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3/D/717/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17/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A.Sh.等人(由律师Angela Stettl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5年11月25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5月4日

事由:

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回到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是A.Sh.和他的妻子Z.H.,分别出生于1970年和1974年。他们还代表他们的孩子――Ah.Sh.、ASh.Sh.和A.M.Sh.(分别出生于2003年、2004年和2011年)提交申诉。申诉人是车臣人,穆斯林信徒,拥有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在提交申诉时,他们居住在瑞士,庇护申请被拒后等待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们声称,瑞士将他们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5年11月30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1)款(CAT/C/3/ Rev.6),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送回俄罗斯联邦。2015年12月7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接受这一请求。2016年7月8日,委员会通过同一特别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缔约国2016年1月21日提出的将申诉的可受理性与案情分开审查并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4年,俄罗斯联邦军队在车臣共和国(车臣)开展第一次军事行动时,A.Sh.参加了反对俄罗斯联邦军队的战斗。2000年12月3日,即第二次军事行动之后,俄罗斯士兵在小区拦住了他和其他一伙人,将他们带到一个空旷地方,要他们说出小区内车臣反叛分子的姓名。每个人都轮流回答说他们不知道有任何反叛分子,这时候询问A.Sh.的士兵向他开了一枪,打在腹部。A.Sh.说,人们将他送到格罗兹尼市第九临床医院――他出示了一份医疗报告。

2.2 2009年9月,A.Sh. 的姐夫加入了一个车臣反叛分子小组,成为该小组负责人后躲藏起来。此后,A.Sh. 便在经济上照顾他姐姐的一家人。2010年,这位姐夫请他为反叛分子买药。尽管他最初不情愿,但最后还是同意了。2010年7月3日至4日和7月31日至8月1日的两个夜晚,反叛分子从他的公寓中取走了这些药物。

2.3 2010年8月2日傍晚,A.Sh.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警察逮捕,他们将他带到格罗兹尼市的Oktyabrsky警察局。他在警察局遭到言语羞辱和残暴殴打,脖子被勒住,几乎晕倒。审讯者敦促他“告诉他们一切”,否则就打死他,让他“消失得无影无踪”。

2.4 A.Sh.供认与反叛分子合作过,警察详细讯问了合作情况,命令他向当局交出从反叛分子那里收到的每一条信息。最后,他被迫签署了讯问记录和表示给予合作的声明。之后,他被带到一间地下牢房。当天晚上,A.Sh.在一位在格罗兹尼市警察局当副局长的亲戚的帮助下离开了警察局。2010年8月4日,他被送到格罗兹尼市第五门诊医院,被诊断患有皮下血肿和多处瘀伤。

2.5 离开俄罗斯联邦之前,A.Sh.在几个亲戚家里住了大约一个半月,先是在车臣,后是在印古什(Ingushetia)。约在这个时候,反叛分子对车臣现任总统拉姆赞·卡德罗夫(Ramzan Kadyrov)居住的村庄发动袭击。袭击之后,情报机关人员便频繁出现。他们到A.Sh.的家、他父母的家和他岳父母的家找他。他于2010年10月30日与大儿子Ah.Sh.合法地离开俄罗斯联邦。他们于2010年11月3日抵达瑞士。

2.6 2010年11月20日左右,警察来到A.Sh.在格罗兹尼市的商店,询问他的下落。他的妻子回答说不知道,警察让她离开商店,不许她带走个人物品,还要求她交出钥匙,以便警方查封商店。两天后,警察没收了A.Sh.的汽车。几天后,他的妻子前往格罗兹尼市Zavodskoy区政府要求准许商店重新开张,答复是只要她的丈夫在逃,就不能开门营业,因为他是商店业主。她多次到访Zavodskoy区政府,都没有任何结果。

