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KM/CO/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2April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土库曼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3960和第3961次会议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3月17日举行的第398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土库曼斯坦及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信息。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于2021年通过《2021-202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于2021年通过《2021-2025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于2020年通过急性传染病国家准备和应对计划和土库曼斯坦社会经济行动措施计划;

于2019年通过《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

于2017年设立监察员办公室。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4.委员会欢迎通过《2021-202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为颁布新法律以更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提供了依据。尽管从缔约国收到了有关为执行该计划和在司法与执法系统的代表中建立能力所采取行动的信息,委员会仍有下述关切:

缔约国未能落实委员会通过的23份《意见》,也并未按照委员会先前建议要求,提供具体信息说明为个人来文提交人在法律和实践中寻求充分落实《意见》设立有效机制和法律程序的情况;

缺少信息说明如何在国内法院和行政诉讼中援引《公约》条款以及法院判决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缔约国迟迟未能确保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并允许后者进行国家访问。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未获准访问(第二条)。

5.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有关缔约国的所有待落实《意见》,确保如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受害者可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享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广泛传播《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民间社会以及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包括将委员会的《意见》翻译成缔约国使用的语言,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考虑为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访问安排提供便利并立即允许他们进行国家访问。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欢迎于2017年设立监察员办公室并任命首名监察员,以及2022年由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监察员办公室开展的能力评估。但是,委员会对在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独立和公正方面缺乏进展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能收到有关民间社会代表和潜在来文提交人求助监察员办公室的情况以及有关已提交申诉的后续处理方面的详细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信息说明通过让民间社会代表参与确保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审议个人申诉的能力有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手段以确保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此外,委员会还对监察员办公室对拘留设施进行查访能力受到的限制感到关切(第二条)。

7.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

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地开展工作;

考虑修订国家法律,以确保有法律规定的手段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考虑修订国家法律,以允许监察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对拘留设施的查访;

确保监察员办公室与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广泛合作,并参与向联合国人权机制报告。

反腐败措施

8.委员会欢迎土库曼斯坦于2020年设立打击腐败跨部门委员会,但委员会对其独立性和成效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缔约国采取的反腐败改革和其他措施的信息,但仍然对腐败案件增多,包括高级别官员和法官中及监狱系统中腐败案件增多的报告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对因打击腐败而以刑事定罪为工具打击政治反对派的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腐败案件,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案件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详细信息。此外,委员会还对有关处理涉及政府采购中利益冲突案件的措施不足的报告感到关切(第二和第十四条)。

9.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和消除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应配置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处理腐败案件的执法人员和检察官的业务和结构独立性,从而能有效调查复杂和高层腐败案件。缔约国应迅速、独立和彻底地调查所有腐败案件并确保起诉腐败的责任人,如果认定有罪,则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缔约国还应就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有效培训。

紧急状态和COVID-19应对措施

10.委员会欢迎土库曼斯坦为应对COVID-19疫情于2020年通过了急性传染病国家准备和应对计划和社会经济行动措施计划,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迁徙自由施加不成比例的限制。不仅如此,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按照第四条要求,向秘书长告知对《公约》第十二和第二十一条的克减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信息说明为实现对措施和限制的监督可能已经设立的机制(第四、第十二和第二十一条)。

11.缔约国应确保关于紧急状态的国家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条款和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缔约国应保证,在包括大流行病在内的紧急状态下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临时的,严格限于紧急情势所需的范围内,遵守相称性原则,并应接受司法审查。

不歧视

12.委员会欢迎《刑法》的新规定,尤其是第145条(侵犯公民平等的行为)下关于侵犯平等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建立框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公约》禁止的所有歧视、打击所有种类的刻板印象和提升平等意识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歧视申诉数量以及关于调查、刑事起诉和定罪的详细信息。不仅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说明基于性别、种族、族裔出身、政治信仰或任何其他禁止的理由的歧视受害者可获得的救济(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3.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考虑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基于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在内的被禁止理由的歧视,并在歧视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补救;

