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JPN/CO/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日本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925和第3926次会议上审议了日本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394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交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批准“第五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2020年);

根据旧《优生保护法》,通过《向接受绝育手术者支付一次性赔偿法》(2019年);

制定“加快增强妇女权能强化政策”(2018年);

通过《促进政治领域性别平等法》(2018年);

2018年修订《民法》第731条,拉平男女最低结婚年龄;

2017年通过第72号法,部分修订《刑法》中有关性犯罪的规定;

201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对审讯做法规定了新的要求,包括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案件的审讯过程进行强制性录像;

通过《适当培训技术实习生和保护技术实习生法》(2016年);

通过《惩戒服务医务人员辅助工作和工作时间特别规定法》(2015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援引《公约》条款的法庭判例,以及向法官和律师提供关于国际人权法的持续培训,包括《公约》及通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对《公约》的解读。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向执法人员、警卫队、民间社会行为者和一般公众提供关于《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的持续培训和提高其认识所作的努力。此外,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一再承诺认真考虑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警卫队、民间社会行为者和公众提供关于《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性的持续培训,并提高其认识。缔约国还应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施《公约》,并确保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对《公约》所保护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形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对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作了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继续讨论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提供的资料模糊笼统,以及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这种机构方面缺乏明显进展(第二条)。

7.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呼吁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该机构划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反歧视法律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4条载有一般性不歧视条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符合《公约》规定的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的计划的资料(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确保其法律框提供充分、有效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护,防止基于《公约》所禁止一切理由的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含私人领域歧视),包括基于肤色、见解、性取向、性别认同、出生和其他状况的歧视,以及为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而充分的补救。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及提高对平等待遇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立法。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面临歧视性待遇,特别是在公共住房、变更家庭登记文件中的性别、获得合法婚姻和惩戒设施中的待遇等方面(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1.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成见和偏见;

确保同性伴侣能够在缔约国全境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包括获得公共住房和同性婚姻的权利;

考虑取消在法律上承认变性的无理要求,包括切除生殖器官或剥夺生殖能力以及要求未婚状态;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囚犯在惩戒设施中得到公平待遇,包括审查“2015年跨性别囚犯待遇准则”及其执行情况,以确保单独监禁不被用作跨性别囚犯的标准待遇。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歧视和仇恨言论采取的措施,包括2016年通过《促进努力消除针对非日裔人士的不公平歧视性言论和行为法》(《消除仇恨言论法》)和《促进消除对部落民歧视法》,以及为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消除仇恨言论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线上和线下针对少数群体和外籍人的种族主义言论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针对华人、部落民、琉球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及土著群体,尤其是韩国/朝鲜人及韩裔/朝鲜裔日本人,这些言论由各种组织、政治团体和媒体平台等发起,通过示威、街头抗议和政治演讲煽动歧视,其中有些是以竞选活动的名义进行的;(b) 缔约国尚未采取步骤,明确将仇恨言论、仇恨犯罪和煽动歧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种族歧视动机仅被界定为可能加重处罚的理由,有待法官判定;(c) 现行立法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七条)。

1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考虑扩大《消除仇恨言论法》的范围,以涵盖针对所有人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不论其原籍为何;

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考虑修订《刑法》,单独定义并禁止仇恨犯罪,明确将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线上和线下仇恨言论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鼓励举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并确保查明和登记此类犯罪,包括通过建立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

打击针对包括少数族裔、宗教少数群体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不容忍、成见、偏见和歧视,通过除其他外,加强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公众对多样性的敏感性和尊重;

加强执法人员对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调查能力,并确保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系统性调查,确保追究犯罪者的责任,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性别平等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性别平等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修订《民法》第731条和第733条,拉平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并将禁止妇女离婚后再婚的期限从6个月缩短至100天。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2022年2月提出了废除妇女离婚后再婚等待期的法案纲要。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民法》的规定可能继续助长男女不平等,包括第750条,该条规定已婚夫妇必须使用同一姓氏,实际上往往迫使妇女采用丈夫的姓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促进政治领域性别平等法》,并于2020年批准“第五个促进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行政和司法部门各级决策职位以及私营部门决策机构中,妇女任职人数仍然偏低;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包括部落民、阿伊努人和在日韩国/朝鲜妇女参与情况的资料(第二、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5.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社会及生活领域有效实现男女平等;特别是,应采取切实步骤,提高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和土著妇女在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私营部门决策性职位中的任职比例;

