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FIN/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November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芬兰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710和第2711次会议上审议了芬兰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26日举行的第27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在2021年制定首个国家儿童战略,并在2023年在《刑法》中增加关于性犯罪的新规定。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11月;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5月;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3年3月;

(d)《巴黎协定》,2016年11月。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6段);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3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段);残疾儿童(第30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第39段);儿童司法(第41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有关福利区的法律改革以及提交议会的加快处理侵害儿童罪行提案,但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的可能性;

(b)采取措施,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对儿童权利影响的评估;

(c)改革有关萨米人的法律,特别是有关萨米儿童文化和语言权利的法律。

协调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儿童战略,并在国家一级设立常设协调职能。委员会建议该新机构负责确保有效协调中央、地区和市镇各级以及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以及儿童司法系统等各领域执行《公约》。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将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程序;

(b)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个系统,跟踪包括福利区和市镇分配、使用和监测划拨给儿童的资源的情况,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c)为包括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贫困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内的劣势或弱势儿童确定预算项目;

(d)在国家和市镇各级加强采用透明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程序,确保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儿童权利实现趋势评估指标,但回顾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公约》所有领域定性和定量指标相关数据收集系统;

(b)确保数据还按下列内容分列:残疾、移民背景、社会经济背景、少数群体(如罗姆人)或土著人民身份(萨米人)以及弱势儿童身份,例如父母被监禁的儿童、遭受暴力的儿童或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以便对儿童状况进行分析;

(c)确保相关部委和实体有效协调配合,共享数据,并确保将数据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和项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划拨给儿童事务监察员的资源,但回顾以往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经济和技术资源,用于定期监测和评价《公约》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b)继续加强儿童事务监察员的独立性,包括确保监察员所接受的成果管理制安排不损害其职能独立性;

(c)加强提高认识活动,确保所有儿童都知悉他们有权向各种申诉程序,包括向议会监察员提出申诉,并为此得到必要的支持,确保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调查和处理收到的所有申诉;

(d)加强儿童和家长对《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传播对儿童友好的教育材料等方式继续提高公众和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民间社会,包括大规模项目;

(b)持续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等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国际合作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官方发展援助的长期承诺,但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实现到2015年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的承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结合其贸易协定以及发展援助政策和方案,继续加强实施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包括对国际援助和合作方案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家计划获得通过,但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上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缺少问责。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颁布有关在缔约国境内运营或从缔约国境内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的企业责任的国家法律,以发现、防止、减轻、问责对人权有负面影响或危及儿童权利的活动,包括全球变暖所造成的风险在内;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企业实体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并为此提供纠正措施,以期改善问责制和透明度;

(c)要求企业就其业务活动的环境影响、健康相关影响以及对儿童权利的其他影响进行评估、开展磋商和充分予以披露,并提交应对上述影响的计划。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欢迎打击种族主义和促进各人口组别间良好关系行动计划、欺凌问题行动计划、国家罗姆人政策(2023-2030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但深为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基于性别、年龄、语言、民族或族裔出身、移民背景、残疾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或间性人身份歧视儿童和青少年的现象,以及存在欺凌问题。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歧视,包括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b)加倍努力,加强针对性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在民间社会、社区以及儿童和青少年从小参与的情况下,消除芬兰社会所有领域和部门对儿童的歧视;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平等,并通过媒体推动改变行为和举止,以期转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基于族裔、移民身份、残疾、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原因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多项法律,但感到关切的是,这项原则往往没有得到一贯适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保证在所有权利保护领域正确和系统地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b)建立机制,对方案执行过程,对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对监护和联系父母、替代性照料方式、违法青少年司法、庇护(特别是父母因庇护申请被拒而返回的情况下)、支助犯罪受害儿童或证人儿童的情形,监测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影响;

(c)向所有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服务并维护其权利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培训,并巩固和强化对所有有责任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主管部门的培训。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自杀,包括残疾儿童、不认同出生时所获性别的儿童、跨性别儿童以及孤身寻求庇护儿童在内,并设立儿童死亡问题机构间审查小组,以期加强防范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紧急行动,接回武装冲突地区所有芬兰国民的子女。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注意到,在关乎儿童的决策中未能系统地虑及儿童的意见,《儿童权利法》(第417/2007号法)仅给予12岁及以上儿童陈述意见的正式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在关乎自身的所有决定中表达意见并得到倾听,而无需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无论是在法庭还是行政诉讼背景下,特别是在涉及移民和庇护、监护、居住、联系父母、采取措施以保护替代性照料环境、社会服务以及家庭暴力下的儿童的相关决定中;

