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NB/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General

8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上通过的关于几内亚比绍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6月7日举行的第1804次和第1805次会议(见CRC/C/ SR.1804-1805)上审议了几内亚比绍提交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GNB/2-4),并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 GNB/2-4)及对其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GNB/Q/2-4/Add.1),这能使人们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采取了如下立法措施:

2011年3月《生殖健康法》,将结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法》(第12/2011号法律),其中纳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大部分规定;

《预防、打击和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法》(第14/2011号法律),该法律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并将其入罪;以及

《国籍法》(第6/2010号法律),其中包含旨在防止无国籍状态和保护无国籍人的若干规定。

4. 委员会欢迎批准或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11月;

2001年12月21日修订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第一、二和三号《议定书》),2008年8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7年9月;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2001年5月;

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1973年)(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2009年3月;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8年8月;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2008年6月;以及

《非洲联盟关于保护和救助非洲流离失所者的公约》(《坎帕拉公约》),2012年12月。

5. 委员会欢迎如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通过《2010-2013年出生登记国家行动计划》;

2008年建立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全国委员会,并通过2011-2013年《贩卖人口及其预防国家行动计划》;

通过2011-2013年《防止性虐待和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对未成年人的虐待和性剥削;

通过2010-2015年《打击女性生殖器切割国家行动计划》;

在内政部建立一个负责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办公室,并在地区警察局建立妇女和儿童保护专署。

6.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5月7日缔约国第一次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邀请的积极姿态。

三.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前的政治危机及其对制定和实施有关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政局不稳、不安全、财政、人力和能力制约,以及执法不力。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涵盖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缔约国的主要责任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尊重和确保《公约》中所载的权利,特别是在卫生、教育和保护方面,无论政治或军事动荡与否。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 (《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8.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努力落实2002年6月13日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77),但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的一些建议未得到充分落实。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77)中的这些尚未实施或充分实施的建议,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优先提供预算拨款,确保以最大程度的可用资源实现儿童的权利;

大幅提高卫生支出并增加儿童获得医疗服务和药物治疗的机会;

加强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

立法

10.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在协调其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及相关国际标准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关注的是,习惯法的许多方面仍然对实施《公约》构成障碍。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与儿童有关的现有国内法律连贯一致,使其符合《公约》,只有当习惯法与《公约》一致时才接受习惯法。缔约国应考虑通过一部综合《儿童法》,以便纳入《公约》的规定。此外,缔约国应促进对国内立法的认识,尤其是在执行影响儿童的习惯法的社区。

综合政策和战略

12. 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没有一项儿童权利综合政策来指导《公约》的实施。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审定和实施《弱势儿童社会保护国家战略》的计划,该战略须做出有利于处境最脆弱儿童的重要承诺。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一项儿童权利综合政策,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其实施战略,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这样一项战略应与关于儿童权利的相关部门行动计划挂钩,包括关于女性生殖器切割、贩卖人口、性虐待和性剥削、出生登记的计划,以及《弱势儿童社会保护国家战略》。

协调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个政府实体负责对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法律和方案的整体协调。委员会指出,全国儿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部委的官员组成,是为了协调儿童权利问题并在政府议事日程上推进这些问题,该委员会正在重新建立之中。委员会还指出,主要负责保护儿童的妇女和儿童研究所在儿童保护方面协调各种行动者的能力受到预算约束的限制。

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定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赋予其足够的权力和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在各部委之间和国家与地方各级之间就有关儿童权利的问题开展政策层面的战略协调。

资源划拨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下信息,即分配给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国家总预算不足1%,所分配的资源不足以有效改善儿童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儿童。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援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治理和安全部门的改革,而不是用于卫生和教育部门。

17. 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到2007年9月21日举行的“儿童权利资源– 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后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依照《公约》第4条:

优先考虑并增加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改进儿童权利在全国各地的落实;

特别注意保护处于弱势的儿童的权利,包括残疾儿童与生活贫困和在农村及边远地区的儿童,其预算拨款必须得到保障,即使在危机时期;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从儿童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确保为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儿童分配足够和可识别的预算,以及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数据收集工作,公布了2006年和201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但关注的是,常规数据收集仍不系统,需要提高质量。尽管关于教育、卫生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群体的数据收集有所改进,但仍然缺乏关于触犯法律的儿童、接触司法系统的儿童、在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的比例、滥用药物和街头儿童​​的数据。委员会还关注那些负责数据收集的机构,包括经济及规划部和国家统计局,不系统使用妇女、家庭、社会凝聚及克服贫困部制定的儿童保护指标。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确保将儿童保护指标系统地纳入缔约国进行的调查和研究,并改善关键行动者之间在这方面的合作;

