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GA/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在未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下提出的关于尼日利亚的结论性意见*

1.在缔约国未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在2019年7月3日和4日以公开会议形式举行的第3613和3614次会议(CCPR/C/SR.3613和CCPR/C/ SR.3614)上,审议了尼日利亚在《公约》之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缔约国未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可能导致在公开会议上审查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结论性意见。

2.在2019年7月19日举行的第3636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公约》于1993年10月29日对尼日利亚生效。缔约国有义务在1999年10月28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尽管多次提醒,但缔约国仍未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4.然而,委员会对有机会就《公约》的执行情况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NGA/Q/2)作出书面答复(CCPR/C/NGA/Q/2/Add.1),代表团还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对这些答复作了补充。

5.鉴于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将书面答复视为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总体上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体制步骤:

(a)《艾滋病毒/艾滋病反歧视法》,2014年;

(b)《禁止暴力侵害个人法》,2015年;

(c)《反酷刑法》,2017年;

(d)《禁止歧视残疾人法》,2019年。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条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1年6月28日;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6月28日;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1年6月28日;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1年9月27日;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7日;

(f)《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7月27日;

(g)《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7月27日;

(h)《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加入或批准日期分别为2010年9月25日和2012年9月27日;

(i)《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9月2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执行所依据的宪法和法律框架(第二条)

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已经召集了一个条约报告问题国家工作组,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然而,委员会对工作组是否有能力处理缔约国相当多尚未履行的向人权机制提交报告的义务,并就人权机制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缔约国是否正在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资料缺乏。

9.缔约国应确保条约报告工作组完全有能力履行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的职能,其任务是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这些机制接触,协调和跟踪国家对这些机制提出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缔约国应向工作组提供足够的支持,包括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有系统的协商的能力。缔约国应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以加强对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人权的保护。

国家人权机构

10.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16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授予“A”级地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包括遴选和任命程序、理事机构成员的任期保障、缺乏直接向议会提交报告的权力,以及据报告能力有限和资源短缺等(第二条)。

11.缔约国应处理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并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以确保其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运作。

打击腐败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为预防和打击腐败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执法措施,包括最近,一些高级官员因欺诈和挪用公款行为而被定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腐败现象在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石油和安全部门也不例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举报人政策,但感到关切的是,保护举报人的法案尚未获得通过(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3.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和有效实施立法和预防措施,打击腐败,促进善治、透明度和问责制,包括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缔约国应通过保护举报人的立法。

反恐措施和紧急状态

14.委员会认识到恐怖主义活动对缔约国构成严重挑战,但对2011年《预防恐怖主义法》的一些规定表示关切,如对“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较为宽泛,对该法范围内的非暴力行为和不作为的处罚过于严厉,国家主管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以及对某些权力的行使缺乏司法监督等。委员会对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框架缺乏明晰度,该法律框架是否与《公约》第四条相一致,以及紧急状态期间《公约》规定的权利可受到各种减损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以下指称感到关切:在对博科圣地采取反恐行动的背景下,在2013年5月在该国东北部宣布实行的紧急状态期间,安全部队在该国东北部(阿达马瓦州、博尔诺州和约贝州)犯下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15.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审查2011年《预防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使其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缔约国应确保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框架具有明晰度,并符合《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减损《公约》条款的措施仅限于紧急情况严格要求的范围,并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缔约国应确保对紧急状态期间侵犯人权的所有指称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包括通过培训和监测,防止在军事和执法行动中侵犯人权。