强化提高公众认识的战略,以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成见,包括通过实施《第五个促进性别平等基本计划》,及通过信息和宣传运动,确保法律得到正确解释,以避免实践中的两性不平等;

继续努力消除关于男女社会角色的成见,并确保此类成见不被用以合理化侵犯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权利的行为,包括修订《民法》第733条和第750条。

反恐措施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惩治有组织犯罪及控制犯罪所得法》规定的范围较广,将277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显然与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无关的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可能对《公约》所载的基本权利进行不当限制,如表达自由、和平集会权和结社自由,并导致侵犯自由和安全权及公平审判权(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17.缔约国应考虑修订《惩治有组织犯罪及控制犯罪所得法》,将与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无关的行为非刑罪化。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的保障和预防措施,确保该法的适用不会对《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当限制。

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6月修订《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款,将其适用于强迫性交罪,而不论犯罪者和受害者的性别,将其他形式的性交也包括在内,且规定即使受害者没有提出刑事申诉,也能够对性犯罪提起公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所收到的关于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的资料,以及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述及,但婚内强奸也可依法惩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缺乏认识,缺乏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适当培训,导致妇女,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移民受害者遭到虐待及再次受害;另有报告称,当局在调查暴力侵害妇女和妇女失踪案件方面鲜有努力。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可获得的援助和支持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以及缔约国在将性行为同意年龄提高至13岁以上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9.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预防、打击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进一步加强面向执法人员、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其他相关国家部门和公众的打击家庭暴力的培训、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

便利和鼓励受害者提出申诉,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失踪案件)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在调查期间采取步骤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害,使施害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确保所有受害者,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援助、支持服务和保护;

建立一个可靠的系统,用于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按种族或族裔分列,以便有效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对妇女的保护。

立即提高性行为同意年龄。

生命权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步骤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罪的数量,而且也无意这样做。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19项死刑罪中有几项不符合《公约》将死刑限于“最严重罪行”的要求,死刑犯继续被长期单独监禁,包括在执行前被单独监禁长达40年,并受到颇具侵扰性的24小时视频监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不会提前通知犯人及其家属死刑执行日期,以保护其心理安全和“内心平静”,并称这种做法是“不可避免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谨慎修改重审请求的资料,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重审请求尚未得到处理时,处决就已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死刑案件进行强制性复核的制度,也没有监测死刑犯心理健康的独立机制(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21.铭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及根据其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考虑废除死刑,并在必要时向公众宣传废除死刑的可取性,包括采取适当的提高认识措施,动员舆论;与此同时,考虑暂停使用死刑,并作为优先事项,根据《公约》减少死刑罪的数量,确保死刑的判处严格限于最严重的罪行;

确保死囚区制度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合理地提前通知死刑犯及其家属执行死刑的排定日期和时间,以减少其因没有机会预做准备而承受的心理痛苦,避免对死刑犯实行长期单独监禁,只在绝对必要时才对死刑犯实行24小时视频监视,而且监视时间应尽可能短;

建立强制及有效的死刑案件复核制度,赋予重审请求或赦免请求中止效力,确保由独立机制审查死刑犯的心理健康,并保证死刑犯与其律师就重审请求进行的所有会见严格保密;

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申明,将向所有因福岛核灾难而在境内流离失所的人提供支助,不区分“自愿”和“强制”撤离者,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针对福岛的暴露浓度设定了高阈值,又决定解除一些疏散区,这使人们别无选择,只能返回高度污染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居住在疏散区以外的撤离者的免费住房支助已经终止,而且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无论其是否决定返回家园,实际上都能获得必要的支助。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灾难发生以来,福岛大量儿童被诊断出或被认为患有甲状腺癌(第六、第十二和第十九条)。

23.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保护受福岛核灾难影响的所有人的生命,只有在辐射水平不危及居民的情况下,才停止将受污染地点指定为疏散区;

继续监测辐射水平,并及时向受影响民众披露这一信息;

确保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不区分“自愿”和“强制”撤离者,也不论其是否决定返回家园,都能获得一切必要的资金、住房、医疗和其他支助,包括恢复为居住在疏散区以外的撤离者提供免费住房支助;

继续评估核灾难对受辐射者健康的影响,包括可能与儿童癌症高发率的相关性,并考虑为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受辐射者提供免费、定期和全面的健康检查。

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确定非自愿住院的严格程序,以及由独立的精神病审查委员会对所有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住院者的审查,该委员会可就个人的治疗或出院开具医嘱。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病院的住院人数不断增加。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解决虐待残疾人问题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防止虐待残疾人和支助照料者法》没有涵盖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虐待行为(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25.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继续努力为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或替代服务;

