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CU/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厄瓜多尔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222和第2223次会议(见CRC/C/SR.2222和2223)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ECU/5-6),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ECU/Q/5-6/Add.1),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取得以下进展:2013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0年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认可缔约国2017年2月通过《人员流动组织法》,禁止在移民、寻求庇护或难民程序中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拘留;2017年5月通过第4号行政命令,指定公共卫生部作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的负责机构;2015年通过《民法改革法》,把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的新的代际方法可能影响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制度和政策框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可能削弱有效促进儿童权利的工作,特别是在地方层面上。

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协调(第9段);暴力、虐待和忽视(第25段);性别暴力(第27段);青少年健康(第35段);少数族裔或土著群体儿童(第41段);少年司法(第44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儿童权利方面的各项法律,正在开展改革《少年儿童法》的立法进程,委员会回顾此前的建议(CRC/C/ECU/CO/4,第10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儿童法》中规定的法律;

确保任何法律改革坚持儿童权利方面法律框架的特殊性,把儿童作为《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的持有者加以保护,无论其是否符合具体义务;

对规范性框架进行审查并使其符合《公约》,包括《民法》及《数据和民事信息管理组织法》(2016)有关身份和领养的问题。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注意到《2013-2017美好生活国家计划》、《2013-2017年国家代际平等议程》和各自治省政府通过的方案取得的进步,但委员会回顾此前的建议(CRC/C/ECU/CO/4,第12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和战略,其具体目的是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落实儿童权利,并与参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与儿童协商并采取以儿童权利为本的策略。这样一项政策应包括缔约国内所有儿童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得到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助;包括明确和适当的预算分配和时限;并纳入后续行动和监测机制;

确保新的《2018-2021国家促进平等议程》和所有促进平等的地方性议程包括相关具体基准及旨在履行缔约国义务和落实儿童权利的方案。这些议程应建立定期监测系统,以使缔约国采取后续行动,了解该系统如何在国内应对保护所有儿童的问题;

加强参与全国代际平等委员会的国家当局和地方当局及各市委员会的能力,促进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各领域保护相关权利。

协调

8.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平等委员会组织法》(2014)及其《总则》(2015)建立了一套保护权利的新体系,以五个全国平等委员会和各市的保护权利委员会为依靠。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分权制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综合保护系统目前没有运转;

过去负责执行儿童权利的机构,例如全国少年儿童委员会、各市的少年儿童委员会和权利保护委员会,已转为代际委员会,不再保留与保护儿童权利相关的具体和特殊任务;

地方一级提供特殊保护服务,在覆盖面上存在差距,缺乏专业知识;

缺乏专门针对儿童的司法服务;

没有一个国家实体负责协调落实促进和保护幼儿期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部际协调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从而在跨部门、全国和各市一级协调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政策、方案和活动;

向经济和社会包容部负责儿童保护的副部长和负责特殊保护服务的副部长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在各个层级划拨特定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分权制全国儿童和青少年综合保护系统实际运作;确保分权制全国系统依然负有儿童权利方面的具体任务,任务区别于全国代际平等委员会;

为新的全国代际平等委员会和各市的权利保护事务委员会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并加强其任务授权,从而巩固并坚持各项儿童权利的特殊性和相互依存性。缔约国应制定明确的基准,评估促进平等的地方性议程符合《公约》的程度;

加快建立市级权利保护事务委员会,确保市级当局划拨具体用于执行儿童权利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建立全面和特殊的儿童保护地方体系,与上述委员会协调工作,为其运转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缔约国应参照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建设负责特殊保护服务的机关的能力;

确保相关司法机构专门化,依照儿童权利开展工作;

建立一个适当的高级部际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幼儿期儿童权利方面的一切活动。

资源分配

10. 委员会参照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关于社会投资随国家总预算成比例增加的资料,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用儿童权利方法编制国家预算,通过追踪系统追踪涵盖儿童和青少年的全部开支,包括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按性别分类的影响评估;

划拨资源以促进所有儿童权利,包括消除幼儿期各方面的贫困,消除儿童营养不良,全面保护儿童,以及采取行动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

明确儿童事务预算项目,并考虑性别问题和脆弱处境,例如土著人民和其他民族儿童、蒙特比奥儿童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受照料儿童、移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划拨并执行相关公共经费,从而消除儿童在获取权利时可能面临的歧视性障碍;

确保在考虑预算划拨方面的倒退措施之前,首先仔细评估其他所有选项,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最后才受到影响;

保障一切倒退措施是必要、合理、适当、非歧视和暂时性的,应尽快恢复任何受影响的权利;并且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儿童权利所要求的立即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不应受到任何倒退措施的影响,即使在经济危机时期亦是如此;