确保建立可利用的独立申诉机制,包括通过监察员办公室,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歧视报告,起诉肇事者,一旦定罪,则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采取具体措施防止歧视行为,包括为公务员、执法机构和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界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项目。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说明缔约国为解决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性待遇,包括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仇视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打击刻板印象开展的认识提升运动和采取的措施。此外,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继续按照《刑法》第135条将成年男性之间的自愿同性关系定为犯罪。委员会还对受害者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引发的警察暴行,以及暴行导致此类受害者不敢提交申诉、甚至不敢透露自己的性取向的问题感到关切(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5.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废除《刑法》第135条,以期使其法律符合《公约》;

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他人施加的所有形式的社会污名化、骚扰、仇恨言论、歧视或暴力,包括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界提供培训,并面向公众开展认识提升活动,增强对多样性的敏感认识和尊重。

性别平等

16.委员会欢迎土库曼斯坦通过《2021-2025年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并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尤其是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性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对妇女在包括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在内的决策性职位,特别是高级别职位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就土库曼斯坦家庭中妇女的健康和地位所做的全国调查,但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落实调查成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尤其是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治改革。此外,委员会对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重男轻女成见和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持续存在感到关切(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特别是担任决策职位。缔约国应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原则和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必要性的认识,并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积极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正面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志愿组织Keyik Okara和Beyik Eyyam企业协会合作,努力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专门支助服务,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有关性别暴力申诉数量以及调查、刑事起诉和定罪情况的详细信息。委员会还对大量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报告和所有地区均缺少国家支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感到关切(第二、第三、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案件并适当处罚被定罪的家庭暴力施暴者;

按照全球最佳做法,通过提供庇护所、心理咨询和其他支助服务,扩展和加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童的支助服务和保护;

提高包括乡村地区在内的妇女和女童关于可用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以确保保护其权利。

反恐怖主义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报告所述期间国内法院没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相关案件的信息,但委员会对国家反恐怖主义法律中所载过于宽泛和模糊的定义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据报告存在任意使用反恐怖主义措施限制合法行使《公约》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宗教、表达和结社自由以及免受任意拘留的自由的情况,且这方面缺少充分的保障措施。此外,委员会对所谓“伊斯兰极端主义”定罪数量增长的报告感到关切。不仅如此,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就OvadanDepe监狱提供包括在押人数及在押人员健康状况在内的详细信息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对向持反对观点的个人及其家属施加旅行限制的大量报告仍然感到关切(第二、第四、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四和第十五条)。

21.缔约国应:

澄清和缩小国家反恐怖主义法中宽泛的定义,包括将暴力的前提纳入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并确保此类定义符合法律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相称性原则;

出于国家安全目的对人权施加任何限制时,根据《公约》提供包括司法监督在内的有效保障措施,并确保这些限制出于正当目的,并且是必要和相称的;

停止对持反对意见的个人及其家属施加旅行禁令,并保证充分尊重他们的表达自由和离开国家的权利。

生命权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管辖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家法律所提供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来清晰界定合法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条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信息说明管辖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事宜的2011年《内部事务机构法》和该法是否符合合法性、必要性、比例性和问责制等各项基本原则(第六条)。

2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执法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应为此:

考虑修订规定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家法律和业务流程,使其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

建立独立监督机制,确保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报告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为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

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使用武力的定期培训,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秘密羁押和强迫失踪

24.委员会欢迎2022年12月释放总统赦免的四名个人,即Pygambergeldy Allaberdyev、Sergey Babaniyazov、Khursanay Ismatullayeva和Dmitriy Medvedev, 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人员的秘密羁押和强迫失踪做法仍在进行,此类案件以及强迫失踪的指控未得到调查,包括Annageldy Akmuradov、Mamour Atayev、Esen Buriev、Isa Grataev、Bazar Gurbanov、Konstantin Shikhmuradov、Rustem Djumaev、Saparmurat Mukhammedov、Batyr Sardzhaev、Orazmammet Yklymov和Ovezmurat Yazmuradov的强迫失踪。委员会还对进行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闭门审判的做法仍在继续感到关切(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

25.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终止秘密羁押和强迫失踪做法;

修订法律框架,确保刑法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失踪;