(b)通过相关法律修正案,确保在上述决定中听取和考虑儿童的意见,无论其年龄大小;

(c)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有市镇制定政策并设立青少年理事会等机构,落实儿童参与社会所有领域,特别是地方决策的权利;

(d)加强措施,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在市镇和国家各级政策制定过程中,让儿童参与一切儿童相关事务的决定;

(e)保障和加强对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教师和青少年关怀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使他们了解儿童有权陈述意见,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其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政府官员未能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在被驱逐出境前获得适当登记,相关儿童面临无国籍风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便利儿童在出生时即取得国籍,否则这些儿童可能会成为无国籍人,特别是确保政府官员对所有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在被驱逐出境前给予适当登记,因为不这样做可能会损害获得公民身份和基本服务的机会,并可能增加无国籍状态的风险;

(b)通过有关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及相关程序的待决法律修正案。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和安全;

(b)确保有关获得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能够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有害内容和材料并免受线上风险影响;

(c)继续努力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

22.委员会欢迎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无暴力童年行动计划(2020-2025年)、欺凌问题行动计划(2021年)、“儿童之家”(barnahus)项目和有关性虐待的《刑法》修正案,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儿童现象普遍存在,包括性骚扰、强奸、性虐待、性剥削、性别暴力和网络暴力在内;

(b)女童、残疾儿童、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和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尤其易受暴力侵害;

(c)缺乏法律框架以确保多部门协调实现在对儿童友好的环境中进行法医访谈并确保达到质量标准,缺乏全面的暴力受害人支助服务(“儿童之家”模式),以及并非所有儿童都能获得专门支助;

(d)没有确定和分配资源以执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无暴力童年行动计划,也没有明确界定各级执行该行动计划的责任;

(e)划拨给社会服务的资源不足,在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案件中,社会服务办公室无法利用;

(f)缺乏收集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数据的集中机制。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应对所有环境中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无暴力童年行动计划(2020-2025年),并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协调提供对儿童友好的跨部门“儿童之家”服务;

(b)确保各项战略和计划包括面向女童、残疾儿童、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罗姆人和萨米人)的针对性措施,并确保这些战略和计划获得充足资源,全面应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

(c)确保实施有效措施,防范包括校园欺凌在内的网络暴力和线下暴力,并对暴力的根源进行研究;

(d)采取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欺凌行为,采取、更新和跟进多种防止欺凌的方案,并相应修订立法;

(e)加强在国家层面实施“儿童之家”模式并使之标准化,确保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暴力的儿童,包括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都能获得多学科支持、医疗评估和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

(f)确保有效调查及有效应对家庭内外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确保起诉犯罪人,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治疗、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赔偿;

(g)加强应对儿童之间的暴力,包括体育和休闲活动中的性虐待和暴力;

(h)确保儿童能够利用包括求助热线在内的保密且对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以报告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虐待行为,并鼓励儿童利用上述机制;

(i)在儿童的参与下,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相关运动在内,以提高公众、教师、医护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一切形式暴力和虐待的认识,发现相关案件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j)将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教育方案纳入相关的高等教育课程,并确保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暴力问题的强制性培训;

(k)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所有报告、调查和起诉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数据,并定期对受害人开展全面调查,为无暴力童年行动计划的执行提供信息。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安全地推迟拟对间性儿童进行的不必要的医学治疗或手术治疗,直到儿童有能力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并为间性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社会、医学和心理方面的服务、咨询和支助;

(b)向接受了不必要的医学治疗或手术治疗(有些在不知情情况下),包括不可逆转医疗干预的间性儿童提供补偿和支助,确保他们诉诸司法不会因任何诉讼时效而受阻;

(c)加强旨在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措施,包括划拨充足的资源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受害人提供支助和培训相关专业团体以发现潜在的受害人。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社会服务,确保在地方一级和各福利区之间有效协调社会服务;

(b)加强家庭支助,包括离婚和分居案件中的调解服务,并在必要时向儿童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创伤支助;

(c)促进离婚和分居后共同抚养子女的做法,并提供家庭咨询,以期确保儿童与父母双方定期联系,包括在父母一方侨居国外的情况下;

(d)采取措施以避免家庭分离,为有酒精或物质滥用问题的父母提供适当的干预和治疗服务,并为儿童提供专门支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儿童保育和儿童保护立法,但仍关切的是:

(a)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数量居高;

