理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遣返申诉人会引起不寻常或不应有的困难。他还强调,申诉人从未对自己的言论表示悔意,并继续否认在卢旺达发生过种族灭绝。

4.6缔约国强调,申诉人有充分机会向部长代表陈述案情。部长代表仔细审议了有关酷刑风险和卢旺达人权状况的所有陈述和证据。在对文件进行彻底、详细的分析之后,代表认为它没有反映卢旺达目前的形势,不能成为受到非常重视的证据,因为根据可靠、客观的报告,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4.7尽管没有风险,但代表还考虑到,作为预防措施,加拿大从卢旺达当局获得了关于申诉人在卢旺达待遇的明晰、准确的外交保证。特别是,卢旺达向缔约国保证将以完全符合《公约》的方式对待申诉人,他将被关押在基加利和姆潘加的监狱,而国际观察员认为这些监狱符合国际标准。

4.8缔约国解释说,2012年1月1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暂缓将其递解出境的请求,而同时还在考虑他对部长代表的意见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法院认为,代表的决定不仅仅基于卢旺达的外交保证,而且还基于他对案件所有证据的评估。法院裁定,尽管非政府组织声称不能依赖外交保证,代表仍将所提供的外交保证纳入考虑,但得出结论认为卢旺达政府已作出坚定努力,以克服在悲剧发生后普遍存在的混乱局面。代表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卢旺达政府未能兑现过去所作的保证。法院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部长代表忽视了诉讼程序中的证据。

4.9关于2012年1月4日暂缓执行递解令的请愿书,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出的论点在本质上与他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论点相同。因此,经过仔细分析,加拿大当局已经驳回了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在卢旺达面临酷刑风险的说法。

4.102012年1月12日,申诉人请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发出了中间禁令,该命令指示缔约国将递解日期延缓至1月20日。1月23日,魁北克省高级法院批准了当局提出的撤销中间禁令的要求。同样在1月23日,申诉人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交了另一份要求发出中间禁令的请愿书。该请愿书在提交当天被驳回,申诉人也在同日被遣返回卢旺达。4月3日,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对部长代表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从而确认了1月1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的裁决。

4.11申诉人于2012年1月抵达卢旺达。根据媒体发表的文章,申诉人在抵达时被逮捕并被关押在基加利监狱。但是,申诉人被逮捕和拘留本身并不构成酷刑,也不构成判定违反《公约》第3条的充分理由。此外,在向委员会提交缔约国意见时,申诉人已经与他的律师会面并与在加拿大的家人联系;他不止一次出庭,并有两个月时间准备辩护。2012年3月,他要求法院以法语进行审判,理由包括这将有利于他的加拿大辩护律师,但该请求未得到批准。2012年5月,他以健康问题为由,请求延期审判。缔约国认为,由于申诉人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吸引了媒体的密切关注,卢旺达当局将特别注意确保他的权利得到尊重,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很快为公众所知。

4.12缔约国认为,提交给委员会的申诉中没有提出新的指称或证据来证明这一结论,即申诉人遣返回国后将面临真实、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也不能证明加拿大当局的决定存在任何缺陷。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重新评价加拿大当局的结论,并评估其决定是否存在某种缺陷。

4.13关于可否受理的问题,缔约国称,申诉在部分程度上不符合《公约》,因为申诉人还声称有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情况。此外,即使所称的风险在卢旺达实际存在,如卢旺达司法程序的缺陷、缺乏证人保护、缺乏司法独立、监狱条件恶劣,也不构成酷刑,因为一个人被逮捕或被拘留本身并不构成《公约》所指的酷刑行为,而且缔约国已否认存在上述风险。

4.14至于申诉人指称他在卢旺达将面临《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酷刑风险,缔约国指出,他谈到似乎在卢旺达普遍存在的一般情况以及过去的一些特定案例,并认为这些情况构成酷刑。但是,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证明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足以断定存在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与申诉人的指称相反,酷刑在卢旺达并不普遍存在,而且他并未证明存在充分理由相信他将在卢旺达面临真实、针对个人、可预见的酷刑风险。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指控。关于申诉人声称他有遭受残忍和不寻常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应当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义务不适用于本案。