(b)提高数据收集的质量并培训员工;

(c)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对数据进行系统分类,以便分析儿童的状况,并定期更新数据库;

(d)分析所收集的数据,作为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进展的依据;

(e)使用所收集的数据制定政策和方案,并促进监测和评价《公约》的实施情况。

独立监测

20. 委员会重申其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关注,即没有一个以儿童为重点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来监测《公约》所涵盖的儿童权利的实现情况。

21. 根据其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这样一个机构应有一个可供儿童利用的机制,并获得充分授权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接收、监督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对侵犯他们权利的投诉,并建议补救方法。

传播和宣传

22.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即儿童、与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家长及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不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然没有将《公约》翻译成当地语言。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传播《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力度,并确保传播的努力尤其达到家长、广大公众和儿童本身;

(b) 吸收地方社区参与其方案,以防止和打击妨碍《公约》实施的习俗和传统;对所有为儿童和与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进行关于《公约》规定的系统教育和培训;并考虑将人权教育,包括儿童权利方面的教育引入所有学校的课程和课外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翻译成当地语言,使其更容易理解。

B.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4. 委员会关注的是,对某些儿童群体,特别是女童、残疾儿童和携带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歧视在缔约国持续存在。委员会特别关注女童继续受到多种基于性别的歧视,例如关于女性生殖器切割、强迫婚姻和儿童婚姻、入学和完成学业的习俗。委员会仍然深切关注没有做出系统的努力,包括与宗教领袖、舆论引导者和大众媒体的努力,打击并改变对儿童的歧视态度和做法。

2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通过具体立法,禁止对任何儿童歧视;

(b) 加强措施,打击歧视特别是对女童、残疾儿童和患有艾滋病毒 / 艾滋病儿童的歧视,通过各种方案和政策克服获得教育、卫生和发展方面的不平等,提高对歧视的认识,努力在学校和其他儿童场所营造一个包容和宽容的环境;

(c) 制定一项明确规定目标的综合战略和一个监测机制,改变并消除歧视女童的消极态度和习俗;

(d) 努力与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利益攸关者协调,吸收社会各界参与,以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并营造一个促进平等的有利环境;

(e) 监测这类举措,定期评估在消除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将对所取得结果的评估纳入下次报告。

儿童最大利益

26.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完全实现或在立法、政策、方案或活动中体现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以及社区和地区领导者并不充分知晓《公约》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规定。

27. 根据关于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影响儿童的政策、方案及项目中适当纳入并始终考虑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确定每一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众、法院、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传播这些程序和标准;以及

就需要承认儿童“最大利益”的概念开展宣传活动,以及与社区和宗教领袖进行对话,并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这是首要考虑。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8.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所报道的对白化病患者、残疾儿童、双胞胎及其他被指控从事巫术的儿童的仪式谋杀案件。

29.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此类凶杀事件,调查和起诉那些涉嫌犯有这些罪行的人,并加紧努力,提高广大民众对必须消除这种做法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其在这方面的努力,并就这些凶杀事件的程度和根源进行研究,加强宣传和提高认识。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 委员会赞赏建立儿童议会。然而,它仍然关注社会上对儿童的传统态度,并往往在家庭、学校、机关、司法系统和社会上防止儿童就涉及他们的广泛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

31. 根据关于儿童意见被听取权利的第 12 号一般性意见 ( 2009 年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12 条的规定,确保在家庭、学校和所有涉及他们的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特别是通过采用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和促进学校和社区的特定活动。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32.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出生登记从2006年的39%下降至2010年的24%,61.1%的5岁以下儿童未登记。委员会关注区域一级的出生登记中心缺乏运作功能;各地区的民事登记机关开展工作没有足够的设备、工作空间,也没有交通工具;对许多家庭而言5岁以后的登记费用太高。

33.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立即实施《出生登记国家行动计划》,在政府内部建立跨部门合作,取消收费并改善出生登记单位的管理,确保在国家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居住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得到登记。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地区均可免费获得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公共机构的协助,特别是对于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中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司法部探索在公共、私人和社区学校引进出生登记的可能性。