(b)《儿童福利法》执行方面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

(c)对寄宿家庭和寄养家庭的照料条件和质量,包括对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虐待情况的监测不足;

(d)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无法充分获得自身权利相关信息,也无法利用对儿童友好的渠道报告暴力行为;

(e)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对离开照料环境的儿童提供支助。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全面战略,确保仅在必要时且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将儿童与其家庭分离,并定期审查安置决定,以实现家庭团聚;

(b)保证提供充足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执行这一战略和《儿童福利法》,包括增加专业人员人数并提升其能力;

(c)确保建立适当机制,监测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照料条件和质量;

(d)确保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能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自身权利相关信息,并确保他们能够在接受替代性照料的整个时间段内就安置决定发表意见;

(e)确保提供对儿童友好的便利渠道以报告和补救暴力或虐待行为,并定期向儿童告知其权利;

(f)确保照料后个人路径的设计宗旨是提供社会、教育和其他适当支助以成功重返家庭和社区。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市镇能力,为父母被监禁的儿童提供信息和帮助,并提供支助以确保他们能够与父母保持定期的个人联系。

F.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

(a)未能成功将残疾儿童纳入普通教育;

(b)将智力残疾儿童长期安置在机构中;

(c)残疾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d)在包容残疾儿童方面存在社会障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以在主流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包括为此调整课程和培训,提供充足资源和专门知识,并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性化支持和适当关注;

(b)防止和减少将智力残疾儿童长期安置在机构的做法,并优先为这些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服务;

(c)确保残疾儿童有权获得形成意见所需的一切信息,有权在所有关乎儿童的决定过程中发表意见并获得适当的沟通支持;

(d)加强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包容和个人发展的支持。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卫生保健服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包括对医护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全国儿童能够及时且高效地获得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特别关注劣势或边缘儿童,包括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贫困儿童、萨米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不认同出生时所获性别的儿童、缺乏或可能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

(b)向所有儿童和孕妇提供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不论其持有何种证件;

(c)提高各个家庭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并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d)确保将儿童的自决权和参与权视为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所有领域的交叉问题。

精神健康

32.委员会欢迎国家精神健康战略和预防自杀议程,但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抑郁、焦虑和自残的情况很普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提供充足资源,执行国家精神健康战略和物质滥用相关服务,并改革《儿童福利法》;

(b)加强针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确保:

(一)所有地区的学校、拘留设施和社区内均提供精神健康疗愈服务;

(二)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在内的合格专业人员数量足够,以及时满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要;

(三)此类服务,特别是预防和早期干预服务,适合女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具体需要;

(c)投资于预防措施,解决儿童高自杀率和精神健康问题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在制定儿童可用的应对服务时虑及儿童视角;

(d)确保只有在严格遵循医学指征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案评估后,方能为儿童开具药物处方,包括用于治疗焦虑、抑郁、心理生理障碍和注意力缺陷多动症的药物在内,并确保医务人员、儿童及其父母被妥善告知此类药物的非医学替代方法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e)为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的父母和照料者提供基于社区的教育和支助,包括定期进行家访。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欢迎将性教育纳入国家核心课程,但回顾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有效、性别敏感型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提高医护专业人员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跨性别青少年健康的认识;

(b)确保所有儿童获得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其中包含关于性别平等、性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以及防范暴力侵害的教育;

(c)加强努力,防止并解决青少年吸毒、酗酒和吸烟的情况,尤其是在学校当中,并确保及早发现并妥善转介需要治疗的青少年;

(d)确保有游戏障碍、赌博成瘾或有其他形式网瘾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e)制定早期发现方案和机制,以应对大量女童出现进食障碍的问题,并采取行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气候法》,但建议缔约国:

(a)确保气候变化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战略和方案以及减缓和适应措施按照《公约》规定的权利实施,纳入儿童保护,并虑及儿童的需要和意见的紧迫性;

(b)评估气候行动和减缓措施对儿童,包括萨米儿童及其权利的潜在影响;

(c)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以履行本国在环境影响殃及海外儿童权利问题上的域外义务,包括对在缔约国境内开展或自缔约国境内管理的企业活动和国际合作举措的这方面义务。

生活水准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避免削减社会保障福利,以免影响面临贫困和排斥风险的儿童;

(b)进一步加强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改善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正常居留身份儿童的经济状况,提升面向他们的社会福利;

(c)制定措施防止人们无家可归,迅速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适当和长期的社会住房和其他支助措施;