2.7 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警察来到申诉人住的公寓,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同时询问A.Sh.的下落。此外,要求Z.H交出她的护照。当她去卧室取护照时,领头的警官跟她进去。随后从后面掐住她,用手捂住她的嘴和鼻子,并强奸了她。同一天晚上,Z.H和她的儿子ASh.Sh.与她的母亲和兄弟住在一起。她表示,此后ASh.Sh.几天不说话,与人交流时只是点头或摇头;他开始尿床,并害怕警察。

2.8 2010年12月11日至12日晚,Z.H.与ASh.Sh.一起非法驾车离开俄罗斯联邦。他们于2010年12月13日抵达瑞士。

2.9 申诉人离开俄罗斯联邦后,格罗兹尼市调查人员和Zavodskoy区法院向第一申诉人的家庭住址几次寄去传票。 2011年1月20日和2011年2月16日的调查官传票要求A.Sh.分别于2011年1月24日和2011年2月18日到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格罗兹尼市调查局作证。2011年8月2日、2011年9月12日和2011年10月17日的Zavodskoy区法院传票要求A.Sh.在依照《刑法》第208条(组织或参与非法武装组织)举行的庭审中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庭审分别于2011年8月8日、2011年9月23日和2011年10月21日举行。他父亲也收到了传票。

2.10 之后,A.Sh.的兄弟聘请律师询问传票中提到的诉讼的进行情况。2012年11月28日,内政部车臣局告诉律师,已依据《刑法》第314条(逃避服剥夺自由刑罚)、第308条(拒绝以证人或受害人身份出庭作证)和第208条(组织或参与非法武装组织)对A.SH.提起刑事诉讼,而A.SH.屡次不出庭。同一封信还要求律师披露A.Sh.的下落。

2.11 2013年1月23日,A.Sh.的表弟被车臣最高法院判处三年徒刑,因为他涉嫌向车臣反叛分子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1月10日,担任警察和刑侦侦探的A.Sh.兄弟据称根据一般程序被解雇。 申诉人认为解雇是一种报复行为。

2.12 申诉人在瑞士寻求庇护――A.Sh. 2010年11月3日提交庇护申请,Z.H. 2010年12月14日提交庇护申请。A.Sh. 2010年11月10日接受了联邦移民局的甄别面谈, Z.H.2010年12月20日接受了联邦移民局的甄别面谈。他们在2011年3月9日接受了实质性面谈。

2.13 2011年12月29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它认为,申诉人所称的“不利处境”“仅限于车臣的当地或地区”,他们在俄罗斯联邦有“国内搬迁选择”。联邦移民局考虑到A.Sh.在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已经在印古什居住了两个月,联邦当局没有找过他任何麻烦,而且他能够持本人护照离开俄罗斯联邦。它注意到A.Sh.自己也称,他从未被警察搜查过,也没有被联邦当局找过麻烦。联邦移民局强调,A.Sh.和Z.H.拥有较高教育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可以寻找工作满足家庭需求,在俄罗斯联邦建立新的生活。最后,联邦移民局强调,车臣人口历来有很大一部分居住在车臣之外。早先的授权居住制度(propiska)已于1993年废除。俄罗斯联邦当局只记录公民决定在某一地区定居。一些地区试图采取限制性行政措施防止违章居住区,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裁定这些措施违宪。

2.14 2012年2月2日,申诉人对联邦移民局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他们指出,在有正当理由的迫害恐惧得到证实时,“国内搬迁选择”才有意义。A.Sh.澄清说,与他最初的证词相反,枪伤是2000年12月3日俄罗斯联邦军队进行身份检查时一名军人向他开枪所致,而不是在俄罗斯军队第一次车臣军事行动期间发生的。申诉人还提交了传票复印件(见上文第2.9段)以及德文译文。他们也利用这个机会告诉联邦行政法院他们的第三个孩子A.M.Sh.于2011年12月23日在瑞士出生。法院在2012年2月21日的临时决定中指出,上诉没有任何成功前景。2012年2月28日,申诉人提交了医疗证明复印件及其德文译文。

