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IRQ/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伊拉克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887和第1890次会议 上审议了伊拉克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并在2022年5月9日举行的第19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 的书面答复 以及在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还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尽管委员会对一些问题仍未得到答复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引入《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通过了以下立法:

(a)2021年第8号《雅兹迪女性幸存者法》;

(b)2018年第14号《囚犯和被拘留者改革法》;

(c)2017年第58号《保护证人、专家、信息提供者和受害者法》;

(d)2017年第70号《将司法学院并入最高司法委员会法》;

(e)2016年第11号《人体器官移植和禁止人体器官交易法》;

(f)2016年第27号《大赦法》;

(g)修订《法医法》的2015年第56号法。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更广泛地适用《公约》,特别是以下举措:

(a)2018-2022年国家生殖健康战略;

(b)2022-2030年国家增强妇女权能计划;

(c)2017年国家儿童保护政策;

(d)最高司法委员会关于保护证人、专家、信息提供者和受害者的2017年第58号法实施准则;

(e)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的2017年第7号条例;

(f)根据2015年第10号行政命令设立了国际人道法国家常设委员会。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21-2025年国家人权计划,制定了打击酷刑、强迫失踪和性别暴力等问题的优先事项。委员会还欢迎启动2021-2025年库尔德斯坦地区人权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国对委员会关于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行为和违反《公约》行为、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基本法律保障和涉及安全问题案件的秘密拘留的建议 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答复, 并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20年7月23日的信函,但委员会认为,上一份结论性意见第12 (a)段所载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第14段所载建议仅得到了部分执行。缔约国就上一份结论性意见第13和第16 (a)段提供的资料被认为不足以评估执行情况。本结论性意见第18至第21、第10、第11、第16和第17段述及这些问题。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提及以往的结论性意见, 仍感关切的是,在通过反酷刑立法方面存在拖延。委员会注意到已编写了两项法案,司法部提出的一项法案目前正在等待立法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该法案仍然没有达到《公约》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第1条所规定的此类定义应包含酷刑罪的所有要素等要求 (第1至第2和第4条)。

9.根据缔约国2019年11月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所作的承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通过反酷刑法案,并确保该法案涵盖《公约》第1条包含的所有要素。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如果《公约》中的定义与国内法中的定义存在重大差异,则会给有罪不罚留下实际或潜在的漏洞。缔约国应确保将酷刑排除在大赦法的范围以外,并确保充分尊重禁止酷刑规定的绝对性和不可克减性。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对涉及酷刑行为的罪行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即将出台的法案明确承认指挥或上级对下级所实施的酷刑行为负有责任的原则。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法律规定的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在实践中通常并不能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获得一切基本法律保障。 在这方面,据报告:(a)接触律师的权利受到系统拖延,而且只有在安全部队和调查法官进行了初步调查面谈之后才可行使;(b)涉嫌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代表;(c)独立体检不是为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而采取的标准做法,特别是对于被审前拘留者而言;(d)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往往受到拖延;(e)被逮捕者在被捕数天甚至数周后才被带见调查法官,远远超过伊拉克法律规定的24小时时限;(f)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册没有相互连通和集中管理 (第2条)。

11.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实践中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一切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a) 被告知他们有权不受阻碍地接触自己选择的独立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初步审讯和调查期间;(b)有权要求和获得独立和保密的免费体检,包括要求由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检查;(c)被捕后能够立即将自己被拘留之事通知家人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d)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带见法官;

(b)系统地核实主管官员在实践中是否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并建立任何主管机构均可访问的计算机化中央登记册;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所收到的有关未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申诉数量以及此类申诉的结果,包括对未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采取的纪律措施。