确保强制住院仅作为最后手段,并在所需的最短时间内实施,且仅在为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或防止他人受到伤害而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实施;

确保保障措施到位,包括法律援助和所有其他必要援助,以保护所有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加紧努力,监测、防止和消除公共和私营精神卫生机构中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虐待,包括考虑扩大《防止虐待残疾人和支助照料者法》的范围,将医疗机构包括在内;

保证有效调查和处罚所有相关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机构的侵权行为,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拘留制度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从剥夺自由之初起,当事人没有获得保释的权利,其获得国家指定律师的权利也未被尊重,而且缔约国表示,起诉前保释制度是不必要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拘留的时长超过了国内法规定的时长,拘留延长和再次延长的请求的批准率高,而且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关于审讯行为的严格规定,对审讯进行强制性录像的范围有限。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拘留条件,特别是长期单独监禁,被拘留者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无法获得如聘请律师和联系家人等程序性保障,以及被剥夺选举权(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27.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任何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实际上享有《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载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并保证拘留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聘请律师权、联系家人的权利和必要时提供医疗照顾。缔约国还应:

确保审讯全程录像,包括在正式逮捕之前,并适当考虑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确保遵守规定的审前拘留期限,防止拘留时间过长;

确保在起诉前拘留期间适当考虑保释等有别于拘留的措施;

即使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单独监禁,也应审查还押拘留者的可允许单独监禁的总时间,并定期评估单独监禁的影响,以期进一步缩短单独监禁的时间,并在必要时制定替代措施;

设立独立于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申诉审查机制,授权该机制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审讯期间的酷刑和虐待指控;

根据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考虑审查剥夺既决罪犯投票权的立法。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解决侵犯“慰安妇”人权问题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落实委员会以往建议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而且继续否认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即处理持续侵犯受害者人权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肇事者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也没有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第二、第七和第八条)。

2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

有效、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日本军队战时侵犯“慰安妇”人权的指控,公布所有现有证据,起诉施暴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

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得到充分赔偿;

开展有关这一问题的教育,包括在教科书中适当提及这一问题,并强烈谴责任何诋毁受害者或否认相关事件的企图。

30.委员会注意到并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其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所犯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许多定罪判决最终判定缓刑或判处微不足道的罚款。关于技术实习生培训项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现场视察的次数有所增加,现场视察是一项预防措施,可防止可能的劳工贩运和其他劳工违法行为;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项目中持续存在强迫劳动现象(第二、第七和第八条)。

31.根据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

加强受害者识别程序,特别是关于强迫劳动受害者的识别程序,包括在技术实习生培训项目中开展,并向劳动监察员等所有执法人员提供专门培训;

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有效调查包括在贩运劳工和其他违反劳工法的案件中、在技术实习生培训项目中的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起诉犯罪者,如被定罪,则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外国人的待遇问题作出的答复,并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已制定拘留设施待遇改善计划,并修订驱逐程序,规定计划的驱逐日期至少排在决定通知发出的两个月之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修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规定拘留的替代办法,并引入补充保护资格认定系统。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愿意考虑采取措施避免长期拘留。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令人震惊的报告称,移民拘留设施中的卫生条件恶劣致人遭受痛苦,包括2017年至2021年期间导致3名被拘留者死亡的情况,以及临时获释者处境危险,他们失去了居民身份或签证,处于“临时释放”状态,无法工作或获得收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难民认定的成功率低(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三条)。

33.考虑到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根据国际标准,迅速通过全面的庇护立法;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移民不受虐待,包括根据国际标准制定改善拘留设施待遇的计划,包括提供充分的医疗援助;

向获得“临时释放”的移民提供必要的支助,并考虑创造机会,助其开展创收活动;

确保在实践中遵循不推回原则,并确保所有国际保护申请者都能诉诸对拒绝庇护决定具有中止效力的独立司法上诉机制;

提供行政拘留的替代办法,采取步骤规定移民拘留的最长期限,采取措施确保拘留的期限尽可能短,且仅在适当考虑现有的行政拘留替代办法之后才予采取,并确保移民能够有效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对其的拘留是否合法;

保证向边防人员和移民人员提供充分培训,以确保充分尊重《公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标准规定的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隐私权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努力向个人信息遭东京警视厅泄露的个人提供赔偿,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涉及六项有关数字改革的法律和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职责。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拥有广泛的监控权,同时缺乏充分的保障措施,防止以监控、拦截活动和获取个人资料等形式任意干涉隐私权,包括缺乏独立的司法监督(第十七条)。