确保国民大会负责管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门单位有效运作。

数据收集

11. 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注意到国家统计和普查局就收集儿童权利信息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尤其要确保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从而便于分析全体儿童的情况,包括处境脆弱的儿童;

建立数据收集系统,了解(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长期营养不良情况和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

在有关贩运人口、性剥削和色情制品的数据收集工作中制定关于儿童的具体指标;

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所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2.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尽快在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专门机制,使其有权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包括建议儿童权利方面的立法和政策;

确保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并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从而推动和监测《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会见儿童)的资料,建议缔约国:

加强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旨在确保全社会(包括父母和大家庭、照料者、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儿童自身)广泛了解《公约》条款的运动。缔约国应确保提高认识方案涉及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的义务,确保承认儿童是权利持有人;

为政府各部门公立机构设立系统性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面向所有执法官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儿童护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建设其根据《公约》履行责任的能力;

开展有关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方案,对象尤其包括记者、教师以及大众传媒和互联网专业从业人员。

与民间社会合作

1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对人权维护者及其工作给予法律承认,建设信任民间社会并与之合作的氛围;

系统有效地调动在儿童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儿童组织以及代表土著人民、其他民族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儿童的组织,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儿童权利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5.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环境管理法》的资料和国有公司有义务提供信息说明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任何活动方面的资料,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专门为石油矿业部门企业制订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它们的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确保各个公司、特别是石油矿业部门的公司切实遵守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卫生标准;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即进行适当处罚,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寻求得到适当的国际认证;

确保受影响的社区,包括农村社区、土著人民、各民族社区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社区有机会获知规划的采矿作业及任何相关风险,特别是对儿童的风险。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受一切理由的歧视,与包括女童在内的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协调,并且:

制定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在内的战略,解决土著儿童、其他民族儿童、蒙特比奥儿童、非裔厄瓜多尔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在获取教育、卫生服务和最低生活水准方面的差距,确定短期和长期内要达到的可衡量的成果和目标;

设计并执行一个目标定义明确、监测机制清晰的战略,旨在消除生活的各个方面中歧视女童的男权主义态度和性别偏见,特别关注教育问题。在这一战略的背景下,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遏制怀孕女童和青少年母亲面临的偏见和事实上的歧视。

为公共机关制定一套战略、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明确的指导方针,旨在坚持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歧视儿童,反对对单亲家庭儿童、被剥夺自由者的子女,以及同性伴侣家庭儿童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儿童的污名化;

确保歧视儿童的所有案件得到有效处置,包括以无障碍格式传播歧视构成要件的资料,规定纪律、行政或(如有必要)刑事制裁;确保儿童在歧视案件中可以获取心理社会和法律咨询;

监测反对歧视的各项战略和措施,在下次报告中纳入对已取得结果的评估。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承认儿童有权要求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这项权力妥善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与决定,并确保作出一致解释,特别是在家庭法、受照料儿童等方面,以及在制定和执行影响儿童的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时;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强制执行司法委员会2015年制定的在司法程序中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标准,特别关注领养等替代照料方面的裁定;

设立强制性程序,评估与儿童以自己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权利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政策的事前和事后影响。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国家行动计划,解决新生儿死亡问题,包括采取行动改善母婴围产期和产后护理,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和边缘化群体的生计,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2,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规中包括在国家和市一级与儿童进行正式协商的机制,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一般诉讼法》的执行工作符合儿童在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均可表达意见的权利、可查阅自己案卷的权利,以及符合为残疾儿童提供的程序性便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司法机关在诉讼各阶段尊重儿童权利的强制性规程,包括评估儿童的行为能力,向儿童反馈其意见得到何种考虑,以及当其发表意见的权利被忽视时可用的申诉、补救办法和救济办法;

在国家和市一级制定相关指标,评估儿童有效参与《公民参与组织法》(2010)规定的全部参与机制的情况:

确保所有市级权利保护事务委员会设立儿童参与协商过程的机制;

制定问责指标并开展评估,在学校中评估学生会接纳儿童意见的程度;开展公共运动,促进在家中和照料环境中承认和接纳各年龄段儿童的意见的。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身份权/出生登记权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免费登记程序和全国生命统计数据登记系统,但注意到多个地区的儿童以及难民儿童的出生登记一直存在缺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针对瓜亚斯省、马纳比省、埃斯梅拉达斯省农村、沿海和边境地区的行动计划,确保儿童得到出生登记;

确保执行外交部与民事登记处关于在民事登记处登记难民儿童和发放身份证的协议;

