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7/D/857/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57/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Cevdet Ayaz (由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律师Nikola KovačEvić和Ana Trkulja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塞尔维亚

申诉日期:

2017年12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8月2日

事由:

如果被遣送回原籍国将面临酷刑风险(不推回);防止酷刑

实质性问题:

将申诉人从塞尔维亚遣送回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15条

1.1申诉人Cevdet Ayaz,土耳其国民,具有库尔德血统,1973年出生。在提交本来文时面临被引渡至土耳其的风险。申诉人指称,如果塞尔维亚将他引渡,便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15条一并解读)。塞尔维亚于2001年3月12日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12月11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他驱逐至土耳其。2018年11月5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未及时提请塞尔维亚司法部注意,从而无法阻止申诉人被引渡,因为该项请求于2018年12月18日送交,而引渡申诉人的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自198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库尔德政治活动家。申诉人年满18岁后加入了人民工党,并与该党迪亚巴克尔支部主席Vedet Aydin关系密切,后者于1991年7月7日遭特别宪兵队杀害。同年晚些时候,由于土耳其东南部暴力不断加剧,并以反恐行动为名对库尔德少数民族实施了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因此,申诉人决定移居伊拉克。他当时住在伊拉克埃尔比勒市,并加入了库尔德政党库尔德斯坦联合人民党(YEKBUN),该党于1994年解散。他一直在伊拉克住到1997年,当时土耳其局势略有改善。申诉人称,他从未参与过任何军事行动,也从未为实现其政治目标而使用过任何武器或其他暴力手段。他从未支持过有暴力倾向的团体(如库尔德工人党(PKK)),也从未加入任何被土耳其政府宣布为非法或涉及恐怖主义的政党。

2.2申诉人回到土耳其后,在迪亚巴克尔过着平静的生活,他在当地开了一家办公用品店。他在政治上并不活跃,2000年,他前往马拉蒂亚,在土耳其军队服义务兵役。2001年4月6日,在申诉人休假后返回马拉蒂亚的军事基地时,他乘坐的巴士遭宪兵和反恐部队拦截,申诉人被带至埃拉泽警察局,并被关押在警察局过夜。申诉人未被告知拘留理由,没有机会联络律师,也未获准将他的下落通知家属或任何其他人。第二天,他被带至迪亚巴克尔的反恐处,在反恐处被隔离羁押至2001年4月18日。

2.3申诉人2001年4月6日至18日被隔离羁押期间的遭遇包括:被拳打、掌掴、脚踢和被警棍殴打;拘留期间大部分时间被蒙住眼睛;遭受“巴勒斯坦式吊刑”;被摁在地上,生殖器和乳头遭受电击;被喷射高压冷水;不断被威胁他本人及家属可能被处决或遭到严重伤害;以及因他的库尔德血统而遭到辱骂。

2.4经过多日的酷刑,申诉人被迫蒙眼签署了认罪书,他后来发现,他在认罪书中说自己是库尔德斯坦革命党党员和领导人之一。申诉人签署认罪书后被带至医务所,他告诉医生自己遭受了酷刑,但医生当着对申诉人实施酷刑的警察的面告诉申诉人他没问题,并让警察把他带走。申诉人指出,他从未听说过库尔德斯坦革命党这一政党,并指出该党并不存在。2001年4月18日,申诉人被带至迪亚巴克尔法院,他在那里首次获准与律师见面。申诉人在庭审中告诉法官,他遭受了酷刑并被迫签署了认罪书。然而,法官和检察官都未向他提出任何关于酷刑的问题,随后法院下令对他进行审前拘留。申诉人被审前拘留十个月后获释;然而,针对他和其他36名与其政党有关联的人员的刑事诉讼仍在继续。

2.52006年,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申诉人的案件,并认定申诉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享有的自由权和安全权受到侵犯(在迪亚巴克尔警察总部受到非法和任意拘留,没有机会联络律师,也没有机会要求对他的拘留进行司法审查)。

2.62012年11月27日,经过11年的调查,迪亚巴克尔法院判处申诉人及其他5名共同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加入武装组织,即库尔德斯坦革命党,如法院判决所述,该组织企图破坏土耳其国家现行组织制度,在土耳其国土上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义库尔德国(将被称为库尔德斯坦),囊括安纳托利亚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审判仅包括几次证据听证会,申诉人没有出席,因为他未被传唤出庭。判刑时申诉人不在场,而是通过律师获知了对他的判决。