2.15 2012年5月2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它认为A.Sh.向瑞士当局撒谎,因为他最初表示是在俄罗斯联邦军队第一次车臣军事行动中受到枪伤,后来又说是在2000年一次搜查行动中被俄罗斯士兵开枪打伤。法院不接受A.Sh.的说法,即他最初没有说出枪伤真相是因为害怕被瑞士当局视为车臣反叛分子。法院指出,无论如何,这件事发生在离开俄罗斯联邦之前的十多年,与他的离开关系不大。法院维持联邦移民局的决定,即俄罗斯联邦的车臣公民在某些条件下拥有“国内搬迁选择”。也就是说,车臣寻求庇护者不必担心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受到集体迫害,除非他们因为受到联邦当局迫害而无法在其他居住地得到有效保护。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申诉人担心车臣当局的迫害,他们可以向俄罗斯联邦当局寻求有效保护。法院在这方面特别指出,A.Sh.与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当局历来相安无事,因此可以依靠它们的保护。鉴此,法院指出,联邦移民局在本案中决定是否拥有“国内搬迁选择”之前,无须确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迫害恐惧。最后,法院质疑申诉人的可信度,因为他们在庇护程序中修改了事实陈述,而且没有提交有关事件的证据,如他们的商店被查封,汽车被没收,A.Sh.受到讯问以及A.Sh.表示与当局合作的声明等。法院无法相信申诉人在这方面作出的解释,因为A.Sh.的叔叔是格罗兹尼市的一名高级警官,应该能够获得上述证据并将其交给申诉人。法院还认为,传票不涉及对A.Sh.的刑事诉讼,只要求他出庭作证,这与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无关。

2.16 2013年5月6日,申诉人依据A.Sh.、Z.H.和其儿子ASh.Sh.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新医疗报告以及Z.H.遭受强奸的描述向联邦移民局提出复审请求。他们特别出示了伯尔尼的大学附属精神病和心理治疗诊所的几份医疗报告(2012年8月31日、2013年1月23日、2013年4月11日和2013年3月19日),称Z.H.因遭受强奸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此外,他们还说车臣没有医院能够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并援引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格罗兹尼保护处2013年1月31日的资料。医疗方面的困难使遣返令的执行显得不合情理。2014年2月6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复审申请,因为它认为Z.H.在庇护程序中有很多机会提到其他寻求庇护的可能理由,而她没有这样做。此外,联邦移民局还指出,申诉人在联邦行政法院作出最后裁定并考虑将他们驱逐后,才提及他们的心理问题。联邦移民局还认为,根据申诉人提交的医疗报告,他们需要接受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治疗,这些治疗可以在他们的原籍国进行,不一定非在瑞士进行这种治疗。

2.17 2014年3月11日,申诉人针对联邦移民局的第二次否决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17日,联邦行政法院临时裁定暂停执行驱逐令。2015年9月28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上诉,认为他们的心理问题不足以适用不驱回原则,缔约国没有义务因有关个人有自杀念头而停止执行遣返令。如有必要,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在遣返过程中出现自杀倾向。此外,因为拥有“国内搬迁选择”,申诉人可以在俄罗斯联邦获得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治疗。

申诉

3.1 申诉人称,如果将他们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们将遭受酷刑。瑞士将违反《公约》第3条,特别是不驱回义务。他们提供了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证实A.Sh. 2010年8月2日在Oktyabrsky警察局接受审讯时受到酷刑的医疗报告。他在最初证词中没有如实说明枪伤的真相是因为担心被瑞士当局视为车臣反叛分子。联邦行政法院的做法敷衍了事,认为传票复印件作为证据不合格而不予采纳(见上文第2.15段),而是期待申诉人在A.Sh.的叔叔的帮助下从车臣当局那里得到证据,证明他的商店被查封、汽车被没收以及在没有逮捕证情况下搜查他们的公寓。如果他试图获得这些证据,将置叔叔于危险之中,并引起其他警察的注意。以A.Sh.的名义发出传票,唯一目的是迫使他到当局接受审讯。

