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WI/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 Dec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马拉维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1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941和1944次会议上审议了马拉维的初次报告,并在2022年11月18日和21日举行的第1965和19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12月8日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对报告前问题清单作出答复,认为该答复连同审议初次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即为缔约国的初次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初次报告迟交了22年。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赞赏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加入《公约》以来加入或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22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7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

(f)《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

(g)《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引渡议定书》,2002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制定《公约》相关领域法律的举措,包括下列法律的生效:

(a)《获取信息法》,2017年;

(b)《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管理)法》,2018年;

(c)《人口贩运法》,2015年;

(d)《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2015年;

(e)《性别平等法》,2014年;

(f)《儿童保育、保护和司法法》,2014年;

(g)《防止家庭暴力法》,2006年。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种种举措,修正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内容:

(a)《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

(b)《终止童婚国家战略》(2018-2023年);

(c)《马拉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4-2020年);

(d)《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2年);

(e)《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标准作业程序和国家转介机制》,2019年;

(f)《马拉维白化病患者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8-2022年);

(g)《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8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刑事定罪

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9(3)节规定,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根据《宪法》第44节,此项规定不可克减,但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仍未将酷刑作为一项明确罪行编入,给出一项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定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刑法典》和其他立法将若干可构成酷刑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些罪行未涵盖心理酷刑行为;缺乏《公约》第1条所列的具体目的;并规定了与罪行严重程度未必相称的惩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强调将酷刑罪本身定为一项罪行的预防作用(第1条和第4条)。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一项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审查和修正其立法,确保根据《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同时指出《公约》中酷刑的定义与国内法所载定义之间的严重差异会给有罪不罚留下实际或可能的漏洞。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对酷刑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42节和第44(2)节规定了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法律程序保障,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这些保证采取了若干步骤,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确保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措施,以及对无视这些保障的执法人员采取的纪律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实践中,被羁押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无法系统地获得以下法律保障:

(a)告知被捕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保释权;

(b)《宪法》规定的48小时内移送法官审讯的时限;

(c)及时得到独立体检,以便能够发现警察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迹象;

(d)聘请独立律师或必要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因为执业律师人数不足(702人),而且相比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人数不足(41名律师和58名律师助理需要处理超过26,000起案件);

(e)由于警察审讯室缺乏视听设备,没有面谈记录。目前只有两个警察局安装了这种设备;

(f)对被捕人和被拘留者的记录不足或有误,据报告称,这延误了合法释放(尽管缔约国声称情况正相反),而且缺乏适当的中央登记系统(第2条)。

10.缔约国应:

(a)继续加强努力,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就切实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其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移送法官审讯;请求并接受独立和保密的免费体检,或应要求由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对拘留他们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及时接触律师,必要时通过资金和资源充足的法律援助局免费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包括在初步讯问和调查期间获得法律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当前的努力,解决法律援助无保障的状况,包括当前在警察局为被捕人设立免费电话服务,便于其获得法律援助,并最终在全部28个区开设法律援助办事处等;

(b)继续在警察审讯室安装录像和录音设备,确保被告及其律师免费获得录制的影音资料;并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c)设立中央拘留登记册,登记所有被拘留者被剥夺自由的各阶段情况,包括在转往另一拘留场所的情况,并确保所有人在每处拘留场所都有被剥夺自由情况的适当登记;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所收到的关于不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投诉,包括投诉数量以及投诉结果,并说明对不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采取了哪些纪律措施。

审前拘留

1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正在如何努力为司法机构建立一个全面的案件管理系统,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目前没有有效的程序来跟踪逮捕后拘留的时间长短度或拘留是否合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审前拘留时间过长,超过法定时限,往往达到被指控罪行的最高刑期(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2.缔约国应确保严格遵守审前拘留条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依法在有限的时间内采用审前拘留,同时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并考虑采用还押拘留替代办法,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非洲逮捕、拘押和审前羁押条件准则》(《罗安达准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定的那样。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使案件管理系统投入运作,并建立一个正式程序,跟踪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情况,统一、自动登记诉讼,标明所准审前拘留期限的到期日和刑满日期。缔约国还应根据国际标准,推进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并加强对法官进行这方面的培训。

马拉维人权委员会

13.委员会注意到,马拉维人权委员会自2000年以来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A”级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不足以使其有效履行所有职能,特别是在受理和调查有关指称侵犯人权的投诉、监测拘留设施和落实其建议的后续活动方面的作用,更不用说《性别平等法》和《获取信息法》为该委员会规定的任务(第2条)。

14.缔约国应确保马拉维人权委员会的职能独立性,为其提供额外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及充足的预算,使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能。