4.15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予受理,缔约国认为应根据案情驳回申诉。部长代表对申诉人被遣返回卢旺达时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彻底、详细的分析。除了申诉人提交的意见和证据外,代表还审查了近期关于卢旺达局势的报告。缔约国称,申诉人为支持其申诉而提供的文件不反映卢旺达目前的形势,卢旺达的情况已大为改善。申诉人未能​​证明他提交的文件如何表明他本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4.16T在2012年1月9日的信函中特别提及公平审讯的权利、保护辩方证人、卢旺达限制言论自由和使用酷刑。但他并未说明为什么申诉人本人将面临酷刑风险,没有在卢旺达的一般情况与申诉人的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联系。

4.17M女士于2012年1月3日提供的宣誓书提到了可追溯至2004-2009年的证词,这些证词并不反映卢旺达目前的情况。即使这些报告属实,宣誓书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本人在卢旺达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卢旺达司法系统在确保公平审讯和有效辩护、包括有机会传唤辩方证人方面的任何缺陷,都不构成《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此外,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最近的裁决中驳回了对此方面的指控。在Bernard Munyagishari案的卷宗中,辩方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辩称,在敏感案件中代表被告的律师有理由担心自己的安全。法庭指出,有关报告是在公布Uwinkindi案裁决和修订卢旺达《刑法》之前发布的。法庭认为,自那时以来情况已经有所改善,2007年3月16日关于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家的案件移交卢旺达共和国的第11/2007号组织法现在为辩护律师提供了适当的保护。

4.18P先生在信中提及一些人在卢旺达被起诉的案件,以期证明申诉人不会享有获得公平或公正审讯的权利。如上文所述,这个问题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

4.19缔约国重申,部长代表对向其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了评估,并有权给予某些证据相比其他证据更大的权重。他的决定完全不是任意的。缔约国称,加拿大法院的裁决也是如此。

4.20关于卢旺达的人权状况,若干裁决、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裁决证明,在此方面和司法系统运作方面的情况有所改善。申诉人的指控未被欧洲法院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接受,也不反映卢旺达目前的形势。缔约国特别提及Ahorugeze诉瑞典案,欧洲人权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卢旺达存在广泛的迫害或虐待,基加利和姆潘加的监狱符合国际标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也同意这一结论。该法庭的判例也反映了卢旺达人权状况的发展。在Uwinkindi案中,该法庭的移案分庭认为,过去曾令法庭审判分庭感到关切并导致拒绝批准向卢旺达移案的事项已得到令人满意的处理,例如监狱条件和缺乏证人保护。2011年12月16日,该法庭的上诉分庭确认了移案分庭的裁决。

4.21缔约国还提及委员会关于卢旺达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承认卢旺达在为种族灭绝受害者伸张正义和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方面取得的进展。虽然委员会在这些结论性意见中仍然注意到卢旺达的若干侵犯人权事件,并称监狱条件恶劣,但并未指出该国普遍存在酷刑。

4.22尽管申诉人没有面临任何风险,但缔约国仍然于2009年3月27日和12月24日获得卢旺达明晰、准确的外交保证,作为额外预防措施。履行外交保证并确保申诉人的安全符合卢旺达当局的利益,因为他们做出了承诺,而且卢旺达重视与加拿大、欧洲人权法院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保持良好外交关系,它们过去也曾接受卢旺达提供的类似保证并依此采取行动。不兑现其保证可能会严重破坏该国未来接收和审判被控在其境内犯下罪行的人的能力。虽然缔约国没有制定监测申诉人情况的具体机制,但它指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负责监测移交给卢旺达的人所处的监狱条件,包括姆潘加监狱的条件。此外,部长代表得出结论认为,鉴于申诉人引人瞩目的身份和媒体对案件的浓厚兴趣,他的情况将受到密切监测,当局将特别注意尊重他的权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2年11月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并指出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他仍被引渡到卢旺达。他在抵达后的第二天被带到基加利市的监狱。2月2日,申诉人在卢旺达高等法院出庭,在那里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包括煽动谋杀、仇恨和灭绝种族以及策划灭绝种族。

5.2申诉人解释称,他并未要求委员会以其结论替代加拿大当局的结论。他试图证明的是存在蓄意否认他面临遭受迫害、酷刑和虐待的风险的情况。他回顾说,委员会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而是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有权依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自由评估事实真相”。

