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RC/C/FIN/CO/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August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11年5月30日至6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芬兰

1.委员会在2011年6月9日举行的第1628和1629次(CRC/C/SR.1628-1629)会议上审议了芬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FIN/4),并在2011年6月17日举行的第163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FIN/Q/4/Add.1),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交有关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定期报告。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积极进展,如缔约国报告中列入了有关利益相关者,如议会监察专员、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开放和积极对话,由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报告期内的一些积极进展,包括为执行《公约》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08年《儿童福利法》(2007/417),以及2010年的修正;

2007年《禁止儿童色情物品传播措施法》(1068/2006);

2006年《青年法》(2006/72),以及2011年的修正;

2011年关于实施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的法律;

2010年《卫生保健法》(1326/2010);

2010年对《基础教育法》的修正;

2009年关于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学校与学生卫生保健、儿童和青年口腔保健的法令(380/2009),以及2011年的修正(338/2011);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加入以下国际条约:

《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2010年批准/加入;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08年批准/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批准/加入;

欧洲委员会《打击网络犯罪公约》,2007年批准/加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政策和方案,包括:

2010-2015年期间减少对儿童体罚的国家行动计划;

2007-2011年关于儿童和青年政策的发展计划;

2008-2011年关于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的国家发展计划;

2009年关于罗姆人的国家政策。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落实委员会审议缔约国2005年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72)时提出的各种关切和建议。委员会还指出它在本结论性意见中重申了这些关切和建议。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它尚未充分执行的委员会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包括关于不对少数族裔和移民儿童加以歧视、尊重儿童意见、保护寻求庇护儿童、“去机构化”抚养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的建议。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行动,加强与实施《公约》有关的宪法、法律和规范框架,但仍然缺乏涵盖《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全部范围的统一立法框架。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立法和行政法规完全符合《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并考虑起草涵盖所有《公约》权利的统一立法。

协调

10.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与卫生部专门负责儿童福利,特别是有子女家庭的社会与卫生保健服务及收入保障,但仍关切由于该部的职责仅限于某些儿童权利领域,在有关儿童权利的方案和政策众多的情况下,可能无力对国家、地区和市政各级所有相关团体和机构执行《公约》的活动进行总体有效协调。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协调各级所有相关团体和机构执行儿童权利政策的活动。为此,它敦促缔约国确保向该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国家、地区和市政层面执行全面、连贯和一致的政策。

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欢迎《儿童及青年政策发展计划》和《儿童、青年和家庭福祉政策方案》。但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以权利为基础的全面政策,以及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的统一计划。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实施《公约》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在制订有关政策和计划时,应重视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和2007年中期审查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行动计划中列入具体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及指标,有效保证所有儿童享有一切权利和监测这方面的进展。行动计划应与部门、国家和市政各级战略和预算联系起来,以确保为其实施配备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注意到议会监察专员与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的职责分工,前者可接受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包括儿童本身的投诉;后者则负责监测儿童政策的执行。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孩子可能不知道向议会监察专员投诉的程序或了解它的运作。委员会还关切对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公署提供的资源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广大市民,尤其是儿童对国家机制内各种申诉程序的了解,并加强议会监察专员与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的合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呼吁缔约国确保向这个国家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保证其独立性、有效性和投诉便利性。

资源分配

16.委员会注意到各城市在公共服务的提供和融资方面享有广泛自治,但关切可能导致某些城市对儿童和青少年服务设施拨款不足,地区和地方之间在儿童事业的资源配置上出现差距。鉴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有义务在其管辖下区域内履行儿童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国家综合评估、记录和监督机制,从而导致在国家层面缺少有力的管理系统。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确保儿童权利的落实,向各城市提供足够资源,同时考虑到各城市的可支配资源;

在每个城市分别建立有效监督能够满足儿童需求的预算拨款,以确保适当的拨款水平;

引入儿童预算机制(从儿童权利视角跟踪预算执行),以监督对儿童事务的预算拨款,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提出的建议。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关于弱势儿童,包括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少数民族/移民儿童和接受替代性照料儿童生活条件的数据不足。它还关切关于虐待、忽视和暴力侵害儿童,以及向这类儿童提供服务的统计数据有限。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系统和分析,并确保所收集的数据用于制订有关减贫、消除暴力、残疾儿童、少数民族/移民儿童和被剥夺家庭儿童的政策和方案。它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其整个领土上系统收集和分析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有关《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和民族背景加以分类。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20.委员会欢迎关于宣传《公约》和相关培训的信息,这项工作被视为《政府儿童、青年和家庭福利政策纲领》的目标之一;还欢迎缔约国举办纪念《公约》二十周年活动。尽管如此,它仍然关切广大公众,包括家长和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水平低。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地加强广大市民,包括儿童、家长和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对《公约》、基于《公约》的国内法律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了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直接或间接为儿童服务的所有专业群体,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各类替代性照料儿童工作者的培训,并确保培训的充分和系统。

