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8/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April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2023年3月6日至24日)报告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23年3月24日第二十八届会议闭幕时,《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86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104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开幕

2.第二十八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人权条约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科科长致欢迎辞。欢迎辞可在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十八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

4.截至2023年3月24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四.选举主席团成员

5.主席团的选举工作由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科科长主持。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第16和第17条选出以下成员,任期两年:

主席:格特鲁德·奥福里瓦·费弗梅

副主席:阿马利娅·埃娃·加米奥·里奥斯

奥代利亚·菲图西

罗斯玛丽·凯伊斯

报告员:维维安·费尔南德斯·德托里霍斯

五.工作方法

6.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

六.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7.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残疾人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还与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相关事项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合作伙伴举行了几次非公开情况通报会。

七.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8.委员会审查了三份来文。委员会认定其中两份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Mangisto和al-Sayed诉巴勒斯坦国案,涉及两名残疾人失踪和被任意拘留;García Vara诉墨西哥案,涉及未能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提供合理便利和无障碍便利。第三起P.L.等人诉法国案涉及撤除对一名残疾人的维持生命治疗,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不具备代表据称受害人行事的资格。

9.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的报告。该报告载有《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二十三届至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关于后续行动的评估和决定。

10.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来文的意见和决定将在正式文件系统和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

11.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八.今后届会

12.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暂定于2023年8月14日至9月9日在日内瓦举行,随后将于2023年9月11日至14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八次会议。

九.委员会会议的无障碍便利

13.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以混合形式举行,委员会委员在日内瓦现场参会,大多数缔约国代表团现场参会,一些代表团远程在线参会。包括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利益攸关方现场参会或以虚拟方式参会。会议提供国际手语翻译、国家手语翻译和远程字幕。公开会议进行了网播。本届会议没有提供浅白语言或易读版本的文件。盲人或有视力障碍的与会者无法使用与会者登记软件。车辆进入万国宫的现行规程仍然对需要无障碍交通的残疾与会者构成障碍。合理便利,包括为委员会残疾委员安排旅行方面的合理便利,依然不完善。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合作

14.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世界卫生组织的一名代表作了发言。在闭幕会议上,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代表作了发言。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5.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国际残疾人联盟、全球白化病联盟、欧洲残疾人论坛、美洲残疾人去机构化联盟、残疾人权利基金、国际通信权利联盟、公民人权委员会、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的代表以及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司法部门的一名代表向委员会作了发言。

16.秘鲁独立监测机制和格鲁吉亚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分别参加了委员会对秘鲁和格鲁吉亚的初次报告的公开审议。在关于国家情况的非公开会议上,委员会借机从多个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独立监测机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处收集信息并与之进行互动。

17.在本届会议的闭幕会议上,委员会听取了国际残疾人联盟的发言。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18.委员会举行了六次建设性对话;其中五次以面对面方式举行,一次在线举行。委员会审议了安哥拉、格鲁吉亚和多哥的初次报告,以及阿根廷、秘鲁和突尼斯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十二.其他决定

19.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八届会议报告。

20.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附件一

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安哥拉、格鲁吉亚和多哥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阿根廷、秘鲁和突尼斯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三份个人来文。委员会认定其中两份来文(Mangisto和al-Sayed诉巴勒斯坦国案和García Vara诉墨西哥案)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宣布第三份来文(P.L.等人诉法国案) 不可受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相关意见和决定将尽快转交各当事方,并随后予以公开。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3.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调查相关的事项。

4.委员会就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残疾人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草案举行了一般性讨论日。

5.委员会决定,2023-2024两年期的工作语文为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

6.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九届会议将于2023年8月14日至9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但须经秘书处确认举行现场会议的可行性,随后将于2023年9月11日至14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八次会议。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九届会议暂定工作方案。

7.委员会决定继续开展工作,更新和精简其工作方法。委员会决定精简非公开情况通报会的工作方法,包括确定关于残疾人组织参与委员会工作的现行准则中需要进一步执行或修订的领域;开展闭会期间工作;并在下届会议期间试行经修订的非公开情况通报会的工作方法。委员会还决定试点设立工作队,以筹备并开展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

