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618/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ne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18/2014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I.P.W.F. (由律师约翰·菲利普·斯威尼代表)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4年5月23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0日

事由:

驱逐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诉求缺乏证据

实质性问题:

驱逐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 申诉人I.P.W.F系斯里兰卡国民,出生于1981年11月17日。他在澳大利亚寻求庇护,但他的申请被驳回。他声称,将其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构成澳大利违反《公约》第1条和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申诉人在2014年5月23日的来文中敦促委员会发出临时措施请求,以避免在委员会审查其申诉之前将他驱逐回斯里兰卡这一迫在眉睫的危险。2014年7月2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提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的临时措施请求,因为申诉人关于在遣返斯里兰卡可能遭受酷刑的指称证据不足。2014年8月18日,委员会重申该决定,并据此通知申诉人。申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因为他对澳大利亚当局的否定决定的所有上诉均被驳回。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属于僧伽罗族人,信奉罗马天主教。他出生在斯里兰卡西北省Mahawewe, 靠打鱼为生。自2009以来,他在政治上积极宣传统一国民党并为其竞选造势。2009年11月至12月,他从事了不同的任务帮助该党,包括分发选举材料和为集会装饰街道,并参加了数次会议,支持该党总统候选人萨拉特·丰塞卡。2010年3月,他加入了该党的青年联盟,并通过在议会选举中为尼罗山·佩雷拉造势和承担各种助选任务继续支持党。虽然佩雷拉先生赢得了议会中的席位,但该党仍然处于反对党地位。2010年,提交人因家人对该党的一贯支持而成为其党员。

2.2 2010年6月,获胜政党统一人民自由联盟中的暴徒开始对统一国民党助选者施行报复。申诉人对该党的政治参与以及他对佩雷拉先生的支持使其成为目标。在2010年8月未指明的某一天,一辆载有五六个人的白色面包车开到他家寻找他,他们追问其家人他的下落并对他发出威胁,当时他出海捕鱼去了。该团伙的领头人是达亚西塞拉·蒂塞拉的儿子,他是普塔勒姆区议会选举当选的候选人。蒂塞拉先生的儿子,他担任该地区统一人民自由联盟当地的政治负责人。

2.3 鉴于这些事件,申诉人逃到位于西北省偏远地区Rajanganaya的叔叔家中寻求庇护,直到他乘船离开斯里兰卡前往澳大利亚。在那段时间里,他在亭可马里和尼甘布的渔船上干活,长时间在海上,通常每次一个月,感觉比较安全。与此同时,他的妻子因担心寻找她丈夫的人可能会去她父母家绑架她而躲到一座女修道院。据称,在提交人离家出走后,统一人民自由联盟的人到他家四五次寻找他。2011年年中,申诉人听说该党成员曾试图找到他干活的那条船。从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26日,申诉人继续交替每月在海上捕鱼,尔后在Rajanganaya短暂居住。他称,有一位同行告诉他,有人向他打听申诉人的下落,另外在亭可马里有暴徒在追捕他。尽管如此,申诉人每隔两三个月回到他父亲家中,以便探望家人和他的妻子。

2.4 2012年3月,申诉人同意到一艘即将开往澳大利亚的船上当船员;他的叔叔是这次行程的组织者。为申诉人支付了7,500卢比作为从尼甘布驶往贝鲁瓦拉的一艘船的船员。2012年3月26日,该船离开贝鲁瓦拉驶往澳大利亚,船上共有99人。申诉人没有为这次航程获得支付。