3.2 关于Z.H.遭受强奸的指控,申诉人回顾委员会的判例, 其中称,强奸是为许多不允许的目的而施加的严重痛苦或折磨,相当于酷刑。他们认为缔约国当局在这方面采用了非常高的证据标准,并引援委员会的一些决定,其中认为延迟举报性虐待并不损害申诉人的可信度。联邦移民局的决定仅基于Z.H.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没有提到强奸,尽管所提交的医疗报告称,避免创伤性记忆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主要症状之一。此外,联邦行政法院没有审查Z.H.遭受强奸指控的可信度。

3.3 由于他们和家人在车臣的痛苦经历,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包括自杀念头,他们在瑞士接受了精神病和心理治疗。他们的儿子ASh.Sh.也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与任何物质或已知生理状况无关的遗尿症,并接受心理治疗。

3.4 关于“国内搬迁选择”,申诉人辩称,是他们无法企及的,因为他们受到“北高加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的虐待和迫害。他们担心的是国家的迫害。他们援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03年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称,如果所恐惧的迫害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搬迁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方不能成为相关考虑因素。2007年修订的《欧洲难民和流亡者委员会关于车臣境内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待遇准则》指出,对于需要国际保护的车臣人来说,没有可行的国内保护选择。 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I诉瑞典案”的判决 以及2011年3月更新的欧洲难民和流亡者委员会准则, 申诉人指出,从海外回来的车臣人被要求到联邦安全局和内务部接受面谈,在那里遭到审问,常伴随威胁和虐待以及付款要求。特别是要求年轻人与安全部门合作。安全部门在俄罗斯联邦的整个领土无处不在。因此,来自北高加索的难民没有“国内搬迁选择”,因为他们可能被审问或被强迫与整个俄罗斯联邦的各级政权合作。即使车臣当局不能在车臣外直接行使权力,它们也与俄罗斯联邦当局合作,后者从车臣当局获得反叛分子嫌犯的个人信息。因此,申诉人认为,俄罗斯联邦当局不会保护他们这些车臣当局指控与反叛分子合作的车臣人,因为他们的行动违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利益。申诉人将面临被俄罗斯联邦当局审讯、施加酷刑然后转交车臣当局的真实风险。

3.5 申诉人还指出,北高加索地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已成为政治和国内冲突的中心,俄罗斯联邦安全部队采取严厉行动回应这些不稳定因素,包括法外制裁和加强监督,可能导致搜查、逮捕、酷刑和杀戮。在这方面,申诉人援引委员会2012年关于俄罗斯联邦的结论性意见。 其中称,酷刑和虐待作为逼供手段普遍使用,当局不对官员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调查。他们还提到委员会最近对引渡回俄罗斯联邦案件作出的决定,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俄罗斯联邦北高加索地区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以及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重大风险。申诉人还引用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这些报告称,北高加索地区的执法和安全机构继续惩罚反叛分子嫌犯的亲属和支持者。这些报告还指出,车臣抵抗分子的家人面临遭受俄罗斯联邦安全部门酷刑、绑架甚至法处处决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6年1月21日,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回顾,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称:(a) 俄罗斯联邦当局对第一申诉人提起刑事诉讼;(b) 2013年1月23日,车臣最高法院判处A.Sh.的表弟三年徒刑;(c) A.Sh.的兄弟2015年1月10日被解除警察职务。在复审程序中,申诉人没有向缔约国当局提及这些情况。申诉人也没有向缔约国当局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之前,缔约国应该有机会评估新的证据。在复审程序中,申诉人主要是说他们的健康问题、俄罗斯联邦缺少医疗设施以及子女的福祉,如果他们返回,生活将被彻底打乱。缔约国坚持认为,A.Sh.和他的三个孩子本可以根据第一次庇护程序结束后获得的新证据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第二次庇护申请之后将启动新的庇护程序,而在该程序完成之前必须有权留在瑞士。关于提交新事实的特别补救办法,联邦移民局(提出复查申请)和联邦行政法院(提出复审要求)都不能准予具有暂停执行效力的措施。无论如何,只有对案件进行单独审查,包括根据《公约》第3条进行风险评估之后,才能作出暂停执行驱逐令的决定,或作出将上诉列为新庇护申请的决定。