不歧视和性别平等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而且立法中歧视的定义缺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和平等机会法案》尚未获得通过,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和享有土地和财产权等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在法律和实践中都依然存在。委员会尤为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和做法,包括在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州在对待国籍传承、一夫多妻制、休妻、通奸和继承权等方面;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歧视性传统做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决策职位上,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该立法:(a) 包括详细列出受到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其他地位;(b) 涵盖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的歧视;(c) 规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司法补救措施。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包括全面审查立法,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实践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土地和财产权、婚姻和国籍传承等方面。缔约国应:(a) 使其国内法律与《公约》条款相一致,包括废除歧视性条款,特别是与婚姻、一夫多妻制、休妻、离婚、继承和土地所有权有关的条款;(b) 开展公共宣传运动,旨在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并促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c) 努力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领域的参与,特别是让更多妇女在决策职位任职,如有必要,为此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将双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动定为刑事犯罪,《禁止同性婚姻法》规定,缔结同性婚姻关系者将被判处14年监禁,支持倡导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人权团体,同此种团体成员见面,或成立此种团体者,将被判处10年监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自该法通过以来,针对这类人员的骚扰和暴力行为有所增加,因实际或感知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到逮捕和拘留年轻人的数目也有所增加(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使自愿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关系非刑罪化,并确保不得因实际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或因倡导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权利的而将人逮捕、对其提起诉讼和进行惩罚。缔约国应考虑废除《禁止同性婚姻法》,并审查所有其他相关立法。在进行此类修订之前,不应采取以上措施。缔约国应向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提供有效保护,并确保调查、起诉和惩罚任何基于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行为。缔约国应努力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包括针对公众发起宣传运动,并向公职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结束对这些人的社会污名化。

暴力侵害妇女和有害习俗

20.委员会总体上欢迎通过2015年《禁止暴力侵害个人法》,该法除其他外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仅适用于联邦首都地区和少数几个已经通过该法的州,而且有若干州没有禁止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具体法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包括强奸在内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现象相当普遍,而且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有害传统习俗(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特别是将其医疗化)盛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很少被举报,部分原因在于依然存在的社会陈规定型观念致使人们保持沉默;此类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查;被起诉和定罪的行为人较少;对受害者的援助不足(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遏制基于性别的暴力,具体而言,应为此:(a) 确保《禁止暴力侵害个人法》适用于所有联邦州;(b) 采取措施,确保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报告和彻底调查,行为人受到起诉,如果定罪,处以适当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和充分援助,包括得到庇护;(c) 提高宗教和传统领袖、警员、医务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整个社会对暴力侵害妇女和有害传统习俗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孕产妇死亡率、生殖权利和终止妊娠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尼日利亚是世界上孕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该国东北部,农村地区和受冲突影响的贫困妇女的情况尤其严重,因为她们获得生殖保健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极具限制性,规定只有在孕妇生命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堕胎,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均属于犯罪。这导致缔约国不安全堕胎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有妇女在分娩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拘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率高,艾滋病毒感染率高,尤其是就年轻女童和妇女而言,而且妇女和女童无法切实使用避孕方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23.缔约国应当:(a) 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不受阻碍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保密情况下有效获得优质的产前和流产后保健服务;(b) 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在孕妇或女童的生命和健康面临风险,怀孕至足月会给孕妇或女童造成巨大痛苦或苦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怀孕由强奸或乱伦造成或怀孕不可行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c) 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帮助她们的保健工作者不受刑事制裁;(d) 确保全国妇女、男子和青少年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优质、基于证据的信息和教育,并能够使用适当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死刑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6年以来没有执行过任何处决,并确立了事实上的暂停执行。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消息称,一些州正在考虑恢复处决。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它以前提出过建议(CCPR/C/79/Add.65,第31段),但法院仍在将人判处死刑,包括针对《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意义上的最严重罪行以外的罪行判处死刑,而且在一些联邦州,对未成年人犯下的罪行仍然适用死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死刑对某些罪行是强制性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有大量人被关押在死囚牢房,减刑速度缓慢(第六条和第七条)。