2.5 2012年4月11日,他非法抵达澳大利亚,被安置在移民拘留中心。2012年6月30日,申诉人因他的政治党派、僧伽罗族、宗教和宗教信仰而面临遭到迫害的风险,且因其寻求庇护未果,援引澳大利亚的保护难民义务,向移民、多元文化事务和公民事务部申请保护签证(A类)。此外,申诉人担心,如果他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有可能被指控不仅犯有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罪,而且还犯有根据《斯里兰卡出入境移民法》第45条C款贩运人口罪行。因此,他担心被拘留而且不准保释。然而,当他在澳大利亚申请庇护时,申诉人并没有提到曾在带他来澳大利亚的船上当船员一事,因为害怕被指控贩运人口进入澳大利亚。根据1958年《澳大利亚移民法》第65条,如果申请人不是澳大利亚公民,并且根据由《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修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有资格获得保护,可以获准发签证。2012年10月1日,该部门拒绝了申诉人的申请,认为他不符合难民保护标准。申诉人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上诉,法庭于2012年12月4日维持了该部的决定。法庭认为,提交人在2010年选举之后并未成为统一人民自由联盟的目标。法庭不接受他真的有可能受到迫害的说法,因为他在选举前几个月才成为一名普通竞选工作人员参与进来,并且在选举后没有参与任何政治活动。法庭还驳回了提交人声称他因天主教而面临危险的说法,因为他所住的区几乎三分之一居民都是天主教徒。法庭也拒绝了他作为一名申请未果的寻求庇护者返回斯里兰卡面临风险的说法,因为他是僧伽罗族人,并没有被指控参加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

2.6 2013年1月9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申请对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复审。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驳回了此案,理由是申诉人在2010年选举之后并没有成为统一人民自由联盟的目标。因此,法院认为,由于他在选举前几个月作为竞选工作人员参与而遭受迫害的风险并不存在,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他在选举后有实质性的政治参与。尔后,他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诉,质疑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联邦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驳回了上诉。2013年10月14日,申诉人的律师请求移民、多元文化事务和公民事务部部长根据1958年《移民法案》(联邦)第46条A款进行干预,该条规定,如果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准予未果的申请人获得签证。但是,申诉人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于2014年3月26日被拒绝。

2.7 申诉人声称,他已用尽一切能够防止遣返他的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并称不应要求他向更高一级法院寻求进一步的补救办法,因为这些诉讼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他有可能被立即遣返。他申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申诉

3.1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强行将其遣返回斯里兰卡,侵犯他根据《公约》第1和第3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他因被怀疑是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成员和支持者,若被遣返,尤其是一旦落入斯里兰卡警察或斯里兰卡军队刑事调查部门手中,他将面临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

3.2 他担心在抵达时会被逮捕,在还押尼甘布监狱时受到审讯和拘留,特别是他曾非法离开该国,违反了《出入境移民法》第45条第(1)款(b)项。他补充说,有据可查,尼甘布还押所的条件很拥挤,不干净,不卫生,而且无论还押时间长短,对他的羁押将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他声称,他担心他的僧伽罗族身份会增加受到伤害的风险,因为将会视他为叛徒。此外,申诉人辩称,国内异地安置不是他可以选择的,因为在抵达科伦坡机场后他将立即被斯里兰卡当局发现并被拘留,在那里他将因非法离境被审讯和讯问,并作为没有护照且申请未果的寻求庇护者遣返。

3.3 提交人称,由于他曾是驶往澳大利亚的一艘船上的一名船员,斯里兰卡当局可能会意识到他参与贩运人口,因此他身处危险之中。他认为自己在调查和起诉期间有遭受虐待或酷刑伤害的危险,并且可能因违反了《出入境移民法》第45条C款而被判长期徒刑。他声称,他被还押候审的时间可能会超过大多数返回者,因为他的护照可能被用作贩运人口案件的证据。在这方面,他提到了他的两个堂兄弟被澳大利亚准予保护签证的情况,因为他们被认为有遭受酷刑和(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危险,因为斯里兰卡怀疑他俩参与组织了两艘船开往澳大利亚。

3.4 此外,申诉人提到他的叔叔Nihal Pieris的遭遇,他于2013年9月26日告知申诉人,他在自愿返回斯里兰卡后被审讯了16个小时,并在科伦坡机场受到斯里兰卡警方刑事调查局人员的口头和人身威胁。除其他外,他被指控犯有贩运人口和非法离境,然后被带到尼甘布监狱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后被释放。申诉人辩称,由于他是同一捕鱼家庭的成员,他参与了该船航海贩运的组织工作,他可能被怀疑参与同一个贩运人口组织,很可能会受到与他叔叔相同的遭遇。

