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78/D/8/201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uly 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8/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Y.M. (由律师Albert Parés Casano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Y.M.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16年12月16日

决定日期:

2018年5月31日

事由:

确定据称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年龄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权

《公约》条款:

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2)款、第20条、第27条和第29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c)、(e)和(f)款

1.1 来文提交人是Y.M.,一名声称生于1999年12月9日的阿尔及利亚公民。他声称他是侵犯其根据《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8条(2)款、第20条、第27条第29条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来文工作组于2016年12月23日代表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其案件时不要将提交人遣返原籍国并将其转交儿童保护中心。

1.3 2017年3月14日,来文工作组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拒绝缔约国提出的分开审议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 2016年11月2日,西班牙国民警卫队拦截了提交人乘坐的企图在加那利群岛之一的兰萨罗特岛登陆的小船。提交人被捕时没有证件,称他是未成年人。

2.2 同一天,阿尔梅里亚省检察院下令进行医学测试,以确定提交人的年龄。这些测试包括对提交人左手的X光检查,在阿尔梅里亚市的Torrecárdenas医院完成。2016年11月3日的X光检查结果显示,根据Greulich和Pyle图谱法,提交人的骨龄为18岁,并且与该年龄段没有标准偏差。

2.3 2016年11月3日,内政部发布命令,将提交人遣返至原籍国。

2.4 2016年11月4日,阿尔梅里亚省检察院通过了一项法令,根据X光检查结果,暂时认定提交人是成年人。提交人指出,在法庭上不能质疑该法令,因此,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5 同一天,阿尔梅里亚第6号调查法院下令在执行驱逐令之前允许提交人进入外国国民拘留中心,时间不超过60天。提交人被带到巴塞罗那拘留中心。在接纳时,提交人再次称他是未成年人,因此拘留中心的警察发送了一份传真,将此情况告知巴塞罗那省检察院少年科。

2.6 2016年11月8日,少年科裁定不需要任何年龄确定程序,因为对提交人的年龄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并结案。

2.7 2016年11月23日,提交人向西班牙国家警察局加泰罗尼亚总部提出申诉。申诉中含有一份其国民身份证副本,他再次声称他是未成年人。该申诉被转交巴塞罗那省检察院、阿尔梅里亚第6号调查法院和加泰罗尼亚政府。

2.8 2016年11月25日,检察院认为身份证复印件难以辨认,并不能使2016年11月4日法令所载的信息无效,根据该法令,提交人是成年人。

2.9 也是在11月25日,提交人在西班牙提交了国际保护申请。

2.10 2016年12月1日,提交人向阿尔梅里亚第6号调查法院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包括暂停对其驱逐并将其转移到儿童保护中心。2016年12月2日,该法院要求阿尔梅里亚省检察院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于12月12日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提供的身份证副本质量差,难以辨认,易于篡改,并没有使客观医学测试结果无效。

2.11 2016年12月16日,内政部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重新审议其所受驱逐令的申请及其国际保护申请。

申诉

3.1 提交人坚称,在他接受年龄评估期间,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违反了《公约》第3条。他指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统一的国家程序来保护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例如,年龄确定方法从一个自治社区到另一个自治社区各不相同。

3.2 提交人指出,西班牙目前使用的唯一年龄确定方法是医学估计和基于个人身体特征的估计。不使用其他方法,如心理社会和发育估计以及利用现有文献、知识和当地信息估计。他还称,西班牙使用的主要方法是基于Greulich和Pyle图谱的放射性测试,这是20世纪50年代的一项对美利坚合众国6,879名上层中产阶级健康儿童样本的研究。该测试可以估计人跌倒的年龄范围。提交人坚称,该研究与后来的其他研究一样,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且最初并未被认为是一种确定人的实际年龄的方法。提交人指出需要区分实际年龄和骨龄,骨龄这是一个统计概念,是通过临床经验开发的,可用于严格的医学目的,如估计一个人的骨骼成熟速度或预测一个人会长多高。然而,实际年龄是一个人生活的时间长度。骨龄和实际年龄不一定相同,因为儿童的生长发育不仅会受到反映其社会地位的遗传、病理、营养、卫生和健康因素的影响,而且会受到种族因素的影响。根据一些研究,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其骨骼发育的关键决定因素。