5.3关于他在卢旺达的处境,申诉人称,他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不仅源于他被逮捕、拘留,而且还源于他被列为政治反对者和国家敌人,以及国家对这一类人的待遇。来文提交人不必在过去遭受过酷刑才会面临个人风险;否则,《公约》和委员会防止酷刑行为的目标永远无法实现。

5.4申诉人认为他的个人情况使其在卢旺达仍然面临真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委员会特别指出,在证明存在酷刑风险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申诉人被视为政治反对者并受到媒体关注,这增加了他遭受心理和肉体折磨的风险。

5.5关于声明人宣誓书所载信息已经过时的论证是毫无根据的。申诉人提交了截至2011年底发生的事实,这与委员会的分析相关,因为部长代表于2011年11月作出决定,而申诉人于2012年1月23日被遣返回卢旺达。T在2012年1月9日的信中指出,申诉人被视为政治反对者和国家的敌人,鉴于卢旺达政府消灭反对派的政策,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5.6M女士呈交的事实不仅为她个人所知,而且还得到法院文件和出版物的证实。她描述了申诉人将面临的司法和监狱条件,并与卢旺达政府对申诉人的看法联系起来。作为一名经认可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辩护案件的律师,可以认为她的评论是公正和真实的。她的评论反映了对当地为期五年的密切观察,描述了当地形势和根深蒂固的做法;鉴于这些做法以及人权组织近期关于卢旺达的报告,可以合理地认为情况仍然如此。

5.7P先生提到政治上反对卢旺达爱国阵线的人士被指控参与灭绝种族的案件,以证明卢旺达政府如何侵犯反对者的基本权利,从而说明申诉人本人作为政治反对者所面临的风险。

5.8申诉人认为,这些文件揭示了卢旺达司法和监狱系统的缺陷。故意阻止个人获得全面完整的辩护可能会导致他或她的心理痛苦,可构成酷刑。此外,缔约国提到的改进情况仅涉及立法措施。

5.9缔约国援引了准予将被控涉及灭绝种族的被告引渡到卢旺达的决定,这对委员会没有约束力;这些决定也没有任何证据效力,因为风险评估针对的是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因此,必须将这些案件与申诉人的案件分开考虑。此外,大多数案件是根据《案件移交法》的机制以及不适用于申诉人案件的保证进行分析的。在Ahorugeze诉瑞典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主要基于风险评估决定允许引渡,该评估是根据《案件移交法》设立的监督机制的一部分,但不适用于申诉人的案件。所提及的与法治有关的改进基本上指的是立法修正案,因此纯粹属于理论层面。

5.10在Uwinkindi案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仅在《案件移交法》的框架下确定了没有风险,并注意到监狱条件有所改善,但它并没有真正评估在《案件移交法》规定的机制框架以外的实地情况。目前没有监督机制能够确保申诉人案件中的监狱条件是否适当。

5.11在关于卢旺达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酷刑的风险,特别是政治犯面临的酷刑风险以及监狱条件表示关切。申诉人提及的非政府组织报告注意到,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留事件数量有所增加。

5.12申诉人认为外交保证不可靠。关于这一问题,在保证公平审判、有效辩护、申诉人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方面的承诺没有得到兑现。在申诉人被递解回卢旺达之前,从未要求过卢旺达当局采取任何此类外交行为,因为收容被控参与灭绝种族的卢旺达难民的国家的国家法院因严重担心使用酷刑而断然拒绝引渡他们。因此,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资料,缔约国无法适当评估卢旺达履行承诺的可能性。此外,加拿大承认没有为申诉人设立任何具体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相应的外交保证得到尊重。委员会此前认为,没有监测机制支持的一般性保证是不够的。

5.13缔约国声称,由红十字委员会监测案件被移交给卢旺达的个人的监狱条件,从而弥补加拿大未能建立监督机制的做法,这是错误的。根据红十字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其访问是保密的,并且只向有关当局传达意见。因此,无法知晓红十字委员会是否曾探视某一特定囚犯或监测某一特定囚犯的关押条件。红十字委员会只有监督和咨询权,不构成酷刑案件的有效的补救机制。

