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CYP/CO/23-24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7年5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532次和第2533次会议(见CERD/C/SR.2532和2533)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CYP/23-24)。在2017年5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544次和第254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关切的答复。委员会赞赏定期提交报告,并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公开和建设性对话。

B.阻碍实施《公约》的因素与困难

3.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不能对其全部领土实施控制,因而无法确保全面实施《公约》,但它仍然关注目前的政治状况阻碍了在其控制领土内保护《公约》所涵盖的脆弱群体的工作。

C.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通过《2014-2017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通过《2016-2018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根据打击贩卖人口行动专家小组2015年的建议,2016年出版关于国家转送机制的手册,其中概述了确定和向政府机构转送受害者的程序,以及其他措施,如增加打击贩运机构的警察人数;

2014年制定反种族主义行为守则,其中规定了反种族主义政策,以及管理和报告学校种族主义事件指南,为学校和教师提供了在学校预防种族主义事件和暴力行为的建议以及教育和文化部采纳关于所有学校在2015/16学年实施行为守则的建议;

2016年5月成立国家罗姆人平台,以加强多方利益攸关方对罗姆人融合问题的问责;

2014年修订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个人的法律框架,加强受害者保护,没有基于性别、种族、政治信仰、肤色、宗教、语言、国籍或社会出身、少数民族隶属、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的歧视;

2013年修订《私营就业机构法》,将国家法律与2008年11月1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临时机构工作的第2008/104/EC号指令进行协调,旨在加强视察程序。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

D.关切和建议

和平进程和社区间关系

6. 委员会欢迎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委员会意识到,塞浦路斯的长期冲突和岛屿的持续分裂加剧了希腊塞族与土族塞族社区之间目前的紧张局势。

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参与和平进程,以便全面解决问题。此外,委员会继续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处理基本人权问题的建议,尤其在《公约》所载的权利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其提供关于努力改善两个族群之间关系的最新资料。

统计数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人口种族构成的人口数据是在2011年提供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最新人口数据,缺乏关于族裔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少数民族在国家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性的综合数据(第1和第5条)。

9. 委员会提及缔约国修订的根据《公约》规定提交报告的准则(见CERD/C/2007/1,第10-12段),并建议缔约国收集和提供关于其人口种族构成的最新数据,允许问卷答复者选择他们所属的族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所有族裔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少数民族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的统计数据,向委员会提供衡量享受《公约》所载权利的实证依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情况

10.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RD/C/CYP/CO/17-22, 第8-10段),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解决其种族歧视法律框架方面的差距所作努力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修订或废除歧视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作努力的资料。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指出,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国内法院的裁决中被引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中规定的权利的案件的详细资料(第2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颁布足够的国内法律,以落实《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公约》第条2条(c)款修订或废除任何导致或延续种族歧视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国家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

种族主义为加重处罚情节

12. 委员会欢迎《通过刑法手段打击某些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及其表现的法律》第8条,其中规定任何犯罪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动机构成加重处罚情节。然而,委员会对缺乏关于适用该条款的资料或数据表示关切。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通过刑法手段打击某些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及其表现的法律》第8条,并向其提供关于该条适用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数据。

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行政和人权专员办公室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B级地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专员不能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专员办公室缺乏独立、公正和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第2条)。

15.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专员能够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专员办公室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有效和独立履行其职责。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获得A级地位。

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右翼极端分子和新纳粹团体对外裔人士、人权维护者和土族塞浦路斯人出于种族动机实施口头凌辱和身体攻击的报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共领域使用种族主义成见和仇恨言论,有时是由反对包括罗姆族群在内某些少数群体的成员和反对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媒体传播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执法和缺乏足够的立法来追究这种行为的责任(第4-5条)。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少数民族和人权维护者的安全和安保。回顾其关于《公约》第4条的第7(1985)号和第15(1993)号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制定符合《公约》第4条要求的关于仇恨言论的综合法律;

执行立法规定,起诉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罪犯,以阻止他们再犯这种罪行,并防止有罪不罚现象;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举报和调查的案件数量以及被起诉和定罪的罪犯人数。

罗姆(Kurbet)社区成员的处境

1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罗姆人融入的综合战略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Kurbet)社区成员继续面临歧视和侮辱以及诸如入学率低、辍学率高、难以获得适当住房、失业和举报的种族主义袭击等挑战(第5条)。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罗姆社区成员融入综合战略,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住房、教育(酌情包括他们的语言)、就业和保健,不受歧视或羞辱。委员会还建议为实施该战略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充分监测和评估实施情况。

寻求庇护者的处境

20. 委员会对缔约国寻求庇护者的处境表示关切,包括:

接待设施数量有限,以及被安置在Kofinou接待中心的大量寻求庇护者得不到足够的服务;

寻求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有限,他们大多局限在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领域就业,若被归类为“故意失业”,则获得福利或援助的能力有限,无论其个人情况如何;

向寻求庇护者支付的社会救助福利金额不足(不足支付给公民金额的一半)(第5条)。

21.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针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扩大现有接待设施,并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能够从位于偏远地点的科夫努接待中心获得医疗、住房和交通等重要服务;

确保寻求庇护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包括允许在更广泛的部门就业,并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社会援助方案,同时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

确保向寻求庇护者和公民提供同样的社会援助福利,一视同仁。

家政工人

22.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RD/C/CYP/CO/17-22, 第21段),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家政工人仍然容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给予家政工人的工作和居留许可限制了这些工人更换雇主的次数。委员会还关注外籍家政工人无法获得长期居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为合法居住在塞浦路斯的第三国国民的融合制定一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外国家政工人没有被纳入该计划(第5条)。

23. 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结束对希望更换雇主的家政工人实施的限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允许符合必要标准的所有外籍家政工人在不受歧视和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长期居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家政工人纳入合法居住在塞浦路斯的第三国国民融合国家行动计划。

种族歧视投诉

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05-2016年期间种族歧视投诉的数据,但感到关切的是,投诉的数量少,而且这些投诉导致的起诉和定罪人数更少。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投诉数量少并不意味着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而可能表明国内法庭在援引《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面临障碍。这类障碍可能包括没有可以援引权利的相关法律,公众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缺乏认识,缺少机会利用寻求司法追索的方法,不存在或没有信心运用这些方法(第6-7条)。

25.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种族歧视投诉进行适当的登记和调查,并对肇事者予以起诉和惩罚;

开展关于《公约》规定的权利和可以援引这些权利的法律以及对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提出投诉的方法的公众教育活动;

确保获得司法追索权的方法以公开和方便的方式管理,使受害者能够提出投诉;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分类数据,说明对举报的种族歧视投诉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对肇事者起诉和定罪的次数。

对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国家官员的培训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警察培训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为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实体和协会代表以及执法人员、法官和律师开展的关于人权、预防种族歧视和《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方案和讲习班的资料(第7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执法人员开展关于种族歧视、包括防止种族定性以及调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适当方法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法官、律师和其他国家官员以及地方政府实体和协会的代表进行关于防止种族歧视和《公约》所载权利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这些培训方案及其对少数民族处境影响的详细资料。

E.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28. 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含有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直接相关的条款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9. 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在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0. 根据大会第68/237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和大会关于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个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到其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

与民间社会磋商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组织在保护人权领域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2. 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关于落实上文第13段和第27段所载建议的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33. 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7、19、21和23段所载的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信息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也将其向公众公布,供随时索取和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及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一次报告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20年1月4日之前提交其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