3.5 申诉人回顾说,在斯里兰卡广泛存在酷刑和虐待以及绑架、失踪和使用秘密拘留中心。他提到了描述斯里兰卡局势的各种背景文件和报告,包括委员会2011年的结论性意见(CAT/C/LKA/CO/3-4)。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4.1 2014年8月12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意见,请委员会审查其不要求澳大利亚采取临时措施停止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的决定。

4.2 关于申诉人在斯里兰卡的政治活动,申诉人指出,他从2006年开始参加统一国民党会议,并从2009年开始在政治上积极地投入该党的竞选。2009年11月和12月,他参与分发选举材料,支持总统候选人萨拉特·丰塞卡。特别是,他协助为集会布置街道并参加了支持总统候选人的会议。在总统选举期间,因为有治安人员维护竞选活动,他没有遇到任何麻烦。

4.3 2010年3月,作为一员他参加了统一国民党的青年联盟,它由15至20名成员组成。随后,他代表尼罗山·佩雷拉参加了2010年4月普塔勒姆区议会选举的竞选活动,分发海报,寻找举行集会和会议的地点,并挨家挨户进行竞选宣传。

4.4 尽管佩雷拉先生在竞选中获胜,但统一国民党在大选后仍然处于反对党地位。提交人解释说,在竞选活动结束后,获胜的统一人民自由联盟中的暴徒对反对党中的竞选积极分子施以报复。由于他参与了佩雷拉先生的竞选活动并支持统一国民党使他成为目标,并受到政治恐吓。

4.5 申诉人重申了他在初次来文中就2010年8月发生的事件所作的指控,当时有一伙人(五六个)到他家寻找他,而他当时出海捕鱼去了。此外,他还详细说明了如何组织一条船前往澳大利亚,并解释说,他作为其中的一名船员向他支付了7,500卢比。

4.6 申诉人还重申了他的说法,即由于怀疑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以及他与统一国民党的关系,他有可能遭受酷刑。此外,他认为自己有可能遭到统一人民自由联盟成员的酷刑,却无法得到警方的保护,这将使该联盟成员逍遥法外。

缔约国关于案情可否受理的意见

5.1 2015年4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对案情的意见。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指控因显然毫无根据不可受理,因为提交的初步证据未能使案件成立。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任何指控可予受理,这些指控均因缺少法律依据而被驳回。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他的说法,即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有可能正如《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那样遭受酷刑的危险。

5.2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申诉已由包括难民审查法庭在内的一系列国内决策者进行了评估,并受到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复审,它们均确认申诉人的申诉不可信。虽然澳大利亚当局特别考虑到“几乎不能指望酷刑受害者的说法准确无误”这一事实,但它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并未涉及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缔约国称,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机构或司法机构,它应当对缔约国机关提出的事实调查给予相当大的重视。缔约国指出,特别根据1958年《移民法》(联邦)第36条第(2)款(aa)所载的补充保护条款,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了评估,该条款落实了澳大利亚政府根据《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不驱回义务。此外,申诉人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中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

5.3 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于2012年6月30日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时值移民和边境保护局在审查其保护签证申请期间,他获得了两次过渡(普通)签证(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10月16日和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拒绝。在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主要决策者认为,虽然提交人可能曾因支持统一国民党卷入政治,但他的政治身份地位不足以使他持续受到统一人民自由联盟,其支持派别或斯里兰卡当局的关注。此外,他在基层参与政治于2010年选举后结束。主要决策者还发现,提交人因为寻求庇护未果担心受到迫害,并不构成严重伤害的切实危险,除非有其他悬而未决的刑事指控,决策者无法确信被遣返的寻求庇护者遭到斯里兰卡当局的指控或拘留。