4.2 因此,缔约国的结论是A.Sh.和他的三个孩子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没有利用有效的手段向联邦移民局提出新的要求和证据,也没有针对联邦移民局的否决意见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6年3月18日的函文中称,A.Sh. 2012年2月2日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时,提到了车臣当局针对他签发的传票。2012年2月14日,申诉人律师提交了传票复印件以及德文译文(见上文第2.14段)。然而,联邦行政法院在2012年2月21日的临时裁定中説,A.Sh.是作为证人而不是作为被告遭传唤的,因此传票“不适于”反驳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国内搬迁选择”的假想。申诉人律师要求就新的事实举行新的听证会,但联邦行政法院2012年5月24日驳回了该请求,并重申其先前的意见,即传票不涉及A.Sh.本人,因此与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无关。关于联邦行政法院的上述裁定,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当局有充分机会审查A.Sh.的主张――即车臣当局已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以及相关证据。

5.2 与缔约国的建议相反,申诉人无法根据传票提出新的庇护申请,因为只有申诉人能够引述新的庇护理由才能提出新的申请。由于联邦行政法院已审查过传票问题,对申诉人A.Sh.提起刑事诉讼的说法构不成新的事实。因此,申诉人称,在对A.Sh.提起刑事诉讼的问题上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5.3 申诉人承认,他们在庇护程序或复审程序中都没有提到2013年1月23日车臣最高法院判处A.Sh.的表弟三年徒刑和2015年1月10日解除A.Sh.兄弟警察职务的事。他们在2013年5月6日提出复审申请时,还不知道这些情况。关于缔约国称他们可以根据新证据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申诉人指出,新的庇护申请是一种特别补救办法,他们已经在初次程序和随后的复审程序中说明了寻求庇护的理由。缔约国提到的新事实涉及申诉人亲属,构成申诉人担心遭受酷刑和迫害的进一步证据,缔约国当局在考虑案情时已审查过这些内容。在他们的案件中,提出新的庇护申请不是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只允许缔约国当局脱离案件的其他证据孤立地审查新的事实,而缔约国当局早先的决定会自动被接受为正确。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提出,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在其案件中作出的决定存在缺陷。因此,他们必须根据《庇护法》第111条(c)款申请有资格机构进行审议。 然而,这样的申请以及随后针对联邦移民局决定的上诉都不会产生暂停执行效力。 因此,不构成有效的补救措施。申诉人补充说,无论如何,他们不能根据A.Sh.在车臣的表弟被判罪和兄弟被解职来提出复审申请或新的庇护申请。

5.4 申诉人回顾,新事实涉及在车臣发生的事件,因此不适于反驳拥有“国内搬迁选择”的假想。他们指出,即使他们提交第二次庇护申请,联邦移民局也会根据《庇护法》第111条(c)款(2)项予以驳回。最后,申诉人指出,如果缔约国当局认为新事实相关,它们获悉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可以根据《庇护法》第111条(b)款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但它们没有这样做。 因此,对于缔约国提到的新事实,申诉人已用尽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2016年6月27日,缔约国提出了对案情的意见。它回顾它以A.Sh.和他的三个孩子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见上文第4.1和4.2段),并指出,由于国家当局没有机会对申诉人提到的新情况发表意见,它的意见仅限于国内诉讼涉及的各个方面。