8.委员会决定继续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以更好地向委员会残疾委员和残疾与会者提供无障碍会议服务和合理便利。

9.委员会决定继续试行萨拉奇基金会供资的数据库项目。

10.应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请求,委员会编写了对一项残疾人权利法案的评论和建议,将于2023年3月31日转交缔约国。

11.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八届会议报告以及提交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七次两年期报告。

附件二

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

缔约国

应交日期

几内亚

2010年3月8日

圣马力诺

2010年3月22日

莱索托

2011年1月2日

也门

2011年4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11年8月10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11年12月10日

马来西亚

2012年8月19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12年11月29日

伯利兹

2013年7月2日

佛得角

2013年11月10日

瑙鲁

2014年7月27日

斯威士兰

2014年10月24日

多米尼克

2014年11月1日

柬埔寨

2015年1月20日

巴巴多斯

2015年3月27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15年10月26日

科特迪瓦

2016年2月10日

格林纳达

2016年9月17日

刚果

2016年10月2日

圭亚那

2016年10月10日

几内亚比绍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三

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

P.L.等人诉法国案

1.委员会审议了P.L.等人诉法国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是P.L.、V.L.、D.P.和A.T.,分别是V.L.的父亲、母亲、兄弟和姐妹,V.L.是法国国民,生于1976年9月20日,死于2019年7月11日。家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V.L.根据《公约》第一、第三、第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2.委员会在登记来文后,在2019年5月17日和2019年7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发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委员会审议V.L.的案件期间,不要中止对他的管饲和补水。2019年5月7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无法遵守委员会的要求,因为多个国内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均认为停止治疗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V.L.在2008年9月29日发生事故后,四肢瘫痪,意识受损。事故发生后,他在兰斯大学医院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处于最低意识状态或植物人状态。医院通过胃造口饲管给他喂食和补水。2013年4月8日,经过初次合议程序,一名医生决定停止对V.L.的营养和水分补给,认为继续这样做似乎是徒劳和不相称的,除了《公共卫生法》第1110-5条意义上的人工维持生命外没有其他效果,因此不符合V.L.享有的拒绝不合理无效治疗的权利。2013年5月11日,香槟沙隆行政法院推翻了该决定,理由是提交人没有收到通知。但感官刺激治疗并未恢复。

4.香槟沙隆行政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推翻了关于停止对V.L.的营养和水分补给的第二次决定,但最高行政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维持了该决定。欧洲人权法院在2015年6月5日的判决中认定,执行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并不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在请求启动监护措施之前,第三次合议程序被中止。根据2016年3月10日的裁决,兰斯初审法院指定V.L.的妻子R.L.为其监护人。香槟沙隆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和2019年4月24日维持了关于停止营养和水分补给的第四次合议决定。在停止食物和水分补给后,V.L.于2019年7月11日去世。

5.委员会在意见中指出,由于V.L.无法同意提交来文,委员会必须确定提交人是否有资格代表他行事。因此,委员会审查了来文是否表达了V.L.的愿望和选择。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与停止营养和水分补给问题密切相关。委员会还注意到,最高行政法院广泛审查了V.L.的愿望,包括他曾多次对妻子说,如果自己处于高度依赖的状态,不希望以人工方式维持生命。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的结论是,V.L.并不希望自己处于目前所处的状态。因此,委员会不相信来文代表了V.L.的愿望。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资格代表V.L.行事,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Mangisto和al-Sayed诉巴勒斯坦国案

6.委员会审议了Mangisto和al-Sayed诉巴勒斯坦国案的来文。来文由据称受害人的家属提交。提交人指出,两名据称受害人均被诊断患有社会心理残疾,由于残疾,他们于2014年和2015年进入加沙地带,并在那里遭到强迫失踪。提交人称,据称受害人根据《公约》第四、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和第二十五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委员会在审议来文可否受理时,除其他事项外,还审查了管辖权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对加沙地带的封锁限制了缔约国进入该地区并对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有效调查的能力。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的结论是,即使一国对其部分领土没有有效控制,它仍有积极义务采取其有权采取的、符合国际法的外交、经济、司法或其他措施,以确保该领土上的居民享有受保障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尽管缔约国在加沙地带行使权力的能力受到限制,但据称受害人属于《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意义上的缔约国管辖范围。