国际合作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拨出其国民总收入的0.56%用于国际援助,并承诺到2015年达到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到2015年达到如有可能超过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协议中将儿童权利列为重中之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有关受援国的结论性意见。

儿童权利与商界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禁止在芬兰注册的公司直接或间接使用童工,对企业进口或销售使用童工生产的商品也没有任何限制。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法律法规限制营销有可能影响儿童营养、促使儿童肥胖和带来其他负面健康后果的不卫生食品。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法律,禁止在国外经营的芬兰公司和总部设在芬兰的跨国公司使用童工,为此建立对其供应链的有效监管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营销不利于儿童健康的不卫生食品进行限制。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和实施法规,确保企业根据2008年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的《工商业与人权框架》,遵守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和国内标准,特别是儿童权利方面的标准。该框架阐述了国家保护人民免受企业侵权影响的义务、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更有效采取补救措施。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修订《不歧视法》,即扩大其适用范围和计划建立同等待遇问题监察专员办事处。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对残疾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以及罗姆等少数族裔儿童的歧视。它还关切对罗姆人口的社会排斥和结构性歧视,导致罗姆族儿童滥用药物,精神卫生问题和生活标准差。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对残疾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以及罗姆等少数族裔儿童的歧视。它还建议缔约国在公共议程中高度重视防止和消除歧视,特别是通过媒体和教育系统这样做。缔约国尤其应该根据《罗姆人事务国家政策》,采取措施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和社会排斥,确保向所有罗姆族儿童提供适足的生活标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报有关缔约国根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委员会欢迎《儿童福利法》(2007年)纳入了在评估儿童福利措施需要时顾及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其他立法中没有全面提及儿童最大利益,在影响儿童的决策中也没有充分考虑这一原则。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并始终如一地执行这一原则。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及裁定也应以这一原则为法律依据。

尊重儿童意见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为试点国家,参加欧洲委员会关于儿童和青少年参与问题的政策审查。它也欢迎《儿童福利法》中规定儿童不论其年龄,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行政程序法》,只有15年以上的儿童才有权就与其有关的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根据《外国人法》,一般不听取12岁以下儿童的意见;在羁押案件中对儿童意见也听取得不够。委员会还关切残疾儿童发表意见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也关切没有充分利用法庭外的其他方式听取年满12岁儿童的意见,他们可能被迫参加法庭口头讯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国内法设定的年龄限制,确保在影响儿童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包括羁押案件中,按照儿童的成熟程度,充分听取所有未满18岁儿童的意见。应该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包括残疾儿童意见,应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充分考虑。其中包括在听取儿童意见时,可以是在保密条件下,而不是在开放的法庭中,可以使用视频/音频设备。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C.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关切有众多的孩子与有滥用药物问题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儿童工作者没有对这些儿童给予足够重视,对解决他们的问题往往缺乏实际了解。委员会还重申它关切关于监护权的纠纷持续时间很长(CRC/C/15/Add.272,第26段)。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资源和加强社会服务,提供家庭辅导及家长教育,培训所有儿童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保健人员;

加强预防服务及早期支持和干预措施,特别是帮助有滥用药物问题的家庭;

加强对打算离婚父母家庭的调解服务,并确保在适当时间内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欢迎《儿童福利法》作出明确规定,如照顾儿童和紧急安置儿童等,并要求主要在小型家庭式单元中提供替代性照料,但也关切,机构中安置的儿童,包括连续安置的儿童人数,实际上仍在不断增加;寄养家庭照顾的儿童人数不够;没有关于替代性照料、照料计划和定期检查安置决定的全国统一标准;也没有对替代性照料设施进行充分监督和监测。委员会也关切没有为无父母照顾儿童,包括机构中的儿童提供有效的投诉机制。在机构中照料的儿童无法融入主流教育,也接受不到必要的心理卫生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对血亲家庭的支持,而儿童被安置在机构中就是为了使他们能够与血亲家庭团聚。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确保需要替代性照料的儿童被安置在家庭型或寄养家庭的环境中,而不是安置在机构中;采取措施,增加寄养资源和对寄养父母的支持,以避免儿童被连续安置在公共机构中;

