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07年5月21日至6月8日

第四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 2007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8 日 , 日内瓦 )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153

A.《公约》缔约国.................................1-23

B.会议开幕和会期................................33

C.成员和出席情况............................4-93

D.议 程...............................................105

E.会前工作组.....................................11-135

F.工作安排.....................................146

G.今后例会.........................................156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16-246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25-6068

四、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607142

五、一般性意见….........................608143

六、今后的一般性讨论日............................................609143

七、今后的会议....................................................610143

八、通过报告…….611144

附 件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145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07年6月8日,即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闭幕之日,《儿童权利公约》共有193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26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公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最新名单,可见于www.ohchr.org和http://untreaty.un.org。

2. 截至同一天,有116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22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也是截至同一天,有121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15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联合国大会2000年5月25日以第54/263号决议通过了《公约》的这两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00年6月5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这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名单,可见于www.ohchr.org和http://untreaty.un.org。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3.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于2007年5月21日至6月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委员会举行了27次会议。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情况的说明载于有关的简要记录(见CRC/C/SR.1229 - SR.1255)。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4.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出席了第四十五届会议。注明每人任期的委员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

5. 在2007年5月21日举行的第四十五届会议开幕(第1229次)会议上,委员会的下列四位新委员作了郑重声明:Agnes Akosua Aidoo女士、Luigi Citarella先生(意大利)、Maria Herczog女士(匈牙利)和Dainius Puras先生(立陶宛)。

6. 在同一次会议上,委员会选出了由下列成员组成的新主席团:

主 席:Yanghee Lee女士(大韩民国)

副主席:Kamel Filali先生(阿尔及利亚)

副主席:Rosa Maria Ortiz女士(巴拉圭)

副主席:Awich Pollar先生(乌干达)

副主席:Jean Zermatten先生(瑞士)

报告员:Lothar Krappmann先生(德国)

7. 联合国的下列办事处和基金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8. 下列专门机构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9.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一般咨商地位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国际妇女理事会、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国际拯救儿童联盟及国际崇德社。

特别咨商地位

大赦国际、阿拉伯人权组织、反对贩卖妇女联盟、保护儿童国际运动、国际法理学家委员会、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国际法律界妇女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世界卫理公会及其联系教会女教友联合会,以及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其他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日内瓦人权研究所、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

D. 议程

10.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1日举行的第1229次会议上,根据临时议程(CRC/C/45/1) 通过了以下议程:

1.委员会新当选成员作郑重声明。

2.通过议程。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组织事项。

5.缔约国提交报告。

6.审议缔约国报告。

7.与联合国各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8.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9.一般性意见。

10.今后的会议。

11. 其他事项。

E. 会前工作组

11. 按照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一个会前工作组于2007年2月5日至9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除Al-Thani女士、Aluoch女士、Anderson女士、Khattab女士和Krappmann先生以外,所有委员都出席了工作组会议。人权高专办、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和难民署卫生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的代表以及各种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12. 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的目的是为了便利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4条和第45条、《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的工作,工作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缔约国报告和事先确定需要同报告国代表讨论的主要问题。也可以借此机会审议同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

13. Jakob Egbert Doek先生主持了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工作组举行了9次会议。会上,工作组审议了委员会委员向工作组提出的有关下列报告的问题清单:三个国家(哈萨克斯坦、斯洛伐克和乌拉圭)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国家(马尔代夫)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三个国家(摩纳哥、挪威、瑞典)向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报告、三个国家(孟加拉国、苏丹、乌克兰)提交的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三个报告,以及一个国家(危地马拉)提交的有关两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提交的两个报告。向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转送了问题清单,并附有照会,请这些国家尽可能在2007年4月2日之前就清单中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F. 工作安排

14.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1日举行的第1229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经与委员会主席磋商拟定的第四十五届会议工作计划草案。

G. 今后例会

15. 委员会决定,其第四十六届会议于2007年9月17日至10月5日举行,第四十七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于2007年10月8日至11日举行会议。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提交报告

16. 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关于《公约》缔约国和报告提交情况的说明(CRC/ C/45/2)。

17. 委员会获悉,在第四十五届和第四十六届会议之间,秘书长收到了东帝汶和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以及多米尼加共和国和不丹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18. 委员会还获悉已收到下列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东帝汶、大韩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

19. 此外,还获悉东帝汶、大韩民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按照《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了初次报告:。

20. 截至2007年5月8日,委员会共收到193个初次报告、106个第二次定期报告和21个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收到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26个初次报告以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37个初次报告。委员会共审议了345个报告。迄今,委员会已审议了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21个和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18个。

21. 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了四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定期报告。它还审议了四个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四个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

22. 供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按照秘书长收到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孟加拉国(CRC/C/ OPSC/BGD/1);摩纳哥(CRC/C/OPAC/MCO/1);挪威(CRC/C/OPAC/NOR/1);瑞典(CRC/C/OPAC/SWE/1);马尔代夫(CRC/C/MDV/3);苏丹(CRC/C/OPSC/SDN/1);乌克兰(CRC/C/OPSC/UKR/1);危地马拉(CRC/C/OPSC/GTM/1和CRC/C/OPAC/ GTM/1);斯洛伐克(CRC/C/SVK/2);哈萨克斯坦(CRC/C//KAZ/3);乌拉圭(CRC/C/URY/2)。

23. 按照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8条,在审议报告国的报告时一律要邀请其代表参加会议。根据委员会关于审议按照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决定8, 委员会对摩纳哥、挪威和瑞典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进行了技术性审议。

24. 下列章节根据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按国家逐一载列了有关结论性意见,反映了讨论的要点,并酌情指出了需要采取具体后续行动的问题。详情见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

结论性意见:斯洛伐克

25.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2日举行的第1231和1232次会议(见CRC/C/ SR.1231和1232)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初次报告(CRC/C/SVK/2),并于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虽然有所拖延,以及所作出的全面而详细的书面答复(CRC/C/SVK/Q/2/Add.1)。委员会还欢迎派来一个跨部门高级代表团参加会议。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进展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一系列有关儿童的法案,除其他外,特别包括关于家庭的第36/2005 Coll号法案(下称《家庭法》)、关于对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第305/2005号法案,以及第301/2005 Coll号法案,即《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关于保护无成人陪伴未成年寻求庇护者的立法。

28. 委员会还欢迎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举办“儿童权利监护项目”。

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2000年审议其初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一些公约,除其他外,特别是:

《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77日批准);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4年6月25日批准);

《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2001年6月6日批准);

《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与合作的海牙公约》(2001年9月21日批准);

《欧洲理事会打击贩卖人口行动公约》(2007年3月27日批准)。

C. 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40)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对于这些结论性建议,包括少数群体的权利、少年司法和警察暴力等问题,仍没有认真对待。

3 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没有落实或没有充分落实的那些在对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200 3)号一般性意见。

立法

3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协调国家立法与《公约》以及将儿童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和儿童最大利益纳入某些立法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并不是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适当考虑到《公约》的原则。

3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立法均符合《公约》的文字和精神。

3 4.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法规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犯罪证人,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诱拐和贩卖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类犯罪的证人得到《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协调

3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儿童和青年政策行动计划》,直至2007年,教育部是执行有关少年儿童的国家政策的主管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准备成立一个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间委员会,作为有关维护儿童权利的活动、方案和政策的协调机构。

3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作为优先事项成立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间委员会。缔约国还应当确保这一新机构拥有切实完成其任务所必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国家行动计划

37. 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8月通过了《国家保护儿童行动计划》(2002-2004年)。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对已执行的计划没有评估,而且,没有随后阶段的进一步计划。

3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有时限的、新的国家保护儿童行动计划,期限至少是五年,这项行动计划应当是基于对2002-2004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切实评估,全面涉及《公约》所规定儿童权利,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2002年关于“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的特别会议所通过的文件。委员会还建议,为充分执行计划和定期评估所取得进展和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足,缔约国要确保有具体而充足的预算拨款以及后续行动和评估机制。

独立监督

39. 委员会欢迎政府维权办事处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但仍然关切的是,对《公约》所涉及的各关注领域,没有做到充分和协调的监督。

4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巴黎原则》加速建立监督《公约》执行的独立机构,授权这一机构接收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关于权利受侵犯的申诉,并与其他有关机构协调工作。这种机构应当得到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

分配资源

41. 委员会高兴地得知,本身无能力获取或增加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所必需资源的有子女家庭可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分配资源仍不足以满足边缘化儿童的需要。

4 2.鉴于缔约国的良好经济效益并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增加国家和地方给儿童的预算拨款,以确保充分落实儿童权利,其中要以包括罗姆儿童在内的脆弱群体为特别重点。

收集资料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收集表明种族或族裔、政见、宗教或哲学信仰以及其他个人情况的资料的政策,但仍然关切的是,在收集和分析分类资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委员会担心,缺乏这些资料会影响缔约国准确评估边缘群体的健康、教育和就业情况的能力。但委员会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如在刑事诉讼时,还是收集了资料。而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基于族裔收集资料的政策妨碍了对有关脆弱群体,特别是罗姆社群的可靠分类资料的充分收集和分析。

4 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资料收集制度,以此为基础,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帮助制订执行《公约》的政策。缔约国应确保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其中要包括有关下列方面的内容:各种脆弱群体,包括,除其他外,特别是属于罗姆人等少数群体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和流落街头的儿童。应当采用符合资料收集准则的方法收集资料,并应用来指导政策,以确保充分落实所有儿童的权利,而且,应当把边缘化儿童作为特别重点。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有关缔约国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指导原则(CERD/C/70/Rev.5)第8段。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与儿童基金会的合作。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45.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执行《防止各种形式的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的其他表现的行动计划》所规定任务和活动,宣传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原则和规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行动计划》范围内所做的《公约》宣传并不包括《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而只包括那些与防止歧视、种族主义等有关的领域。

4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合作,确保男女老少广泛了解《公约》的所有条款。它还建议,加强对所有为儿童和与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群体的充分和系统培训,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照料机构人员。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47. 在对儿童的家庭替代性照料、社会和法律保护,以及社会监护等领域的政策、战略、行动计划和法律制定方面,缔约国与民间社会进行了合作。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4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扩大合作范围,以照顾到与增进和维护儿童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和加强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家庭法》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未成年父亲或母亲只要在其本人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出庭。

5 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家庭法》的规定,以允许未成年父母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向法院提出请求,而无须得到其本人父母的同意。

3.一般原则(《公约》第23612条)

不歧视

51. 委员会欢迎在不歧视问题方面进行的立法改革、通过行动计划,以及监督和资料收集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某些领域的平等待遇和保护不受歧视,以及对某些法律(《反歧视法》的修订的第136/2003 Coll.号法案和第365/2004 Coll.号法案,在社会保障、保健、教育以及提供货物和服务等方面,没有为使人们不因族裔、残疾、宗教或信仰和性倾向遭受歧视而提供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防止歧视和不容忍方面,缔约国政府的全面和系统工具只有这些行动计划。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实际上,某些群体在继续遭受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家长不允许其子女与来自收容院的罗姆儿童有任何接触,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公民们通过公民投票反对在市区内设置儿童收容所,因此,这种收容所不得不设置在别的地方。 

5 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反歧视法》提供充分保护,确保所有人不因族裔、残疾、宗教或信仰,或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强反对歧视的宣传和其他预防活动,并在必要情况下为某些脆弱群体,特别是罗姆人,采取积极行动。缔约国应当确保其防止歧视和不容忍的行动计划是全面的,包括对个人和群体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解决在社会各阶层对儿童的歧视问题。

5 3.委员会要求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的情况下,具体说明缔约国为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54. 委员会欢迎以下事实:根据《家庭法》,法庭在就离婚、行使父母权利和义务问题做出裁决时,或在批准关于行使父母权利和义务问题的父母协议时,须考虑儿童的利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下述申明:父母有义务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方式行使父母权利和义务。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仍感关切: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总原则(《公约》第3条)并未明确纳入所有与儿童相关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与方案之中。

5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根据《公约》第3条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充分纳入到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法律规定、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项目、方案和服务之中。

尊重儿童的意见

5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儿童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几项新近通过的规定(包括领养方面的规定)中得到了反映。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可形成自己的意见并通过学生会向老师和学校管理部门表达这些意见。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仍感关注:由于对儿童的传统社会态度(特别是在家庭内),在实践中对儿童意见的重视程度有限。

5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在家庭、学校、社区、其他机构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实际行动促进、便利和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在所有对儿童有影响的事项中充分考虑这些意见。此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6915日举办的关于儿童有权发表意见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进一步合作。

4.民事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协调消除种族主义罪行行动委员会”,并注意到自2001年以来,对种族主义罪行规定了更严格的处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改善警方与罗姆人社区之间的合作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仍感关注:警方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接连不断,其中包括针对罗姆人社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警方暴虐行为。

5 9.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CRC/C/15/Add.140号文件,第26段):缔约国扩展国家预防性方案,以阻遏种族主义暴力。它敦促缔约国继续并进一步加强警方与罗姆人社区的合作,并确保警方和检察机关备有关于如何处理这种罪行的明确指南。

体罚

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学校、替代照料机构和刑事系统中的体罚属非法行为;还注意到,新《刑法》保护儿童不受身心暴力、侮辱、虐待、不被忽视和不当对待,但未明确提及体罚。虽然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宣布准备禁止家庭中的体罚,它对于迄今为止家庭内的体罚仍属合法的情况表示关切。

6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享有保护不遭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采取步骤确保法律明确禁止包括家庭在内的一切环境中的体罚现象,缔约国还应加强其宣传运动,以便促进以与《公约》第28条第2款相吻合的方式使用替代性非暴力形式的惩戒做法。

虐待儿童和暴力

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安全”电话热线的扩展、缔约国的政策文件和立法提案以及对保护儿童权利所给予的系统性的关注。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帮助热线每天仅开通4小时,而且不是在全国范围运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报告虐待儿童或针对儿童的其它形式的暴力事件是否是义务性的,也没有资料说明是否采取了措施,确保作为贩运或卖淫等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儿童不被定罪。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刑事诉讼法》载有关于讯问15岁以下证人的特别条款,15至18岁之间的青少年证人似乎不享有这种保护。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律禁止对妇女和儿童施暴,但该法律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感到关注:对家庭暴力的报告常常不足,统计数据也未充分反映这一问题的程度或缺乏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的情况。

6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电话热线使用三位数号码、免费而且提供24小时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建立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事件的义务性报告制度,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作为虐待和其它形式暴力受害者的儿童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不会再次受害。

6 4.参照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A/61/299号文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中所载的总体性建议和针对具体环境的建议,同时考虑到(20057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欧洲区域协商的成果和建议;

将这些建议作为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特别是在有儿童的参与下采取行动的工具,以确保每个儿童都得到保护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并用来推动采取具体的、(在适当情况下)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

在这方面,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开展进一步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以及第39条)

父母责任

6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育婴箱计划的存在使父母有可能将其新生子女弃置于医院外的育婴箱中,这些儿童通常在出生后不久就被收养,而没有进行任何确认其父母和试图维系家庭纽带的努力。

6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革育婴箱计划以便向家庭提供心理社会和经济支助,避免子女与其家庭的分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不得仅以物质贫困作为将一个儿童从其家庭分离的理由。

无父母照料的儿童

6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替代照料或寄养的优先性大于机构照料,还通过了一项有关津贴的新法案以促进替代监护。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感到关注:机构照料中的儿童数目本来就很多,现在又有了增加;罗姆人占这些人中的多数;寄养儿童数目下降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青年诊断中心、青年与儿童再教育之家等设施中,经常滥用放松室或保护室作为一种惩罚形式而且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委员会还关注:大多数政府住宅是长期性而不是短期性设施,这类住宅中的儿童到18岁时难以融入社会,而且成为贩运受害者的风险也更大。

6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委员会于2005916日举行的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在替代照料设施中儿童权利得到保护,尤其是通过:

采取措施监测各设施中儿童权利的状况;

制订指南,指导此种设施拟定关于教育与保护措施的使用和将儿童安置在放松/保护室中等问题的内部规章;

开展宣教活动以便消除社会中关于罗姆人儿童的负面陈腐观念并增加他们被国内家庭收养的机会;

采取步骤,终止市政当局仅仅因为儿童之家中罗姆人儿童人数众多而利用公民投票拒绝市内存在儿童之家的做法;

提供一个方便儿童使用的投诉机制;

提供培训和教育方案,使儿童对成年人生活做好准备。

收养

6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新《家庭法》规定被收养儿童可获得关于其生身父母的资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内为罗姆人族裔儿童寻找抚养或收养家庭存在诸多困难。

7 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其收养方面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21条,并确保罗姆族裔儿童在收养过程中不遭受歧视。它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所有领域中都得到了满足。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方案,减少与收养罗姆人儿童相关的错误观念。

6.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在所有生活领域中为残疾公民创造生活条件的国家方案》。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存在向残疾儿童提供基本照料的社会服务之家。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表示关切:此种服务仍不够充分(尤其是在进出楼房建筑和使用交通方面),大部分中小学缺乏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无法吸收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也感到关切:有残疾的罗姆人儿童遭受着双重歧视。

7 2.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原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保护的立法以及为残疾儿童制订的方案和服务得到切实执行;

制订早期发现计划预防残疾;

开展宣传活动,介绍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别需要;鼓励将其融入社会的做法并防止歧视及其制度化;

向从事残疾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诸如医务、助理医务和相关人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

考虑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健康权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7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保健部门进行的改革,并承认在身体健康领域儿童享有的保健服务水平较好。委员会还欢迎卫生部实施名为“改善斯洛伐克共和国罗姆人少数群体获得卫生保健的机会”(CRC/C/SVK/2号文件,第97段)的PHARE 2003-004-995-01-06项目和向罗姆人助理保健人员提供培训活动以及向教育项目拨款,增加罗姆人社区在生殖健康问题方面的知识。然而,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在社区式、注重家庭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方面的基础设施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罗姆人的健康状况仍然不如大多数人口;在医院设施中对罗姆人病人进行的隔离做法仍很普遍。此外,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形表示关切:新通过的关于免疫问题的立法把储存疫苗和记录接种日期的责任转给了父母,这可能特别不利于贫困家庭。

7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人力和财力资源,建立有效的基础设施,为面临风险的儿童和家庭提供社区式、注重家庭的心理卫生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继续培训医保工作者(特别是那些在罗姆人社区内工作的医保工作者),以改善罗姆人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终止医院设施中的隔离做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开展活动,教育和提高国民(尤其是处境不利的社区)对于儿童免疫的必要性和好处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开展进一步合作。

青少年健康

7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青少年健康领域的资料。

7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的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收集青少年健康方面的充足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青少年健康领域划拨充足资金。应特别强调青少年的心理卫生。

艾滋病毒/艾滋病

77. 委员会注意到,在14岁及以下年龄组没有任何艾滋病毒阳性案例的记录,也没有任何母亲传染子女艾滋病毒的案例记录。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了《2004-2007年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方案》。

7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采取措施减少其领土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总感染率,并应特别保证儿童和青年人不受这一病毒的传染。

享有适足生活标准的权利

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了措施,改善生活在罗姆人隔离住区中的罗姆人儿童的生活条件;还向其领土中有这种住区的市政当局拨出资金修建个人卫生中心和洗衣房。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仍感关注:某些罗姆人社区没有平等的适足住房权;享用基本的公共服务机会有限或根本得不到这些服务;生活在有环境危害的不合标准的、种族隔离贫民窟住区之中;而且得不到清洁的饮用水。委员会还对有关地方民团行动的报告表示关切,这些行动有时是在地方当局的积极或消极合谋下进行的,以阻止属于罗姆人社区的人在隔离住区外租用或购置财产。

8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包括罗姆人社区在内的所有社区平等地享有适足住房、环卫设施和基础设施、不遭受环境危害并可获得清洁空气、土地和用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各种方案,确保包括罗姆人儿童在内的罗姆人社区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8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教育改革,强调儿童的积极参与并向包括罗姆人儿童在内的处境不利群体提供支助。委员会还欢迎“零班”的建立。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仍感关注:

社会边缘化群体儿童并非都正常上学,并对缺乏关于这些儿童的资料感到遗憾;

为适应家庭离学校较远儿童(特别是罗姆人儿童)的学习条件对教学和学校所作的调整努力尚未完成;

提高家长对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向其传播信息的战略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在完成学校教育时青少年找工作有困难,因为他们可能不具备满足劳动力市场要求的足够资格;

儿童在学校和课堂中的参与程度仍然有限;

以消除不容忍现象、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为目标的人权课程迄今为止尚未对缓解不同种族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做出贡献。

8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获得平等的上学机会,包括得到以其母语上课的可能性 ;

确保为促进儿童(特别是罗姆人儿童)享有教育的权利而采纳的各项措施和政策得到了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得到切实执行 ;

采取步骤,确保教育课程和教学资料考虑到属于不同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的儿童的文化和历史,同时确保这不会造成单设课程或单设班级的情况 ;

开展提高认识和信息传播活动,目标是使家长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

扩展青年人的职业培训计划以便于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 ;

在各级教育的正式课程中列入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教育内容。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和(d)项,第30条、第32条至36条)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8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匈牙利少数族裔地位的改善以及为改善针对罗姆人的态度所做的努力。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过去几年中制订了不少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均以解决罗姆人少数族裔在教育、住房、卫生和人权领域所面临的挑战为目标。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一般性法案,保护属于少数群体者的人权。委员会对以下情形感到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群体的人,包括儿童在内,在教育、卫生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遭受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立法在原则上禁止处理透露种族或民族以及宗教或哲学信仰的个人资料,但立法授权警方收集这种资料,而且在其他领域(包括政府就业署和部队中)可能也对族裔资料进行了非自愿收集(亦请参考上文第19段)。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社会各方面都继续存在针对罗姆人少数族裔的负面陈腐观念和态度;其中有些这类观念和态度在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到的罗姆人社区的一些地方还表现了出来。

8 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属于少数群体者(包括儿童在内)的人权,并考虑通过一项综合法案,提供对这些人的人权的保护。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健康和其他服务。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教育、提高认识和其他活动,改善文化间对话和宽容并克服针对包括罗姆人社区在内的少数群体的负面陈腐观念和态度。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儿童劳动在内);它还注意到,该国政府为落实和执行旨在保护儿童不受工作场所剥削的《劳动法》和各项政策做出了诸多努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形感到关注:有报告指出,这种做法仍然发生;主要是乞讨形式的童工在某些社区是一个问题。

8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落实和执行各项法律和政策,保护儿童不受包括童工和乞讨在内的经济剥削。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监测儿童卷入各种形式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在内)的状况。

性剥削和性虐待

8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即使在家庭和学校等保护性环境中,针对7至18岁儿童(尤其是女孩)的强奸案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对以下情形也感到关切:斯洛伐克的司法立法和实践中并未将对儿童的性剥削定为犯罪。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尽管法律上禁止儿童卖淫,但在生活条件最恶劣的罗姆人住区仍是一个问题。

8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确保刑法明确禁止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确保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不被判罪或遭受处罚;

按照1996年和2001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执行恰当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儿童成为受害者并使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以打击性剥削。

吸毒

89. 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信息:在缔约国吸毒问题日益严重。委员会还注意到,对受保护者(包括儿童在内)犯有与毒品相关的刑事犯罪的罪犯可被处以15年以下监禁。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下述意见:对于预防吸毒(尤其是以针对学校人员的预防工作)给予了特别注意;委员会欢迎中小学设置了协调员,负责预防吸毒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

9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并减少儿童吸毒现象,支持吸毒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少年司法

9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每个少年惩戒机构内都建立了咨询委员会,以提高拘留的教育效果;还注意到对被判刑的少年的待遇问题给予了特别重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与社会脱离状态所产生的负面后果。然而,委员会重申了以往的下述关注(CRC/C/15/Add.140号文件,第51-52段):没有充足的资料说明少年拘留设施中的一般条件和申诉机制。

9 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确保全面贯彻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39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仅作为最后措施拘押儿童,拘押时间应尽可能地短;在进行这种拘押时应遵照法律并尊重《公约》规定的各项儿童权利;

确保对拘留进行定期复审;

制订方案培训儿童问题专职法官;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在拘押中不受虐待,其权利不遭到侵犯;并确保涉及少年的案件及时提交审理;

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该小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的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

9.《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9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 4.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提交应在2006年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并期待缔约国及时提交应在2008年提交的《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

1 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9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交议会议员,以及各州和地区政府和议会,以便在可行时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9 6.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督问题的讨论和了解。

1 1.下次报告

9 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630日前(即,在第五次定期报告到期日18个月前)提交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该报告不应超过120页(参见CRC/C/118号文件)。委员会期望缔约国按委员会规定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9 8.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一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工作组第五次会议于2006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下报告编写统一准则中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MC/2006/3号文件和Corr.1号文件)编写的更新的核心文件。

结论性意见:马尔代夫

99.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3日举行的第1233和1234次会议(见CRC/C/SR.1233和1234)上,审议了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MDV/3),并在6月8日举行的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0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按照报告准则编撰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清单(见CRC/C/MDV/Q/3/Add.1)的书面答复,由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境内儿童的情况。

101. 缔约国派了一个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使委员会能与那些直接负责落实《公约》的人进行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

10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加入了下述国际文书,对儿童权利的执行发生了正面的影响: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6年3月13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4月20日)及其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15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10日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2月29日)。

C. 妨碍《公约》落实的因素和困难

10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独特的自然地貌状况(该国由1190个珊瑚岛组成的26个环礁构成)使它在为住在孤立和难以抵达的的环礁上的儿童执行充分方案时遇到挑战。

10 4.委员会承认20041226日在印度洋发生的海啸是一场异常的自然灾害,它严重毁坏了缔约国的低海拔岛屿,造成了不少经济和社会困难,并影响到许多儿童的生活。

D.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10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以处理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8/Add.33和37)时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CRC/C/15/Add.91)。然而,委员会提出的一些关切和建议,如缔约国作出的保留、统一国内立法以充分遵守《公约》规定和原则,对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和女童的歧视、防止包括性凌辱在内的虐待儿童、普遍的营养不良、滥用药物和少年司法等问题都没有充分得到处理。

10 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执行关于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已提出但尚未落实的建议,并处理针对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提出的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一些关切问题。它也建议缔约国批准或加入有关的《海牙公约》和涉及儿童权利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保留

107.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男女平等和家庭部已要求司法部长审查现行对《公约》作出的保留以便加以撤消,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14条第1款的保留相当广泛。关于缔约国对《公约》第21条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第21条中已照顾到缔约国在其保留中所表示的忧虑,其中明确提到“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

10 8.委员会重申根据《公约》第51条第2款及其以往的建议(见CRC/C/15/Add.916段和第25段),缔约国应审议其保留的性质,以期按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撤消其保留。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参考其他已撤消类似保留或没有对《公约》提出任何保留的回教国家的做法。

立法

10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使国内法符合《公约》规定,举例说,确保家庭法于2001年7月生效,该法规定了最低婚姻年龄为委员会建议的18岁(CRC/C/15/Add.91, 第33段)。然后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有必要修订《保护儿童权利法》(第9/91号法令)以充分符合《公约》中所载条款和原则。

11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并继续审查和加强努力,使所有关于儿童的国内法律以及行政条例都以权利为基础并符合《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和标准的规定和原则。它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修订《保护儿童权利法》(第9/91号法律),正如在“从伊斯兰法律角度在马尔代夫共和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报告中所建议的;并提供所有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最有效地执行这一法律及其他有关儿童的法律和行政条例。

11 1.关于在刑事司法所有阶段中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关于牵涉到儿童受害者和犯罪证人司法程序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国家行动计划

112. 委员会欢迎《2001-2010年马尔代夫儿童福利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以执行该行动纲领的资料以及关于通过该计划后所取得的进展的资料。

11 3.委员会建议,为在各层次充分和有效地执行《2001-2010年马尔代夫儿童福利国家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确保民间组织,包括儿童在内,普遍地参与执行过程的所有方面。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成果和评估方面的资料。

协调

114. 在落实《公约》方面,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革新后的男女平等和家庭部负起了协调的主要任务,并且设立了一个保护儿童的多部门工作组,以增进各参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它也注意到在环礁上设立儿童保护系统(或)中心的计划。

11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革新男女平等和家庭部的机会来加强其功能,并且设立一个单一的部门间机制,用以协调和评估有关落实《公约》的各项活动。这一个机构应拥有重要的职权和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才能有效地负起协调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民间组织的成员、儿童权利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落实《公约》的协调和评估工作。它又建议缔约国尽快在环礁上设立具有足够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儿童保护系统(或)中心,以加强地方一级的协调。

独立监督机构

116. 委员会欢迎于2003年设立了马尔代夫人权理事会,并于2006年通过了对人权理事会法的修正,加强了其权力。它满意地注意到该人权理事会有权接受关于违反人权的申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人权理事会面对的各项挑战,包括它在获取一个充分独立地位和征聘某些职位的工作人员方面遭遇到的困难。

11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确保马尔代夫人权理事会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成为一个充分独立的监督机制,以促进和监督《公约》的执行,以及接受、调查和处理来自包括儿童在内的个人申诉;

确保该人权理事会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及其工作人员得到经常的人权培训,以便执行理事会的任务;

确保该人权理事会,特别是在个人申诉机制方面,便于儿童使用;

继续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机构寻求咨询和援助,以确保该理事会更符合《巴黎原则》的规定以及该理事会通过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协调委员会获得资格鉴定。

11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考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二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CRC/GC/2002/2)。

资源分配

1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分配预算资源时,没有按照《公约》第4条,“在现有资源的最大范围内”为儿童的福利提供资源。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最近拨给卫生、福利和教育部门的资源的百分比都有减少。

12 0.按照《公约》第236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注意《公约》第4条的充分执行,在“现有资源的最大范围内并且在必要时,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为确保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权利优先拨出预算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对特别是社会部门的预算进行全面修订,以便监测为儿童提供的预算拨款并鉴定在满足儿童实际需要方面的有效水平。

收集资料

121. 委员会欢迎“马尔代夫消息”的设立。它赞赏地注意到男女平等和家庭部作出努力,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收集关于儿童情况的资料,以及收集数据方面,特别是在马累的重大改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一个关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国家数据收集中心,因而限制了缔约国采取适当政策和方案并评估所采取的政策的影响等能力,特别是关于那些住在环礁上被隔离的儿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集数据方面的进展由于缺乏足够受过训练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当局及儿童福利机构之间协调不足因而受到了阻碍。

12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设立一个有关儿童的国家中央数据库并制订符合《公约》要求的指数以确保收集《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里的数据,并将其按照年龄、性别、城市和边远地区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组(如生活在服务不足地理区域的儿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受到暴力、凌辱和剥削的儿童受害者、营养不足儿童、滥用药物的儿童受害者、犯法儿童等等)加以分类;

利用这些指数以及所收集到的资料,促进制定落实《公约》所需的政策和方案;

继续为有关专业团体提供数据收集的培训并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加强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各政府机构和机制之间的协调;

在现有的儿童基金会国家合作方案下,继续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合作以改善分类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公约》的宣传和培训

123.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作出努力,宣传有关《公约》的信息,举例说在2005年斋月里,以一个答问节目的形式进行宣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足够措施,以系统和针对性的方式,宣传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和一般的国际人权标准,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委员会又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广大公众发表或宣传其初次报告和(或)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2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向儿童、家长和其他照料者及所有从事儿童和与儿童相关事务的专业团体有系统地宣传《公约》的资料。它建议缔约国为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和原则以及一般国际人权标准的针对性和经常性培训。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宣传儿童权利的资料,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广大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使马尔代夫的所有儿童都能取得和认识《公约》,特别是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又建议缔约国继续在这方面与儿童基金会合作。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2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若干合作例子,如为Journey(马尔代夫第一个为戒毒者提供照料和防止复发服务的社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财政和技术支助,但它指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应予进一步推动和加强。

12 6.委员会强调指出,民间社会在执行《公约》的规定方面发挥着作为伙伴的重要作用,包括在公民权利和自由两方面的作用,同时鼓励缔约国同非政府组织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动设立民间组织,动员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以权利为本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部分的民间社会更加系统地参与执行《公约》所有阶段的工作。

国际合作

127. 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平等和家庭部为家庭和儿童制定的方案和项目几乎全由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开发计划署和其他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双边伙伴供资。

12 8.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而同时又通过其加强执行《公约》的体制结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年度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支援用予落实儿童权利的数额和部分。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12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儿童定义的法定年龄以及最低婚姻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并不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和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

13 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所有领域里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儿童的最低年龄,特别是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和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

3.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3612条)

不歧视

1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婚生儿童不能享有平等权利,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碰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这些儿童被拒绝合法获取有关他们亲生父亲的资料,他们既不能用他们父亲的姓名也不能继承父方的财产。他也关切地注意到现有的取名做法进一步危害到非婚生儿童。

13 2.根据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律,以便消除对非婚生儿童的任何歧视,特别是在获取亲生父亲的资料、使用父亲姓名的权利和继承父方财产的权利方面。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政策和教育措施,包括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消除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

133. 尽管缔约国作出努力,包括通过《马尔代夫2020年远见》这个计划,处理男女平等问题,委员会还是感到失望,因为对于女人和男人的角色和责任仍普遍存在着成见,妨碍女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某些宗教团体出现不让女童上学的趋势。

13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处理女童所遭遇的问题并展开活动提高人民对男女童平等的意识。委员会建议邀请地方、宗教和其他领导人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支持关于防止和消除对女童歧视的努力,并在这方面为族群提供指导。它也建议缔约国促进妇女在社会上的包含性作用,特别是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71月的建议(CEDAW/C/MDV/CO/3),第17-18段)在学校里编制课本和教学材料。

135.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残疾儿童面对的事实上的歧视。它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能得到的社会和保健服务有限;他们获得包含性教育的机会也有限。此外,委员会也分担缔约国的关切,即社会歧视继续影响到残疾儿童接受治疗的机会并限制了他们参与社会的能力。

13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CRC/C/GC/9),防止和禁止对残疾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通过执行第9/91号法律第5条和国内法的其他有关条款,确保他们有同等机会充分参与各方面的生活。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有关政策和国家计划中考虑到残疾的问题。

13 7.委员会请该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在顾及关于教育目标的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情况下,为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针对《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13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保护儿童权利法(第9/91号法律)体现了《公约》第3条的精神,然而,它仍感关切的是,在国家立法和政策中并没有充分重视该原则,而且在例如监护决定等有关儿童的决定方面并没有将原则当作为首要考虑。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和执行规定、条例和政策的司法及行政官员对该原则的重要性也缺乏认识。

13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将《公约》第3条并入所有关于儿童的立法和做法中,并提高对儿童最大权利原则的意义和实际应用的意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批评的角度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公约》的要点,即儿童是他们权利的主体,充分反映在国内立法中而且把儿童最大利益作为所有关于儿童的决定,包括监护决定的首要考虑。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导指称未婚怀孕会受到强烈的社会谴责,导致不合乎卫生条件的堕胎和越来越多的杀婴事件。

14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落实《公约》第6条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劝阻杀婴事件,并保护非婚生婴儿,包括支助他们的母亲。在这方面,委员会又建议制定教育和提高意识方案,消除未婚怀孕的任何不良后果及改变社会态度。

尊重儿童的意见

14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家庭会议以促进所有各方,特别是儿童在少年司法过程中参与讨论,及注意到《教育法》草案鼓励儿童参与有关他们教育的各项决定。在注意到《家庭法》(第4/2000号)为儿童提供了在任何可能影响到他或她的权利的司法程序时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和实际做法方面还存在着差距。它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基本上只限于监护案件。它也关切地注意到,马尔代夫的一般做法并不鼓励儿童的表达自由。

14 3.根据《公约》第12条,并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6915日举行的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一般性讨论及通过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加强《家庭法》(第4/2000号)的执行,以便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序,在影响到他们权利的事项方面,特别是社会福利机构、法庭和行政当局(包括地方一级)所采取的行动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从事儿童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教师和社会工作人员和民间组织,包括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设法制订一个有系统的做法和政策,以提高对儿童参与权的公众意识和鼓励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上对儿童权利的尊重。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1937(a)条)

出生登记

1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包括建立一个出生登记数据库和提高父母亲的意识以改善出生登记制度,但它关切地注意到现行出生登记制度仍然遭遇到困难。

14 5.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改善出生登记制度。这可以通过以下等方式进行:加强努力,提高意识和调动关于有必要进行出生登记的公共意见以及建立出生登记数据库和培训登记人员。同时未登记其出生的儿童和没有官方证件的儿童在等待适当的登记时,应当得到类如: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

宗教自由

1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章和其他法律规定是以宗教团结为依据,禁止信奉伊斯兰教以外的任何宗教。在参考了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6年8月访问马尔代夫的调查报告(见A/HRC/4/21/Add.3)及缔约国对《公约》第14条所作的保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遵守和保护。

14 7.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14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理由的所有形式的歧视,促进社会上的宗教容忍和对话。

结社与和平聚会的自由

14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儿童享有结社与和平聚会的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14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15条充分落实儿童享有结社与和平聚会的自由,并鼓励儿童根据自己的倡议,成立各种协会。

获取信息

150.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儿童从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来源收集信息和资料的能力受到限制。它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环礁上缺乏图书馆,儿童只能获得很少的阅读材料。

15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儿童从各种不同来源获取信息的机会,特别是那些旨在促进儿童的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及身心健康的资料。它又建议缔约国为位在环礁上的儿童提供儿童书本和杂志,包括通过网上媒体。

15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编制更多适宜儿童的产品,更好地报导儿童的权利,包括儿童的隐私权,并促进儿童自己参与媒体节目。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新草案第44条将在家庭、学校和收养机构中对儿童实施的体罚合法化。委员会也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与《公约》第37条(a)款的规定完全相反,根据缔约国的现行法律,已达到发身期的人可受笞刑。

15 4.根据对《刑法典》新草案的审议,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在犯罪时未达18岁的人士不受任何形式的体罚包括作为对罪行的判处,并且以法律禁止在家庭、替代照料场所和监牢、学校和工作场所施行体罚。它建议缔约国采取诸如正面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及提高意识运动等其他适当措施,消除这种直接违反儿童拥有自己人格尊严和人身完整等平等和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做法。最后,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获得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的处罚的权利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CRC/C/GC/8)。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父母的责任

1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诸如由离婚导致的不稳定家庭对有效地养育儿童产生的不良影响。

15 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公约》第18条,发展家庭教育和意识,这是可以通过如包括为父母亲,特别是单身父母亲提供培训在内的支助,指导和共同责任做到。

替代性和机构照料

15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起草了“马尔代夫18岁以下儿童养育院和集体家庭准则”。该准则为负责养育和保护儿童的所有公共和私人养育院、服务和设施规定了标准,以及强调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它注意到2004年在Villingili设立了一个新的儿童养育院以及男女平等和家庭部对在马尔代夫进行领养和寄养(kafalah)的可行性作出的评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需要替代照料的儿童数目越来越多,这是由于父母亲和监护人没有能力提供财政支助;由离婚、分居和再次结婚引起的家庭结构变化、家庭内对儿童的凌辱和忽视、酒精和药物滥用等原因造成的。它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发展中的替代照料制度在满足这些儿童的需要方面,面对着许多挑战。

15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执行一个防止将儿童安置到替代照料场所的全面政策,该政策应采取一个多学科方法,包括适当的立法、对家庭的资金援助和一个补充性服务系统;

确保在将儿童安置到替代照料时(寄养、住院照料和其他形式的替代照料)先由一个合格和多学科的专家组,对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进行一项仔细的评估;