8.关于案件实质问题,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问题是确定缔约国是否履行了积极义务,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适当和充分的措施,以确保据称受害人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试图采取的任何此类措施。特别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来调查据称受害人的命运和下落或拘留条件。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曾试图与加沙地带事实上的当局接触以处理据称受害人的情况;促进并确保他们获释并安全返回家人身边;保障他们受到法律保护;考虑到他们的社会心理残疾和特别脆弱的处境,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并使他们能够与家人、亲属和代表联系。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此类措施,以调查、核实或查询据称受害人的命运和下落,包括他们据称面临的生命危险、所遭受的虐待、被剥夺自由以及获得医疗服务的情况,这相当于侵犯了受害人根据《公约》第十、第十四、第十五和第二十五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十一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因提交来文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外交、经济、司法或其他现有措施,以便:迅速对受害人据称失踪和被任意拘留的情况进行有效、彻底、公正、独立和透明的调查,以查明真相并确保他们安全返回家人身边;向提交人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并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及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包括获得与其残疾有关的医疗服务,以及与家人和代表联系。

García Vara诉墨西哥案

10.委员会审议了García Vara诉墨西哥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Selene Militza García Vara是墨西哥国民,生于1980年10月21日。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没有保障她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未能在她申请视觉艺术学士学位课程的过程中为她提供所需的合理便利。

11.提交人是一位有智力残疾的女性,2014年,她申请了Morelense艺术中心的视觉艺术学士学位课程。在参加了选拔考试后,她得知自己没有被录取,因为她没有通过大部分考试。提交人称,尽管该中心的官员和其他人都知道她有残疾,但选拔过程采用了形式平等模式,没有对申请人必须参加的考试提供任何合理便利。她还声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她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为该中心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

12.委员会在意见中认为,缔约国并未证明已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包括采取关于合理便利和培训高等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以确保提交人能够获得全纳高等教育。具体而言,缔约国并未确保Morelense艺术中心的视觉艺术学士学位课程的无障碍性,包括在与他人平等且无歧视的基础上确保入学考试、信息和通信工具、课程、教材、教学方法、考试以及语言和支助服务的无障碍性。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在招生过程中缺乏合理便利的申诉,委员会认为,虽然有必要对获得高等教育录取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提出要求,但这些要求必须考虑到残疾考生的具体需要。委员会注意到,尽管Morelense艺术中心的官员和其他人在提交人申请该课程时就知道她有智力残疾,但他们主动没有与她进行对话,以确定她参加所有考生都要参加的考试需要哪些合理便利,例如给予她额外的时间,并让专业人员为她提供支助,以确保她能正确理解考试内容。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在招生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该中心未能确保提交人在考试中与其他非残疾考生平等,导致她被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四和第九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四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四和第八条一并解读),因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在教育领域消除对智力残疾者的成见、偏见和有害做法的义务。

1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偿还她所承担的任何法律费用,同时考虑到她因被剥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丧失的就业机会,对她所遭受的伤害给予适当的赔偿;如果提交人仍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则应确保她所选择的教育机构实施无障碍的招生程序,包括提供任何必要的合理便利,以保障她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法律和政策中规定在小学、中学、中学后和终身学习等各级建立全纳教育系统,包括采取支助措施、提供合理便利以及为教育工作者提供充足的资金和培训;建立独立、有效、无障碍、透明、安全、适用于侵犯受教育权案件的申诉机制和法律补救措施;采取措施,提高对与残疾人有关的成见、偏见和有害做法的认识,并对此提出反对,特别是影响残疾妇女和女童、智力残疾者和需要大量支助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