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703/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ne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03/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I.U.K.等人(由律师Jytte Lindgå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5年10月6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17日

事由:

遣返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是L.U.K.和他的妻子R.R.K.,分别生于1980年和1981年。申诉人也代表其三个未成年子女Bi.I.K.、M.I.K.和Bu.I.K.(分别生于2001年、2004年和2011年)提交来文。申诉人是车臣人,信仰穆斯林,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在提交来文时,申诉人居住在丹麦,庇护申请被拒绝后,正在等待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申诉人称,丹麦将他们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5年10月13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根据委员会的要求,2015年10月16日,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暂停执行申诉人离开丹麦的时限,等待进一步通知。2016年4月13日和2017年5月5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取消临时措施。委员会通过同一特别报告员行事,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和2018年3月7日,拒绝了缔约国提出的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 申诉人来自达吉斯坦(Dagestan)的哈萨维尤尔特(Khasavyurt)。2007年,I.U.K.开始担任林务员,砍伐林中树木。他声称,他从未同情达吉斯坦的叛乱分子。R.R.K.于2002至2011年在哈萨维尤尔特担任小学教师。

2.2 2013年8月底,I.U.K.在森林中工作时,三名身穿绿色迷彩服的武装叛乱分子走近I.U.K.,他们威胁他,要他帮他们购买食品和药品。反叛分子说,他们有关于I.U.K.住在哪里、他的配偶和子女等信息。他们还说,他们多次在森林中看到I.U.K.,并知道他是独自工作的。叛乱分子然后告诉I.U.K.,如果他拒绝为他们购买食品和药品,他和他的家庭成员可能“就这样”被杀掉。一名叛乱分子站在I.U.K.旁边,另一人拍了一张I.U.K.与叛乱分子在一起的照片,据称是为了记录I.U.K.与叛乱分子在一起。最终,I.U.K.接受帮助他们,因为他感到害怕。叛乱分子给他1万卢布,两天后,他把两个包留在先前同意的地点,里面有所要求的东西。他未告诉他的配偶这一事件。

2.3 2013年9月底,I.U.K.在森林工作时,听到离他的位置大约一至两公里外有射击声。他感到害怕并决定离开这个区域,但不久,他的汽车被一群带着头套身穿特种军服的10至12名武装人员拦住,I.U.K.相信他们是来自特别警察武装部队的人员。他们用枪指着他,将他拖出汽车,把他摔到地上,开始殴打他。然后,他们把一个塑料袋套到I.U.K.头上,将他强行拖入另一辆车并带走。在车内,I.U.K.被踢打和用拳头和警棍殴打。

2.4 在I.U.K.被允许离开汽车时,他头上的塑料袋被拿掉。他意识到,他已在城镇里,通过一个“特殊入口”而不是主要入口被带入警察局。I.I.U.K.被关押在地下室的一个黑暗牢房里,里面很寒冷,而且没有任何窗口。他的腿部被踢,无法站立。在某个时点,有三个人进入了房间并开始问I.U.K.关于叛乱分子的下落。在审讯期间,他的头部和腿上遭到殴打,他很难记起他被关押了多长时间,但他未对审讯人员讲他遇到叛乱分子的任何情况。在审讯期间,I.U.K.被强捺在一张椅子上。其中一人用俄语告诉I.U.K.,他们将用一根警棍,推进他的直肠,录像并向所有人展示。I.U.K.站起身来,试图逃跑。他朝墙跑去,用头撞墙,失去了知觉。当I.U.K.醒来时,他意识到,他被用水泼过,全身疼痛,正在流血。据报告,审讯者还试图借助一块浸渍过醚的海绵使I.U.K.恢复知觉。I.U.K.总共被关押了24小时,在此期间,受过大约五次审问,每次对他都使用了武力。他的表兄支付了50万卢布后,他获得保释,他的表兄和叔叔用车将他送回了家。虽然I.U.K.满身瘀伤,而且显然遭到了殴打,但他未告诉他的妻子他的遭遇细节,因为在他的文化中,一般不告诉妇女“这种事情”的细节。I.U.K.不敢去医院,因为医院与警方“合作”,但他的邻居是一名护士,帮助对他治疗。他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家中接受治疗,无法自己行走和上班。