5.4 此外,主要决策者发现,僧伽罗族天主教徒在斯里兰卡并没有风险。因此,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提交人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会面临可预见、切实的和个人受到伤害的风险,包括酷刑。因此,他的保护签证申请被拒绝。主要决策者特别指出,在评估申诉人证词的可信度时,决策者必须“敏感地意识到寻求庇护的人经常面临的困难,应该倾向相信那些通常可信的人,哪怕他们无法证实自己所有的说法”。在这方面,决策者认为,虽然提交人及其家人可能曾经卷入当地的政治活动,但提交人不符合被统一人民自由联盟成员或支持目前执政党的个人视为目标的资格。这促使决策者质疑提交人关于他受到该联盟同伙追踪说法的真实性。决策者也不接受在2010年选举之后该联盟成员四五次找到申诉人的家中的说法,并认为本来会有充分的机会对申诉人采取行动;但他从未遭到该联盟成员的袭击这一事实进一步削弱了该联盟成员对他感兴趣的说法。

5.5 2012年10月17日,申诉人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了外部案情审查申请。2012年12月5日,法庭确认了主要决策者不准予申诉人保护签证的决定。在审议了申诉人因支持统一国民党的政治活动而担心受到伤害,寻求庇护未果,身为佛教极端份子感兴趣的天主教徒等之后,法庭得出结论认为,虽然提交人可能曾经在当地作为统一国民党的一名普通竞选员工卷入政治活动,但不能接受统一人民自由联盟成员在选举数月之后而且在他积极参与该党活动停止数月之后去寻找他的说法。因此,法庭不接受申诉人因《公约》原因之一将遭受迫害,或者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遭受重大伤害的风险。法庭还驳回了申诉人作为一个未果的寻求庇护者和天主教徒的担忧,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因以上原因将遭受酷刑的风险。法庭审议了一份外交和贸易部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10月16日,没有返回的未果寻求庇护者被指控犯有在斯里兰卡非法离境的罪行。法庭还指出,申诉人居住的地区约有三分之一的居民是天主教;法庭没有找到有关天主教徒在该地区可能遇到麻烦的详细报道。

5.6 2013年5月22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难民审查法庭裁决的司法审查申请。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一个上诉理由:难民审查法庭通过误解或误用适用法律或自问错误问题而犯了管辖权错误。法庭得出的结论是,考虑到斯里兰卡参与竞选活动的人数众多,提交人因其政治活动未来遭受暴力或被捕的可能性非常遥远。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法庭根据收到的证据和材料得出了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结果得出了结论,且适用了正确的法律。

5.7 2013年9月18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司法复审申请。申诉人凭借的是两个理由。第一个是联邦巡回法院所依据的同一上诉理由,由于与以前的理由相同而被驳回。第二个理由是,难民审查法庭因未能考虑该诉求或诉求的组成部分,或未审议相关的考虑因素而犯了管辖权错误。相关的诉求是提交人在难民审查法庭上指称,他的名字已列入给统一自由联盟的统一国民主党地方支持者的名单。联邦法院认为,该部分已由难民审查法庭直接评估过并予以驳回,因此并无未审议某一申诉之说。

5.8 2013年10月16日,申诉人根据1958年《移民法》(联邦)第417和48 B节请求部长进行干预。在他最初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中,申诉人提出了新的诉求,这些诉求以前并没有向国内决策者提出,涉及他涉嫌参与贩运人口和据称与贩运人口者有家庭关系。然而,他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资料,加强成功申请保护签证的机会。因此,2014年1月14日,该部确定申诉人不符合关于转交部长助理请求根据第48节B和第417节行使其权力的请求。2014年8月27日,提交人再次提出部长干预申请。2014年9月16日,在他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之后,该部对申诉人的部长干预请求进行了评估,随后再次发现该案不符合提交部长的标准。