确保将儿童安置到替代照料的决定是由一个胜任的当局根据法律作出的,并且对其可进行司法复审,以避免任意和随意的安置;对安置应根据《公约》第25条,定期进行审查。

15 9.委员会鼓励发展传统的寄养制度,如以家庭或社区为基础的替代照料,特别注重《公约》里承认的权利,包括儿童最大利益这一原则。最后,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无父母亲照料的儿童”一般性诗文讨论日于20059月通过的各项决议(CRC/C/15 3,636-689段)。

暴力、凌辱和忽视、虐待

16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设立儿童热线报务的消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有采取适当措施处理缔约国内对儿童的施暴、凌辱,包括性凌辱和虐待等严重问题。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框架也未能为性凌辱事件提供充分保护,并且将举证责任归于受害者。它也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在马尔代夫社会普遍受到容忍,马尔代夫的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家庭内的体罚。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受到关于调查、报告和管理凌辱儿童和虐待案件的足够培训,而且媒体炒作儿童保护问题,使到受害者遭受更大的耻辱和羞耻。

16 1.根据第19条,和《公约》其他有关条款,并考虑到委员会在关于“儿童和暴力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各项决议(CRC/C/10 0,866段和CRC/C/111701-745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从事一项关于家庭暴力、家庭内虐待儿童和凌辱儿童的全国性研究,以评估该问题的范围和性质,以及立法措施对纠正儿童遭受暴力现象的效果,以便禁止针对儿童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性和精神暴力,包括家庭内的性凌辱;

作为《2001-2010年马尔代夫儿童福祉国家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用以防止家庭内暴力、虐待儿童和凌辱儿童并对其作出反应;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和政策,促进改变态度;

训练父母亲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教师、执法人员、保健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法官,使他们能够查明、报导和处理有关凌辱儿童和虐待儿童案件;

设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接受、监测和调查申诉,在必要时进行干预;并且对虐待案件进行起诉,确保受凌辱儿童在法律程序中不再受害,他或她的隐私得到保护;

确保所有遭受暴力和凌辱的儿童受害者能够得到各种痊愈和重入社会服务的充分照料、咨询和援助;

鼓励和推动媒体正面报导有关儿童遭受暴力、凌辱和虐待的事件并确保媒体充分尊重儿童的隐私权;

向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要求援助。

16 2.委员会提到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报告,它建议缔约国: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执行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报告中所载的全面和针对性建议(A/61/299),并考虑到南亚区域协商会议(2005519日至21日在巴基斯坦举行)的成果和建议;

与民间组织合作并特别在儿童的参与下,利用这些建议作为一项行动工具,确保每一个儿童都受到保护,免受所有形式的身体、性和精神暴力,并形成势头采取具体和有时限的行动,预防和打击此类暴力和凌辱行为;

考虑寻求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卫生组织的技术合作。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163.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与若干当事方合作草拟了一项国家残疾政策。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中旨在检定残疾和为残疾儿童提供早期治疗服务的努力可能不够。它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充分和适当的服务、财政资源以及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仍就是妨碍残疾儿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主要障碍。它也关切地注意到,所能提供的一些服务既没有标准化,也没有得到适当的监督或评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只有很少数的残疾儿童能进入主流教育制度。此外,它关切地注意到提供痊愈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16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2006)一般性意见(CRC/C/GC/9)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适当统计数据,并利用这些分类数据,制定一项全面和具体的国家残疾政策,以促进残疾人士在社会上的机会均等;

为残疾儿童提供充分和标准化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早期干预、心理和咨询服务,并使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物质环境、资料和信息;

监察和评估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质量,并提高他们对所提供的一切服务的认识;

确保公共教育政策和学校课程在其各方面反映充分参与及平等的原则,并尽可能将残疾儿童纳入主流学校制度;在必要时,为他们的特殊需要,制定特别教育方案;

与援外社(CARE)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支持和扩充社区复原方案,以便鼓励和协助岛屿上的社区建立他们自己的复原方案和父母亲支助小组;

确保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诸如医疗、准医疗和相关人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受到适当的培训;

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寻求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卫生和保健服务

165. 委员会欢迎扩大免疫方案的成功;它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五岁以下儿童和婴儿死亡率方面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减少死亡率方面,骡和环礁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委员会虽然欢迎以社区为基础的营养教育以及儿童基金会所支持的增长监测系统,以及关于缔约国很可能达到在2015年前将体重不足儿童降低一半的千年发展目标指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马尔代夫儿童营养不足的高比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地中海贫血(遗传性血液病)发病率最高的其中一个地方。此外,孕妇保健的质量和提供能力、传统医疗方法的盛行,传染病的威胁和许多小岛上不能找到必要的药品都是令人担忧的事情。

16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卫生部门能获得适当的拨款,并制订和执行全面的政策和方案,改善儿童的健康情况,以便充分落实《公约》,尤其是其第4624条;

继续采取措施,减少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保证提供高质量的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针对助产士和传统产婆的培训方案;

加强努力,通过教育和推广卫生的喂养方法,改善儿童的营养情况;

让该国所有地区的母亲和儿童能获得更多和更平等的基本保健服务,并设立一个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网,以确保居住在较小岛屿上的儿童能获得医疗和咨询、以及基本的药品;

继续为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儿童提供适当治疗和保健服务,包括利用流动的保健队;并为家庭和其他照料者提供资助,以负担治疗地中海贫血病的昂贵费用;

在这方面继续寻求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组织的合作。

青春期保健

167. 一般来说,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对青少年的性发育、行为、关系和态度的知识有限。它关切地注意到要获取关于怎样防止不慎怀孕和过早怀孕以及怎样防止性传播感染的信息和服务并不容易。委员会也感到遗憾的是在没有父母同意下获得法律和医疗咨询的年龄被定为18岁。

16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CRC/GC/2003/4):

进行一项全面的全国青年研究,包括对青少年的性发育、行为、关系和态度的研究,并根据这项研究为青少年提供符合他们需要和照顾到他们敏感度的保健服务和咨询,同时又尊重他们的隐私;

促进青少年保健,其中包括学校中的和青少年常去的适当地方的性教育和生殖卫生教育,并确保教师得到充分的培训,能讨论性和生殖卫生等问题。

艾滋病毒/艾滋病

16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1987年发动了一个全面的艾滋病控制国家方案。而《2001至2010年马尔代夫儿童福祉国家行动计划》旨在,除其他外,减少婴儿和青少年的艾滋病/艾滋病毒的发生率并提供同业间和针对青年的艾滋病/艾滋病毒信息。它也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伊斯兰事务最高理事会作出的共同努力,提高对艾滋病/艾滋病毒及其预防的认识。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艾滋病/艾滋病毒的发生率普遍偏低,但对现有的风险因素,如流动性(许多马尔代夫人往国外就学和就业)、越来越多的滥用药物、日益增多的外来旅游和旅游工作以及在环礁上只有有限的保健服务等因素感到关切。

17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艾滋病毒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CRC/GC/2003/3)和关于艾滋病/艾滋病毒和人权的国际准则:

加强努力执行艾滋病控制国家方案,以防止艾滋病/艾滋病毒的发生和传染,举例说可通过以下办法:修订该方案使其对上面提到的所有风险因素作出反应、在学校内和青少年常去的其他地方为青少年提供关于艾滋病/艾滋病毒其传染途径、治疗和预防措施等准确和全面的资料;

确保儿童能够获取充分的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确保他们能够在提出要求时获得尊重他们的隐私,照顾到他们敏感度的保密艾滋病/艾滋病毒咨询。

寻求艾滋病规划署、卫生组织和人口活动基金等的技术援助。

生活水平

171. 缔约国在减少马尔代夫贫困方面的成功令委员会感到鼓舞,它欢迎该国通过了国家战略和计划,提高其人口的生活水平。这方面包括《20/20前瞻》、《第七个国家计划》和第一份《减贫战略文件》。它也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与世界银行合作制订一项社会安全网方案,该方案旨在解决生活在贫穷中的儿童的需要。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在收入水平方面,各区域的差距很大―― 北部的环礁是经济上最脆弱的地区。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孩子多的家庭也是最穷的家庭,许多安全网方案常常是在特设的情况下执行,欠缺战略性框架,未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护。

17 2.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为有效的减贫措施调拨资源,特别是要处理骡和环礁之间的区域差距及北方环礁和南方环礁之间的差距;

加强努力提高其贫穷人口的生活水平,除其他外,通过加强在地方和社区各级执行和监测减贫战略的能力;

加强努力,提供指定用途的基金和具体援助以支持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和家庭;办法是增加其用于安全网方案的年度支出和制订一些针对最弱势群体的方案;

确保为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教育和适当的住房;

在地方和社区一级规划和执行减贫方案时,让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173. 委员会承认2004年12月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损坏了数以百计的马尔代夫学校,包括学校家具、设备和书籍。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了即时的措施,在国际社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别是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各捐助国、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社区的合作下,重建和重新装备了学校。

17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所有有人居住的岛屿都提供了免费的小学教育,小学入学率和识字率都很高。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有意用法律规定强迫性小学教育,但感到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立法程序太慢。它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执行了购货券方案,教科书和校服费用对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还是很大,危害到儿童获得教育的同等权利,关于中学教育,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学并不普遍而且入学率不足,但对于缔约国在2010年前为所有儿童提供中学教育而作出的努力感到鼓舞。它注意到职业培训已被指定为国家优先项目,从2006年开始在中学里就提供这项选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作为最后手段,在学校里行为不良的儿童可被开除。

17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科书、课程和学校管理上出现的男女不平等和充满成见的现象,以及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包括隔离的厕所,因而妨碍了女童充分参与教育,尤其是在中学里。

17 6.根据《公约》第2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划拨充分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

加快批准和颁布教育法,使小学教育变成强制性,并考虑将强制性教育推广到小学七年以上;

确保所有儿童能在没有任何金钱障碍的情况下获得平等教育机会,举例说,可加强购物券方案以支付额外的费用;

从教科书中删除男女不平等和具有成见的材料,并确保在所有学校里为女童提供卫生设施,并为学校管理阶层和工作人员提供有关男女平等的训练;

继续采取逐步的措施,增加中学教育的普遍性和入学率,并通过提供学校食宿设施,方便进入中学教育;

在中学一级推广职业培训设施;

为了确保儿童获得教育的权利,寻找其他纪律方式和方法,而不是将他们开除;

寻求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合作,以便进一步改善教育部门。

177.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基金会的早期儿童发展方案,以及约有一半儿童入读学前班。它分担缔约国的以下关切:马累和其他环礁在入读学前班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域性差距,以及学前教育的非正式地位和缺乏受过培训的教师。

17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学前班教育正式化并为每一个儿童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它建议缔约国提高父母亲对学前和早期学习机会的认识和动机,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CRC/C/GC/7)并设立一个国家机制用以促进、发展和协调早期儿童教育,其中包括对教师的培训。

教育的目的

17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质量教育方案和儿童基金会设立的教师资源中心,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很大比例的教师没有受过培训,严重地影响了教育质量,而且在政府和社区学校之间,马累的学校和环礁上的学校之间也存在着区域性差距。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人权教育不是课程中固有的部分。

18 0.根据《公约》第29条并考虑到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努力,同时改善在马累和所有环礁上的政府学校和社区学校中的教育质量,为教师提供适当的就业前培训和在业培训;

为教师规定能保障合理生活水平的工资并通过媒体等,提高教师的地位;

在所有教育阶段的正式课程中列入人权教育,特别是儿童权利的正式课程;

继续寻求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等的技术合作。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

18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青年和体育部推动儿童的体育和文化活动,但在缔约国中一般并不支持儿童从事游戏,享有休息和休闲。

18 2.根据《公约》第31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落实儿童享有休息、闲暇和游戏的权利予以更大的重视和拨出充分的资源(人力和财政资源),包括为儿童建造游戏场所。它建议缔约国教导父母亲和其他照料者关于创造性游戏和旨在鼓励儿童游戏的探险性学习的价值。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83940条、第37条(b)-(d)项、第32-36条和第3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1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马尔代夫正在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和批准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普遍禁止雇用14岁以下的儿童(第9/91号法律),缔约国缺乏用以防止雇用童工,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特别是危险工作的剥削的法律框架。然而,它注意到新拟订的劳工法已于2006年2月提交给国会。

184. 在缺乏保护儿童不受经济剥削的法律框架情况下,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许多自环礁来到马累寻找工作或当家庭佣人的儿童。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马累提供中学教育的寄宿学校不足,迫得许多儿童住在别人家中,为了支付食宿而帮助家务。

18 5.根据《公约》第32条和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加劳工组织和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以及:

加快批准和颁布《劳工法》并确保《劳工法》充分符合《公约》的条款和原则,以及关于最低就业年龄和工作条件的国际劳工标准;

确保新《劳工法》的条款也包括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儿童,在此部门中这种现象更普遍;

改善劳工视察制度以保障儿童所做的工作为轻度工作而且不受剥削,而且该制度有权监测和报告儿童所从事的家庭劳工和农村劳工的做法;

为了防止经济剥削和在马累就学的儿童为了寄住别人家中而受到剥削,为儿童提供适当和质量好的寄宿学校,及安全和受到监测的家庭住宿,并在马累外的其他环礁上建造寄宿学校设施;

寻求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技术援助。

违法使用麻醉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

186.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马尔代夫日益增长的吸毒问题。它关切地注意到第一次使用毒品的平均年龄为12岁,但是据了解也有更年轻的儿童就开始吸毒,而且许多儿童第一次就吸上了海洛因。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解决儿童吸毒问题的方法是把儿童当作为罪犯而不是把他们当作受害者。它也感到遗憾的是国家麻醉品控制局目前没有处理特别牵涉到16岁以下儿童吸毒问题的职权,也没有针对使用麻醉品和治精神病药物的儿童的复原和重新融洽服务。此外,使用麻醉品儿童之间的高风险性行为和与使用麻醉品有关的团伙暴力令人感到严重关切。

18 7.根据《公约》第3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和修订有关麻醉品和治精神病药物的国家法律,以便对滥用药物的儿童采取一个更顾及儿童敏感度和针对康复的办法;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以防止儿童非法使用麻醉品以及防止利用儿童进行这类物品的非法贩运;

作为紧急事项,制订针对滥用药物和毒品的儿童受害者的多学科重新融合和康复方案;

制定针对儿童的预防方案,其中也包括家庭和整个社区,以加强向儿童灌输的信息;

通过全面的战略,不单只限于刑法措施,而且也处理团伙暴力和青少年之间与吸毒有关的犯罪的根源,包括制定使受边缘化的青少年重入社会的政策;

寻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的合作。

性剥削

188. 由于旅游是马尔代夫的一项主要收入来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受到性剥削的可能性,这方面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也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防止和惩罚性剥削的法律框架。举例说,它关切地注意到独自居住或在马累作客的儿童受到各种剥削的危险。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对于受到性剥削儿童的报导不足或有选择性的报导,特别是在涉及外来工作者情况下。它也注意到生产、分销和拥有色情制品一般受到禁止,但遗憾的是缺乏禁止儿童色情制品的特殊法律规定。

18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警察局的家庭和儿童保护股处理所有关于性剥削儿童的案件,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家庭和儿童保护股只在马累存在,而驻在环礁警察局的警察资源有限,又没受过充分的培训,不能查明严重的儿童性剥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和加以处理。

19 0.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的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事一项关于对儿童商业化性剥削的全国性研究,以便制订和执行适当政策和措施,包括促进受到性剥削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以及以更有针对性的方式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同时又要避免儿童受害者的刑事化。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第一届(1996年斯德哥尔摩)和第二届(2001年横滨)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19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现有的风险因素,诸如在该区域越来越多的性旅游,并且继续与马尔代夫旅游促进理事会和各旅游社就这方面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遵循世界旅游组织制订的关于在旅行和旅游方面保护儿童不受商业性性剥削的行为守则。

19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调查性剥削案件,并为所有环礁上的警察提供充分的资源和培训。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通过具体法律,规定网络服务供应者在互联网上防范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义务。

为剥削目的贩卖儿童

19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坚持马尔代夫不存在贩卖儿童的问题,而且在这方面缺乏防止措施,包括立法措施。

19 4.委员会促进缔约国进行研究并就在马尔代夫发生的贩卖儿童的程度、性质和不断变动的形式提供全面的统计数据。它也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全面性反贩卖法,以便将《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的补充议定书》中规定的所贩卖形式列为罪行。

少年司法

1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革其少年司法制度,包括草拟一项少年司法法的计划,以及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家庭会议”方案和在警察部门中设立了一个家庭和儿童保护股。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建立了关于在Addu的少年司法和在少年法庭和警察局中的数据库,并将这些数据库所收集到的数据进一步分类。它也注意到该国的《2004-2008年国家刑事司法行动计划》。

196. 尽管已采取了这些步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少年司法仍旧是以惩罚和拘留的原则为依据,而不是采取恢复模式,为犯法儿童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合措施;

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被定为10岁,这是太低了;

7岁以上的儿童可被判haddu罪,因此可能被判死刑;

作为刑罚和为了纪律目的,体罚仍旧是合法的;

尽管设立了一个家庭会议方案,但在剥夺自由方面缺乏代替性措施和其他的判刑可能;

只在马累设有一个少年法院,而且缺乏受过培训的少年法官;

现行的少年司法条例没有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听取少年证词;

不论家庭会议或法庭的判决结果,学校必须遵守教育部的规定,将犯法儿童开除;

儿童被拘留在Dhoonidhoo拘留中心,条件恶劣。

19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和加强努力确保全面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该领域里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德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并考虑到委员会新近通过的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它建议缔约国:

加快努力起草和颁布一项《少年司法法》并确保该法的条款充分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以及其他关于少年司法的国际标准,包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听取儿童的证词;

继续制定和执行一项全面的替代措施制度,如社区服务令、家庭会议和复原性司法干预,以确保剥夺自由只作为一项最后手段使用;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提高到12岁;

废除对18岁以下人士执行与haddu罪行有关的死刑;

废除体罚作为犯罪的刑罚或作为一种纪律措施;

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这些法庭应尽可能具有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如专门的法官、公诉人和警官,并考虑设立流动法庭;

修订教育部规定的条例,以便违法儿童能继续得到教育;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违法儿童的拘留和监禁设施的条件,并为儿童提供与成年人隔离的拘留设施;

确保能独立地监测拘留条件和能够使用有效的申诉、调查和执行机制;

寻求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问题小组的技术援助,该小组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

9.《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19 8.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还未提交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任择议定书》应于20046月提交的初次报告和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应于20071月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强调定期和及时提交报告极为重要,因此鼓励该国尽快提交,从而促进审查过程。

1 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19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尤其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内阁和人民议会(Majlis)和所有环礁,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20 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在内的方式,向普通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展开广泛的讨论和认识。

1 1.下次报告

20 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912日(即第五次定期报告规定提交日前18个月)之前,提交一份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的合并报告。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众多,所以采取了这项特殊措施。该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期待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隔5年提交一次报告。

20 2.委员会并请缔约国根据2006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规定(HRI/MC/2006/3Corr.1)提交其核心文件。

结论性意见:乌拉圭

203.委员会在2007年5月24日举行的第1235次和第1236次会议(见CRC/C/ SR.1235和CRC/C/SR.1236)上审议了乌拉圭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URY/2),并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04.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提交过迟而且没有遵循报告编写准则表示遗憾,但是,委员会欢迎对其问题清单(CRC/C/URY/Q/2/Add.1)所作的详尽书面答复和与该国的高级别、跨越社会各阶层的代表团展开的开诚布公的对话,这使委员会能够对缔约国儿童的情况有进一步了解。

B. 缔约国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20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为履行《公约》通过了许多立法和方案措施,其中包括;

2004年9月,经由第17.823号法令通过了《国家儿童和青少年法则》;

2004年9月,通过了第17.815号《性剥削问题法令》;

2006年12月,通过了第18.976号《难民法》;

2007年2月,建立了儿童和青少年问题荣誉协商理事会;

“Infamilia”和“PANES”(关注社会紧急状况方案)两项方案。

206.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于如下日期批准或加入了;