25.根据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委员会在该意见中重申,尚未完全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应在可预见的将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走上彻底废除死刑的不可逆转的道路—缔约国应考虑:(a) 在法律上暂停实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b) 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便废除死刑。与此同时,缔约国应修订《刑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并将可对犯罪者判处死刑的罪行限制在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缔约国应作出进一步努力,采取步骤,将对死囚判处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允许广泛使用致命武力,包括用于保护财产,《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法》和《第237号警察令》的条款授权使用武力,但没有充分限制武力的性质,也没有规定必要性或相称性原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称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据称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非暴力集会期间,比夫拉土著人民150多名成员和支持者在“蟒蛇舞行动”中被杀害;以及据称尼日利亚350名伊斯兰运动支持者被杀害,原因是他们在2015年12月封锁道路,阻碍一个军事车队通行。委员会注意到,一些调查已经开始,但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包括对行为人的惩罚和给予受害者的赔偿的资料缺乏(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现象,包括为此:(a) 在适当考虑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修改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立法和政策;(b) 出台程序,以便在考虑到需要最大限度减少执法行动对人命构成的危险的前提下,确保恰当规划此种行动,确保强制报告使用武力的情况,并审查和调查此类事件;(c) 根据国际标准向执法人员提供使用武力的培训;(d) 确保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族群间和族裔间暴力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游牧民特别是富拉尼牧民和相关民兵与农民之间的长期冲突,尤其是中部地带发生的冲突,已导致数千人死亡和流离失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指称表示,尼日利亚空军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向村庄发射火箭,以对抗不断升级的族群暴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缔约国为确保上述地区的安全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关于调查结果;以及关于为受害者提供安全庇护的基础设施的资料缺乏(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以便:(a) 做好该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为此提供安全庇护所,特别是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庇护所;(b) 确保对所有攻击和族裔间暴力行为以及关于政府行为者过度使用武力的指称进行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与博科圣地组织的冲突和平民保护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博科圣地组织自2009年以来在缔约国东北部大部分地区对平民实施暴力和大肆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处决、绑架、酷刑、强奸以及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和使用儿童实施暴行等。委员会还对尼日利亚安全部队和非军事联合工作队在针对博科圣地组织的安全行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指称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尼日利亚空军2017年1月轰炸一个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造成至少167人死亡一事,以及关于这一事件调查结果的资料缺乏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

31.缔约国应当对非国家行为者和国家行为者在与博科圣地组织的冲突过程中侵犯人权的指称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缔约国应采取步骤提高调查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调查结果。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受冲突影响人口享有安保,并防止冲突任何一方侵犯他们的人权。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7年《反酷刑法》,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指称表示,在军事和警察拘留所,执法人员特别是反抢劫特别小组的人员仍然经常使用酷刑,包括进行刑讯逼供。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酷刑受害者康复的规定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设立了申诉回应股,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所涉期间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资料缺乏(第七条)。

33.缔约国应当:(a) 确保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及时、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起诉行为人,如果定罪,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惩治行为人,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康复;(b) 确保在法律诉讼中决不接受以胁迫方式获得的供词;(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军队和安全部队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做出具体努力,确保特别反抢劫小组在适用的国际标准范围内运作。

拘留条件

34.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警察局牢房、军事拘留设施和其他拘留场所的拘留条件恶劣,具体而言,这些拘留设施过度拥挤、卫生条件差,而且被拘留者难以获得医疗保健、食物和水(第七条和第十条)。

35.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便:(a) 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和待遇,包括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b) 消除监狱过度拥挤现象,包括实施一项关于使用非监禁刑罚的政策;(c) 对现有拘留所进行翻修改造,建造新的拘留所;(d) 在全国范围内为司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人身自由和安全

36.委员会对执法人员,包括非军事联合工作队成员任意将人逮捕的指称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妇女因被指控与博科圣地组织有联系而被军方逮捕,但没有受到指控;有人遭到长期审前拘留和单独监禁,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处理涉及博科圣地组织嫌疑战斗人员的案件过程中;被告知指控的权利以及与律师联系或通知家人的权利等基本法律保障经常被剥夺;是否准予保释,以任意方式决定(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以确保:(a) 根据《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没有人被任意逮捕或拘留,被拘留者享有所有法律保障;(b) 调查所有任意逮捕案件,对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提起诉讼,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c) 审前拘留仅作为例外措施使用,而且拘留时间并不过长。

司法、司法机构独立和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司法机构受到政治影响而且存在腐败现象,国家司法委员会在任命法官方面的作用有限,司法存在拖延,这种拖延主要与资源和工作人员缺乏有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一些刑事案件没有法定代理人,一些指控的罪名不明确,恐怖主义嫌疑人多人一起受到审判(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39.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缔约国还应确保公平审判保障措施,包括为此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并通过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工作人员等方式,减少司法方面的拖延。