5.14缔约国并未合作,没有同意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违反了《公约》第22条。

5.15申诉人返回卢旺达后受到的待遇违反了所提供的外交保证,因为与他同一监狱的几名被拘留者在被移交给司法当局之前曾在非法中心遭受酷刑。他本人已经受到死亡威胁,在监狱中受到一名特工人员的侮辱性对待,当他想投诉监狱条件时,后者对他说“你知道我可以朝你开枪”。由于他的名声以及其他囚犯和当局对他的态度,申诉人一直担心被暗杀。此外,由于他处于审前拘留期,不再受警方监管,他担心该特工会将他带到非法地点进行酷刑逼供。申诉人还声称,只偶尔允许他享有与家人联系的权利。他说提供的食物不足,影响了他的健康。他还提及其案件司法程序中的违规行为。最后,他声称无法进入礼拜场所,宗教信仰权受到侵犯。

5.162013年2月4日,申诉人附上了其卢旺达代理律师R先生的一封信,声称他在卢旺达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

5.172013年5月1日,申诉人补充说,尽管卢旺达作出了外交保证,但他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仍未得到答复。

5.182013年11月1日和19日,申诉人提供了关于拒绝对其心身疾病进行适当治疗以及未能维护其获得公正审判权的补充材料。

缔约国的补充评论

6.12013年10月22日,缔约国重申,委员会面对的问题只是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本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由于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不驱回义务不适用于有关残忍或不寻常的待遇或处罚、以及侵犯《公约》未涵盖的权利(例如辩护权)的指控,缔约国认为因此该申诉按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缔约国没有义务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所有权利在返回国得到尊重。

6.2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为证实其论点,引用了在他被引渡后发布的文件,并控诉他被遣返回卢旺达后所受的待遇。缔约国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的判例,任何对酷刑风险的评估都必须根据缔约国当局在递解出境之前拥有或应该拥有的信息进行,而此后获得的信息“仅与评估缔约国在将申诉人递解出境时实际知道或可能推断出的酷刑风险有关”。在将一个人递解出境之前进行的酷刑风险评估不应与申诉人在被移交给卢旺达当局后声称遭受的任何虐待相混淆。申诉人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关于他在抵达卢旺达以来所受待遇的新证据,能够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在将其递解出境时确实知道或可能推断出存在遭受酷刑的风险。

6.3缔约国重申,缔约国国家当局对申诉人声称他将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彻底分析,而且除非证明具有任意性或司法不公,否则委员会不会发挥第四审的作用。

6.4关于案情,缔约国重申,申诉人的指控并未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因为在他被引渡之前没有确立或可预见酷刑的风险,他此后提交的材料也不支持认定存在违反禁止《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内的酷刑的行为。关于他收到死亡威胁和担心生命的主张尚未得到证实。

6.5缔约国指出,它从卢旺达获得保证,根据《案件移交法》第24条,申诉人的案件将被视为移交案件处理。因此,当申诉人被遣返时,缔约国期望他也享有《案件移交法》规定的被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移交的被告人所享有的保证和保障措施。缔约国回顾说,尽管加拿大当局的结论是申诉人不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但作为一项额外的预防措施,加拿大仍在遣返他以前得到了卢旺达明确的外交保证。此外,申诉人在其评论中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卢旺达自那时以来未能履行其外交保证。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2016年5月16日,申诉人就缔约国2012年2月28日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坚持提出,他的案件于2012年9月12日在卢旺达开始审理。2016年4月15日,卢旺达高等法院判处他终身监禁,罪名是公开煽动灭绝种族和迫害以及灌输基于种族的仇恨,但宣告其共谋实施灭绝种族和共谋灭绝种族罪无罪。