加强努力,确保对所有报告的强迫失踪案件进行及时、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并确保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强迫失踪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欢迎2022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改对酷刑的定义。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说在数个警察局、还押中心和拘留设施安装了视频监视和视听设备,以期防止对被关押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但是,委员会尽管注意到有关中央监督委员会和监察员对拘留设施开展查访的信息,对拘留设施缺少有效、独立和公正的监督和监控仍然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案件中有罪不罚现象大量存在和酷刑与虐待案件缺少有效调查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对大量关于最高警戒监狱Ovadan Depe中酷刑、不人道待遇、有辱人格的拘留条件和拒绝提供医疗援助的指控仍然深感关切。不仅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落实委员会关于Ogulsapar Muradova遭受酷刑和拘留期间死亡的《意见》(CCPR/C/122/D/2252/2013)(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

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得到迅速、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确保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对包括最高警戒监狱OvadanDepe在内的拘留设施开展独立和公正的查访,考虑让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参与查访;

就《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卫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设立国家防范机制等独立制度,负责查访和监督剥夺自由场所。

人身自由和安全

2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员工没有独立开展或参与对拘留设施的查访的任务授权。委员会还对实践中并非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员都能获得根本的法律保障,尤其是不能以保密方式接触律师的普遍指控感到关切。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报告称被拘留者被阻止联系家属。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说明就保障与家人联络和在被捕后48小时内出庭的权利收到的申述和对侵犯上述权利的指控进行的调查与起诉(第九、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三条)。

29.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初就得到所有法律保障,包括保障被拘留者有权利立刻联系其家属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员,并有权立即以保密方式接触合格、独立的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维修和建设监狱设施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对没有独立和公正的机制监督拘留设施的条件和查访缺少民间社会参与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监狱设施中COVID-19疫苗接种率高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COVID-19和肺结核等传染病在许多监狱设施传播,缺乏适当医疗,在将被拘留者转送医院使存在拖延或疏忽,导致被拘留者中发生死亡。不仅如此,委员会对疫情期间任意限制被拘留者联系其亲属感到关切(第七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即刻加大力度改善拘留条件,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设施关押的人员获得充分的医疗保健,尤其是在已发现暴发肺结核等传染病的拘留设施中。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2.委员会欢迎有关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定于2023年3月对缔约国进行访问和缔约国有意批准《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的信息。不仅如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批准了《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和《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但是,委员会对在棉花采收期间以工资损失或减薪和终止聘用及其他制裁等处罚相威胁,大范围使用公务员(以女性为主)的强迫劳动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在棉花行业就业的个人需要自付交通和食宿费用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极低的工资让工人无法负担医疗(第二、第七、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3.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强迫劳动,包括增加劳动监察和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尤其是在棉花部门,并特别关注由妇女和儿童从事的劳动。缔约国还应改善棉花行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通过针对性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

迁徙自由权

34.委员会重申对阻止个人在自己的国家自由迁徙和选择住处的强制性居住登记制度(propiska)的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解释了就土库曼斯坦公民赴土耳其工作设置签证要求的原因,但仍然对要求与《公约》不符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向人权维护者、记者、律师和学生任意施加的旅行禁令感到严重关切(第九、第十二、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3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使其强制性居住登记制度(propiska)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即刻停止对人权维护者、记者、律师和学生任意施加旅行禁令的普遍做法并废除出境签证制度。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平审判

36.委员会欢迎通过旨在改进司法和确保司法独立的2017-2021年国家政策框架。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关于缺乏司法独立的相关报告,尤其是由于总统可全权掌控法官的任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报告称具有政治动机的刑事审判“闭门”进行,在就被拘留者的下落和待遇及其审判状态获取信息方面存在限制。此外,委员会对没有公开可用的法院裁决数据库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就《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的培训。委员会欢迎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更多法律援助律师,但对法律援助律师服务的质量和该国律师普遍短缺的状况仍然感到关切(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

确保法官的遴选、任命、晋升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关于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

确保对公正审判保障的任何限制,包括闭门审判的使用,均充分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加强努力解决该国律师短缺问题并提升国家法律援助质量。