监视和隐私权

40.委员会注意到为通过《数字权利和自由法案》而采取的步骤,但对关于关闭网站和政府加强对在线活动,特别是社交媒体的监测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预防恐怖主义法》和2015年《网络犯罪法》在监视措施方面规定了广泛权限(第十七条)。

41.缔约国应加快通过《数字权利和自由法案》的进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监视活动均符合《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都能依法进行,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受有效的保障措施的约束。

家庭生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自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6年和2017年,尤其是在拉各斯州伊卢比林和奥托多――格贝梅社区,发生了大规模驱逐和拆毁房屋事件。这些事件涉及执法人员和为拆毁小组提供协助的身份不明武装人员过度使用武力,这种做法导致有人在这些事件中死亡,财产被烧毁(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43.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便:(a) 调查这些指称,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并在必要时对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b) 确保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有关社区有效参与决策,以避免强行驱逐;(c) 确保提供替代住所。

宗教自由

44.委员会对宗教少数群体遭受歧视,包括北部各州基督教徒在接受教育、就业和建造教堂的土地许可方面遭受歧视的指称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人发表仇恨言论,煽动宗教仇恨和暴力,特别是煽动针对北部各州宗教少数群体的宗教仇恨和暴力。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卡杜纳州尚待通过的法案,该法案将要求所有传教士获得传教许可证,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或监禁,并注意到有报告称,该法案会对教会活动产生限制性影响(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45.缔约国应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在实践中的有效行使,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在《公约》第十八条之下所允许的狭义限制范围之外对这项自由实行限制的行动。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反对针对任何宗教群体的歧视和仇恨言论以及煽动仇恨和暴力。

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人权维护者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第52条和第60条(第7章)规定,诽谤、中伤和诋毁是可处以监禁的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国家当局利用诽谤指控来对付新闻记者,因负面报道而对其进行报复;批评政府的博客作者据称因此类活动被拘留或逮捕;仇恨言论立法适用过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1973年《工会法》,特别是第3条第(1)和第(2)款,对工会的建立和活动构成不当限制。委员会对工会活动者遭到威胁和骚扰、任意逮捕和杀害的指称感到关切(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47.缔约国应使诽谤、中伤和诽谤非刑罪化,确保决不采用监禁手段惩治此类行为,并确保包括仇恨言论条款在内的刑法不被不适当地用来对付记者、政治反对派成员和其他批评政府人士。缔约国应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报告的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博客作者、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并采取具体措施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缔约国应审查《工会法》,确保其符合《公约》,并调查所有关于工会活动者遭到威胁、骚扰、任意逮捕和杀害的指称,起诉行为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参与公共事务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明致力于民主选举,选举监督员对2019年选举的结果没有异议,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说在最近的总统和立法选举中,发生了暴力现象,甚至有人遭到杀害,国际观察员发现存在体制缺陷,选民投票率低,妇女在候选人中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4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a) 纠正体制缺陷,以保证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包括向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b) 确保所有人都能有效行使投票权,并保护有投票权的人以及活动家和候选人,使其免遭暴力侵害和威胁;(c) 切实提倡女性候选人参与选举。

少数群体的权利

5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包括语言欠通用的族裔群体的语言权利的综合政策缺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某些少数民族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遭受歧视,例如,由于土著人和定居者的机会有差别,在接受教育和就业方面遭受歧视;奥苏族等群体与社会隔离;伊博族人遭受虐待和暴力侵害,有人煽动针对伊博族人的种族仇恨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少数民族在政府一级的代表性不足,或者,少数民族无法参与对他们尤其关系重大的问题的决策,例如,奥戈尼族人和伊克维尔族人在自然资源问题上的遭遇就是如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51.缔约国应考虑通过一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综合政策和战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处理对少数民族的歧视、隔离和虐待,调查针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所有暴力行为和煽动仇恨的行为,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缔约国应确保少数民族在政府一级有足够的代表性,并有效参与决策,特别是参与对他们尤其关系重大的问题的决策。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2020年7月1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3段(孕产妇死亡率、生殖健康和终止妊娠)、第29段(族群间和族裔间暴力)和第31段(与博科圣地组织的冲突和平民保护)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委员会鼓励所有国家使用简化程序提交报告。缔约国如希望使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下次报告,则应在收到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对委员会依简化报告程序编写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