对所有提供替代性照料的专业人员,包括养父母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

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对需要替代性照料的儿童进行评估安置,制订抚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安置决定;对安置在寄养家庭或机构中儿童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测;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有效、公开、独立和公正的投诉机制;

确保在机构中照料的儿童融入主流教育,并获得必要的精神卫生服务;

支持血亲家庭,以便在可能时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最终与血亲家庭团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

体罚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家行动计划中规定在2010-2015年期间废除对儿童的体罚,但关切体罚仍被容忍和使用,特别是在家里。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法律,在所有场合禁止体罚。为此,提高成人和儿童的意识,推广积极和非暴力的惩戒形式,并进行连续监测――尤其重视需要特别照顾的儿童和在抚养孩子方面有困难的家长。

虐待和忽视儿童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有关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或政府这方面的政策。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各种形式的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以及发生率,说明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为此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更详细信息。

落实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成果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优先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包括执行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的建议,特别是注意性别平等;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缔约国执行该研究建议,特别是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强调的那些建议的情况,如:

(一)制定关于防止和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国家综合战略;

(二)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下对儿童施暴;

(三)加强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的国家体系,以及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议程;

(c)与以下机构合作并寻求它们的技术援助: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还有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

D.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0.委员会欢迎2009年对《残疾人服务和援助法》进行修正,强调应向残疾人提供个人化援助,也欢迎《2010-2015年残疾人政策方案》,但仍关切一些城市向残疾人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不足,缔约国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由于自然环境和公共交通的障碍,残疾儿童在户外活动受到限制,残疾学生被隔离状况严重。此外,也关切教授残疾学生的教师没有接受充分培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也没有受到过足够的高质量和最新援助或教育指导,以支持其子女康复。

41.鉴于《公约》第23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第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整体性法律和政策框架,保证残疾儿童有平等权利享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公共建筑通道和交通工具,并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确保为残疾儿童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助理、翻译和交通服务;

提高教师为残疾儿童和有特殊需求儿童授课的能力;

支持残疾儿童家庭,向它们提供教育指导;

加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进程。

卫生和保健服务

42.委员会欢迎2010年通过《卫生保健法》,规定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学校缺少常设医务人员,包括向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的工作人员。委员会还关切滥用药物孕妇难以获得医疗救治,缔约国不大重视滥用药物母亲所生孩子的成长发育。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学校配备常设医务人员,包括向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的心理医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滥用药物的孕妇得到及时的高质量医疗援助和治疗,同时也向这类母亲所生儿童提供援助和支持。

心理健康

44.委员会关切抑郁症发病率高和自杀死亡人数,以及近年来的校园枪击事件,也关切为儿童提供的心理卫生服务不够。委员会还关切为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儿童开精神兴奋类药物的处方有增无减。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对儿童的心理卫生服务,保证他们在需要时能获得检查和治疗,加强自杀预防措施;

监管向儿童开精神兴奋类药物的处方,采取措施向被诊断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和注意力缺陷症的儿童,及其家长和教师,提供广泛的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及治疗;

考虑按照药物和年龄,收集和分析有关数据,以监督儿童可能滥用精神兴奋类药物的可能性。

母乳喂养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通过《芬兰鼓励母乳喂养国家行动方案》,并由鼓励母乳喂养后续小组监测该方案实施,仍关切缔约国母乳喂养率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它还关切目前关于母乳喂养的信息只能在网上查到,母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此种信息,也没有关于母乳喂养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提供有关材料、教育和让公众了解母乳喂养重要性和人工喂养风险,来鼓励母乳喂养。

青少年健康

48.委员会欢迎《2007-2011年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行动计划》,2007年还在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设立了儿童和青少年健康部,但也关切青少年大量滥用酒精和烟草。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强化措施,提高儿童对酒精和烟草负面影响的意识,使他们远离酒精、烟草和药物;利用大众传媒,使它们为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作出贡献。

生活标准

50.委员会欢迎2010年对《儿童家庭照料和私人照料津贴法》进行修订,增加了家庭照料津贴数额,将资格扩大到自雇人员并延长产假时间。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过去十年,生活贫困的儿童和儿童家庭,特别是3岁以下的贫困儿童和家庭增长一倍,儿童津贴和家长津贴实际上有所减少。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向经济困难的家庭,包括年轻夫妇家庭、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的儿童提供支持,并保证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全面收集和分析关于儿童贫困的数据,以便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E.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2.委员会关切不同弱势群体儿童,包括罗姆族儿童,在教育系统中遇到的困难,包括缺课率高、成绩差、在特殊教育班就读的人数多,以及辍学率高。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教师对不同文化和儿童所面临困难的了解,学校聘请更多的罗姆族专业人员,包括特殊需求助理,以便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支持;