审查《数据和民事信息管理组织法》,该法允许儿童在出生登记后改名;实施充分保护儿童身份权的保障措施;防止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修改儿童的身份姓名。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在公众示威期间遭受暴力,参加示威的儿童受到纪律措施和制裁的惩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促进、保护和便利儿童的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取消允许制裁行使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权的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关于如何应对公众示威中的儿童的规程,确保其符合《公约》;

设立一个对公开抗议期间任何形式暴力、过度使用武力或任意拘留的儿童投诉机制,对政府官员侵犯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权规定适当制裁。

获得适当信息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相关措施,增加儿童以与其年龄、成熟程度和文化背景相符的方式获取适当信息的机会,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儿童、土著人民和其他民族儿童、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机会;

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和制品及网上风险,免受对儿童的负面刻画和歧视的侵害;

向社会传播者和记者提供儿童权利培训;

扩大农村地区儿童使用互联网和信息的机会;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3. 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尽快通过《少年儿童时期免受体罚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组织法》草案,将各种场合下的体罚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家中的体罚。

暴力、虐待与忽视

24. 委员会仍感到极为关切的是:

家中、学校、公共交通和公共空间内普遍存在由父母、教师、伙伴、照料者和(或)同学实施的多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包括身体、性和心理暴力,以及虐待各年龄儿童的情况,5岁至11岁的儿童中以及土著人民儿童、其他民族儿童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中的情况极多;

学校中普遍存在不同形式的暴力、骚扰、欺凌和虐待现象;

家中、学校和其他场合继续将体罚儿童作为一种管教方式使用;

缺乏措施收集缔约国内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的正式数据;

缺乏充足的信息,难以说明在城乡地区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与其年龄和性别相符、全国均可获取的诉诸司法、获取补救和救济的机会。

25.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和暴力等的具体目标16.2,促请缔约国:

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在一切场合防止和消除儿童遭受暴力、虐待和忽视的问题,尤其要考虑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土著人民儿童、其他民族儿童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的措施,并明确相应的时间框架和充足的预算拨款,配备完成目标所需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建立具体的框架和监测机制,其中包括主管机构以及儿童组织、妇女组织和土著人民组织等民间组织定期提交报告;

确保学校作为优先事项制定防止校园暴力、虐待、骚扰和欺凌的方案及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在儿童中促进尊重生命和身体健全,在儿童、家长、照料者、教师和开展儿童工作的人员中宣传校园欺凌、骚扰和虐待案件的投诉机制和补救办法;

加强儿童专门保护体系并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并消除将各种形式的暴力用作抚养子女手段的做法;

建立全国数据库,系统收集关于儿童在家庭、学校和机构照管中遭遇暴力案件的信息和数据,并按年龄、性别、暴力类型以及受害者与加害者关系分类;对此类暴力的范围、成因和性质开展全面评估;

设立起诉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案件的专门单位,开展迅速彻底的调查并制裁责任人,确保儿童获得关爱儿童的报告渠道、身心咨询、康复和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卫生服务;

为儿童小组和其他第一线服务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应对报告的虐待儿童案件;

确定对遭受暴力的儿童采取补偿措施的范围,包括适用恢复原状、赔偿、象征性福利、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等司法措施的标准,要与有关儿童的年龄、性别和文化背景相称。

性别暴力

26.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消除性犯罪国家计划》(2011)和对校园性暴力“零容忍”的资料,对性别暴力现象普遍存在感到极为关切,特别是女童在各个领域遭受性暴力、性骚扰和性虐待,委员会还对性暴力案件有罪不罚现象程度较高深感关切。

27. 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具体目标5.2,促请缔约国:

制定全国性战略,毫不拖延地消除女童在家中(包括城乡地区)和在教育系统中遭受性暴力的现象,确保女童有机会获取对性暴力的有效投诉机制以及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信息;

对公立和私立学校中所有与儿童接触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实施强制筛查程序和背景核查,加倍努力向家庭、父母、照料者和教师提供强制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宣传儿童权利和性别平等;

按照教育部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关于校园性暴力问题的协议,加快对性暴力侵害女童的据称责任人的司法程序和依职权开展的调查,收集按年龄、地域、种族和(或)族裔身份分类的数据;

制定为性暴力和性虐待的受害女童提供补救和救济的明确标准,包括心理社会救济和咨询、赔偿、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斗牛

28. 委员会建议将观看和参加斗牛的年龄限制从16岁提高到18岁并作出法律规定。

有害习俗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战略,旨在提高社会和儿童关于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认识。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0. 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制定促进各种情况的儿童获取家庭照料的战略,并且划拨适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