2.5 2013年11月9日,I.U.K.与他的朋友和另外两人外出钓鱼庆祝他朋友的生日。次日,R.R.K.给那个朋友打电话说,五六个身穿黑制服肩戴特种警察部队徽章的男子(几人带着头套),在凌晨就在I.U.K.家找他。他们搜查了住所将近两小时,恐吓申诉人的子女,并对R.R.K.欲行不轨。尤其是,他们口头侮辱她,打她耳光并触碰她的乳房。由于噪音,申诉人的邻居来了,他们朝他们大喊让他们放过R.R.K.。I.U.K.此后决定藏在他的姐夫和R.R.K.的姐姐那里,他在那里呆到一家人于2013年11月23日离开俄罗斯联邦。I.U.K.的弟弟随后告诉他,当局来到I.U.K.的家,询问他的情况并逮捕了他的另一个兄弟。I.U.K.不知道他的兄弟被逮捕了多久,但是,很明显,在审讯期间他也遭到殴打。I.U.K.的兄弟告诉他,收到了写着I.U.K.名字的传票;同时,R.R.K.的母亲告诉她,当局曾联系过I.U.K.的家人。

2.6 申诉人2013年11月26日进入丹麦,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并于同日申请庇护。关于庇护理由问题,I.U.K.提到,如果他返回达吉斯坦,他担心被当局或叛乱分子杀害。R.R.K.提及其配偶的庇护理由。丹麦移民局2014年1月8日对I.U.K.和R.R.K.进行了甄别面谈,2014年6月2日进行了庇护面谈。如果移民局认为有必要,I.U.K.同意接受酷刑痕迹检查。

2.7 2014年6月30日,移民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2014年10月2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移民局拒绝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2014年10月24日,申诉人请难民上诉委员会重启庇护程序和延长离开丹麦的时限。作为请求的理由,申诉人提到,除其他外,他们曾要求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对I.U.K.进行酷刑痕迹检查。在2015年4月22日的信函中,申诉人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出具的酷刑痕迹报告。2015年8月27日,上诉委员会拒绝重启申诉人的庇护程序。

2.8 根据《丹麦外国人法》,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得向丹麦法院上诉,申诉人认为,他们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申诉人认为,丹麦将他们遣返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它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他们特别辩称,如被遣返达吉斯坦,I.U.K.将面临被当局或叛乱分子关押和施加酷刑的风险。为支持其申诉,申诉人指出,I.U.K.在被叛乱分子威胁帮助他们购买食物和药品后,被达吉斯坦警方拘留并施加酷刑。他们补充说,当局怀疑I.U.K.涉嫌与叛乱分子合作,因此他无法寻求当局保护不受叛乱分子威胁。

3.2 申诉人指出,在程序过程中,I.U.K.多次详细讲述了他遭到的虐待。在评估这一问题时,难民上诉委员会未考虑这方面的资料。他们特别称,移民局和上诉委员会本应启动对I.U.K.的酷刑痕迹检查。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及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2015年4月对I.U.K.进行的酷刑痕迹检查,并指出上诉委员会无视报告中的检查结果,决定拒绝申诉人重启庇护程序去请求。

3.3 申诉人还认为,上诉委员会决定依据的是以下观点:申诉人的陈述相互矛盾。然而,根据申诉人,北高加索地区,女性配偶通常不太了解男性配偶的活动。在他们抵达丹麦前,I.U.K.未提到他遭受过虐待,他在任何时候都未提及性虐待。他们指出,在这方面他们陈述中的不一致是次要的。申诉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指出酷刑受害者很难确切解释在非常紧张的状况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此外,申诉人还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强调申诉人所说R.R.K.给I.U.K.打电话一事不一致,在这次电话中她告诉他不应回家,因为当局人员在他们家里。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他们处于非常紧张的状况中,不应指责他们未能忆起事件的确切顺序,而且也因为I.U.K.当时喝醉了。

3.4 此外,申诉人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强调他们对其签证的陈述不一致。他们在这方面说,R.R.K.对她2012年申请波兰签证的情节作了非常可信的陈述,没有不一致之处,这个申请是对其配偶来说是意外,她从未告诉他这件事,因为她担心他的反应。此外,申诉人坚持说,他们不知道希腊签证申请之事(见下文4.4和4.5段)。

3.5 最后,申诉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指出,在评估有关人员返回原籍国后是否面临遭受酷刑风险时,所有事项都必须考虑在内,包括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关于达吉斯坦局势的背景资料,并称毫无疑问这种“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达吉斯坦存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6年4月1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关于本申诉所依据的事实问题,缔约国引述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的陈述,并回顾他们均未参与任何政治或宗教团体或组织,也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政治活动。

