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陶宛第六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5年11月27日举行的第2399次和第2400次会议(见CERD/ C/SR.2399和2400)上审议了立陶宛第六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 LTU/6-8)。在2015年12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2412次和第241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问题的答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并欢迎与缔约国的高级代表团举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措施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

(a)关于以任何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和买卖儿童的《刑法典》修订案,2012年;

(b)2015年颁布《行政罪行法典》,规定基于种族和族裔的仇恨和歧视为加重情节;

(c)2015-2020年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行动计划,2015年;

(d)2015-2017年促进不歧视机构间行动计划;

(e)关于制定2015年之前少数民族政策的战略;

(f)2015-2021年男女平等机会国家方案;

(g)2013-2015年预防和控制犯罪国家方案机构间行动计划;

(h)设立少数民族部,2015年。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法律中的歧视理由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中相关条款对种族歧视的定义没有包含《公约》第一条所载的所有歧视理由(第一条)。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法律所载的种族歧视定义中包含所有歧视理由,以符合《公约》第一条。

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草案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草案(第二条)。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审议和通过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草案。

提供数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基于族裔身份收集数据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最新、可靠和全面的指标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弱势群体所处的境况,如少数族裔和移徙者,以及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具体了解他们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遇到的问题;更好地评估缔约国采取的反歧视立法和各种方案、战略和计划的影响。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努力,获得基于种族和国籍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的最新、可靠和全面数据,以确保更好地评估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及移徙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程度,以及国家反歧视立法和相关计划、方案和战略的具体成果。

国家人权机构

10.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在议会监察员办公室内部设立了人权办事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拥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充分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全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拥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个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和建议。

人权机构的资源

12.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负责处理种族歧视相关问题的机构(包括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和少数民族事务部)仍然缺乏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适当开展活动(第二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和少数民族事务部提供足够的资源,使它们能够充分适当地执行任务。

仇恨言论(包括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以及煽动仇恨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政治人士、媒体和其他公共平台(包括互联网)发布仇恨言论和歧视言论,相当于煽动对脆弱群体的仇恨、不容忍、成见、偏见和侮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惩罚歧视性言论和仇恨言论的刑法条款(即《刑法典》第170条)并不总是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以防止和保护人们免受仇恨言论,尤其在案件登记、调查和起诉责任者过程中。虽然注意到一些案件已得到处理,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制裁责任者时给予宽大处理。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项旨在坚决打击仇恨言论的长期战略(第二条、第四至第六条)。

15.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1985年)和第15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2004年)一般性建议,并回顾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号(2013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必须保障那些需要保护的群体的权利,使他们免受种族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的影响,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a)强烈谴责并远离某些政治人士和媒体发出的种族仇恨言论和歧视言论,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此等内容,并呼吁政治人士和媒体人士确保其公开言论不会助长不容忍、侮辱和煽动仇恨行为;

(b)确保所有报告的仇恨言论案件依据《刑法典》得以登记和有效调查,适当时起诉责任人,如果被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惩罚;

(c)继续收集和提供关于已报告的仇恨言论案件、提交法院的案件数目以及这些案件结果的统计数据;

(d)增加提高认识运动和其他措施以打击仇恨言论,制定一项长期战略,以有效打击仇恨言论并对提交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视察员办公室的案件进行跟进。

种族仇恨犯罪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显示缔约国存在针对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以及移徙者的种族仇恨犯罪事件;对仇恨犯罪漏报和记录不足;仇恨犯罪并不总是得到适当调查;提交国内法庭的仇恨犯罪数量很少;法庭有可能适用最后手段原则,以妨碍缔约国适当调查某些仇恨犯罪案件(第四和第六条)。

17.根据其第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有效打击仇恨犯罪。缔约国应该:

(a)有效地调查所有报告的仇恨犯罪,起诉责任人,如果定罪,则以适当刑罚惩罚犯罪者;还应确保最后手段原则不会限制性地适用于仇恨犯罪案件;

(b)继续为警察、司法和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处理仇恨犯罪的充分培训;

(c)改进对于向警方报告的仇恨犯罪指控的系统性登记和记录,并采取措施为仇恨犯罪受害者申诉提供便利;

(d)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仇恨犯罪行为的申诉、调查、定罪和制裁的统计数据;

(e)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弱势群体对缔约国负责处理种族仇恨罪行的机构和机制的信心。

仇外游行和种族主义宣传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提供的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有人举行仇外和种族主义性质的游行示威,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常有人高呼反犹太、仇外和种族主义口号,这构成种族主义宣传(第二和第四条)。