国籍

34.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旨在防止无国籍状态和保护无国籍儿童的行政政策。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旨在防止无国籍状态和保护无国籍儿童的行政政策;

改善有关民事登记的行政行为,以减少无国籍的风险;

查明潜在的无国籍儿童,并收集关于居住在本国的无国籍儿童案件数量的数据;

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修订《国籍法》(第6/2010号法律),使其与1954年和1961年公约一致。

D.暴力侵犯儿童行为(《公约》第19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6. 委员会指出,尽管在学校禁止体罚,但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场所体罚仍然合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提供的关于体罚的资料有限。

37. 适当注意到委员会关于享有保护不遭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对儿童进行体罚,包括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场所;

确保禁止体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责任人系统启动法律诉讼;以及

引入关于体罚有害影响的公众教育、宣传和社会动员,以期改变对此种做法的普遍态度,并推动积极的、非暴力的、参与形式的儿童抚养和教育,作为替代形式的纪律。

性剥削和性虐待

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11-2013年《防止性虐待和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制定了一项禁止家庭暴力的新法律,2006年12月进行了一项关于对儿童虐待和性剥削的研究。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多数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案件未向当局报告,在某些情况下,女童被迫嫁给性虐待的肇事者,或者被送回家庭或性虐待发生的社区,使她们受到额外的社会和心理伤害。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通过:

(a) 建立一个三位数的 24 小时服务热线和儿童可以利用的其他报告机制,并在这样做时,请求民间社会合作伙伴协助;

(b) 发展对性虐待和性暴力行为的制度性响应,包括建立保护庇护所,确保足够的协调和资金,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

(c) 提高司法系统的能力,对举报的案件作出适当回应;

(d) 加强 “ 未成年人大队 ” 和 “ 法律监护人 ” 的能力,二者均在法律上负责对涉童犯罪进行调查,以协助和保护受害者;

(e) 加强相关政府机构的能力,并确保执法人员在以敏感方式与暴力和虐待的儿童受害者工作方面得到培训;

(f) 除纯粹惩罚性的司法介入外,加强提供和获得社会及教育待遇和恢复服务,特别是在肇事者为主要照顾者的情况下。

40. 委员会还建议儿童受害者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及政策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和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一致。

有害习俗

41. 委员会欢迎通过《 2011 年 3 月生殖健康法案》,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女童强迫婚姻和早婚的流行率有所增加,有时甚至在 15 岁以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如下措施打击和防止女童的强迫婚姻和早婚:

(a) 严格执行现行法律,促进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并就性别和儿童保护问题开展社区一级的对话;

(b) 在强迫婚姻和早婚高发地区在学校教育与社会保护部门之间形成合力,这将提高女童的入学率;

(c) 制定高发地区女童教育补助金计划;

(d) 加强关于教育重要性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宣传。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女性生殖器切割祸害所采取的步骤,包括 2011 年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的法律和相关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加强放弃有害习俗国家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然极为关注女性生殖器切割的流行率增加,其中包括 0 至 14 岁的女童,这种做法在巴法塔和加布地区非常流行。

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女性生殖器切割,包括通过:

(a) 切实执行对女性生殖器切割定罪,确保根据这种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者进行起诉和惩罚 ;

(b) 全面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为其实施配置足够的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 加强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针对男性和女性,包括各级官员、传统、社区和宗教领袖的活动,以消除此种习俗;

(d) 向反对有害习俗国家委员会提供支持;

(e) 向女性生殖器切割的从业者酌情提供再培训,并支持他们找到替代收入来源。

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他有害做法日益流行,包括由于围绕儿童的禁忌而将他们遗弃,如双胞胎和残疾儿童。

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消除有害做法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与传统领袖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合作,提高对这些做法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对通过此类做法侵犯任何儿童权利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起诉。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47. 回顾 2006 联合国关于儿童遭受暴力侵害问题的研究 ( A/61/299 ) 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 ( CRC/C/GC/13 ) 的第 13 号一般性意见 ( 2011 年 ) ,尤其:

(a) 制定一项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侵害儿童暴力的综合国家战略;

(b) 采用一个消除一切形式侵害儿童暴力的国家协调框架;

(c) 特别注意并处理暴力的性别方面;