6.2 缔约国承认,车臣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关切。然而,这种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认定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能遭受酷刑。申诉人未能证明如果返回将面临个人的、现在的和严重的酷刑风险。

6.3 援引委员会关于结合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缔约国回顾,申诉人过去遭受过酷刑或虐待是判断他们返回原籍国后是否可能遭受酷刑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这方面,缔约国依赖国家当局的结论,即申诉人所称“迫害措施”仅“限于当地或本地区”(见上文第2.13段)。缔约国还说,按照国家当局的一惯做法,并依据“辅助性原则”,有关个人只有在本国境内没有替代搬迁选择的情况下,才给予庇护或临时接纳许可。就车臣人而言,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方定居的可能性取决于某些条件,需要逐案审查才能决定。尤其是该人在新住地必须有亲属等社会网络,最初可以接纳他们留宿。还需要有足够的资源,可以帮助他们在新的地方定居下来。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有关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性别、教育和专业经历。缔约国援引委员会最近的决定,即将车臣人遣返到俄罗斯联邦不违反《公约》。

6.4 根据上述惯例,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可以在车臣以外的俄罗斯联邦其他地方定居(见上文第2.13段)。对此,A.Sh.曾向缔约国当局表示,在莫斯科的朋友邀请他在Tver谷物贸易中心联合开办一家公司。A.Sh.说,这项活动可以满足家人的需求。他的妻子说她在莫斯科有一位姑姑和一位堂兄,与两人经常联系。因此,申诉人有个人网络和亲属,最初可以支持他们并提供住宿。两个人都较为年轻,接受过良好教育和拥有相关工作经验。他们共同经营过一家卖男士服装和录像设备的商店。

6.5 近年来,在另一地区的车臣人的登记程序大大简化,只需要在新的居住地登记,而且可以在网上进行。

6.6 缔约国还指出,与申诉人说法相反,有理由相信车臣当局无法在车臣之外行使权力,因此不能在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方实施迫害。然而,即使车臣当局这样做,申诉人也可以求助于俄罗斯联邦当局,缔约国认为俄罗斯联邦当局可以提供保护。实际上,俄罗斯联邦当局不可能允许车臣当局在它们控制的领土之外实施迫害。此外,申诉人证实俄罗斯联邦当局未找过他们任何麻烦。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可能在车臣以外受到车臣反叛分子的报复。还应该指出,因车臣血统而对申诉人进行歧视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公约》的待遇。

6.7 由于申诉人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另一地区安顿下来,在本案中过去受过酷刑不意味着返回后将面临违反《公约》待遇的重大风险。由于国内异地安置的可能,缔约国当局没有详细审查申诉人指控的可信度。不过,缔约国当局对此表示怀疑。除其他外,缔约国当局还注意到A.Sh.对枪伤原由的说法有两个不同版本(见上文第2.14和2.15段)。申诉人也没有提供有关其商店被查封、汽车被没收、A.Sh.遭审讯和A.Sh.表示愿意与当局合作的证据(见上文第2.15段)。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如果关键点缺乏确切和详细情节,指控得不到充分证实,则表明申诉人没有经历过这些事件。同样,当关键点违背逻辑或常识时,指控也是站不住脚的。

6.8 在评估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的酷刑风险时应考虑的另一因素是他们是否在原籍国境内或境外从事过政治活动。关于这一问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未声称他们在自己的国家或在瑞士从事过任何政治活动。

6.9 关于A.Sh.、Z.H.和他们的儿子ASh.Sh.的健康状况,缔约国指出,这不属于他们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能遭受酷刑待遇的问题。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申诉人可以在俄罗斯联邦的另一地区,特别是在莫斯科地区定居。那里有适合其治疗的医疗基础设施,必要时还可以得到适当药物。