普遍存在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和缺乏追责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否认拘留场所存在酷刑,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包括在安全部队管辖的设施和据称被拘留者不知道的设施中,受到酷刑或虐待,特别是在诉讼的调查阶段。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被拘留者往往由于担心报复而不提出申诉,而在提出此类申诉的情况下,缺乏关于所开展调查及其结果的资料。此外,调查法官的作用令人怀疑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中对酷刑指控所进行调查的公正性,因为负责调查此类酷刑指控的调查法官与负责调查刑事犯罪指控的调查法官是同一个人。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对内政部管辖的摩苏尔一处拘留设施中的酷刑和在押死亡指控所进行的调查,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收到对这些案件所进行调查的全面数据,也没有收到此类调查的结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接收和调查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申诉而建立的机制在实践中并未促成切实追究施害者的责任。例如,主要由被定罪者提起的酷刑案件似乎只有经过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和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之后才提交人权法院,此类法院随后的诉讼程序仍然进展缓慢(第2、第12至第13和第16条)。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处理有罪不罚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在实践中对所有涉及公职人员和非公职共犯的酷刑或虐待行为追究责任,包括通过独立机制对申诉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此类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并对其处以适当惩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实践中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确保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受调查者被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期间保持停职状态。缔约国应保证在实践中保护申诉人和证人不因申诉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

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供词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不得接受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但据报告,法院将逼供供词作为证据接受,特别是在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案件中,包括在涉及儿童的情况下。此外,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向审判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提出的通过酷刑或虐待逼供的指控往往被无视,也没有得到彻底调查,记录身心酷刑迹象方面的严重缺陷往往是所称事件迟迟得不到调查所造成的(第15条)。

15.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将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裁定为不可接受,并确保调查此类案件,扩大面向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培训方案,确保他们有能力有效识别酷刑和虐待并调查对此类行为的所有指控,为执法人员开发有关非强制性审问和调查方法的培训模块,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任何案件的供词由于是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而被视为不可接受,并说明是否有任何官员因取得此类供词而受到起诉和惩处。

非官方拘留场所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禁止在非指定拘留场所实施非法拘留,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秘密拘留场所,但委员会继续从可靠来源收到关于在不明设施中实施非法拘留和单独监禁的资料 (第2、第11和第16条)。

17.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国家法律,并立即关闭所有非官方拘留场所。

反恐措施和军事行动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调查和起诉达伊沙犯下的罪行所作的努力, 包括国际罪行法草案,以审判达伊沙的同伙。委员会注意到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所作的进一步努力,包括设立审理达伊沙所犯罪行的刑事法院的立法草案。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指控伊拉克部队和附属武装行为体在军事行动和反恐行动期间实施了酷刑、虐待、任意逮捕、非法拘留和强迫失踪, 而且缺乏关于这方面调查和起诉的资料。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联邦法院和库尔德斯坦法院主要根据反恐法对达伊沙战斗人员提出起诉,这没有反映出达伊沙据称犯下的国际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且这种做法将受害者排除在审判之外。此外,此类法律没有将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正在修订《反恐法》的资料,但缔约国仍继续适用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恐怖主义的宽泛定义。 此外,据称有儿童仅因与达伊沙有关联而被安全部队拘留,并以过于宽泛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罪名被定罪。 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据称在有关诉讼中剥夺了公平审判权和正当程序保障(第2、第11、第14和第16条)。

19.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被指控实施了恐怖主义行为的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免遭酷刑的基本保障,包括毫不拖延地被带见法官的权利;

(b)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反恐和军事行动中实施的所有酷刑、虐待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必要时提出起诉,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加强当前努力,提供关于在反恐和军事行动中防止侵犯人权的培训;

(c)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调查对达伊沙所犯国际罪行的指控,反映这些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为处理这些罪行提供适当机制,包括和解和全面赔偿;

(d)采取适当措施,终止仅以假定儿童与达伊沙有所关联,而非参与暴力犯罪的有关罪名对儿童进行起诉的做法,使这些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并向其提供适当服务;在有必要对暴力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人的待遇符合少年司法的国际标准,并尽可能采取拘留的替代办法;

(e)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与反恐有关的所有立法,包括对《反恐法》即将进行的修订都完全符合《公约》和国际标准,在实践中提供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和公平审判保障,不以反恐为名实施任意逮捕、非法拘留和强迫失踪。