(d)收集并发布关于流落街头儿童和生活在临时住所的儿童人数的统计数据,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需要。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教育目的和人权教育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包容性教育原则,但仍感关切的是,在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方面存在差距,移民背景儿童与其他儿童的知识量相差悬殊,学校中发生歧视、骚扰和大量欺凌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弱势群体儿童,包括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以及来自社会经济方面劣势的家庭的儿童在内,可平等地获得优质教育,包括通过:

(一)划拨资源确保公立教育的高质量和可及性,同时规范并监督私立学校和在家教育,以期解决教育系统中的不平等问题;

(二)为有移民背景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学前准备;

(三)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义务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包括寻求庇护儿童、无正常居留身份儿童和持有临时居留许可证的儿童;

(b)减少并防止辍学和旷课,包括通过国家战略,制定发现、登记和应对这类情况的指导方针,并定期收集数据,为相关措施的执行提供信息;

(c)确保为移民儿童、罗姆儿童和萨米儿童提供不含歧视态度的高质量多语言和跨文化教育,包括提供适当的材料、会讲多种语言的教师以及教育工具;

(d)加强措施打击校园暴力,包括性骚扰、欺凌、网络欺凌和网络暴力,并确保现有措施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规程、针对教师的强制性培训、增强儿童权能以及提高对欺凌和暴力有害影响的认识;

(e)确保儿童和青少年积极参与制定教育政策;

(f)加强关于人权、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的教学,将之纳入所有教育机构的必修课程以及面向教师和其他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g)编制人权教育材料,促进跨文化对话,培养对种族、文化、性别和其他多样性的尊重和理解,并从文化多样性、少数群体权利和不歧视方面加强教师培训。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女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儿童以及农村地区儿童提供安全且易于参与的体育、娱乐、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

(b)确保所有市镇为儿童提供免费或负担得起的休闲活动;

(c)加强措施,打击体育运动中的隔离、虐待和骚扰行为,并迅速调查所有虐待或骚扰报告;

(d)让儿童充分参与规划、设计和监督实施休闲、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相关政策和方案。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在内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对目前有关孤身儿童和家庭团聚的做法表示严重关切,包括家庭团聚方面的法律和收入要求相关障碍、庇护申请的处理时间、获得服务的机会以及拘留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做法。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权利,为此:

(a)加强措施,确保在所有庇护流程、移民决定和移民程序中,尤其是在涉及孤身儿童的程序中,将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法律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听取他们的意见,包括:

(一)确保以儿童敏感型方式对所有庇护申请进行逐案评估;

(二)考虑将儿童最大利益确定程序纳入移民立法的可能性;

(三)确保在遭受父母暴力或虐待后被安置到照料环境的儿童不随父母一道被递解出境;

(b)缩短庇护申请的处理时间,并制定立法,确保所有寻求庇护或获得临时保护的儿童,包括孤身儿童能够迅速获得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社会心理和融入支持以及保健、福利和教育服务,包括日托服务;

(c)为所有孤身儿童提供庇护,消除家庭团聚方面的法律和收入障碍,使所有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都能不受歧视地与家庭团聚,并为孤身儿童作出替代性照料安排;

(d)确保及时为孤身儿童指定合格监护人,并定期向孤身儿童提供符合其特定需要的支助;

(e)终止拘留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做法。

儿童司法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审判时长;

(b)儿童在审前拘留期间有时被单独关押;

(c)一些儿童与成年人在同一设施中服刑;

(d)拘留设施的教育质量低下。

41.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在研究和分析儿童卷入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基础上,制定防范儿童犯罪的战略,并确保其中包含针对处于风险之中或弱势境况的儿童的早期干预措施和对其家庭的支助;

(b)缩短审判时长;

(c)确保儿童在审前拘留期间不被单独关押;

(d)积极促进对被控犯罪的儿童采取诸如转送、调解、咨询以及循证治疗服务等非司法措施,尽可能采取诸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押措施,设定缓刑时限并澄清缓刑并不证明有罪;

(e)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特殊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人在相同设施中服刑,确保剥夺自由的时间尽可能短,并确保定期审查,以期予以撤销;

(f)系统地向被拘留儿童提供长期服务,确保拘留设施的教育质量。

J.关于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建议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防止并在国家立法中禁止向已确知或有可能征募或利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国家交易和出口武器,包括小武器、轻武器和武器系统部件;

(b)建立机制以及早发现可能被征募或利用而参与敌对行动的儿童,并确保他们在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获得支助。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芬兰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7.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