2.7申诉人向土耳其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说明了他在审前调查期间遭受的所有侵害行为(酷刑、逼供、无法获得法律代理)。2016年4月6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这项判决作出之后,申诉人逃离了土耳其,试图前往德国,途中经过了好几个国家(阿塞拜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黑山、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

2.8根据土耳其签发的国际逮捕令,申诉人于2016年11月30日在塞尔维亚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之间的过境点被逮捕。当日,申诉人在沙巴茨高等法院接受了一名法官的讯问,讯问时有一名国家指定的律师在场。然而,由于申诉人不懂塞尔维亚语,法院请了一名在土耳其有业务关系的当地商人为他翻译。这名商人土耳其语说得不好,法院庭审期间,他不得不通过电话请教他在土耳其的合伙人,后者又不得不向申诉人改述法官的问题。出于同样的原因,国家指定的律师无法为申诉人提供保密咨询。沙巴茨高等法院决定拘留申诉人,等待将他引渡。

2.92016年12月2日,申诉人就他被拘留一事提出上诉。2016年12月6日,沙巴茨高等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2016年12月7日,土耳其当局向塞尔维亚司法部提交了引渡申诉人的请求。2017年1月19日,沙巴茨高等法院裁定,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7条和第16条,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沙巴茨高等法院未严格审查申诉人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该裁决是根据从土耳其收到的与申诉人案件有关的文件作出的,而这些文件并未正确译成塞尔维亚语,因此无法看懂。译本中塞尔维亚语与马其顿语混杂使用,既有西里尔字母也有拉丁字母。引渡程序自始至终使用的是同样的译文。

2.102017年2月3日,申诉人就引渡他的裁决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23日,上诉法院推翻了沙巴茨高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该法院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供适当的口译服务,也未确定申诉人在土耳其因何种刑事罪被定罪。

2.112017年3月17日,沙巴茨高等法院在未适当讯问申诉人,未适当翻译从土耳其收到的文件和未适当审查推回风险的情况下作出了相同的裁决。申诉人于2017年3月22日再次就此项裁决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122017年4月12日,诺维萨德上诉法院再次举行庭审,申诉人在庭审中表示,他是酷刑的受害者,针对他的刑事案件具有政治性质。当日,诺维萨德上诉法院再次责令沙巴茨高等法院适当讯问申诉人,并提供从土耳其收到的文件的正确译本。

2.132017年10月12日,沙巴茨高等法院第三次裁定,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不存在障碍。申诉人于2017年10月20日再次就这项裁决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14诺维萨德上诉法院的庭审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举行。然而,申诉人的律师11月9日接到上诉法院一名法官的电话,通知她庭审时间改在2017年11月15日。法官还说,这一调整是司法部要求的,司法部坚持认为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结案,因为引渡拘留不能超过一年。必须这样做,否则司法部长无法就引渡问题及时作出最终决定。

2.152017年11月15日,诺维萨德上诉法院再次推翻沙巴茨高等法院的裁决,并指示该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举行庭审,翻译从土耳其收到的文件,以便法院能够确定导致申诉人被指控和判刑的具体刑事罪行。

2.162017年11月22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出面干预,提醒缔约国当局注意正在进行的庇护程序以及必须按事实真相审查申诉人的迫害指称。

2.172017年11月30日,沙巴茨高等法院举行了庭审,申诉人的律师在庭审中提醒法院,申诉人已在塞尔维亚申请庇护,由于所允许的最长审前拘留期限已经届满(一年的期限于当天届满),应当将他释放并转送至巴尼亚科维尔贾卡的庇护所。申诉人及其律师在庭审后接到通知称,撤销拘留的决定书将在当天之内送至申诉人被关押的沙巴茨的惩教机构,之后申诉人将获释。