3.3 提交人指出,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该是整个年龄评估的首要考虑因素,并且只应进行符合医学道德规范的必要医学测试。由此产生的医疗报告应始终指出误差范围。此外,X光片应由专门阅读X光片的医务人员拍摄和阅读,对结果的总体评估不应像往常那样由放射科进行,而应由专门从事法律和法医学的医务人员进行。最后,年龄评估应利用各种补充证据和测试。他还称,根据第4/2000号《组织法》第35条,当儿童持有身份证时,不应进行确定其年龄的测试。

3.4 提交人声称是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18条(2)款和第20条(1)款一并解读)的受害者,因为没有为他指派监护人或代表,指派监护人或代表的做法是尊重无人陪伴儿童最大利益的一种关键程序保障。提交人指出,在根据不可靠的证据宣布为成年人并且没有考虑其原籍国正式签发的证件的情况下,他无能为力,没有得到缔约国应给予的保护。因此,他处于极度脆弱的境地。

3.5 提交人坚称,缔约国未将其身份证件视为有效――尽管未启动任何伪造诉讼――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保护其身份的权利。他指出,年龄是身份的一个基本方面,缔约国有义务不损害其身份,并保留和恢复其身份的要素。

3.6 提交人还指控违反了第20条,因为他作为一个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没有得到缔约国应给予的保护。

3.7 最后,提交人声称他是侵犯其根据第27条和第29条所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因为未能指派监护人照顾他的利益阻碍了他的正常发育。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7年2月22日的意见中指出,由于提交人是成年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来文不可受理。它指出,提交人没有向西班牙当局提交可证明其并非试图伪造其身份的具有生物识别数据的官方身份证件。此外,申诉人最初表示他生于1997年12月9日,但后来声称是未成年人,这自相矛盾,证明确定其年龄的医学测试是合理的。

4.2 关于确定一个人年龄的医学测试的可靠性,缔约国引用了M.E.B.诉西班牙一案。在该案件中委员会审议了一名提交人的来文,该提交人声称他是未成年人,尽管存在相反的X光片证据。当西班牙在提交人原籍国进行警方调查后,发现他企图窃取他人的身份并且他实际上已经20岁。缔约国提出,如果X光片证据在该案中证明可靠,则应在本案中被视为可靠。X光片证据不能因一个不明来源的糟糕复印件而受到质疑,这一复印件是出其不意提交的,其中持证人的照片不清晰,并且涉及其身份和年龄的部分无法辨认。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尚未提供其原始身份证件,尽管他能够通过其律师这样做。

4.3 缔约国指出,直至2016年12月27日,西班牙未收到来文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此时提交人已返回其原籍国。因此不可能遵守委员会采取的临时措施并暂停将其驱逐出境。然而,缔约国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档案,并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发现特殊情况或不可挽回的伤害风险,也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医学测试不可靠,其结果表明提交人是一个成年人。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2017年3月1日的评论中指出,虽然任命了一名律师为他――作为成年人――提供与驱逐程序有关的协助,但任何时候都没有为他任命为一位他自己选择的代表捍卫他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这违反了《公约》第12条。

5.2 提交人坚称根据Greulich和Pyle图谱对一个人年龄的医疗评估不可靠,并认为,在确定其年龄时,他被剥夺了假定无辜的权利,根据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应该给予他这一权利。他坚称,即使在确定年龄之前,也应将无人陪伴的外国儿童委托给儿童保护机构。提交人还称,他从未说过他生于1997年12月9日。自从他抵达以来他在任何时候都声称他是未成年人。

5.3 提交人指出,巴塞罗那省检察院没有重新审议他的案件,但维持了阿尔梅里亚省检察院的结论,并拒绝下令对年龄进行补充评估。

5.4 提交人指出,他提交的身份证件质量不佳,因为是传真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是一个帮助巴塞罗那外国国民拘留中心被拘留者的机构。提交人指出,该证件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咨询阿尔及利亚驻巴塞罗那领事馆予以确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6.1 在2017年7月13日提交的材料中,缔约国重申其关于可否受理的论点。它坚称,提交人抵达西班牙时,在一名翻译陪同并在一名公设辩护人的协助下,自愿声明他是阿尔及利亚人并且他于1997年12月9日出生。在作为其庇护申请的一部分所进行的面谈中提交人指出的是同一日期。