5.9 有关申诉人的家人(他的叔叔和两个堂兄弟)参与贩运人口的说法,以及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有可能遭受与他的叔叔Nihal同样待遇的说法,在两次部长干预请求中给与了考虑,同时也考虑到了申诉人的总体信誉使人严重关切。当问及他在抵达时或在2012年6月30日申请保护签证时,是否认识圣诞岛或澳大利亚的其他任何人时,申诉人说他不认识。没有评论皮耶里斯先生返回斯里兰卡时所称的遭遇问题,该部指出,皮利斯先生在发放签证给他儿子后,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协助下自愿返回斯里兰卡。此外,该部门发现,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实际上与这三人有任何关系,或者这三人案件的细节对他有任何重大影响。

5.10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承认,在向该部或难民审查法庭提出的初次申请中,他没有提到他在将其带到澳大利亚的船上担任船员之事涉嫌从事贩运人口活动的指称,而只是在他请求部长干预时提及。鉴于该部和法庭对申诉人的可信度及其申诉的合理性表示严重关切,并且缺乏任何其他证据支持他的新的诉求,这一诉求被认为无法令人信服,也没有根据。在评估提交人的部长干预诉求时,该部门指出,与提交人一起乘船前往澳大利亚的其他寻求庇护者确认他可能是一名船员;然而,他当时并没有自我承认。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在他抵达澳大利亚后对其行为进行了调查,提交人没有因任何贩运人口罪被起诉,他不再是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关注的对象。因此,该部门发现,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曾参与过贩运人口活动,也没有理由相信斯里兰卡当局会怀疑他参与此类活动。该部认为,即使申诉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被指控犯有贩运人口罪行,但这本身并不构成提交人遭受重大伤害的真正风险。因此,申诉人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新的资料从而可改变在这方面得出的结论。申诉人于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有关他与他的叔叔Nihal, Nihal的儿子Amith和Asith以及另一个名叫Rokshan的人2012年2月和3月在斯里兰卡接头组织驶往澳大利亚的渡船的进一步资料,并非是可加强其成功申请保护签证机会的可靠新信息。

5.11 缔约国质疑申诉人的说法,即作为一名未果的寻求庇护者,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并且涉嫌与贩运人口活动有牵连,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被逮捕和拘留,并可能遭受酷刑。缔约国在提到《公约》第3条第2款时称,一国普遍存在暴力危险,这并不构成充分理由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还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本人将面临危险。申诉人就斯里兰卡的侵犯人权行为和寻求庇护者返回斯里兰卡后的这类行为所提出的问题,得到了所有国内程序的具体认真审议,并适当考虑了有关的国家背景信息。有关决策者一致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提交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就会有可预见的个人切实受酷刑的风险。因此,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他本人面临酷刑危险,或者他将遭受构成《公约》第1条定义的酷刑待遇。

5.12 缔约国指出,即使根据《移民和移民法》第45条B款当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后被指控非法离开该国,也不会导致申诉人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风险。外交和贸易部的报告表明,如果个人被指控犯有第45条B款下的罪行,他们通常会被拘留几个小时,被起诉然后被释放。申诉人称,据称被控犯有第45条B款下罪行的人在尼甘布还押中心身处狭窄、不干净和不卫生的环境,拘留在那里构成有辱人格的待遇。然而,就《公约》而言,这些申诉不足以援引《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义务。即使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可能在这种设施中面临短暂的拘留期,申诉人仍然不会面临真正的酷刑风险,特别是因为他不是泰米尔族人,也没有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任何联系,或与贩运人口活动有可信的联系。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和(或)缺乏法律依据。

缔约国的进一步陈述

6.1 2016年8月5日,缔约国指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后,申诉人失去继续留在澳大利亚的合法权利。2015年1月13日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在此之际,澳大利亚政府对延迟向委员会提供最新信息表示遗憾。

6.2 鉴于这一事态发展和鉴于提交人自抵达斯里兰卡以来未就其给委员会的来文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资料,缔约国要求委员会停止审查申诉人的来文。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7.1 2016年12月1日,申诉人提出他于2015年1月13日被遣返科伦坡,遣返人员由两名澳大利亚保安人员组成。抵达后,刑事调查部门的两名人员将他带到机场大楼的一间旧房内。他被关押在同一个房间里24小时,并且每6小时被审讯一次。2015年1月14日,警察给了他一个手机,要他将其下落告知家人。