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和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为养父母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

执行机构外收养儿童战略并确定时间框架和可衡量的基准和指标,加倍努力,在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支持儿童重新融入家庭;

确保替代照料中心拥有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建立监测向儿童提供的替代照料服务质量的体系。

收养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关于收养问题的2014年第194号部长协议的执行工作满足一切法律正当程序保障;

确保所有收养案件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

撤销将4岁以上儿童定为“难以收养”的法律;

在实践中确保在所有收养程序中根据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听取儿童的意见,并且法律授权人已取得其知情同意;

确保收养儿童有权获取关于其出身的信息。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Joaquín Gallegos Lara赠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和参与性的方法,以实现残疾儿童权利,并确保一切儿童政策适用残疾人人权模式;

加强努力,消除残疾儿童在获取健康、教育、支助和保护服务方面受到边缘化和歧视的现象;

制定一项全面战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能够进入主流的全纳教育体系,并且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旨在在教育方面为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和适当支助,开发全纳教育环境、教学工具和教学方法。

健康与保健服务

33.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的第3.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特别是通过分配财政资源和设备,提高儿童保健服务和援助的覆盖面和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采取措施,加强在儿童中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工作,特别是在被边缘化的儿童中;

确保充足的预算拨款和问责机制,从而实现免疫接种全覆盖,提供营养元素和矿物质,落实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及营养不良的方案;

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家庭、学校和卫生设施获得安全用水和环境卫 生。

青少年健康

34.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17-2021全国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儿童在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和服务方面一直面临各种障碍;

往往由性暴力所致的少女怀孕率较高;

获取堕胎服务方面存在各种障碍,存在不安全堕胎的做法;

无法充分获得现代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

保健专业人员的偏见态度妨碍人们获取艾滋病毒检测;

北部边境地区自杀高发;

青少年中存在吸毒和酗酒问题。

35. 委员会参照委员会关于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战略,加强对医疗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以期防止他们的态度成为向青少年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障碍;

制定解决青少年怀孕问题的国家政策,包括提供获取关于计划生育方法的最新信息的机会,解决并遏制基于性别的性暴力,与妇女组织和儿童组织密切合作收集其关于有效预防机制的意见,包括对有关父母、亲属或照料者实施性暴力和性虐待的投诉程序和早期预警的意见;

确保女孩能够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治疗性堕胎,并考虑取消对堕胎的刑事定罪,同时特别关注乱伦和性暴力案件中怀孕女孩的年龄;

确保以无障碍形式和土著语言向青少年提供关于计划生育方法和现代避孕措施的信息;

设立向所有青少年提供接受艾滋病毒检测的限时方案,加强执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政策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少年儿童的保护政策;

执行国家精神卫生计划,妥善处理青少年获取适足卫生标准的权利,建立起一套遏制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全国性战略,特别关注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女孩的处境,尤其是居住在北部边境地区的青少年的处境;

制定旨在防止和制止青少年吸毒和酗酒的国家战略,与民间组织密切合作,将吸毒和酗酒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找到其成因并加以解决。

生活水准

36.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1.3和11.1,建议缔约国:

按照新的国家发展计划和社会议程,向有子女的家庭提供现金转移支付以确保其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建立使私营社会服务机构能够获取公共经费的透明机制;

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制定全面、跨部门战略,以期实现《土著儿童议程》的各项目标,确保住房、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卫生和教育等领域的公共政策充分照顾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儿童、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和蒙特比奥儿童的权利;

与家庭、儿童、儿童权利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就儿童贫困问题进行重点磋商,以期在减贫战略中加强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a:即建立和改善兼顾儿童、残疾和性别平等的教育设施,为所有人提供安全、非暴力、包容和有效的学习环境,建议缔约国:

通过平权政策和方案,确保土著人民和民族儿童、蒙特比奥儿童、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以及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入学并防止其辍学;

确保儿童入学、为农村地区儿童提供安全正规交通、学校供餐和学校具备适当休闲娱乐场所的方案获得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制定旨在消除校园歧视和仇外心理的战略,特别是针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歧视和仇外心理;

与儿童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协商,以期评估“千年学校”计划的执行情况,明确提供跨文化教育依然面临的挑战和入学方面的障碍。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38. 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休息、闲暇,从事游戏、娱乐活动,享受文化生活及从事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尊重不同文化背景的全国游戏和休闲政策,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划拨充足、可持续的资源,从而确保游戏和休闲方案对残疾儿童完全无障碍;

确保各项体育方案认识到并尊重儿童权利,监测参与竞技性和高水平培训的儿童的情况,包括足球培训;