6.2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巴塞罗那拘留中心被拘留曾在执行之日向阿尔及利亚驻巴塞罗那领事报告,并且领事在咨询官方数据库后向提交人签发了临时护照(通行证)使其能够返回。通行证载有其照片,并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7年12月9日。

6.3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2016年11月25日的国际保护申请中称,他从未有过护照或身份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得到了一名口译员和一名专门负责完成庇护申请的指定律师的协助。它还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西班牙代表办公室对提交人的档案进行了详细研究,两次表示给予其庇护是不合适的。

6.4 缔约国争辩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第一,提交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额外医学测试以确认其年龄。在这方面,它指出,宪法法院称检察院进行的年龄评估是高度临时性的。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0条,提交人可以向其被拘留地点的民事法庭提出申诉,要求审查自治社区认为他是成年人的任何结论。第三,提交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对驱逐令和拒绝其庇护申请的质疑。最后,根据《民法》第239.1条,提交人可以提交一份司法申请,将加泰罗尼亚政府指定为他的监护人。

6.5 缔约国坚称,由于提交人是成年人,让他与儿童保护中心的未成年人保持联系是不适当的,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对他们中的儿童带来严重风险。

6.6 关于提交人有关其身份权的论点,缔约国指出,身份证明应该基于保证没有使用任何其他人身份的证件,这正是争论的焦点。根据《外国人法》第25条,这一证明价值适用于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以证明某个人的身份根据西班牙签署的国际协定被认为有效。

6.7 最后,缔约国重申其关于执行要求暂停驱逐提交人的临时措施的说法。它指出,委员会花了五天时间处理来文,即使12月23日在马德里收到来文,重新考虑执行驱逐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它还称,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特殊情况,例如持有表明他是未成年人的原始护照,这将证明暂停是合理的。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将儿童驱逐到原籍国(如果是一个安全国家)是一种无法弥补的伤害行为。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 提交人在2017年12月29日的评论中辩称,确定其年龄的医学测试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在确定年龄过程中他没有得到律师的协助。他还称,为他指定的律师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亲自帮助他或与他面谈。此外,在阿尔梅里亚任命了律师,而提交人被带到巴塞罗那,从而阻止他准备上诉。

7.2 提交人指出,对驱逐令唯一可能的上诉是行政上诉,而非司法上诉。至于质疑拘留令,提交人称,提交人发送的文件曾通过传真发送给发出命令的法官,但没有收到回复。无论如何,拘留令没有提及对提交人年龄的评估。提交人还重申,检察院发布的年龄确定法令不能通过法院上诉。

7.3 提交人指出,驱逐令并未表明他本人是有关其出生日期的信息来源。他还指出,阿尔及利亚驻巴塞罗那领事馆签发的证件仅用于进入阿尔及利亚领土。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证明西班牙警方提供的信息已得到核实,一如领事馆向提交人的代理人发送的道歉电子信息所表明的那样。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关于来文程序的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以受理。

8.2委员会指出,本来文的目的是确定提交人作为一个据称未成年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是否在其年龄确定程序中得到尊重。然而,委员会没有对案情表示任何看法,注意到阿尔及利亚驻巴塞罗那领事馆向提交人签发了一份临时护照(通行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7年12月9日,与提交人在其庇护申请中提供的日期相同。委员会指出,在案件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或证据质疑提交人原籍国签发的这份官方证件是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后一份证件是有效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载有持证人不清晰照片的提交人所谓身份证的难以辨认的复印件不能作为通行证无效的证据。因此,委员会认为,以提交人姓名签发的通行证证明他在抵达西班牙时是一名成年人。

8.3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该申诉不符合《公约》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规定,并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该申诉不可受理。

9. 因此,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c)款,对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转交来文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参考。