1999年11月16日,《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2001年2月15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3月8日,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2002年6月28日,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3年7月3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2003年9月9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4年4月1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33号海牙公约);

2005年3月4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5年12月8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性落实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20 7.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3/Add.37)时所提出的一些关切问题和建议得到了处理。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有些关切问题和建议并没有得到处理或处理不够,其中包括那些涉及到立法、协调、独立监测、家庭内外对儿童的肉体和性方面虐待、生殖健康、性剥削和人口贩运,以及青少年司法的问题。

20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对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载但尚未得到执行、或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并充分落实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本次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2005年11月28日至30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分区域讲习班上提出的各项建议。

立法与实施

209.委员会欢迎该国2004年通过了《儿童与青少年法典》,并欢迎新的法律框架纳入了一项综合的保护制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诸项原则。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法典》的实际施行仍然面临重大障碍,一些立法改革提案还有待审议,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努力使不同的立法部门协调一致。

21 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适当的体制结构并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有效实施《儿童与青少年法典》。委员会建议尽早通过有待审议的立法改革提案,与此同时,根据《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来保证所有法律的协调一致。

21 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刑事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或目睹者,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些罪行的目睹者都能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遵循《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2005722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国家行动计划

212.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设置了针对具体部门的计划,但是,缔约国尚未拟定一项促进落实儿童权利的综合的全国性行动计划,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1 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儿童以及参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所有部门协商,参照《公约》、公约的两项《议定书》,以及大会20025月特别会议通过的《“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行动计划》之诸项原则与条款,拟定综合的全国性儿童问题行动计划,并为之提供适当的预算拨款。

协调

214. 委员会认识到,该国根据《儿童与青少年法典》于2007年2月创立了荣誉协商理事会。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与青少年事务机构(INAU)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以便在全国各地切实提供全面的服务,而且该机构与Infamilia方案两者之间缺乏协调。

21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荣誉协商理事会得到稳定和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之能够为促进儿童权利而履行政策协调任务。此外,委员会还建议作出努力,使上述机构的权力分散,从而在全国各地提供服务,并使之获得稳定而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最后,委员会建议,采取各项措施,保证实施政策的实体与提供服务的机构两者之间能够有充分的协调。

独立监督

216.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向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但同时感到遗憾,因为该国没有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NHRI)来为儿童权利的实施提供便于联系的申诉和监测机制。

21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中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这一机构应当具备有关儿童权利方面的专家能力、能深入到全国各地,并配备能够以敏感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处理申诉的训练有素的人员,同时应保证所有儿童都能方便地联系这一独立的申诉机构,以便提出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案情。

资源的分配

218. 委员会认识到2005年以来所采取的平权措施,但是仍然关注到,对社会领域支出所拨的款项仍然没有充分造福儿童。尤其是,尽管提出了新的扶贫方案,社会的贫穷和弱势阶层,例如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儿童以及非洲裔家庭儿童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拨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识到了该国受贫穷及赤贫影响的人口中儿童占过大比例,委员会对该国的社会领域开支主要用于保护措施,但没有分出拨给儿童的资金,而且缺乏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观念感到遗憾。

21 9.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进一步增加对落实《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预算拨款,确保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分配更加均衡,并且优先地专门针对缩小差距而拨出款项,同时确保所有儿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最弱势群体的儿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观念对预算的分配情况进行追踪审查,以便监测用于儿童方面的预算拨款,并为此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美洲儿童事务协会等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资料的收集

220. 委员会欢迎该国加紧了努力,使有关儿童情况的资料系统化,但是对于该国缺少分门别类的数据仍表示关注,尤其是关于社会弱势阶层以及城乡差异情况的数据。

22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制定一项有关《公约》实施情况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当包含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情况,并按照性别、地区以及那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各栏目分别开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加强与儿童基金会和美洲儿童事务协会的合作。

《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22. 委员会认识到该国为向一般公众、尤其是儿童本身宣传有关《公约》以及《儿童与青少年法典》的内容采取了措施,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对从事涉及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缺少培训,尤其是缺少有关《公约》和《法典》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方面的培训。

22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全国各地宣传《公约》,并提高公众、尤其是儿童本身和家长对《公约》各项原则和规定、以及对《儿童与青少年法典》的认识了解。为此,应当与民间社会组织、学术中心、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22 4.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为从事涉及儿童和儿童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以及议员、法官、律师、医务人员、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及其他必要的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适当且系统的培训和(或)宣传。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培训专业人员一事寻求儿童基金会和美洲儿童事务协会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25. 委员会认识到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在提供落实儿童权利的服务过程中开展合作,但是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在政策规划与评估阶段的合作十分有限,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 2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及儿童社团)积极系统地参与儿童权利的宣传和落实,除其他外,特别参与政策与合作项目的规划阶段,以及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并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27. 委员会对该国的最低结婚年龄太低(男童为14岁,女童仅12岁),而且在适用上具歧视性表示遗憾。

2 2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审查其法律,以便将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而且对男女孩同样适用。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29.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2004年《儿童与青少年法典》中具有不歧视条款,但对非婚生儿童仍然遭受成见和歧视表示关切,因为未婚的不到法定年龄的父母对子女没有监护权,而且这些儿童不得使用亲生父母的姓氏。此外,委员会关注到,儿童还由于其外表相貌(包括其衣着方式)而受到歧视,同时非洲裔儿童也遭受歧视。

2 3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监督并确保实施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全面遵守《公约》第2条的规定,采取积极主动的综合战略,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基于性别、族裔、外貌或任何理由的歧视及对所有弱势群体的歧视。应当特别注意消除对非洲裔和非婚生儿童的歧视,为此可以采取措施,保证有关这些儿童监护权的决定要顾及其最大利益,并保证这些儿童能够继承其亲生父母的姓名。

23 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向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并就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后续行动,说明的同时应当注意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和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5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2. 委员会欢迎2004年《儿童与青少年法典》肯定儿童最大利益是总的原则,但是对于体制惯例仍然没有遵守这项原则感到关注。

23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充分纳入所有方案、政策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尤其是那些影响到触犯法律和被管制机构收容的儿童之方案政策与程序。在执行2004年《儿童与青少年法典》及对相关方案的评估和制定今后的全国行动计划时也应参照这项原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234.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的《儿童与青少年法典》肯定了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是一项总的原则。委员会欢迎该国为鼓励儿童参与学校环境内各项事务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缔约国未能在社区范围里以及在司法和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这项权利。

23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家庭、学校、社区范围内、在各机构和媒体中、以及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进一步切实促进、推动和实现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其方式是依照《公约》第12条在所有涉及儿童的事务中尊重儿童的见解以及表达意见的权利,为此应顾及委员会在2006年有关儿童表达意见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之后通过的各项建议。尤其是,委员会指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不应当剥夺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争取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方面开展进一步合作。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和第37条(a)项)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6. 委员会关注到该国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人数很多,并关注到有报告指出,执法人员对受拘禁的儿童施行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3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7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委员会强调指出,对有关执法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人违法乱纪行为的所有举报,都需要进行调查和制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按《公约》第3839条所庄严规定的义务,保证遭受到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所有儿童受害者都能够得到实现身心康复的处理措施,得以重归社会,并获得赔偿。

体罚

238. 委员会认识到该国的一些法律修正案有待审议,同时对2004年的《儿童与青少年法典》第16条准许对儿童施行体罚表示遗憾。委员会关注到缺少有关举报案例数量的统计,而且体罚继续在家庭、以及学校和儿童看护机构内发生。

23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早通过有待审议的法律,明确禁止在家庭等一切环境中施行任何形式的体罚。缔约国并应采取一切措施,参照有关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保证执法,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就禁止体罚和鼓励非暴力的参与性的培养和教育方式,开展群众宣教运动。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以及第39条)

对家庭的支持

240. 委员会欢迎该国采取了一些行动,将社会政策中的一项内容设定为重点关注家庭,但与此同时注意到,支持家庭的措施仍然需要加强,尤其是应当照顾到女性户主的家庭,委员会并注意到妇女产假的时间不够长。

24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家庭提供进一步的措施和支持(包括小家庭和大家庭,特别是女性户主家庭),以便防止亲子分离,例如可以提供长期的妇产假、咨询指导,以及财政支助,包括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支助。

替代性照料

242. 委员会关注到在收容机构内的儿童比率很高,而且家庭形式的替代性照料措施不够多。委员会对替代性照料中的这种不平衡也表示关注,并关注到将剥夺自由被用作保护措施,而不是作为最后手段来采用。

24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对替代性照料制度加以管制,尽量避免将儿童送交收容机构,继续提倡寄养这一替代性照料形式,并建议将机构性收容仅作为最后的措施来使用。此外,委员会建议该国遵照《公约》第25条和2005年关于无父母照看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提出的建议,对收容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所经营的机构)和寄养安排拨出适当资源,使之得到适当的运作和监测,并对儿童的安置进行定期审查。

收养

244.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3年12月3日批准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关于实施这项《公约》的国家法律尚未制定,而“简单收养”继续发生。

24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结束“简单收养”做法的法律,并采取一切法律和行政措施,保证国内和跨国收养都符合《公约》第21条、《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各项条款。

暴力、欺凌、忽视和虐待

246. 委员会欢迎为制止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国缺乏有关防范措施的最新资料、涉及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和家庭内暴力的举报案例的统计、对于这些案例的调查和处罚数量有限、为受害者提供的身心康复以及重返社会的措施匮缺。

24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各种机制,监督第19条所述各种暴力、性虐待、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家庭、学校、机构或其他看护环境里)的案件数量和严重程度;

保证工作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察和司法机关人员)能接受训练,使之了解自己有义务报告怀疑发生影响到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

加强对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帮助,以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康复、咨询和其他形式重归社会方面的服务;

扩大3位数24小时免费全国儿童求助热线服务的覆盖范围,以便使之能深入到全国各地的儿童。

24 8.关于秘书长有关对儿童施暴问题的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参照2005530日和61日在阿根廷举行的拉丁美洲分区域讲习班的结论和建议,实施载于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A/61/299)中的总体性和针对特定环境的各项建议;

利用这些建议作为与民间社会开展合作,尤其是儿童参与的行动手段,以便保证每一儿童都受到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肉体、性和精神暴力,并推动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和虐待的具体(适当情况下)有时限的行动;

为此,寻求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6.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249. 委员会对于缺乏有关残疾儿童境况的资料感到遗憾,并关注到,为这些儿童提供的资源不够,尤其是保障受教育机会的资源不够。

25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CRC/C/GC/9);

保证落实联合国大会19931220日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签署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作出努力,保证残疾儿童能够尽其所能地行使其在教育、卫生、娱乐和文化发展方面的权利。此外,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实际中能便利地出入大楼和设施;

作出进一步努力,尤其是在地方上提供必要的专业和财政资源,并推动和扩大立足社区的预防和康复方案,其中包括家长支助小组;

保证涉及到残疾儿童的各项政策和决定在拟定过程中吸收这些儿童参与,并为这些儿童表达其意见提供便利。

健康和医疗服务

251. 委员会欢迎该国总体上看保健服务提供的比率较高,婴儿死亡率较低,儿童疫苗接种率很高。但是,委员会注意到,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平权措施,以便保证低收入和农村居民能平等地享受保健服务机会。

25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公共卫生系统提供进一步的资源,并改善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

青少年健康

253.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改善青少年健康所采取的行动,但对少年怀孕率很高,以及鉴于非法堕胎对于女孩健康的不良影响而将结束怀孕定为犯罪仍表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缺乏为青少年的适当而方便的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传统观念持续存在以及过早怀孕对于女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委员会对于该国青少年吸毒的比率迅速增加感到关注。

25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问题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鼓励并保证所有青少年都可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学校内的性卫生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照顾青少年特点的保密咨询及保健服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青少年进一步认识到防止少年怀孕的重要性,并审查其将结束怀孕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拨出更多资源,以便采取预防和康复措施,制止青少年吸毒的上升势头。

艾滋病毒/艾滋病

255. 委员会欢迎该国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但是注意到,该国提供的预防和宣传教育措施仍未能满足青少年的需要。

25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青少年中间开展宣传运动,尤其是向那些属于弱势群体的青少年,例如在街头生活或谋生的儿童,传授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各项措施;

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儿童的权利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准则》(E/CN.4/1997/37),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开展宣传教育运动,来制止对受感染儿童的歧视;

向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等寻求技术援助。

生活水准

257. 委员会关注到该国生活水平存在很大差异,而生活在贫困或赤贫中的儿童人数很多,因为这种境况对于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造成严重障碍。委员会注意到,在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里,贫穷的程度超乎寻常地高。委员会对于目前减贫政策的收效缺乏资料、尤其是对于PANES和Infamilia两项方案的收效缺乏资料感到遗憾。

25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提供进一步的资金,以便减少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为此应优先照顾有子女的家庭和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减贫战略,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资源(例如通过修改税收政策),以便按基于权利的观念加以实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259. 委员会欢迎该国小学入学率接近百分之百,并欢迎maestros comunitarios等方案,但是,委员会关注到留级和缀学率比较高,而在贫穷儿童、男童和非洲裔儿童中特别高。委员会对在报告所涉阶段里,由于学校教育的公共开支不够,消极影响了教育质量,例如,由于学生-教师比例更加悬殊,加上教师缺少培训机会,从而影响了教育质量。

26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集中努力从总体上改善教育质量,其中包括为教育部门增加预算拨款;

加强各项措施,减少留级率和缀学率,并评估这些措施的收效;

采取平权行动,改善均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尤其是为属于弱势群体的儿童,其中包括贫穷儿童、男童、非洲裔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增加机会;

按城乡地区、族裔和性别情况分门别类地编撰统计数据,以便监测留级和缀学率,以及为克服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收效;

对因怀孕而被开除的女学生受到的歧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制裁在教育系统内对此负有责任的人;

投入更多资源,将人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项,第32条至36条)

难民儿童、避难儿童和移民儿童

261.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6年12月通过了国家难民法,但是,委员会注意到,为了实际实施新的法律,需要充分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有关难民儿童、避难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资料很匮缺,而且在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这方面资料也很少。

26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保护难民方面的国际义务,保证及时执行法律,其中包括拨出充足的物质和人力资源;

保证难民儿童、避难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注册登记和身份证办理程序能迅速进行,并保证他们在缔约国领土内时能保证获得卫生服务和教育;

采取一切措施,以便保证根据国际人权和难民法为难民儿童提供保护,为此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原籍国外无人陪伴和分离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在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难民儿童、避难儿童和移民儿童状况的充分资料;

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服务。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263.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1年3月8日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并欢迎准许雇用或工作的最低年龄已被提高到15岁,但与此同时对于很多儿童、尤其是处于贫困境况的儿童仍然遭受经济剥削表示关注。

26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对经济剥削的所涉范围、性质和根源进行评估,并保证提供足够的经费,以便防止和治理经济剥削,并为此寻求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和儿童基金会的咨询服务。

在街头生活或谋生的儿童

265. 委员会对于该国有大量儿童在街头生活或谋生,该国缺乏可提供的社会服务和融入社会措施,而且由于这些儿童的社会状况而继续受耻辱的现象十分关切。

26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一次综合研究,以便评估全国各地出现在街头生活或谋生的儿童之范围、性质和根源,以便制定一项防止这一现象并提供援助的政策;

向在街头生活或谋生的儿童提供充足的营养、住所、必要的医疗保健和教育机会,并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为此应根据第12条顾及性别方面的问题,以及儿童的意见;

制定在可能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情况下的家庭团圆政策;

开展提高大众认识的运动,消除对在街头生活与谋生的儿童的成见;

与非政府组织协作,并向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有关在街头生活与谋生的儿童情况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

对儿童的性剥削和买卖儿童

267.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4年9月通过了《性剥削问题法》的第17.815号法律,并欢迎该国代表团提到了该国制定了《打击性剥削全国行动计划》,但是仍然关注到对儿童的性剥削和买卖儿童在乌拉圭是日益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游客集中的地区和在边界地区。缔约国报告中有关遭受性剥削的儿童境况资料匮缺、而且在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中资料也很少,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6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本国法律完全符合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

拨出更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开展调查研究,保证法律得以执行,从而避免有罪不罚的现象;

向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及检察官员提供如何以敏感顾及儿童特点尊重受害者的隐私的方式接收、监测和调查案例的培训,从而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加以起诉和惩处;

实施《打击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全国行动计划》,为此应考虑到1996年和2001年召开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批准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专门拨出更多资源,开展预防性工作和顾及性别问题宣传工作,尤其要使大众认识到需要防止针对儿童的性旅游以及儿童色情制品,并认识到保护受害者的重要性;

开展有关对儿童性剥削以及性旅游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便评估其所涉范围和根源,并帮助有效地监测和采取措施,以便防止、打击和消除这一现象;

继续为遭受性剥削和(或)贩运的儿童提供援助及重归社会的方案;

从儿童基金会及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等机构寻求进一步的技术援助。

少年司法

269. 对于该缔约国监禁场所的状况不良、审判前拘禁的时间过长、没有专门的少年司法体制、缺少专门的专业人员,以及剥夺少年犯自由是为了保护公众而不是作为最后措施而集取,委员会深感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缺乏替代性社会教育措施,并对并非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而且儿童并没有机会对所有影响到自身的程序表达意见表示遗憾。此外,委员会关注到缺乏帮助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而且在媒体中对少年犯描绘了一成不变的可耻形象。

27 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该使少年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其他少年司法标准,其中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在此方面,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实施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的专门少年司法系统;

保证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措施加以使用,并保证尽量不采用审判前拘禁。在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剥夺自由的设施应当符合国际标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18岁以下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都能根据《公约》第37条(c)款与成人隔离;

保证在儿童受拘禁时,儿童父母或近亲得到通知;

向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建立一个独立的顾及儿童特征和便利儿童接触的制度,以便接受并处理儿童的申诉,调查有关执法人员和监狱看守虐待儿童的案件,起诉并惩处那些负有责任的人;

保证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与外界社会保持联系,尤其是与家庭以及朋友和其他人或声誉良好的外界组织代表保持联系,并且有机会探望家人;

提供一整套有效的替代监禁的社会教育措施,以及实施这些措施的政策;

向管教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和儿童特殊需要方面的训练;

向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寻求少年司法和政策培训方面的进一步技术援助。

9.《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7 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该国根据《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而应提交的初次报告都在2005年到期,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速提交报告,如有可能同时提交两份报告,以便利审查过程。

1 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7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建议转达到相关的政府部门、议会成员,各省份的政府,以便充分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27 3.委员会还建议把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所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通过因特网(但不限于此)等手段,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以引起对《公约》的讨论和认识,使之得到落实和监测。

1 1.下次报告

27 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619日(即第五次报告到期日前18个月)之前提交第三次、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本。该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27 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在2006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所批准的报告编写统一准则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MC/2006/3),提交最新的核心文件。

结论性意见:苏丹

276. 委员会2007年5月25日举行的第1237次会议(见CRC/C/SR.1237)审议了苏丹的初次报告(CRC/C/OPSC/SDN/1),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7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及时提交对问题单的答复(CRC/C/ OPSC/SDN/Q/1/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其中包括南苏丹政府代表的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278.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的解读应当结合委员会先前通过的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0)。

B. 积极方面

2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由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会同非政府组织共同执行的来自海湾国家(主要是卡塔尔和阿联酋)充当骆驼骑师的儿童回归和重新融入方案;

2002年重组消除劫持妇幼行为委员会,包括提供额外资源与加强委员会的效力;

2006年11月执行了由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制定的方案;

在喀土穆国家警务署内建立了一个儿童和妇女保护股,并计划将这一项目推广到该国的其他部分;

缔约国的立法将奴役和强迫劳动规定为刑事罪。

28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条约:

2005年7月26日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

2003年3月7日批准了1999年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2004年12月10日批准2000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C. 影响《议定书》落实的因素和困难

28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各个地区冲突持续不断,暴力到处发生,加上恶劣的气候条件,使极度贫困和饥荒的局面大大恶化,殃及到大部分人口。委员会确认,这种状况,尤其是由于儿童非常容易受到《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侵害,给《议定书》的充分落实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资料