35.缔约国应使本国关于保留和获取数据、监控和拦截活动的条例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十七条,并确保严格遵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应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都需要得到法院的事先许可并由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并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受影响人员他们所受的监视和拦截活动,在发生侵权时确保他们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关于侵权的报告,并确保调查经证实后予以适当惩处。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及表达自由

3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公共福祉”的概念模糊不清,定义不明,可能限制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的权利;根据《特定秘密保护法》可被归类为秘密的信息定义宽泛,归类的先决条件笼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迄今为止尚未吊销任何广播许可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定秘密保护法》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广播法》和《无线电法》赋予政府暂停广播运营的广泛权力,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活动产生寒蝉效应,导致自我审查(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明确界定“公共福祉”的概念,以确保以“公共福祉”为由对思想、良心或宗教自由或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所允许的限制;

确保《特定秘密保护法》及其适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的严格要求,包括严格界定可被归类为秘密的信息类别,保证为防止对国家安全造成具体和可识别的威胁而对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保证任何个人不因传播涉及合法公众利益且无损国家安全的信息而受到惩罚;

促进媒体中的意见多元化,并确保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的运作免受国家不当干涉;

确保广播和许可主管机构的独立性;

确保有效保护独立记者和媒体工作人员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不利用民事和刑事条款(包括有关极端主义的条款)以及其他条例作为工具,以查禁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的批判性报道。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限制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报告。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一些教师在学校典礼上被动地、非破坏性地不遵守面向国旗站立和唱国歌的要求,其中几人受到了长达6个月的停职处罚。此外,委员会还关切据称使用武力强迫学生在学校典礼上站立(第十八条)。

39.缔约国应保证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有效行使,避免采取有可能超出《公约》第十八条所允许的经严格定义的限制范围对这项自由施加限制的任何行动。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十八条。

和平集会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委员会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表明,执法人员对抗议和示威活动进行无理和过度的限制,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和对抗议者进行录音(尤其是在反对国会的抗议活动和在冲绳举行的抗议活动中),以及逮捕抗议者和记者(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1.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并参照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确保关于执法人员在和平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所有指称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武器的人权指南》,向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适当培训;

确保保护和平示威者、人权维护者和报道和平示威的记者不受私人行为体的威胁、恐吓、骚扰和攻击。

少数群体的权利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通过了《阿伊努人政策促进法》,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阿伊努人受到歧视、作为土著群体的权利被剥夺,琉球土著社区及其权利得不到承认,冲绳社区自由参与对其有影响的政策决策的权利被剥夺、对其传统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被剥夺、以及用母语教育其子女的权利被剥夺。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歧视性执行政策据称导致自殖民时代以来一直在日生活的朝鲜居民及其后裔无法加入社会保障计划、无法行使政治权利,而这些人本应被认定为少数民族或族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3.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充分保障阿伊努人和琉球人以及冲绳其他社区对其传统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确保尊重他们自由参与对其有影响的任何政策决策的权利,并尽可能便利其子女接受母语教育。缔约国还应消除自殖民时代以来一直在日生活的朝鲜居民及其后裔无法获得支助方案和养老金计划等服务的障碍,并考虑修订相关立法,允许朝鲜居民及其后裔在地方选举中享有投票权。

儿童权利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某些官方表格中使用“私生”一词来界定非婚生子女所作的解释,并欢迎代表团表示缔约国愿意考虑移除该词,从而确保所有儿童的平等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经修订的《儿童福利法》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没有法院命令和没有父母虐待的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将儿童带离家庭,并由儿童指导中心进行临时监护,持续时间往往较长;有报告称,在法官考虑是否应签发临时照料令的上诉程序中,不允许父母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委员会收悉缔约国就这一问题所作的答复,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国内和国际上,父母绑架子女的案件频繁发生,而缔约国没有进行适当响应(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5.缔约国应:

确保其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并采取旨在消除对儿童的一切歧视和侮辱的保护措施;

修订立法,为将儿童从其家庭带走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对所有案件进行强制性司法审查,以确定是否有理由将其带走,确保仅将儿童与父母分离这种方法作为最后手段,并在听取儿童及其父母的意见后,在为保护儿童及其最大利益所必需的情况下才采取这种方法;

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应对父母绑架子女的案件,并确保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案件中,关于儿童监护权的决定都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在实践中充分执行。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5年11月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第33段(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和第45段(儿童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8.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8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