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

15.委员会严重关切《刑事诉讼和证据法典》第176节的规定,因为它们未能禁止采信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而是允许国内法院采信这类供词,只要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确信其内容实质上是真实的,而不论是否有酷刑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使用酷刑或虐待逼供现象普遍存在,缺乏这方面的调查和起诉,而且公职人员收集法医证据的能力有限(第15条)。

16.缔约国应:

(a)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修正《刑事诉讼和证据法典》第176节,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以及任何其他陈述作为证据,除非这些供词和陈述用作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的证据,用作此类陈述已作出,此类案件已调查的证据;

(b)为执法人员开发关于非胁迫性面谈和调查技巧的培训模块,包括《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采用先进的调查工具,并建立健全的法医证据收集系统;

(c)向委员会提供资料,介绍供词因为是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而被认为不可采信的任何案件,并说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罚。

拘留条件

1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种种步骤,解决拘留场所过度拥挤问题,包括管理流动法院、在几所监狱建造新的监区,以及根据有待通过的新监狱法案设想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关切:

(a)监狱过度拥挤现象仍持续存在(超过实际容量的200%),部分监狱的物质条件仍然很差,特别是通风、卫生问题以及食物和用水供应不足,尽管有报告称在这方面已经实施了一些改善项目。委员会注意到,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总统赦免释放了499名囚犯(总囚犯人数超过16,000人),但这并没有适当缓解监狱的悲惨状况,据报告称,被赦免的囚犯不包括老年人和病人等弱势被拘留者;

(b)据报告称,监狱缺乏医疗和保健服务或服务不足,也缺乏促进囚犯康复的娱乐和教育活动;

(c)有指控称,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经常被长期羁押,或与普通囚犯一起被关押在监狱中,有时受到单独监禁和限制,得不到任何适当的援助,但缔约国声称情况则相反;

(d)现行《监狱法》第91(1)(b)节规定,单独监禁作为一种惩罚,适用于至少年满16岁的囚犯,最长可达25天,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适用单独监禁主要是出于保护目的,不超过15天,而且从未用于儿童(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缔约国应特别:

(a)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制定监狱法案,特别是通过更多地采用拘留替代办法,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并继续实施开发和翻新监狱及其他拘留设施基础设施的计划;

(b)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24-35,保证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包括水、卫生设施和食物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并确保囚犯获得适当的医疗和保健,包括满足在押妇女、孕妇和有子女的母亲的特殊需要;

(c)为在拘留场所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以及获得职业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以支持被拘留者在社区中的康复;

(d)确保有智力或心理残疾的被拘留者不遭警方关押,不入狱,而是被送往适当的卫生机构,并向需要精神病监护和治疗的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住宿和社会心理支持关爱;

(e)确保关于单独监禁的立法和做法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46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则67,并确保新的监狱法案一旦通过即符合这些标准。

羁押期间的暴力和死亡事件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拘留场所、死者的性别、年龄和族裔或国籍以及死因分列的全面统计数据,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在拘留中死亡的总人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少量信息,自2020年以来,在警方羁押期间因自杀而死亡的有12人,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监狱中死亡的有414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称,拘留期间死亡的原因包括酷刑、虐待以及缺乏适当的医疗保健,而且法医(司法官员)并不会对死亡案件开展例行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过去四年间在松巴中央监狱发生的两起暴力事件做了说明,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狱中囚犯之间暴力、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案件的全面资料,也没有收到关于记录和报告上述事件以及向处于弱势的被拘留者提供保护和预防措施的现有制度的全面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监狱诊所数量增加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关入监狱(包括还押设施)时进行体检,以及查明和记录酷刑或虐待的迹象。委员会注意到,监狱监察局以及马拉维人权委员会受权受理被剥夺自由者的投诉,包括有关酷刑或虐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提交给马拉维人权委员会的案件数量很少(平均每年5起),包括2起指控松巴和奇奇利监狱的狱警实施酷刑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全面资料说明监狱监察局受理并由相关检察部门采取后续行动的投诉数量、作出的判决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记录警察拘留和狱中的所有暴力事件、伤亡情况,确保此类案件会立即受到主管当局关注,依职权开展进一步调查,包括在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应按照《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执行,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有拘留场所的伤亡案件数量的详细资料,包括自杀案件、自杀原因和对此类案件的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经订正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检察官和法官,都接受查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c)确保在警察或监狱官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展入狱(特别是进入还押监狱)的彻底体检,如果进行体检的医务人员有理由认为某人遭受了虐待,应立即向检察官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

(d)采取防止羁押期间发生暴力、自杀和自残的战略和方案,在整个监狱系统引入风险评估工具,并在这方面向监狱工作人员提供囚犯管理方面的培训;并招聘足够数量的监狱工作人员,以确保囚犯与工作人员数量达到适当比例。