282. 委员会欢迎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正在建立的一个儿童资料中心,将儿童的各个方面的所有指标都包括其中,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买卖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规模和盛行情况的资料不足,也没有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集中性资料收集系统。

28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在全国各地系统地主要按年龄、性别、族裔群体或少数群体分类收集并分析资料,因为这种资料是衡量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资料还应按罪行性质分类报告对此种罪行的起诉和定罪的数量。缔约国应该在这方面争取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会的协助。

2.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284. 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复查工作,由此建立了全国改革委员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种种努力,将国内的所有法律与《公约》和《议定书》接轨。但是,委员会对现有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仍然感到关切。

28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根据加入《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而承担的义务采取措施,通过或加强、执行和传播法律;

保证采取一切法律和行政措施,全面落实《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现有法律;

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协调和评价《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286.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是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并高兴地获悉,这个机构在所有有关儿童保护方面的问题上都非常积极地工作,并在协调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发挥了切实有效的领导作用。

28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并充分壮大其力量,包括给予必要的授权以及人力和财力。委员会还建议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与落实《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各项活动。

宣传和培训

288. 委员会欢迎全国儿童福利委员会制定的《议定书》的宣传和培训方案,但是也注意到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规定了解的程度仍然很低。

28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主要通过学校的课程和长期开展的宣传运动,广为宣传,特别是要向儿童及其家庭以及各社区、妇女团体和宗教领袖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对一切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团体、包括检察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加强系统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议定书》第9条第(2)款,在防范措施及《议定书》提及的各种罪行的伤害作用方面,提高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的觉悟,办法是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进行宣传,并开展教育和培训,包括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及受害儿童参与这种宣传及教育培训方案;

继续争取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会和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协助。

资源分配

290. 委员会感到关切,《任择议定书》所涉各方面的方案和项目缺乏足够的资源,这严重地阻碍了《议定书》的落实工作。

29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一切旨在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活动提供足够的资源,包括预算拨款。为此,委员会建议在制定和落实可能影响儿童福利的各项减贫战略和政策的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权、尤其是儿童的权利以及落实人权的具体措施。

3.防止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

292. 委员会注意到,冲突加上极端贫困、旱灾和饥荒造成大量流落街头的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的儿童,他们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剥削,包括《任择议定书》述及的各种行为的伤害。在这方面,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情况是,儿童可能诉诸卖淫以及(或)被迫早婚作为换取食物、金钱或基本商品以求生存的手段。

29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和加强、执行和宣传防止本《议定书》提到的各种罪行的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其中应该特别注意保护那些特别容易受到这种罪行伤害的儿童,包括流离失所的儿童、生活贫困的儿童和流落街头的儿童。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护儿童,以免他们早婚或被迫结婚,因为其中往往也可能包含《议定书》禁止的某些做法的成份,例如贩卖儿童和(或)儿童卖淫。

294. 委员会欢迎根据2001年《民事登记法》建立了一个民事登记制度,但是,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曾对没有登记在册的儿童数量很大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此再一次表示关切。

29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进其出生登记系统,尤其是在边远地区。

296. 委员会注意到,在内政部里设立了家庭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关于虐待、包括性虐待的控告,并为受害者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但是,委员会对该司的管辖权仅限于发生在家庭环境内的虐待表示关切。

29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儿童建立一个有效、可以求诸的并便于儿童利用的控告机制,作为制止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重要的防范和保护措施。委员会还建议授权这一机制,负责审议对一切形式虐待儿童、包括《议定书》述及的那些做法的控告。

4.禁止和相关事项

禁止贩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298. 委员会十分关切,《任择议定书》第3条所载的各项罪行没有全部充分纳入缔约国立法的范围内。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刑法》认为贩卖儿童是其他罪行的一项补充罪行,不过南苏丹政府制定的《儿童法》中载有一项禁止贩卖或交换儿童的条款;

虽然2004年的《儿童法》(第32条)一般禁止利用儿童制作色情制品,但是似乎没有任何条款将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或拥有《议定书》第2条所界定的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罪;

缔约国的《刑法》尽管有关于诱拐、诱骗和强迫劳动的条款,但是没有一条具体的规定贩运人口为非法的条款;

没有任何规定将为谋利而转移儿童器官的行为定为刑事罪。

29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以便:

按照《议定书》第2条适当界定贩卖儿童的含义,确保其立法涵盖《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所列的一切行为,包括为谋利而转移儿童器官的行为;

在《刑法》中列入一条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c)项和第3条第(1)款(c)项界定儿童色情制品的含义并将其列为刑事罪;

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管辖权

300. 委员会十分关切,苏丹人在国外所犯的罪行如根据缔约国的刑法和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均规定构成犯罪的,缔约国适用其管辖权。

30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废除双重犯罪原则,以便在任何案件中都可对其国民如在国外犯有《任择议定书》下的罪行的进行起诉。

引渡

3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些双边引渡协定,并且是《利雅得司法合作公约》的签字国。

30 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提到的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其加入的任何现行引渡条约以及其随后将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之中;

在《任择议定书》涉及的罪行方面,如果接到另一个与其没有任何引渡条约关系的缔约国发出的引渡请求,将《任择议定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5.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为保护遭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侵害的儿童的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304.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儿童权利法》有各种条款规定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并在北苏丹和南苏丹均建立儿童保护工作组。但是,委员会十分关切,对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并不总是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将其作为受害者看待和对待。

30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保证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的任何一种罪行侵害的儿童并不因此而定为犯罪,也不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并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使他们不被污名化,被社会边缘化;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刑事司法系统在处理遭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侵害的儿童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儿童的最佳利益;

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1)款,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都保护受害儿童和证人,并在这方面也遵循《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30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一个提供协助和康复服务的儿童保护股已在2007年1月开始活动,近来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建立一个经济上赔偿充当骆驼骑师的儿童所受损害的机制。但是,感到关切的是,《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重返社会和身心完全康复的服务仍然十分有限,这也是由于缺乏资源,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不足。

30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议定书》第9条第(3)款,优先调拨预算资源,以便遭受《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能够得到充足的服务,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服务;

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4)款,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从事遭受《议定书》所列虐待行为侵害的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根据《议定书》第9条第(4)款确保所有遭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侵害的儿童一视同仁地都有机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得到那些依法负有责任的人给予的损害赔偿。

赛骆驼

308. 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打击利用儿童参加骆驼赛谋利的现象,欢迎采取各种立法措施打击这种现象。委员会还注意到各种方案及双边协定,其目的是保护在国外被用来参加骆驼赛的儿童,并保证这些儿童身心得到康复,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有儿童,特别是属于某些部族的儿童被贩运到中东充当骆驼骑师的情况。

30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打击骆驼赛使用儿童的现象,包括采取防范措施,充分执行这方面制定的各种方案和双边协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参与这种活动的儿童回家之后身心确实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

被招募参加武装冲突的儿童

3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于2005年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全国团结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双方都表示决心确保不招募任何儿童加入其武装部队。但是,委员会获悉,缔约国境内招募儿童,包括以许愿或以换取金钱、商品或服务的办法招募儿童的现象继续发生,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1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并惩处任何个人或团体为武装冲突招兵买马而将儿童转移的行为或交易,包括主动献上、送上或接收儿童参加武装冲突。

诱拐儿童

312. 委员会欢迎消除劫持妇幼行为委员会在从苏丹北部被诱拐到南苏丹各社区的妇女和儿童查找、救出、送回并与家庭团聚方面所作的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1983年至2002年之间发生的被诱拐劫持的人数最高,但是为强征入伍,强迫劳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为性剥削而诱拐儿童的问题,尤其在达尔富尔和南苏丹仍然持续不断。

31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儿童的行为;

向消除劫持妇幼行为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协助其继续开展活动,使经查找确认的被诱拐人员在对其最有利的情况下与其家庭团聚;

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规定防止诱拐儿童的行为,使其与家庭团聚并得到康复。

6.国际援助与合作

31 4.委员会认为,采取一种全方位治理的方针,从造成这个问题的各种因素着手,其中主要从不发达状态、贫困、经济差距、有害的传统习俗、武装冲突和贩运儿童等因素着手处理,将有助于消除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国际合作,解决种种根源问题,以免儿童容易受到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之害。

执法

31 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司法和警务方面的国际合作活动,对涉嫌参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制作和狎童旅游行为的那些责任人采取防止措施,对其进行侦探、调查、起诉和惩处。

7.后续工作和宣传

后续工作

31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其中主要的措施有将这些建议下达全国团结政府以及南苏丹政府的有关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各有关地方当局,由其作适当的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的落实。

宣传

31 7.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地,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但不排除其他途径)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辩论,提高各方对《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8.下次报告

31 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规定在其根据《公约》规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资料。

结论性意见:摩纳哥

319.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5日举行的第1238次会议上,审议了摩纳哥的初次报告(CRC/C/OPAC/MCO/1)。缔约国的代表团没有出席会议,而是根据委员会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第8号决定选择对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该报告提供了实质性资料,介绍摩纳哥对《议定书》保障的各项权利适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

321.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委员会于2001年6月8日所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58)进行解读。

B. 积极方面

3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摩纳哥公国具有军事地位的仅有的两个机构―― 亲王卫队和消防队―― 的成员,至少年满21岁;

323. 另外,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缔约国在国际合作领域开展的活动,其中包括为采取行动保护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权利提供财政援助。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宣传

32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步骤宣传有关人权文书及其努力提高公众对尊重和增进人权相关问题的认识的情况。

32 5.然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还要具体宣传《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规定。

立法和管辖

326.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没有军队,因此没有或者没有打算为实施《议定书》而修订立法。

32 7.为加强防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国际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相关的人道主义法文书,考虑对征募或征召未满15岁的儿童入伍或者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的战争罪行,如果是摩纳哥国民或以其他方式与该缔约国有密切联系的人所犯下的或者以其为对象的战争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此外,注意到缔约国1998718日签署《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批准该《规约》。鉴于买卖儿童与征募儿童入伍之间的潜在联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着手批准其2000626日签署的《关于买卖儿童的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该公约第3条敦促采取措施,禁止并消除强迫或强制征募儿童用于武装冲突这一最有害的童工形式之一。

2.国际援助与合作

32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国际合作领域开展活动,包括为采取行动保护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而提供财政支助。

3.后续行动和宣传

32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除其他外,将这些建议转达给国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成员,由其作适当考虑并进一步采取行动,以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

33 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将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向公众广为散发,以便促使公众讨论和了解《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D. 下一次报告

33 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资料。

结论性意见:挪威

332.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5日举行的第1238次会议上,审议了挪威的初次报告(CRC/C/OPAC/NOR/1)。缔约国的代表团参加审议,因为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第八号决定,缔约国选择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委员会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就委员会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RC/C/OPAC/NOR/Q/1/Add.1),其中针对《任择议定书》保障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挪威境内所适用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的补充资料。

33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该结合委员会2005年6月3日就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3)一起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 积极方面

3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声明,挪威武装部队志愿兵的最低应征年龄为18岁。委员会也欢迎对《家园卫队法》和《义务兵役制法》(2001年1月19日第3号法案)以及对《刑法》(2002年6月18日第54号法案)作出的修正,以确保缔约国符合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武装部队征募义务兵、以及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征募和使用士兵所适用的最低年龄要求。

33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世界各地开展的一系列和平与和解进程中作为调解者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其为加强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以及在和平进程中实现人权所作的努力。为此,委员会欢迎挪威政府为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于2006年3月8日发布的行动纲领。

3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协助南方儿童与青少年制定了题为“三十亿个理由” 的战略,以增强挪威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广泛开展的经济、政治和外交努力,防止武装冲突、促进冲突的和平解决、建立持久与稳定的和平。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致力于防止征募儿童兵加入武装部队,促使儿童兵解除武装、退役和融入其当地社区,及保护儿童兵和并帮助其康复。

3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程上保留并增强有关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问题。

C. 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3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革《刑法》,以区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7和8条所列的各类罪行,尤其是第8条第2款(b)项(26)分项,该项列明招募或征募15岁以下儿童加入国家正规武装部队或雇用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为战争罪罪行。委员会尤其欢迎《刑法》草案第103条第1款(e)项拟规定招募或征募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为刑事罪,由此,确立起了比《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更高的标准。

34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革《刑法》以增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或者利用儿童从事敌对行为。

3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家园青年卫队中18岁以下的志愿者,不可被视为挪威武装部队应征入伍的士兵。缔约国指出,18岁以下的志愿者不应作为武装部队的调动对象或应征入伍,他们不参与任何具体的训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与战争相关的活动。委员会认为,尽管《家园卫队法》中有上述保障,但这类活动含有对儿童的“军训内容”,不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强调的和平与安全是全面保护儿童必不可少的条件的精神。虽然家园青年卫队志愿者不受军事纪律的管束,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种不受军纪管束的豁免是基于惯例和对1988年《军纪管束权法》的解释,但并不受法律的明确禁止。

34 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参与家园卫队的志愿者最低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以便全面遵从《任择议定书》的精神,并在各种情况下为儿童提供全面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下令,家园青年卫队中18岁以下的志愿者不受任何军纪管束。

宣传与培训

343. 委员会对缔约国致力于提高对儿童兵问题的认识感到鼓舞。例如,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7年3月26日国防部主持召开了关于儿童兵、包括《任择议定书》适用范围问题的全国会议,汇集了国家行政、武装部队、非政府组织以及媒体等各方面代表。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武装部队与挪威拯救儿童联盟协作,开展了有关《任择议定书》和相关问题的培训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全国开展的《任择议定书》宣传和培训活动,基本上只限于针对武装部队和军训问题。

34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武装部队及其部署参与国际行动的人员,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工作,并继续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涉及儿童事务的有关专业群体,诸如卫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教师、从事对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工作和相关事务的当局、律师和法官等,制订出增强对《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认识、教育和培训的系统方案。

2.国际援助与合作

保护受害者

34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主要目标9)中列入了曾经历过战争与冲突的儿童以及作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抵达挪威的难民儿童的保护、康复和融入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大部分抵达挪威的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都来自冲突地区,而且,如在2004年,经审查后,60%的申请者遭到拒绝。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并未制定出充分的后续战略,追踪那些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那些曾被征募或被用来参与敌对行动的儿童,从挪威返回其本国之后的情况。

34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相关合作伙伴,包括民间社会展开协商和合作,采取具体行动实施《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并为全面落实这一计划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并建立起后续机制。关于曾被征募和被用来从事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从挪威返回其本国之后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适当的双边措施,追踪返回儿童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只要可行,即为这些儿童制订出个体跟踪战略。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流落在原籍国境外的无人陪伴和与家人失散儿童的待遇问的题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

财政和及其他援助

347.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向许多联合国机构和设有援助受战争影响儿童方案的机构、尤其是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慷慨财政支助。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支持负责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支持诸如拯救儿童联盟、挪威难民理事会和禁止雇用儿童兵非政府组织联盟之类的各类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这一领域开展的双边活动感到鼓舞。

34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供财政支助以及其他的援助,以充分实施《任择议定书》,包括为解决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权利问题开展多边和双边活动,尤其是以预防为重点,并为蒙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的儿童开展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

3.在解除武装、遣散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重新融入社会措施

349. 关于蒙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之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问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某些收容营内为寻求庇护的家长们提供指导,而且危机心理中心研制的难民儿童心理创伤和事后综合症诊断手法已进入临床实验阶段。不过,委员会重申仍感关切的是,对于无人陪伴的寻求避难儿童,包括曾被征募和被用来从事敌对行动的儿童,缺乏充分的监护,而且对居住在收容营内的儿童提供的心理和精神治疗服务也不足(见委员会2005年6月3日就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63,第41至42段)。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感到,一些居住在缔约国境内、但没有居住许可证的需要治疗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被剥夺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因为他们未得到适当的登记,而且在这些儿童中有些可能是曾被征募、或者被用来参与国外敌对行动的儿童。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遗憾:

未设立起一个全国性的无人陪伴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监护制度。根据目前的监护制度,所有各市镇对监护人的招聘和培训工作质量不高;

200710月起,主管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包括曾被征募或被用来参与敌对行动儿童事务的职责,将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挪威移民局(负责1517岁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儿童福利局(主管15岁以下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委员会认为所有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包括蒙受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害的儿童最好都应在同一服务当局的主管下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服务。

35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就住在收容营内曾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敌对活动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和监管,并给予充分的心理和精神治疗;

采取措施扩大收容营内提供的家长指导方案,加快缔约国致力于实施危机心理研究中心研制的甄别难民儿童、包括曾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敌对活动儿童的心理创伤和事后综合症的手法;

考虑为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曾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敌对活动儿童,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监护制度;

考虑由一个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主管当局,诸如在儿童福利社主管之下,集中对所有无人陪伴寻求庇护儿童的照管责任,以便确保为所有此类儿童提供充分的服务。

35 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在其司法管辖下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中可能曾在其原籍国内被征募或被用来从事敌对活动情况的资料。

4.后续活动和宣传

后续活动

35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是将建议转达给国务委员会、议会和各个县市城镇,以及适时向儿童事务监察专员、挪威武装部队以及家园卫队转达,以展开适当的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5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儿童及其家长广为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这些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广大公众广为知晓《任择议定书》,以便就《任择议定书》展开普遍辩论并提高普遍意识,落实和监督《任择议定书》。

5.下次报告

35 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依《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瑞典

355. 委员会2007年5月25日举行的第1238次会议审议了瑞典的初次报告(见CRC/C/OPAC/SWE/1),在没有缔约国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根据其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第8号决定,决定对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委员会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针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AC/SWE/Q/1/Add.1),其中又提供了关于瑞典对《任择议定书》保障的权利适用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措施的资料。

357.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上述结论性意见应与CRC/C/15/Add.248号文件所载先前于2005年1月28日就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积极方面

3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宣布瑞典国家武装部队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为18岁。

35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许多冲突中或冲突后国家的儿童兵的康复和重返社会计划所作出的贡献。

3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贩卖人口的《刑法》条款的修正案,它将一切形式的贩卖人口(包括国内贩卖人口)犯罪行为扩展到其他形式的剥削,例如战争服务和强迫劳动。

36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旨在增进儿童权利的《2006-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政府来文2005/06:95),欢迎缔约国建立人权代表团,以支持根据上述行动计划确保人权在瑞典得到充分尊重这一长期任务(ToR 2006:27)。

3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草案工作组中主张直接禁止使用18岁以下儿童当兵、随后又推动普遍批准《任择议定书》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363.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欧洲联盟一般事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指导方针的执行工作做出了贡献。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36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革其《刑法》和有关所谓国际犯罪的条款,以便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7和8条所列出的那些罪行,特别是第8条第2款(b)项(26)目所列罪行作为单列的刑事犯罪纳入其中,上述后一条款将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定为一种战争罪行。

36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革《刑法》,以加强国内和国际防止为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并用其参与敌对行动的措施。

宣传和培训

36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2006-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增加教育系统内部和社会大众的人权知识与信息为目标。它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武装部队与瑞典拯救儿童联合会合作提供《任择议定书》和相关问题的培训。然而,对于缔约国在国家一级进行的《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传播和培训活动一般仅限于武装部队和军方培训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

36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向其武装部队和行将部署参加国际行动的人员提供《任择议定书》培训活动。它还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为教师等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有关专业群体、从事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工作的机构、律师和法官等,制订系统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2.招募儿童

青年的自愿性军事活动

3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下述保证:参加自愿防卫组织的完全防卫性青年活动的18岁以下志愿人员不能被视为招募加入瑞典武装部队。它还注意到,报名参加这些课程的18岁以下志愿人员需得到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参加这些青年活动的18岁以下志愿人员进行了火器训练。委员会认为,儿童参加这种带有“军事内容”的活动不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的精神,该议定书强调,和平与安全的条件对于儿童的全面保护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36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参加自愿防卫组织提供的火器训练的志愿人员的最低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以便完全尊重《任择议定书》的精神并为任何处境下的儿童都提供充分的保护。它建议缔约国,向所有为18岁以下人员提供火器和军事类培训的自愿防卫组织提供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方面的充分信息和培训。