4.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按照《公约》第3条,提出具有表面证据的案件,使其申诉可予受理,因为它未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I.U.K.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申诉明显缺乏根据,因此不予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予受理,缔约国表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将他们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在这方面,缔约国注意到,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0月21日和2015年8月27日做出决定时已经掌握的信息外,申诉人未向委员会提供他们在原籍国所遭遇冲突的任何新信息。

4.3 缔约国详细描述了《外国人法》规定的庇护程序和上诉委员会的决策进程和运作情况。缔约国指出,如同它对待所有其他庇护案件一样,上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评估――评估其陈述看起来是否可信和令人信服,包括事件的可能性、连贯性和一致性。2014年10月21日和2015年8月27日,上诉委员会裁定,全面评估该案的其他资料和申诉人的陈述后,它无法认为申诉人对他们离开原籍国前所遭遇冲突的陈述是确切事实。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似乎是临时编造的、前后不一致和精心策划的。因此,它认为,没有理由启动对I.U.K.的酷刑痕迹检查。

4.4 上述委员会在2014年10月21日的决定中强调,除其他外,从案卷看,申诉人曾申请了波兰和希腊签证,尽管两名受害人最初予以反驳,但此后,R.R.K.称她的确了解波兰的签证申请,并为此支付了不少钱,而她的丈夫不知情。在这方面,缔约国注意到,从波兰和希腊当局对签证问询的答复看来,申诉人已获得波兰和希腊的有效签证。在这一背景下,缔约国同意上诉委员会的意见,即申诉人关于其签证的陈述看来不可信。因此,希腊当局可能向申诉人发放签证而他们却不知道是如何和为何发生的,似乎有点不可信。R.R.K.在听证会上向上诉委员会所说的她为波兰签证支付了2,500欧元而她丈夫却不知情,这似乎也是不可信的。

4.5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得到了波兰签证,有效期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月17日,这是在他们与当局发生问题之前。缔约国还注意到,申诉人获得了希腊签证,有效期10天,分别从2013年11月1日和2013年11月22日开始,这恰恰是他们自己陈述他们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时段前后。在这方面,缔约国感到不可信的是,按照申诉人向移民局所说的,他们从未获发国际护照,但在上诉委员会听证会上,R.R.K.称,她为两位申诉人申请并获得国际护照,与波兰的签证申请有关,护照于11月送达。在这方面,缔约国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有多次机会纠正,但他们坚持签证问题的不正确陈述,这削弱了他们的总体可信度,对他们的陈述应根据这些情况来评估。

4.6 缔约国还指出,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0月21日的决定中还强调,申诉人作出了相互不一致的陈述,这些陈述也不时改变,包括R.R.K.在I.U.K.外出钓鱼时与他的通话。I.U.K.也作了他为何不再与他的姐夫一起住的原因的不一致陈述。

4.7 缔约国还指出,从上诉委员会2014年10月21日的决定可以看出,I.U.K.在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陈述了他遭受的虐待。因此,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了他在这方面的陈述以及与该案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8月27日决定中指出,它考虑了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和编造内容的原因是否可能是I.U.K.所称的遭受过酷刑,但上诉委员会认为,不可能是这种情况。在这方面,缔约国注意到,两位申诉人作了不一致陈述(包括他们的签证),而且R.R.K.在程序期间改变了这一问题的陈述。因此,它同意上诉委员会所作的评估: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不能被解释为I.U.K.所说的他在被拘留期间遭受过虐待。因此,两位申诉人陈述不仅相互不一致,而且也不时改变。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上述申诉人陈述中关于庇护理由关键部分的不一致,特别是签证问题的不一致,不能用申诉人在离境前处于高度紧张状况来解释。在这方面,事实可能是,申诉人在遭遇据称的冲突前,已申请并获得波兰签证。缔约国认为,上述情况不能被解释为,申诉人通常不谈论各自的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还就I.U.K.对其配偶给出的离境原因作了不一致陈述。