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补救,但仍感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据称《雅兹迪幸存者法》的执行进展缓慢,目前缺乏为此分配的资金。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法没有涉及达伊沙成员强奸所生子女的地位,而且幸存者的定义不包括某些少数群体的成员。 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达伊沙实施的绑架进行调查方面取得的进展(登记了5,170份案卷,其中法院结案2,324起,3,552人获救),但仍对登记为失踪的2,719人感到关切(第1、第2、第4、第14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加强努力,营救仍被达伊沙囚禁的受害者,并调查和起诉所有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和迅速要求和获得所有相关形式的补救,包括全面、包容和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康复方案和不再发生的保证。为此,缔约国应确保有效和及时执行《雅兹迪幸存者法》,包括:(a)分配充足的资金;(b)加强对申诉的处理;(c)确保来自受冲突影响群体的妇女积极参与该法的执行工作,如通过协商或作为工作人员参与;(d)定期对所有致力于执行该法的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包括有关与受害者进行有道德和体察创伤的接触的能力建设。缔约国还应保障受害者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采取保障措施,避免污名化和再次伤害,并确保及时向所有幸存者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

监督拘留场所

22.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开展拘留监督活动的资料,但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囚犯和被拘留者改革法》第45条第4款,对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关押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中心进行查访须事先与相关主管机构商定日期,这与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不经事先批准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监督查访的任务相矛盾。 委员会注意到,《囚犯和被拘留者改革法》没有对民间社会组织监督查访剥夺自由场所作出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关于修订该法的法律草案的资料,并期待在适当时候收到进一步资料(第2、第11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迅速修订《囚犯和被拘留者改革法》,并保证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在突击查访期间通行无阻;

(b)继续确保国际和国家监督人员能够对缔约国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查访;

(c)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拘留条件

24.虽然缔约国代表团说明了伊拉克监狱系统,包括库尔德斯坦地区的监狱系统正在进行的改革,以及在COVID-19疫情期间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剥夺自由场所过度拥挤,拘留的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供水和卫生问题,伙食质量差,医疗和保健服务短缺,对专门服务有需要者,特别是残疾人得不到心理社会支助,促进康复的娱乐或教育活动有限。特别令人关切的是被关押在安全部队管辖的拘留设施中的妇女和女童的拘留物质条件和待遇,包括对性骚扰以及各种形式的剥削和虐待的指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按照所有相关部委或其他主管机构负责的设施分列的全面官方数据,说明被审前拘留者和已定罪囚犯的人数,以及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所在地和使用率(第11和第16条)。

2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特别是:

(a)更多地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并继续执行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的计划,从而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

(b)在拘留开始时进行例行体检,并特别关注被审前拘留者,为每名被拘留者汇编单独、全面和保密的医疗档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治剥夺自由场所中的传染病,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警卫和医务人员,以确保提供适当的护理;

(c)确保女囚获得充足的保健设施和卫生服务,其拘留条件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还确保监狱适应残疾被拘留者的需要,并防止、监测和记录拘留期间的性骚扰和其他暴力事件;

(d)为在拘留场所和监狱设施中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职业培训以及教育提供便利,以支持被拘留者在社区中康复;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要求的数据,说明所有设施中被审前拘留者和罪犯的人数。

少年司法

26.委员会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偏低(9岁)感到关切,这一年龄目前有待修订为11岁,正如库尔德斯坦地区所规定的那样。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少年拘留中心过度拥挤,拘留的物质条件不适当,而且无法获得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方案(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公认的标准,并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羁押期间死亡

28.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仅2021年一年便登记了461起羁押期间死亡事件,但未对设施做具体说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整个报告所述期间按照拘留场所(包括内政部、国防部和情报机构管辖的设施)、死者的性别、年龄、族裔或国籍和死因分列的完整统计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羁押期间死亡的原因包括酷刑和缺乏医疗保健,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这方面进行的调查(第2、第11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实体迅速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包括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并酌情实施相应处罚;

(b)考虑采用标准作业程序调查羁押期间死亡案件;

(c)评估监狱传染病预防、检测和治疗方案的有效性;

(d)汇编关于所有拘留场所的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及其原因和这些死亡事件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