3.国际援助和合作

保护受害者

370. 委员会注意到,作为欧洲主要武器出口国之一的缔约国,积极参加了与武器出口管制相关的国际和区域合作,其中包括设定标准和原则促进武器的负责任转让,并一贯提倡军事开支和对武器生产的国际出口管制承诺保持透明的重要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实施了先进武器出口管制措施。考虑到缔约国武器出口的扩张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瑞典法律和准则并未明确提及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以期废除与某些国家进行战争物资贸易,在这样一些国家中,未满18岁的人可作为其武装部队成员或作为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成员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37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武器和其他军事装备出口方面的国内法律、准则和做法明确禁止将武器和军事装备直接或间接出口到下述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未满18岁的人可作为其武装部队成员或作为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成员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财政和其他援助

37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向保护和支助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多边和双边活动所提供的大量财政支持,特别是委员会欢迎瑞典国际开发署把儿童权利明确定为工作重心。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每年向那些有支持受战争影响儿童方案的许多联合国机构和组织提供的捐款,特别是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捐款。它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各种国家性和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财政支持。

37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财政支持和其他援助,以全面落实《任择议定书》,包括处理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权利问题的多边和双边活动,特别侧重预防工作以及违反《任择议定书》行为的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问题。

4.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重返社会措施

374. 委员会欢迎2005年7月1日《孤身儿童特别代表法》(2005:429)的生效,该法案规定为所有在瑞典申请庇护的孤身儿童提供一个代表(监护人)。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任命一个代表可能会需要很长时间,而且代表的人数不足以应对实际需要。

37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孤身儿童特别代表法》(200 5 : 429),加速为曾被招募入伍或曾被利用参加敌对行动的、且在瑞典申请庇护的孤身儿童在他们到达瑞典24小时内任命一位代表(监护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备用名单上的所有代表提供充分的培训,并对曾被招募入伍或曾被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的社会心理需要给予特别注意。

376. 委员会注意到,为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包括曾被招募入伍或曾被用于敌对行动的孤身儿童提供膳宿的责任,于2006年7月从移民局转到了市政当局。它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几个市政当局已同意向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提供膳宿,而且在等待安置时这些儿童被置于临时膳宿点。由于市政当局有广泛的自治和自主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市政当局都提供了充分的服务。

377.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瑞典移民局在遇到、曾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时应通知瑞典其他主管机关,以便它们能向这些儿童提供支助和照料。

37 8.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都能得到充足服务,包括社会服务、保健服务和膳宿,而不论他们身居哪个市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寻求庇护的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能得到所有适当协助,以帮助他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37 9.它还建议缔约国系统收集资料,掌握其管辖范围内曾在国外被招募入伍或被用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之外的孤身和失散儿童的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5.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38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建议转达到政府、议会和各县市、以及儿童问题监察员、瑞典武装部队、瑞典战略产品监督署、地方卫队和自愿防卫组织,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8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主要通过学校课程和儿童权利教育,向儿童及其父母广泛宣传它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这些结论性意见。它还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宣传《任择议定书》,以便引起辩论并了解《任择议定书》及其落实和监测情况。

6.下次报告

38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要求,在其根据《公约》规定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新资料,进一步介绍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哈萨克斯坦

383. 委员会在2007年5月30日举行的第1241次和第1242次会议(见CRC/C/SR.1241和1242)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CRC/C/KAZ/3),并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8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能让人清楚地了解缔约国儿童状况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针对问题清单(CRC/C/KAZ/Q/3/Add.1)所作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进一步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公开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以下法律文件和方案:

2006年1月关于设立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第36号政府决定;

2004年9月13日关于哈萨克斯坦2005-2010年改革和发展卫生保健国家方案的第1438号总统令;

2004年10月11日第1459号总统令批准的2005-2010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展教育的国家方案;以及

2003年3月26日第296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3-200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减贫方案。

38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2006年1月批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38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其以前提出的一些建议(CRC/C/15/Add.213)已得到执行,但感到遗憾的是,其中许多建议尚未得到充分的处理,其中包括有关立法、独立监督、国家行动计划、家庭环境、被剥夺家庭环境/替代照料的儿童、难民儿童、少年司法、经济剥削、性剥削、贩运人口和街头儿童等方面的建议。

38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执行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尚未得到充分处理的各项建议,并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公约》的地位

38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律,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际协定法》(2005年)可能与这一适用情况产生矛盾;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说明在未来的几个月中将通过总统令撤销这一规定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内法院尚未援引《公约》。

39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迅速修订《国际协议法》(2005年),因为该协议可能阻碍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公约》。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司法部门的认识,以便明确在国内法院可援引《公约》。

立法与执行情况

39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为统一立法以确保《公约》更加保持一致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国内立法的一些方面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例如童工和性剥削方面的原则和规定)不相一致。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现行立法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9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使其立法与《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并加强落实国内立法。

39 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规和条例,确保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等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得到《公约》所要求的保护,而且建议缔约国在此方面充分考虑《联合国关于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

国家行动计划

39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所作出的努力,以及预计将通过2006-2011年题为“哈萨克斯坦儿童”的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方案主要侧重于保护方面的问题,而没有涵盖儿童权利的所有方面;并注意到该方案由此不能被视为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以及大会在2002年5月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题为“适合儿童的世界”的结果文件所要求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

39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哈萨克斯坦儿童”方案,确保该方案与有关儿童权利的《公约》保持一致,将其作为落实儿童各项权利的国家综合、跨部门框架,并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协调

3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协调落实《公约》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本应涵盖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但因为其设立在教育和科学部之下而受到限制。

39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落实《公约》所规定的所有儿童权利,并为其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有效和全面地协调落实儿童权利的工作。在此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意见(CRC/GC/2003/5)。

独立监督

39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题为“保护儿童权利和设立监督机制”的试点项目,以及在哈萨克斯坦每一地区设立儿童权利问题监察员的目标,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人权专员办公室和监察员办公室未被授权受理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个人投诉。此外,委员会还感关注的是,监察员办公室既不是独立的机构,也不是由《宪法》或立法设立的。

39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授予人权专员办公室和监察员办公室以明确的职权范围,以便根据有关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199312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在全国、区域和地方各级监督儿童权利和落实《公约》。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执行其任务,并确保该办公室设有便于儿童进行申诉的机制。在这些行动中,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中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等机构寻求援助。

用于儿童的资源

40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内预算划拨用于儿童教育、文化、健康和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援助方面的资金明显增加。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国内总产值用于这些预算项目的份额只有少量增加;并对国内总产值用于社会保障和援助方面的预算的百分比有所降低的情况尤其感到关注。因此,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迫切需要改善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尤其是家庭援助,而缔约国却未提供这些方面规定提出的手段。

40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预算政策中优先考虑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进一步增加用于落实《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预算拨款,尤其是用于健康、教育和家庭支助方面的预算拨款,并特别重视处境不利、边际化和被忽视的儿童,以便消除差距、缺陷和不平等现象。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地方政府处理儿童和家庭各种需求的规划和管理预算的技能。

收集资料

402.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了大量的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公约》的以下重要领域的分类数据:例如,难民儿童、虐待和忽视儿童、卷入性剥削的儿童(包括卖淫、色情制品和贩运)、吸毒、童工以及在街头做工和/或生活的儿童。

40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开发一套系统,全面收集关于18岁以下儿童权利的数据,特别重视脆弱的儿童群体,确保尤其按性别、年龄、城市/农村地区、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分布对数据加以分类。

宣传《公约》

40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在儿童基金会的支助下,在全国各地广泛散发《公约》,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然而,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有关《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的系统教育尚未向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提供,并非各级教育机构的教学大纲中都包括人权内容,而且广大公众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儿童自己对《公约》的认识程度似乎很低。

40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利益攸关者密切合作,提高人们对《公约》及其原则和规定的认识,并在全国宣传《公约》,尤其注意边远和农村地区;

特别注意系统地将关于《公约》各项原则和规定的教育纳入各级学校的教学大纲中;并

加大力度,为从事儿童工作的职业群体,例如执法官员、议员、法官、律师、卫生工作人员、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有关的其他人,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充分和系统的培训和/或宣传。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406. 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参与了数据收集工作,而且知道缔约国编拟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仍然不够。

40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和监督《公约》方面,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与配合。

2.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408. 委员会对缔约国为打击歧视现象作出的重要努力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和正式文献中不断使用污蔑性词语,例如,“废人”和“非法人”。

40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采取通过男女平等的立法等手段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现象,并促请缔约国不再使用污辱残疾儿童和非婚生儿童的词语。

儿童的最大利益

410.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及若干法律中考虑到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但感到关注的是,这一原则并未在所有法规中得到适当尊重和落实,也没有在所有领域和对所有儿童实行。

41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法律规定以及对儿童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了解、适当纳入并落实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原则,并尤其重视脆弱儿童。

尊重儿童的意见

412.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及一些立法中规定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而且缔约国考虑废除对儿童表达意见的年龄限制为10岁的法律。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传统做法和文化态度可能对充分落实《公约》第12条有所限制。

41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家庭、学校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促进和便利根据儿童形成自己意见的能力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而不是10岁这一法定年龄限制),尊重儿童的意见及其参与对其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设法系统地提高公众对儿童的参与权的认识,并鼓励家庭、学校、照料机构、社区以及行政司法系统尊重儿童的意见;

确保儿童以及与儿童相关的组织参与该国制定和执行重大发展计划和方案,例如国家发展计划、行动计划、年度预算和减贫战略;并

2006915日举行的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所通过的各项建议加以考虑。

3.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第17条和第37条(a)款)

获得适当信息

4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全国各地区的学校提供额外的计算机,提供更多上网的机会。此外,它还对学校修改和采用新的教科书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多个电视频道大量播放暴力镜头,而且缔约国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让儿童轻易接触有损于其健康福祉的材料,包括暴力和色情方面的进展缓慢。

41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促进为学校配备计算机和提供上网机会的计划,并教育儿童成为网上提供的充分信息的有能力和负责的使用者;并

加快通过立法,防止媒体播放和出版可能对儿童的心理、社会和情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

酷刑及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努力敦促寄宿学校、收容所、收押和羁押中心消除虐待和有辱人格的处罚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称,此种残忍和侮辱性行为仍然存在,而且举报此种待遇和对侵犯儿童权利的这种行为作出赔偿的可能性仍然有限。另外,委员会对关于学校儿童之间恃强欺弱、侮辱和讹诈方面的报告表示关注,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是对家庭和学校令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一种反应。

41 7.委员会紧急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消除学校、寄宿学校、收容所、收押和羁押中心的一切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暴力行为;

扩大儿童对这些机构中的虐待行为投诉的设施,并为之提供便利,加大对针对儿童权利的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力度;

对这些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以提高其意识,加深他们对儿童权利在这些机构中亦须严格予以确保的印象;并

提高教师对在教室和学校以多欺少和恃强凌弱行为的认识,并鼓励学校采用打击这些粗鲁和侮辱性行为的行动计划。

体罚

41 8.委员会对体罚在学校、刑法制度和替代照料中为非法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禁止在寄养照料环境、军事学校、亲属照料环境和工作场所的体罚行为,而且尽管某些领域有法律上的禁止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儿童仍然是体罚的受害者。

41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6/8),并同时:

依法明确禁止在一切环境中对儿童实行体罚;

开展公众和专业宣传;

提倡非暴力、正面、参与性的抚养儿童的办法并对儿童进行教育,使其了解其受到保护免于一切形式体罚的权利;并

尤其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的援助。

根据秘书长关于暴力侵犯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采取的后续行动

42 0.委员会提到联合国关于暴力侵犯儿童的研究报告,并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犯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A/61/299)中所载的总体和针对具体情况的各项建议,并同时考虑到斯洛文尼亚主办的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于2005757日举行)的成果和建议;

通过这些建议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尤其在儿童参与的情况下,确保每一名儿童都受到保护,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协力采取具体的行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并应对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

为上述目的寻求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4.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

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家庭关于抚养子女问题的意识和提供咨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受过发现和解决家庭问题方面训练的专业工作人员,而且没有为有儿童的家庭,尤其是因贫困而发生危机的家庭、照料残疾儿童或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以及单亲家庭提供足够的财政支助及其他福利,包括适足的住房。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由于家庭支助和危机干预的行动不足,致使儿童被忽视和被遗弃。

42 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继续开展关于抚养子女问题的宣传活动,以防止和减少儿童与家人分离和被遗弃的现象;

增加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的人数,为父母扶养子女提供援助,并为父母提供持续的、对性别问题敏感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增加为有儿童的家庭,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家庭、照料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儿童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提供的支助,其中包括财政津贴和适足的住房;

为面临社会问题的家庭以及照料有发展障碍、残疾或健康问题儿童的家庭制定基于社区并以家庭为重点的服务,并为其提供财政支助。

替代性照料

423.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的向家庭(寄养)型照料发展的倡议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减少大量被遗弃的儿童和无家可归的儿童的数量,被安置在收容院的儿童的数量方面以及在这些收容机构的条件方面,仍未取得进展。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年幼的儿童及其生活在家庭环境中的必要性未引起很大的重视。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称,许多缺乏父母照料的儿童,尤其是被遗弃的儿童,被抓捕并被与那些有犯罪嫌疑或被指控刑事犯罪的儿童关在相同的封闭设施中。还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以“超过国家照料年龄” 的儿童尚未做好准备负起过成人生活的责任,而其中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资格获得进一步的服务。

42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的一般讨论日(2005年)提出的建议:

制定替代照料政策、法规和做法,更加重视团聚和康复方案,并确保无家庭照料儿童永远不被安置在类似监狱的收容机构(收押中心)中,以及年幼的儿童被安置在类似家庭的环境中,而且允许家人探视;

为每一个需要接受家庭外照料的儿童制定照料计划,尤其通过定期探视和定期审查照料计划的方式监督被安置在由亲属组成的大家庭、收养照料、收养前儿童之家及其他照料机构中儿童的地位;

在所有措施中考虑儿童的意见,确保其最大利益,并提供儿童可以使用独立的申诉机制;

确保所有设施的工作人员受过适当的培训;并

重新划拨国家和区域预算,提高为支助生活在家庭环境中的儿童的方案和服务提供的资金。

收养

425.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关于批准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的立法草案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委员会过去在此方面提出的建议未得到考虑,而且在家庭和跨国收养方面没有制定综合的政策,包括对收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开展后续行动的政策。

42 6.委员会重申其过去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迅速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并将其作为制定关于收养问题的新法律的框架;

提供法律及其他可能性,落实儿童尽量了解其出身的权利;并让未来的养父母了解该项权利;

制定有关收养问题的综合政策,包括对收养进行审查、监督和开展后续行动的机制;

为负责收养问题的中央机构拨付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适当地在全国履行任务。

虐待和忽视儿童

427. 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未采取什么步骤进一步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表示关注。

42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尤其通过开展宣传运动并为面临危险的儿童和家庭提供充分的支助等手段,制定并执行综合性战略,防止和减少尤其是家庭、学校和其他照料机构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现象;

建立并实施有效地举报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案件的制度;

加强为受虐待和忽视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的心理和法律支助;

与儿童基金和危机中心联盟等机构合作,为儿童提供24小时免费的三位数全国救助电话。

5.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残疾儿童的处境而作出的努力,例如增加预算拨款以及为医疗和教育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然而,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大量残疾儿童就读的学校没有特别设备,也不具备满足这些儿童的需求的专业能力。此外,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用来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方法仍是开办寄宿学校。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一直缺乏资源用于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在其生活环境中建立教育、社会和健康服务。

43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采用包容性的教育战略,详细制定提高有特别需求的儿童的就学率,并重点为这些儿童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以防止其被安置在收容机构中;

确保有特别需求的所有儿童均受到照顾;

支持非政府组织(家长组织)开展活动,并与它们开展合作,为有特别需求的儿童建立基于社区的日间照料服务;

签署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卫生与保健服务

431.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卫生领域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其中包括:实施2005-2010年全国卫生改革方案、增加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提高加碘盐的消耗量以及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地区的儿童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缺乏可靠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儿童死亡率仍然很高。

43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综合方案,通过为最脆弱的儿童,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和边远地区的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等方式,增强母亲和儿童的健康;

20081月实行卫生组织活产定义之前,寻求儿童基金和卫生组织的援助;

继续加碘盐和强化面粉的做法,降低育龄妇女和儿童的贫血率;

制定综合政策和方案,提倡婴儿头六个月完全采用母乳喂养的方式,并通过一项关于母乳代用品销售规则的法律;

继续努力治理过去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以及阿拉海洋灾难所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

青少年保健

4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一些努力,通过“青年福利”方案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然而,委员会仍对吸毒人数很多以及酗酒和抽烟现象普遍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仍对少女怀孕十分常见以及流产率很高的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缺乏儿童精神健康服务表示关注。

43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药物滥用现象并加强学校的健康教育方案;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其中包括提供信息和教育,加强各项措施,旨在尤其通过广泛提供各种避孕物品和增加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防止意外怀孕的现象;

为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及其家人建立有效的门诊和日间照料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预防自杀和暴力现象的方案;

开展综合性、多学科的研究,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包括精神健康问题)的范围;

2003年《儿童权利公约》下关于青少年保健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予以考虑。

艾滋病毒/艾滋病

4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相对较低,但仍感到关注的是,最近有报道称艾滋病毒案例在迅速发展,其中包括通过母婴传播的方式染病,并对被感染的儿童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到蔑视,包括这些儿童被遗弃的案件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走私海洛因的一个主要渠道,这对吸毒和艾滋病毒感染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43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关系的国际准则:

通过开展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包括预防方法的宣传运动和方案,加大预防力度;

通过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在内的手段,加强预防措施,防止母婴传播;

为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和影响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心理社会支助,并提倡早日治疗以及医疗和社会包容;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貌视和歧视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及家人的现象。

生活水准

4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过去10年中的人均收显著增长,但仍感关注的是,国内生产总值稳步增长,与大部分人口包括许多儿童及其家人生活水平低之间的不平衡,而且尽管缔约国执行2003-2005年减贫方案,但生活贫困的人在人口中占很大比例,尤其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对于许多家庭并对离开家庭之后的儿童而言,适足的住房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缔约国没有在全国所有地区确保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条件的机会。

43 8.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改善有儿童的家庭尤其是那些在贫困线以下家庭的生活水准;

特别注意儿童贫困对儿童行使权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针对性方案,对这些负面后果作出补偿;

亦为低收入家庭,包括大型家庭提供适足的住房,并让那些过去被安置在收容院的儿童有机会获得住房;

确保全国各地区都有机会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条件。

6.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43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尤其通过增加预算拨款的方式重视教育,通过2005-2010年国家教育发展方案,将义务教育扩大到中学十一和十二年级,努力提高幼儿园及其他早期儿童设施的入园率,以及实行学前一年义务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许多孩子的教育不是免费的,为数不多但占很大比率的儿童没有入学,或在中学毕业前退学。此外,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教育质量不令人满意,尤其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教育质量更是如此。

44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义务教育免费而且向所有儿童提供,开展面向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有特别需求的儿童、难民儿童、移徙工人的儿童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针对性方案;

继续努力提高接受早期儿童教育设施教育的人数,并尤其重视(a)项提及的儿童群体;

确保56岁的学龄前儿童免费接受预备教育;

尤其通过以下手段提高各级教育制度的教育质量:创办新学校并为所有学校提供更好的设备、采用交互式教学与学习方法、进行教师培训和扩大教师在职培训,积极地让教师参与创新和改革进程;

在此方面寻求儿童基金和教科文组织的技术援助。

7.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37条(b)-(d)项、第30条、第3236条)

难民儿童

44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有效地改善难民儿童的处境作出足够的努力。尤其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其中许多儿童经济上十分困苦,接受教育和卫生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难民儿童在需要时获得适当的待遇和康复方面困难重重。