6.10 缔约国还指出,虽然不是《公约》之下的直接决定性因素,但国家当局还是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详细审查了遣返申诉人的相关问题。

6.11 鉴于上述考虑,缔约国的结论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担心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能面临针对个人的严重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7.1 申诉人在2016年9月8日的函文中指出,个人的、真实的和现在的酷刑风险来自以下因素的单个和累积影响:(a) 他们的亲属与车臣反叛分子有联系;(b) A.Sh.向反叛分子提供过支持;(c) A.Sh.和Z.H.已经引起当局的注意,过去曾遭受过酷刑。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并未质疑他们遭受过酷刑。只是认为迫害仅限于当地或本地区,也就是说,寻找申诉人的只是车臣当局而不是俄罗斯联邦当局。对此,申诉人回顾,他们提交的证据证明已根据《刑法》第314条(逃避服剥夺自由刑罚)、第308条(拒绝以证人或受害人身份出庭作证)和第208条(组织或参与非法武装组织)对A.Sh.提起刑事诉讼。因此,当局仍在寻找他,存在着在审讯或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真实的、个人的和现在的风险。

7.2 缔约国当局要么没有彻底评估申诉人的指控,要么认为这些指控缺乏可信度。然而,缔约国当局认定拥有“国内搬迁选择”后没有进行这种评估。实际上,申诉人在车臣或俄罗斯联邦没有“安全”栖身之处,因为警方在寻找A.Sh.,而且已经对他提起刑事诉讼。

7.3 申诉人重申关于车臣当局与俄罗斯联邦当局之间合作的观点(见上文第3.4段)。他们补充说,俄罗斯联邦当局建立了亲俄罗斯的车臣政权,俄罗斯联邦总统本人发誓要对车臣反叛分子采取更严厉行动,车臣反叛分子被视为“国内恐怖主义分子”。 因此,来自北高加索的难民,例如申诉人,没有“国内搬迁选择”,他们在整个俄罗斯联邦都可能受到审问和逮捕。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查明同一事项过去不曾现在也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A.Sh.和他的三个孩子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特别指出,国家主管当局没有机会评估申诉人提交委员会申诉中的以下新内容:(a) 俄罗斯联邦当局对A.Sh.提起刑事诉讼;(b) 车臣最高法院2013年1月判处A.Sh.的表弟三年判刑;(c) A.Sh.的兄弟2015年1月被解除警察职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应该根据第一次庇护程序结束后获得的新证据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

8.3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承认他们在庇护程序或复审程序中没有提到在车臣的A.Sh.亲属被判刑和解职(见上文第5.3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新要素构成申诉人担心遭受酷刑和迫害的进一步证据,而国家主管当局已审查过案情实质,所以这些新要素不能成为“新的庇护理由”。因此,即使他们提出第二次庇护申请,联邦移民局也会根据《庇护法》第111条(c)款(2)项认定为“多次或重复申请”予以驳回。此外,新的要素涉及在车臣发生的事件,不适合反驳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有“国内搬迁选择”的假想。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因其案件的特殊性而认为第二次庇护申请无济于事的详细论述。

8.4 此外,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所依据的是缔约国当局已审查过的一系列事实,为了受理的目的已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任何其他理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因此认为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

8.5 因此,委员会宣布,就申诉人向缔约国当局提出的事实和要求而言,来文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审议了本申诉。

9.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是否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第1款下的义务,即不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可能遭受酷刑的另一国家。

9.3委员会必须判断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然而,委员会回顾,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本人是否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构成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本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他或她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根据该意见,凡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个人,作为在目的地国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或群体成员,在将被驱逐回的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时,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实践是认定凡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便具有“充分理由”个人危险的征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种族背景;以前受过酷刑;在原籍国遭受过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因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强奸