4.8 申诉人提出上诉委员会本应启动对I.U.K.的酷刑痕迹检查,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因为上诉委员会不认为申诉人离境前在俄罗斯联邦所遭遇冲突的陈述是确切事实。缔约国在这方面回顾说,在上诉委员会无法认定申诉人寻求庇护理由是确切事实时,它不启动酷刑痕迹检查。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启动对I.U.K.的酷刑痕迹检查。缔约国同意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即没有必要启动这种检查,另外它还注意到,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中没有列入可导致对该案不同评估的资料。

4.9 大赦国际丹麦医务小组2015年4月对I.U.K.的酷刑痕迹进行了检查,上诉委员会在2015年8月27日的决定中考虑到了检查结果。缔约国注意到,报告中有以下客观调查结果:“检查发现,除其他外,鼻子根部有不正常改变,鼻子皮肤有变化,左上唇和右肩有一个很小疤痕,上下牙齿有消失。根据被检查者,所有伤害都来自酷刑。此外,在双腿和右胸廓下部还发现了一些伤疤以及皮肤变化和对应于左颌骨部位的异常。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这些变化不涉及酷刑。[I.U.K.]在心理症状方面分数是2.75/4。高于2.5/4的分数表示有创伤后应激障碍……通常涉及遭受过严重压力(包括战争行为和酷刑)的人。总体而言,[I.U.K.]的身心症状和所作的客观调查结果完全符合据称酷刑的后果”。

4.10 缔约国指出,上诉委员会在拒绝重启庇护程序的2015年8月27日决定中说,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所作的酷刑痕迹检查不会导致对申诉人陈述可信度的不同评估。在这方面,上诉委员会认为,体检表明身心症状和客观检查结果与I.U.K.所述酷刑相一致,这不意味着他曾遭受过他所描述的身体和/或精神虐待。因此,根据对卷宗中信息包括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报告的全面评估,上诉委员会仍然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提出的庇护理由,包括I.U.K. 2013年9月底被戴头套和穿军装的人拘留并施加酷刑。缔约国同意上诉委员会的意见: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进行的酷刑痕迹检查不能导致对申诉人的庇护理由陈述可信度作出不同评估。

4.11 缔约国引述委员会关于上诉委员会不接受寻求庇护者庇护理由陈述为确切事实案件的相关判例,并指出它了解委员会对“F.K.诉丹麦案”的判决。委员会在判决中指出,在未下令进行医学检查的情况下拒绝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缔约国未能充分调查是否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还指出,上述裁决并不意味着,如认为寻求庇护者的庇护理由陈述缺乏可信度而不能视为确切事实时,负有进行酷刑痕迹检查的一般义务。因此,在“F.K.诉丹麦案”中给出的理由是具体的。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F.K.诉丹麦案”不同于本案,因为在2015年8月27日拒绝重启庇护程序的决定中,上诉委员会明确考虑到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报告,而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关于F.K.的报告在上诉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审理F.K.的上诉时还没有,因此上诉委员会拒绝F.K.的庇护决定中没有考虑这份报告。

4.12 缔约国认为,如同对待所有其他案件一样,上诉委员会参照俄罗斯联邦(包括达吉斯坦)的背景资料,对本案中申诉人的情况作了全面评估。上诉委员会认为,尽管现有的背景资料,申诉人不会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虐待风险。缔约国同意上诉委员会的评估结果。

4.13 此外,缔约国坚持认为,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考虑了所有相关信息,申诉人未向委员会提出任何新的信息。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R.C.诉瑞典案”的判决,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作为一般原则,法院认为国家当局不仅最适于评估事实,更具体而言是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因为正是国家当局看到、听到和评估有关个人的行为”。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试图将委员会当作一个上诉机构使用,而且他们的申诉仅反映了以下事实:他们不同意上诉委员会对其可信度的评估。它还指出,申诉人未能指出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或上诉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通常是由缔约国的法院评估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肯定评估明显存在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怀疑,更不用说将上诉委员会的评估置之不理,根据该评估,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I.U.K.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虐待风险。

4.14 最后,缔约国希望提请注意关于丹麦移民当局判例法的统计资料,该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期间难民上诉委员会对10个最大寻求庇护国民群体的庇护申请的认可率。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9月30日,申诉人提交了他们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称,根据《公约》第3条,就其申诉可否受理而言,他们的确提出了初步证据。他们特别提到I.U.K.详细描述了他在达吉斯坦遭受的酷刑(申诉人向上诉委员会叙述了这些酷刑),他们还提到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报告结论,确认I.U.K.的身心症状完全符合据称的酷刑后果。他们还说,面临与I.U.K.所遭受的相似程度迫害的人,如返回达吉斯坦将经历严重困难,因为当局很有可能对他进行反复审讯,同时施加酷刑。