(d) 与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合作。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 (《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8. 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 2011 年有 18.9 % 的儿童不与父母一起生活, 10 至 14 岁儿童的这一比例增至 24 % , 15 至 17 岁的儿童增至 30.2 % 。委员会还注意到, 2010 年失去双亲的儿童的比例为 11 % 。委员会还关注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很容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包括性虐待,并可能无法上学。委员会还关注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和处于其他弱势境况的儿童没有足够的合适中心和替代照料选项。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 2009 年 12 月 18 日 大会第 64/142 号决议所附《儿童替代照料办法准则》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权利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尤其侧重于:

(a) 向照顾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扩大家庭和其他社区成员以及儿童为户主的家庭提供更好的协助和指导;

(b) 加强监测托付给家庭成员或朋友照顾的儿童的情况,包括在确定需求领域及发现虐待迹象方面培训社会工作者;

(c) 向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提供投诉机制;

(d) 进一步促进和支持对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的家庭型及社区形式的替代照料;

(e) 继续在适当的时候与接受替代照料儿童的出生家庭联系。

F.残疾、基本健康与福利 (《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50. 委员会关注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社会排斥,他们在家庭、社区和社会系统内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并关注不尊重现有法律法规和缺乏禁止歧视残疾儿童的专门法律。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向他们提供特别支持的保护制度,以及医院和学校并没有为接收残疾儿童做好充分的准备和配备。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处理对残疾儿童高度歧视的问题,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 9 号一般性意见 ( 2006 年 ) 落实这些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消除对虐待残疾儿童的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对这种虐待的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量刑;

(b) 扩大和加强对整个社会的旨在打击偏见、迷信和歧视残疾儿童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运动;

(c) 加强监测残疾儿童在家庭的处境,包括通过在发现性虐待 ( 特别是智障儿童 ) 的迹象方面培训社会工作者;

(d) 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增加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并采用和逐步实施包容性的教育方案和政策,增加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数量;以及

(e) 增加残疾儿童获得适当医疗保健的机会,包括通过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并鼓励家庭获得残疾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卫生和卫生服务

5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有关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一些改进,但深切关注主要由于可预防的原因,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尽管 2010 年千分之九十二的儿童在一岁以前死亡,千分之一百一十六的儿童在五岁以前死亡,但仅有 42 % 的一岁以下儿童接受所有必要的免疫接种。因此,委员会关注以下方面:

(a) 缔约国对卫生的年度预算拨款低于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医疗保健拨款占 15 % 的目标;

(b) 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所有主要原因是可预防并可治疗的。这些原因包括疟疾、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和可用疫苗预防的疾病;

(c) 儿童营养不良造成儿童死亡和发病,发育迟缓高居不下,影响三分之一 5 岁以下的儿童;

(d) 由于缺乏预防措施及经费,许多家庭和儿童仍然无法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普及儿童免疫和获得口服补液治疗、对抗疟疾的预防措施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的早期治疗;以及

(e) 卫生部门的人力资源短缺,特别是在地区,以及基础设施和设备不足。

53. 根据关于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的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 ( 2013 年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向卫生部门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这必须进行,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生活在本国最不发达和边远地区的儿童获得优质医疗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特别是:

(a) 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关于 15 % 的目标增加缔约国年度预算中的卫生部分;增加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包括配备训练有素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者;以及采用一项资助卫生部门的战略,确定国家和其他感兴趣的捐助者的必要资源;

(b) 扩大对所有婴幼儿的免疫覆盖面,包括获得足够数量的疫苗,建立疫苗冷链和制定面向所有儿童的推广方案。这需要伴有关于免疫重要性和口服补液疗法应对腹泻的母亲和家庭教育方案。控制疟疾的干预措施应达到所有家庭的儿童,尤其是非常年幼的儿童;

(c) 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防止婴幼儿营养不足,包括促进正确的婴幼儿喂养方法;推广六个月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并辅以其他地方食品;以及在怀孕期贫血的情况下使用微量营养素,如维生素 A 和 D 及其他补品。还需要采取一种方法监测在幼儿和怀孕时体重增加的情况;

(d) 继续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服务,强调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其中应包括以孕妇、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为重点;供应所需的药品;以及应对腹泻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的服务。还应确保处于最弱势境况的儿童和家庭免费获得;