2.18然而,当天晚些时候,当申诉人的律师在监狱门外等待申诉人获释时,警察将申诉人秘密转送至帕丁斯卡斯凯拉的外国人拘留中心。申诉人的律师从狱警处得知这一情况后,于12月1日凌晨0时30分赶到外国人拘留中心,要求向她提供拘留申诉人的裁决。她的请求遭到拒绝。2017年12月1日上午9时,律师收到沙巴茨高等法院当日作出的引渡决定,其中指出,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7条和第16条,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2.192017年12月1日晚些时候,申诉人的律师再次前往拘留中心,以会见申诉人并取得申诉人的拘留裁决。然而,她仅获准阅读由沙巴茨高等法院院长签名的信函,院长在信函中通知外国人拘留中心,申诉人的拘留已被撤销并以另一项措施所取代,即禁止他离开巴尼亚科维尔贾卡的临时住所。法院院长在同一封信函中指出,由于巴尼亚科维尔贾卡的庇护中心已经满员,因此必须将申诉人关在帕丁斯卡斯凯拉。申诉人的律师未获准复印这封信函。拘留中心的管理者告诉申诉人的律师,申诉人根据上述信函被拘留在该中心。根据《外国人法》,外国人拘留中心是用于收容不被允许入境或将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构。

2.202017年12月4日,申诉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临时措施请求,该项请求于20117年12月6日被驳回。

申诉

3.申诉人在提交本来文时称,将他引渡至土耳其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因出于政治目的的犯罪被土耳其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判刑的根据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认罪书。申诉人称,2016年7月军事政变未遂后,在土耳其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进一步上升,因为据信为现政权政治对手的人遭到酷刑和其他虐待,被隔离羁押,并被关押在人满为患的监狱内,处于不人道的条件之下。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4.12018年6月19日,申诉人就他在塞尔维亚的诉讼程序、他的庇护程序和引渡至土耳其等问题提交了补充资料。他提供了一些与程序有关的文件的译本。申诉人还称,引渡他将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15条一并解读),因为塞尔维亚当局未能考虑到土耳其对他判刑根据的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认罪书。

4.22018年12月4日,申诉人就沙巴茨高等法院12月1日的裁决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人在上诉中重申,由于缺乏适当的翻译,一审法院无法正确和完整地认定对他不利的案件事实,他将因政治理由在土耳其受到起诉,而他的庇护程序仍在进行中,申诉人还请求上诉法院将他的案子发回一审法院审查。

4.32018年12月8日,诺维萨德检察院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交了自己的动议,并在动议中称,尽管一审法院为最近一次庭审安排了适当的口译员,但未按照二审法院关于翻译土耳其提交的文件的指示采取行动,因此,检察院提议推翻一审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沙巴茨高等法院。

4.42017年12月14日,诺维萨德上诉法院举行了上诉庭审,申诉人的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委员会的普通照会及其塞尔维亚语译本,请求缔约国不要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然而,上诉法院维持了沙巴茨高等法院引渡申诉人的裁决。上诉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尽管委员会请塞尔维亚不要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但本案所涉的引渡问题受《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第1款以及塞尔维亚与土耳其之间的引渡条约第3条第1款的约束。法院认为,如果被请求引渡者在被请求国领土享有庇护权,则不得允许引渡;法院还认为,根据《刑事事项互助法》第7条第4款,应由塞尔维亚司法部长而非法院判定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是否是政治罪。

4.52017年12月15日,司法部长作出决定,指出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符合《刑事事项互助法》,并指出,法院已经认定,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即违宪活动阴谋罪,根据塞尔维亚法律亦构成刑事罪。申诉人指出,司法部长未考虑到所涉罪行是否是政治罪,申诉人是否面临酷刑风险,也未考虑到申诉人遭受过酷刑并且基于酷刑逼取的供词被定罪。

4.6申诉人的律师于2017年12月14日致函通知内政部、警察总局和边境警察局,委员会已于2017年12月11日就申诉人的案子采取了临时措施,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将构成违反缔约国的国际义务。该函于2017年12月18日提交司法部。尽管如此,申诉人仍于2017年12月25日夜间被引渡至土耳其。