加强措施并确保预算拨款,从而为农村社区的儿童创造休闲空间并为其提供户外活动,在设计、执行和监测与游戏和休闲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活动的过程中与儿童组织和农村社区开展协商。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39. 委员会参照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相关立法和措施,在整个难民甄别程序中向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援助,包括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

在所有入境点防止无人陪伴儿童被遣返,防止寻求庇护的儿童在机场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留;

确保难民儿童在民事登记处获得迅速登记和身份查证;加强国际,双边和区域合作;开展关于儿童可用保护机制的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以及加强儿童迅速融入社会的机会。

少数群体和(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制定《土著儿童议程》的参与式进程,但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土著地区大型采掘项目和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包括土著儿童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

跨文化双语教育质量较低;

关于非洲裔瓜多尔儿童和蒙特比奥儿童状况的数据收集系统不足。

41. 委员会参照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与土著儿童组织及地方社区密切合作,建议缔约国:

实施相关程序,在影响土著人民和土著儿童生活的所有措施方面寻求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特别是在其所在地区开采自然资源的情况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注意2007年《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有关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的内容。

确保适当的预算拨款,在各省加快落实优质双语跨文化教育,包括通过适当的教材、双语教师和教具;

建立非洲裔瓜多尔儿童和蒙特比奥儿童状况的数据收集系统。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2.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ECU/CO/4,第71段),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所有经济部门中消除童工现象,包括加强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以期确保没有任何儿童参与童工劳动,并且在地方和市一级建立落实国家消除童工战略的方案。

少年司法

43. 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改造中心中对触犯法律的儿童普遍采用的社会教育措施是,严重刑事犯罪者从12岁起被剥夺自由,其他犯罪者从14岁起被剥夺自由,剥夺自由的最长期限从4年增加到8年;

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有限;

法律上没有规定允许缩短剥夺自由的期限和(或)复议已实施的社会教育措施;

规定服满60%的剥夺自由期限和(或)“封闭”服刑方有资格转为半开放服刑,并且规定服满至少80%的剥夺自由期限方有资格转为开放服刑;

缺乏资料,难以说明为保护改造中心中的儿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44. 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

提高适用剥夺自由措施的法定年限;

避免执行含有剥夺自由的社会和(或)教育措施,对触犯法律的儿童实施制裁时加强适用比例原则;

加强努力,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并培训专门的少年问题法官,在涉及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所有程序中确保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和公共辩护;

加强专门司法体系内的跨部门合作,特别要确保触犯法律的儿童能够获取法律咨询、心理社会辅导和卫生保健;

审查涉及触犯法律的儿童的行政程序规范性框架,确保可对已实施的制裁提起上诉或要求复议,以及(或者)剥夺自由的期限可以缩短;

改革触犯法律的儿童须服满60%的剥夺自由期限的制度,从而允许制裁在整个程序中随时得到复议,以便撤销制裁;

确保对剥夺儿童自由的改造中心开展适当的定期监测,具备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独立投诉机制,并且对儿童在此类中心中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提供补救措施和救济。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后续行动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国家少年儿童警务专署和《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2015-2018年)正在开展工作;但委员会对儿童(特别是女童)失踪案件高发表示关切,这些儿童面临被买卖、绑架和贩运的风险,建议缔约国:

加强处理买卖儿童问题的措施,包括建立预警系统和失踪儿童(特别是女童)寻找机制;

制定新的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尤其把重点放在儿童上,确保让从事贩运活动受害者工作的民间组织更多参与,与其密切合作并提供支持;

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所有犯罪,建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加强社会保障保护体系,覆盖《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犯罪的所有儿童受害者,特别是土著人民和民族儿童、非洲裔厄瓜多尔儿童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

制定面向政府官员的宣传和能力建设方案,提高其对贩运、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认识和能力;

制定相关战略,向贩运、卖淫和色情制品活动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社会心理辅导,建立《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康复、恢复和重返社会机制。

关于委员会先前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保护居住在边境地区儿童的机构的作用,从而明确儿童风险情况;

加强北部边境地区的执法活动,以期防止儿童被非国家武装团体、有组织犯罪团伙(包括毒品贩子)招募,并且促进建设和平的努力;

优先起诉和定罪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未满18岁者的案件,包括通过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

I.批准《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 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开展合作,在缔约国及其他美洲组织成员国境内落实儿童权利。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负责报告和后续行动的国家机制,并将其定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报告,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互动协作,并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及执行条约义务、建议和此类机制所作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由专职人员提供充分持续的支持,应有能力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的磋商。

C.下次报告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9月1日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其中应包含当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的信息。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52.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