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调查以及独立投诉机制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向警官提供人权培训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警察实施酷刑、虐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过度使用武力和法外处决的现象普遍存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1年设立独立的警察投诉委员会,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该投诉委员会缺乏充分运作所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自2021年以来,该投诉委员会收到了105项投诉,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迄今为止仅建议对两起案件提起诉讼。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有待调查的案件没有进展,包括所谓的Msundwe事件,该事件涉及2019年警察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性侵犯和强奸指控(第2条、第11-13条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确保依职权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实施暴力,特别是酷刑、虐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并起诉和惩罚被控施害者;确保在调查期间被指控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施害者立即停职,但须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并向委员会通报收到、调查和起诉的投诉数量,包括依职权提起的投诉,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

(b)采取措施,通过分配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加强现有投诉机制,确保被关押在拘留场所的投诉人,包括酷刑受害者,能够进行投诉,并受到保护,不会因其投诉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报复,确保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之间不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

对拘留设施的监测

23.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监狱监察局平均每年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四次监测查访,而马拉维人权委员会自2018年以来进行了三次查访,这类查访似乎相当不定期且偶尔进行。委员会还缺乏必要的资料,无法确定这些查访是否为突击查访,这些机构是否可以查访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以及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行为者是否有权监督拘留和羁押场所。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落实查访报告及其所载建议(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4.鉴于缔约国在2020年11月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作出的承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与此同时,缔约国应加强现有监测机构的任务授权,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国际和国家监测人员能够对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定期、独立和突击查访。缔约国还应确保有效落实监测机构在查访拘留设施后提出的建议。

少年司法

25.委员会对《刑法典》第14节表示关切,因为其中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少年管教中心的预算紧张,可能会影响到被拘留在那里的儿童的安全、健康和福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全面资料说明实际采用了哪些拘留以外的非拘禁替代办法(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第20至28段)所述,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缔约国应尽可能面向所有少年犯推行非拘押和非司法措施,如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并确保为少年管教中心提供适当资金,使少年犯的拘留制度总体上符合国际标准。

死刑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94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自2015年以来对部分死刑进行了重新审理,2022年25名死囚中有22人获得减刑,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2004年《国防部队法》等国内立法仍然规定对一系列刑事犯罪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报告表明,法院在没有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往往依靠逼供来判处死刑,而且死刑犯的拘留场所物质条件很差(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8.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与此同时,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所有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加强法律保障措施和对诉讼所有阶段及所有罪行的正当程序保证,并确保死刑犯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29.委员会提出以下关切:

(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采取了若干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包括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在医院设立20个一站式中心,在135个警察局设立受害者支助单位,开通免费热线,简化报告程序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并有所增加,受害者难以获得医疗和社会心理服务以及法律支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05年以来登记的性别暴力案件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这些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全面资料,也缺乏关于在所有已裁决案件中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支助服务和赔偿的全面资料;

(b)《刑法典》未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第62节只将法定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c)《刑法典》第137A、153(a)和(c)、154和156节将自愿的同性活动定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所收到的报告表明,这种刑事定罪使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等(LGBT+)特别容易受到公职人员和私人的暴力侵害,由于害怕报复、起诉和进一步歧视,向国家当局举报的此类暴力行为普遍不足。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自2012年以来暂停对自愿同性行为提起诉讼,但仍感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2021年根据《刑法典》第153(c)条对一名跨性别妇女提起了诉讼(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承担缔约国在《公约》下的国际责任的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以性别敏感和文化敏感的方式进行彻底调查,对被控施害者提起诉讼,如果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得到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修正《刑法典》,将所有情形的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得到保护,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安全和资金充足的收容所以及包括康复在内的补救;

(c)加紧努力,包括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运动,提高男女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质疑社会对这种行为的接受,并解决阻碍受害者报案的污名问题;

(d)采取措施,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表达或性别认同对LGBT+人士的暴力侵害和歧视,包括废除《刑法典》的上述条款,并确保暴力受害者或面临暴力风险的人能够利用其投诉机制,并能够获得有效保护;

(e)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按年龄、性别和犯罪类型分列的数据,说明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强奸、婚内强奸和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表达或性别认同的暴力行为的投诉、调查、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也介绍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措施、法律和医疗服务及补救。

有害的传统习俗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承诺打击有害传统习俗,并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消除这些习俗,包括在2015年宣布童婚为非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COVID-19大流行开始以来,童婚现象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明确将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因被指控施行巫术而遭受人身暴力。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有害习俗、保护措施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最后,委员会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对其中一些习俗的定罪量刑太轻(第2条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严格执行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立法,并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明确指出童婚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有害习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立法,明确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应立即调查所有有害传统习俗案件,起诉犯罪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采取措施根除这些习俗,并继续加强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家庭、社区和传统领导人中开展宣传活动,让他们了解这些习俗的有害影响。