4.7关于庇护程序,申诉人称,2017年1月26日,他表达了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意图。2017年5月9日,申诉人提交了正式庇护请求,2017年8月2日进行了庇护面谈。申诉人在面谈中详细陈诉了他被捕之前的政治活动、他在2011年逮捕和遭受酷刑的情况、土耳其对他的判决以及他逃离土耳其的情况。他还提交了他在土耳其所涉案子文件的正确译本以及对这些案卷的法律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申诉人的认罪书是据以对他定罪的唯一证据。申诉人还提交了欧洲人权法院对其案子的裁决以及1989年至2017年各国际组织的报告,这些报告表明土耳其当局在此期间广泛使用酷刑。

4.8申诉人请求庇护局按事实真相审查他的申请,而不是自动适用“安全第三国”概念,以使主管机构能够考量他在原籍国遭受酷刑的风险。然而,2017年9月22日,庇护局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称黑山应负责他的庇护。庇护局认为,根据塞尔维亚政府2009年8月17日的一项决定,黑山(寻求庇护者从黑山入境塞尔维亚)被列为安全第三国,因此,黑山是一个维护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所载难民保护原则的国家,有鉴于此,根据《庇护法》第33(1.6)条驳回庇护申请有正当理由。

4.9申诉人就庇护局的决定向庇护委员会提出上诉,日期不明。2017年11月22日,庇护委员会驳回了上诉,理由是黑山签署和批准了许多人权条约,并一直在实践中执行这些条约,达到了国际标准,这意味着黑山对申诉人而言是安全第三国。

4.10申诉人称,他还未能就庇护委员会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即被引渡至土耳其。国内法允许自收到委员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然而,申诉人在该决定交给他的律师14天后即被引渡。

4.11申诉人称,尽管庇护局作了有关论证,但庇护局知道他不会被递解至黑山。因此,庇护局委托引渡机构在引渡申诉人之前正确评估其在土耳其遭受虐待的风险,而法院和司法部连从土耳其收到的与申诉人有关的文件都未做适当翻译。

4.12申诉人还认为,欧洲委员会、各特别程序机制和条约机构的报告和调查结果显示,土耳其在过去30年中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申诉人称,原籍国信息以及他的族裔、政治观点和以往遭受的酷刑等个人情况本应被缔约国庇护和引渡机构视为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如果申诉人被引渡至土耳其,他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酷刑和虐待风险。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5.12018年11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注意到,2016年12月5日,司法部通知土耳其政府,已根据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有效国际逮捕令逮捕申诉人,并要求土耳其提交引渡请求以及所需的文件。2016年12月29日,司法部收到了引渡请求以及翻译为塞尔维亚语的所需文件。这些文件于次日转交沙巴茨高等法院(2017年1月6日和9日提供了补充文件)。2017年5月9日,法院以“翻译难以理解”为由将文件退回司法部。2017年5月12日,司法部将退回的文件交给一名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笔译员,新译本于2017年7月21日提交至沙巴茨法院。沙巴茨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致函请求澄清申诉人的刑事罪。司法部于2017年10月4日和5日向法院提供了所请求的资料。2017年11月27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出面干预,请求不要在主管机构就申诉人的庇护请求作出最终决定前引渡申诉人。这项干预请求于2017年12月6日转交沙巴茨法院。2017年12月1日,司法部收到庇护委员会驳回申诉人上诉的决定。2017年12月15日,沙巴茨法院向司法部转交了对申诉人引渡案件的最终裁决,该裁决于2017年12月14日经诺维萨德上诉法院确认。2017年12月15日,司法部长发布决定,允许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2017年12月18日,该决定被送至国际刑警组织驻贝尔格莱德办事处。当日,司法部通过塞尔维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收到了与申诉人的个人申诉有关的文件。

5.2缔约国反驳了申诉人的下述指称,即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从土耳其收到的文件一直未由土耳其语适当翻译为塞尔维亚语。缔约国指出,根据法院提出的校正所提供文件译本的请求,司法部聘请了当地一名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笔译员。

5.3缔约国还指出,根据《欧洲引渡公约》或其他任何多边或双边引渡协议,并不要求将整个案卷翻译为被请求引渡个人的缔约国的语言。只有《欧洲引渡公约》(塞尔维亚和土耳其均为缔约国)第12条提及的文件必须附在引渡请求中,因为任何国家无权评估和审查另一国家进行的诉讼程序。