5.2 申诉人提到了委员会对“F.K.诉丹麦案”的决定,根据该决定,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尽管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他们认为,在本案中,如被遣返达吉斯坦,I.U.K.遭受新的酷刑风险是明显的和紧迫的。对他们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是一种非常现实的可能性,即在丹麦申请了庇护之后,I.U.K.如被遣返原籍国,会被逮捕和遭受酷刑。关于达吉斯坦和北高加索严重的总体局势报告、I.U.K.与涉嫌叛乱分子的联系,以及已遭受过当局的严重酷刑和性虐待,都是对这一说法的佐证。

5.3 申诉人重申其立场,即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报告作为医学证据可以证实I.U.K.的说法:他过去曾遭受公职人员或以公职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实施的酷刑或在其唆使下实施的酷刑;酷刑有后遗症;达吉斯坦的局势没有好转;I.U.K.曾参与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尽管是非情愿地),如被遣返达吉斯坦,这似乎会使他特别容易遭受酷刑。

5.4 申诉人还称,他们的解释没有事实出入,只有细微的差异,这是由于I.U.K.在遭受达吉斯坦当局的严重酷刑后精神状态不佳,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和记忆问题,或者由于他和R.R.K.生活于传统的北高加索婚姻之中习惯上配偶不相互分享每个信息。申诉人认为,I.U.K.的解释中的关键要点,在整个面谈、会晤和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医疗检查过程中都是一致的。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在“F.K.诉丹麦案”的决定中认为,尽管缔约国对该申诉人的可信度表示严重关切,但它是在没有充分探讨申诉人申诉的基本方面的情况下,对可信度作出不利结论的。

5.5 申诉人指出,I.U.K.的酷刑痕迹检查本应由哥本哈根大学医院法医系进行,这是进行酷刑调查的官方医疗机构。缔约国说,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寻求庇护者可信,可以启动酷刑痕迹检查,申诉人认为,这种检查实际上对于证明寻求庇护者可信度而言是必要的。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2017年5月5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2016年9月30日的评论没有就其案件提供任何新资料。因此,它引述2016年4月13日的意见,并重申上文第4.4-4.7段和第4.11段概述的论点。

6.2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上诉委员会应请求哥本哈根大学医院法医系对I.U.K.进行酷刑痕迹检查,以证实他的可信性,缔约国指出,重新对酷刑痕迹进行检查无助于澄清案件事实。即使新的检查结果与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报告的结果一致,也不一定会澄清I.U.K.的伤是来自酷刑还是其他原因,例如打架、袭击、事故或战争。此外,新的酷刑痕迹检查无法确定I.U.K.为何遭受侵权和被谁侵权的解释的真实性。在这方面,缔约国援引委员会关于“S.A.P.等人诉瑞士案”的决定。

6.3 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关于“M.B.等人诉丹麦案”的决定,其中指出,只有下令对第一申诉人的酷刑痕迹进行检查后,上诉委员会才能对第一申诉人陈述中的前后不一致可能是因为他遭受过酷刑的问题进行公正和独立评估。缔约国指出,它不同意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表达的意见,认为寻求庇护者要求酷刑痕迹检查本身不意味着移民当局负有启动这种检查的绝对义务,即使在寻求庇护者出具了医疗资料表明他或她可能遭受过酷刑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缔约国认为,是否启动体检问题,必须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评估体检结果是否被视为对上诉委员会决定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也不意味着,仅仅因为寻求庇护者声称曾遭受酷刑,就有义务启动酷刑痕迹检查。缔约国还指出,在根据《公约》第3条行使管辖权时,委员会应对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果给予相当重视。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提出的任何要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不曾现在也未接受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有关个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未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3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 (b)条,申诉必须达到为了可受理之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予以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由于证据不足,申诉明显没有依据。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论点提出了与《公约》第3条有关的实质性问题,应对这些论点进行实质审理。因此,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进一步阻碍受理的任何其他障碍,它宣布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要求,根据当事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在本案中,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是否违反它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员在另一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应将此人遣返(“驱回”)到该国。