9.5 委员会还回顾,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即必须提出有理有据的论点,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酷刑危险。然而,如果申诉人处于无法说明其案件的境况,例如申诉人表示他或她不可能得到与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已经被剥夺自由,那么举证责任将倒转过来,由缔约国调查这些指控并核实所依据的信息。 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关的事实结论;然而,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将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9.6在评估本申诉所涉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A.Sh.说,2010年8月他在车臣被拘留,讯问他与车臣反叛分子合作的情况,拘留期间遭到酷刑,并被迫签署与当局合作的声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A.Sh.获释和离开俄罗斯联邦后,当局仍对他感兴趣,因为他的商店被查封,汽车被没收,他自己的家和他的父母家以及他岳父母的家都被搜查过。2012年11月,根据《刑法》第314条(逃避服剥夺自由刑罚)、第308条(拒绝以证人或受害人身份出庭作证)和第208条(组织或参与非法武装组织)对A.Sh.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在一次寻找她丈夫下落的未经授权的搜查行动中,一名警察在Z.H.在格罗兹尼的家里将她强奸。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格罗兹尼市门诊医院签发的医疗证明,证明2010年8月A.Sh.受到枪伤;还提供了瑞士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医生的医疗报告,证实A.Sh.和Z.H.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他们的儿子ASh.Sh.也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9.7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将面临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来自以下因素的单个和累积影响:(a) 他们的亲属与车臣反叛分子有联系;(b) A.Sh.向反叛分子提供过支持;(c) A.Sh.和Z.H.已经引起当局的注意,过去曾遭受过酷刑。缔约国并未质疑他们遭受过酷刑,而是认为国家当局猜测申诉人在原籍国有“国内搬迁选择”,所以无需对申诉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也无需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担心他们返回俄罗斯联邦后可能遭受迫害,而申诉人对这一猜测表示异议。除其他外,申诉人还称,从海外归来的车臣人被要求到遍布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家机构(如联邦安全局和内务部)接受面谈,在那里遭到讯问,常伴随威胁、虐待和付款要求,还往往被要求与安全部门合作(见上文第3.5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当局对A.Sh.指控的可信度表示怀疑,并质疑Z.H.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次庇护程序期间提及强奸。委员会在这方面注意到,根据瑞士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医生出具的医疗报告,A.Sh.和Z.H因为离开俄罗斯联邦前遭受的待遇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因此,它认为,由于酷刑受害者很少能够完全准确,延迟报告性虐待不影响受害者的可信度。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确认强奸是“为许多不允许的目的而施加的严重痛苦或折磨,包括审讯、恐吓、惩罚、报复、羞辱和基于性别的歧视”;还在其他案件中认定“警察的性虐待……构成酷刑”,即使是在正式拘留设施之外实施的。

9.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作出拒绝申诉人申请的决定,是假设他们在俄罗斯联邦拥有“国内搬迁选择”,没有充分审查申诉人在原籍国过去经历以及真实或可能亲属关系和与车臣反叛分子合作带来的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在普遍缺乏保护的情况下,国内搬迁或重新安置不是可靠和持久的选择,有关个人可能面临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的进一步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俄罗斯联邦仍存在所谓的登记制度,即记录俄罗斯公民居住地和国内迁移情况的制度,而且执行相当严格。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权利法》第5条,俄罗斯公民必须在抵达新居住地后90天内向有关当局登记。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第19.15.1条,没有获得永久或临时登记而在一住所居住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公共领域的资料,俄罗斯联邦当局与车臣当局密切合作,特别是在交流反叛分子嫌犯的信息方面。它还注意到,车臣现任领导人获得俄罗斯联邦最高政治当局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一旦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它们在法律上有义务通知俄罗斯联邦当局他们的居住地,车臣当局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按照申诉人拥有“国内搬迁选择”的假想,没有充分考虑他们是否有可能遭受迫害,而拒绝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没有履行它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义务。

10.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7)条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1.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或任何其他确有可能将其驱逐出境或遣送回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根据议事规则第118(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发出之日起90天内通知其为回应上述意见而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