5.4缔约国反驳了申诉人的下述指称,即缔约国要求法院在申诉人最长一年的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诉讼程序,违反了权力划分原则。缔约国指出,根据塞尔维亚《刑事诉讼法》,除拘留外,还有其他措施用于确保当事人在引渡程序中到场。

5.5关于土耳其及其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称,它将土耳其列入了安全原籍国和安全第三国名单。缔约国还指出,克罗地亚和保加利亚也将土耳其视为安全原籍国,土耳其还被提议列入欧洲联盟的安全原籍国联合名单。此外,缔约国在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引渡的条件,即土耳其有义务尊重申诉人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规定享有的一切人权和自由。

5.6缔约国称,内政部是负责引渡程序的国家主管机构,司法部通常只在引渡案子结案后才会收到相关的资料。

5.7缔约国指出,就申诉人的庇护程序而言,庇护委员会的决定不被视为最终决定,可以再提出上诉。

5.8关于申诉人指称缔约国无视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一事,缔约国指出,缔约国直到2017年12月18日,即引渡决定已作出后三天才获知该项请求。除了委员会信函的副本之外,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的代表也提交了一封信函,但其中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受权代表申诉人与缔约国主管机构联络。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6.12019年1月4日,申诉人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强调,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缔约国无视委员会所提出的就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提交意见的请求,申诉人认为,这反映出政府对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的态度。

6.2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提交的材料仅包括司法部的意见,而不包括来自其他国家主管机构的资料,也未说明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15条一并解读)所载不推回原则的情况是由何所致。他还指出,这表明缔约国缺乏与联合国条约机构适当联络的既定机制。申诉人请求委员会审查下述情况,即缔约国缺乏由可负责与条约机构联络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机制或机构,因为设立这类机构可防止个人程序被不合理拖延,并可防止缔约国不同主管机构之间出现沟通问题。

6.3申诉人重申其立场:即他是在法院从土耳其收到的文件未经正确翻译的情况下被引渡的。他指出,2018年12月8日,诺维萨德检察院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交了动议,该动议指出,尽管一审法院为最近一次庭审安排了适当的口译员,但未按照二审法院关于翻译土耳其提交的文件的指示采取行动,因此提议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决,并将案子发回该法院。申诉人同意,没有必要翻译他在土耳其所涉案子的整套案卷,但缔约国当局未对从土耳其收到的任何文件进行适当的翻译。

6.4申诉人还重申,司法部影响了上诉法院的决策过程,迫使上诉法院将二审的庭审从2017年11月22日改为11月15日,以便在引渡拘留所允许的最长期限即一年届满之前结案。申诉人并不认为这种做法一反常态,因为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其他人权委员会的最新调查结果认为,缔约国的司法独立性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6.5申诉人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土耳其被列入安全国家名单的说法,并指出,缔约国关于安全原籍国和安全第三国的决定在新的《庇护和临时保护法》于2018年6月生效后被废止。新法第44条和第45条要求,应逐案确定某一特定原籍国或第三国是否安全。因此,对上述名单的自动依赖导致缔约国未能充分履行通过严格审查评估推回风险的义务。

6.6最后,申诉人指出,他的案子也已提请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注意,特别报告员向塞尔维亚外交部长发送了一封紧急函(第3/2017号)。特别报告员似乎从未收到对其信函的答复。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未与委员会合作,未遵循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

7.1委员会注意到,按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采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所述的临时措施,对委员会履行第22条赋予的职责至关重要。不遵循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特别是强行驱逐据称受害人,削弱了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保护。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缔约国直到2017年12月18日才获悉临时措施请求,而引渡决定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未说明申诉人究竟在何时被引渡至土耳其。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下述陈述:即对他的引渡发生在2017年12月25日。

7.3委员会注意到,任何缔约国只要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声称因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的申诉。作出这项声明意味着,缔约国承诺一秉诚意与委员会合作,为委员会提供手段,以审查提交至委员会的申诉,并在这种审查之后将意见传达给缔约国和申诉人。缔约国未遵循2017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的临时措施请求,违反了根据《公约》第22条所承担的义务,因为这妨碍了委员会全面审查与违反《公约》有关的申诉,并导致委员会如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也无法作出能够有效阻止申诉人被引渡至土耳其的决定。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委员会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对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