7.2申诉人质疑部长代表将其遣返回卢旺达的决定,理由是他无视酷刑风险的证据,在分析风险时未使用客观标准;他进一步声称,决定将他递解出境在本质上是情绪化的。他认为将他遣返回卢旺达的决定是任意的,并认为在做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他面临的真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特别是系统性、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确定他是否“极有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缔约国没有遵循委员会的指导,根据该指导,它应该只确定申诉人是否“可能”面临酷刑风险。申诉人进一步坚持认为,缔约国可以预见遭受酷刑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在卢旺达发生的任意拘留和虐待囚犯情况、遣返他时酷刑在卢旺达《刑法》规定中不受惩罚,以及申诉人的政治反对者身份。缔约国应根据《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在加拿大对他提起诉讼。卢旺达的外交保证是不可靠的,特别是因为没有现行的监督机制。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人陪同他到拘留地点、探访他或参加听审,这违反了所收到的外交保证。他补充说,缔约国因未能采取临时措施而受到委员会的警告。他认为缔约国将他递解出境的行为是恶意的。

7.3申诉人辩称,根据委员会关于卢旺达的结论性意见,人权状况仍令人关切。除了瑞典同意在2009年引渡一人以外,由于担心能否在卢旺达进行公平审判,没有任何国家将涉嫌参与灭绝种族的人员引渡到卢旺达。申诉人随后重申其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并辩称卢旺达高等法院拒绝为他的律师将起诉书翻译成英文和法文,使他无法获得适当的辩护。他强调,没有提供法律援助,也没有满足他的医疗和营养需求,违反了给予的外交保证。

缔约国的补充评论

8.12016年10月19日,缔约国重申其先前的意见。它补充说,申诉人2016年5月16日提交的材料中没有任何新的主张或证据支持证明他在被递解出境时在卢旺达面临真实、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申诉人未能成功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遭受酷刑。

8.2缔约国坚持认为,由于未能证实在卢旺达存在酷刑风险的指称,来文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缔约国重申,部长代表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公约》规定的标准评估酷刑风险,并在此过程中考虑了卢旺达的普遍人权状况和申诉人的个人情况,而前者自2004年以来有了很大改善。高等法院证实了他的分析。当局得出的结论与申诉人不同,但这并不说明他们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尽管不存在遭受酷刑的风险,但缔约国获得了外交保证作为预防措施,联邦法院认为这足以排除任何酷刑风险。在对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和书面证据进行全面、详细和彻底的审查之后接受这些保证是合理的,这一切都是公平程序的一部分。缔约国同时还考虑到卢旺达已承诺遵守这些保证,而且该国重视与加拿大保持良好关系。申诉人在2016年5月16日的评论中仍然简单地断言可能存在酷刑风险,但风险评估是基于缔约国已知或可能应该知道的信息。申诉人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关于他可能在卢旺达所受待遇的证据,能够证明缔约国在将他递解出境时实际知道或可能推断出存在酷刑风险。申诉人的评论不会改变当局当时进行的风险评估的结果。

8.3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他的指控,而且这些指控不具备实质性,因为部长代表是根据所有与评估酷刑风险相关的证据做出决定的。申诉人没有证明在卢旺达存在真实、针对个人、可预见的酷刑风险,也没有证明他所指称的侵犯其获得公正审判和辩护权利的行为导致其遭受的痛苦性质足够严重,可被视为酷刑。他所称的自抵达卢旺达以来遭受的虐待并不构成《公约》所指的酷刑行为,卢旺达提供的外交保证是充分和可靠的;联邦法院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并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监督是否得到遵守。此外,缔约国驳回了申诉人关于他应该根据《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在加拿大受审的主张,理由是没有任何论点或证据证实其相关性或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8.42018年4月11日,缔约国表示不会提交任何补充意见。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9.12017年4月27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意见。他回顾了先前的指控,并重申他已提交证据证明被驱逐到卢旺达使他面临真实、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加拿大尽管已经意识到存在这些有案可稽的风险,但仍将他递解出境。缔约国寻求外交保证这一事实默示着承认在卢旺达存在酷刑做法。尽管涉嫌犯有严重危害人类罪的卢旺达爱国阵线自2004年以来一直控制着卢旺达的法院、新闻界和政治生活,但缔约国仍于2009年7月23日取消了暂停将人遣返回卢旺达的命令。