(e) 规划并制定一项计划,向母亲、新生儿和儿童提供 “ 持续关怀 ” ,包括怀孕期间的产前保健;训练有素的出生护理,包括获得紧急产科护理;新生儿护理;以及一揽子婴幼儿护理;

(f) 全面实施《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和 POPEN 死亡率减少战略;

(g) 寻求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在这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5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中的未成年人怀孕和性传播感染,特别强调艾滋病毒 / 艾滋病以及药物滥用流行。

55. 根据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 4 号一般性意见 ( 2003 年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除其他外,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包括对青少年的性教育,以及提高生殖保健服务的知识和可得性,以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感染,并减少少女怀孕现象;

(b) 提供获得青春期敏感和保密咨询及保健服务的机会,其中也包括获得避孕服务;

(c) 执行关于药物特别是酒精、烟草和毒品滥用后果的宣传方案。这应包括执行关于学校生活技能教育的教育方案以及同伴教育方案。

艾滋病毒/艾滋病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治艾滋病毒 / 艾滋病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 2007-2011 年《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国家战略计划》,并注意到需要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人得到治疗的比例有所增加。然而,它注意到确保所有需要的人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所面临的挑战。委员会关注的是:

(a) 艾滋病毒的流行率为西非地区最高之一,而且日益增加,而儿童,尤其是少女,非常容易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

(b) 预防母婴传染服务未分散到首都比绍以外的地点, ​​ 测试不足,在缔约国没有婴儿感染艾滋病毒的早期诊断服务;

(c) 训练有素的卫生工作者短缺。

57. 根据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 3 号一般性意见 ( CRC/GC/ 2003/3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充分和有效实施 2007-2011 年《国家艾滋病毒 / 艾滋病战略计划》,适当针对最脆弱的地区和群体;

(b) 加强努力,减少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发生率,包括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

(c) 确保获得儿童敏感和机密的测试和咨询,无需父母同意;

(d) 加强和扩大其努力和服务,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染。这应包括向青少年提供关于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的举措,并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信息;

(e) 寻求特别是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母乳喂养

58. 委员会注意到母乳喂养的比例有所提高。然而,它关注的是,只有 67.2 % 的 6 个月以下儿童用纯母乳喂养,导致国内婴儿死亡率高居不下。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努力,确保家庭和社会各阶层 ( 特别注意孕妇 ) 知晓对直至 6 个月大的儿童进行纯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支持出生后不久进行母乳喂养和控制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使用;

(b) 加快努力,采取国家营养政策,包括国家母乳喂养政策,执行和监测该政策;

(c) 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的《母乳代用品营销国际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的相关决议,包括振兴爱婴医院倡议,并采取步骤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修订 1952 年《保护生育公约》 ( 修订本 ) 的第 183 号公约 ( 2000 年 ) ;以及

(d) 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技术合作。

生活水准

60.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自 2006 年以来贫困儿童的比例从 54 % 降至 37​​ % ,但仍然深切关注 10 名儿童中有 4 名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约 44 % 的人口得不到安全饮用水, 82 % 的人口得不到足够的卫生设施,农村地区的比例显著增加。

6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公约》第 27 条的规定,确保所有儿童的适足生活水准权;

(b) 向父母和家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父母和家庭,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服、住房、免疫和获得安全饮用水及适当卫生设施方面;

(c) 进行一项情况研究,以便监测趋势并为处理问题制定政策和方案;以及

(d) 寻求技术和财政援助,特别是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和方案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G.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2. 委员会注意到在获得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 2002 年至 2010 年净入学率加了 26 个百分点。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

(a) 缔约国的年度预算中仅有 13 % 专门用于教育;

(b) 仅有 67 % 小学适龄儿童在校学习;

(c) 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在 2006 年至 2010 年有所恶化,女童的净入学率低于男童,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且随着儿童的年龄增加, 12 岁男童与女童的净入学率差距上升至 12 % ;

(d) 缺乏训练有素的合格教师,特别是女教师,这可能增加女童对学校暴力和虐待的脆弱性;

(e) 在学校有体罚和欺凌案件;

(f)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持续存在,城市地区的入学率为 83 % ,而农村地区则为 57 % ;以及

(g) 仅有 16 % 的学生上六年级。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寻求资源,执行教育系统组织法,作为一个长期目标,继续增加教育经费,直至增加 20 % ;

(b) 确保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减少辍学,辍学儿童可能成为童工、性剥削以及贩卖的对象,并为女童留在学校提供具体支持;