8.3委员会未在可否受理方面发现任何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认定,关于缔约国据称违反第3条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引渡至该国。委员会首先指出,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9.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据称受害人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请求国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种分析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如果被引渡至请求国,是否会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一特定个人在被引渡至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申诉人的族裔背景;申诉人和(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曾遭受酷刑;在原籍国受到隔离羁押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以及在受到酷刑威胁的情况下秘密逃离原籍国。委员会还指出,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作出的事实认定。然而,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约束,并将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自行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9.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将他引渡至土耳其,他将在被土耳其拘留时面临遭受迫害和酷刑的严重风险,因为他被认为是库尔德斯坦革命党党员和领导人之一。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2012年因加入该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他否认自己是党员,甚至否认知晓有这样一个组织存在,申诉人称其在被隔离羁押的12天内遭受了酷刑,并被迫在认罪书上签名。委员会还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2006年认定,申诉人为受害人,土耳其侵犯了他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3款和第4款享有的权利,因为2001年他在迪亚巴克尔警察总部遭到非法和任意拘留,没有机会联络律师,也没有机会要求对他的拘留进行司法审查。

9.6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土耳其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紧急状态(2018年7月解除)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故意延长紧急状态,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包括被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行动自由权,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遭到任意拘留以及结社和表达自由权受到侵犯。

9.7委员会回顾其2016年发布的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已修正其法律,规定酷刑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委员会]未收到关于起诉酷刑行为的足够资料,包括由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涉及酷刑指控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报告的酷刑指控数量很多,与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有显著差异,……这表明缔约国未对该报告所述期间的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委员会强调,它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出台的数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警察在拘押期间具有更大的权力,可在不受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个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该报告所述期间在拘留设施内发生的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事件”。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的结论性意见是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前发布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自宣布紧急状态以来发布的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和在土耳其防止酷刑的报告表明,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仍然切合时宜。

9.8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被塞尔维亚拒绝,理由是黑山应对其庇护申请负责。因此,这其中包含一种假设,即申诉人会被驱逐至黑山,而当地主管机构将按事实真相审查他的庇护申请,或者如果要引渡申诉人,缔约国法院也会参照土耳其总体人权状况和申诉人的个人情况,评估这种引渡对申诉人造成的酷刑风险。而委员会注意到,庇护局和法院最终均未对申诉人被引渡至土耳其后可能面临的酷刑风险进行评估。委员会收到的文件表明,塞尔维亚司法部长在签署引渡申诉人的决定之前,并未根据诺维萨德上诉法院的裁决和《刑事事项互助法》的要求,评估对申诉人的指控是否具有政治性质。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主管机构未能履行其职责,在将申诉人遣返土耳其之前进行个体化风险评估。

9.9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与申诉人在土耳其的定罪有关的文件未得到适当翻译,缔约国未考虑到他在土耳其被判处徒刑的根据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认罪书。委员会还注意到,按照法院提出的对所提供文件的译本进行校正的要求,司法部委托当地一名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笔译员翻译这些文件。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2017年12月4日向诺维萨德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和诺维萨德检察院于2017年12月8日向同一法院提交的动议表明,在申诉人被引渡时,缔约国仍未对与其在土耳其的定罪有关的文件作出适当翻译。委员会因此认为,缔约国当局未能确认对申诉人的定罪是否基于对他的酷刑逼供。

9.10考虑到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不会审议申诉人的任何其他主张。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关于缔约国未遵循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提出的请缔约国不要引渡申诉人的临时措施请求以及缔约国于2017年12月25日将申诉人强行驱回土耳其等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2条,因缔约国未一秉诚意与委员会合作,从而妨碍委员会有效审议本来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足够具体的详情,说明是否对申诉人进行了任何形式的驱逐后监测,以及是否采取了任何步骤确保监测客观、公正和可靠。

11.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为申诉人提供救济,包括为由于所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而产生的非金钱损害提供适当赔偿。缔约国应探讨监测申诉人在土耳其的拘留条件的方法和手段,以确保他不会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并向委员会通报这种监测的结果。

12.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日内告知委员会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第22条的情况,并在委员会已提出临时措施请求的情况下,确保在委员会就有关申诉作出决定之前,申诉人不会被逐出缔约国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