9.2申诉人目前被关押在卢旺达监狱,并声称遭受了被剥夺食物、睡眠和医疗援助以及拘留条件恶劣等形式的虐待。他坚称,《公约》第16条提到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惩罚是对《公约》第3条所载的酷刑概念的补充。鉴于他作为被拘押者的脆弱性,他持续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包括受到特工人员的死亡威胁和侮辱,以及侵犯其程序性权利的行为,而如果他在加拿大受审,情况就不会如此。他还指出,他与律师及家人的联系受到限制,而且没有获得法律援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裁定该来文在《公约》第22条之下是否可予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10.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理由是该申诉未得到证实,而且与《公约》不符,因为申诉人声称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行为。缔约国还指出,指称的风险并不构成《公约》所指的酷刑行为。

10.3虽然委员会可以根据其他人权文书审查申诉人的指控,但其任务是监督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申诉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条款的主张不可受理。

10.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充分证实了关于他返回卢旺达时所涉风险的申诉部分。

10.5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1.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11.2根据《公约》第3条,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回卢旺达后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从一开始就认为,如果所涉人士在审议申诉之前已被递解出境,委员会将评估缔约国在递解出境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驱回该人士之后获得的信息仅涉及评估缔约国在将申诉人递解出境时实际知道或可能推断出的酷刑风险的情况。

11.3为了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卢旺达后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其审议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本人是否会在返回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必须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所涉个人本人将面临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个特定人士在被遣返回该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其他理由断定遭受酷刑的风险具有个人性质。反过来说,即使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某人的具体情况认为他或她会遭遇酷刑。

1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来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虽然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证明他或她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真实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而是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11.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被视为卢旺达政府的政治反对者,因此遭受酷刑的风险是真实的,包括部长代表在内的加拿大当局》的申诉人将自动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但是,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并未totale des mesures, il se produit alors une mutation.atière;蓄意否认他将在卢旺达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并且过于依赖所获得的外交保证。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文件内容,以支持他可能遭受酷刑的主张,以及被指控犯有灭绝种族罪的人士的辩护权利不受尊重。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的案件受到媒体密切关注,增加了他遭受酷刑的风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自返回卢旺达以来,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与律师和家人联系的权利受到限制,被剥夺食物、睡眠和医疗援助,一直遭受恶劣的监狱条件以及监狱中特工人员的恐吓。

1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除其他机构外,部长代表和联邦法院审查了提交给加拿大当局的所有证据;在将申诉人递解出境时,已经确定他不会面临任何遭受酷刑的风险;尽管没有风险,缔约国仍然获得卢旺达的外交保证作为预防措施,包括保证禁止任何违反《公约》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申诉人的指控是一般性质的,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可预见的实际风险,并且他所称的自他回国以来发生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行为。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媒体对申诉人案件的兴趣是一种额外的保证,使其不会遭受他声称所面临的风险。

11.7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并未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第3条涉及不驱回原则,根据《公约》,该原则仅适用于违反《公约》第1条的待遇。申诉人提供的资料经过加拿大当局广泛、彻底的审查,但没有证据表明如果被引渡到卢旺达,将会面临真实、针对个人、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申诉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主要基于一种假定,即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并被卢旺达当局通缉的申诉人将自动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但是,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并未载有任何提及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的人员在被驱回(或引渡或移交)卢旺达之后遭受酷刑的指称。此外,如前所述,虽然申诉人被驱回后所受的待遇不能被视为决定性考虑因素,申诉人回到卢旺达后向委员会提出的指控也不属于《公约》第1条的范围,因此只能作为补充考虑因素,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本案并未违反《公约》第3条。

11.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通过批准《公约》并自愿接受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权限,承诺与委员会诚意合作,充分执行确立的有关个人申诉程序。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第18条赋予其自行制定议事规则的权限,该议事规则一旦制定,只要与《公约》不相抵触,即与《公约》不可分割。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义务包括遵守委员会通过的与《公约》不可分割的议事规则,包括第114条,该条旨在赋予《公约》第3条和第22条以含义和范围,否则这些条款仅能为声称面临严重酷刑风险的寻求庇护者提供部分(如果不是纯理论上的)保护。因此,委员会认为,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缔约国将申诉人驱回卢旺达,从而向委员会呈交既成事实,违反了《公约》第22条规定的义务。

1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回卢旺达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尽管如此,虽然委员会于1月11日和12日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申诉人于2012年1月23日被驱回卢旺达,构成违反《公约》第22条的行为。

13.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5)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违反第22条的类似行为,并确保在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所有情况下,国家当局不执行有争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