19.根据第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当局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确保公众示威不沦为个人或团体进行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活动和宣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用其刑事立法,酌情开展调查并起诉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团体,考虑依据2009年7月第XI-330号法和《公约》第四条解散这些组织。

罗姆人的处境

20.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称,在缔约国实施一系列方案后(尤其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罗姆人的处境有所改善。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仍是缔约国最弱势的群体,仍面临成见、偏见和不容忍,而且在若干领域面临困难,如教育、就业机会、医疗保健以及适当住所和社会住房领域;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罗姆儿童文盲率仍然很高,他们仍面临诸多问题,如语言障碍、早期辍学和旷课,进入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机会有限;而且,罗姆人的住房条件不足,尤其是在维尔纽斯市的Kirtimai居住区,据称那里的住所被拆毁(第三和第五条)。

21.委员会回顾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坚决打击针对罗姆人的种族歧视,解决罗姆人在就业、教育和住房领域仍然面临的挑战;

(b)尤其是,依据委员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在2015-2020年罗姆人融合新行动计划背景下,加强特别措施以降低罗姆儿童文盲率和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语言技能;

(c)为罗姆人的住房问题找到持久的解决方案,包括在2014-2020年促进社会包容行动计划背景下向他们提供社会住房,并特别关注Kirtimai居住区罗姆人的住房状况,在与罗姆人社群协商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d)分配充足资金,用于有关罗姆人融合的所有方案、战略和其他政策,并用于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罗姆人没有身份证件,可能导致他们无法充分享有社会服务,也可能导致他们中部分人处于无国籍状态(第五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为罗姆人提供身份证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此目的,应提高罗姆家庭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拥有身份证件并进行民事登记的必要性,并了解相关文件编制和登记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罗姆人社群对2011年公民身份法和获得国籍程序的认识。

少数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但许多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群体的人员(包括这些群体的妇女)仍承受着种族成见和歧视,不利于他们进入就业市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少数族裔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法院已作出裁决,但关于在身份文件中以立陶宛语之外的语言登记姓名的问题,仍然没有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第二和第五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督反歧视立法的有效实施,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以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融入社会,特别是进入劳动力市场,尤其关注少数群体和移徙妇女的状况,并考虑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号(2000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并提供资料,说明少数群体在公共事务(包括警察)中的参与度,以期提高其代表性。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宪法法院关于少数群体身份证上用立陶宛语之外的语言标注姓名的裁决的执行情况。

无国籍人士、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6.尽管缔约国的无国籍人数减少了,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无国籍问题依然存在,而且依据公民法,在某些条件下一个人可能会沦为无国籍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同意依据欧盟迁移计划在2016年1月之前接收1,000多名难民,并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与此情况相关的接收条件和融入过程(第五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进一步促进一直生活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者的归化过程并提高他们对新公民身份法的认识,同时密切监督该法律条款的实施情况,依据该法一个人可能被剥夺公民身份以及沦为无国籍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接收条件以及他们的融入过程。

贩运人口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打击贩运人口,例如2012年修订《刑法典》,制定关于预防和控制人口贩运的第三个国家方案(2009-2012)和2013-2015年关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国家方案机构间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而且据报人口贩运活动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人口贩运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阐明为支持贩运和强迫劳动的受害者所采取的措施(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9.考虑到其第30号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女孩,包括有效执行反人口贩运法规和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合作;(b)有效调查所有人口贩运案件,酌情起诉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支助;(c)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针对最脆弱群体的人口贩运活动;(d)向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移民和边境官员提供关于《公约》和相关国际人权文书的专门培训。

对种族歧视行为的赔偿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说明旨在向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的有效实施情况的资料缺乏(第六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落实欧盟受害者指令的法律草案,以便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2.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与可能会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直接相关的条款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3.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落实到国内法律秩序时,结合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在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4.根据联合国大会宣布将2015-2024年定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大会决议,以及关于落实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适宜的方案和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2011)一般性建议,在下一次报告中纳入关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的准确信息。

与民间社会协商

35.委员会建议,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缔约国可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特别是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公约》第八条的修订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的声明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

共同核心文件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举行的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报告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尤其是那些关于编撰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定期更新1998年的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时遵守42,400字的篇幅限制。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9.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就落实上文第7、第27、第31和第36段所载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4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1、第17和第21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信息传播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使公众能够查阅这些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及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18年1月9日之前,以一个文件提交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