7.2 在此之后,在交了约500,000卢比的保释金后法官将他释放,同时要求他于2015年1月25日再次到尼甘布法庭出庭。从那时起,他的案件每五个月就被审理一次。他于2016年6月21日最后一次在法庭上出庭。当天,法官向他询问了驶往澳大利亚的那只船的船主和船长的名字。

7.3 2016年6月22日,申诉人被要求于2016年6月23日到科伦坡刑事调查局总部接受调查。他如期抵达。据报道,两名刑事调查部门的官员将他带到4楼,那里展示有各种类型的武器。他受到威胁,并被问及船主、船长的姓名以及参与航程的其他人员。他声称,那天他受到折磨和用脏话的审问。尽管他否认作为一名船员参与其中,声称他除了必须为这次航行支付费用外什么都不知道,但他还是遭到殴打,开始流血,随后失去知觉。当他恢复意识时已躺在医院里。再次要求他到刑事调查局总部接受调查。自那以后,他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他已潜逃而且没有到法院出庭或刑事调查局总部受审。因此,他希望澳大利亚能给他发放保护签证。

7.4 据称刑事调查局2016年11月24日再次要求申诉人透露前往澳大利亚的所有细节。他声称,他的妻子因为恐惧与他一起的生活而提出离婚。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8.1 在审议来文中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以受理。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认该同一事项过去未曾且目前亦未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8.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断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以此为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

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明显没有根据,因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目前、针对个人的切实伤害风险,包括酷刑,因此应被认定不可受理。

8.4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虽然提交人可能曾经卷入支持统一国民党的政治活动,但他的政治身份地位不足以受到统一人民自由联盟,其支持派别或斯里兰卡当局持续的不利关注。缔约国当局质疑提交人声称在选举后数个月他被统一人民自由联盟同伙追踪的说法的真实性,并称他从未遭到该联盟任何成员袭击的事实削弱了这些人对他如此感兴趣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由基层参与政治于2010年选举后结束;由于国内当局不满意关于返回的寻求庇护者因非法离境而被斯里兰卡当局拘留或起诉,因此他担心因寻求庇护未果而遭受迫害,这并不构成严重伤害或遭受酷刑的危险;而且僧伽罗人天主教徒在斯里兰卡并不属于有风险的群体,在相关地区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报导。

8.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了新的申诉,属于其请求部长干预的一部分,而缔约国将它驳回,因为关于申诉人涉嫌参与人口贩运和涉嫌与人口贩运者的家庭联系,没有得到任何可靠资料的支持而能使其保护签证申请获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与Nihal Pieris或其儿子Amith和Asith有任何关系,或者他们的案情对其本身有任何重大影响。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曾参与人口贩运活动,也没有理由相信斯里兰卡当局会怀疑他参与这些活动。

8.6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关于他2012年2月和3月在斯里兰卡与他的叔叔和他的两个儿子以及另一人Rokshan联络筹划驶往澳大利亚的船只的进一步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有关决策者一致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提交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会有可预见、针对个人的切实酷刑风险,甚至如果提交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根据《移民和移民法》第45节B款被指控非法离开该国,也不会导致申诉人面临真正的酷刑风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15年1月被遣返回斯里兰卡,据报告他于2016年6月受到刑事调查局人员的审讯和殴打,并且自2016年12月以来没有收到申诉人的进一步评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所称在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一年多之后发生的,但只在5个月后才提交的指控被殴打事件的资料,却没有随附任何医学证明或曾经向官方当局投诉这件事的证据。

8.7 鉴于上述情况和针对本案的案情,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他因庇护未果,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因他对统一国民党的政治追随或因其宗教,或被认为参与人口贩运活动,而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指控。关于申诉人指称在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后遭到刑事调查部门人员殴打一事,委员会认为,这些指控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申诉人的来文因缺乏证据而不予受理。

9. 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