死刑

30.委员会欢迎库尔德斯坦地区自2008年起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但感到遗憾的是,据称在2015年和2016年曾数次打破这一做法。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联邦法院继续判处死刑,包括在涉及外国国民的案件中,而且死刑得到了执行。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方面法律保障措施的全面数据和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死刑普遍是根据反恐法判处的,而且往往缺乏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Nasiriyah中央监狱的死囚被关押在恶劣的拘留物质条件下,并且经常遭受酷刑和虐待,包括狱警发出的即将处决他们的虚假威胁。此外,正如代表团在对委员会问题的书面答复中所证实的,据称在执行死刑前,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通知家属(第2、第11和第16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暂停适用死刑,继续努力将所有死刑减为替代刑罚,改善死囚的拘留条件,根据其国际义务,审查反恐法和其他可能导致判处死刑的有关法律的适用情况,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对所有罪行加强法律保障措施和正当程序保障,确保适当通知家属即将执行死刑,并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在2019-2020年抗议期间过度使用武力

32.委员会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表示关切,特别是安全部队使用低致命性武器,导致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员伤亡、任意逮捕、单独监禁、 酷刑和虐待以及强迫失踪, 以及身份不明的武装分子在自2019年10月以来的示威中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 委员会对绑架、袭击和恐吓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控感到不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确保对上述行为追究责任,包括在每个受示威影响的省份设立独立的查明实况调查委员会和司法调查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实况调查委员会所采取行动的公开报告,调查进展有限,而且迄今为止仅进行了少数起诉 (第2、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

(a)审查关于使用武力和武器的国内立法,必要时制定明确的准则,并纳入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以及预防原则,使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并向所有安全部队提供关于这些原则的培训;

(b)确保民事当局尽可能维持法律和秩序,确保在所有官员履行职责时可随时有效查明其身份,帮助确保追究个人责任以及提供免遭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保护;

(c)确保对所有涉及国家和国家行为体的上述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还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获得充分补救。

补救措施,包括补偿和康复

34.委员会提及以往的结论性意见, 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根据关于民事补救的现行法律,或通过允许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就金钱和非金钱损害索赔并获得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的其他可行途径,向此类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第14条)。

35.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正如委员会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所述的那样。

不推回原则

3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难民的法案仍然有待国民议会批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就确保反酷刑法案遵守不推回原则进行全面澄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所收到和批准的庇护申请,也没有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遣返、引渡或驱逐的案件以及向这些人提供的保障措施和风险评估。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一些人在没有适当确保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被遣返到邻国,这违反了不推回原则(第3条)。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起草和颁布反酷刑法案。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都不应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国。缔约国应彻底审议每个案件的案情,并提供程序保障。缔约国应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性别暴力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包括有待国民议会审议的家庭暴力法案的资料,该法案应删除现行法律中适用于丈夫强奸或暴力侵害妻子行为的一些减责条款,以及关于审查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战略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关切, 即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废除或修订所有歧视妇女或纵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规定,包括《刑法》中为强奸和所谓“名誉”犯罪减责和脱罪的条款,正如委员会在以往建议中所建议的那样。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交法院的案件数量很少,而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的申诉数量却很多。此外,委员会对该国一些地区继续实行女性生殖器残割做法感到关切,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制定了终止此类做法的计划(第2、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待决法案和国家战略,并根据《公约》废除或修订《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缔约国还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对被控施害者提出起诉,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还应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补偿,并获得法律援助、安全庇护所以及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助。

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新成员的遴选方面存在拖延,而且据称提名过程中缺乏相对于政党的独立性。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检察机关移交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的酷刑指控案件的后续调查、起诉情况和结果。同样令人关切的是,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得不到保护和豁免,无法免遭报复或其他恐吓措施,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前委员Ali Akram Al-Bayati最近因任职期间就伊拉克酷刑问题发表意见而受到的起诉即为此类情况,据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的澄清,该起诉现已终止(第2条)。

41.缔约国应:

(a)进一步加强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并确保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过程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对向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提出的酷刑申诉采取后续行动,对施害者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c)作为优先事项,确保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成员能够独立履行专业职责,并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恐吓、骚扰、不当干涉或报复。

培训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了在军事和警察学院以及其他地方开展的人权单元专门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法官、检察官、法医和医务人员以及安全部队成员进行的关于《公约》,特别是包括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第10条)。

43.缔约国应:

(a)将《公约》规定纳入警察、执法和国家安全人员、军事人员、边防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修课程;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后续程序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3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酷刑刑罪化、基本法律保障、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死刑的建议开展的后续工作(见上文第9、第11(a)和(c)、第21和第31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

46.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13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3日之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