(c) 在教育与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制定开展社会动员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机制,在获得受教育机会和完成教育方面消除性别差距;

(d) 增加女教师的数量,她们也将成为女童的榜样;

(e) 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并提高整体教育质量。应开展定期质量评估,以查明相关差距;

(f) 制定在学校禁止一切形式暴力的法规,并建立投诉机制,报告体罚以及欺凌、同伴暴力和骚扰事件,并采用非暴力形式的纪律措施作为体罚的替代办法;以及

(g)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

H.其他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2至36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4.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废除童工全国委员会,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以打击童工,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但委员会关注2006年至2010年童工现象有所增加,大量儿童尤其是meninos de criação(创造性男童)参与经济活动,特别是在商务、家政服务和农业方面。委员会还关注其中大量儿童不入校学习,而且由于这些活动他们面临危险工作、长时间工作、虐待以及性暴力,女童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关于对可能是童工责任人的任何调查或起诉资料。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为实施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和第 187 号公约和解决童工问题制定方案,特别是通过确保遵守最低就业年龄,有效视察、调查和起诉负责人,并尽一切努力确保工作的儿童继续获得受教育机会。这应包括视察有儿童存在的非正规部门的工作情况;

(b) 有效监测被安置在接待家庭的 meninos de criação 的生活条件,并处理对这些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案件,特别是通过将此种剥削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c) 确保参加工作的 14 岁以上儿童得到适当而充分的保护,包括有关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并寻求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买卖、贩运和拐骗

6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法案》和《人口贩卖及预防国家行动计划》,并建立了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但委员会关注的是:

(a)越来越多的儿童离开自己的社区,有可能卷入乞讨、剥削、性交易,或在在不稳定的条件下生活;

(b)在国内外为性剥削贩运;

(c)关于人口贩运的法案未得到充分实施,特别是该法案迄今未导致任何已知的定罪。

6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对买卖和拐骗儿童和国内贩运的性质和程度进行深入研究,以解决这些问题;

(b)确保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政策和方案,打击买卖和贩运儿童;

(c)确保对贩运和买卖儿童的犯罪者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起诉,并处以与其罪行相符和具有足够劝阻作用的惩罚,一如国际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在2011年已经建议的那样

(d)确保为有效实施《国家行动计划》配置足够的人力与财力资源,以处理人口贩运问题;

(e)确保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接受打击贩运和买卖儿童方面的专门培训;

(f)加强边防警察、海关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协调对贩运受害者和迁徙中处于弱势境况的其他儿童的支持;

(g)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关于贩卖的活动,特别针对儿童面临风险最大的弱势社区,包括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

(h)采取步骤,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有效打击贩卖儿童活动;

(i)确保保护贩运和买卖的受害儿童,包括正式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采取关于儿童的具体保护措施,如指定监护人;收集关于父母在其子女被贩卖的情况下可能发挥过作用的资料;在遣返无人陪伴或失散儿童的情况下遵守具体的保障措施;以及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融入社会;

(j)解决贩运、买卖和剥削的根源,加强努力,改善并扩大女童和男童受教育的机会,使儿童不容易成为童工和性剥削以及贩卖的对象。这也包括执行童工法律的重要性。

少年司法

68. 委员会关注成年人监狱中的儿童人数和对警方羁押的儿童的虐待,包括在审前拘留时的虐待,以及在审判期间缺乏刑事程序规则。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关于采取措施防止儿童触犯法律的资料。

69.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 ( 尤其是第 37 、第 39 和第 40 条 ) 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北京规则》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利雅得准则》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哈瓦那规则》 ) 、《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 10 号一般性意见 (2007 年 )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包括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在实施上述建议方面的技术援助 。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0.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提交报告,该报告本应于 2012 年 12 月提交。

J.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下设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K.后续行动和传播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传送国家元首、国民议会、相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7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 ( 但不限于 ) 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建议 ( 结论性意见 ) ,以激发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与其实施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认识。

L.下次报告

75.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有关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 1 日 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 (CRC/C/58/ Rev.2 和 Corr.1 ) ,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符合该准则,篇幅不超过 60 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该准则提交报告。根据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大会第 67/167 号决议,如报告超过篇幅限制,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准则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如果缔约国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的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7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在 2006 年 6 月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批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 ( HRI /MC/2006/3) ,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