白化病患者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白化病患者行为所采取的步骤,包括对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说明调查、起诉和已宣判的定罪情况,包括对贩运白化病患者身体器官罪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介绍所采取的安全、保护和预防措施,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补救,介绍为从根本上解决这类暴力行为而采取的举措(第2条、第12–13条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保护白化病患者免受仪式攻击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的影响,确保调查所有暴力行为,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和康复服务,并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暴力行为问题。

贩运人口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若干步骤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赞扬自2013年以来对贩运人口行为人的起诉和定罪逐步增加。然而,委员会对所报告的缔约国战略中存在的若干缺陷表示关切:法律框架没有适当处理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的罪行,包括通过在线或数字技术贩运人口的罪行;据指称,相对于包括贩运儿童在内的贩运现象的普遍程度,贩运案件报告不足;关于报告和调查案件的数据收集不足,缺乏关于受害者年龄、性别、贩运形式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分类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最近在姆津巴区北部发现了一个埋有25具尸体的乱葬坑,据称这些尸体是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第2条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

(a)采取立法步骤,确保在《反人口贩运法》中适当将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罪行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其在线和数字技术层面;

(b)加强对贩运人口罪和相关做法的调查工作,包括对姆津巴区乱葬坑的问责;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调查、起诉和所判刑罚数量的全面和分类数据;

(c)划拨充足的资金,实施旨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保护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有效补救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包括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应急响应人员的专门培训,使其了解如何识别受害者以及如何根据相关反贩运立法调查、起诉和制裁犯罪人。

庇护制度和不推回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为寻求庇护者提供保护,但感到关切的是,根据《难民法》第11节,难民委员会对难民身份申请的驳回决定只能向有关部长提出上诉,而且对这种结果不进行司法复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感知是LGBT+人士的寻求庇护者申请往往得不到登记和处理。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确定寻求庇护者脆弱性的程序,包括确定酷刑、贩运、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程序,这增加了违反不推回原则的风险。委员会还严重关切札莱卡难民营内人员的状况,特别是过度拥挤、缺乏基本服务以及关于性别暴力和行动限制的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儿童被拘留,往往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生活条件恶劣,无法获得考虑到其脆弱处境的适当援助(第2-3条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遵守《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时,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具体而言,缔约国应保证所有寻求庇护者都能诉诸公平程序,尤其是接受详细透彻的面谈,以评估他们在原籍国因其个人情况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并确保迅速恰当地识别处境脆弱的人,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服务。缔约国应立即解决札莱卡难民营条件岌岌可危的问题,确保移民儿童不会仅因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确保他们不会与其家庭成员之外的成年人拘留在一起,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所有被安置在难民营中的人员。缔约国应考虑修正《难民法》,对驱逐个人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复议,并确保上诉权具有中止效力。

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明确保护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工作的立法,特别是鉴于有指控称,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和记者在其工作过程中,包括在行使和平集会权或报道公共利益问题时,遭到威胁、逮捕、殴打、骚扰和恐吓。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调查和起诉情况,包括这些调查和起诉的结果,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任何保护措施(第2条、第12-13条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考虑颁布法律,保护人权维护者,并采取措施促进自由和安全的公民空间,提供保护,防备人权维护者或记者因其维护人权的活动,包括因其防备和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工作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暴力行为或恐吓。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措施,调查任何此类指控,惩处责任人,并提供适当补救。

暴民正义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民暴力问题所采取的步骤,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暴民袭击被控犯人,有些袭击致人死亡,原因可能是公众对警察和刑事司法系统缺乏信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这方面调查和起诉的资料(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暴民正义现象,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对其非法性质的认识,调查和起诉这种暴力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公众对警察和司法机构的信任。

补救,包括补偿和康复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获得有效救济的宪法权利的资料(第41(3)节),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以及在少数案件中裁定的实际损害赔偿,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了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受害者无法获得补救,包括《公约》第14条所要求的获得尽可能充分的医疗和社会心理康复手段(第14条)。

44.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除了要求金钱和非金钱损失赔偿之外,他们还可以获得医疗和社会心理康复。缔约国应与专门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评估酷刑受害者在康复方面的现有需求。

培训

4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警察和狱警制定和实施人权教育和培训方案所做出的努力,其中包括绝对禁止酷刑的《公约》模块,包括与民间社会一起开展的联合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介绍法官、检察官、边防人员和军事人员《公约》专门培训的资料付之缺如(第10条)。

46.缔约国应将《公约》条款纳入所有有关当局,包括法官、检察官、边防人员和军事人员的必修课程。

后续程序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2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后续落实委员会有关审前拘留、用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以及拘留条件(见上文第12、16(a)和(b)以及18(a)段)的建议的情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至22条作出声明。

49.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5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