44 2.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

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及其他国际标准的有关保护和援助难民儿童的国家法律;

作出一切努力确保难民儿童能全面受益于《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

确保对所有难民儿童进行登记;

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

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

443. 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解决街头儿童十分成问题的境况。委员会尤其以街头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及其易被贩运和受到经济和性剥削的问题感到关注。

44 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力度,提高人们对街头儿童权利的认识,为目前生活在街头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其中包括对他们的意见加以考虑,并以综合研究报告为依据详细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以防止儿童生活在街头。

经济剥削,包括对童工的剥削

445. 委员会对缔约国立法禁止童工并规定那些让儿童参与最有害童工形式的个人和法人提起刑事诉讼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仍有大量社会处境脆弱的儿童做工,尤其是在烟草和棉花业做工,以及从事家佣工作,并对缔约国缺乏关于本国童工和儿童受经济剥削的情况的信息和适当分类的数据表示关注。

44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用监督机制,确保实施劳动法,并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

开展综合研究,同时对做工儿童的意见加以考虑,以评估尤其是在非正规部门、在街头做工和充当家佣的童工的处境,以加强有关宣传、预防和援助方案;

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地执行缔约国已批准的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寻求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合作。

性剥削和卖淫

44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许多儿童从事性工作,其中包括大量年纪很轻的儿童,他们同时还遭受暴力、虐待和被贩运。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只有极少数案件被告到法院。

44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儿童、其家人、社区和广大公众开展更多关于性剥削、卖淫和虐待儿童方面的宣传运动和公共教育,确保这些运动和公共教育承认性别视角;

采取措施起诉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的行为者;

实行适当的政策和针对性的方案,根据1996年和2001年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为受害儿童提供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开展深入的学习与研究,了解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范围、程度和根源,为实施有效的战略提供便利。

贩卖儿童

4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卖儿童的行为所作出的各种努力,例如实施2004-2005年打击和预防涉及贩卖人口罪行的行动计划及其随后实施的2006-2008年计划,以及目前正在开展的宣传运动。尽管有这些方面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对国内和跨国境贩卖人口的现象十分普遍表示关注。

45 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通过教育和媒体等手段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宣传运动;

提高为贩卖行为受害者所提供的保护,包括预防、重新融入社会、获得保健和心理援助以及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签订有关预防贩卖以及帮助被贩卖的儿童康复和遣返的双边和多边协定;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以及《欧洲理事会打击贩卖人口行动公约》(2005年)。

少年司法

451. 委员会注意到,少年司法管理制度中的改革进程尽管速度缓慢,该进程将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在落实少年司法领域过去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13)方面没有取得多少进展,尤其是哈萨克斯坦全国缺乏专业法官和少年法庭,而且现行的拘留制度质量很低。

45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使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是第三十七条(b)款、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九条,并符合联合国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其他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维也纳准则”)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中的各项建议。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落实委员会过去就少年司法问题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213);

加速对少年司法制度、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进程,并对《公约》的各项原则加以考虑;

在全国建立充分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法庭;

培训法官和那些从儿童被捕时起至实施针对这些儿童作出的行政或司法决定时与儿童接触的所有执法人员;

将剥夺自由当做一项最后的措施使用,并在使用时,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定期审查;

提供一套替代剥夺自由的社会教育措施以及有效加以执行的政策;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仍与更广泛的社区,尤其是家人以及朋友和其他人或有名的外部组织代表接触,并有机会回家探望家人;

重点执行预防犯罪的战略,以在早期并为面临危险的儿童提供支助;

寻求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的技术援助,该小组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

8.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5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交相关政府各部、议员,并转交各地区和社区主管当局,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5 4.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的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包括结论性意见),从而使其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督问题进行辩论并提高认识。

9.下次报告

45 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1210日之前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说明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该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120页(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45 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关于(HRI/MC/2006/3)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核心文件。

结论性意见:危地马拉

457. 委员会在2007年6月1日举行的第1245次会议(见CRC/C/SR.1245)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的初次报告(CRC/C/OPSC/GTM/1),并于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虽然对其提交的延误表示遗憾。委员会对于在报告起草过程中没有充分与民间社会协商进一步表示遗憾。但是,委员会对与高级别跨部门的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59. 委员会提醒该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载于文件CRC/C/15/Add.154中的2001年6月8日通过的关于该缔约国第二份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起阅读。

B. 积极的方面

4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儿童与青少年整体法;

2001年通过了打击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

461. 委员会进一步赞扬该缔约国参加或批准了: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4月1日);

《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2003年3月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9日);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2001年10月11日)。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性落实措施

议定书落实情况的协调与评估

462.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社会福利秘书处的作用以及参与议定书落实工作的各政府部门和机关的资料,但对于这些机构之间协调不够无法确保在中央和地方各级采取全面跨部门的政策保护议定书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于缺乏机制定期评估议定书的落实情况表示遗憾。

46 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议定书所覆盖的领域加强和巩固协调,,并确保将议定书纳入2004年通过的全国儿童问题行动计划。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为上述目的安排充足的专项财政和人力资源,并加强社会福利秘书处的作用。此外,委员会建议设立定期评估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机制,并确保儿童的参与。

宣传和培训

4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就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开展了以法官、地方当局和警察为对象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然而对越来越多的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现象表示关切,正如该缔约国在报告中所承认的,受害者的人数之多表明迫切需要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的可持续的措施。委员会指出在一些相关的专业类别需要进一步的培训,包括警察、国家检察总署和移民局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与受害者直接接触并且据报道在预防买卖儿童、非法领养和贩卖方面有疏忽。

46 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就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对所有从事任择议定书所包括的违法现象的儿童受害者的工作的专业团体继续开展并加强系统的性别敏感的教育和培训,包括警官、公共检察人员、法官、边界管理当局和医务人员,重点是国家检察总署和移民局的工作人员。

466. 委员会对于在危地马拉普遍缺乏对议定书的条款和其覆盖的违法现象的宣传和预防运动表示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从儿童购买性服务和销售儿童色情制品仍然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被社会所容忍的做法。

46 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通过学校课程和长期的宣传运动,使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家喻户晓,特别是向儿童、其家庭和社区宣传;

根据议定书第九条(2)款,通过各种适当的手段对公众,包括儿童,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在议定书中所提到的违法现象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影响,包括鼓励社区参与,特别是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参与这种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继续与民间社会团体和媒体合作就与议定书相关的问题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

争取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的技术援助,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方案(ILO/IPEC)。

资料收集

468.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受商业性性剥削的儿童数字很大,据缔约国的估计受害者有1万5千人,并对缺乏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土著和少数人团体分类的文件资料和可靠数据,以及缺乏对买卖、贩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泛滥情况缺乏研究表示遗憾。

46 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开展相关的形势分析,并确保对议定书所覆盖的领域相关的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少数和土著群体分类的数据系统地加以收集和分析,因为这是衡量政策落实情况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预算拨款

470. 委员会对于落实任择议定书的经费严重短缺表示关切。

47 1.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为协调、预防、宣传、保护、关心、调查和打击议定书所提及的行为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包括为执行与其各项条款相关的方案列出专项资金,特别是为打击商业性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拨出专项资金。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向相关当局和通过民间组织为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身心康拨出充足的资金。

2.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法和条例

472.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危地马拉没有按议定书第三条的要求将一些违法行为定为犯罪。虽然委员会了解到危地马拉正在努力改革危地马拉刑法,但委员会对于在国家立法中没有充分处理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买卖儿童、领养惯例、为谋求利润的器官转让、对儿童的性剥削和经济剥削、以及制作和销售色情制品等。令委员会特别担忧的是由于议定书的条款没有纳入刑法,造成议定书所列明的罪行普遍没有受到惩治。

47 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尽快完成对刑法的改革,以便使其完全符合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将非法领养和买卖儿童定为犯罪,并注意有必要确保领养做法需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公约相关议定书的规定,并要充分意识到自从200331日起,危地马拉就是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根据《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其刑事立法中对贩卖人口作出明确定义并且列为犯罪。

3.刑罚和刑事诉讼

管辖权

474. 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刑法允许设立治外法权管辖权,但担心由于对议定书第三条所列的许多违法行为没有定为犯罪会对建立和实际执行这种管辖权构成严重的障碍。

47 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努力改革刑法,纳入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实际措施以便对议定书第四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管辖权。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国家立法对于在国外犯罪的引渡和(或)起诉不要求双重犯罪。

引渡

476. 委员会对于该缔约国没有将议定书第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及其对宪法第27条的解释再次表示关切,这对于引渡造成了严重的限制,与议定书第五条背道而驰。

47 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确认议定书是如危地马拉宪法第27条所预见的那样是管理引渡问题的国际条约。

4.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为保护议定书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478. 委员会对于议定书所列的违法行为缺乏调查和起诉深表关切。委员会对于该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害儿童特别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有报道说受害儿童在等待对其案子的决定的漫长过程中受到惩罚和被送到教管所,并对于缺乏法律咨询服务和对受害者的赔偿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为儿童受害者的跨学科社会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措施的资金不足。最后,委员会对于在拯救性剥削受害儿童的行动中,对于受害者的年龄查询不够表示关切。

47 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改立法,以确保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和证人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都根据议定书受到保护。此外,委员会建议向主管当局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改善为儿童受害者的法律代表性;并确保议定书所列的违法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都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4)款采取充分的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那些要负法律责任的人对于损害的赔偿。该缔约国还应确保根据议定书第九条(3)款拨出专项资金加强重返社会和身心康复措施,特别是为受害儿童提供跨学科的援助。最后,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于被拯救的性剥削的青年受害者,如不能确定是儿童,则应假设其为儿童,并鼓励该缔约国让Procuraduria de Derechos Humanos以及民间组织恢复参加这类的袭击行动。

48 0.该缔约国应遵循《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决议2005/20),并尤其应:

在涉及儿童个人利益的诉讼程序中允许儿童受害者提出自己的看法、需要和关切并加以考虑;

使用为儿童着想的程序保护儿童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免受艰苦,包括使用为儿童设计的专门的谈话室、适合于儿童的询问方法,并减少谈话、陈述和听证的次数。

收养

481.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在2003年加入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并且尽管在国家一级承认其适用方面有相当长的拖延,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对于跨国领养方面仍有若干严重的关切,并重申那些促使在2001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该缔约国暂停领养的关切。委员会对于在这一领域尽管国际人权机构提出了许多建议但仍缺乏进展表示深切的遗憾。委员会的主要关切包括以下方面:

管理领养作法的国家立法仍然不足;

在危地马拉在儿童领养的行政管理方面受丰厚的商业利益的驱动继续存在违反规定的做法,特别是关于公证机关对于跨国领养认证的数字不断上升;

在危地马拉对于为领养目的买卖儿童的罪行普遍不受惩罚,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国家当局的相当大的同谋成份。最后,委员会对于这些行为受到社会的容忍表示关切。

48 2.委员会再次建议该缔约国暂停所有跨国领养并尽快采取措施遵守儿童权利公约议定书第21条和《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各项条款。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为领养目的买卖儿童事件负责的个人进行调查和起诉。

48 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国家立法管理领养,要:

确保始终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

为负责管理跨国领养的中央的当局提供足够的自主权,以便有效地履行其控制和监督职能。中央当局的工作应进一步透明;

为跨国领养的授权机构制定严格的标准并控制数目。

48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制定国家立法及其实际应用紧急征求国际私法海牙会议的技术援助。此外,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落实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1999年任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E/CN.4/2000/73/Add.2),因为这些建议中的多数尚未被落实。

贩卖

485. 委员会确认存在着与邻国的相关谅解备忘录,但同时对没有文件记载的外国儿童,包括被拐卖的受害者,须被驱逐并且必须在72小时之内离境表示关切。

48 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议其立法并改进其关于将身为跨国界贩卖受害者的外国儿童驱逐的作法,并且在调查之前暂停这类措施实施。此外,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始终将拐卖的青年受害者假定为儿童,保证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身体和心理援助以及关怀。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以外的无陪伴儿童和分离儿童的待遇问题的一般性评论第六号(2005年)。

5.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487. 委员会欢迎在2001年通过的打击商业性性剥削国家计划,但对于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其实施(特别是在危地马拉性剥削事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的根源、性质和程度缺乏文件记载和研究。

48 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执行打击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国家计划提供充足资源,包括在地方一级的执行,以及该计划应与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方案、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协作执行该计划。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就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和色情制品的性质和程度开展文献记载和性别敏感的研究,查明问题的根源、程度以及预防措施。

489. 委员会确认采取了某些措施,与此同时对于旅游行业未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打击儿童色情和对儿童的性剥削日益增多的现象表示遗憾。

49 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更多的措施防止性旅游,特别是为此目的为国家旅游局列出专项资金,并通过专门针对旅游者的宣传运动提倡负责任的旅游。该缔约国应通过相关当局与旅游业者、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密切合作以便更好地遵守世界旅游组织规定的在旅行和旅游中保护儿童免受商业性性剥削行为准则。此外,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就互联网提供商在互联网上儿童色情方面的义务通过具体立法。

6.国际援助和合作

技术援助

49 1.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寻求进一步的国际技术援助并继续与联合国(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以便进一步切实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负责确保这类技术援助的可持续性。

执法

49 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与国际司法和刑警的合作活动,以便对那些要为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性旅游行为负责的人进行预防、侦察、调查、起诉和惩罚。

7.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9 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特别是将其转送相关的政府部门、国会以及司局和地方当局,供适当的考虑和进一步的行动。

宣传

49 4.委员会建议向公众、民间团体、媒体、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其实施和监测工作的讨论和宣传。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是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儿童及其家长宣传任择议定书。

8.下一次报告

49 5.根据第十二条第2款,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危地马拉

496. 委员会2007年6月1日举行的第1246次会议(见CRC/C/SR.1246)审议了危地马拉的初次报告(CRC/C/OPAC/GTM/1),并于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9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初次报告,唯对报告迟交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公民社会的意见。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和部门间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对代表团内没有国防部的代表感到遗憾。

49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此前于2001年6月8日对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54)阅读。

B.积极方面

49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时所作关于危地马拉义务征兵的最低年龄为18岁的宣示;

2003年通过了《少年儿童综合保护法》;

缔约国表示了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意向。

500.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下述文书表示赞扬: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9日;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1年10月11日。

C.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和执行措施

501. 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少年儿童综合保护法》提到了不满18岁者即使在武装冲突条件下也有权不被征募入伍,但感到关注的是,对于将不满18岁者征募入伍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禁止,《刑法》当中也没有把强迫征募不满18岁者入伍的行为定为犯罪的具体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必要资料说明为了确保儿童不被征募入伍或卷入武装冲突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50 2.为了加强防止将儿童征募入伍或武装集团并在敌对行动中加以利用的国家和国际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法律明文禁止将不满18岁者征募入伍或武装集团,禁止不满18岁者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修改《刑法》,把违反《任择议定书》有关征募儿童入伍和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关于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系的人犯下的罪行或对之犯下的罪行,建立起域外管辖权;

明文规定军事人员不得从事侵犯《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任何行为,无论这方面的任何军令如何;

确保采取充分保障措施防止将儿童征募入伍,并将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份定期报告;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协调执行《议定书》

50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国家协调执行《议定书》的资料,尤其是没有说明社会福利秘书处在这方面的作用。

50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巩固和加强《议定书》所涉领域的协调工作,在发展2004年通过的《全国扶助儿童行动计划》时应考虑到这个问题。

预算拨款

505. 缔约国削减了军事预算拨款并将资源转向了社会部门,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许,但感到关注的是,大量资源被用于清理街头露宿和打工儿童的干预行动。

50 6.委员会建议,向社会部门提供进一步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例如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包括用于落实《议定书》的条款。

宣传和培训

507. 委员会承认为培训专业人员付出的某些努力,但仍感到关注,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有限。关于专门为了增强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意识而采取了什么举措,几乎未作说明。具体而言,缺乏关于在某些专业类别当中加以宣传的资料,尤其是缺乏在武装部队当中,包括国际维持和平部队,在救治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儿童的医务专业人员当中,以及在广大儿童当中开展宣传的资料。

50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教程为儿童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全面的增强意识、教育和培训活动,并针对在来自受到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儿童中间开展工作的所有有关专业群体开展这类活动,包括教师、医务专业人员、律师、法官、移民局官员、警察和军事人员。委员会强调,考虑到1962年到1996年军事冲突期间发生的军事集团和准军事集团大规模强迫征募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入伍的情况,需要对武装部队开展培训。

2.征募儿童入伍

义务和自愿入伍

509. 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保留着义务兵制度,义务和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定在18岁,据缔约国的报告说,即使在紧急状态期间这个年限也不得降低。但是,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由于大量儿童没有出生登记,新兵年龄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征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的情况。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枪支散失现象严重,18岁以下者很容易获得。

51 0.委员会建议,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用其他可靠手段确定新兵年龄,包括体检手段。缔约国应当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得到可靠的出生登记和身份证明。如有疑问,缔约国应将被征募者视为儿童,不得接受入伍。建议缔约国建立一种检查机制,确保所有新兵的年龄都超过18岁。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限制不满18岁者接触枪支。

军校的作用

51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军校采用体罚,此种惩罚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考虑到这种情况,委员会的关注是,看来军校的儿童没有恰当的公正申诉机制。

51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确保军校内的所有儿童接受教育,同时考虑到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其中尤其应当包括关于《议定书》条款的人权教育;

正式禁止体罚,同时考虑到关于保护儿童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为在军校上学的儿童提供利用独立申诉和调查机制的便利。

3.在裁军、复员和社会再融合方面采取的措施

有罪不罚

513.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关于军事集团和准军事集团在武装冲突期间强征入伍的儿童数目,缺乏信息和数据,对于此种行为的肇事者应负的责任,也缺乏调查。

51 4.委员会促进缔约国承诺进一步编制关于受强征入伍影响的儿童的报告,为查明这些儿童的身份调拨资源,并且确保对于违反《议定书》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38条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武装冲突期间强征儿童入伍案件指称开展调查。

复原和社会再融合措施

5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用于执行弥补措施的预算不足,尤其是用于曾经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的康复、赔偿、身心复原和社会再融合的预算不足。委员会关注的是,全国查找失踪儿童委员会和国家恢复方案的工作进展缓慢、低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拨用于全面落实美洲人权法院有关武装冲突期间受害儿童案件相关判决的资源不足。

51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落实综合性恢复措施,包括性别观以及历史澄清委员会的建议的落实,调拨适当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尤其是为全国查找失踪儿童委员会和国家恢复方案调拨资金和人力资源。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暂行立法,建立一个自主委员会调查包括儿童在内的失踪事件。此外,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全面落实美洲人权法院有关武装冲突期间受害儿童案件的相关判决。

4.国际援助与合作

技术援助

51 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进一步的国际技术援助,继续与联合国开展合作,包括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合作,从而推进切实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委员会还促进缔约国负起责任,确保此类技术援助的可持续性。

5.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51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主要是向政府各部、议会,并酌情向各省和地方机关传达本建议,供其适当考虑,进一步采取行动,以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宣传

51 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专业团体广为提供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利用互联网(但不仅仅借助此种手段)加以宣传,以引起辩论,提高对《公约》及其落实和监测工作的认识。除此之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及其家长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包括利用教程和人权教育加以宣传。

6.下次报告

52 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下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结论性意见:乌克兰

521. 委员会2007年6月4日举行的第1247次会议(见CRC/C/SR.1247),审议了乌克兰的初次报告(CRC/C/OPSC/UKR/1),并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2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并对缔约国对其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OPSC/UKR/Q/1/Add.1),及与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52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的解读,应结合此前委员会2002年10月4日对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1)。

B. 积极方面

5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6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批准了《第28号海牙公约――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

2005年在内务部设立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司;

2005年《乌克兰对孤儿和无父姆照看儿童的社会保护组织和法律条件(实施)法》生效;和

2004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动的补充议定书》。

C. 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的总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525.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制定和采取的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措施,尚未考虑进《儿童权利公约》的总原则。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在所有有关儿童的问题上,包括各项政策和方案,没有充分考虑儿童的意见,而这种情况可能是没有充分执行以下原则的结果,即儿童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且其意见应受到充分尊重。