8.3 委员会必须判断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然而,委员会回顾,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本人是否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构成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本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他或她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凡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个人,作为在目的地国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或群体成员,在将被驱逐回的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时,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实践是认定凡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便具有“充分理由”。个人危险的征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种族背景;以前受过酷刑;在原籍国遭受过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因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关的事实结论;然而,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将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8.5 在评估本申诉中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I.U.K.称,如果返回达吉斯坦,他担心将被当局或叛乱分子拘留并施加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控说,在他们抵达丹麦前,I.U.K.有一次受到叛乱分子威胁,要他帮他们购买食品和药品,此后他被达吉斯坦警察拘留并施加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当局怀疑I.U.K.涉嫌与叛乱分子合作,因此他无法寻求当局保护免遭叛乱分子威胁。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其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缺乏可信性,因为他们陈述的庇护理由关键部分似乎是临时编造的,前后不一致和精心策划的。申诉人特别是对以下情况作出了不一致和/或相互不一致的陈述:(a) 希腊和波兰的签证(见上文第4.4和4.5段);(b) R.R.K.在I.U.K.外出钓鱼时与他的电话通话(见上文第4.6段);(c)I.U.K.在全家离开俄罗斯联邦前为什么一直住R.R.K.的姐姐和姐夫那里(见上文第4.6段);(d)I.U.K.对他的配偶所说的离境理由(见第4.7段)。委员会还注意到上诉委员会的结论称,申诉人对寻求庇护理由关键内容的陈述不一致不能归因于他们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或者归因于他们在传统关系中不相互分享信息。在这一背景下,上诉委员会在对申诉人的陈述和本案的其他资料作出全面评估后,无法认为申诉人所说离开原籍国前的遭遇是确切事实。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避免使用标准化可信度评估程序,以确定声称遭受过酷刑和其他虐待者的不驱回诉求的有效性,应该认识到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完全准确。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虽然这些考虑可减少缔约国对I.U.K.可信度的不利结论,但不适用于对R.R.K.(I.U.K.的配偶,她未声称是酷刑受害者)所作陈述的可信度关切。

8.7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尽管I.U.K.在庇护程序期间详细描述了他在抵达丹麦前在达吉斯坦所遭受的虐待,并要求上诉委员会请求进行专门的医学检查,以核实这些伤痕是否源自酷刑。在未下令进行这种检查,也不考虑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的报告的情况下,上诉委员会两次拒绝了他的庇护请求。医疗小组报告证明,“总体而言,[I.U.K.的]身体和心理症状以及所作的客观检查结果完全符合据称酷刑的后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重新进行酷刑痕迹检查无助于澄清本案事实,即使新的检查结果与大赦国际丹麦医疗小组报告中的结果相同,也不一定会澄清I.U.K.的伤来自酷刑还是其他原因,如打架、袭击、事故或战争行为。此外,缔约国指出,重新进行酷刑痕迹检查无法确定I.U.K.为何遭受虐待和被谁虐待的解释的真实性。

8.8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无论庇护当局对个人自称以前遭受酷刑的可信度的评估结果,原则上都应该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免费为他或她进行独立身体检查。判决某一强行遣返案件的主管机构便可以根据体检结果,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客观地完成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申诉和向丹麦庇护当局提交的材料中,申诉人均未能解释哥本哈根大学医院法医系对I.U.K.酷刑痕迹的检查如何或为什么可能导致对其庇护申请作出不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认为,拒绝进行独立的医学检查直接导致了缔约国对申诉人可信度的不利结论。

8.9 委员会还注意到,即使它抛开申诉人对过去在俄罗斯联邦经历的不一致陈述,并接受这些陈述是真实的,但申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达吉斯坦当局最近一直寻找I.U.K.或者对他感兴趣。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过去遭受的虐待只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问题是,申诉人现在返回俄罗斯联邦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达吉斯坦存在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回顾,它在2012年审议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并引述了大量、持续、内容一致的报告称,北高加索地区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直接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虐待、绑架、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俄罗斯联邦当局未调查和惩处此类侵权的犯罪者。然而,委员会认为,即使假设I.U.K.过去被达吉斯坦当局或者在其默许下施加酷刑,也不能自动推论,如果目前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仍然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8.10 委员会回顾,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即必须提出有理有据的论点,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酷刑危险。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达吉斯坦一般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I.U.K.目前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真实的、具体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

9. 因此,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I.U.K.遣返俄罗斯联邦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

10. 由于R.R.K.和申诉人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I.U.K.的案件,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议这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