将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列入教师培训和学校课程;

鼓励孩子不日托的父母将孩子送到早期教育班,以提高他们的芬兰语能力、社交技能,使他们顺利向学校过渡并预防留级和辍学。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项目防止儿童之间的欺凌,但仍关切据报广泛存在对女童的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骚扰,以及欺凌,包括借助互联网和手机实施的此类行为。委员会欢迎2010年对《基本教育法》的修订,对学习给予强化或特殊支持,但仍关切缔约国儿童尽管学业优秀,但仍有很多人对学校不满意。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打击所有形式的欺凌和骚扰,如提高教师和所有其他学校员工及学生接受学校构成多样性的能力,提高他们解决冲突的能力;

更加重视学生在学校的福祉,包括尊重其发表意见的权利,研究他们对学校不满的原因;

在执行上建议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宗旨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

幼儿保育和教育

56.委员会关切幼儿教育存在的问题,如缺少专业人员,师生比率低,因缺少最低标准,致使日托/学前教育质量低。委员会欢迎为一二年级小学生安排上午和下午活动时间,但仍关切没有明确要求各城市提供这类活动,从而使家长难以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起草一份关于幼儿保育和教育的通则,汇集关于幼儿教育的所有规定,并加强儿童权利视角,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欧盟委员会2011年2月17日题为“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为了明天的世界让所有儿童有一个最好的开始”的通讯(COM(2011 6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儿童早期教育计划的覆盖面和提高其质量,特别是增加保育人员人数,提高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率,以保证班级规模小和“保育关系的连续性”。

F.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性剥削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法律,于2011年开始实施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年开始实施《关于限制儿童色情物品分发措施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数字媒体(互联网)中儿童性虐待和性骚扰问题的研究。还感到遗憾的是,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很缓慢。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数字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中性虐待和性骚扰的程度,加强各种措施侦查并处罚犯罪行为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政策措施,打击数字媒体中的暴力行为。还建议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源,增强政府的行动和协调,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特别是互联网上的性剥削,并确保关于受害儿童的预防、恢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及政策符合1996年和2001年在斯德哥尔摩和横滨举行的第一届和第二届禁止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以及2008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三届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它敦促缔约国加快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06年《移民政策方案》,规定在庇护和难民政策中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还注意到2010年对《外国人法》的修订,要求协助无人陪伴儿童与家人团聚,意味着现在将通过体检确定年龄的程序纳入法律。但委员会仍关切缔约国羁押寻求庇护儿童的做法。此外,还关切16岁及以上寻求庇护者在收容中心与成人住在一起,对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心理卫生服务、治疗和精神照料不够。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参照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在对寻求庇护者年龄存有疑问时,应给予“存疑的好处”,将他/她当作儿童对待,并允许寻求庇护者对年龄测定结果提出上诉;

避免将16岁及以上寻求庇护者安排在收容中心的成人房间,向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心理卫生服务、治疗和精神照料;

确保将拘留寻求庇护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只在没有替代性措施时使用,而时间尽可能短。

求助热线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儿童电话和网上求助热线拨出长期和足够资金,并根据欧洲联盟关于儿童权利的通讯采用116 000欧洲统一号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认儿童求助热线是保护儿童的基本工具,是预防和发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手段。

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

63.委员会关切罗姆少数民族和萨米土著群体儿童无法以罗姆语和萨米语接受卫生服务,包括心理卫生服务、治疗或精神照料,还关切以罗姆语和萨米语提供的教育服务和娱乐活动不够,萨米语的此类服务和活动仅限于他们的主要居住地。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监测和评估在国家计划和方案中纳入罗姆族和萨米族儿童权利的情况;

确保罗姆族和萨米族儿童以自己的语言接受符合其文化的教育和卫生服务,包括为那些生活在萨米家园之外的萨米族儿童提供此类服务;

与瑞典和挪威政府更密切合作,共同为萨米族儿童安排学校课程,进行师资培训,编写教材和提供媒体内容;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國家中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

G.批准各项国际人权文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如《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H.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本建议,为此应将本建议转送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各市政当局,以便于它们给予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

6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其中包括(但不只限于)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公众讨论和了解《公约》及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I.下一次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7月19日前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在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今后的报告应遵守这一准则,不超过60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准则》提交报告。若报告超过页数限制,缔约国将被要求按照准则进行复核并重新提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不复核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了条约机构审查的目的翻译该报告。

6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中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MC/2006/3)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具体条约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两者一起构成《儿童权利公约》的统一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