52 6.委员会建议,《儿童权利公约》的总原则,特别是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及听取他们的意见,应纳入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各项措施,包括司法或行政程序。

国家行动计划

527. 委员会注意到2006-2016年落实《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任择议定书》的有关领域,缺少具体的行动计划。

52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失时机地通过《国家行动计划》,并制定一项具体的行动计划,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犯罪。在这项工作中,缔约国应结合第一和第二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1996年斯德哥尔摩;2001年横滨)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立场》,特别注意落实《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

协调

529. 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贩卖人口问题协调委员会以及各部和其他中央行政机关在支持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作出了贡献,令人鼓舞。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协调委员会还没有全面开展工作,有关各部之间执行《任择议定书》还没有得到充分协调。

53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给予打击贩卖人口问题协调委员会以制定儿童权利政策和开展活动的权限,协调和评估缔约国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该委员会提供专项的、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之能够立即全面开展活动。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协调委员会与地方当局合作,支持和建立地方一级的协调能力。

宣传和培训

531. 委员会对组织了大量有关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宣传活动、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尚未做出足够的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在有关的专业人员组织和一般公众中间宣传《任择议定书》,以及在《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提供适当的培训。

53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足够的专用资源,用于为全国各地所有有关的专业人员群体编写培训教材和开设课程,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医务工作者和其他与执行《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专业人员。此外,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特别是向儿童及其家庭成员,如通过学校课程和开展长期的宣传运动,包括利用媒体,以及开展培训,了解对《任择议定书》中所列各项犯罪行为采取的预防措施及这些犯罪行为的有害影响。在这方面,鼓励社区和儿童参与,特别是受害儿童。

资料收集

53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集足够的有关《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资料,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具体问题,以及对国内和跨界贩卖问题、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等方面的统计资料及研究工作。

53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中央数据库,确保有系统的收集和分析涵盖乌克兰所有地区(包括各州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及社区的按年龄和性别、城市和农村分列的统计资料,以便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各种形式剥削儿童的现象,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就其性质和范围展开研究,以便确定问题的原因及程度。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开展的各种方案和培训活动,收集有关其效果的资料,以及儿童参加这些活动的所有有关资料。

预算拨款

5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支持家庭寄养方案拨出款项,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足够的家庭补贴预算拨款,这方面的拨款与机构收养儿童方案的拨款相比,也不成比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缔约国拿不出政府资助落实《任择议定书》活动的综合资料。

53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预算拨款,支持开展的各项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活动,包括对家庭的支持。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份《儿童权利公约》下的定期报告中,提供政府资助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所开展活动的资料,包括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当局主要开支的情况。

2.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现行刑法和规定

537.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优先于本国的立法,委员会欢迎《刑法》中包括有关贩卖儿童的规定、有关买卖儿童、强迫或参与儿童卖淫和生产、销售和传播色情制品的刑事责任等规定。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中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禁止,并不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的第二和第三条。

53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刑法》的规定,至少确保《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中所列的行为和活动,不论这些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跨国,是个人还是有组织的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法律研究,确定本国法律制度与议定书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和差距,并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援助。

3.刑事诉讼

管辖范围

539. 委员会对缺少有关双重定罪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

54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本国法律对在国外的犯罪,在引渡和/或起诉时,取消“双重定罪”的要求。

4.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少年司法

541.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计划建立儿童专职法官制度,但委员会对没有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感到关注,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可解决《任择议定书》有关犯罪的受害儿童问题。

54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建立儿童专职法官制度,并重申委员会在《儿童权利公约》下所作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1),敦促缔约国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

543. 委员会对有关材料感到关注,《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的受害儿童,常常要蒙受耻辱、被社会边缘化,甚至可能必须承担责任、受审和监禁。

54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受到剥削和虐待的受害儿童不得受到治罪或惩罚,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这些儿童蒙受耻辱和被社会边缘化。

为维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益采取的措施

54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的受害儿童,采取了各种帮助他们身心康复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尚未充分纳入缔约国的有关法律和方案。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刑法》没有明确界定受害人的地位,法律没有对诘问儿童受害人时对儿童造成的身心压力规定明确而充分的制裁。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即便规定了充分的制裁,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未予执行。

54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1款,在行使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受害儿童和证人,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3款,由胜任的工作人员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服务,包括身心的康复和社会的重新融合;

拨出足够的资金,提高心理康复服务的质量,保证在这类机构中有相互尊重的环境,尊重儿童的权利,监督提供的康复服务和质量;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4款,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均有权提起适当程序,在无歧视的情况下要求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和

充分执行法律规定,确保犯罪人受到惩罚,受害人得到赔偿。

儿童问题调查官

54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审查《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或接受和审议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

54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设立一个独立而有效的儿童意见调查机构。该机构的职权除其他外应包括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方法上应注意儿童的特点,行动迅速,对侵犯《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儿童权利作出补救。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为该机构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该机构能够有效和迅速地执行任务。

5.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

防止为收养而买卖儿童

549.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提供的资料,在通过新的法律和加强控制国际收养方面采取了举措,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新的措施,便利更多的家庭收养。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有很多腐败问题,是建立透明的合法收养程序的障碍。

55 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入1993年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反腐措施,结合《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一条、《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1993年的《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打击为收养目的买卖儿童。

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采取的措施

5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特别是内务部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犯罪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剥削儿童,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强迫儿童从事劳动等现象,还缺少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也没有采取措施,查明问题的根源和程度。

55 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开展宣传运动。具体而言,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以往所采取行动的效果,以及剥削儿童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和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在《任择议定书》所涉的各个领域采取更有效的预防行动,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技术援助。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因特网上的儿童色情问题,就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通过具体的法律。

553. 委员会欢迎在全国各地建立儿童庇护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还缺少其他可以起到预防作用的服务,如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种犯罪有可能成为其受害人的儿童和他们的家庭,建立帮助热线,提供紧急心理和其他援助。

55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受害儿童和他们的家人建立三位数字的24小时免费帮助热线,并为这类服务配备适当的随时可以得到的心理援助和实际安排,保护儿童不至成为买卖活动、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受害人。关于帮助热线,委员会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此一服务,缔约国在有关儿童的方案中列入有关帮助热线的信息。

6.国际援助与合作

执法

55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欧洲合作与安全组织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密切合作。

55 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其他国家建立法律和实际的合作,预防犯罪和起诉罪犯,并给予适当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区域和国际司法、警察和援助受害人方面的合作,预防和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以及帮助在国外截获的受害人和其他国家的受害儿童,酌情帮助他们遣返和康复。

7.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55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如将建议转发内阁有关部长、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各州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以便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55 8.委员会建议,向普通大众、公民社会组织、青年组织、专业人士组织和儿童广为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有关的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利用(但不仅仅是)因特网,就《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和监测展开辩论,增加了解。

8.下一次报告

55 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段,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将于2008926日到期的合并第3和第4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孟加拉国

560. 委员会在2007年6月4日举行的第1248次会议(见CRC/C/SR.1248)上审议了孟加拉国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BGD/1),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6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议定书》及时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答复(CRC/C/OPSC/BGD/Q/1/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该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

562.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阅读,这些意见有:2003年10月3日针对缔约国涉及《公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15/Add.221号文件)以及2006年1月27日针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各项结论性意见(见CRC/C/OPAC/BGD/CO/1号文件。

B. 积极方面

56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5年8月在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开始执行的有关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参与骆驼赛活动的约200名儿童遣返和社会再融合方案;

缔约国同意也给所有难民儿童补发出生证;

该国政府在各项活动中与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其中包括加强大众对《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及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活动;

缔约国编写报告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其中特别征求了非政府组织和儿童基金会驻孟加拉国办事处的意见;

56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2000年9月6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1年3月12日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2002年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资料

收集资料

56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一些关于贩卖人口的资料,但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严重程度以及卷入这些活动的儿童人数等方面的却资料十分有限,主要原因是缺少一个全面收集资料的系统。

56 6.委员会建议建立一个全面收集资料的系统,以便确保有序地收集和分析资料,资料特别是要按年龄、性别、少数群体、社会经济背景和地理区域进行分类,因为这些资料是衡量政策执行情况所必需的工具。资料还应包括按罪行性质分列的起诉和定罪数量。缔约国应当为此寻求包括儿童基金会在内的联合国机构和方案的援助。

2.一般的执行措施

立法

567. 委员会关注到,该国的立法并不完全与《议定书》的条款相一致。委员会对现行法律的执行不力也感到关切。

56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本国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充完全协调一致,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现行法律得到适当执行。

国家行动计划

569.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通过了2000年禁止对儿童进行性侵犯和性剥削、包括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建立了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并欢迎据得到的资料表明高兴地得知这项《计划》也将涉及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57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2002年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委员会提供必要资源并授予必要权力,以便有效地履行其监测任务。

《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与评估

571.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儿童事务部(MOWCA)是负责协调各部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建立了常设委员会,监督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落实儿童权利的情况。但是,对于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所起的协调作用是否有效、该国没有针对儿童问题的指导机构/部门,以及常设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收效等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

57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儿童和青年设立一个独立的指导机构/部门,对所有涉及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活动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并为支持这一机构、为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以及常设委员会的需要而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以便加强其工作和实际效力。

宣传与培训

57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针对那些从事打击儿童商业性性剥削行为的关键行动者还开展了许多提高认识和提进行培训的活动,尽管它也注意到,这些活动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委员会关注的是,社会污名(尤其是针对受害的女童)、儿童色情制品和从事卖淫的受害的男童问题没有充分纳入提高认识和提供培训的方案之中。

57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为所有相关的专业团体开办有系统的《任择议定书》条款教育和培训课程;

利用教学课程和专门针对儿童的适当教材,继续并增强在其人口中,尤其在儿童和家长中间宣传《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措施;

与民间社会合作,遵循《议定书》第9条第(2)款,将《议定书》译为当地语言,并鼓励各方、尤其是男女儿童及受害儿童参与社区的这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据此,采用所有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培训,使包括儿童在内的一般公众普遍了解防范《议定书》中提及的所有不法行为可采取的措施,并了解到这些行为的有害影响;

继续寻求包括儿童基金会在内的联合国机构和方案提供援助。

资源分配

575. 委员会欢迎该国在《2006/2007年度发展方案》中增加了向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为执行《议定书》开展活动拨款的具体情况。

57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拨款的情况;

为预防、保护、康复,以及起诉《议定书》所列罪行,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制定并实施,尤其是在地方各级,制定并实施有关项目和计划;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编制预算要体现人权观念,特别是要把儿童一个重点,包括制定和实施减贫战略与政策。

3.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

为预防《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577. 委员会欢迎该国在内务部以及在贩运妇女儿童问题政府—非政府组织协调委员会内建立了防止贩运妇女儿童问题部间委员会。委员会还欢迎在该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此来打击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在缔约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且继续恶化,特别严重的形式就表现在儿童卖淫以及为此目的贩卖儿童。

57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1款,继续加强、执行和宣传各项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以此防止《议定书》中所述罪行。

5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努力改善诸如流落街头儿童和性工作者子女等特别弱势群体的境况,并欢迎该国将女童教育作为防范性措施加以特别注意,但委员会与此同时也关注到,在打击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仍然有许多障碍,其中包括贫困、缺乏足够的资源、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文化观念,以及社会偏见等等。

58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充分关注各种项目,其中包括从财政上加以关注,通过这些项目在地方以及其他层面上消除致使儿童容易遭受买卖、卖淫、色情制品业和狎童旅游业侵犯的根源,例如贫困、不发达和文化观念。缔约国并应努力推进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581. 委员会强调,适当的出生登记制度是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罪行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委员会欢迎该国2004年的《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样一些情况,有些儿童是与孟加拉国国民结婚的难民所生,这些人不被承认为孟加拉国人,有可能仍然处于无国籍状态。

58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实施2004年的《出生和死亡登记法》,并加紧努力,改进出生登记制度,以便保证在该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都得到登记。此外,委员会建议,承认其父母一方为孟加拉国国民的儿童为孟加拉国国民。

58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有人伪造证件以使早婚“合法化”,或将儿童卷入色情卖淫业,因为对持有政府许可证的成人,色情卖淫业是合法的活动。

58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保证每一儿童都有正有效的出生登记证;

加大力度准确核实儿童年龄,打击伪造证件的行为;

采取措施,保证向各方、尤其是向少女提供有关早婚有害影响的资料;

加大力度保护儿童,以免早婚和被迫结婚,这种情况经常包含着《议定书》所禁做法,及买卖儿童和/或儿童卖淫的一些成分。

4.禁止规定及相关事项

现行刑法和条例

58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16至18岁的少年不属于2000年《取缔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法》所涉范围;

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涵盖《议定书》第3条第1a项列出的所有种类的买卖儿童行为;

儿童色情制品似乎是孟加拉国日益严重的一个问题,加之儿童卖淫,这两项罪行没有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b)项和(c)项以及第3条第1b项和c项而得予以适当的界定和惩处;

缔约国的法律似乎没有适当涵盖剥削卖淫男童的问题作出适当,这可能会使之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无法得到适当的康复和重归社会服务。

58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保证保护儿童方面的法律、尤其是《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法律对所有18岁以下的人都适用;

保证买卖儿童在《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中列举的所有情况下都受到禁止;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bc项,通过并实施适当界定和惩处儿童色情制品制作及儿童卖淫的具体法律;

修订法律,以保证《任择议定书》中所提及的违法乱纪行述之罪行受害男童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管辖范围

587. 委员会获悉,缔约国在《议定书》第4条所述的某些情况下,对其中所述罪行行使司法管辖,但须在罪行发生的所在国也是《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情况下才行使。

58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照第4条确立对《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司法管辖权。

引渡

589. 委员会关注到,1974年的《引渡法》只有在缔约国与相关国家已另行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适用。

59 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建议缔约国:

将《议定书》第3条第1款提到的罪行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而列入该国已经签订的所有引渡条约、并列入其以后将缔结的所有引渡条约之中;

如果与缔约国不存在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提出引渡要求,则以《任择议定书》作为其中所述罪行是否可以引渡的法律依据;

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引渡时,将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视作不仅在罪行发生的国家所犯罪行,而且也视作应当根据第4条确立其司法管辖权的国家领土内所犯罪行。

5.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

为保护那些遭受《议定书》所禁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591.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一些保护受害儿童权益的措施已经列入1974年的《儿童法》,但是该国没有保护儿童受害人和罪行见证人的专门法律。委员会还关注到,有资料表明,《议定书》所指的行为即儿童卖淫的受害者有时候被指控犯有不道德行为,并在接受审讯之前一直遭受拘禁,而且,审讯之后,尤其是受害男童受害者经往往被安置在儿童教养中心。

59 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保证《任择议定书》所指罪行的受害儿童既不受到定罪也不受到惩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使这些儿童被污名化和社会边缘化;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在对待受《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的儿童方面,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1款,保证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保护儿童受害人证人。对此,缔约国应当以《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为行动指南。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593. 委员会注意到,以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为起点开展的活动,儿童和妇女事务部设立了一个康复和复原小组委员会。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咨询和康复服务仍然不足,且没有制度化。

59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按照《议定书》第条第款让所有男女儿童受害者都能得到适当服务,包括使他们与社会充分再融合,充分恢复身心健康;

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证那些在工作中涉及从事《议定书》所禁罪行受害者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尤其是在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培训;

保证本《议定书》所涉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都能够一视同仁地根据《议定书》第9条第4款诉诸适当的司法诉讼,能就遭受的损害而向那些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人索赔。

儿童问题调查员

5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各项行动以有各种旨在设置一个儿童问题调查员的倡议,但是迄今为止,缔约国还没有独立的机制来开展审查《公约》及其《议定书》执行情况的任务,或者来接受和审理来自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

59 6.根据《巴黎原则》和委员会关于国家独立人权机构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后者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以快速和顾及儿童的方式处理儿童和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并根据《公约》的规定为权利遭到侵犯的儿童提供补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和切实有效的儿童问题协调查员,还应为这一机构应当取提供必要的权人力和财力,以便高效快速地开履行其任务。

求助热线

597. 委员会认为,儿童的求助热线可以是保护儿童免遭《议定书》所述罪行之害、并监测儿童处境的有用工具。对此,委员会关注到,尽管在这方面制定了一些计划,但是目前在缔约国内仍然没有任何儿童求助热线的运作。

59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这一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协作,为儿童建立一个三个号码的、24小时免拨打费的全国性求助热线;

提供支助,设立并维持这项服务;

保证服务中具有深入援助被极度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部门,包括能普及到比较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

6.国际援助与合作

59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2002年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见上文第5段(c)),但是仍然关注到,缔约国只签署了一项双边协议来执行上述《公约》的条款。

60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邻国签订更多的双边协议,为因卖淫目的而被贩运的受害儿童规定预防、护理、家庭团聚和康复方面的条款。

60 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作出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以防止、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行为的责任人。

60 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包括区域间方案在内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非政府组织继续合作,拟订和实施旨在适当履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措施。

执法

60 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际上加强其司法和警务合作活动,以防止、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的责任人。

7.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0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尤其将这些建议传达给政府有关部委\议会、各地方主管部门,供其酌情审议并进一步采取行动。

宣传

60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但不限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尤其通过(但不只限于通过)互联网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发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辩论,提高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8.下一次报告

60 6.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规定,在其根据《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四、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合作

607.在会前工作组会议和本届会议之前和期间,按照《公约》第45条,在正在进行的对话和互动范围内,委员会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多次会谈。委员会与下列机构和人士进行了会谈:

阿加汗基金、伯纳德·范里尔基金会、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主题:关于儿童在幼儿成长时期的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

秘书长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独立专家保罗·塞尔吉奥·皮涅罗(主题:研究报告中所提出建议的后续行动);

欧洲理事会副秘书长保罗·莫德·布尔-布基契奥女士(主题:加强合作的形式);

住房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米隆·科塔里先生;

儿童基金会格里森·兰斯当女士(顾问)和联合王国“拯救儿童”(主题:第12号一般性意见);

巴西政府代表、儿童基金会和国际社会服务社(主题:关于无父母照顾的儿童问题指导原则);

拯救儿童联盟(主题:冲突期间的教育问题)。

五、一般性意见

608. 委员会还讨论了即将提出的关于儿童表示意见和被听取意见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改进问题。

六、今后的一般性讨论日

609. 委员会在2007年5月29日举行的第1240次会议上讨论了与订于2007年9月21日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期间关于《公约》第4条的一般性讨论日有关的组织事项。

七、今后的会议

610.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草案如下: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

3.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报告。

5. 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 一般性讨论日。

8. 一般性意见。

9. 今后的会议。

10. 其他事项。

八、通过报告

611. 委员会在2007年6月8日举行的第1255次会议上审议了第四十五届会议报告草稿。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报告。

Annex

MEMBERSHIP OF THE COMMITTEE ONTHE RIGHTS OF THE CHILD

Name of MemberCountry of Nationality

Ms. Agnes Akosua AIDOO*Ghana

Ms. Ghalia Mohd Bin Hamad AL‑THANI**Qatar

Ms. Joyce ALUOCH**Kenya

Mr. Luigi CITARELLA*Italy

Mr. Kamel FILALI*Algeria

Ms. Maria HERCZOG*Hungary

Ms. Moushira KHATTAB*Egypt

Mr. Hatem KOTRANE*Tunisia

Mr.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Germany

Ms. Yanghee LEE**Republic of Korea

Ms. Rosa Maria ORTIZ*Paraguay

Mr. David Brent PARFITT**Canada

Mr. Awich POLLAR**Uganda

Mr. Dainius PURAS*Lithuania

Mr. Kamal SIDDIQUI**Bangladesh

Ms. Lucy SMITH**Norway

Ms. Nevena VUCKOVIC‑SAHOVIC**Republic of Serbia

Mr. Jean ZERMATTEN**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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