隐私权

38.委员会重申对缺少清晰法律框架来监管监控活动,包括情报部门监控活动的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有效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与执法人员监控有关的指控,缔约国也未能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第十七条)。

3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确保所有类型的监控和干涉隐私活动,包括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进行的在线监控,都受到适当法律的规范,与《公约》的规定、尤其是第十七条完全相符;

保证对监控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

对所有侵犯人权指控,包括执法机构监控引发的指控开展有效调查,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

40.委员会对法律和实践中对包括耶和华见证人在内的某些宗教群体的限制仍然感到关切,缔约国对它们不予法律承认并拒绝其登记注册或重新登记注册。委员会也对针对耶和华见证人的所谓预防措施的报告感到关切,他们或被执法人员传唤,或在其工作场所遭到讯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显示,在报告所述期间根据《刑法》第219条(逃避兵役)提起的刑事起诉数量减少了十倍。但是,委员会对未按照先前委员会通过的《意见》所述承认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权利和提供替代服役方法感到遗憾(第二、第十四、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1.缔约国应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切实行使,避免采取有可能超出《公约》第十八条所允许的经严格限定的限制范围而施加限制的任何行动。缔约国还应确保宗教组织的登记以符合《公约》之下缔约国义务的明确和客观标准为基础。缔约国还应通过必要的法律,承认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的权利,并确保替代服役的性质或时长与兵役相比不具有惩罚或歧视性。

表达自由

4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正在考虑赦免NurgeldyKhalykov、MuratDushemov和MansurMingelov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落实保障意见、思想和表达自由的宪法规定和遵从委员会关于营造有利环境以便建立和运营独立自由媒体的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足。委员会也对不能未经审查和无阻碍地访问各种信息来源,包括对在线内容和社交网络不成比例的限制深感关切。委员会对关于存在迫害在土库曼斯坦和国外和平行使其表达自由的民间社会代表及其亲属的普遍做法的报告深感关切(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43.缔约国应即刻:

充分落实保障意见、思想和表达自由的宪法规定,包括通过创造有利于建立和运营独立而自由的媒体的环境;

按照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所解读的《公约》第十九条,确保可不经审查和无阻碍地获得各种信息来源,包括互联网和外国媒体;

停止迫害、恐吓、骚扰或监禁在土库曼斯坦和国外和平行使其表达自由等权利的民间社会代表及其亲属;

解除对NurgeldyKhalykov、MuratDushemov和MansurMingelov的拘留。

和平集会权

4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关于打算使其《组织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群众活动法》符合《公约》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详细信息说明为落实委员会2017年的建议以确保对集会自由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但对强制参加国家支持的大规模集会的指控仍然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在国外居住的居民就他们关注的自己国家的问题组织自发示威及和平抗议存在不当限制和迫害(第九、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5.缔约国应即刻:

考虑使《组织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群众活动法》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有关针对和平抗议者及其亲属的暴力和恐吓的所有指控,起诉暴力和威胁行为的责任人,一旦定罪,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就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向公务员、地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培训,增强他们关于对和平集会施加任何种类限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的理解。

结社自由

46.委员会重申对2014年《自愿结社法》的关切,该法对结社作出不合理和繁冗的登记注册要求。此外,委员会对缔约国不允许宗教组织和外国民间社会组织获得正式注册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明显缺少经登记注册从事人权问题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47.缔约国应考虑修订2014年《自愿结社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管辖民间社会组织的法律不被用于控制、干涉此类组织或侵犯其权利。

参与公共事务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确保服刑个人投票权计划的信息。委员会欢迎规定多党制度和公民参与选举进程权利的宪法修正案和法律框架,但对政治环境名义上的多元化和民间媒体缺失,使投票人无法作出知情选择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和透明度感到关切,因为总统全权掌控着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惩戒和免职(第二、第十和第二十五条)。

49.缔约国应即刻:

培养政治多元化文化,保障参与多元化政治辩论的自由,包括通过确保媒体多元化;

确保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遴选、任命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考虑按照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修订国家法律框架,确保囚犯的投票权。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3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1段(反恐怖主义措施)和第25段(秘密羁押和强迫失踪)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2.根据委员会预计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有一年时间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